❶ 什麼是排污口漂浮物監測系統包括哪些內容
排污口漂浮物監測系統基於智能視頻分析,自動對視頻圖像信息進行分析識別,無需人工干預,對河道區域實時監測,當檢測到水面漂浮物時,立即觸發報警提示,有效的協助管理人員工作,並最大限度地降低誤報和漏報現象,減少人力監管的成本。
❷ 有污水排污口設計規范嗎
有污水排污口設計規范,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標准、國家環境保護局《關於開展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試點工作的通知》等。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是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的基礎性工作之一,目的是為了促進排污單位加強經營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環境監理執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調、一收費」的職責,逐步實現污染物排放的科學化,定量化管理。
排污口污水排放標准通常被稱為污水排放標准,是根據受納水體的水質要求,結合環境的特點和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對排入環境的廢水中的水污染物和產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標准,或者說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許排放量或限值。
(2)污水排污口檢測裝置擴展閱讀:
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相關規定:
1、國家排放標准國家排放標準是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在全國范圍內或特定區域內適用的標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適用於全國范圍。
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定為:專門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污染物排放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污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
3、行業標准目前我國允許造紙工業、船舶工業、海洋石油開發工業、紡織染整工業、肉類加工工業、鋼鐵工業、合成氨工業、航天推進劑、兵器工業、磷肥工業、燒鹼、聚氯乙烯工業等12個工業門類,不執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可執行相應的行業標准。
4、國家標准與地方標準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0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沒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已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
5、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專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准實施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准。污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准。
❸ 誰知到最新規定得排污口規范化指得是什麼費用是多少
我這只有江蘇省的要求
江蘇省排污口設置及規范化整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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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對污(廢)水排放口、廢氣排氣筒、固定雜訊污染源擾民處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實行規范化管理,根據國家和省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GB16297—1996)、《環境保護圖形標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標準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上款所述污(廢)水排放口、廢氣排氣筒、固定雜訊污染源擾民處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以下簡稱「排污口」。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我省轄區內一切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含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單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條 排污單位必須按《江蘇省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如實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申報登記排污口數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產生的公害的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去向等情況。
第四條 排污口應符合「一明顯,二合理,三便於」的要求,即環保標志明顯;排污口設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於採集樣品、便於監測計量、便於公眾參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經規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須按照國家環保局制定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實施細則(試行)》(環監[1996]463號)規定,設置與排污口相應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第六條 對於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排污口,視同污染防治設施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由環保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下達限期整治通知。