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檢測設備是什麼
職業健康環境檢測裝置能滿足規程中的要求,准確的測量出影響職工健康的環境粉塵濃度、環境雜訊值、環境溫度、以及環境中一氧化碳、硫化氫、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氨氣等有毒氣體的濃度值。測得上述各環境參數之後根據規程要求,做出相應的措施,更好的保護好礦工的身體健康。該裝置具有體積小、質量輕、檢測參數全、檢測精度高等特點。主要適用於煤礦安監、勞保、通風等部門使用。
『貳』 與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有關的設備有哪些
4.3.1 應優先採用有利於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
按《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 年本) 》的規定,
選擇有利於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包括選擇清潔無害的原
材料,生產工藝密閉化、自動化,勞動者遠距離操作、機械操作,體力勞動強度和緊張度較
小,在整個生產工藝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較小而且容易通過工程技術加以控制。
4.4.4 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設置報警裝置
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是指可能發生毒物、強腐蝕物質、刺激
性物質泄漏等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急性危害的工作場所。
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物質是指那些急性毒性大、刺激作用強和(或)危
害大的,或者短時間接觸可能產生刺激作用、慢性或不可逆的組織損傷、麻醉作用足以增加
可能的意外傷害影響目救能力並降低工作效率的物質。具體有毒有害物質的確定參考《高毒
物品目錄》及 GBZ2.1。
上述報警裝置必須經相關部門檢定通過,並應建立相應的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
班前及定期檢查,及時維修保證報警裝置能夠正常運轉。
4.4.6 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配置沖洗設備
沖洗設備主要指沖眼器、流動水龍頭以及沖淋設備在可能發生皮膚粘膜或眼睛燒灼錢、
有腐蝕性、刺激性化學物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上述沖洗設備,特別強調沖洗設備應用取方便,
且不妨礙工作,保證在發生事故時.勞動者能在 10 秒內得到沖洗。沖洗用水應安全並保證
是流動水。設置沖洗設備的地方應有明顯的標識,醒目易找。
4.4.12 高毒作業場所應設置車間淋浴間
高毒作業應設置車間淋浴間.男女分別設置,淋浴間由更衣間、浴室和管理間組成。淋
俗間內部構造應易於使用清掃衛生設備,並採取防水、防潮、排水和排氣措施。應設置不斷
水的供水設備並保證用水衛生。淋浴器的數量應根據高毒作業的人數確定,一般4-8 人設1
個淋浴器。高毒作業女用浴室不能設浴池。
4.4.13 高毒作業場所應設置更衣室
高毒作業場所應按規定設置更衣室。更衣室應配置閉鎖式衣櫃。更衣室中便服、工作服
應分櫃存放以避免工作服污染便服。離開高毒作業場所時,應更換衣服,不可將工作服帶出
車間。
『叄』 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演習計劃怎麼做
就是根據你企業可能造成環境污染或職業健康危害的事故發生的模擬演習,進行實際演練的具體事件、時間、發生事故的地點等應急演練響應程序的書面計劃。
『肆』 產品設計中如何反應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體現:
1、人機工程學:分析人在各種勞動時的生理變化、能量消耗、疲勞機理以及人對各種勞動負荷的適應能力;設計出合理的能夠降低因為使用產品而導致的人體損耗和傷害。(職業健康安全)
2、安全保護裝置:設計設備時考慮有可能產生的危險並進行裝置保護,比如沖壓設備可以設置紅外感應裝置,當作業人員的手伸入沖壓區域設備就自動停止運轉,必須作業人員雙手按在沖壓區域外的控制按鈕上才會動作;或者由於設備噪音大,使用吸音材料安裝在設備上,減少噪音對人造成的損害等;(職業健康安全)
3、使用再生材料設計製造產品,避免廢棄帶來的環境影響;使用對大氣、水質污染輕的材料製造產品;
這樣類似的方面你可以參照管理體系的條款思考一下,再對照你們生產的產品和工藝,找到幾個亮點
『伍』 企業在健康,安全,環境方面存在的合規化風險有哪些
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3)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管理制度;
(4)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
(5)安全作業管理制度(含八大危險作業);
(6)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7)生產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可做成一個通用制度,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護設施)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
(9)勞動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發放管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包括事故報告制度);
(11)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12)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13)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14)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5)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16)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17)消防管理制度;
(18)禁火、禁煙管理制度(可納入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9)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其他制度:
1、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領導小組)章程;
2、安全責任考核制度(應規定考核職責、頻次、方法、標准、獎懲辦法等);
3、風險評價程序或指導書;
4、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5、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的管理制度;
6、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
7、關鍵裝置、重點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8、監視和測量設備管理制度;
9、生產設施安全拆除和報廢管理制度;
10、承包商管理制度;
11、供應商管理制度;
12、變更管理制度;
13、生產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制度;
14、安全標准化績效考核制度;
15、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評審和修訂管理制度;
16、應急救援管理制度。
(二)工作台帳
1、生產設施台帳(設備設施一覽表、重要設備台帳、特種設備台帳、建構築物台帳、安全設施台帳、監視和測量設備校驗台帳);
其中:
(1)設備設施一覽表(欄目設置應包括設備名稱、工藝位號、規格型號、材質、重量、生產廠家、容積、出廠日期、安裝日期、投產日期、圖號、價格等內容)
(2)重要設備台帳(欄目設置應包括設備位號、設備名稱、按涉及的需求重點進行管理的相關因素(劇毒化學品、重大危險源、重要環境因素、特種設備規范、對關聯系統安全環保重要連帶影較大范圍影響)、生產管理及技術要求、實施情況等內容);
(3)特種設備台帳(欄目設置應包括設備名稱、工藝位號、製造單位、出廠編號、使用證編號、設備注冊代號、定檢日期、檢驗結果、復查日期等內容);
(4)建構築物台帳(欄目設置應包括種名稱、位置、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竣工日期、設計使用年限、佔地面積、結構形式、防火等級等內容);
(5)安全設施台帳(欄目設置應包括種類、名稱、位置、數量、責任人等內容);
(6)監視和測量設備管理台帳(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防雷防靜電等監視測量設備和壓力表、溫度計、液位計等,設置欄目應包括分類、名稱、安裝位置、規格型號、測量范圍、精度等級、編號、製造單位、檢定周期、檢定結果、復檢日期等內容);
2、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台帳(主要包括防塵、防毒、防暑降溫等設施,如沖淋器、洗眼器等;欄目設置應包括:種類、名稱、位置、校驗、維護日期、更新情況、責任人等內容);
3、防護急救器具台帳(如空氣呼吸器等,欄目設置應包括器材名稱、使用單位、存放位置、數量、保管負責人、領取時間、使用維護情況等內容);
4、個體防護用品發放台帳(記錄發放和更換等情況);
5、安全警示標識台帳(包括標識類別、標識名稱、單位、設置地點、設置時間、數量、維護責任人等內容);
6、滅火器材台帳(欄目設置同上);
7、事故台帳(內容包括事故時間、事故類別、傷亡人數、損失大小、事故經過、救援過程、事故教訓、「四不放過」處理等內容);
8、隱患整改台帳(應含隱患名稱、檢查日期、原因分析、整改措施、計劃完成日期、整改負責人、整改確認人、確認日期等項目內容);
9、安全檢查台帳(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形式、檢查對象、參加人員、發現問題及處理情況等內容);
10、各類作業證審批台帳(按作業類別分別設立台帳);
11、安全費用提取及使用台帳(安全費用包括: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安全檢查與評價,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評估、整改監控,安全技能培訓,應急演練發生的費用等);
