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消防排煙口必須按裝手動裝置嗎規范是怎麼要求的
防排煙規范
消防排煙口必須安裝手動開啟裝置,根據如下。
根據防排煙規范第6.4.3條,排煙閥和排煙口的手動驅動裝置應固定安裝在明顯可見、距離樓面1.3m~1.5m之間便於操作的位置。
⑵ 排煙窗設置要求有哪些
排煙窗應設置在排煙區域的頂部或外牆,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設置內在外牆上時,設置高度容不應低於儲煙倉的下沿或室內凈高度的1/2,並應沿火災氣流方向開啟。
2、宜分散布置,每組排煙窗的長度不宜大於2.5m。
3、設置在防火牆兩側的排煙窗與防火牆的距離應不小於2m。
4、自動排煙窗附近應同時設置便於操作的手動開啟裝置。
5、走道設有機械排煙系統的辦公樓,當辦公室的面積小於300m2時,除排煙窗的設置高度及開啟方向可不限外,其餘仍按上述要求執行。
⑶ 排煙閥或排煙口的設置應符合哪些要求
1 排煙口應設在防煙分區所形成的儲煙倉內;
2 走道內排煙口應設置在其凈空高度的1/2以上,當設置在側牆時,其最近的邊緣與吊頂的距離不應大於0.5m;
3 火災時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開啟排煙區域的排煙閥或排煙口,應在現場設置手動開啟裝置;
4 排煙口的設置宜使煙流方向與人員疏散方向相反,排煙口與附近安全出口相鄰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1.5m;
5 每個排煙口的排煙量不應大於最大允許排煙量,最大允許排煙量應按照本規范第5.2.12條的規定計算確定。
6 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於10m/s。
當排煙閥或排煙口設在吊頂內,通過吊頂上部空間進行排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封閉式吊頂的吊平頂上設置的煙氣流入口的頸部煙氣速度不宜大於1.5m/s,且吊頂應採用不燃燒材料;
2 非封閉吊頂的吊頂開孔率不應小於吊頂凈面積的25%,且應均勻布置。
排煙系統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宜分開設置。當合用時,應符合排煙系統的要求。
⑷ 消防排煙口手動拉繩執行器安裝高度及規范是執行哪一條
這個一般規范沒有要求高度的。都是根據按鈕高度1.5m確定或者設計圖紙要求的高度,一般在設計說明的圖例有要求的設置高度的。
⑸ 在高層建築中,機械排煙系統怎麼樣設置才能符合要求
在建築設置的機械排煙系統應符合以下要求:
(1)防煙、排煙系統中的管道,在穿越隔牆、樓板及防火分區處的縫隙應採用防火封堵材料
封堵。
(2)防煙樓梯間和合用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防煙系統宜分別獨立設置。
(3)機械加壓送風防煙系統中送風口的風速不宜大於7m/s。
(4)機械排煙系統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宜分開設置。當合用時,必須採取可靠的防火安全
措施,並應符合機械排煙系統的有關要求。
(5)防煙與排煙系統中的管道、風口及閥門等必須採用不燃材料製作。排煙管道應採取隔熱
防火措施或與可燃物保持不小於150mm 的距離。
(6)排煙管道的厚度應按現行國家標准《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3 的有
關規定執行。
(7)機械排煙系統橫向宜按防火分區設置;豎向穿越防火分區時,垂直排煙管道宜設置在管
井內;穿越防火分區的排煙管道應在穿越處設置排煙防火閥。排煙防火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排
煙防火閥的試驗方法》GB15931 的有關規定。
(8)在地下建築和地上密閉場所中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時,應同時設置補風系統。
(9)排煙口或排煙閥應按防煙分區設置。排煙口或排煙閥應與排煙風機連鎖,當任一排煙口
或排煙閥開啟時,排煙風機應能自行啟動;
1 GB50116-2006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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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排煙口或排煙閥平時為關閉時,應設置手動和自動開啟裝置;
(11)排煙口應設置在頂棚或靠近頂棚的牆面上,且與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鄰邊緣之
間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於1.5m。設在頂棚上的排煙口,距可燃構件或可燃物的距離不應小於1m;
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於10.0m/s。
(12)設置機械排煙系統的地下、半地下場所,除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和建築面積大於50m2
的房間外,排煙口可設置在疏散走道;
(13)防煙分區內的排煙口距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30m;排煙支管上應設置當煙氣溫度
超過280℃時能自行關閉的排煙防火閥;
(14)機械加壓送風防煙系統和排煙補風系統的室外進風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煙口的下方,且
高差不宜小於3m;當水平布置時,水平距離不宜小於10m。
(15)排煙風機可採用離心風機或排煙專用的軸流風機;排煙風機應能在280℃的環境條件下
連續工作不少於30min;在排煙風機入口處的總管上應設置當煙氣溫度超過280℃時能自行關閉的
排煙防火閥,該閥應與排煙風機連鎖,當該閥關閉時,排煙風機應能停止運轉。當排煙風機及系
