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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架移架自動噴霧裝置

發布時間:2022-06-29 04:16:21

㈠ 如何安裝自動噴淋裝置

為發生火災,房間天花板下安裝自動消防噴淋裝置。它是一個金屬支架,中專間嵌一個玻璃管,內裝紅色屬液體。天花板上有水管,管口的塞子被玻璃頂著。當房間內起火時,(溫度)升高,玻璃罐內液體受熱(氣化),將玻璃管(脹裂),塞子失去支撐而落下,於是紅色液體(應該是水)從管子中流出,起滅火的作用。

㈡ 噴霧裝置有哪幾種

噴霧裝置主要抄有兩種:一種是用於常量噴霧,噴霧裝置為一條直徑約3cm的多孔鋼管,水平懸掛在機翼下方,泵位於鋼管中央,泵給葯液以壓力,葯液從鋼管的噴孔中噴出,加之飛機高速向前飛行所形成的強勁氣流進一步將粗霧分散為細霧;另一種是超低容量噴霧裝置,為一轉籠(金屬絲)式霧化器,它相接於可調葉槳,受飛行的逆向氣流而被動旋轉,旋轉所產生的氣流將金屬絲上的葯液分散成霧而被拋出。

㈢ 消防自動噴淋上噴頭與支架間距是多少

不小於300mm且不大於750mm。

根據規范的5.1.8的第3 管道支架、吊架的安裝位置不應妨礙噴頭的噴水效果;管道支架、吊架與噴頭之間的距離不宜小於300mm;與末端噴頭之間的距離不宜大於750mm。噴頭處設置的支架距離噴頭不小於300mm且不大於750mm。

淋水噴頭

淋水噴頭的作用是當火災發生時, 自動打開封閉的噴頭噴水滅火。有低熔點金屬控制的和爆炸瓶式二種自動噴頭。

當在噴頭的保護區域內失火時,火焰或熱氣流上開,使布置在天花板下的噴頭周圍空氣溫度上升,當達到預定限度時,易熔合金鎖片上的焊料熔化,二鎖片各自脫離,八角支撐失去拉力遂也分離,管路中的壓力水沖開閥片,自噴口噴射在布水盤5上,濺成一片花籃狀的水幕淋下,撲滅火焰。