逾期未完成的,按環保法律、法規中關於污染防治設施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條 建設項目需設置排污口,必須經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保部門審查批准。凡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設置廢水排污口的建設單位,還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報批手續。環保部門在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時,必須明確允許設置排污口的數量、位置和規范化建設要求,並作為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八條 未經環保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和擴大排污口,有下列情況之一必須變更時,須履行排污變更申報登記手續,更換標志牌和更改登記注冊內容。
(一)排放主要污物種類發生變化的;
(二)位置發生變化的;
(三)須拆除或閑置的;
(四)須增加、調整、改造或更新的。
環保部門應在接到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批復,逾期不批復視為同意。
第九條 排污單位要根據國家和省環境保護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排污口基礎資料檔案和監督檢查檔案。
第十條 排污口有關建築物及其監測計量裝置、儀器設備和環保圖形標志牌等都屬環境保護設施,排污單位應將其納入生產經營管理體系,建立維護保養制度。各地環保部門應按照環境保護設施監督管理規定,加強現場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章 污(廢)水排放口規范化整治
第十一條 合理確定污(廢)水排放口位置:
(一)凡在城鎮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國家和省劃定的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內的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保護區,以及海域中的海洋特別保護區、海上自然保護區、海濱風景旅遊區、鹽場保護區、海水浴場和重要漁業水域等需要特殊保護的水域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設置的排污口,限期拆除。
(二)城鎮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準保護區、一般經濟漁業水域和風景游覽區內的水體等重點保護水域,從嚴控制新建排污口。
第十二條 凡生產經營場所集中在一個地點的單位,原則上只允許設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個;生產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地點的單位,每個地點原則上只允許設一個排污口。個別單位確因特殊原因,其排污口設置需要超過允許數量的,須報經環保部門審核同意。
排污單位已有多個排污口的,必須結合清污分流和污水合理調整,進行管網歸並整治。
第十三條 凡排放含《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中一類污染物的單位,應對產生該污染物的車間或車間廢水處理設施專門設置規范的排污口。
第十四條 應按《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和《水質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GB12997—1996)的規定,對一類污染物的監測,在車間或車間廢水處理設施排污口設置采樣點;對二類污染物的監測,在排污單位的總排污口設置采樣點。
第十五條 采樣點上應能滿足采樣要求。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要設置能滿足采樣條件的陰井或修建一段明渠。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過1米的,應配建取樣台階或梯架。壓力管道式排污口應安裝取樣閥門。
第十六條 凡排放一類污染物或日排放廢水100噸以上的排污單位以及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單位,必須在專門設置的一類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單位總排污口上游能對全部污水束流的位置,修建一段特殊渠(管)道(測流段),以滿足測量流量的要求:
(一)對於排污渠道,測流段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選用堰槽法或基於堰槽的流量計測流,須修建一段滿足《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測量標准》(CJ/T3008.1~5—93)的明渠。
2、選用流速儀法測流,須修建一段截面底部硬質平滑、截面形狀為規則幾何形,長度不小於3—5米的平直過水段,設計水深不小於0.1米、流速不小於0.05米/秒。具體要求以流速儀使用說明為准。
3、選用浮標法測流,應有一段橫斷面規則、溝底縱向無坡度、無彎曲、水流平穩、有一定液面高度的不少於10米的明渠。
4、選用容器法測流,溢流口與受納水體應有適當落差或能用導水管形成落差,且流量較小。
(二)對於排污管道,測流段應根據選用的儀器設備(文氏管、孔板、電磁流量計、超聲波流量計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實施。
第十七條 實施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排污單位的排污口應安裝污染物在線監測儀,1998年底前必須安裝污水流量計和化學需氧量在線監測儀。
一般排污單位的排污口也應盡量安裝污水流量計,有困難的可安裝堰槽式測流裝置或其它計量裝置。
第十八條 確因情況特殊,不能修建測流段並安裝污水流量計的排污單位,應向環保部門申明原因,其污(廢)水流量計算方法應得到環保部門的認可。
第十九條 選用污水流量計和污染物在線監測儀,必須持有計量部門的質量認證證書和國家、省環保局推薦的證書。
污水流量計投入運行後,排污單位每年應向當地計量部門申請檢定,領取計量檢定證書。
第二十條 排放污水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原則上應設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處。若排污口隱蔽或距廠界較遠的,則標志牌也可設在監測采樣點附近醒目處。
第三章 廢氣排氣筒(煙囪)規范化整治
第二十一條 一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如國家和省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它需要特別保護的地區,不得新建排氣筒(煙囪)。
第二十二條 排放同類污染物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排氣筒(煙囪)(不論其是否屬同一生產設備),在不影響生產、技術上可行的條件下,應盡可能合並成一個排氣筒(煙囪)。