12、新職工三級安全教育台帳(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文化程度、人廠時間、車間或部門、工種、培訓學時(廠級、車間、班組)、考試績[廠級、車間、班組);
13、特種作業人員台帳(包括單位、工種、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專業工齡、培訓單位、考核成績含理論和實作、取證時間、復審時間、發證編號等內容);
14、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台帳(企業對全體從業人員包括其他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的教育情況,);
15、轉崗、復工及「四新」安全教育台帳(車間級,欄目設置應包括培訓類別、培訓時間、培育對象、考核情況、講課人等內容)
16、外來施工單位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台帳(廠級、車間級);
17、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台帳(廠級、車間級);
18、工業衛生監測台帳(包括日期、車間或部門、項目、監測點、監測結果等內容);
19、職業衛生體檢台帳(檢查項目、受檢單位、體檢時間、受檢人數、合格率、體檢機構等內容);
20、其它台帳,如重大危險源台帳、危險化學登記台帳等,原則上有記錄就應有管理台帳。
(三)檔案
1、重大危險源檔案(包括危險物質名稱、數量、性質、位置、管理人員、管理制度、評估報告、檢測報告等);
2、重大隱患檔案(包括重大隱患評價報告與技術結論、評審意見、隱患治理方案(五定)、竣工驗收報告);
3、特種設備檔案(包括特種設備原始資料和檢維修資料、注冊登記證、定期檢驗檢測報告等);
4、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檔案(一人一檔,可做成員工安全培訓登記表,包括姓名、身份、培訓時間(開始時間、結束時間)、培訓班名稱、培訓內容、舉辦單位、考核成績等內容);
5、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檔案(包括名錄(危險物質名稱、數量、性質、位置)、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報告等);
6、承包商檔案(包括承包商資格預審、選擇,承包商開工前准備的確認和承包商表現評價、續用等資料);
7、供應商檔案(包括供應商資格預審、選擇,供應商續用評價和經常識別與采購有關的風險等資料);
8、化學品檔案(包括1、化學品普查表2、化學品建檔登記表3、危險性不明的化學品鑒別分類報告(若有)4、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5、非危險品的理化、燃爆數據和危害);
9、職業衛生檔案(包括1、職業**害項目申報表,2、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救援預案,3、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4、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評價結果(報告),5、職業病防護設施台帳,6、勞動者個人防護用品台帳);
10、從業人員健康監護檔案(包括1、勞動者的職業史和職業中毒危害接觸史,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監測結果,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4、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四)計劃、總結
1、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公司及所有部門均應有計劃,公司的計劃應包括安全投入計劃,當然安全投入計劃也可單列);
2、年度綜合檢修計劃(含安全設施檢維修計劃,計劃應做到「五定」:定檢修方案、檢修人員、安全措施、檢修質量、檢修進度)、檢修方案;
3、安全培訓教育計劃(可單列,也可納入安全工作計劃);
4、年度職業衛生防治計劃(也可納入年度安全工作計劃);
5、安全檢查計劃(每次綜合檢查及專項檢查前,年初應有個總計劃可納入安全工作計劃);
6、班組活動計劃(可每季度制定);
7、隱患整改計劃(方案);
8、公司及所有部門均應有年度工作總結;專項安全活動結束後也應有總結。
(五)應急預案及演練
1、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可與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合並,即可做成綜合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
3、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
公司應急預案,應整合成一個有機整體。
4、應急預案評審記錄;
5、應急預案備案證明(上級部門及協作單位簽收記錄);
6、應急須知向社會告知(如信息卡及發放記錄);
7、應急救援預案培訓記錄;
8、應急演練方案;
9、應急演練記錄;
10、應急演練效果評價報告;
(六)原始記錄
1、安全會議記錄(安委會例會、安全員例會、生產經營調度會等);
2、廠、車間值班記錄;
3、安全目標完成的考核記錄;
4、安全責任考核記錄(安全獎懲原始記錄);
5、作業活動清單;
6、設備設施清單;
7、工作危害分析(jha)及風險評價表(記錄);
8、安全檢查表分析(scl)及風險評價表(記錄);
(危害辨識及風險評價清單或報告)
9、重大風險及控制措施清單;
10、風險評價結果培訓記錄(以班組為單位組織的,可記入班組活動記錄中);
11、年度風險評價(評審)及風險控制效果評審(檢查)記錄(報告);
12、重大危險源定期檢測(報告)記錄;
13、重大危險源評估報告;
14、重大危險源監控記錄;
15、企業適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清單(及更新記錄);
16、企業適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宣傳、培訓記錄(在會議、班組活動記錄中有也可以);
17、企業適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向相關方傳達的記錄;
18、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評價報告(每年至少次);
19、不符合項原因和責任分析及整改落實情況記錄;
20、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定期評審記錄;
21、安全培訓教育計劃變更記錄;
22、從業人員(含管理人員)上崗前培訓及年度再教育考試(核)記錄;
23、「四新」培訓考試(核)記錄;
24、新職工「三級」安全教育記錄;
25、轉崗、復工二、三級安全教育記錄;
26、外來參觀、學習人員安全須知培訓記錄;
27、外來施工單位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記錄(廠級、車間級);
28、班組安全活動記錄;
29、安全培訓教育需求識別記錄(包括所有基層單位);
30、安全培訓教育效果評價報告(記錄);
31、安全設施專人管理(檢查)記錄(可納入安全員檢查表、所在崗位負責人檢查記錄);
32、安全設施檢修記錄;
33、安全閥、壓力表校驗記錄(可製成表格形式,壓力表校驗記錄表應包括名稱、安裝位置、測量范圍、精度等級、編號、製造單位、校驗日期、紅線位置等內容;安全閥校驗記錄應包括安裝位置、安全閥型號、工作壓力、起跳壓力、回座壓力、校驗日期、校驗結果、下次校驗日期等內容);
34、防雷防靜電、易燃有毒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測量校驗記錄(報告);
35、安全聯鎖裝置試驗維護記錄;
36、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承包人承包點安全活動記錄;
37、關鍵裝置、重點部位年度安全檢查報告;
38、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考核承包人到位情況記錄;
39、檢維修記錄(包括年度(月)綜合檢修計劃、日常檢維修計劃的落實情況);
40、檢維修交出及驗收單;
41、有關管理部門(如安全部門)對檢維修現場檢查記錄;
42、作業許可證存根(包括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破土、臨時用電、盲板抽堵、斷路、登高、起重作業等);
43、作業風險分析記錄(可與作業證記錄合並);
44、承包商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檢查)記錄;
45、危險化學品出入庫記錄;
46、變更(人員、工藝、技術、設施、機構等)申請及驗收表(記錄);
47、應急咨詢服務值班記錄;
48、「一書一簽」培訓記錄;
49、產品「一書一簽」發放記錄;
50、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記錄;
51、勞動防護用品(器具)定期校驗及檢查記錄;
52、應急搶險與救援記錄、防護器具使用情況記錄;
53、應急救援器材檢查維護記錄(可放在專櫃中,定期收集存檔);
54、安全警示標志標識檢查維修記錄;
55、各類安全檢查表(記錄);
56、隱患整改通知書;
57、隱患整改驗收及實施效果驗證記錄;
58、安全標准化績效考核記錄。
(七)其它資料
1、安全標准化實施方案及推進過程相關資料;
2、文件化的安全生產方針、目標;
3、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承諾書(親筆簽名);
4、企業各級、各類人員年度安全目標責任書(內容有針對性,不能千篇一律);
5、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書面文件;
6、安全管理網路體系框圖;
8、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
9、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合格證書;
10、安全費用提取的標准資料;
11、工傷保險繳費憑證;
12、生產設施建設「三同時」文件、建設「六階段」的資料和審查意見;
13、各種報警器、檢測儀器的說明書;
14、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計、液位計等安全附件的技術資料;
15、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報告;
16、多個承包商交叉作業的安全管理協議(可寫入合同中);
17、生產設施拆除方案、風險評價以及報廢驗收資料;
18、承包商施工現場管理情況的資料(入廠證管理、培訓教育管理、各種作業活動相關手續的管理、施工人員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安全設施管理、安全聯席會議管理、安全檢查管理等);