從火災開始到易熔合金熔化,一般需要幾分鍾的時間,它與噴頭的類型、合金熔化溫度噴頭到火源的距離及火勢燃燒速度有關。每一個淋水噴頭,當設計壓力為0.5大氣壓以上。

安裝高度距地板3.5米時,可噴淋地板面積7-9平方米。我國生產的閉式噴頭口徑為12.7毫米,其感溫級別有普通溫種,熔解溫度為72℃、100℃、141℃。

㈣ 煤礦綜采工作面強制放頂安全技術措施

1102采區初次放頂安全技術措施

1102采區綜采工作面液壓支架已安裝完畢,已具備回採條件。為確保初採的順利,特製如下安全技術措施:
一、一般規定
1、必須熟悉液壓支架放煤控制系統性能、構造及原理,掌握本規程,能夠按完好標准維護保養支架放煤控制系統,懂得放煤方式、方法和「工作面作業規程」,經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2、在液壓系統截止閥、隔離閥關閉狀態下,嚴禁放煤操作。
3、放煤支架應保持完好狀態,否則不準操作。綜采放頂煤工放煤前應首先認真檢查各操作系統、管路情況,各操作閥必須靈活可靠,管路齊全,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確認無問題後方可操作。
4、 放煤前,應清理好後部輸送機前浮煤、矸石及雜物,保證操作人員能看清後部放煤情況。
5、放頂煤支架無自動噴霧裝置時,放煤口打開前需先手工打開噴霧裝置。放煤時必須開啟放煤噴霧裝置。放煤過程中,必須使用、維護好放煤口噴霧裝置。
6、放煤前檢查頂板(煤)、煤壁情況。放煤時,要與其他工種配合好,上下3組支架後嚴禁有人進入或工作。
7、放煤支架所用的閥組、立柱、千斤頂,一般不準在井下拆檢,可整體更換。更換前盡可能將缸體縮到最短,接頭處要及時裝上防塵帽。
8、通過支架後方的管線必須吊掛排列整齊,不得有砸、壓、擠、埋和扭折現象,否則不準進行放煤操作。
9、備用的各種液壓膠管、閥組、液壓缸、管接頭等必須用專用堵頭堵塞,更換時用乳化液清洗干凈。
10、更換膠管和閥組液壓件時,只准在「無壓」狀態不進行,而且不準將高壓出口朝向任何人。
11、 嚴禁拆除和調整支架上的安全閥。
12、大塊煤(矸)卡住放煤口時,嚴禁爆破處理。
二、頂板、端頭支護管理
1、工作面要采直,支架與煤壁垂直,不正的支架及時調整,保證支架呈直線式切頂。
2、正式生產前必須確保液壓系統完好。乳化液泵站及工作面液壓支架的零部件必須齊全、完好,立柱、千斤頂和閥組應聯結牢固、密封良好、動作靈敏可靠。
3、支架安全閥整定合理,保證支架工作阻力。
4、嚴格控制采高,采高不低於2.0米,以防來壓時頂板下沉量大,影響拉架式機組運行。
5、落煤後及時移架,避免長時間空頂。
6、片幫嚴重時,要超前移架、超前維護。
7、移架時,相鄰支架不得同時降架拉架,必須按順序進行。
8、適當加密超前支護,加強兩巷的支護強度,支柱迎山要找好,與柱要給足液,保證有足夠的初撐力,失效支護及時修復。
9、礦壓觀測要做預報工作指導施工。
10、上、下兩出口要保持暢通,不得堆積物料,清凈浮貨,出口高度在1.8米以上。
11、初采、初放期間,跟班礦長、段長、現場指揮,確保初采、初放工作順利進行。
三、准備、檢查與處理
1、准 備
⑴ 工具:扳手、鉗子、螺絲刀、套管、小錘、手把等。
⑵ 備品配件:U形銷、高低壓密封圈、高低壓膠管、常用接頭、彎管等。
2、、檢 查
⑴支架架間、架後有無掉矸、漏頂的危險。
⑵ 支架後方放煤空間有無雜物、大塊煤矸及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浮煤碎矸,架間距離是否符合規定,頂梁、掩護梁與尾梁工作狀態是否正常,插板是否能夠正常伸縮,是否有大塊煤矸堵塞放煤口,後方頂煤是否充分破碎等。
⑶ 結構件:頂梁、掩護梁、尾梁、插板、側護板、千斤頂、連接等,是否開焊、斷裂、變形,有無邊、連接脫落,螺釘是否有松動、壓卡、扭歪等現象。
⑷ 液壓件:高低壓膠管有無損傷、擠壓、扭曲、拉緊、破皮斷裂,閥組有無滴漏液,操作手把是否齊全、靈活可靠,是否置於間停止位置,管接頭有無斷裂,U形銷是否合格。
⑸ 拉移後刮板輸送機千斤頂與支架、後部輸送機的連接是否牢固。
⑹ 照明燈、信號閉鎖、灑水噴霧裝置等是不齊全,靈活可靠。
⑺ 液壓支架有無嚴重漏液、串液、卸載自降現象,有無千斤頂伸縮受阻使插板不動作現象,有無尾梁自降造成後部運輸不安全問題。
3、處 理
⑴ 當架後頂板、架間及放煤機構存在問題時,應及時匯報並採取適當措施處理。
⑵ 更換、處理液壓系統中損壞的膠管、插牢U形銷。
⑶ 清理支架後方及兩側的障礙物,將管、線、通訊設施吊掛、綁扎整齊;人員到架後方工作時,停止後部刮板輸送機。
⑷ 處理上述存在問題,不得帶「病」放煤操作。
四、加強通風管理。
綜采放頂煤開采要合理選擇通風方式,確保工作面有完善、可靠的通風系統。工作面風量、風速、空氣溫度等符合規定,並保證風流穩定,減少漏風現象;回採工作面至少保持有2 個安全出口,一個通向進風巷道,另一個通到回風巷道;加強工作面進、回風巷道,特別是上、下安全出口超前支護段的巷道維修工作,確保通風和行人暢通;工作面收尾撤出支架期間,要採用有效的支護措施,保持工作面全負壓通風。
五、瓦斯管理
1、工作面回採前,必須對瓦斯湧出量進行預測,
2、制定瓦斯綜合防治措施;
3、強化工作面上隅角和架間瓦斯管理,
