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新勞動法中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 超過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 時間,但不能約定
勞動法第五十四條的條文是: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1)本條中的「國家規定」主要是指哪些規定?
《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1994/9/5)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 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本條中的「國家規定」主要指:《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築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及一些國家標准,如:《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等。
本條要求企業提供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主要包括工作場所和生產設備。工作場所的光線應當充足,雜訊、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濃度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准,建築施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險作業場所應當設置相應的防護設施、報警裝置、通訊裝置、安全標志等。對危險性大的生產設備設施,如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電梯、企業內機動車輛、客運架空索道等,必須經過安全評價認可,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安全使用許可征後,方可投入運行。企業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是經過政府勞動部門安全認證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
(2)用人單位使用有毒物品進行生產作業的,應當如何對勞動者進行勞動保護?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2002/5/12)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設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取得營業執照。
用人單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除應當符合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衛生要求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
(三)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
(四)高毒作業場所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用人單位及其作業場所符合前兩款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方可從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
第十二條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高毒作業場所應當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並設置通訊報警設備。
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應當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中毒危害預評價,並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建設項目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設項目竣工,應當進行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並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
存在高毒作業的建設項目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審查;經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如實申報存在職業中毒危害項目。
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在申報使用高毒物品作業項目時,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有關資料:
(一)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材料;
(三)職業中毒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變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種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原受理申報的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報。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受理申報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對應急救援預案適時進行修訂,定期組織演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記錄應當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備案。
第三章 勞動過程的防護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採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管理措施,加強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配備專職的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不具備配備專職的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條件的,應當與依法取得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合同,由其提供職業衛生服務。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及其後果、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中毒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有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中毒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關管理人員應當熟悉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以及確保勞動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知識。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有關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用品。
勞動者經培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確保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處於正常適用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運行。
用人單位應當對前款所列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良好運行狀態。
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通訊報警裝置處於不正常狀態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恢復正常狀態後,方可重新作業。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防護用品,並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
第二十二條
有毒物品必須附具說明書,如實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職業中毒危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中毒危害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沒有說明書或者說明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用人單位銷售。
用人單位有權向生產、經營有毒物品的單位索取說明書。
第二十三條
有毒物品的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標准,並以易於勞動者理解的方式加貼或者拴掛有毒物品安全標簽。有毒物品的包裝必須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經營、使用有毒物品的單位,不得經營、使用沒有安全標簽、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有毒物品。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必須事先制訂維護、檢修方案,明確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確保維護、檢修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必須嚴格按照維護、檢修方案和操作規程進行。維護、檢修現場應當有專人監護,並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五條 需要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設備、容器或者狹窄封閉場所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事先採取下列措施:
(一)保持作業場所良好的通風狀態,確保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
(二)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防護用品;
(三)設置現場監護人員和現場救援設備。
未採取前款規定措施或者採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設備、容器或者狹窄封閉場所作業。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布。
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一個月對高毒作業場所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檢測;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高毒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必須立即停止高毒作業,並採取相應的治理措施;經治理,職業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第二十七條
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淋浴間和更衣室,並設置清洗、存放或者處理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勞動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專用間。
勞動者結束作業時,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須存放在高毒作業區域內,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業區域。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崗位輪換。
用人單位應當為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提供崗位津貼。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破產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留存或者殘留有毒物品的設備、包裝物和容器。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執行本條例規定的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要求進行處理。
第四章 職業健康監護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發現有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將其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離崗時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並、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對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職業中毒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第三十五條 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② 化學化工行業接觸化學因素職業健康預防與干預技術有哪些
關注預防職業病危害的重點
(1)關注預防職業病危害的重點。
急性職業中毒以一氧化碳、氯氣和硫化氫中毒最為嚴重主要分布在化工、煤炭、冶金等行業。慢性職業中毒以鉛及其化合物、苯和二硫化碳中毒較為嚴重主要分布在有色金屬、機械、化工等行業。」這一分析結果提示我們預防職業中毒是化工行業預防職業病危害的重點其中尤其要關注以一氧化碳、氯氣和硫化氫中毒最為嚴重的急性職業中毒以及以鉛及其化合物、苯和二硫化碳中毒較為嚴重的慢性職業中毒。
(2)從源頭抓好預防職業病危害。
對化工企業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應當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中毒危害預評價並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建設項目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設項目竣工應當進行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並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對存在高毒作業的化工企業建設項目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審查;經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3)抓好作業場所預防職業病危害的措施。
①對企業應進行職業衛生評價。一是經過職業衛生評價對已投產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落後的生產及工藝應予以淘汰或進行技術革新與改造。二是通過評價應重點加強對泄漏源的安全管理。泄漏是化工企業中常見的事故不僅會引發職業中毒而且可能會引發火災與爆炸。如化工企業中常見的泄漏源有儲罐與管道上的孔洞及裂紋、閥門與泵體的裂紋等。要建立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濃度測定製度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泄漏源防止因密閉性能不好、設備管理不善、檢測檢修不到位而造成「跑、冒、滴、漏」現象嚴重有毒有害氣體大量逸出而釀成急性職業中毒等傷亡事故。②對進入高毒物品作業場所人員要加強勞動保護措施。需要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設備、容器或者狹窄封閉場所作業時應事先保持作業場所良好的通風狀態確保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要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防護用品;要設置現場監護人員和現場救援設備。未採取以上規定措施或者採取的措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安排作業人員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設備、容器或者狹窄封閉場所作業。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必須事先制訂維護、檢修方案明確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確保維護、檢修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必須嚴格按照維護、檢修方案和操作規程進行維護、檢修現場應當有專人監護並設置警示標志。③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與自動報警裝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應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對少數高毒物質必須採取嚴格密閉隔離式操作以避免或減少直接接觸等。④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有害作業與無害作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高毒作業場所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⑤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高毒作業場所應當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並設置通信報警設備。⑥企業應當對職工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有關職業衛生知識督促作業人員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其正確使用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用品。
職業性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有: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存在或者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煤礦企業除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如實申報職業危害,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2、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並處以10萬以上30萬以下罰款。
3、衛生行政部門不報告的,由上一級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4、機構虛報、瞞報的,對直接責任人,降級、撤職、開除。
5、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或者批准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用人單位拒不提供健康監護檔案的,視用人單位未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人、疑似職業病人進行診治,衛生行政部門應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7、用人單位不履行診治義務的,衛生行政部門應對其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8、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年申報一次。生產經營單位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③ 職業衛生怎麼申報和過程
