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國現行《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中,關於電力線路及電器裝置有哪些規定
1)架空電力線與甲、乙類廠房(倉庫),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的最近水平距離應符合表7-1的規定。
35kV及以上架空電力線與單罐容積大於200m3或總容積大於1000m3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的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於40m。
表7-1架空電力線與甲、乙類廠房(倉庫)、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近最平距離(m)
2)電力電纜不應和輸送甲、乙、丙類液體管道、可燃氣體管道、熱力管道敷設在同一管溝內。
3)配電線路不得穿越通風管道內腔或直接敷設在通風管道外壁上,穿金屬導管保護的配電線路可緊貼通風管道外壁敷設。
配電線路敷設在有可燃物的悶頂、吊頂內時,應採取穿金屬導管、採用封閉式金屬槽盒等防火保護措施。
4)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靠近可燃物時,應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
鹵鎢燈和額定功率不小於100W的白熾燈泡的吸頂燈、槽燈、嵌入式燈,其引入線應採用瓷管、礦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熱保護。
額定功率不小於60W的白熾燈、鹵鎢燈、高壓鈉燈、金屬鹵化物燈、熒光高壓汞燈(包括電感鎮流器)等,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物體上或採取其他防火措施。
5)可燃材料倉庫內宜使用低溫照明燈具,並應對燈具的發熱部件採取隔熱等防火措施,不應使用鹵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配電箱及開關應設置在倉庫外。
6)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的設計應符合《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2014)的規定。
7)下列建築或場所的非消防用電負荷宜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①建築高度大於50m的乙、丙類廠房和丙類倉庫,室外消防用水量大於30L/s的廠房(倉庫)。
②一類高層民用建築。
③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3000m2的商店和展覽建築,省(市)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電信和財貿金融建築,室外消防用水量大於25L/s的其他公共建築。
④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築。
❷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中對滅火設施的一般規定是什麼
第8.1.1條 在進行城鎮、居住區、企事業單位規劃和建築設計時,必須同時設計消防給水系統。消防用水可由給水管網、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給。利用天然水源時,應確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時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且應設置可靠的取水設施。
註: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且體積不超過3000m3的戊類廠房或居住區人數不超過500人,且建築物不超過二層的居住小區,可不設消防給水。
第8.1.2條 消防給水宜與生產、生活給水管道系統合並,如合並不經濟或技術上不可能,可採用獨立的消防給水管道系統。
高層工業建築室內消防給水,宜採用獨立的消防給水管道。
第8.1.3條 室外消防給水可採用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或低壓給水系統,如採用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管道的壓力應保證用水總量達到最大且水槍在任何建築物的最高處時,水槍的充實水柱仍不小於10m;如採用低壓給水系統,管道的壓力應保證滅火時最不利點消火栓的水壓不小於10m水柱(從地面算起)。
註:①在計算水壓時,應採用噴嘴口徑19mm的水槍和直徑65mm、長度120m的麻質水帶,每支水槍的計算流量不應小於5 L/s。
②高層工業建築的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壓力,應滿足室內最不利點消防設備水壓的要求。
③消火栓給水管道設計流速不宜超過2.5m/s。
❸ 最新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請輸入你的答2008-××-××發布 2008-××-××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聯合發布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目 次
1 總則 1
2 術語 3
3 廠房(倉庫) 3
3.1 火災危險性分類 3
3.2 廠房(倉庫)的耐火等級與構件的耐火極限 7
3.3 廠房(倉庫)的耐火等級、層數、面積和平面布置 8
3.4 廠房的防火間距 14
3.6 廠房(倉庫)的防爆 16
3.7 廠房的安全疏散 18
4 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與可燃材料堆場 19
4.3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的防火間距 19
4.4 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的防火間距 26
5 民用建築 27
5.1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建築面積 27
5.2 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 31
5.3 民用建築的安全疏散 31
5A 木結構建築 40
6 消防車道 44
7 建築構造 45
7.1 防火牆 45
7.2 建築構件和管道井 45
7.4 樓梯間、樓梯和門 48
8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 52
8.4 室內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給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52
8.5 自動滅火系統的設置場所 54
9 防煙與排煙 56
9.1 一般規定 56
9.2 自然排煙 59
9.3 機械防煙 60
9.4 機械排煙 62
11 電氣 65
11.1 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65
11.2 電力線路及電器裝置 65
11.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控制室 69
12 城市交通隧道 72
12.3 通風和排煙系統 72
12.5 供電及其他 73
說明:文中加下劃線部分表示新增的內容,方框部分表示刪除的內容。
1 總則
1.0.2 本規范適用於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
1 9層及9層以下的居住建築(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居住建築);
2 建築高度小於等於24m的公共建築;
3 建築高度大於24m的單層公共建築;
4 地下、半地下建築(包括建築附屬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廠房;
6 倉庫;
7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8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9 可燃材料堆場;
10 城市交通隧道。
