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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電站的防雷接地技術
摘要:詳細分析了雷擊發生時,變電站電氣設備可能受到的干擾和損
害,提出了在變電站設計時應採取的防雷保護措施。
關鍵詞:變電站、雷擊、電磁干擾、等電位、接地裝置
1、提出問題
沿海地區的年雷暴日高,發生雷擊事故的概率大。因此,在變電站的
設計過程中,為保護變電站的設備安全,提高其供電可靠性,優化防
雷設計方案,加強變電站的防雷安全措施,最大程度的減少雷擊事故
的發生,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本文僅對變電站內的電氣設備、控制保護系統的防雷保護、防靜電和
防干擾屏蔽措施進行探討。
2、接地裝置
保護和屏蔽措施都要求有科學可靠的接地裝置。
2.1 接地體
接地體可分為自然接地體和人工接地體,設計中通常採用人工接地
體,以便達到所規定的接地電阻,並避免外界其他因素的影響。人工
接地體又可分為水平接地體和垂直接地體。
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取決於接地體與大地的接觸面積、接觸狀態和土
壤性質。
垂直接地體之間的距離為5cm 左右,頂部埋深0.5-0.8m,接地體與道
路或通道出入口的距離不小於3m,當小於3m 時,接地體的頂部處應
埋深1m 以上,或採用瀝青砂石鋪路面,寬度超過2m。埋在土壤中
的接地裝置連接部位應按規范規定的搭接長度焊接以達到電氣連接。
焊接部位應作防腐處理。
2.2 接地線
接地線即接地體的外引線,連接被保護或屏蔽設施的連線,可設主接
地線、等電位連接板和分接地線。
防雷接地裝置的接地線即防雷接閃裝置的引下線,可採用圓鋼或扁
鋼,兩端按規定的搭接長度焊接達到電連接。
防靜電保護和防干擾屏蔽裝置的主接地線一般採用多股銅芯電纜,分
接地線採用多股銅芯軟線。
3、防雷保護措施
防雷措施總體概括為2 種:①避免雷電波的進入;②利用保護裝置將
雷電波引入接地網。防雷保護措施應根據現場常見的雷擊形式、頻率、
強度以及被保護設施的重要性、特點安裝適宜的保護裝置。
3.1 避雷針或避雷線
雷擊只能通過攔截導引措施改變其入地路徑。接閃器有避雷針、避雷
線。小變電所大多採用獨立避雷針,大變電所大多在變電所架構上采
用避雷針或避雷線,或兩者結合,對引流線和接地裝置都有嚴格的要
求。
3.2 避雷器
避雷器能將侵入變電所的雷電波降低到電氣裝置絕緣強度允許值以
內。我國主要是採用金屬氧化物避雷器西方國家除用外,還在所有電
氣裝置上安裝空氣間隙,作為失效後的後備保護
3.3 浪涌抑制器
採用過壓保護器防雷端子等提高電氣設備自身的防護能力,防止電氣
設備、電子元件被擊壞。在重要設備的電源配入、配出口均應加裝電
源防雷器,選用的電源防雷器具有遠傳通訊接點,接入後台管理機。
當發生雷擊事故時,如電源防雷模塊遭到損壞,在後台監控機上就能
顯示其狀態。在控制、通訊介面處加裝浪涌抑制器。
3.4 接地裝置
獨立避雷針要求單獨設置接地裝置;建築物避雷網的引下線應與建築
物的通長主筋及建築物的環狀基礎鋼筋焊接,並與室外的人工接地體
相連,與工作接地共地,形成等電位效應。為了保證防雷裝置的安全
可靠,引下線應不少於2 根,在高土壤電阻系數地區,可採用多根引
下線以降低沖擊接地電阻,引下線要求機械連接牢固,電氣接觸良好。
變電站的防雷接地電阻值要求不大於1Ω。
4、防雷電感應
現代變電站都有較完善的直擊雷防護系統,戶外設備直接遭雷擊損壞
的概率較小。但雷擊防雷系統時所產生的雷電放電及電磁脈沖,以及
雷電過壓通過金屬管道、電纜會對變電站控制室內各種弱電設備產生
嚴重的電磁干擾,從而影響整個系統的正常運行。個方面的影響:①
雷電流要通過站內接地網主要靠集中接地裝置泄入大地,在地網上產
生一定的沖擊電位,嚴重時會在一些部位產生反擊,甚至產生局部放
電現象,危及電氣設備絕緣;②雷電流通過避雷針的接地引下線入地
時,會在周圍空間產生強大的暫態電磁場,從而在各種通訊、測量、
保護、控制電纜、電線,甚至戶內弱電設備的部件上產生暫態電壓,
影響這些設備的正常運行。
4.1 雷擊時暫態感應電壓分析
雷擊廠站有2 種情況:①雷擊站內的構架或獨立避雷針;②雷擊站內
所在建築物的防雷系統。雷電放電會對周圍空間,包括控制室內造成
傳導或幅射的電磁干擾。在雷電波等值頻率范圍內,這些干擾主要是
電感耦合型的。從戶外設備引入控制室的各種電纜、電線,在戶外絕
大部分是走地下電纜溝的,雷電放電形成的空間電磁場對其影響不
大,這主要是因為線的走向與避雷針是垂直的。但在建築物內走線時
就容易產生感應迴路,而且這些迴路的一端接入輸入阻抗大的電子設
備,相當於開路,穿透建築物鋼筋水泥牆壁的電磁脈;中會在這些回
路中感應出幅值較高的暫態電壓。雷擊變電站內靠近控制室的避雷針
時,情況相當復雜,因為整個建築物的各個導電構件,包括防雷系統、
水泥牆及地板中的鋼筋、金屬橫粱等的影響都需要考慮。建築物防雷
系統除避雷針外還包括由接地引下線、水平連接母線及引下線下的接
地裝置構成的泄流系統。雷擊時,雷電流經過離室內務迴路相當近的
各接地引下線泄入地網,在各迴路周圍空間產生很強的暫態電磁場。
因接地引下線緊貼牆壁,故此時牆中的鋼筋甚至牆上專門設置的屏蔽
網已基本不起屏蔽作用。因為只有處於非磁飽和狀態的屏蔽材料才能
具備預期的屏蔽效果,而由於強輻射源離屏蔽層很近,若屏蔽層又不
是用飽和電平較高的磁性材料做成,則其屏蔽效果是很差的。另外磁
通也可以穿過較大的孔眼直接與較近處的迴路耦合。
4.2 防護措施
為保證弱電設備的正常運行,可從以下幾方面採取措施:採用多分支
接地引下線,使通過接地引下線的雷電流大大減小。改善屏蔽,如采
用特殊的屏蔽材料甚至採用磁特性適當配合的雙層屏蔽。改進泄流系
統的結構,減小引下線對弱電設備的感應並使原有的屏蔽網能較好地
發揮作用。除電源入口處裝設壓敏電阻等限制過壓的裝置外,在信號
線接入處應使用光電耦合元件或設置具有適當參數的限壓裝置。<所
有進出控制室的電纜均採用屏蔽電纜,屏蔽層公用一個接地網。在控
制室及通訊室內敷設等電位,所有電氣設備的外殼均與等電位匯流排
連接。
5、微機保護防干擾屏蔽措施
變電站的微機保護設備容易受到電磁干擾,由於受到電磁感應,在被
測信號上產生疊加的串模干擾由於受到靜電感應、地電位差異的影
響,在信號線任一輸入端與地之間產生疊加的共模干擾防干擾措施通
常採取屏蔽和接地相結合,將所有屏蔽電纜分屏屏蔽,用截面積<多
股銅芯軟線作為接地線,分別與匯流接地母排電連接,匯流接地母排
與屏體絕緣,並採用單芯屏蔽電纜與室外接地體做一點連接。
6、結束語
根據防雷設計的整體性、結構性、層次性、目的性,及整個變電站的
周圍環境、地理位置、土質條件以及設備性能和用途,採取相應雷電
防護措施。對處在不同區域的設備系統進行等電位連接和安裝電源防
雷裝置及浪涌電壓保護裝置,使得處在不同層次的設備系統達到統一
的防雷效果變電站設計時應盡可能使象微波塔這樣有引雷作用的建
築物遠離控制室和通訊室,特別是當其周圍沒有更高的屏蔽物時。建
築物防雷系統,尤其是泄流系統的設計對感應電壓的幅值有明顯的影
響。在設計時應根據實際情況採用最優方案,盡量減少感應,同時也
要採取其他措施以保護敏感的弱電設備。
信息來源:電工技術張曉波
