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防雷公司申請辦理乙級防雷資質管理辦法和要求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規范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行為,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經認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
第三條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分為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兩類,資質等級分為甲、乙、丙三級。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管理工作,承擔甲級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資質的認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管理工作,承擔乙、丙級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資質的認定工作。
第四條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防雷建(構)築物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危險環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項目的設計或者施工。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二類、第三類防雷建(構)築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項目的設計或者施工。
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防雷建(構)築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項目的設計或者施工。
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防雷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必須由甲、乙級資質單位承擔。
第五條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和《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製。
第六條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
第七條
防雷產品生產、經銷、研製單位不得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
第二章資質申請條件
第八條 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設備和設施;
(三)從事防雷工程專業的技術人員必須取得《防雷工程資格證書》;
(四)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規范、標准等資料並具有檔案保管條件;
(五)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和完善的規章制度。
第九條
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
(二)三名以上防雷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六名以上中級技術職稱人員,並具有一定數量的輔助技術人員;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個以上第二類建(構)築物綜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總營業額不少於八百萬元,至少有一個防雷工程項目的營業額不少於一百五十萬元;
(四)所承擔的防雷工程,必須經過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五)已取得乙級資質,近三年年檢連續合格。
第十條 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人民幣八十萬元以上;
(二)兩名以上防雷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四名以上中級技術職稱人員,並具有一定數量的輔助技術人員;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個以上第三類建(構)築物綜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總營業額不少於四百萬元,至少有兩個防雷工程項目的營業額不少於五十萬元;
(四)所承擔的防雷工程,必須經過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五)已取得丙級資質,近三年年檢連續合格。
第十一條 申請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第八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二)一名以上防雷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三名以上中級技術職稱人員,並具有一定數量的輔助技術人員。
第三章資質申請與受理
第十二條
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乙、丙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甲級資質的受理時間為每年的九月,乙級資質的受理時間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丙級資質的申請可即時受理。
第十三條
滿足本辦法第八條和第十一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丙級資質。申請單位需要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申請表》(附表1)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申請表》(附表2);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國稅和地稅)和《法人組織代碼證》正、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專業技術人員簡表》(附表3),高級、中級技術人員職稱證書和《防雷工程資格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五)企業質量管理手冊和防雷工程質量管理手冊。
第十四條
滿足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第十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甲級或者乙級資質。申請單位除了需要提交本辦法第十三條所規定的書面材料外,還需要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現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二)《已完成防雷工程項目表》(附表4);
(三)三個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戶使用證明;
(四)兩個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術資料;
(五)由氣象主管機構發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等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決定是否受理。
第四章資質審查與評審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進行初審;設區的市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乙、丙級資質的單位進行初審。主要審查申請單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實、完整,是否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
初審合格的,在《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申請表》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申請表》的「初審意見」欄內簽署初審單位意見和加蓋印章,並於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表及其他申報材料一同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初審不合格的,由初審單位出具書面憑證,退回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甲級資質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委託防雷工程專業甲級資質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評審結果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評審結果後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並頒發《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
乙、丙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委託防雷工程專業乙、丙級資質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評審結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評審結果後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認定通過後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並頒發《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
未通過認定的,在認定決定作出後十個工作日內由認定機構出具書面憑證,退回原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防雷工程專業甲級資質評審委員會的人員組成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確定;防雷工程專業乙、丙級資質評審委員會的人員組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確定,並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評審委員會在評審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申請單位進行現場考核;評審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並提出評審意見。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評審委員會的組成、職責和評審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另行制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對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資質實行年檢制度,並將年檢結果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在規定的年檢時間內沒有參加年檢的,其資質證書自動失效,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年檢連續兩年不合格的,降低等級或者注銷資質。
第二十條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資質的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滿三個月前,申請單位應當向原認定機構提出延續申請。原認定機構根據年檢記錄,在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內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取得資質的單位如果發生分立、合並、更名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原認定機構辦理資質證的注銷或者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取得資質的單位,必須按照相應資質等級承擔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禁止將防雷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禁止無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
第二十三條
取得資質的單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外防雷工程的,應當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取得資質,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定期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歸檔,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
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第二十七條
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給予警告,撤銷其資質證書,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單位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證書的;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資質證書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二)超出資質等級或者未經備案承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外防雷工程的;
(三)防雷工程資質單位承接工程後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資質的認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條文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2.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規范防雷裝置檢測行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實施對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檢測是指對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進行檢測的活動。第三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第四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第五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製。資質證有效期為5年。第六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賴保護的原則。第二章資質申請條件第七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防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