註:1 建築高度的計算:當為坡屋面時,應為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如果坡屋頂內有夾層時,應到其最高夾層的地面高度;當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牆的平屋面)時,應為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屋面面層的高度;當同一座建築物有多種屋面形式時,建築高度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後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頂的瞭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可不計入建築高度內。
2 建築層數的計算:建築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小於等於1.5m者,建築底部設置的高度不超過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以及建築屋頂上突出的局部設備用房、出屋面的樓梯間等,可不計入建築層數內。當居住建築或設置有其他功能空間的居住建築中有1層或若干層的層高超過3m時,應對這些層按其高度總和除以3m進行層數折算,余數不足1.5m時,多出部分可不計入建築層數;余數大於等於1.5m時,多出部分應按1層計入建築層數。但住宅頂部為2層一套的躍層,仍可按1層計,其他部位的躍層以及頂部多於2層一套的躍層,應計入層數。
【條文說明】
本條規定和明確了適用於本規范的建築類型和范圍。
1 住宅以層劃分,主要考慮到我國各地區住宅建設的層高,一般在2.7~3.0m之間,9層住宅的建築高度一般在24.3~26m。如果住宅不按層數而一律以24m作為劃分界線,則住宅需要設置消防設施的量將會增大,勢必增加大量建設投資。為此,在規范中著重加強了住宅內戶與戶以及單元與單元之間的防火分隔,故將高度雖超過24m的9層住宅仍包括在本規范的適用范圍內。
為與現行國家標准《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協調,將9層及9層以下的公寓、宿舍等非住宅的居住建築也包括在本規范的適用范圍內,其適用范圍也以建築的層數劃分。
此外,考慮到頂部設有躍層或底部設置的層高不超過2.2m的儲藏室、自行車庫等時,對於外部撲救會增加一些困難,但對於人員的豎向疏散影響不大。經與現行國家標准《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管理組協商,關於建築層數計算的有關規定,兩項標準是協調一致的,即住宅頂部設有2層一套的躍層時,其躍層部分不計入層數內。如頂部為超過2層一套的躍層時,其層數應按照(躍層的自然層數-1)計入建築的總層數中。其它情況,當層高不超過3m時,仍應分別按實際層數計算。而底部層高不超過2.2m的儲藏室、自行車庫等小隔間,也不計入層數中。
對於居住建築中層高超過3m的樓層(住宅頂部設有2層一套的躍層除外),其防火設計的層數確定與現行國家標准《住宅建築規范》GB 50368的規定一致。
2 多層公共建築以建築高度小於等於24m為限與高層民用建築區分。對於建築高度超過24m的單層公共建築,如體育館、影劇院、會展中心等,建築空間高大,使用過程中人員集中且密度較大,但疏散和撲救條件較高層建築有利。對於這樣的建築,其消防設施的配備應與高層民用建築的消防設置要求有所區別,類似公共建築均適用本規范。
3 近一、二十年來,地下、半地下建築,特別是地下商店、地下公共娛樂場所發展較快,火災形勢嚴峻。為充分利用地下空間,改善城市交通狀況,地下空間利用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也得到了發展,未來還將有較大的發展。但地下民用建築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國家一直沒有相關的防火設計要求,導致這些建築工程的防火設計無法可依。為規范這類場所的防火設計,在設計中採取防火技術措施,防止和減少此類場所火災的發生,規定了相關防火設計內容。第4款「建築附屬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建築」是指本規范適用范圍內的建築。
4 無窗廠房、其它地上無窗建築或無法開啟的固定窗扇的密閉場所的防火設計除要考慮一般建築的防火要求外,還應重點考慮人員安全疏散和建築內的防煙、排煙,防止建築內部發生轟燃現象等因素。本規范補充了這類建築場所的防煙、排煙設計要求。
5 建築高度。
1)對於階梯式地坪,同一建築的不同部位可能不處於同一高程的地坪上。此時,建築高度的確定原則是:當位於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築之間設置有防火牆分隔,各自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築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或設有盡頭式消防車道時,可分別計算建築高度。否則,仍應按其中建築高度最大者確定。
對於坡屋頂建築的建築高度,一般按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計算,對於有些屋頂坡度較陡的建築,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可能會低於具有使用功能的最高樓層的高度,為方便滅火救援需要,此時,建築物高度應按室外設計地面到其最高夾層的地面高度計算。
2)本條中的局部突出屋面的樓梯間、電梯機房、水箱間等不計入建築高度,是根據《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以及國外相關建築規范的規定製定的。應注意的是,根據《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的規定,這些突出部分的高度和面積比例還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外規范也有類似規定。目前,在本規范中尚未作明確規定,一般為1/4至1/3,但還應考慮該部分的實際面積和可能存在的人數和火災荷載。
當建築物處在有關歷史文化、文物保護和風景名勝區等建築保護區、建築控制地帶和有凈空要求的控制區時,這些突出部分的高度按有關要求需要計入建築高度。但由於其火災危險性小、對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均無影響,在建築防火設計時可不計入建築高度。
1.0.2A 當多種使用功能混合設置在一座建築物內時,相互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不同使用功能部分宜採取獨立的安全疏散系統;當不同使用功能部分之間無法設置獨立的安全疏散設施且不能相互進行分隔時,該建築消防設計中有關防火間距、室內外消火栓系統、防火分區、安全疏散設施的要求應按要求高者執行,其他防火設計可分別按照各使用功能相適應的規定執行。
2 術語
2.0.19A 避難走道 evacuation refuge walkway
走道兩側為實體防火牆,並設置有防煙等設施,僅用於人員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0.12A 物流配送建築
具有貨物裝卸、分揀、中轉儲存、外運等綜合功能且無批發、零售功能的建築。
2.0.24 消防撲救面 exterior wall for fire fighting
消防車輛靠近建築實施撲救作業所需建築外牆面。
2.0.25 消防撲救場地 fire fighting field
消防車輛靠近建築實施撲救作業所需場地。
3 廠房(倉庫)
3.1 火災危險性分類
3.1.2 同一座廠房或廠房的任一防火分區內有不同火災危險性生產時,該廠房或防火分區內的生產火災危險性分類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當生產過程中,如使用或產生易燃、可燃物質的量較少,不足以構成爆炸或火災危險時,可按實際情況確定其生產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當符合下述條件之一時,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
1 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佔本層或本防火分區面積的比例小於5%或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小於10%,且發生火災事故時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採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案...
