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中隊幾類防雷建築接閃器的要求有哪些
1 避雷針採用圓鋼或焊接鋼管製成(一般採用圓鋼),其直徑不應小於下列數值:
針長1m以下 圓鋼為 12mm,
鋼管為 20mm;
針長1~2m 圓鋼為 16mm,
鋼管為 25mm;
煙囪頂上的針 圓鋼為 20mm。
2 避雷網和避雷帶採用圓鋼或扁鋼(一般采有圓鋼)其尺寸不應小於下列數值:
圓鋼直徑為 8mm;
扁鋼截面為 48`mm^2`;
扁鋼厚度為 4mm。
煙囪頂上的避雷環採用圓鋼或扁鋼(一般採用圓鋼),其尺寸不應小於下列數值:
圓鋼直徑為 12mm;
扁鋼截面為 100`mm^2`;
扁鋼厚度為 4mm。
3 利用鐵板、銅板、鋁板等做屋面的建築物,當符合下列要求時,宜利用其屋面作為接閃器:
(1)金屬板之間具有持久的貫通連接;
(2)當需要防金屬板雷擊穿孔時,其厚度不應小於下列數值;
鐵板 4mm;
銅板 5mm;
鋁板 7mm;
(3)當不需要防金屬板雷擊穿孔和金屬板下面無易燃物品時,其厚度不應小於0.5mm;
(4)金屬板無絕緣被覆層。
註:薄的油漆保護層或0.5mm厚瀝青層或1mm厚聚氯乙烯層均不屬於絕緣被覆層。
4 屋頂上的下列金屬物宜作為接閃器,但其所有部件之間均應連成電氣通路;
(1)旗桿、欄桿、裝飾物等等,其規格不小於對標准接閃器所規定的尺寸。
(2)厚度不小於2.5mm的金屬管、金屬罐,且不會由於被雷擊穿而發生危險。
5 接閃器應鍍鋅,焊接處應塗防腐漆,但利用混凝土構件內鋼筋作接閃器除外。在腐蝕性較強的場所,還應適當加大其截面或採取其他防腐措施。
⑵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2013修改)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規范雷電災害管理,提高雷電災害防禦能力和水平,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防禦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雷電災害防禦(以下簡稱防雷減災),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風險評估、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等。第三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全國防雷減災工作。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部門和本單位的防雷減災工作,並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第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防雷減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推廣應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強防雷標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術水平,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增強全民防雷減災意識。第六條外國組織和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防雷減災活動,應當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並在當地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接受當地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第二章監測與預警第七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則,規劃全國雷電監測網,避免重復建設。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監測網建設,以防禦雷電災害。第八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預警系統的建設工作,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第九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根據雷電災害防禦的需要,按照職責開展雷電監測,並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災害防禦、救助部門提供雷電監測信息。
有條件的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可以開展雷電預報,並及時向社會發布。第十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發生機理等基礎理論和防禦技術等應用理論的研究,並加強對防雷減災技術和雷電監測、預警系統的研究和開發。第三章防雷工程第十一條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施工和檢測。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第十二條對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單位實行資質認定。
本辦法所稱防雷工程,是指通過勘察設計和安裝防雷裝置形成的雷電災害防禦工程實體。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定。第十三條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另行制定。第十四條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應的資質等級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禁止無資質或者超出資質許可范圍承擔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第十五條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審核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符合要求的,由負責審核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負責審核的氣象主管機構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請單位修改後重新申請設計審核。未經審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第十六條防雷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監督管理。
在施工中變更和修改設計方案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審核。
⑶ 最新防雷設計規范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6.1.2條(款)等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1]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的防雷設計。
中文名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
外文名
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 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
所屬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標准狀態
現行
快速
導航
修訂公告修訂版本
發布背景
本規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於2005年3月30日以建標函[2005]84號「 關於印發《2005年工程建設標准規范制訂、修訂計劃( 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國中元國際工程公司會同相關單位對《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5(2000年版)修訂而成的。
本規范修訂的主要內容為:
1 增加了術語一章;
2 變更防接觸電壓和防跨步電壓的措施;
3 補充外部防雷裝置採用不同金屬物的要求;
4 修改防側擊的規定;
5 詳細規定電氣系統和電子系統選用電涌保護器的要求;
6 簡化了雷擊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計算公式, 並相應調整了預計雷擊次數判定建築物的防雷分類的數值。
7.部分條款作了更具體的要求。