19、職業危害申報表;
20、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含未遂事故)。
(八)安全檢查表
1、各級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和日常檢查的《安全檢查表》(檢查表應至少包括檢查項目、檢查標准、檢查方法等)。
『陸』 職業健康管理名詞解釋
1 職業健康管理
【職業衛生】以職工的健康在職業活動過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為目的的工作領域及在法律、技術、設備、組織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採取的相應措施。來源:職業安全衛生術語,GB/T 15236-94。
【職業健康監護】以預防為目的,根據勞動者的職業接觸史,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的醫學健康檢查和健康相關資料的收集,連續性地監測勞動者的健康狀況,分析勞動者健康變化與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系,並及時地將健康檢查和資料分析結果報告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以便及時採取干預措施,保護勞動者健康。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離崗後醫學隨訪以及應急健康檢查。來源: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07。
【職業健康監護種類】分為上崗前檢查、在崗期間定期檢查、離崗時檢查、離崗後醫學隨訪和應急健康檢查五類;來源: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07。
【觀察對象】指具有頭痛、頭暈、記憶力減退、失眠、乏力、心悸、多汗等神經衰弱綜合征及植物神經功能紊亂的症狀,可列為觀察對象,來源:職業性溶劑汽油中毒診斷標准及處理原則,GB8785-88。
【職業禁忌證】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於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來源: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07。
【職業病】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來源: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07。
【傳染病】指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檢疫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國務院確定和公布的其他傳染病。監測傳染病,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確定和公布。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職業病危害因素】指勞動者職業活動中可能在作業場所接觸到的粉塵、化學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有害因素;來源:安監總職安〔2007〕20號。
【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來源:石油企業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監測、評價規范,SY6284-2008。
【臨時性工作場所】一年內聯系生產不足3個月或者一年內間斷生產不足4個月的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來源:石油企業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監測、評價規范,SY6284-2008。
【檢測點】在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中根據檢測目的和現場調查的結果,選出的作為長期或定期測定的有代表性的作業點;來源:石油企業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監測、評價規范,SY6284-2008。
【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以時間為權數規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許接觸濃度,PC-TWA;來源:石油企業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監測、評價規范,SY6284-2008。
【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許段時間(15min)接觸的濃度;來源:石油企業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監測、評價規范,SY6284-2008。
【最高容許濃度】工作地點、在一個工作日內、任何時間有毒化學物質均不應超過的濃度;來源:石油企業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監測、評價規范,SY6284-2008。
【超限倍數】對未指定PC-TWA的化學有害因素,在符合8h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的情況下,任何一次段時間(15min)接觸的濃度均不應超過的PC-TWA的倍數值;來源:石油企業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監測、評價規范,SY6284-2008。
【作業場所劃分原則】根據生產規模、工藝及作業人員等情況劃分。
(一)一種生產作業如同時產生多種職業病危害因素,以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來確定作業場所種類。
(二)在同一車間(空間)內,存在同一性質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採取流水方式,且每道工序(工段)的作業點及作業人員又相對固定,每道工序(工段)為一個作業場所。
(三)在同一車間(空間)內,存在同一性質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生產規模較小,或作業工人同時完成多道工序作業,則以整個廠房(空間)為一個作業場所。
(四)凡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設備,一般以單台劃分場所,多台設備產生同一性質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而又互相影響時,可劃為一個作業場所。
(五)野外作業或作業地點不固定但有相對固定的設備,按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源劃分作業場所;沒有相對固定的設備,按作業單位劃分作業場所。來源:質安字〔2004〕78號,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規范。
【檢測點設置原則】作業場所必須設檢測點,檢測點設置應選擇有代表性的工作地點,其中必須包括空氣中待測物濃度最高、職工接觸時間最長的工作地點。檢測點確定後,應繪制檢測點方位平面圖。
(一)同一作業場所,同一有害因素,不同工種、不同設備、不同工序,須分別設檢測點。
(二)同一作業場所,同一有害因素,同一工種、同類設備或相同操作,至少設1個檢測點。有多台同類設備時,一般3台以下設1個檢測點,4-10台設2個檢測點,10台以上至少設3個檢測點。
(三)同一作業場所,不同有害因素,須分別設檢測點。
(四)移動式有塵毒危害作業,可按經常移動范圍長度,10m以下設1個檢測點,10m以上設2個檢測點,依次類推。
(五)儀表控制室和職工休息場所,面積在20m2以下的,設置1個檢測點;20m2以上的,設置2個檢測點。
(六)物理因素檢測點應根據相應的測試規范要求定點。
(七)對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進行衛生學效果評價時,根據情況確定檢測點,但改進前後檢測點應盡可能一致。來源:質安字〔2004〕78號,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規范。
【生產性粉塵】指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能較長時間浮游在空氣中的固體微粒;來源: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GB 5817-86。
【總粉塵】指可進入整個呼吸道(鼻、咽和喉、胸腔支氣管、細支氣管和肺泡)的粉塵,簡稱總塵。技術上系用總粉塵采樣器按標准方法在呼吸帶測得的所有粉塵;來源: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 化學有害因素,GBZ 2.1-2007。
【呼吸性粉塵】按呼吸性粉塵標准測定方法所採集的可進入肺泡的粉塵粒子,其空氣動力學直徑均在7.07μm以下,空氣動力學直徑5μm粉塵粒子的采樣效率為50%,簡稱「呼塵」;來源: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 化學有害因素,GBZ 2.1-2007。
【接觸生產型粉塵的作業】工人在有生產型粉塵的工作地點,從事生產勞動的作業;來源: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GB 5817-86。
【工作地點】指勞動者從事職業活動或進行生產管理而經常或定時停留的崗位作業地點;來源: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 化學有害因素,GBZ 2.1-2007。
【接塵時間】指在一個工作日內實際接塵作業時間;來源: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GB 5817-86。
【工人接塵時間肺總通氣量】指工人在一個工作日的接塵時間內吸入含有生產性粉塵的空氣總體積;來源: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GB 5817-86。
【生產性粉塵濃度超標倍數】在工作地點測定空氣中粉塵濃度超過該生產性粉塵的最高容許濃度的倍數。每個采樣點的樣品不得少於五份,取其超標倍數的算術平均值表示;來源: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GB 5817-86。