❹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簡要介紹一下
GB50016
適用范圍
1.廠房;倉庫;民用建築;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可燃材料堆場;城市交通隧道。
2.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築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國家標准時,宜從其規定。
3.本規范不適用於火葯、炸葯及其製品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築防火設計。
主要內容
本規范共分12章和3個附錄,主要內容有:
生產和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高層公共建築的分類要求。
廠房、倉庫、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等工業與民用建築的建築耐火等級分級及其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區與防火分隔、建築防火構造、防火間距和消防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
工業建築防爆的基本措施與要求。
工業與民用建築的疏散距離、疏散寬度、疏散樓梯設置形式、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門設置的基本要求。
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成組布置和儲量的基本要求。
木結構建築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設計的基本要求。
各類建築為滿足滅火救援要求需設置救援場地、消防車道、消防電梯等設施的基本要求。
建築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和預防電氣火災的線路等方面的防火要求和消防用電設備的電源與配電線路等基本要求。
❺ 消防建築規范大概是怎麼樣的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2001年版)
GBJ 16-198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
工程建設國家標准局部修訂公告
第27號
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學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地了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局部修訂條文有:第1.0.3條、第5.1.1條、第5.1.1A 條、第5.1.3條、第5.1.3A條、第5.3.1條、第5.3.6條、第5.3.6A條、第5.3.7條、第5.3.12條、第7.2.3條、第 8.7.1A條、第8.7.1B條、第10.2.8條、第10.3.1A條、第10.3.1B條,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訂的條款內容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執行。該規范中相應的條文規定同時廢止。
現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工程建設國家標准局部修訂公告
第7號
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局部修訂的條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該規范中相應的條文規定同時廢止。現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工程建設國家標准局部修訂公告
第4號
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由公安部消防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局部修訂的條文,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該規范中相應條文的規定同時廢止。現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關於發布《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通知
計標[1987]1447號
根據原國家建(委)81建發設字第546號文的通知,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修訂的《建築設計防火規范》TJ16—74,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修訂後的《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為國家標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築設計防火規范》TJ16—74同時廢止。
本規范只規定了建築設計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施行中,必要時可根據本規范規定的原則,結合本部門、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訂補充規定,並報國家計委和公安部備案。
本規范由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貫徹實施。公安機關負責檢查督促。對沒有專門防火規定的,或按本規范設計確有困難時,應在在地方基建綜合主管部門主持下,由設計單位、建設單位和當地公安機關協商解決。
本規范由公安部負責管理,具體解釋等工作由公安部七局負責。出版發行由我委基本建設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修訂說明
本規范是根據原國家建委(81)建發設字第546號文的通知,由我部消防局會同機械工業部設計研究總院、紡織工業部紡織設計院等10個單位共同修訂的。
在修訂過程中,遵照國家基本建設的有關方針、政策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調查了27個大中城市的200餘個名類工廠、倉庫和民用建築的防火設計現狀,總結了最近10多年來的建築防火設計方面的經驗教訓,吸收國外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建築防火先進技術成果。並徵求了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最後經有關部門共同審查定稿。
本規范共分十章和五個附錄。其主要內容有:總則,建築物的耐火等級,廠房,倉庫,民用建築,消防車道和進廠房的鐵路線,建築構造,消防給水和固定滅火裝置,採暖、通風和空氣調節,電氣等。
鑒於本規范是綜合性的防火技術規范,政策性和技術性強,涉及面廣,希望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結合工程實踐和科學研究,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資料,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交我部消防局,以便今後修改時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一九八七年五月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了保衛社會主義建設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在城鎮規劃和建築設計中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採取防火措施,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特製定本規范。
第1.0.2條 建築防火設計,必須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正確處理生產和安全、重點和一般的關系,積極採用行之有效的先進防火技術,做到促進生產,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經濟合理。
第1.0.3條 本規范適用於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築:
一、九層及九層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和建築高度不超過24m的其他民用建築以及建築高度超過24m的單層公共建築;
二、單層、多層和高層工業建築;
三、地下民用建築。
本規范不適用於炸葯廠(庫)、花炮廠(庫)、無窗廠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鐵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築、煉油廠和石油化工廠的生產區。
