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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主要內容

發布時間:2022-07-24 06:47:04

⑴ 防雷器類有哪些檢驗報告

主要認證:CE

主要檢驗報告:
1、CE檢測報告;
2、北京雷電防護裝置測試中心(上海也有,都是官方的,也有的叫氣象局)
3、工信部測試報告

如果後期需要氣象局檢收的話,需取得當地氣象局備案,備案需要有且只要以上的「2」,再加一些相關材料就可以了。

⑵ 中國氣象局關於修改《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2020)

一、刪去第一條中「(以下簡稱防雷裝置)」,並將《辦法》所有條款中的「防雷裝置」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二、將第七條第三項修改為:「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在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
將第五項修改為:「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能力和良好信譽」。三、將第八條第一項修改為:「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四年以上,並具備甲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將第二項修改為:「近三年內開展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二百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四、將第九條第一項修改為:「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等工作兩年以上,並具備乙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五、將第十條的「法人所在地」修改為「法人登記所在地」。六、刪去第十一條的「書面」,刪去第二項,刪去第三項、第五項的「原件及復印件」,刪去第七項的「復印件」。
將第三項修改為:「《專業技術人員簡表》(見附表3),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
將第六項修改為:「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以及檢定或者校準證書」。七、刪去第十二條的「書面」,刪去第一項,刪去第二項的「和氣象主管機構質量考核情況」。八、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九、將第十九條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不得與其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十、將第二十條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實行年度報告制度。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從取得資質證後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資質認定機構報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執行技術標准和規范情況、分支機構設立和經營情況、檢測項目表以及統計數據等內容。
資質認定機構對年度報告內容進行抽查,將抽查結果納入信用管理,同時記入信用檔案並公示。」十一、將第二十二條「法人資格管理部門」修改為「法人登記機關」。將第二款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發生合並、分立以及注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及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核定資質。」十二、在第二十二條後新增一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應當及時向開展活動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報送檢測項目清單,接受監管。」十三、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兼職從業。」十四、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由原資質認定的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達不到資質條件的,予以降低等級或者撤銷資質。」十五、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全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資質等級情況公示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單位的監督管理情況、信用信息等及時予以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和監督管理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並作為資質延續、升級的依據。」

⑶ 防雷電檢什麼時候做

防雷電檢,由市氣象局雷電防護管理辦公室負責檢測,建成後每年至少一次。在建期間,就防雷辦公室或防雷所就應該上門服務,建築商也可直接和防雷辦公室聯系
1、檢測防雷裝置的有效性,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等的連通性。
2、接地系統的有效接地電阻,要求≤10Ω。
3、電源防雷系統的對地絕緣阻抗是否笭耿蒂際酈宦墊為叮力在允許值,接地系統是否牢靠,瞬時鉗壓數值是否有變化等。
4、信息系統信號防雷系統,對於連接的電阻是否屬於參數允許值,瞬時鉗壓數值是否有變化,對地絕緣電阻的正常值等。

⑷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職責范圍內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三條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下列建設工程、場所和大型項目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第五條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電防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提出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
申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表》(附表1);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說明書和設計圖紙;
(三)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說明。第八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2)。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九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
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並對評價報告負責。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結論應當包含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十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第十一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頒發《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附表4)。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附表5)。第三章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第十二條雷電防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表》(附表6);
(二)雷電防護裝置竣工圖紙等技術資料;
(三)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和安裝記錄。第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8)。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檢測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並對檢測報告負責。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全面、真實、可靠。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結論應當包含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是否按照核準的施工圖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⑸ 防雷檢測內容有哪些