②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雷電災害防禦辦法(2011修訂)
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災害的防禦,避免或者減輕災害損失,保護人民生命安全和國家、社會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防禦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電磁脈沖、靜電、雷電波侵入等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事件;所稱雷電防護產品,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以及其他用於雷電災害防禦的產品;雷電防護裝置是指由雷電防護產品和其他連接導體組成的雷電防護設施的總稱。第四條雷電災害防禦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方針。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雷電災害防禦工作,提高雷電災害防禦能力。第六條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區雷電災害防禦的組織管理工作。州、市(地)、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禦的組織管理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其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雷電災害防禦的相關工作。第七條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則,編制雷電災害防禦規劃,組建雷電監測預警系統,進行雷電災害防禦技術的研發、應用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雷電災害防禦規劃應當包括防禦原則和基本要求、災害狀況分析、重點防禦區、防禦措施、災害監測、預警工程建設等內容。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加強對雷電及其相應災害性天氣的監測。第八條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范圍: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構築物;
(二)石油、化工、燃氣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設施和場所;
(三)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信息系統和其他重要社會公共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規范規定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九條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由從事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業務的機構依據國家防雷標准和技術規范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與施工,應當按照評估確定的防雷類別與防雷措施開展。
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雷電防護裝置專業設計、施工、檢測,執行國家防雷標准和技術規范。第十條從事雷電防護裝置專業設計、施工、檢測的單位,應當取得國家或者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根據管理許可權和程序頒發的資質證書,在相應的資質范圍內從事設計、施工、檢測。
持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證書的單位,可以在核準的資質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
氣象主管機構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要求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的單位重復領取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資質證書。第十一條組織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設計文件審查的部門,應當就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聽取氣象主管機構意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同時驗收雷電防護裝置並通知氣象主管機構參加。第十二條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市)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第十三條雷電防護裝置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通過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雷電防護裝置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
檢測單位對雷電防護裝置的隱蔽工程應當進行逐項檢測。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整改意見,並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對其出具的檢測報告的真實性負責。第十四條雷電防護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委託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定期對雷電防護裝置進行安全檢測。易燃易爆危險環境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雷電防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雷電防護裝置的使用加強監督檢查,發現雷電防護裝置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向使用單位提出限期整改的書面意見。
③ 中國氣象局關於修改《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2020)