註:建築高度為建築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兒牆頂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頂上的瞭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不計入建築高度和層數內,建築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過1.5m者,不計入層數內。
第1.0.4條 建築防火設計,除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並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准、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 建築物的耐火等級
第2.0.1條 建築物的耐火等級分為四級,其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於表2.0.1的規定(本規范另有規定者除外)。
表2.0.1 建築物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註: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燒材料作為牆體的建築物,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②高層工業建築的預制鋼筋混凝土裝配式結構,其節縫隙或金屬承重構件節點的外露部位,應做防火保護層,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本表相應構件的規定。
③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吊頂,如採用非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不限。
④在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中,面積不超過100m2的房間隔牆,如執行本表的規定有困難時,可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0.3h的非燃燒體。
⑤一、二級耐火等級民用建築疏散走道兩側的隔牆,按本表規定執行有困難時,可採用0.75h非燃燒體。
⑥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可按附錄二確定。
第2.0.2條 二級耐火等級的多層和高層工業建築內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過200kg/m2的房間,其梁、樓板的耐火極限應符合一級耐火等級的要求,但設有自動滅火設備時,其梁、樓板的耐火極限仍可按二級耐火等級的要求。
第2.0.3條 承重構件為非燃燒體的工業建築(甲、乙類庫房和高層庫房除外),其非承重外牆為非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可降低到0.25h,為難燃燒體時,可降低到0.5h。
第2.0.4條 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樓板(高層工業建築的樓板除外),如耐火極限達到1h有困難時,可降低到0.5h。
上人的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h。
第2.0.5條 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屋頂如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0.5h的承重構件有困難時,可採用無保護層的金屬構件。但甲、乙、丙類液體火焰能燒到的部位,應採取防火保護措施。
第2.0.6條 建築物的屋面面層,應採用不燃燒體,但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其不燃燒體屋面基層上可採用可燃卷材防水層。
第2.0.7條 下列建築或部位的室內裝修,宜採用非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
一、高級旅館的客房及公共活動用房;
二、演播室、錄音室及電化教室;
三、大型、中型電子計算機機房;
第三章 廠房
第一節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第3.1.1條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可按表3.1.1分為五類。
表3.1.1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註:①在生產過程中,如使用或生產易燃、可燃物質的量較少,不足以構成爆炸或火災危險時,可以按實際情況確定其火災危險性的類別。
②一座廠房內或防火分區內有不同性質的生產時,其分類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但火災危險性大的部分佔本層或本防火分區面積的比例小於5% (丁、戊類生產廠房的油漆工段小於10%),且發生事故時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採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災蔓延時,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
丁、戊類生產廠房的油漆工段,當採用封閉噴漆工藝時,封閉噴漆空間內保持負壓、且油漆工段設置可燃氣體濃度報警系統或自動抑爆系統時,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區面積的比例不應超過20%。
③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見附錄三。
第二節 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佔地面積
第3.2.1條 各類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佔地面積應符合表3.2.1的要求(本規范另有規定者除外)。
表3.2.1 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佔地面積
註:①防火分區間應用防火牆分隔。一、二級耐火等的單層廠房(甲類廠房除外)如面積超過本表規定,設置防火牆有困難時,可用防火水幕帶或防火卷簾加水幕分隔。
②一級耐火等級的多層及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紡織廠房(麻紡廠除外)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50%,但上述的廠房原棉開包、清花車間均應設防火牆分隔。
③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造紙生產聯合廠房,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佔地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咖1.5倍。
④甲、乙、丙類廠房裝有自動滅火設備時,防火分區最大允許佔地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一倍;丁戊類廠房裝設自動滅火設備時,其佔地面積不限。局部設置時,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一倍計算。
⑤一、二級耐火等級的穀物筒倉工作塔,且每層人數不超過2個時,最多允許層數可不受本表限制。
⑥郵政樓的郵件處理中心可按丙類廠房確定。
第3.2.2條 特殊貴重的機器、儀表、儀器等應設在一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
第3.2.3條 在小型企業中,面積不超過300m2獨立的甲、乙類廠房,可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建築。
第3.2.4條 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和有火花、赤熱表面、明火的丁類廠房均應採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但上述丙類廠房面積不超過500m2,丁類廠房面積不超過1000m2,也可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建築。
第3.2.5條 鍋爐房應為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但每小時鍋爐的總蒸發量不超過4t的燃煤鍋爐房可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