4、嚴禁採用局部通風機吹排瓦斯。
5、對工作面實行瓦斯抽放措施。
6、打一條瓦斯釋放通道。
7、工作面必須裝備安全監控系統。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安設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以及瓦斯報警點、斷電點、斷電范圍、復電點、信號傳輸等符合規定;工作面上隅角必須安設甲烷感測器和攜帶型瓦斯檢測報警儀。
六、煤塵措施
1、 該采區採用濕式打眼,降塵管路每隔50m設一個閥門
2、轉載點噴霧,運輸機各轉載點均設一個噴頭。
3、上下兩巷煤塵沖刷,對工作面回風巷和進風巷每班沖刷一次,防止煤塵積聚。
4、工作面回風巷及入風巷各設置一組隔爆水袋,水袋設置在直線段巷內。水袋棚安裝方式的原則是:當受爆炸沖擊力時,水袋的水容易灑出。兩個水槽之間的間隙不得大於1.2m,水袋邊與支架、頂板之間距離不得小於0.1m.
5、隔爆水袋安裝質量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防塵規范》要求。
6、每處防爆水袋不小於18袋,做到經常清刷,保證水量。
7、第一組隔爆水袋距工作面60~8Om,並隨工作面推進而移動。
七、做好防治水工作、
⒈回採前對盤區內排水系統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確保排水系統正常排水。
⒉嚴格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後采」的原則;若工作面回採過程中發現頂板有滴、淋水現象,應及時匯報礦調度室。
⒊如果工作面出現透水預兆(掛紅掛汗、產生霧氣、煤壁變潮、底板鼓起等)應及時匯報調度室,並停止作業;如情況緊急、應立即通知可能受水威脅的人,沿避災路線圖撤出。
⒋打眼時,如遇煤岩鬆散、片邦、來壓或順釺桿淋水時,必須停止打眼,不許拔出釺桿,撤出人員到安全地點,並向調度室匯報。
⒌保證有完善的排水系統。
⒍健全井下井上通訊系統,保證井上下通訊的不間斷。回採工作面的上下出口,儲煤庫的下出口及各車場,候車室都需要有完好的聯絡電話,並有專職人員定期檢修,保證通訊系統的可靠運行。
⒎回採工作面在回採時,要經常檢查采高,頂板冒落程度,同時做好記錄,發現異常及時匯報。
六、加強對綜采放頂煤開採的監管
1、礦長跟班要負全職。
2、安檢員要責任心強。
3、初采、初放期間,主要領導現場指揮,確保初采、初放工作順利進行。
七、嚴肅查處放頂煤開采工作面的違法違章行為
1、施工一定按規程執行。
2、不得違章作業。
3、如違章作業一律嚴懲。

㈤ 全光自動噴霧裝置有哪些

(一)濕度自控儀

接收和放大「電子葉」或感測器輸入的信號,控制繼電回器關啟答,繼電器關啟與電磁閥同步,從而控制是否噴霧。濕度自控儀內有信號放大電路和繼電器。

(二)「電子葉」和濕度感測器

電子葉和濕度感測器是發生信號的裝置。電子葉是在一塊絕緣板上安裝上低壓電源的兩個極,兩極通過導線與濕度自控儀相連,並形成閉合電路。濕度感測器是利用干濕球溫差變化產生信號,輸入濕度自控儀,從而控制噴霧。

(三)電磁閥

即電磁水閥開關,控制水的開關,當電磁閥接受了濕度自控儀的電信號,有電時,電磁閥打開噴頭噴水。當無電信號時,電磁閥關閉,不噴水。

(四)高壓水源

全光自動噴霧對水源的壓力要求為1.5~3.0千克/厘米2,供水不間斷。小於這個壓力,水不能霧化,不能使用。全光自動噴霧裝置見圖2-1。

圖2-1全光自動噴霧裝置圖

1.電子葉2.電磁閥3.濕度自控儀4.噴頭5.苗床

㈥ 液壓支架是怎樣移架的

(1)上、下端頭支架不準落後或超前,要與工作面支架成一直線。
(2)移下端頭支架時,要注意端頭支架與轉載機機尾,刮板輸送機機頭及支架的搭接情況,防止頂架增大移架阻力。遇到移架阻力過大時,不可強拉硬移,必須查明原因,處理妥當之後可移架。
(3)移架前先清理影響移架的障礙物,清理好架間、底座上方的浮煤。油管、電纜等不得被矸石擠卡和埋壓。
(4)堅持掛線移架或用激光指向儀,保持採煤工作面支架成直線。
(5)本架操作時,移架工站在架箱內,面向煤壁操作,禁止腳蹬在底座前。移架時,架前、架下不得有他人作業或停留。
(6)鄰架操作時,作業人員必須注意頂板,防止架間漏矸傷人。
(7)工作面移架要追機作業,落煤後及時移架,端面距要小於340 mm。如果頂板破碎,必須停機移架或超前移架。
(8)移架時,支架可下降150 mm~200 mm,以移動支架為准。如果頂板破碎,必須帶壓移架。移架過程中,應隨時調整支架。
(9)移架時防止出現咬架、爬架現象,支架支撐高度與采高相適應,防止因采高過高或過低出現空頂或壓死支架現象。
(10)移架過程中,如發生掉頂、嚴重片幫時,必須及時剎頂,實施超前架棚支護。在剎頂或超前架棚支護時,必須專人觀察,清好退路,刮板輸送機、採煤機必須停電閉鎖,並有專人監護。
(11)升架時,當頂梁與頂板接觸後,操作手把還應在供液位置上保持一定時間,保證支架的初撐力,操作完畢後操作手把放至零位。
(12)鋪設金屬網的工作面,移架時保持金屬網的完整性,防止支架在移架時掛網。當端面頂板出現網兜,應先用單體柱配大板將網包頂平後再移架,出現扯網時要停止移架,並採取處理措施。