一、刪去第一條中「(以下簡稱防雷裝置)」,並將《辦法》所有條款中的「防雷裝置」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二、將第七條第三項修改為:「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在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
將第五項修改為:「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能力和良好信譽」。三、將第八條第一項修改為:「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四年以上,並具備甲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將第二項修改為:「近三年內開展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二百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四、將第九條第一項修改為:「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等工作兩年以上,並具備乙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五、將第十條的「法人所在地」修改為「法人登記所在地」。六、刪去第十一條的「書面」,刪去第二項,刪去第三項、第五項的「原件及復印件」,刪去第七項的「復印件」。
將第三項修改為:「《專業技術人員簡表》(見附表3),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
將第六項修改為:「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以及檢定或者校準證書」。七、刪去第十二條的「書面」,刪去第一項,刪去第二項的「和氣象主管機構質量考核情況」。八、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九、將第十九條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不得與其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十、將第二十條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實行年度報告制度。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從取得資質證後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資質認定機構報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執行技術標准和規范情況、分支機構設立和經營情況、檢測項目表以及統計數據等內容。
資質認定機構對年度報告內容進行抽查,將抽查結果納入信用管理,同時記入信用檔案並公示。」十一、將第二十二條「法人資格管理部門」修改為「法人登記機關」。將第二款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發生合並、分立以及注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及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核定資質。」十二、在第二十二條後新增一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應當及時向開展活動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報送檢測項目清單,接受監管。」十三、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兼職從業。」十四、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由原資質認定的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達不到資質條件的,予以降低等級或者撤銷資質。」十五、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全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資質等級情況公示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單位的監督管理情況、信用信息等及時予以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和監督管理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並作為資質延續、升級的依據。」
④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職責范圍內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三條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下列建設工程、場所和大型項目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第五條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電防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提出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
申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表》(附表1);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說明書和設計圖紙;
(三)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說明。第八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2)。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九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