【放射工作單位】指開展下列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和放射源)的生產、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理;
(二)射線裝置的生產、使用和維修;
(三)核燃料循環中的鈾礦開采、鈾礦水冶、鈾的濃縮和轉化、燃料製造、反應堆運行、燃料後處理和核燃料循環中的研究活動;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和放射工作場所的輻射監測;
(五)衛生部規定的與電離輻射有關的其他活動。來源: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55號。
【放射工作人員】指在放射工作單位從事放射職業活動中受到電離輻射照射的人員;來源: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55號。
【勞動防護用品】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並公布;未列入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來源:《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1號。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是確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准許生產經營單位配發和使用該勞動防護用品的憑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兩部分組成。來源: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施細則。
【勞動防護服裝「四統一」】指統一性能、款式、顏色、標示;來源:中國石油天然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中油質安字[2004]672號。
【職業衛生檔案】是在企業職業衛生管理、職業病防治以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中形成的,能夠准確、完整反映職業衛生工作全過程的各類文件材料,是職業病防治過程的真實記錄和反映,是企業職業健康管理的重要基礎信息資料;來源: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質安字〔2005〕56號。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指為實施職業病防治法服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機構,來源:衛生部令第31號。
【建設項目】指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是指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項目。來源: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49號。
『柒』 駕駛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職業健康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員勞保用品有哪些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一、 管理職責: 1、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中國救治措施等內容。 2、為保證各參建職工的安全,項目分部統一購置職業防護用品,保障勞動者在職業勞動中免受職業危害因素對其健康的影響,對機體暴露在有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的部位,採用相應的防護用品進行保護。 3、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4、對參建人員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5、施工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採取臨時防護措施,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後及時恢復原狀。經工藝改革已消除了職業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經所在地同級監管部門確認,並在職業健康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6、對施工中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為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准和衛生要求的防護用品。 二、防護用品使用: 1、防護用品分類: 根據防護用品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功能和作用,用於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個人防護用品主要有以下五類: (1)呼吸器官防護用品類; (2)眼、面防護用品類; (3)聽覺器官防護用品類; (4)皮膚保護用品類; (5)其他用品類。 2、各分部在使用防護用品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選用的防護用品應當能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 (2)向勞動者配發足夠數量的防護用品; (3)當與勞動者簽訂防護用品使用責任書。 三、職業健康事故: 1、事故報告: (1) 發生職業健康事故時,立即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2) 職業健康事故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採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 (3) 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2、職業健康事故處理:發生職業健康事故時,各分部應當根據情況立即採取以下緊中國措施: (1) 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 疏通應中國撤離通道,撤離作業人員,組織泄險; (3) 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4)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中國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5) 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 (6) 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事故發生情況、有關材料和樣品; (7) 落實衛生等部門要求採取的其他措施。 3、事故的應中國救援保障:對可能發生有損職業健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各分部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中國救用品、沖洗設備、應中國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四、可能發生的職業病預防措施 (一)接觸各種粉塵,引起的塵肺病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加強水泥等易揚塵的材料的存放處、使用處的揚塵防護,任何人不得隨意拆除,在易揚塵部位設置警示標志。 2、個人防護措施:落實相關崗位的持證上崗,給施工作業人員提供揚塵防護口罩,杜絕施工操作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項目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工人作業場所的揚塵防護措施的落實,檢查個人揚塵防護措施的落實,每月不少於一次,並指導施工作業人員減少揚塵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二)電焊工塵肺、眼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為電焊工提供通風良好的操作空間。 2、個人防護措施:電焊工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佩戴有害氣體防護口罩、眼睛防護罩,杜絕違章作業,採取輪流作業,杜絕施工操作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項目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工人作業場所的通風情況,個人防護用品的佩戴,8小時工作制,及時制止違章作業。 (三)直接操作振動機械引起的手臂振動傷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在作業區設置防職業病警示標志。 2、個人防護措施:機械操作工要持證上崗,提供振動機械防護手套,採取延長換班休息時間,杜絕作業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警示標志的懸掛,工人持證上崗,防震手套佩戴,工作時間不超時等情況。 (四)油漆工、粉刷工接觸有機材料散發不良氣體引起的中毒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加強作業區的通風排氣措施。 2、個人防護措施:相關工種持證上崗,給作業人員提供防護口罩,採取輪流作業,杜絕作業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作業場所的良好通風,工人持證上崗,佩戴口罩,工作時間不超時,並指導提高中毒事故中職工救人與自救的能力。 (五)接觸雜訊引起的職業性耳聾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在作業區設置防職業病警示標志,對噪音大的機械加強日常保養和維護,減少噪音污染。 2、個人防護措施:為施工操作人員提供勞動防護耳塞,採取輪流作業,杜絕施工操作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作業場所的降噪音措施,工人佩戴防護耳塞,工作時間不超時。 (六)長期超時、超強度地工作,精神長期過度緊張造成相應職業病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提高機械化施工程度,減小工人勞動強度,為職工提供良好的生活、休息、娛樂場所,加強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 2、個人防護措施:不盲目搶工期,即使搶工期也必須安排充足的人員能夠按時換班作業採取8小時作業換班制度,及時發放工人工資,穩定工人情緒。 3、檢查措施:工人勞動強度適宜,文明施工,工作時間不超時,工人工資發放情況。 (七)高溫中暑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在高溫期間,為職工備足飲用水或綠豆水、防中暑葯品、器材。 2、個人防護措施:減少工人工作時間,尤其是延長中午休息時間。 3、檢查措施:夏季施工,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飲水、防中暑物品的配備,工人勞逸適宜,並指導提高中暑情況發生時,職工救人與自救的能力。 五、職業健康保障措施: 1、操作人員培訓合格後上崗,組織定期訓練。 2、崗位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按時、按點進行檢查。 3、化學品工段禁止煙火,並嚴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4、定期進行安全衛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並做好檢查記錄