統中設置有軟接頭時,該軟接頭應能在280℃的環境條件下連續工作不少於30min。排煙風機和用
於排煙補風的送風風機宜設置在通風機房內
⑹ 跪求防排煙設計規范,是規范,GB啥的 謝謝!!!有了給分
應該沒有專門的防排煙設計規范,一般是參照《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九章 防煙與排煙 的規定
9.1 一般規定
9.1.1 建築中的防煙可採用機械加壓送風防煙方式或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方式。
建築中的排煙可採用機械排煙方式或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方式。
9.1.2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應設置防煙設施。
9.1.3 下列場所應設置排煙設施:
1 丙類廠房中建築面積大於300m2的地上房間;人員、可燃物較多的丙類廠房或高度大於32.0m的高層廠房中長度大於20.0m的內走道;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5000m2的丁類廠房;
2
佔地面積大於1000m2的丙類倉庫;
3 公共建築中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且建築面積大於300m2的地上房間;長度大於20.0m的內走道;
4 中庭;
5 設置在一、二、三層且房間建築面積大於200m2或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6 總建築面積大於200m2或一個房間建築面積大於5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築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7 其它建築中長度大於40.0m的疏散走道。
9.1.4 機械排煙系統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宜分開設置。當合用時,必須採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並應符合機械排煙系統的有關要求。
9.1.5 防煙與排煙系統中的管道、風口及閥門等必須採用不燃材料製作。排煙管道應採取隔熱防火措施或與可燃物保持不小於150mm的距離。
排煙管道的厚度應按現行國家標准《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3的有關規定執行。
9.1.6 機械加壓送風管道、排煙管道和補風管道內的風速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採用金屬管道時,不宜大於20.0m/s;
2 採用非金屬管道時,不宜大於15.0m/s。
9.2 自然排煙
9.2.1 下列場所宜設置自然排煙設施:
1 按本規范第9.1.3條規定應設置排煙設施且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場所;
2 除建築高度超過50m的廠房(倉庫)外,按第9.1.2條規定應設置防煙設施且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場所。
9.2.2 設置自然排煙設施的場所,其自然排煙口的凈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不應小於2.0m2;合用前室,不應小於3.0m2;
2 靠外牆的防煙樓梯間,每5層內可開啟排煙窗的總面積不應小於2.0m2;
3 中庭、劇場舞台,不應小於該中庭、劇場舞台樓地面面積的5%;
4 其它場所,宜取該場所建築面積的2%~5%。
9.2.3 當防煙樓梯間前室、合用前室採用敞開的陽台、凹廊進行防煙,或前室、合用前室內有不同朝向且開口面積符合本規范第9.2.2條規定的可開啟外窗時,該防煙樓梯間可不設置防煙設施。
9.2.4 作為自然排煙的窗口宜設置在房間的外牆上方或屋頂上,並應有方便開啟的裝置。自然排煙口距該防煙分區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30.0m。
9.3 機械防煙
9.3.1 下列場所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防煙設施:
1 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防煙樓梯間;
2 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
3 設置自然排煙設施的防煙樓梯間,其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前室。
9.3.2 機械加壓送風防煙系統的加壓送風量應經計算確定。當計算結果與表9.3.2的規定不一致時,應採用較大值。
9.4.1 設置排煙設施的場所當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時,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
9.4.2 需設置機械排煙設施且室內凈高小於等於6.0m的場所應劃分防煙分區;每個防煙分區的建築面積不宜超過500m2,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防煙分區宜採用隔牆、頂棚下凸出不小於500mm的結構梁以及頂棚或吊頂下凸出不小於500mm的不燃燒體等進行分隔。
9.4.3 機械排煙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橫向宜按防火分區設置;
2 豎向穿越防火分區時,垂直排煙管道宜設置在管井內;
3 穿越防火分區的排煙管道應在穿越處設置排煙防火閥。排煙防火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排煙防火閥的試驗方法》GB15931的有關規定。
9.4.4 在地下建築和地上密閉場所中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時,應同時設置補風系統。當設置機械補風系統時,其補風量不宜小於排煙量的50%。