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並對評價報告負責。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結論應當包含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十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第十一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頒發《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附表4)。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附表5)。第三章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第十二條雷電防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表》(附表6);
(二)雷電防護裝置竣工圖紙等技術資料;
(三)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和安裝記錄。第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8)。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檢測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並對檢測報告負責。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全面、真實、可靠。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結論應當包含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是否按照核準的施工圖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⑤ 設計防雷裝置的的要求
1 要有一個引子,能夠把雷電吸引到其上。
2必須有一個引子連接的導電裝置把雷電引向大地
如果你是用的是大功率用電器最好使用三相插座
⑥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2011)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三條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四條下列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及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遊、游樂場所等社會公共服務場所和設施以及各類電子信息系統;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五條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六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第七條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附表1、附表2)。
建設單位申請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同時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第八條申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總規劃平面圖;
(三)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的復印件;
(四)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應當提交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第九條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的復印件;
(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五)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
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准意見書》(附表4)。第十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設計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資格;
(二)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了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第十一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十二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三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
(二)防雷裝置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防雷裝置設計文件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附表8)。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附表9)。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後,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⑦ 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一、廢止《汕頭市生活飲用水源保護條例》二、對《汕頭市防禦雷電災害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四款中的「建設、安監、公安消防、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 ;將第六條第二款中的「安全生產監督」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將第十九條第三款中的「質量技術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管部門」;刪除第二十五條第四款。
(二)刪除第十四條。
(三)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