第3.2.6條 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室、高壓配電裝置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註:其他防火要求應按國家現行的有關電力設計防火規范執行。
第3.2.7條 變電所、配電所不應設在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內或貼鄰建造,但供上述甲、乙類專用的10kV及以下的變電所、配電所,當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隔開時,可一面貼鄰建造。
乙類廠房的配電所必須在防火牆上開窗時,應設非燃燒體的密封固定窗。
第3.2.8條 多功能的多層或高層廠房內,可設丙、丁、戊類物品庫房,但必須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h非燃燒體牆和1.5h的非燃燒體樓板與廠房隔開,庫房的耐火等級和面積應符合本規范第4.2.1條的規定。
第3.2.9條 甲、乙類生產不應設在建築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內。
第3.2.10條 廠房內設置甲、乙類物品的中間倉庫時,其儲量不宜超過一晝夜的需要量。
中間倉庫應靠外牆布置,並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h的非燃燒體牆和1.5h的非燃燒體樓板與其他部分隔開。
第3.2.11條 總儲量不大於15m3的丙類液體儲罐,當直埋於廠房外牆附近,且面向儲罐一面的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中間罐的容積不應大於1.00m3,並應設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單獨房間內,該房間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第三節 廠房的防火間距
第3.3.1條 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3.3.1的規定(本規范另有規定者除外)。
表3.3.1 廠房的防火間距
註:①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築物外牆的最近距離計算,如外牆凸出的燃燒構件,則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以後有關條文均同此規定)。
②甲類廠房之間及其與其他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增加2m,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小2m。
③高層廠房之間及其與其他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增加3m。
④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的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應小於4m。
⑤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牆為防火牆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蓋耐火極限不低於1h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但甲、乙類廠房不應小於6m;丙、丁、戊類廠房不應小於4m。
⑥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當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的門窗等開口部位設有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和水幕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但甲、乙類廠房不應小於6m;丙、丁、戊類廠房不應小於4m。
⑦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的外牆均為非燃燒體,如無外露的燃燒體屋檐,當每面外牆上的門牆洞口面積之和各不超過該外牆面積的5%,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少25%。
⑧耐火等級低於四級的原有廠房,其防火間距可按四級確定。
第3.3.2條 一座凵形、Ш形廠房,其兩翼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本規范表3.3.1規定。如該廠房的佔地面積不超過本規范第3.2.1條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佔地面積(面積不限者,不應超過10000m2),其兩翼之間的間距可為6m。
第3.3.3條 廠房附設有化學易燃物品的室外設備時,其室外設備外壁與相鄰廠房室外附設設備外壁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10m。與相鄰廠房外牆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本規范第3.3.1條的規定(非燃燒體的室外設備按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確定)。
第3.3.4條 數座廠房(高層廠房和甲類廠房除外)的佔地面積總和不超過本規范第3.2.1條的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佔地面積時,可成組布置,但允許佔地面積應綜合考慮組內各個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生產類別,按其中允許佔地面積較小的一座確定(面積不限者,不應超過10000m2)。組內廠房之間的間距:當廠房高度不超過7m時,不應小於4m;超過7m時,不應小於6m。
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3.3.1條的規定(按相鄰兩座耐火等級最低的建築物確定)。
第3.3.5條 廠房與甲類物品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本規范第4.3.4條的規定,但高層廠房與甲類物品庫房的間距不應小於13m。
第3.3.6條 高層工業建築、甲類廠房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四章有關條文的規定,但高層工業建築與上述儲罐、堆場(煤和焦炭場除外)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3m。
第3.3.7條 屋頂承重構件和非承重外牆均為非燃燒體的廠房,當耐火極限達不到本規范表2.0.1中二級耐火等級要求時,其防火間距應按三級耐火等級建築的要求確定,但上述丁、戊類廠房,其防火間距仍可按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要求確定。
第3.3.8條 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本規范第3.3.1條的規定、但單層、多層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規范第 5.2.1條的規定執行;甲、乙類廠房與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築不宜小於50m。
註: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立的生活室與所屬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但不應小於6.00m。
第3.3.9條 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與下述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下列規定:
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 30m;
廠外鐵路線(中心線) ——30m;
廠內鐵路線(中心線) ——20m;
廠外道路(路邊) ——15m;
廠內主要道路(路邊) ——10m;
廠內次要道路(路邊) ——5m。
註:①散發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與電力牽引機車的廠外鐵路線的防火間距可減為20m。
②上述甲類廠房所屬廠內鐵路裝卸線如有安全措施,可不受限制。
第3.3.10條 室外變、配電站與建築物、堆物、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3.3.10的規定。
表3.3.10 室外變、配電站與建築物、堆場、儲罐的防火間距
註:①防火間距應從距建築物、堆場、儲罐最近的變壓器外壁算起,但室外變、配電構架距堆場、儲罐和甲、乙類的廠房不宜小於25m,距其他建築物不宜小於10m。
②本條的室外變、配電站,是指電力系統電壓為35~500kV,且每台變壓器容量在10000kVA以上的室外變、配電站,以及工業企業的變壓器總油量超過5t的室外總降壓變電站。
