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消防設計規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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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甲類和乙類裝置的防火間距是多少
制廠甲類廠房的防火間距按建規是12m,而石化規范為30m,按照石油化工防火設計規范吧,不同地方審查依據不同的規范,按照30m肯定不會出問題。
③ 什麼是甲類裝置它和液化烴、可燃氣體、可燃液體的防火距離分別是多少
發生火災時,影響全廠生產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的設施。全廠性重要設施可分為以下兩類:第一類全廠性重要設施:發生火災時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的設施。第二類全廠性重要設施:發生火災時影響全廠生產的設施。
可燃氣體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物的爆炸下限<10%(體積)為甲類;≥10%(體積)為乙類。
可燃液體火災危險性:其中液化烴(15℃時的蒸氣壓力>0.1MPa的烴類液體及其他類似的液體)屬於甲A類;甲A類以外,閃點<28℃的甲類可燃液體為甲B類;閃點≥28℃至≤45℃為乙A類;閃點>45℃至<60℃為乙B類;閃點≥06℃至≤120℃為丙A類,閃點>120℃為丙B類。
而且符合以下規定:
1、操作溫度超過其閃點的乙類液體應視為甲B類液體;
2、操作溫度超過其閃點的丙A類液體應視為乙A類液體;
3、操作溫度超過其閃點的丙B類液體應視為乙B類液體;操作溫度超過其沸點的丙B類液體應視為乙A類液體。
根據《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1999年版本)表3-2.11
甲類工藝裝置離明火及散發火花地點30米,甲類與甲類裝置間防火距離為30米,甲類裝置與廠區圍牆(中心線)10米。
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年,甲類廠房與與室外變配電站的防火距離為25米。
④ 想問一下,消防里的「甲類廠房」是在哪個國標里定義的另:變電站屬於什麼性質甲乙丙丁戊,哪類廠房
甲乙類廠房
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表3.1.1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如下:甲類::1 閃點小於28℃的液體2 爆炸下限小於10%的氣體3 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4 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並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5 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6 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7 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大於等於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乙類:1 閃點大於等於28℃,但小於60℃的液體2 爆炸下限大於等於10% 的氣體3 不屬於甲類的氧化劑4 不屬於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5 助燃氣體6 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纖維、閃點大於等於60℃的液體霧滴丙類:1 閃點大於等於60℃的液體2 可燃固體丁類:1 對不燃燒物質進行加工,並在高溫或熔化狀態下經常產生強輻射熱、火花或火焰的生產2 利用氣體、液體、固體作為燃料或將氣體、液體進行燃燒作其它用的各種生產3 常溫下使用或加工難燃燒物質的生產戊類:常溫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燒物質的生產
⑤ 化工廠甲級庫房消防設施哪些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八章 獎 懲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
儲存火葯、炸葯、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幹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幹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徵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採暖時,應當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並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裝卸作業結束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採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採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准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
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
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採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視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並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經國務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即行廢止。
⑥ 消防設計規范
消防設計用到的所有規范有哪些。包括消防所有系統:自動報警系統、噴淋系統、消火栓系統、防排煙系統、防火卷簾系統、應急照明系統、乾粉滅火等。本規范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2007年工程建設標准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2007]125號文)和《關於調整〈建築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修訂項目計劃的函》(建標[2009]94號),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基礎上,經整合修訂而成。
本規范在修訂過程中,遵循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方針政策,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深刻吸取近年來我國重特大火災事故教訓,認真總結國內外建築防火設計實踐經驗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調研工程建設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規范執行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認真研究借鑒發達國家經驗,開展了大量課題研究、技術研討和必要的試驗,廣泛徵求了有關設計、生產、建設、消防監督、研究和教學等單位意見,最後經審查定稿。
本規范共分12章和3個附錄,主要內容有:生產和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高層公共建築的分類要求,廠房、倉庫、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等工業與民用建築的建築耐火等級分級及其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區與防火分隔、建築防火構造、防火間距和消防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工業建築防爆的基本措施與要求;工業與民用建築的疏散距離、疏散寬度、疏散樓梯設置形式、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門設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成組布置和儲量的基本要求;木結構建築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設計的基本要求,以及各類建築為滿足滅火救援要求需設置救援場地、消防車道、消防電梯等設施的基本要求,建築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和預防電氣火災的線路等方面的防火要求和消防用電設備的電源與配電線路等基本要求。:
⑦ 消防工程設計標准規范有哪些
消防工程設計標准規范:
《建築專設計防火規范》屬GB 50016-2014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_50140-2005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2014
《自動噴淋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2001(2005版)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2013
《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50370-2005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 GB50067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098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 50140-2005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JGJ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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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什麼是甲乙類生產裝置或設施
根據生產中使用或者產生的物質的危險性,具體參見《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中或在危險性分類。
⑨ 消防等級中的甲乙丙丁戊怎麼判別
關於消防等級判別方法如下:
一、甲類
1、 閃點小於28℃的液體。
2、爆炸下限小於10%的氣體。
3、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並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5、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6、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7、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大於等於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二、乙類
1、閃點大於等於28℃,但小於60℃的液體。
2、爆炸下限大於等於10% 的氣體。
3、不屬於甲類的氧化劑。
4、不屬於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
5、助燃氣體。
6、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纖維、閃點大於等於60℃的液體霧滴。
三、丙類
1、 閃點大於等於60℃的液體。
2、可燃固體。
四、丁類
1、 對不燃燒物質進行加工,並在高溫或熔化狀態下經常產生強輻射熱、火花或火焰的生產。
2、利用氣體、液體、固體作為燃料或將氣體、液體進行燃燒作其它用的各種生產。
3、常溫下使用或加工難燃燒物質的生產。
五、戊類
常溫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燒物質的生產。
(9)甲類乙類裝置消防設計規范擴展閱讀
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了 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下文簡稱《規范》)局部修訂的條文,新版修訂規范將於2018年10月1日實施。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
規范中明確要求了消防等級的劃分標准,要求一定要嚴格按照消防等級去儲存這些物品,已以及配備相同安全等級的倉庫,同時具備相同的消防預防等級措施。火災事故是現代社會危害較大,發生較頻繁的災害,據近年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幾乎每年都會發生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只有嚴格按照消防安全的規定,才能防患於未然,消防安全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