㈦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管理制度

一、總則(一)為加強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保護煤礦從業人員的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各類煤礦及其所屬地面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 (三)本規定煤礦職業危害(以下簡稱煤礦職業危害)主要指以下職業危害因素: 粉塵:煤塵、岩塵、水泥塵等; 化學物質: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氫等; 物理因素:雜訊、高溫等。 (四)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五)煤礦職業危害防治實行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制度,按照源頭治理、科學防治、嚴格管理、依法監督的要求開展工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負責煤礦職業危害防治的監察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煤礦職業危害防治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煤礦企業是煤礦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二、煤礦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六)煤礦企業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七)煤礦企業應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領導機構,負責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規劃、年度計劃和機構設置、職責分工、經費落實等工作,加強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領導。 (八)煤礦企業應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負責職業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九)煤礦企業應建立職業危害防治院所,負責企業職業危害因素監(檢)測與評價、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診斷治療康復等工作;不具備建立條件的,必須委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為其提供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服務。 (十)煤礦企業應建立健全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1.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2.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3.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4.職業危害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5.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管理制度; 6.從業人員防護用品配備發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7.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8.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 9.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10.職業病診斷鑒定及治療康復制度; 11.職業危害防治經費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2.職業衛生檔案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3.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十一)煤礦企業應將煤礦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及時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十二)煤礦企業應指定專職或兼職職業危害因素監測人員,配備足夠的監測儀器設備,按照有關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日常監測。監測人員按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持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上崗。 (十三)煤礦企業應委託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一次檢測評價,並將其結果報告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同時向從業人員公布。 (十四)煤礦企業要積極依靠科技進步,應用有利於職業危害防治和保護從業人員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堅決限制、逐步淘汰職業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和產品。 (十五)煤礦企業要通過優化生產布局和工藝流程,使有害作業和無害作業分開,盡可能減少接觸職業危害的人數和接觸時間。 (十六)煤礦企業應按照《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准》(AQ1501)規定,為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並指導和督促其正確使用。 (十七)煤礦企業應強化勞動用工管理,切實履行告知義務,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防護措施和相關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並在勞動合同中載明。 (十八)煤礦企業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說明。 (十九)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應接受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 煤礦企業應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上崗前培訓時間不少於4學時,在崗期間培訓時間每年不少於2學時。 (二十)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煤礦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隨訪,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煤礦企業承擔。 (二十一)接觸職業危害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周期應當按照下表執行: 接觸有害物質 體檢對象 檢查周期 煤塵(以煤塵為主) 在崗人員 2年1次 觀察對象、Ⅰ期煤工塵肺患者 每年1次 岩塵(以岩塵為主) 在崗人員、觀察對象、Ⅰ期矽肺患者 雜訊 在崗人員 高溫 在崗人員 化學毒物 在崗人員 根據所接觸的化學毒物確定檢查周期 接觸職業危害作業退休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周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二)煤礦企業應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從業人員離開煤礦企業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煤礦企業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二十三)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工作應由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對已確診的職業病人,應及時進行傷殘度等級鑒定,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賠償。 (二十四)煤礦企業應提供足夠的職業危害防治專項經費,確保專款專用。該項費用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監局聯合印發的《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建〔2004〕119號)第六條第十項「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費用」中列支。 (二十五)煤礦企業發生職業危害事故後,應及時向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職業危害損害的從業人員,要及時組織救治,並承擔所需費用。 煤礦企業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煤礦職業危害事故。三、煤礦職業危害申報(二十六)煤礦企業應及時、如實向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申報職業危害,同時抄報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並接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十七)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應每年將煤礦企業職業危害申報結果進行匯總並上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將年度職業危害申報結果匯總後,及時上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十八)煤礦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按照衛生部印發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二十九)煤礦企業申報職業危害時應提交《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及下列有關材料: 1.煤礦企業的基本情況; 2.煤礦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或強度情況; 3.煤礦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4.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三十)煤礦職業危害申報採取電子報表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紙制《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詳見附表)應加蓋公章並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後,連同有關資料一並上報。 (三十一)職業危害申報以煤礦為單位,每年申報一次,煤礦企業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報工作。 (三十二)煤礦企業發生以下重大變化的,應按照下述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1.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2.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3.煤礦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三十三)煤礦職業危害申報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三十四)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煤礦企業職業危害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和技術等秘密保密。違反有關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四、煤礦粉塵危害防治(三十五)煤礦作業場所粉塵接觸濃度管理限值判定標准如下: 粉塵種類 游離SiO2含量(%) 呼吸性粉塵濃度(mg/m3) 煤塵 ≤5 5.0 岩塵 5~10 2.5 10~30 1.0 30~50 0.5 ≥50 0.2 水泥塵 <10 1.5 (三十六)粉塵監測采樣點的選擇和布置要求如下: 類別 生產工藝 測塵點布置 回採工作面 採煤機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時作業 回風側10~15m處 司機操作採煤機、液壓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頂移刮板輸送機、司機操作刨煤機、工作面爆破處 在工人作業的地點 風鎬、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順槽鑽機鑽孔、煤電鑽打眼、薄煤層刨煤機落煤 在回風側3~5m處 掘進工作面 掘進機作業、機械裝岩、人工裝岩、刷幫、挑頂、拉底 距作業地點回風側4~5m處 掘進機司機操作掘進機、砌碹、切割聯絡眼、工作面爆破作業 在工人作業地點 風鑽、電煤鑽打眼、打眼與裝岩機同時作業 距作業地點3~5m處巷道中部 錨噴 打眼、打錨桿、噴漿、攪拌上料、裝卸料 距作業地點回風側5~10m處 轉載點 刮板輸送機作業、帶式輸送機作業、裝煤(岩)點及翻罐籠 回風側5~10m處 翻罐籠司機和放煤工人作業、人工裝卸料 作業人員作業地點 井下其他場所 地質刻槽、維修巷道 作業人員回風側3~5m處 材料庫、配電室、水泵房、機修硐室等處工人作業 作業人員活動范圍內 露天煤礦 鑽機穿孔、電鏟作業 下風側3~5m處 鑽機司機操作鑽機、電鏟司機操作電鏟 司機室內 地面作業場所 地面煤倉等處進行生產作業 作業人員活動范圍內 (三十七)呼吸性粉塵濃度監測應在正常生產時段進行,呼吸性粉塵可採用定點或個體方法進行。監測周期如下: 監測種類 監測地點 監測周期 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 采、掘(剝)工作面 3個月1次 其他地點 6個月1次 定點呼吸性粉塵 1個月1次 粉塵分散度 6個月1次 游離二氧化硅含量 6個月1次 (三十八)粉塵監測人員及設備配備要求如下: 測塵點數量 測塵人員數量 測塵儀器數量 <20 ≥1人 ≥2台 20~40 ≥2人 ≥4台 40~60 ≥3人 ≥6台 >60 ≥4人 ≥8台 露天煤礦和地面工廠 ≥2人 ≥4台 (三十九)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系統。永久性防塵水池容量不得小於200m3,且貯水量不得小於井下連續2小時的用水量,並設有備用水池,其貯水量不得小於永久性防塵水池的一半。防塵管路應鋪設到所有可能產生粉塵和沉積粉塵的地點,管道的規格應保證各用水點的水壓能滿足降塵需要,且必須安裝水質過濾裝置,保證水質清潔。 (四十)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採用濕式鑽眼,沖洗井壁巷幫,使用水炮泥,爆破過程中採用高壓噴霧(噴霧壓力不低於8MPa)或壓氣噴霧降塵、裝岩(煤)灑水和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四十一)在煤、岩層中鑽孔,應採取濕式作業。煤(岩)與瓦斯突出煤層或軟煤層中瓦斯抽放鑽孔難以採取濕式鑽孔時,可採取乾式鑽孔,但必須採取捕塵、降塵措施,其降塵效率不得低於95%,並確保捕塵、降塵裝置能在瓦斯濃度高於1%的條件下安全運行。 (四十二)炮采工作面應採取濕式鑽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後應沖洗煤壁,爆破時應採用高壓噴霧(噴霧壓力不低於8MPa)或壓氣噴霧降塵,出煤時應當灑水降塵。 (四十三)採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壓力不得低於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低於4MPa,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噴霧壓力不得低於8MPa。無水或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時,必須停機;液壓支架必須安裝自動噴霧降塵裝置,實現降柱、移架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並加裝噴霧裝置或用除塵器抽塵凈化。放頂煤採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須安裝高壓噴霧裝置(噴霧壓力不低於8MPa)。掘進機掘進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構成的綜合防塵系統,並對掘進頭含塵氣流進行有效控制。 (四十四)採掘工作面回風巷應安設至少2道自動控制風流凈化水幕。 (四十五)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帶式輸送機走廊,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除塵器除塵。其中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採用噴霧降塵時,噴霧壓力不得低於8MPa。 (四十六)預先濕潤煤體。煤層注水過程中應當對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壓力等參數進行監測和控制,單孔注水總量應使該鑽孔預濕煤體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於1.5%,封孔深度應保證注水過程中煤壁及鑽孔不漏水或跑水。在厚煤層分層開采時,應採取在上一分層的采空區內灌水,對下一分層的煤體進行濕潤。 (四十七)錨噴支護防塵。打錨桿眼應實施濕式鑽孔。錨噴支護作業時,沙石混合料顆粒的粒徑不得超過15mm,且應在下井前灑水預濕。距離錨噴作業點下風流方向100m內,應設置2道以上風流凈化水幕,且噴射混凝土時工作地點應採用除塵器抽塵凈化。 (四十八)轉載及運輸防塵。轉載點落差應小於0.5m,若超過0.5m,必須安裝溜槽或導向板。各轉載點應實施噴霧降塵(噴霧壓力應大於0.7MPa)或採用密閉塵源除塵器抽塵凈化措施。在裝煤點下風側20m 內,必須設置一道風流凈化水幕。運輸巷道內應設置自動控制風流凈化水幕。 (四十九)露天煤礦鑽孔作業時,應採取濕式鑽孔;破碎作業時應採取密閉、通風除塵措施;應加強對鑽機、電鏟、汽車等司機操作室的防護;電鏟裝車前,應對煤(岩)灑水,卸煤時應設噴霧裝置;運輸路面應經常灑水,加強維護,保持路面平整。五、煤礦雜訊危害防治(五十)煤礦作業場所雜訊危害判定標准:煤礦作業場所從業人員每天連續接觸雜訊時間達到或者超過8小時的,雜訊聲級限值為85dB(A);每天接觸雜訊時間不足8小時的,可根據實際接觸雜訊的時間,按照接觸雜訊時間減半、雜訊聲級限值增加3 dB(A)的原則確定其聲級限值,最高不得超過115 dB(A)。 (五十一)煤礦作業場所雜訊每年至少監測1次。 (五十二)煤礦作業場所雜訊的監測地點主要包括:露天煤礦的挖掘機、穿孔機、礦用汽車、帶式輸送機、排土機和爆破作業等地點;井工礦的風動鑿岩機、風鎬、局部通風機、煤電鑽、乳化液機、採煤機、掘進機、帶式輸送機、運輸車等地點。在每個監測地點選擇3個測點,取平均值。 (五十三)井工礦在通風機房室內牆壁、屋面敷設吸聲體;在壓風機房設備進氣口安裝消聲器,室內表面做吸聲處理;對主井絞車房內表面進行吸聲處理,局部設置隔聲屏;在巷道掘進中應使用液動鑿岩機或鑿岩台車;在採煤工作面應使用雙邊鏈條刮板輸送機等措施控制雜訊。 (五十四)露天煤礦應及時對機械設備進行維護、檢修,避免機械部件松動,並採取對駕駛室進行密閉隔音處理等措施,控制露天煤礦雜訊。六、煤礦高溫危害防治(五十五)煤礦生產礦井採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當空氣溫度超過上述要求時,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並給予高溫保健待遇。採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34℃時,必須停止作業。 (五十六)進行高溫監測時,作業場所無生產性熱源的,選擇3個測點,取平均值;存在生產性熱源的,選擇3~5個測點,取平均值。作業場所被隔離為不同熱源環境或通風環境的,每個區域內設置2個測點,取平均值。 (五十七)常年從事高溫作業的,選擇在夏季最熱月測量;不定期接觸高溫作業的,選擇在工期內最熱月測量;作業環境熱源穩定時,每天測3次,工作班開始後及結束前0.5h分別測1次,工作班中間測1次,取平均值。 (五十八)應當實行通風降溫,採取減少風阻、防止漏風、增加風機能力、加強通風管理等措施保證風量,並採用分區式開拓方式縮短入風線路長度,降低到達工作面風流的溫度。 (五十九)局部熱害嚴重的工作面應採用移動式製冷機組進行局部降溫;非空調措施無法達到作業環境標准溫度的,應採用空調降溫。 (六十)露天煤礦應盡量採用機械化作業,減少高溫和熱輻射的影響;合理調整作業時間,避開日照最強烈的時段作業。七、煤礦職業中毒防治(六十一)煤礦作業場所主要化學毒物濃度限值如下: 化學毒物名稱 最高允許濃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換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碳CO2 0.5 硫化氫H2S 0.00066 (六十二)化學毒物監測時應選擇有代表性的作業地點,其中應包括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最高、作業人員接觸時間最長的作業地點。采樣應在正常生產狀態下進行。在不影響作業人員工作的情況下,采樣點要盡可能靠近作業人員,空氣收集器盡量接近作業人員工作時的呼吸帶。 (六十三)氮氧化物至少每3個月監測1次、硫化氫至少每月監測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個月監測1次,煤層有自燃傾向的,根據需要隨時監測。 (六十四)加強礦井通風,採用通風的方法將各種有害氣體濃度稀釋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標准以下;加強個體防護,佩戴合格的個體防護用品。 (六十五)工作面采空區應及時予以封閉,設立警示牌,需要進入時,必須首先進行有害氣體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進入;需要進入閑置時間較長的巷道進行作業的,必須先通風、後作業。盲道或廢棄巷道應及時予以密閉或用柵欄隔斷,並設立警示牌。 (六十六)煤礦井下實施爆破後,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風機風筒出風口距工作面的距離不得大於5m,加強通風增加工作面的風量,及時排除炮煙。人員進入工作面進行作業前,必須把工作面的炮煙吹散稀釋,並在工作面灑水。爆破時,人員必須撤到新鮮風流中,並在回風側掛警戒牌。八、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六十七)為煤礦企業提供服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必須在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在資質許可范圍內開展工作。 (六十八)為煤礦企業提供服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入井人員,應當經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凡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目錄、進入井下檢測的儀器設備,必須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MA)。 (六十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客觀、真實、准確地開展檢測、評價工作,並對其檢測、評價結果負責。九、監督檢查(七十)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是本地區煤礦職業危害防治的日常監督管理機構。 1.對本地區煤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進行日常性的監督檢查; 2.對煤礦企業違反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 3.對煤礦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負責組織煤礦職業危害專項整治; 5.參與煤礦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 (七十一)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依法履行國家監察職能。 1.對煤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實施專項監察; 2.對煤礦企業違反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 3.依法組織查處煤礦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4.負責煤礦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5.組織指導、監督檢查煤礦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工作; 6.負責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工作; 7.監督檢查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職業危害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七十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做好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備案管理工作,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取消備案。十、煤礦職業危害事故認定與處理(七十三)煤礦職業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嚴重程度,分為一般職業危害事故、較大職業危害事故、重大職業危害事故和特別重大職業危害事故四類。 1.一般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3人以下; 2.較大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3.重大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4.特別重大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30人以上。 (七十四)為加強煤礦作業場所粉塵危害防治工作,呼吸性粉塵濃度超過接觸濃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採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呼吸性粉塵濃度超過接觸濃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採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較大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七十五)煤礦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程序和許可權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安監總政法〔2008〕212號)執行。十一、附則(七十六)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七十七)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煤礦作業場所,是指煤礦作業人員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包括建設項目施工場所。 職業危害,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由於接觸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對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各種損害。 煤礦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煤礦從業人員在生產過程中,由於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造成傷亡、重大社會影響的事故。 所屬地面作業場所:是指地面與煤礦生產和安全直接相關的作業場所,具體包括為煤礦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與安全服務的地面材料加工、原料供應、生產控制、機電維修、運輸等作業場所。 (七十八)本規定中未涉及的其他職業危害因素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七十九)本規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編輯本段]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一、申報單位基本情況煤礦名稱 煤礦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 礦井類型 □井工礦 □露天礦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經濟類型 採煤工藝 □炮采 □高檔普采 □綜采 建井日期 投產日期 設計能力(萬噸/年) 職業危害防治經費投入情況(萬元) 申報類別 □初次申報 □變更申報 負責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名稱 從事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數量 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人 聯系電話 填表人: 審核人: 簽發人: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二、申報煤礦作業場所存在的主要職業危害煤礦名稱: 序號 職業危害因素名稱 作業場所 接觸職業危 害因素人數 濃(強)度 工程防護設施 個體防護用品 有(名稱) 無 有(名稱) 無 填表人: 審核人: 簽發人: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㈧ 煤礦綜合防塵措施有哪些