第二十三條 有組織排放廢氣的排氣筒(煙囪)高度應符合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有關規定。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或對排放廢氣進行進一步處理,或對排氣筒(煙囪)實施整治。
第二十四條 對有破損、漏風的排氣筒(煙囪)必須及時修復。
第二十五條 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的,凡有條件的,均應加裝引風裝置,進行收集、處理,改為有組織排放。新擴改項目,原則上不得設置無組織排放的設施。
第二十六條 排氣筒(煙囪)應設置便於采樣、監測的采樣口和采樣監測平台。有凈化設施的,應在其進出口分別設置采樣口。
第二十七條 采樣孔、點數目和位置應按《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統一監測分析方法(廢氣部分)》([82]城環監字第66號)的規定設置。
第二十八條 在國家劃定的酸雨控制區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內,實施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排污單位以及日排放二氧化硫0.6噸以上的排氣筒(煙囪)應安裝二氧化硫在線監測儀。所選用的監測儀必須持有計量部門的質量認證證書和國家、省環保局推薦的證書。
第二十九條 排放廢氣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應設在排氣筒附近地面醒目處。
第四章 固定雜訊污染源擾民處規范化整治
第三十條 固定雜訊污染源(即其產生的雜訊超過國家標准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固定雜訊源)對邊界影響最大處,須按《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測量方法》(GB12349—90)的規定,設置環境雜訊監測點,並在該處附近醒目處設置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第三十一條 邊界上有若干個在聲環境中相對獨立的固定雜訊污染源擾民處,應分別設置環境雜訊監測點和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第五章 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規范化整治
第三十二條 國家和省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補給帶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禁止建設各種固體廢物(含生活垃圾)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場所和填埋場;已建設的貯存、堆放場應立即停止使用,並採取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條 露天貯存冶煉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廢礦石、尾礦和其他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設置專用的貯存設施或堆放場地。易造成二次揚塵的,應採取不定時噴灑等防治措施。
第三十四條 經監測分析確認無危險、無利用價值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城市生活垃圾,應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場所填埋。
第三十五條 危險廢物必須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設施、專用堆放場所集中處置或貯存。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第三十六條 各種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堆放場所和填埋場,必須有防火、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准和城市環境衛生標準的,限期改造。
第三十七條 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的滲濾污(廢)水達不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必須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 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有可能對地下水造成污染的,須在其周圍設置監測井(孔),用以監測地下水的水質變化。
(一)背景值監測井(孔)與固廢貯存(處置)場所最大距離不超過3公里,深度應在地下水面3米之下。
(二)飽和帶監測井至少應包括三口井(孔),一口井遠離固廢貯存(處置)場所,用於提供直接受場所影響的地下水數據。
(三)充氣帶或非飽和帶監測用滲水器可沿場所四周設置。
第三十九條 一般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佔用土地面積超過1平方公里的,應在其邊界各進出路口設置標志牌;面積大於100平方米、小於1平方公里的,應在其邊界主要路口設置標志牌。面積小於100平方米的應在醒目處設1個標志牌。危險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無論面積大小,其邊界都應採用牆體或鐵絲網封閉,並在其邊界各進出路口設置標志牌。
第六章 排污口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第四十條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分警告和提示標志牌兩類。
對《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中第一類污染物和表4中序號為8、9、24—52的第二類污染物排放口,光氣、氰化氫和氯氣等劇毒大氣污染物以及其它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口或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場所,樹立式固定式警告標志牌。對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掛平面固定式提示標志牌,或樹立式固定式提示標志牌。
第四十一條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按照國家標准《環境保護圖形標志》(GB15562.1—1996GB15562.2—1995)實行定點製作並由省環保局監制。
(一)標志牌的形狀及尺寸
警告標志牌形狀為三角形邊框,提示標志牌形狀為正方形邊框。
平面固定式標志牌外形尺寸:警告標志牌邊長0.42米,提示標志牌長0.48米、寬0.3米;立式固定式標志牌外形尺寸:警告標志牌邊長0.56米,提示標志牌長0.42米、寬0.42米,立柱高度為標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米、地下0.3米。