③發電廠內的主變壓器,其油量可按單台確定。
④乾式可燃氣體儲罐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濕式可燃氣體儲罐增加25%。
第3.3.11條 城市汽車加油站的加油機、地下油罐與建築物、鐵路、道路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3.3.11的規定。
表3.3.11 汽車加油機、地下油罐與建築物、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
註:①汽車加油站的油罐應採用地下卧式油罐,並宜直接埋設。甲類液體總儲量不應超過60m3,單罐容量不應超過20m3,當總儲量超過時,其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第4.4.2條的規定執行。
②儲罐上應設有直徑不小於38mm並帶有阻火器的放散管,其高度距地面不應小於4m,且高出管理室屋面不小於50cm。
③汽車加油機、地下油罐與民用建築之間如設有高度不低於2.2m的非燃燒體實體圍牆隔開,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
第3.3.12條 廠區圍牆與廠內建築的間距不宜小於5m,圍牆兩側建築物之間應滿足防火間距要求。
第四節 廠房的防爆
第3.4.1條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宜獨立設置,並宜採用敞開或半敞開式的廠房。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宜採用鋼筋混凝土柱、鋼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結構,鋼柱宜採用防火保護層。
第3.4.2條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應設置必要的泄壓設施,泄壓設施宜採用輕質屋蓋作為泄壓面積,易於泄壓的門、窗、輕質牆體也可作為泄壓面積。
作為泄壓面積的輕質屋蓋和輕質牆體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過120 kg。
第3.4.3條 泄壓面積與廠房體積的比值(m2/m3)宜採用0.05~0.22。爆炸介質威力較強或爆炸壓力上升速度較快的廠房,應盡量加大比值。
體積超過1000m3的建築,如採用上述比值有困難時,可適當降低,但不宜小於0.03。
第3.4.4條 泄壓面積的設置應避開人員集中的場所和主要交通道路,並宜靠近容易發生爆炸的部位。
第3.4.5條 散發較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宜採用全部或局部輕質屋蓋作為泄壓設施。頂棚應盡量平整避免死角,廠房上部空間要通風良好。
第3.4.6條 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以及有粉塵、纖維爆炸危險的乙類廠房,應採用不發生火花的地面。如採取絕緣材料作整體面層時,應采限防靜電措施。地面下不宜設地溝,如必須設置時,其蓋板應嚴密,並應採用非燃燒材料緊密填實;與相鄰廠房連通處,應採用非燃燒材料密封。
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內表面應平整、光滑,並易於清掃。
第3.4.7條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部位,宜設在單層廠房靠外牆或多層廠房的最上一層靠外牆處。
有爆炸危險的設備應盡量避開廠房的梁、柱等承重構件布置。
第3.4.8條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內不應設置辦公室、休息室。如必須貼鄰本廠房設置時,應採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並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h的非燃燒體防護牆隔開和設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樓梯的安全出口。
第3.4.9條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總控制室應獨立設置,其分控制室可毗鄰外牆設置,並應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h的非燃燒體牆與其他部分隔開。
第3.4.10條 使用和生產甲、乙、丙類液體的廠房管、溝不應和相鄰廠房的管、溝相通,該廠房的下水道應設有隔油設施。
第五節 廠房的安全疏散
第3.5.1條 廠房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於兩個。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設一個:
一、甲類廠房,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10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5人;
二、乙類廠房,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15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10人;
三、丙類廠房,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25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20人;
四、丁、戊類廠房,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40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30人;
註:本條和本規范有關條文規定的每層面積均指每層建築面積。
第3.5.2條 廠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於兩個。但使用面積不超過50m2且人數不超過15人時可設一個。
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防火牆隔成幾個防火分區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牆上通向相鄰分區的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有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3.5.3條 廠房內最遠工作地點到外部出口或樓梯的距離,不應超過表3.5.3的規定。
表3.5.3 廠房安全疏散距離(m)
第3.5.4條 廠房每層的疏散樓梯、走道、門的各自總寬度,應按表3.5.4的規定計算,當各層人數不相等時,其樓梯總寬度應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總寬度按其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但樓梯最小寬度不宜小於1.10m。
表3.5.4 廠房疏散樓梯、走道和門和寬度指標
註:①當使用人數少於50人時,樓梯、走道和門的最小寬度,可適當減少;但門的最小寬度,不應小於0.8m。
②本條和本規范有關條文中規定的寬度均指凈寬度。
底層外門的總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但疏散門的最小寬度不宜小於0.90m;疏散走道的寬度不宜小於1.40m。
第3.5.5條 甲、乙、丙類廠房和高層廠房的疏散樓梯應採用封閉樓梯間,高度超過32m的且每層人數超過10人的高層廠房,宜採用防煙樓梯間或室外樓梯。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要求應按《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3.5.6條 高度超過32m的設有電梯的高層廠房,每個防火分區內應設一台消防電梯(可與客、貨梯兼用),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消防電梯間應設前室,其面積不應小於6.00m2,與防煙樓梯間合用的前室,其面積不應小於10.00m2;
二、消防電梯間前室宜靠外牆,在底層應設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經過長度不超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三、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電梯井、機房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50h的牆隔開;當在隔牆上開門時,應設甲級防火門;
四、消防電梯間前室,應採用乙級防火門或防火卷簾;
五、消防電梯,應設電話和消防隊專用的操縱按鈕;
六、消防電梯的井底,應設排水設施。
註:①高度超過32m的設有電梯的高層塔架,當每層工作平台人數不超過2人時,可不設消防電梯。
②丁、戊類廠房,當局部建築高度超過32m且局部升起部分的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50m2時,可不設消防電梯。