(三)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並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和良好信譽。
(六)用於防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並在有效期內。第八條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2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6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5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近3年內開展的防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300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90%以上。
(三)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
(四)取得乙級資質3年以上。第九條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1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3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等工作3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第三章資質申請與受理第十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法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第十一條滿足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乙級資質。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見附表2);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簡表》(見附表3),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系證明和《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手冊;
(五)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六)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
(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復印件。第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甲級資質。申請單位除了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書面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現有資質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二)《近3年已完成防雷裝置檢測項目表》(見附表4)和氣象主管機構質量考核情況;
(三)近3年20個以上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相關資料。
3. 防雷設備檢測資質尋要什麼樣的人員
你是說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嗎?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防雷裝置檢內測資質證》分正容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製。資質證有效期為五年,申請甲級資質要求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五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申請乙級資質的要求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等工作三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我們有防雷檢測人員證書可掛。需要的話可以私信我
4. 防雷公司資質怎麼辦理
符合條件的公司直接向中國氣象局進行申請即可。根據《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
第八條: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設備和設施;
(三)從事防雷工程專業的技術人員必須取得《防雷工程資格證書》;
(四)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規范、標准等資料並具有檔案保管條件;
(五)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和完善的規章制度。
第九條: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人民幣150萬元以上。
(二)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和輔助專業技術人員。取得《防雷工程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中,3名以上具有防雷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6名以上具有防雷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
(三)近3年完成防雷工程總額不少於800萬元,所完成的綜合防雷工程不少於20個,每個工程額不低於30萬元,其中至少有1個工程額不低於150萬元。
(四)所承擔的防雷工程,必須經過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五)取得乙級資質3年以上,每年年檢合格。
第十條: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人民幣80萬元以上。
(二)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和輔助專業技術人員。取得《防雷工程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中,2名以上具有防雷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4名以上具有防雷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
(三)近3年內完成防雷工程總額不少於400萬元,所完成的綜合防雷工程不少於20個,每個工程額不低於15萬元,其中至少有兩個工程額不低於50萬元。
(四)所承擔的防雷工程,必須經過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五)取得丙級資質1年以上,每年年檢合格。
第十一條:申請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第八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以上。
(二)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和輔助專業技術人員。取得《防雷工程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中,1名以上具有防雷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3名以上具有防雷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
(4)防雷裝置檢測資質乙級辦理擴展閱讀:
防雷公司資質的審查:
市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初審。主要審查申請單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實、完整,是否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
初審合格的,在《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申請表》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申請表》的「初審意見」欄內簽署初審單位意見和加蓋印章,並於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表及其他申報材料一同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
初審不合格的,由初審單位出具書面憑證,退回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委託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評審結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評審結果後20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認定通過後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並頒發《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
未通過認定的,在認定決定作出後10個工作日內由認定機構出具書面憑證,退回原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評審委員會的人員組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確定,並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評審委員會在評審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核查;評審時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並提出評審意見。
5. 如何辦理防雷檢測資質
需要提來交以下資料:源
1、單位書面申請報告;
2、單位基本情況;
3、單位事業法人的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4、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防雷裝置質量檢測檢驗計量認證合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5、防雷裝置質量檢測檢驗資質認證申請表;
6、質量管理手冊;
7、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8、中級技術職稱以上人員資格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資質
資質,漢語詞彙。拼音:zī zhì釋義:1、稟性;素質2、建築企業從事建築投標、施工的資格證明,代表企業在某個建築領域的等級及可以承攬工程的范圍。
6. 電力乙級升甲級需要什麼條件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防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
(三)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並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和良好信譽;
(六)用於防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並在有效期內。
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五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近三年內開展的防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三百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
(四)取得乙級資質三年以上。
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等工作三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
7. 假如沒有獨立法人如何取得防雷檢測資質
無法取得。
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獨立法人資格。(二)具有滿足防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三)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四)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並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五)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和良好信譽。(六)用於防雷裝置檢測的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並在有效期內。
申請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技術職稱的不少於2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6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5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二)近3年內開展的防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300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90%以上。(三)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四)取得乙級資質3年以上。
8. 申請乙級防雷裝置檢測資質
需要,一個高工,三個中工,防雷檢測儀器17種,乙級可以做第三類建築物的防雷檢測。
9. 防雷檢測資質分類有哪些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令,
第四條 防雷裝置檢測版資質等級分權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10. 辦理防雷資質都是需要哪些人員
防雷檢測資質分為甲級和乙級,兩個級別需要的人員數量和證書是不一樣
辦理甲級防雷檢測資質需要:
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六名;技術負 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四年以 上,並具備甲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 力。
辦理乙級防雷檢測資質需要:
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三名;技術負 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 測等工作兩年以上,並具備乙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 測專業知識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