(二)標志牌採用1.5—2毫米冷札鋼板,立柱採用38×4無縫鋼管,表面採用專用防偽膜。
(三)標志牌顏色
警告標志牌的背景和立柱為黃色,圖案、邊框、支架和輔助標志的文字為黑色;提示標志牌的背景和立柱為綠色,圖案、邊框、支架和輔助標志的文字為白色,文字字型為黑體字。
(四)標志牌輔助標志內容格式:第一行為排污單位名稱,第二行為標志牌名稱,第三行為排污口編號,第四行為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稱。標志牌輔助標志內容必須與排污申報登記表中相關內容一致。
排污口編號格式統一規定如下:
污水WS—××××××
廢氣FQ—××××××
雜訊ZS—××××××
固體廢物GF—××××××
編號的前兩個字母為排污類別代號,第一至第四位為排污單位順序編號(與排污申報登記號第九至第十二位一致),第五至第六位為排污口順序編號。多個排污口的編號順序,污(廢)水排放口以排污單位的主大門為起點,按順時針方向排列;廢氣排氣筒(煙囪)以生產主裝置到輔助裝置,按工藝流程排列;固定雜訊污染源擾民處監測點與污(廢)水排放口排列方法相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按使用時間先後和出入口順時針方向排列。
標志牌輔助標志內容由當地環保部門規定。標志牌製作單位按規定內容負責填寫。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排污口設置及規范化整治管理除應執行本辦法外,還應遵守國家和省現行的有關環保法律、法規、規范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將按照國家和省環保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省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❹ 國家有規定醫院排污口要安裝余氯監測設備和自動采樣設備嗎
安裝,只要重點污染源排污口都需要安裝混合雙桶水質采樣器,用於保存水樣。
❺ 一體化污水處理裝置排污口應安裝什麼類型的流量計
測量污水的話,流量計選擇電磁流量計就可以,因為電磁流量計可以允許有雜質。安裝位置點是保證污水滿管流過管道,前10後5倍管徑長度的安裝距離。可以索取詳細資料。
❻ 污水處理站的排放口有相關設計標准碼
1.1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國家《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標准、國家環境保護局《關於開展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試點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是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的基礎性工作之一,目的是為了促進排污單位加強經營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環境監理執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調、一收費」的職責,逐步實現污染物排放的科學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應遵循便於採集樣品,便於計量監測,便於日常現場監督檢查的原則。
1.4 本《要求》適用於一切排污單位排污口的規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范圍
2.1 一切向環境排放污染物(廢水、廢氣、固體廢物、雜訊)的排污單位的排放口(點、源),均需進行規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可分步進行。試點期間的整治范圍應不少於轄區內已開征排污費單位的50%,並應遵循以下四項原則(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為主,兼顧整治廢氣、固體廢物、雜訊排放口(點、源)。
2.4 以整治重點污染源為主。對列入國家和省、市級重點排污單位的排污口首先進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總量控制指標的12種污染物(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化學耗氧量、石油類、氰化物、砷、汞、鉛、六價鉻和工業固體廢物)的排污口為主。
2.6 為體現試點的原則,要分別選擇不同類型、不同行業、不同規范、不同隸屬關系的排污單位的排污口進行整治。
第三章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
3.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3.1.1 合理確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 按照《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設置采樣點。如:工廠總排放口、排放一類污染物的車間排放口,污水處理設施的進水和出水口等。
3.1.3 應設置規范的、便於測量流量、流速的測流段。
3.1.4 列入重點整治的污水排放口應安裝流量計。
3.1.5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裝三角堰、矩形堰、測流槽等測流裝置或其他計量裝置。
3.2 廢氣排放口的整治
3.2.1 有組織排放的廢氣。對其排氣筒數量、高度和泄漏情況進行整治。
3.2.2 排氣筒應設置便於采樣、監測的采樣口。采樣口的設置應符合《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要求。
3.2.3 采樣口位置無法滿足「規范」要求的,其監測孔位置由當地環境監測部門確認。
3.2.4 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的,應加裝引風裝置,進行收集、處理,並設置采樣點。
3.3 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的整治
3.3.1 一般固體廢物應設置專用貯存、維放場地。易造成二次揚塵的貯存、堆放場地,應採取不定時噴灑等防治措施。
3.3.2 有毒有害固體廢物等危險廢物,應設置專用堆放場地,並必須有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防治措施。
3.3.3 臨時性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也應根據情況,進行相應整治。
3.4 固定雜訊排放源的整治
3.4.1 凡廠界雜訊超出功能區環境雜訊標准要求的,其雜訊源均應進行整治。
3.4.2 根據不同雜訊源情況,可採取減振降噪,吸聲處理降噪、隔聲處理降噪等措施,使其達到功能區標准要求。
3.4.3 在固定雜訊源廠界雜訊敏感、且對外界影響最大處設置該雜訊源的監測點。
第四章 排污口立標、建檔要求
4.1 排污口立標要求