煤礦綜合防塵措施:
1、通過綜合運用煤體注水、採掘防塵、通風除塵、噴霧降塵、使用內水容泡泥、巷道灑水滅塵等措施,可以達到煤礦防塵降塵的目的。
2、通過防塵降塵灑水系統來實現防塵降塵,主要用到的有灑水噴槍、防塵電磁閥、自動泄水閥、手自一體自動控制系統等,基本上都是自動操作,效果不錯。

㈨ 關於煤礦煤塵治理措施

煤礦粉塵預防措施及條列
煤礦井下粉塵綜合防治技術規范

黨中央、國務院十分重視煤礦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建國以來出台了一系列防治職業危害的法律、法規,並採取有力措施,開展了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為了保護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促進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健康發展。但由於我國煤礦的生產作業條件普遍較差,粉塵濃度超標現象嚴重,接塵人員勞動防範意識不強,給國家、企業、職工及家庭生命財成非常嚴重的經濟損失,使得煤炭行業職業病形勢仍相當嚴峻。
⒈總體要求
一、採煤工作面應採取粉塵綜合治理措施,落煤時產塵點下風側10m—15m處總粉塵降塵效率應大於或等於85%;支護時產塵點下風側10m—15m處總粉塵降塵效率應大於或等於75%;放頂煤時產塵點下風側10m—15m處總粉塵降塵效率應大於或等於75%;回風巷距離工作面10m—15m處總粉塵降塵效率應大於或等於75%.
二、掘井工作面應採取綜合治理措施,高瓦斯、突出礦井的掘進司機工作點和機組後回風側產塵點下風側總粉塵降塵效率應大於或等於85%;呼吸性粉塵降塵效率應大於或等於70%;其他礦井的掘進司機工作點和機組後回風側總粉塵降塵效率應大於或等於90%;呼吸性粉塵效率應大於或等於75%;鑽眼工作地點的總粉塵降塵效率應大於或等於85%;呼吸性粉塵降塵效率應大於或等於80%;放炮15min後工作地點的總粉塵降塵效率應大於或等於95%;呼吸性粉塵降塵效率應大於或等於80%。
三、錨噴作業應採取粉塵綜合治理,作業人員的工作點總粉塵降塵效率應大於或等於85%。
四、井下煤倉放煤口、溜媒眼放煤口、轉載及運輸環節應採取粉塵綜合治理措施,總粉塵降塵效率應大於或等於85%。
五、煤礦井下所使用的防、降塵裝置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及相關標準的要求,並保證其正常運行。
六、個體防護: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個體防塵用具。
⒉粉塵治理
一、井下必須建立完善的符合要求的防塵供水系統:
①、永久性的防塵水池容量不小於200m3且貯水量不小於井下連續2h的用水量,並設有備用水池,其容量不得小於永久性防水池的一半。
②、防塵水管應鋪設到所能產生粉塵和沉積的地點,並且在需要用水沖洗和噴霧的巷道內,每隔50m或100m安設一個三統及閥門
③、防塵用水系統中,選裝水質過濾裝置,懸浮物的含量不超過150mg\L粒徑不大於0.3mm,水的PH值應在6.0-9.5范圍內。
二、井下所有煤倉和溜煤眼都應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倉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後放媒口閘板必須關閉,並設置引水管。
三、對產生煤(岩)塵的地點應採取防塵措施
①、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採取濕式鑽眼、沖洗井壁和巷幫、水泡泥、爆破噴霧、裝煤(岩)灑水和凈化風流等綜合防範措施,凍結法鑿井和在遇水膨脹的岩層中不能採用濕式鑽眼時,可採用乾式鑽眼,但必須採用捕塵措施。
②、採煤工作面應有由國家認定的機構提供的煤層可注性鑒定報告,並應對可注水煤層採取注水防塵措施。
③、炮采工作面應採取濕式鑽研法,使用水泡泥;爆破前、後應沖洗煤避,爆破時應噴霧降塵,出煤時灑水。
④、液壓支架和放頂煤採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須安裝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者放煤時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和噴霧裝置或降塵器。採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掘進機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和降塵器構成綜合防塵系統。
⑤、採煤工作面回風巷應安設至少兩道風流凈化水幕,並宜採用自動控制風流凈化水幕。
⑥、井下煤倉放煤口、溜媒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和卸載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降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降塵器降塵。
⑦、在煤、岩層中鑽孔,應採取濕式鑽孔。煤(岩)與瓦斯突出煤層或軟煤層中瓦斯抽放鑽孔難以採取濕式鑽孔時,可採用乾式鑽孔,但必須採用捕塵、降塵措施,必要時必須採用降塵器降塵。
⑧、為提高防塵效果,可在水中添加降塵劑。降塵劑必須保證無毒、無腐蝕無污染環境,並不影響煤質。
四、預先濕潤媒體:
①、煤層注水
a)注水過程中應進行流量及壓力的計量。
b)單孔注水總量應使該鑽孔預濕媒體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大於或等於1.5%
c)封孔深度應保證注水過程中煤壁及鑽孔不滲水、漏水或跑水。
②、采空區注水:
當採用下行陷落法分層開采厚煤層時,可以採用在上一層的采空區內灌水,對下一層的媒體進行濕潤,開采近距離煤層群時,在層間沒有不透水岩層或夾矸的情況下也可以在上部煤層的采空區內灌水,對下部煤層進行濕潤。
五 、煤礦防塵用噴嘴應符合MT/T240的規定,降塵器應符合MT159的規定。
六 採煤防塵
①、綜采工作面防塵,採煤機割煤防塵
A、採煤機割煤必須進行噴霧並滿足以下要求:
a)噴霧壓力不得小於2.0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4.0MPa.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噴霧,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8.0MPa。噴霧系統應與採煤機聯動,工作免得高壓膠管應有安全防護措施。高壓膠管得來壓強度應大於噴霧泵站額定壓力的1.5倍。
b)泵站應設置兩台霧泵,一台使用,一台備用。
B、自移式液壓支架和放頂煤防塵,
液壓支架應自動噴霧降塵系統並滿足以下要求:
a)噴霧系統各部件的設置應可靠的防止砸壞措施,並便於從工作面一側進行安裝和維護。
b)液壓支架的噴霧系統,應安設向相鄰支架之間進行噴霧的噴嘴;採用放頂煤工藝時應安設向落煤窗口方向噴霧的噴嘴;噴霧壓力均不得小於1.5MPa
c)在靜壓供水的水壓達不到噴霧要求時,必須設置噴霧泵站,其供水壓力及流量必須與液壓支架噴霧參數相匹配。泵站應設置兩台霧泵,一台使用,一台備用。
②、炮采防塵
① 鑽眼應採取濕式作業,供水壓力為0.2MPa-1.0 MPa,耗水量為5Lmin-6Lmin,使排出的煤粉呈糊狀。
② 炮眼內應填塞自封式水炮泥,水炮泥的充水榮容量應為200ML-250ML
③ 放炮時應採用高壓噴霧等高效降塵措施,採用高壓噴霧降塵措施時,噴霧壓力不得小於8.0MPa
④ 在放炮前後宜沖洗煤壁、頂板並澆濕底板和落煤,在出煤過程中,宜邊出煤邊灑水。
七 掘進防塵
①、機掘作業的防塵
a)掘進機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於3.0MPa,外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於1.5MPa
b)掘進機上噴霧系統的降塵效果達不到本標准(總體要求第2點)的要求時應採用除塵器抽塵凈化等高效防塵措施。
c)採用除塵器抽塵凈化措施時,應對含塵氣流進行有效控制,以阻止截割粉塵向外擴散。工作面所形成的混合式通風應符合MT/T441的規定
②、炮掘作業防塵
a)鑽眼應採取濕式作業,供水壓力以3.0MPa左右為宜,但應低於風壓0.1MPa-0.2MPa,耗水量以2L/min-3L/min為宜,以鑽孔流出的污水呈乳狀岩漿為准。
b)炮眼內應填塞自封是的水泥炮,水泥炮的裝填量應在一節級以上。
c)放炮前應對工作面30m范圍內的巷道周邊進行清洗。
d)放炮時必須在距離工作面10m-15m地點安裝壓氣噴霧器或高壓噴霧降塵系統實行放炮噴霧。霧幕應覆蓋全斷面並在放炮後連續噴霧5min以上。當採用高壓噴霧降塵時,噴霧壓力不得小於8.0MPa
e)放炮後,裝煤(矸)前必需對距離工作面30m范圍內的巷道周邊和裝煤(矸)對灑水。在裝煤(矸)過程中,邊裝邊灑水,採用鏟斗裝煤(矸)機時,裝岩機應安裝自動或人工控制水閥的噴霧系統,實行裝煤(矸)噴霧。
③、通風防塵:掘進巷道排塵風速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④、其他防塵措施
a)、距離工作面50m內應設置一道自動通過控制風流凈化水幕。
b)、距離工作面20m范圍內的巷道,每班至少沖洗一次;20m以外的巷道每旬至少應沖洗一次,並清除堆積浮煤
八、錨噴支護的防塵
①、打錨桿眼宜實施濕式鑽孔,採取有效防塵措施後可採用乾式鑽孔。
②、錨噴支護的防塵:
a)、打錨桿眼宜實施濕式鑽孔,採取有效的防塵措施後可採用乾式鑽孔。
b)、噴射機上料口及排氣口應配備捕塵除塵裝置。
c)、採用低風壓近距離的噴射工藝,其重點是控制一下參數:
輸料管長度 小於或等於50m
工作風壓 0.12—0.15MPa
噴射距離 0.4-0.8m
d)、距錨噴作業地點下風流方向100m內應設置兩道義上的風流凈化水幕,且噴射混泥土時工作地點應採用除塵器抽塵凈化。
九、轉載及運輸防塵
① 轉載點防塵
a)、轉載點落差宜小於或等於0.5 m,如超過0.5m,則必須安裝溜槽或導向板。
b)、各轉載點應實施噴霧降塵,或採用除塵器除塵。
c)、在裝煤點下風測20m內,必須設置一道風流凈化水幕。
② 運輸防塵
運輸巷內應設置自動控制風流凈化水幕。
3.粉塵檢測
一、煤礦粉塵濃度和游離SiO2含量測定應按GB5748規定的方法進行,粉塵粒度分布測定應按MMT422規定的方法進行。
二、煤礦使用的粉塵檢測儀器儀表,必須具有有效的計量檢驗合格證。
三、井下主要接塵人員應配戴個體粉塵采樣器,並建立個人健康檔案。
四、各礦測塵部門必須根據本礦的生產情況配備足夠數量且經培訓合格的測塵人員:每個采區至少一人。
五、煤礦井下粉塵測定時間
①、對井下每個測塵點的粉塵濃度每月測定兩次。
②、採掘工作面每月應該進行一次全工作班連續粉塵測定。
③、粉塵粒度分布每半年測定一次,採掘工作面有變動時,應及時進行游離SiO2測定。
④、粉塵中游離的SiO2含量每半年測定一次。
⑤、煤礦粉塵濃度測定結果按季度綜合上報主管部門。
⑥、採掘工作面回風應安設粉塵濃度感測器進行粉塵濃度連續監測。
六、礦井井上下作業場所測塵點的選擇和布置
礦井上下作業場所測沉澱的選擇和布置應符合表一1的規定。