防雷檢測內容有:引下線、接地裝置、等電位連接、電涌保護器、浪涌保護器。
1、引下線
對於首次檢測的引下線應檢查引下線防雷施工的隱蔽工程記錄。
2、接地裝置
首次檢測時應查看隱蔽工程紀錄I檢查接地裝置的結構和安裝位置,檢查接地體的埋設間距、深度、安裝方法檢査接地裝置的材質、連接方法、防腐處理。
3、等電位連接
檢查連接狀況,如已實現其與防雷接地裝置的兩處以上連接,應進一步檢查連接質量、連接導體的材料和尺寸。
4、電涌保護器
當電源採用TN系統時,從總配電盤(箱)開始引出的配電線路和分支線路必須採用TN-S或TN-C-S系統。
5、浪涌保護器
選擇電子系統中信息技術設備信號電涌保護器,Uc值一般應高於系統運行時信號線上的最高工作電壓的1.2倍。

⑹ 防雷裝置檢測必要性

防雷檢測是十分必要的,【鈞和電子】帶您一起分析一下必要性:

安裝了防雷裝置之後,是不是雷電防護就萬事大吉了呢?當然不是,因為所有的防雷裝置是否有效發揮作用才是雷電防護的關鍵所在。因此,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就顯得尤為必要。

一是,外部防雷裝置的有效連接、接地電阻值符合規范要求,才能達到防雷作用。

外部防雷裝置由接閃器、引下線和接地裝置三部分組成,三者之間應連接良好,並且接地電阻符合規范要求,才能達到防雷的作用。盡管避雷針被冠以「避雷」二字,但僅僅是指其能使被保護物體避免雷害的意思,而其本身恰恰相反,是「引雷」上身,經年置身於雷暴的侵襲之中,其性能自然也倍受「考驗」。再加上常年經受風吹、日曬、雨淋、霜凍等嚴寒酷暑的考驗以及銹蝕腐爛,往往導致其發生折斷、腐化、嚴重銹蝕、接觸不良甚至三部分之間斷裂的情況發生,這樣的防雷裝置不僅不能防雷,還有可能成為引雷裝置,反而加重雷電危害的潛在危險。

二是,防雷裝置安裝完畢後,由於後期的工程施工等原因導致防雷裝置損壞

其次,建築物在維修、改造、裝飾等過程中,有些單位及施工人員不注意對其避雷帶(網)的保護,造成人為損壞,有的在施工中不慎將接地裝置挖斷致使引下線斷裂等,都會帶來防雷安全隱患。

三是,防雷裝置上電器線路凌亂

由於防雷安全意識淡漠,對防雷裝置的性能不了解,在防雷裝置上亂拉、亂接其它電氣線路,如電話線、廣播線、電視接收天線以及架空低壓線等。這些電氣線路往往成為建築物內各種電子設備遭受感應雷擊的「罪魁禍首」。這些自然的和人為的損壞,給防雷裝置造成了巨大的隱患,一旦遭受雷擊,後果不堪設想。

四是,防雷元器件為易損件,容易失效

建築物內部防雷措施主要是針對各種電子、電氣設備防感應雷而採用的避雷裝置,由於其使用的材質主要是氧化鋅壓敏電阻元件及其它電子元器件,這些避雷器件在遭受一次或多次反復感應雷擊後,其性能明顯降低或劣化衰減,所以也必須要進行定期檢查,通過檢測發現問題,以便及時維修或更換。而從筆者單位每年的年檢(抽查)數據來看,防雷裝置檢測合格率也只有八成左右。

綜上,按照《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的要求,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場所、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計算機系統和學校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場所,每年要進行兩次防雷裝置檢測,確保防雷裝置的安全有效運行,未雨綢繆,防患未然。

⑺ 設備為什麼要進行防雷檢測

直接涉及建築物以及建築物內電子系統的雷擊隱患。

防雷裝置檢測直接涉及建專築物以及建築物內電子系統屬的雷擊隱患,任何一個部位的檢測疏忽都有可能引起雷擊事故和災難的發生,雷電防護裝置的檢測就顯得越來越重要,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防雷裝置的檢測根據被檢建築物的情況又分為首次檢測和定期檢測。未經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機構檢測過的建築物或雖然經過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機構檢測過,但該建築物已超過規定的檢測周期。

(7)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主要內容擴展閱讀:

防雷裝置檢測的相關要求規定:

1、建築物或線路屏蔽在抵禦雷擊電磁脈沖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這種作用的大小,也就是屏蔽效能的多少直接影響到電子系統抵禦雷擊電磁脈沖的能力。

2、檢查平行或交叉敷設的管道、構架和電纜金屬外皮等長金屬物,其凈距小於規定要求值時的金屬線跨接情況。如已實線跨接,則應進一步檢查連接質量、連接導體的材料和尺寸,並測量其接地電阻值。

⑻ 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

法律分析:由中國氣象局主持編制的國家標准《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已經由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批准發布,於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地面氣象觀測規范》等48項氣象行業標准也已經由中國氣象局批准發布實施。據了解,我國雷暴活動十分頻繁,全國有21個省會城市年最多雷暴日均在50天以上,最多達到了134天。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雷電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事故日益嚴重。因此,為了規范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提高雷電災害防禦能力和水平,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了《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全面系統地規定了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工作技術要求和工作流程。這項標準的制定與實施不僅是規范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基本准則,更是做好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基本保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一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並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三條 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應當就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徵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同時驗收雷電防護裝置並有氣象主管機構參加。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四條 專門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

⑼ 防雷檢測主要檢測什麼

1、檢測防雷裝置的有效性,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等的連通性。

2、接地系統的有效接地電阻,要求≤10Ω。

3、電源防雷系統的對地絕緣阻抗是否在允許值,接地系統是否牢靠,瞬時鉗壓數值是否有變化等。

4、信息系統信號防雷系統,對於連接的電阻是否屬於參數允許值,瞬時鉗壓數值是否有變化,對地絕緣電阻的正常值等。

一般的防雷檢測基本是有這些方面的,還要根據屬地的地方性要求,畢竟高雷暴地區的要求會高一些。

(9)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主要內容擴展閱讀:

進行防雷裝置現場檢測前的准備工作稱為事前檢查。在進行防雷裝置檢測前應對所使用的檢測儀器、儀表和測量工具進行檢查,檢查的內容如下。

(1)儀器儀表鑒定或校準

檢查儀器、儀表鑒定證書、校準證書是否在有效期的范圍內,一般要求每台檢測儀器、儀表要納入計量的檢測,檢測單位可委託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檢定單位進行常規的計量檢測,檢測合格的,由檢定單位核發給每台儀器、儀表一張計量認證合格證。

(2)檢査儀器儀表電池

檢査儀器、儀表所使用的電池是否在正常值范圍,如果電池的電壓不足,則應立即更換新的電池如遇到在檢測中儀器、儀表的電池電力不足時,建議隨身攜帶一組與儀器、儀表相配套的備用電池。

(3)檢查檢測設備外觀及其附屬設備

檢査檢測用測試線絕緣層是否有破損,如果有破損則應更換或採用絕緣膠帶對破損的部位進行處理,避免讓裸露的金屬線在檢測過程中碰到帶電物體或接地體產生危及人身安全或影響檢測數據情況出現如果發現檢測線某處斷開,可用萬用電表的電阻擋尋找檢測線斷開位置並做處理,以免影響檢測工作。

⑽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規范防雷裝置檢測行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實施對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檢測是指對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進行檢測的活動。第三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第四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第五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製。資質證有效期為5年。第六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賴保護的原則。第二章資質申請條件第七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防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

(三)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並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和良好信譽。

(六)用於防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並在有效期內。第八條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2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6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5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近3年內開展的防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300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90%以上。

(三)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

(四)取得乙級資質3年以上。第九條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1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3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等工作3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第三章資質申請與受理第十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法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第十一條滿足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乙級資質。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見附表2);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簡表》(見附表3),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系證明和《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手冊;

(五)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六)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

(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復印件。第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甲級資質。申請單位除了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書面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現有資質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二)《近3年已完成防雷裝置檢測項目表》(見附表4)和氣象主管機構質量考核情況;

(三)近3年20個以上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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