4.1.1 一切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必須實行規范化整治,按照國家標准《環境保護圖形標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規定,設置與之相適應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4.1.2 開展排放口(源)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規范化整治的單位,必須使用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統一定點製作和監制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4.1.3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設置位置應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或采樣點較近且醒目處,並能長久保留,其中:雜訊排放源標志牌應設置在距選定監測點較近且醒目處。設置高度一般為: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上緣距離地面2米。
4.1.4 重點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以設置立式標志牌為主;一般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可根據情況分別選擇設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標志牌。
4.1.5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設置提示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排放劇毒、致癌物及對人體有嚴重危害物質的排放口(源)或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場,設置警告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4.1.6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的輔助標志上,需要填寫的欄目,應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組織填寫,要求字跡工整,字的顏色與標志牌顏色要總體協調。
4.2 排污口建檔要求
4.2.1 各級環保部門和排污單位均需使用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統一印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規范化排污口標志登記證》,並按要求認真填寫有關內容。
4.2.2 登記證與標志牌配套使用,由各地環境保護部門簽發給有關排污單位。登記證的一覽表中的標志牌編號及登記卡上標志牌的編號應與標志牌輔助標志上的編號相一致。編號形式統一規定如下:
污水WS-×××× 雜訊ZS-×××××
廢氣FQ-×××× 固體廢物GF-×××××
編號的前兩個字母為類別代號,後五位為排污口順序編號。排污口的順序編號數字由各地環境保護部門自行規定。
4.2.3 各地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登記證的內容建立排污口管理檔案,如:排污單位名稱,排污口性質及編號,排污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去向,立標情況,設施運行情況及整改意見等。
4.3 排污口環境保護設施管理要求
4.3.1 規范化整治排污口的有關設施(如:計量裝置、標志牌等)屬環境保護設施,各地環境保護部門應按照有關環境保護設施監督管理規定,加強日常監督管理,排污單位應將環境保護設施納入本單位設備管理,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4.3.2 排污單位應選派責任心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兼、專職人員對排污口進行管理,做到責任明確、獎罰分明。
❼ 列舉常見污水控制指標及相應檢測方法
PH、COD、SS、氨氮、石油類、BOD5。一般前5項,有的也監測B0D5,污水排入受納水體中是要分級別的。
1.首先確認排放單位類別、收納水體的級別,然後按照如果有行業標準的話,就按行標,沒有的話,按照GB3838-2002,如果還沒涉及到,可以參照國際同類法律。
2.以下是GB3838-2002中的標准:
4.1 標准分級:
4.1.1 排入GB3838皿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4.1.2 排入GB3838中Ⅳ、V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4.1.3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4.1.4 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4.1.1和4.1.2的規定。
4.1.5 GB3838中I、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30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准。
4.2 標准值
4.2.1 本標准將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質及控制方式分為二類。
4.2.1.1 第一類污染物,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准要求(采礦行業的尾礦壩出水口不得視為車間排放口)。
4.2.1.2 第二類污染物,在排污單位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准要求。
4.2.2 本標准按年限規定了第一類污染物和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分別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2、表3的規定。
4.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4、表5的規定。
4.2.2.3 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批准日期為准劃分。
❽ 屠宰場污水排放口需要安裝在線監控嗎
只要是排放口都要安,如果不是總排放口應該不需要,工廠里的生活污水一般都是跟生產廢水綜合處理後排放吧。
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HJ/T92-2002《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中指出:比例采樣器是一種專用水質自動采樣器。同時總量監測方式要求:日排水量大於或等於500噸、小於1000噸的排污單位,使用連續流量比例采樣,實驗室分析混合樣,或以每小時為間隔的時間比例采樣,實驗室分析混合樣。日排水量大於或等於1000噸的排污單位,流量比例采樣或時間間隔采樣方式與自動在線監測系統配合使用,逐步實現自動在線監測。《廣東省地方標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也規定在排污口應設置排放標志、污水水量裝置和污水比例采樣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