表1煤礦井上下作業場所測塵點的選擇和布置要求
類別 生產工藝 測塵點布置
採掘工作面 1.採掘機割煤
2.移架
3.放頂煤
4.風鎬落煤、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
5.工作面巷道鑽孔鑽機
6.電煤鑽鑽眼
7.回柱放頂、移刮板運輸機
8.落煤層工作面風鎬和手工落煤
9.薄煤層刨煤機落煤
10.刨煤機司機操作刨煤機
11.倒台階工作面風鎬落煤
12.掩護支架工作面風鎬落煤
13.工作面多工序同時作業
14.採煤工作面同時作業
15.帶式運輸機作業
16.工作面回風巷 採煤機回風側10m—15m
司機工作地點
司機工作地點
司機工作地點
一人作業,在其回風巷3m處,多人作業,在最後一人會風側3m出
打鑽地點回風側3m—5m處
操作人員回風側3m—5m處
工作人員工作范圍
作業人員回風側3m—5m處
工作面作業人員回風側3m—6m處
司機工作地回風側3m—5m處
作業人員回風側3m—5m處
作業人員回風側3m—5m處
回風巷內距工作面端頭10m—15m處
放炮後工人已經進入工作面開始作業前在工人作業的地點
轉載點回風側m—10m
距工面端頭15m—20m
採掘工作面 1.掘進機作業
2.機械裝岩
3.人工裝岩
4風鑽鑽眼
5.電煤鑽鑽眼
6.鑽眼與裝岩機同時作業
7.砌碹
8.抽出式通風
9.切割聯絡眼作業
10.刷幫作業
11.挑頂作業
12.拉底作業
13.工作面放炮作業 機組後4m—5m處的回風側
司機工作地點
在未安設風筒的巷道一側,距裝岩機4m—5m處的會風流中
在未安設風筒的巷道一側,距礦車4m—5m處的會風流中
距作業點4m—5m巷道中部
距作業點4m—5m巷道中部
距裝岩機回風側3m—5m巷道中部
在作業人員的活動范圍內
在距作業點回風側4m—5m處
在距作業點回風側4m—5m處
在距作業點回風側4m—5m處
放炮工人在工作面開始作業前的地點
錨噴 ⒈鑽眼作業
⒉打錨桿作業
⒊噴漿
⒋攪拌上料
⒌裝卸料
⒍帶式輸送機 工人操作地點回風側5m—10m處
工人操作地點回風側5m—10m處
工人操作地點回風側5m—10m處
工人操作地點回風側5m—10m處
工人操作地點回風側5m—10m處
轉載地點回風側5m—10m處

轉載點 1. 刮板運輸機
2. 帶式運輸機作業
3. 裝煤岩點及翻罐籠
4. 翻罐籠及溜煤口司機進行翻罐籠和放煤作業
5. 人工裝卸材料 1. 距兩台輸送機轉載點回風側5m—10m處
2. 距兩台輸送機轉載點回風側5m—10m處
3. 塵源回風側5m—10m處
4. 司機工作地點
5. 作業人員工作地點
井下其他場所 1. 地質刻槽
2. 巷道內維修作業
3. 材料庫、配電室、水泵房、機電硐室等處工人作業 1. 作業人員回風側3m—5m處
2. 作業人員回風側3m—5m處
3. 作業人員回和活動范圍