9.4.5 機械排煙系統的排煙量不應小於表9.4.5的規定。
9.4.6 機械排煙系統中的排煙口、排煙閥和排煙防火閥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排煙口或排煙閥應按防煙分區設置。排煙口或排煙閥應與排煙風機連鎖,當任一排煙口或排煙閥開啟時,排煙風機應能自行啟動;
2 排煙口或排煙閥平時為關閉時,應設置手動和自動開啟裝置;
3 排煙口應設置在頂棚或靠近頂棚的牆面上,且與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鄰邊緣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於1.50m。設在頂棚上的排煙口,距可燃構件或可燃物的距離不應小於1.00m;
4 設置機械排煙系統的地下、半地下場所,除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和建築面積大於50m2的房間外,排煙口可設置在疏散走道;
5 防煙分區內的排煙口距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30.0m;排煙支管上應設置當煙氣溫度超過280℃時能自行關閉的排煙防火閥;
6 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於10.0m/s。
9.4.7 機械加壓送風防煙系統和排煙補風系統的室外進風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煙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宜小於3.0m;當水平布置時,水平距離不宜小於10.0m。
9.4.8 排煙風機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排煙風機的全壓應滿足排煙系統最不利環路的要求。其排煙量應考慮10%~20%的漏風量;
2 排煙風機可採用離心風機或排煙專用的軸流風機;
3 排煙風機應能在280℃的環境條件下連續工作不少於30min;
4 在排煙風機入口處的總管上應設置當煙氣溫度超過280℃時能自行關閉的排煙防火閥,該閥應與排煙風機連鎖,當該閥關閉時,排煙風機應能停止運轉。
9.4.9 當排煙風機及系統中設置有軟接頭時,該軟接頭應能在280℃的環境條件下連續工作不少於30min。排煙風機和用於排煙補風的送風風機宜設置在通風機房內。
中間有幾個表格,你可以自己到網上查
⑺ 消防排煙管道安裝規范
消防防排煙系統的安裝規范及要求
一、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
二、面積超過10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房間。
三、建築物的中庭和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
四、機械加壓送風和機械排煙的風速,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採用金屬風道時,不應大於20m/s ;
2、採用內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屬材料風道時,不應大於15m/s ;
3、送風口的風速不宜大於7m/s;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於15m/s ,自然排煙是利用建築物的外窗、陽台、凹廊或專用排煙口、豎井等將煙氣排出或稀釋煙氣的濃度。在高層建築中除建築物高度超過50m的一類公共建築和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居住建築外,靠外牆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宜採用自然排煙方式。
五、採用自然排煙的開窗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煙樓梯間的前室或消防電梯間的前室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於2 m 合用前室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於3 m ;
2、 靠外牆的防煙樓梯間每5層內開啟外窗面積之和不應小於2 m ;
3、 長度不超過60m的內走道,可開啟的外窗面積不應小於走道面積的2% ;
4、 需要排煙的房間,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於該房間面積的2% ;
5、 凈空高度小於12m的中庭,可開啟的天窗或高側窗的面積不應小於該中庭地面積的5% ;
6、 不靠外牆的防煙樓梯間前室或消防電梯前室的進風口開口有效面積應1m 進風道斷;2m 排煙口開口有效面積應4m 排煙豎井斷面6m ;
7、 不靠外牆的合用前室的進風口開口有效面積應1.5m 進風道斷面3m,排煙口開口有效面積應6m ,排煙豎井斷面m,防煙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開的陽台、凹廊或前室內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自然排煙時,該樓梯間可不設排煙設施。 利用建築的陽台、凹廊或在外牆上設置便於開啟的外窗或排煙進行無組織的自然排煙方式 。自然排煙應設於房間的上方,宜設在距頂棚或頂板下800mm以內,其間距以排煙口的下邊緣計。自然進風應設於房間的下方,設於房間凈高的1/2以下。其間距以進風口的上邊緣計。內走道和房間的自然排煙口,至該防煙分區最遠點應在30m以內。自然排煙窗、排煙口中、送風口應設開啟方便、靈活的裝置。
⑻ 機械排煙的設置規范在建規高規中分別的規定是什麼
1、無直接自然通風、長度超過20平方米的內走道或雖有直接自然通風,但長度超過60m的內走道;
2、面積超過100平方米,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上無窗房間或設固定窗的房間;