『捌』 建築工地環保用什麼環境檢測裝置有嗎
建築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要按照《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要對室內環境質量驗收,委託經過考核認可的檢測對建築工程室內氡、甲醛、苯、氨、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BF] (TVOC) [BFQ]的含量指標進行檢測。建築工程室內有害物質進行檢測。建築工程室內有害物質含量指標不符合《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規定的,不得投入使用。
從事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檢測的要經過有關部門認定後,方可從事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檢測。
依據上述規定,現在商品房在交付使用的時候,應該提供室內環境檢測報告。消費者可以向開發商要求查閱。如果消費者認為所購房屋的室內環境不能達到《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的要求的,可以委託專業實施檢測。
為規范室內空氣檢測市場,國家認監委發出了《關於對室內空氣質量檢測開展計量認證的通知》明確規定,從事室內空氣檢測應通過計量認證,並由國家認監委統一向社會進行公布。消費者要找具有國家認可資質的檢測專業進行檢測,經過採集樣本和分析樣本後,由這些專業出具檢測報告。有些專業在檢測後還可以提供空氣質量的改善方案,由環保專家根據您的室內空氣質量現狀做出有針對性的改善方案。專業測量是收費的,這些費用需要消費者先行支付。
『玖』 組織如何不斷改善工作環境中的職業健康安全等條件
4.4 工作場所管理
4.4.1 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應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
職業接觸限值是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接觸限制量值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過程中長期反復
接觸,對絕大多數接觸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許接觸水平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應符合 GBZ2.1,
GBZ2.2 的要求。
4.4.2 生產布局合理
生產布局應按照 GBZ1 的規定,盡量考慮機械化、自動化和遠端操作,加強密閉,避免
直接操作。並應結合生產工藝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生產布局應包括總體布局和車間內生產
工藝設備的布局。
總體布局又包括平面布置和豎向布置。平面布置廠房或車間時,應重點考慮在滿足主體
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將污染危害嚴重的設施遠離非污染設施.雜訊聲級高的車間與低的車間
分開,熱加工車間與冷加工車間分開,產生粉塵的車間與產生毒物的車間分開,並在產生職
業病危害的車間與其他車間及生活區之間設置一定的衛生防護綠化帶廠房為多層建築物豎
向布置時,放散熱和有害氣體的生產作業應布置在建築物的高層;雜訊與和振動較強的設備
應放置在底層;含有揮發性氣體、蒸氣的廢水排放管道不能通過儀表控制室和休息室等生活
用室的地面下。
車間內生產工藝設備布局應重點考慮達到防塵、防毒、防暑、防寒、防雜訊與振動、防
電離輻射、防非電離輻射等的要求。
4.4.3 有害和無害作業分開
產生粉塵、毒物的工作場所,其發生源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逸散不同有毒物質的
生產過程布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時,毒性大的作業與毒性小的作業應隔開,無毒的作業和有毒
的作業應隔開;粉塵、毒物的發生源應布置在工作地點的自然通風的下風側;如布置在多層
建築物內時,逸散有害氣體的生產過程應布置在建築物的上層。如必須布置在下層時.應來
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層的空氣。
無毒和有毒作業的分開方式可以採取有毒作業密閉化、管道化,或者將有毒作業局限在
某個獨立的操作間,並採取通風凈化的方式將有毒氣體排出。
4.4.4 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設置報警裝置
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是指可能發生毒物、強腐蝕物質、刺激
性物質泄漏等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急性危害的工作場所。
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物質是指那些急性毒性大、刺激作用強和(或)危
害大的,或者短時間接觸可能產生刺激作用、慢性或不可逆的組織損傷、麻醉作用足以增加
可能的意外傷害影響目救能力並降低工作效率的物質。具體有毒有害物質的確定參考《高毒
物品目錄》及 GBZ2.1。
上述報警裝置必須經相關部門檢定通過,並應建立相應的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
班前及定期檢查,及時維修保證報警裝置能夠正常運轉。
4.4.5 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配置現場急救用品
現場急救用品包括發生事故時急救人員所用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如攜氣式呼吸器、
全封閉式化學防護服、防護手套、防護鞋靴等:以及對被救者施救所需的急救用品,如做人
工呼吸所需單向閥防護口罩、現場止血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給氧器,有特殊需求的可配備
急救車、防護小葯箱等。
急救用品的配置應根據現場防護的需要,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考慮生產條件、化學物質
的理化性質和用量。急救用品應存放在車間內或臨近車間的地方,一旦發生事故.應保證在
10 秒內能夠獲取。急救用品存放地的醒目位置應有警示標識,確保勞動者知曉。應使勞動
者掌握如何使用急救用品。
上述現場急救用品應安全有效,並應建立相應管理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每日巡
檢,及時維修或更新,保證現場急救用品的安全有效性。
4.4.6 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配置沖洗設備
沖洗設備主要指沖眼器、流動水龍頭以及沖淋設備在可能發生皮膚粘膜或眼睛燒灼錢、
有腐蝕性、刺激性化學物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上述沖洗設備,特別強調沖洗設備應用取方便,
且不妨礙工作,保證在發生事故時.勞動者能在 10 秒內得到沖洗。沖洗用水應安全並保證
是流動水。設置沖洗設備的地方應有明顯的標識,醒目易找。
上述沖洗設備應保證能正常使用,並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每
日巡檢,及時維修。
4.4.7 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配置應急撤離通道
應急通道須保持通暢,設置應急照明設施,並在醒目位置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撤離通
道的寬窄應根據需要設置,如需用車輛、擔架的,寬度應能保證車輛、擔架順利通過。
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定期檢查,保證應急通道暢通。
4.4.8 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配置必要的泄險區
根據生產條件、所使用化學品的理化特性和用量考慮泄險區設置的位置、大小和選材。
泄險區周圍不能存在可能與排放到泄險區的有毒有害物質發生易燃、易爆等化學反應的物質
泄險區四周的選材不應與泄險物發生反應,泄露物質和沖洗水應納入工業廢水處理系統。
應在泄險區周圍的醒目位置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以及中文警示說明. 定期泄險要在中文
警示說明中說明定期泄險的時間、泄險的物質和注意事項;事故性泄險應制定泄險預案,明
確泄險的條件、泄險命令的發布人、泄險時如何進行人群疏散、泄險物質的無害化處理、消
除發生次生事故的危險、泄險後的善後處理工作還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相關人員負責
泄險的日常管理,並保證無關人員不能進入泄險區。
『拾』 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和管理方案、職業危害防治措施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精神,特製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