(四)刪除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五)將第二十一條中的「防雷裝置建設項目竣工後」修改為「第十四條第三款所列的防雷裝置建設項目竣工後」。刪除「防雷裝置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六)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行政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的規定,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七)刪除第三十三條。
(八)將第三十五條中的「由所在單位或上一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依法給予處分」。
(九)刪除第三十六條第四項。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頭市防禦雷電災害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⑧ 防雷裝置由哪三部分組成
要防止雷電危害,就必須裝設完整的防雷裝置。一個完整的防雷裝置由3部分組成(圖8-1):接閃器(避雷針)、引下線和接地體。接閃器是直接接受雷擊的金屬導體,它安裝在被保護物頂端或獨立的避雷器上。在雷電通道的初始發展階段,因雷雲離地面比較高,故通道發展的方向不受地面物體的影響,但當雷電通道發展到一定高度時,地面上的突出物將會影響通道的發展方向。因此,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儲存地,如倉庫、油罐等,必須裝有接閃器(避雷針),通道就會向避雷針方向發展,這是因為接閃器高出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突出物體並且有良好的接地。所以,接閃器的本質作用,就是把雷電引到自身上來,並安全地將雷電流引入大地。
圖8-1避雷裝置構造
1.接閃器2.支柱3.引下線4.接地體
引下線是連接接閃器和接地裝置的金屬導體,它的作用是把接閃器上的雷電流傳遞到接地體上。引下線一般採用圓鋼或扁鋼製成,如有腐蝕性場所應當適當增大截面積,引下線一般沿建築物的外牆敷設,敷設路線應盡量短而直,應固定牢固,固定支點不應大於1.5~2m。在地面連接處應用鋼管穿管的辦法,以防止外物對引下線的機械損傷和防腐蝕。為了檢查測量的方便,在離地面1.5~1.8m處須設置斷接卡。
接地體包括接地裝置和裝置周圍的土壤或混凝土,它的作用是把雷擊電流有效地泄入大地。現在常用的接地裝置有水平接地極、垂直接地極、延長接地極和基礎接地極。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接地裝置一般採用垂直接地極,即用一根2.5m以上的角鋼、圓鋼、鋼管或銅質柱形材製成,垂直打入土壤中,當接地不能滿足要求時,可採用環形接地極組和放射形接地極組的辦法,為了防止被腐蝕,可在埋前先塗上防腐劑。有些地區土壤電阻較高,一般接地方式達不到接地設計要求的,可採用人工辦法來減少接地土壤的電阻率,即用換土法或化學處理法。
常見的防雷裝置有:避雷針(圖8-2)、避雷網、避雷帶、避雷線、避雷引下線、防雷地網、避雷器(圖8-3)等。
圖8-2避雷針外形
圖8-3避雷器外形
根據保護的對象不同,接閃器可選用避雷針、避雷線、避雷網或避雷帶。避雷針主要用於建築物的保護;避雷線主要作為電力線路的保護;避雷網和避雷帶主要用於建築物的保護;避雷器是防止雷電侵入波的一種保護裝置。
⑨ 簡述建築物防雷裝置的組成及作用原理。
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接導體的總和。
一般將建築物的防雷裝置分為兩大類——外部防雷裝置和內部防雷裝置。外部防雷裝置由接閃器、引下線和接地裝置組成,即傳統的防雷裝置。內部防雷裝置主要用來減小建築物內部的雷電流及其電磁效應,如採用電磁屏蔽、等電位連接和裝設電涌保護器(SPD)等措施,防止雷擊電磁脈沖可能造成的危害。
接地裝置是防雷裝置的重要組成部分。接地裝置向大地泄放雷電流,限制防雷裝置對地電壓不致過高。除獨立避雷針外,在接地電阻滿足要求的前提下,防雷接地裝置可以和其他接地裝置共用。
(1)避雷針
避雷針一般用鍍鋅圓鋼或鍍鋅焊接鋼管製成。它通常安裝在構架、支柱或建築物上,其下端經引下線與接地裝置焊接。由於避雷針高於被保護物,又和大地直接相連,當雷雲先導接近時,它與雷雲之間的電場強度最大,所以可將雷雲放電的通路吸引到避雷針本身並經引下線和接地裝置將雷電流安全地泄放到大地中去,使被保護物體免受直接雷擊。
避雷針的保護范圍以它能防護直擊雷的空間來表示。避雷針保護范圍按GB50057-1994《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方法計算。
(2)避雷線
避雷線架設在架空線路的上邊,用以保護架空線路或其他物體(包括建築物)免受直接雷擊。由於避雷線既架空又接地,所以又叫做架空地線。避雷線的原理和功能與避雷針基本相同,其保護范圍按GB50057-2000《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方法計算。
(3)避雷帶和避雷網
避雷帶和避雷網普遍用來保護較高的建築物免受雷擊。避雷帶一般沿屋頂周圍裝設,高出屋面100mm~150mm,支持卡間距離1m~1.5m。避雷網除沿屋頂周圍裝設外,需要時屋頂上面還用圓鋼或扁鋼縱橫連接成網。避雷帶和避雷網必須經引下線與接地裝置可靠地連接。
(4)避雷器
避雷器並聯在被保護設備或設施上,正常時裝置與地絕緣,當出現雷擊過電壓時,裝置與地由絕緣變成導通,並擊穿放電,將雷電流或過電壓引入大地,起到保護作用。過電壓終止後,避雷器迅速恢復不通狀態,恢復正常工作。避雷器主要用來保護電力設備和電力線路,也用作防止高電壓侵入室內的安全措施。避雷器有保護間隙、管型避雷器和閥型避雷器和氧化鋅避雷器。
避雷器是一種過電壓保護設備,用來防止雷電所產生的大氣過電壓沿架空線路侵入變電所或其他建築物內。避雷器也可以限制內部過電壓。避雷器一般與被保護設備並聯,且位於電源側,其放電電壓低於被保護設備的絕緣耐壓值。當過電壓沿線路侵入時,將首先使避雷器擊穿並對地放電,從而保護了後面的設備。
⑩ 某工廠變配電所防雷保護與接地裝置設計
1,屋面頂沿四周一圈,屋面中間再來兩根橫的,離面200,中間再來一根直的,回與兩橫交錯部位要焊接,再在答對稱角引兩接地線到地下,與接地網連接,以上可用直徑10MM鍍鋅圓鋼。
2,變壓器室,低壓室內,在所在地面400MM高處用40*4貶鋼焊一圈,所有帶電設備都要與接地圈焊接,變壓器底座至少要有兩個以上接地點連接。
3,接地網,在變配電所四周,離地基不少於3米遠,每五米遠打一接地樁,樁兩米五,打下後頂面要低於地面對300MM,不少於15個樁,都要用40*4鍍鋅連接,焊面不少於3個,如用接地模塊,不得少於10個,模塊頂面要低於地面800MM以上。
4,接地網到變配電所引入點每處不少於二個,配電房要三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