第四章 倉庫
第一節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第4.1.1條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可按表4.1.1分為五類。
表4.1.1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❻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中電力線路及電氣裝置有何規定呢
新建、擴建、大小修、預試的一、二次變電設備,必須頒布的有關規程和技術標准經過驗收合格、手續完備後方能投入運行。
設備的安裝或檢修,在施工工程中需要中間驗收時,變電站負責人應指定專人配合進行,對其隱蔽部分,施工單位應做好記錄,中間驗收項目,應由變電站負責人與施工檢修單位共同商定。
在大小修、預試、繼電保護、儀表檢驗後,由有關修試人員將有關情況記入記錄簿中,並註明是否可以投入運行,無疑問後方可辦理完工手續。
驗收的設備個別項目未達到驗收標准,而系統又急須投入運行時,需經主管局總工程師批准,方可投入運行。
❼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消防聯動系統由哪幾部分組成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由感煙探測器、感溫探測器、紫外火焰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及火災顯示盤、聲光訊響器等組成;監控室由火災報警控制器、CRT圖形顯示系統組成。
2、消防聯動系統主要包括濕式、乾式、干濕交替式、預作用式和雨淋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濕式:主要有閉式噴頭、管道系統、濕式報警閥、報警裝置和供水設施等組成。
(2)乾式:由閉式噴頭、管道系統、乾式報警閥、報警裝置、充氣設備、排氣設備和供水設備等組成。
(3)預作用式:在乾式的基礎上增加一套火災自動報警裝置,具有雙重控製作用,兼有濕式和乾式的優點。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雨淋噴水滅火系統、水幕系統、水噴霧系統組成。
(4)雨淋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有開式噴頭、管道系統、雨淋閥、火災探測器、報警控制裝置、控制組件和供水設備等組成。
(7)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中的聯合裝置擴展閱讀:
雨淋滅火系統具有出水量大,滅火控制面積大,滅火及時等優點,但水漬損失大於閉式系統。通常用於燃燒猛烈、蔓延迅速的某些嚴重危險級場所。GB 50016-2006《建築設計防火規范》規定下列場所應設置雨淋噴水滅火系統:
1、火柴廠的氯酸鉀壓碾廠房;建築面積大於100m²生產,使用硝化棉、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膠片、硝化纖維的廠房。
2、建築面積超過60m²或儲存量超過2t的硝化棉、噴漆棉、火膠棉、膠片、硝化纖維的倉庫。
3、日裝瓶數量超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的灌瓶間、實瓶庫。
4、特等、甲等或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院和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的舞台的葡萄架下部。
5、建築面積大於等於400m²的演播室,建築面積大於等於500m²的電影攝影棚。
6、乒乓球廠的軋坯、切片、磨球、分球檢驗部位。
❽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中對安裝自動噴淋系統和消防報警系統的規定是什麼
8.5.1 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除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者以及本規范另有規定者外,宜採用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大於等於50000 紗錠的棉紡廠的開包、清花車間;大於等於5000錠的麻紡廠的分級、梳麻 車間;火柴廠的烤梗、篩選部位;泡沫塑料廠的預發、成型、切片、壓花部位;佔地面積大於1500m² 的木器廠房;佔地面積大於1500m²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² 的單層、多層製鞋、制衣、玩具及電 子等廠房;高層丙類廠房;飛機發動機試驗台的准備部位;建築面積大於500m²的丙類地下廠房;
2、每座佔地面積大於1000m²的棉、毛、絲、麻、化纖、毛皮及其製品的倉庫;每座佔地面積 大於600m²的火柴倉庫;郵政樓中建築面積大於500m²的空郵袋庫;建築面積大於500m²的可燃物 品地下倉庫;可燃、難燃物品的高架倉庫和高層倉庫(冷庫除外) ;
3、特等、甲等或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它等級的劇院;超過2000 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超過 3000 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5000人的體育場的室內人員休息室與器材間等;
4、任一樓層建築面積大於1500m²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²的展覽建築、商店、旅館建築、 以及醫院中同樣建築規模的病房樓、門診樓、手術部;建築面積大於500m²的地下商店;
5、設置有送回風道(管)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且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²的辦公樓等;
6、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四層以上或設置在建築的首層、二層和三層且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300m²的地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游泳場所除外) ;
7、藏書量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
11.4.1 下列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 、大中型電子計算機房及其控制室、記錄介質庫,特殊貴重或火災危險性大的機器、儀表、儀 器設備室、貴重物品庫房,設有氣體滅火系統的房間;
2 、每座佔地面積大於1000m²的棉、毛、絲、麻、化纖及其織物的庫房,佔地面積超過500m²或 總建築面積超過1000m²的卷煙庫房;
3 、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1500m²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²的製鞋、制衣、玩具等廠房;
4 、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3000m²或總建築面積大於6000m²的商店、展覽建築、財貿金融建築、 客運和貨運建築等;
5 、圖書、文物珍藏庫,每座藏書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重要的檔案館;
6、 地市級及以上廣播電視建築、郵政樓、電信樓,城市或區域性電力、交通和防災救災指揮調度等建築;
7 、特等、甲等劇院或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其它等級的劇院、電影院,座位數超過2000個的會 堂或禮堂,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
8 、老年人建築、任一樓層建築面積大於1500m²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²的旅館建築、療養院的病房樓、兒童活動場所和大於等於200床位的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手術部等;
9 、建築面積大於500m²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10 、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築的地上四層及四層以上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11 、凈高大於2.6m 且可燃物較多的技術夾層,凈高大於0.8m且有可燃物的悶頂或吊頂內。
11.4.2 建築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❾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版內容解析 修訂內容必看!