3、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或凈高超過12m的中庭。
4、除利用窗井等開窗進行自然排煙的房間外,各房間總面積超過200平方米或一個房間面積超過50平方米,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
5、帶裙房的高層建築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當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開啟外窗進行自然排煙,而裙房部分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時,其前室或合用前室應設置局部正壓送風系統,正壓值應保證25~30Pa。
6、對於商場、餐廳、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集中,且可燃物較多的活動場所,也應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汽車庫也應設置機械排煙系統。
(8)機械排煙手動執行裝置規范擴展閱讀
利用機械(風機)作用力的排煙稱為機械排煙,著火區排煙的目的是將火災發生的煙氣(包括空氣受熱膨脹的體積)排到室外,降低著火區的壓力,不使煙氣流向非著火區,同時也排走燃燒產生的熱量,以利於著火區的的人員疏散及救火人員的撲救。
機械排煙不受外界條件(如內外溫差、風力、風向、建築特點、著火區位置等)的影響,而能保證有穩定的排煙量。當然機械排煙的設施費用高,需要經常保養維修,否則有可能在使用時因故障而無法啟動。
⑼ 機械排煙方式的要求有哪些
1. 排煙風機應設置在專用的風機房內或室外屋面上,風機房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h的隔牆和1.5h的樓板及甲級防火門與其它部位隔開。當條件受到限制時,可設置在專用空間內,空間四周的圍護結構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0h的不燃燒體,風機兩側應有600mm以上的空間。當必須與其他風機合用機房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1)機房內應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機房內不得設有用於機械加壓送風的風機與管道;
3)排煙風機與排煙管道上不得設有軟接管。
2. 排煙管道必須採用不燃材料製作,當採用金屬管道時,管道內風速不宜大於20m/s;當採用內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屬材料管道時,不宜大於15m/s。4.4.5當吊頂內有可燃物時,吊頂內的排煙管道應採用不燃燒材料進行隔熱,並應與可燃物保持不小於150mm的距離。
3. 當火災確認後,同一排煙系統中著火防煙分區的排煙口或自動排煙閥應呈開啟狀態,其他防煙分區的排煙閥或排煙口應呈關閉狀態。
4. 排煙系統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宜分開設置。當合用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1)系統的風口、風道、風機等應滿足排煙系統的要求;
2)當火災被確認後,應能開啟排煙區域的排煙口和排煙風機,並在15s內自動關閉與排煙無關的通風、空調系統。
5. 排煙井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小於1h的隔牆與相鄰區域分隔;當牆上必須設置檢修門時,應採用丙級防火門;水平排煙管道穿越防火牆時,應設排煙防火閥;當穿越兩個及兩個以上防火分區或排煙管道在走道的吊頂內時,其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小於1h;排煙管道不應穿越前室或樓梯間,如確有困難必須穿越時,其耐火極限不應小於2h。
6. 排煙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排煙口應設在儲煙倉內;
2)火災時由火災自動報警裝置聯動開啟排煙區域的排煙口或自動排煙閥,且在現場設置手動開啟裝置;
3)排煙口的設置宜使煙流方向與人員疏散方向相反,排煙口與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小
於1.5m(盡量遠離安全出口);
4)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於10m/s。
7. 利用吊頂空間進行間接排煙時,封閉式吊頂其吊平頂上設置的煙氣流入口的頸部煙氣速度不宜大於2.7m/s,且吊頂應採用不燃燒材料;房間的排煙口設在格柵吊頂內時,吊頂的開孔率不應小於吊頂凈面積的25%。
⑽ 當發生火災時,簡述機械排煙系統的動作報警信號及聯動要求
摘要 機械排煙系統中的常閉排煙閥(口)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開啟功能和就地開啟的手動裝置,並與排煙風機聯動。火警時,與排煙閥(口)相對應的火災探測器探得火災信號發送至消防控制主機,主機發出開啟排煙閥(口)信號至相應排煙閥的火警聯動模塊,由它開啟排煙閥(口),排煙閥的電源是直流24V.消防控制主機收到排煙閥(口)動作信號,就發出指令給裝在排煙風機、補風機附近的火警聯動模塊,啟動排煙風機、補風機。除火警信號聯動外,還可以通過聯動模塊在消防中心直接點動控制,或在消防控制室通過多線控制盤直接手動啟動,也可現場手動啟動排煙風機、補風機。另外設置就地啟停控制按鈕,以供調試及維修用。當火災確認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在15s內聯動開啟同一排煙區域的全部排煙閥(口)排煙風機和補風設施。並應在30s內自動關閉與排煙無關的通風、空調系統。擔負兩個及以上防煙分區的排煙系統,應僅打開著火防煙分區的排煙閥(口),其它防煙分區的排煙閥(口)應呈關閉狀態。系統中任一排煙閥(口)開啟時,相應排煙風機、補風機應能聯動啟動。火警撤銷由消防控制中心通過火警聯動模塊停排煙風機、補風機,關閉排煙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