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 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負責日常管理,由中國中元國際工程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本規范在執行過程中, 請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資料,如發現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建議反饋給中國中元國際工程公司。
⑷ 簡述建築物防雷裝置的組成及作用原理。
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接導體的總和。
一般將建築物的防雷裝置分為兩大類——外部防雷裝置和內部防雷裝置。外部防雷裝置由接閃器、引下線和接地裝置組成,即傳統的防雷裝置。內部防雷裝置主要用來減小建築物內部的雷電流及其電磁效應,如採用電磁屏蔽、等電位連接和裝設電涌保護器(SPD)等措施,防止雷擊電磁脈沖可能造成的危害。
接地裝置是防雷裝置的重要組成部分。接地裝置向大地泄放雷電流,限制防雷裝置對地電壓不致過高。除獨立避雷針外,在接地電阻滿足要求的前提下,防雷接地裝置可以和其他接地裝置共用。
(1)避雷針
避雷針一般用鍍鋅圓鋼或鍍鋅焊接鋼管製成。它通常安裝在構架、支柱或建築物上,其下端經引下線與接地裝置焊接。由於避雷針高於被保護物,又和大地直接相連,當雷雲先導接近時,它與雷雲之間的電場強度最大,所以可將雷雲放電的通路吸引到避雷針本身並經引下線和接地裝置將雷電流安全地泄放到大地中去,使被保護物體免受直接雷擊。
避雷針的保護范圍以它能防護直擊雷的空間來表示。避雷針保護范圍按GB50057-1994《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方法計算。
(2)避雷線
避雷線架設在架空線路的上邊,用以保護架空線路或其他物體(包括建築物)免受直接雷擊。由於避雷線既架空又接地,所以又叫做架空地線。避雷線的原理和功能與避雷針基本相同,其保護范圍按GB50057-2000《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方法計算。
(3)避雷帶和避雷網
避雷帶和避雷網普遍用來保護較高的建築物免受雷擊。避雷帶一般沿屋頂周圍裝設,高出屋面100mm~150mm,支持卡間距離1m~1.5m。避雷網除沿屋頂周圍裝設外,需要時屋頂上面還用圓鋼或扁鋼縱橫連接成網。避雷帶和避雷網必須經引下線與接地裝置可靠地連接。
(4)避雷器
避雷器並聯在被保護設備或設施上,正常時裝置與地絕緣,當出現雷擊過電壓時,裝置與地由絕緣變成導通,並擊穿放電,將雷電流或過電壓引入大地,起到保護作用。過電壓終止後,避雷器迅速恢復不通狀態,恢復正常工作。避雷器主要用來保護電力設備和電力線路,也用作防止高電壓侵入室內的安全措施。避雷器有保護間隙、管型避雷器和閥型避雷器和氧化鋅避雷器。
避雷器是一種過電壓保護設備,用來防止雷電所產生的大氣過電壓沿架空線路侵入變電所或其他建築物內。避雷器也可以限制內部過電壓。避雷器一般與被保護設備並聯,且位於電源側,其放電電壓低於被保護設備的絕緣耐壓值。當過電壓沿線路侵入時,將首先使避雷器擊穿並對地放電,從而保護了後面的設備。
⑸ 關於防雷接地的問題,請教大家
你說的很清楚,現在的補救方法只能剔鑿圈樑及構造柱了。但是,你必須知道構造柱那根主筋與接地體連接著,否則,連接後起不到好處。防雷接地很重要的,施工質量好可以防雷,施工質量不好就招雷了。因為屋面上的避雷網、出屋面的金屬管線、外金屬窗接受到的雷電,通過接地引線連接到接地體。
⑹ 國家對樓房(5層以上)防雷 在法律方面有哪些規定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
第三條 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 下列建(構)築物或者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危險環境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遊、游樂場所以及信息系統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五條 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六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第七條 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稱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附表1〔略〕、附表2〔略〕)。
第八條 申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略〕);
(二)總規劃平面圖;
(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需要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第九條 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
(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五)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有關技術評價意見。
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准書》(附表4〔略〕)。
第十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資格;
(二)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了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1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5〔略〕、附表6〔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二條 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7〔略〕)。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防雷裝置設計是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准。
第十四條 許可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附表8〔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必須按照原程序報審。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合格的,許可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附表9〔略〕)。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後,按照原程序報審。
第三章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附表10〔略〕)。
第十六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三)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定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
(五)防雷裝置竣工圖等技術資料;
(六)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記錄和由國家認可防雷產品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
第十七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裝置設計取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核發的《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二)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和資格;
(三)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1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防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11〔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九條 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附表12〔略〕)。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安裝的防雷裝置是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准,是否按照審核批準的施工圖施工。