4.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
一、新礦井的地質精查報告中,必須有所有煤層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生產礦井每延伸一個水平,應進行一次煤塵爆炸性鑒定工作。煤塵的爆炸性鑒定由國家授權單位為按MT78規定進行,鑒定結果必須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二、礦井每年應制定綜合防治措施、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礦井應每周至少價差一次煤塵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三、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礦井的兩翼、相鄰的采區、相鄰的煤層、相鄰的採煤工作面間,煤層掘進巷道同於相連的巷道間,必須用水棚或岩粉棚隔開。
必須及時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掃或沖洗沉澱煤塵,每年應至少一次對主要進風大巷進行刷漿。
四、預防煤塵爆炸
①、井下運輸機巷道、轉載點附近、翻罐籠附近和裝車站附近等地點的沉積煤塵應定期進行清掃,清掃周期有過礦總工制定,並將堆積的煤塵和浮煤清除。
②、對煤塵沉積強度較大的巷道,可採取水沖洗的方法、沖洗的周期應根據煤塵的沉積強度及煤塵的爆炸下限濃度確定,在距離塵源30m的范圍內,沉積強度大的地點,應每班或每日沖洗一次;距離塵源較遠的或沉積強度較小的巷道,可幾天或一天沖洗一次;運輸大巷可半月或一月沖洗一次;工作面巷道必須定期清掃或沖洗煤塵,並清除堆積的煤塵,清掃或具體沖洗周期有總工程師決定。
③、巷道內設置了隔爆棚,也應按下列規定撒岩粉:
a)、巷道的所有表面,包括頂、幫、底以及背板後暴露處都應岩粉覆蓋;
b)、巷道內的煤塵和岩粉的混合粉塵中不燃物質組分不得低於60%,如果巷道中含有0.5%以上的甲烷,則混合塵中不燃物質組分不得低於90%;
c)、撒布岩粉巷道長度,不得小於300m,如果巷道長度低於300m時,全部巷道都應撒布岩粉;
d)、岩粉撒布周期按下式計算:
e)、岩粉(包括岩粉棚的岩粉)的質量,應符合以下規定:
1.)可燃物的含有度不超過5%;
2.)游離二氧化硅的含量不超過10%;
3.)不含有任何有害或有毒的混合物(如磷、砷等);
4.)岩粉的粒度必須全部通過50目篩小於0.3mm),其中70%以上通過200目篩(小於0.075mm),一般採用石灰石岩粉;
f)撒布岩粉的巷道,應遵守下列規定定期進行檢查:
1.)在距離采、掘工作面300mm以內的巷道每月取樣一次;
2.)每隔300m為一個采樣段,每段內設5個采樣帶,帶間距約50m。每個采樣帶在巷道兩幫頂底板周邊采樣,取樣帶寬0.2m;
3.)將每個取樣帶內的全部粉塵分別收集起來,除去大於1mm粒徑的粉塵;
4.)化驗室應及時將分析結果報告總工程師,如果不燃物組分低於規定,則該巷道應重新撒布岩粉。
五、隔絕煤塵爆炸
①、主要採用被動式隔爆水棚(或岩粉棚)也可採用自動隔爆裝置隔絕煤塵爆炸的傳播。隔爆棚分為主要隔爆棚和輔助隔爆棚,隔爆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主要隔爆棚應在下列巷道設置:
a)、礦井兩翼與井筒向聯通的主要大巷;
b)、相鄰采區之間的集中運輸巷和回風巷;
c)、相鄰煤層之間的運輸石門和回風石門。
輔助隔爆棚應在下列巷道中設置:
a)、採煤工作面進風、回風巷道;
b)、采區內的煤和半煤巷掘進巷道;
c)、採取獨立通風並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它巷道。
②、水棚
a)、水棚包括水槽和水袋,水槽和水袋必須符合MT157的規定,水袋宜作為輔助隔爆水棚。
b)、水棚分為主要隔爆棚和輔助隔爆棚,各自的設置地點見4. 下五、下①、條,按布置方式又分為集中式和分散式,分散式水棚只能作為輔助水棚。
c)、水棚用水量
集中式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斷面積計算:主要水棚不小於400L/m2,輔助水棚不小於200L/m2;分散式水棚的水量按棚區所佔巷道的空間體積計算,不小於水棚不小於1.2L/m2
d)、水棚的巷道設置位置:
 水棚應設置在直線巷道內;
 水棚與巷道交叉口、轉彎處的距離須保持50m—75m,與風門的距離應大於25m;
 第一排集中水棚與工作面的距離必須保持60m—200m,第一排分散式水棚與工作面的距離必須保持30m—60m;
 在應設輔助隔爆棚的巷道應設多組水棚,每組距離不大於200m
e)、水棚排間距離與水棚的棚間長度:
 集中式水棚排間距離為1.2m—3.0m,分散式水棚沿巷道分散布置,兩個槽(袋)組的間距為10m—30。
 集中式主要水棚的棚間長度不小於30m,集中式輔助棚的棚區長度不小於20m,分散式水棚的棚區長度不得小於200m。
f)、水棚的安裝方式:
 水棚的安裝方式,即可採用掉掛式或上托式,也可採用混合式;
 水袋(棚)安裝方式的原則是當受到爆炸沖擊力時,水袋中的水容易潑出;
 水袋(棚)的必須之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斷面S<10m2時,nB/L×100≥35%;
斷面S<12m2時,nB/L×100≥60%;
斷面S<12m2時,nB/L×100≥65%;
g)、水棚的管理:
 要經常保持水槽和水袋的完好和規定的水量
 每半個月檢查一次。
③ 岩粉棚
a)、岩粉棚分為重型岩粉棚和輕型岩粉棚,重型岩粉棚作為主要岩粉棚,輕型岩粉棚作為輔助岩粉棚。
b)、岩粉棚的岩粉用量按巷道斷面積計算,主要岩粉棚為400kg/m2, 輔助岩粉棚為200kg/m2,
c)、岩粉棚及岩粉棚架的結構及其參數:
 岩粉棚的寬度為100mm—150mm;岩粉棚長度:重型棚為350m—500mm,輕型棚為≤350mm
 堆積岩粉的板與兩側支柱(或兩幫)之間的間隙不得小於50mm;
 岩粉板面距頂梁(或頂板)之間的距離為250mm—300mm,使堆積岩粉的頂部與頂梁(或頂板)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100mm
 岩粉棚的排間距離:重型棚1.2m--3.0m,輕型棚為1.0m--2.0m;
 岩粉棚與工作面之間的距離,必須保持在60m--300m之間;
 岩粉棚不得用鐵絲或鐵釘固定;
 岩粉棚上的岩粉,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如果岩粉受到潮濕、變硬則應立即及更換,如果岩粉的量減少,則應立即補充,如果在岩粉表面沉積有煤塵則應將加以清除。
六、在煤和半煤岩掘進巷道中,可採用自動隔爆裝置,根據選用的自動隔爆裝置性能進行布置原裝。自動隔爆裝置必須符合MT694的規定。

㈩ 自動消防噴淋裝置

為發生火來災,房間天花板下安裝自源動消防噴淋裝置。它是一個金屬支架,中間嵌一個玻璃管,內裝紅色液體。天花板上有水管,管口的塞子被玻璃頂著。當房間內起火時,(溫度)升高,玻璃罐內液體受熱(氣化),將玻璃管(脹裂),塞子失去支撐而落下,於是紅色液體(應該是水)從管子中流出,起滅火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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