日前,住房城鄉建設部批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為國家標准,編號為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與《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新版國標《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做了一些修改和調整。那現行《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條款和全面修訂的主要內容都有什麼呢?下面小編來給整理歸納一下。
一、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築防火的基本內容以及現有的防火設計方法
1.《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基本思路
防火的基本思路即消防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降低火災風險,保護公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2.建築防火的基本內容
建築防火工作,是城市綜合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一項重要的過程環節。
主要從六大方面解讀:建築的總平面布局方面(處理好與周邊環境的關系;建築結構的耐火及防爆等方面。;建築物內部的平面布置方面;控制建築內危險物品及容量;設置滅火設施和便於撲救及逃生的消防設施;其他措施;如建築物的採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電氣設備和配電線路等的防火措施,以及提高工藝設備本質安全方面的措施等。
3.防火的設計方法
最基本的,就是按照現行規范的要求進行設計。目前個別項目是運用火災工程學的知識,對照現行的規范,進行性能化設計。
二、現行《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和全面修訂的主要內容
現行規范第2-7章主要是建築方面的防火規定,其中第三-五章根據廠房、倉庫、民用建築的不同功能特點,分別對其耐火等級、層數、佔地面積、防火間距、安全疏散、防爆、危險性較大的場所的設置等防火方面分別做了規定;第6章對消防車道的規定;第7章是建築構造的防火規定。第8、9、10章是對消防給水系統、採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火災報警和電氣等設備方面的防火規定。
修訂稿共分十二章,有:總則,術語,廠房(倉庫),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與可燃材料堆場,民用建築,消防車道,建築構造,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防煙與排煙,採暖、通風和空氣調節,電氣,城市交通隧道,附錄A。
1、重點協調了本規范自身及其與國家其他有關規范中有關條文的規定,調整了規范的使用范圍,將無窗建築、地下民用建築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的防火設計納入本規范。
2、將原規范附錄一「名詞解釋」修改為「術語」一章,並對原名詞解釋作了刪除、補充與完善。
3、對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作了部分調整,並對廠房、倉庫和民用建築的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與燃燒性能分別進行了規定,編入相應章節中,進一步明確了鋼結構建築的防火設計要求。
4、對原規范章節的編寫進行了部分調整,將原「倉庫」一章中有關倉庫的規定,與「廠房」合並;其餘內容,單獨編入「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與可燃材料堆場」一章;對「廠房的防爆」作了修改和補充;調整了部分廠房的建築防火設計要求。
5、在「民用建築」中補充了商店疏散人員的計算原則和有關燃油、燃氣鍋爐房、柴油發電機房的設置要求、對居住建築和商店的面積作了調整、等。
6、對「消防車道」的設置作了部分修改與補充。
7、補充了建築幕牆、建築中貫穿管道及其部位、防煙樓梯間和封閉樓梯間、防火門和防火卷簾等的防火要求。
8、對室內消火栓和自動滅火系統的設置部位作了修改和調整;增加了泡沫滅火系統和廚房滅火系統的設置要求,刪除了蒸汽滅火系統的設置要求。
9、增加了「防煙與排煙」和「城市交通隧道」二章。
10、對防火閥和通風管道的防火要求作了修改。
11、調整了有關自動報警裝置的設置范圍和消防用電線路的防火要求。
12、將原規范附錄二「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附錄三「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附錄四「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移至本規范的條文說明中,並補充了部分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刪除了防火門和防火窗的列表內容。
關於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解讀就到這兒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想了解更多關於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相關資訊,請繼續關注土巴兔學裝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