1、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2、公司職工、臨時工、民工都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3、前期預防
公司下屬單位(項目部)提供給職工的工作場所環境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1)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
(2)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3)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4)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5)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於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公司下屬單位(項目部)應當採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1)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5、公司下屬單位(項目部)必須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並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公司下屬單位(項目部)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6、公司下屬單位(項目部)應當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7、如果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施工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8、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公司下屬單位(項目部)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9、公司下屬單位(項目部)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10、公司下屬單位(項目部)應當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公司職業衛生檔案;
11、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採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後,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12、公司下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13、對採用的技術、工藝、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公司下屬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隱瞞其危害而採用的,對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後果承擔責任。14、項目部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等如實告知施工人員,並實行交底簽字後方可上崗,不得隱瞞或者
15項目部對施工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施工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16、項目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17、施工人員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18、項目部組織施工人員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施工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項目部承擔;
項目部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施工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施工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施工人員,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19、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項目部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公司領導,啟動應急預案;
20、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項目部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4)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5)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6)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職業衛生制度
為認真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特製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生產主管經理為首,行政部、生產部、醫務室、總工會和各子公司生產廠相關領導組成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各子公司、部門、車間設立以主管領導為主的專(兼)職職業衛生管理組織,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各部門的安全員為職業衛生的專(兼)職監督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監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職工的職業衛生檔案和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存;做好新職工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健康教育和培訓,使職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崗位的職業危害因素,並掌握職業衛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項,杜絕和減少職業性危害。
四、按規定向職工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積極採用新工藝,選用新設備,改善工作條件,杜絕「跑、冒、滴、漏」,實行清潔化生產,從源頭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
五、經常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定期請由依法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其結果定期向職工公布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1) 新職工入廠後,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症患者的工作。
2) 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冊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3) 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的人員,可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性療養等措施。對患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症者,應及時調離。
4) 職業病的范圍和診斷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5) 當定期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
6)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職業衛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職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安全生產,走可持續發展道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國石化集團公司所屬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職業衛生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總部監督、企業負責、分級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體制。企業內部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相互協作,做好職業衛生工作。
第四條 企業職業衛生工作實行一把手負總責,企業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對本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與考核負責。
第五條 職業衛生工作是企業安全、健康、環境(HSE)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在執行HSE管理體系過程中,必須按本規定做好職業衛生有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依法維護職工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組織實施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