第二十一條 許可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竣工驗收決定。
防雷裝置經驗收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辦結有關驗收手續,頒發《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附表13〔略〕)。
防雷裝置驗收不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出具《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附表14〔略〕)。整改完成後,按照原程序進行驗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申請單位不得以欺騙、賄賂等手段提出申請或者通過許可;不得塗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與檢查,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二十四條 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氣象主管機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財物和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從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活動時,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舉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建築物建設規劃許可、防雷裝置設計圖紙等文件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建築物防雷裝置的設計、安裝、檢測、驗收和投入使用的情況作出說明;
(三)進入有關建築物進行檢查。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九條 從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許可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
第三十一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給予警告,撤銷其許可證書,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裝置竣工未經有關氣象主管機構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構不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中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雷電災害事故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或者他人財產重大損失的,由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⑺ 防雷裝置由哪三部分組成
要防止雷電危害,就必須裝設完整的防雷裝置。一個完整的防雷裝置由3部分組成(圖8-1):接閃器(避雷針)、引下線和接地體。接閃器是直接接受雷擊的金屬導體,它安裝在被保護物頂端或獨立的避雷器上。在雷電通道的初始發展階段,因雷雲離地面比較高,故通道發展的方向不受地面物體的影響,但當雷電通道發展到一定高度時,地面上的突出物將會影響通道的發展方向。因此,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儲存地,如倉庫、油罐等,必須裝有接閃器(避雷針),通道就會向避雷針方向發展,這是因為接閃器高出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突出物體並且有良好的接地。所以,接閃器的本質作用,就是把雷電引到自身上來,並安全地將雷電流引入大地。
圖8-1避雷裝置構造
1.接閃器2.支柱3.引下線4.接地體
引下線是連接接閃器和接地裝置的金屬導體,它的作用是把接閃器上的雷電流傳遞到接地體上。引下線一般採用圓鋼或扁鋼製成,如有腐蝕性場所應當適當增大截面積,引下線一般沿建築物的外牆敷設,敷設路線應盡量短而直,應固定牢固,固定支點不應大於1.5~2m。在地面連接處應用鋼管穿管的辦法,以防止外物對引下線的機械損傷和防腐蝕。為了檢查測量的方便,在離地面1.5~1.8m處須設置斷接卡。
接地體包括接地裝置和裝置周圍的土壤或混凝土,它的作用是把雷擊電流有效地泄入大地。現在常用的接地裝置有水平接地極、垂直接地極、延長接地極和基礎接地極。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接地裝置一般採用垂直接地極,即用一根2.5m以上的角鋼、圓鋼、鋼管或銅質柱形材製成,垂直打入土壤中,當接地不能滿足要求時,可採用環形接地極組和放射形接地極組的辦法,為了防止被腐蝕,可在埋前先塗上防腐劑。有些地區土壤電阻較高,一般接地方式達不到接地設計要求的,可採用人工辦法來減少接地土壤的電阻率,即用換土法或化學處理法。
常見的防雷裝置有:避雷針(圖8-2)、避雷網、避雷帶、避雷線、避雷引下線、防雷地網、避雷器(圖8-3)等。
圖8-2避雷針外形
圖8-3避雷器外形
根據保護的對象不同,接閃器可選用避雷針、避雷線、避雷網或避雷帶。避雷針主要用於建築物的保護;避雷線主要作為電力線路的保護;避雷網和避雷帶主要用於建築物的保護;避雷器是防止雷電侵入波的一種保護裝置。
⑻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第十一條 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施工和檢測。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第十二條 對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單位實行資質認定。本辦法所稱防雷工程,是指通過勘察設計和安裝防雷裝置形成的雷電災害防禦工程實體。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定。第十三條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另行制定。第十四條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應的資質等級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禁止無資質或者超出資質許可范圍承擔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第十五條 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審核制度。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符合要求的,由負責審核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負責審核的氣象主管機構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請單位修改後重新申請設計審核。未經審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第十六條 防雷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監督管理。在施工中變更和修改設計方案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審核。第十七條 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接到申請後,應當根據具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進行核實。符合要求的,由氣象主管機構出具驗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提出整改要求,申請單位整改後重新申請竣工驗收。未取得驗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裝置,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八條 出具檢測報告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對隱蔽工程進行逐項檢測,並對檢測結果負責。檢測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技術依據。
⑼ 建築防雷設計規范三級有哪些要求
摘要 為防雷裝置專設引下線時,其引下線的數量不宜少於兩根,間距不應大於2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