第七條 企業對在職業衛生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或單位給予獎勵。
第二章 機構與管理
第八條 集團公司安全環保局在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監督委員會的領導下,主管職業衛生工作。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中心在安全環保局領導下,負責職業衛生日常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九條 企業安全生產監督委員會負責指導職業衛生工作,企業應有領導分管職業衛生工作,各企業的安全(環保)部門是本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主管機構。
第十條 在將醫療衛生機構交地方的過程中,企業現有的職業病防治專職技術服務機構應予以保留。
第十一條 企業內部應建立職業衛生「管理網路」,負責各級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建立職業衛生工作例會制度。制定計劃,研究工作,布置任務,通報企業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監測、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及勞動防護檢查考核、職業衛生隱患檢查及治理等情況。
第十三條 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職工能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的有關待遇。
第十四條 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包括健康監護費、職業病診療康復傷殘費、塵毒監測儀器設備購置費、監測費、職業衛生宣傳教育費、培訓費、管理費、職業病危害治理費、職業病危害調查費、職防科研費等)應列入企業年度資金計劃,專款專用,其經費支出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十五條 企業工會、人事、勞資、生產、技術和設備等管理部門,在其崗位責任制中應列入相關的職業衛生責任條款,協助作好職業衛生工作。
第三章 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
第十六條 企業應加強新建及改、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應建立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審批程序,企業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參加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
第十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法規的要求,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開展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有關工作,並按有關規定報批。建設項目在設計階段,設計單位應充分考慮和落實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中提出的有關建議和措施,企業應同時建立相應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等檔案。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工作,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職業衛生驗收手續,對不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標准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整改直至達標,否則不得投入生產。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企業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模擬演練,同時進行講評並持續改進。
第二十條 建立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發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情況和中毒事故時,應及時報告集團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門,准確提供有關情況,並配合做好救援救護及調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做好防塵、毒、射線、雜訊以及防氮氣窒息等防護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於完好狀態,未經主管部門允許,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企業應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為職工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企業應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台賬。
第二十二條 企業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亦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三條 對可能造成職業病或職業中毒的作業環境、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或擴大的職業衛生隱患,應納入企業安全隱患治理計劃,按《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管理規定》(中國石化安[2004]166號)和《事故隱患限期整改責任制》(中國石化安[2002]250號)執行,並由各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牽頭負責整改。
第四章 勞動用工及職業健康檢查管理
第二十四條 企業在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後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企業違反此規定,職工有權拒簽勞動合同,企業不得解除終止原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企業所有員工都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責任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並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六條 企業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和退休職業健康檢查,以及特殊作業體檢。企業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症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 企業人事部門應根據新招聘及調換工種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以及職防部門鑒定意見安排其相應工作。
第二十九條 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職業病者,患者所在企業應根據職防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安排其調離原有害作業崗位、治療、診斷等,並進行觀察。
第三十條 企業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國家規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檔案內容應包括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第三十一條 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並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十二條 體檢中若發現群體反應,並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對生產作業場所進行勞動衛生學調查,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條 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並由職防部門自體檢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反饋給有關單位並通知體檢者本人。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嚴格執行女工勞動保護法規條例,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特別繁重或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周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第五章 作業場所管理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建立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考核制度。定期對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與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匯報,並向員工公布。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加強對工藝設備的管理,對易產生泄漏的設備、管線、閥門等應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杜絕或減少跑、冒、滴、漏。企業在生產活動中,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第三十七條 企業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作業場所應立即採取措施,加強現場作業防護,提出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嚴重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場所,必須停止生產運行,採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第三十八條 企業要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
第三十九條 企業要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識、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櫃,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
第四十條 生產崗位職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嚴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試劑和儀器設備,嚴禁用有毒有害溶劑洗手和沖洗作業場所。
第四十一條 加強對檢維修場所的職業衛生管理。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生產裝置,在制定停車檢修方案時,應有職防人員參與,提出對塵、毒、雜訊、射線等的防護措施,確定檢維修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范圍和要點。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裝置檢維修現場應嚴格設置防護標志,應有相關人員做好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工作。
第四十二條 要加強檢維修作業人員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現場沖洗設施完好情況的檢查。
第四十三條 對承擔檢維修的特殊工種(放射、電焊、高空作業等)人員,必要時需組織檢維修前體檢,發現健康狀況不適者,應立即通知不得從事該項工作,避免職業傷害。
第四十四條 要加強檢維修現場塵毒檢測監控工作。企業應根據檢維修現場情況與職防部門聯系檢測事宜,隨時掌握現場塵毒濃度,及時做好防護工作。
第四十五條 做好檢維修後開工前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防護效果鑒定工作,重點對檢維修後的放射源防護裝置、防塵防毒防雜訊衛生設施的整改等情況進行系統檢查確認,減少開車運行時的意外職業傷害。
第四十六條 企業應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第六章 職業病診斷與管理
第四十七條 職業病的診斷與鑒定工作由企業統一管理。職業病診斷和鑒定由企業和當事人如實提供有關職業衛生情況,按法定程序取得職業病診斷、鑒定的有關資料。
第四十八條 企業要加強對職業病病人的管理,實行職業病病人登記報告管理制度,發現職業病病人時,要按有關規定向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集團公司安全環保局等報告。
第四十九條 企業應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醫療和療養。對在醫療後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在原崗位作業或工作的,由職防部門提出調整崗位意見後,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 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復和復查等費用以及傷殘後有關待遇和社會保障,應依照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應及時進行診斷,在其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按職業病待遇辦理,同時在此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七章 職業健康教育與培訓
第五十二條 企業安全生產監督委員會應定期研究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各級領導和崗位職工都必須熟悉本崗位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職責,掌握本崗位及管理范圍內職業病危害情況、治理情況和預防措施。
第五十三條 企業主管部門要組織對職業衛生管理人員進行職業衛生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工作。結合生產實際,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習,舉辦專題培訓班和學習講座,提高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十四條 企業要對全體職工進行職業病防治的法規教育和基礎知識培訓與考核。要組織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國家的職業病防治法規、條例及中國石化的規章制度,樹立法制觀念,提高遵紀守法意識。班組每季度在安全活動中安排一次職業衛生知識學習活動,並做好記錄。第五十五條 生產崗位管理和作業人員必須掌握並能正確使用、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掌握生產現場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開展相應的演練活動。
第五十六條 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職工必須接受上崗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規教育、崗位勞動保護知識教育及防護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第五十七條 企業要做好生產檢維修前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結合檢維修過程中會產生和接觸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可能發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點掌握自我防護要點和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情況下的緊急處理措施。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企業對外來施工人員和長期僱用的勞務工的職業衛生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對放射線、雜訊、硫化氫、氫氟酸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管理,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各企業應按照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六十一條 銷售企業由油品銷售事業部參照本規定,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防治措施
1、職業危害因素產生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各部門要以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監督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宣傳教育,普及預防知識,加強個人防護,開展群眾性的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組織體系和責任制。公司建立以總經理為第一責任人,質量、安全、工會負責監督管理,各部門負責人、各部門經理、項目部的項目經理對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責任。
3、職業病防治工作所需的費用在施工安全措施費中列支。
4、項目工程施工,必須將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對易發生急性中毒和其他急性職業病的作業場所,項目部需配備相應的急救設備、設施、葯品,應制定專項施工措施及應急預案。
5、加強機電設備的管理,防止有害、有毒物的跑、冒、滴、漏,污染環境,要採取通風法、排毒、降噪、隔離等技術性措施來降低或消除生產性有害因素。
6、對施工現場易有毒、有害氣體類等有害因素,加強監測管理,配備齊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需加強對個人防護,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教育,合理安排員工休息,注意營養,增強機體對有害物質的抵抗能力,防止有害物質進人體內。
7、高溫季節合理安排生產,避免高溫作業施工,並配備相應的防暑用品以防中暑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發生。女職工在孕期、經期、產期、哺乳期,禁止安排其重體力作業、夜間嚴禁安排值班。
8、采購設備和材料,優先採用有利於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工藝、新技術和新材料,對確實需要使用存在有職業病危害設備和化學材料的,應該註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規程、維護和使用方法,並應提供相應的防護和應急措施。
9、各部門對施工現場採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止職業病的要求,不合格產品,禁止使用。
10、在公司的各項生產活動中,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嚴格培訓,持證上崗。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的職業健康安全衛生制度,防止發生意外事故。要將各項控制、消除職業病危害的措施落實到每一個單位,每一個崗位,每一個人。
11、對違反本規定而造成職業病事故的,將追究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並作出相關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