254877276回答的很全面。我就簡單點回答吧。
職業衛生申報:第一,你要知道在那個網站申報。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選擇職業衛生申報平台。
第二,進了平台後,注冊企業的用戶名,一般用組織機構代碼證號,再設定個密碼。然後選擇那個省,那個市,那個縣,寫上企業名,注冊完成。
第三,按用戶名登錄,有張需要填寫的表,你按要求,把表填寫清楚。然後點上報。
第四,等吧。安監局主管的人看到了,他就會審查,你填的不對,他會退回來。時間太長,你可以給市或縣里管這事的人打個電話,說聲,我報,您給看看。
第五,如果你填的很全,安監局會申查同意並備案。你用用戶名登錄,把那張表條出來一份,蓋上章,送到安監局管這事的那。他會給你出具個回執。
第六,要是他沒有給你回執,可以多要幾次,應該是給的,要還不給,你就等吧。
④ 化工企業安全月的試卷及答案
一、《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中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是什麼?答案要點:1 .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標准《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 - 2006 )、《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和《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等規定,建築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2 .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 (GB18265 - 2000 )、《 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 (GB15603 一1995 )的規定。3 .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5 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二、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具有哪些違法行為,發證機關可吊銷其經營許可證。答案要點:1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經營許可證。2 不再具備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基本條件。3 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經營許可證。三、按照《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哪些違規行為?答案要點:1 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2 .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葯以及其他可能進人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3 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四、《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等有關規定,對劇毒品的運輸有哪些專項規定?答案要點:1 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2 .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並採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 .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4 .鐵路發送劇毒化學品時必須按照《 鐵路劇毒品運輸跟蹤管理暫行規定》 執行。5 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船卸貨後必須清刷干凈。五、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必須具備哪些條件?答案要點:1 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2 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3 有符合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六、對盛裝爆炸品的包裝有哪些附加要求?答案要點:l 盛裝液體爆炸品容器的封閉形式,應具有防止滲漏的雙重保護。2 除內包裝能充分防止爆炸品與金屬物接觸外,鐵釘和其他沒有防護塗料的金屬部件不得穿透外包裝。3 .雙重卷邊接合的鋼桶、金屬桶或以金屬做襯里的包裝箱,應能防止爆炸物進人縫隙。鋼桶或鋁桶的封閉裝置必須有合適的墊圈。4 .包裝內的爆炸物質和物品,包括內容器,必須襯墊妥實,在運輸中不得發生危險J 隆移動。5 盛裝有對外部電磁輻射敏感的電引發裝置的爆炸物品,包裝應具備防止所裝物品受外部電磁輻射源影響的功能。七、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有哪些安全要求?答案要點:1 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應有相應的資質。2 .運輸工具、車輛必須符合要求,並設置明顯標志。3 托運劇毒化學品應向公安部門申辦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4 .配備的駕駛員、裝卸員、押運員等應經過相應培訓,持證上崗。5 不準超裝、超載,中途停車、住宿,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6 按照公安部門規定的通行區域,行車時間、路線執行。八、危險化學品對儲存有什麼要求?答案要點:l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2 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准,並由專人管理。3 .危險化學品出人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4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5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九、同樣的固體物質,為什麼單位體積的表面積越大,其火災危險就越大?答案要點:這是因為固體物質的燃燒,首先是從物質的表面開始的,而後逐漸深人物質的內部,所以物質的體表面積越大和空氣中的氧接觸機會越多,氧化作用就越容易、越普遍,燃燒速度也就越快。如松木片的燃點為238 ℃ ,而松木粉的燃點為l %℃ 。十、CO 的危險性主要表現在哪幾個方面?答案要點:1 .易爆性因為CO 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其爆炸極限范圍為125 %一742 %。2 .有毒性因為co 在血液中能與血紅蛋白結合而造成人體組織缺氧即發生急性中毒。3 隱蔽性因為CO 無色、無臭、無刺激性,因而不易被察覺。十一、危險化學品火災撲救應注意哪些問題?答案要點:1 不同的化學品以及在不同情況下發生火災時,其撲救方法差異很大,若處置不當,不僅不能有效撲滅火災,反而會使災情進一步擴大,造成更大損失。2 化學品本身及其燃燒產物大多具有較強的毒害性和腐蝕性,極易造成人員中毒、灼傷。滅火人員應根據化學品的主要危險性採取相應滅火措施,並定期進行演練,增強緊急事態時的應變能力。3 職工應清楚自己的職責、有關消防設施的作用、人員的疏散程序和危險化學品滅火的特殊要求等內容。4 危險化學品發生爆炸事故時,撲救應由專業消防隊來進行,其他人員不可盲目行動。另一方面滅火人員不應單獨滅火,應注意始終保持出口清潔和暢通。十二、具有哪些情況之一的氣瓶,應先進行處理,否則嚴禁充裝?答案要點:1 鋼印標記、顏色標記不符合規定,對瓶內介質未確認的。2 附件損壞、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3 瓶內無剩餘壓力的。4 超過檢驗期限的。5 經外觀檢查,存在明顯損傷,需進一步檢驗的。6 氧化或強氧化性氣體氣瓶沾有油脂的。7 易燃氣體氣瓶的首次充裝或定期檢驗後的首次充裝,未經置換或抽真空處理的。+三、倉庫初起火災如何撲救?答案要點:1 .應立即向消防部門報警,報警時說明起火倉庫地點、庫號、著火物資品種及數量。2 有關人員要根據起火物品的特性,利用倉庫的滅火器材及時撲救,倉庫滅火不可冒然用水槍噴射,應先選用合適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3 .倉庫管理人員應主動向消防指揮人員介紹情況,說明物品位置及相應的滅火器材,以免擴大火勢,甚至引起爆炸。4 為了防止火場秩序的混亂,應加強警戒,阻止無關人員人內,參加滅火的人員必須聽從統一指揮。+四、應急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有哪些不同?答案要點:1 針對的事故程度不同應急措施針對小事故。大部分重大事故是由於對初期發生的小事故處理不當或不力,進而導致重大事故的發生。在發生小事故時,基層應立刻採取應急措施,這有利於事故的控制。當採取應急措施後,仍不能有效控制事態的發展時,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2 涉及人員不同應急措施主要是由車間或班組組織實施,僅由本車間或班組的人員進行事故處理就能把事故控制住;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當採取應急措施仍不能奏效時,企業主管人調動生產經營單位各部門搶險救援力量進行事故搶險和救援,必要時報告請求政府進行搶險救援。3 制定部門不同應急措施主要由生產經營單位技術人員針對各種危險源、危險目標制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由生產經營單位統一組織制定;縣級以上的地區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4 啟動機制不同應急措施主要是由車間或班組成員根據事故發展自行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企業管理者根據事故事態發展啟動。5 目的不同應急措施主要目的是控制小事故發展,並且使事故得到處理,消除事故,恢復正常生產經營。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主要目的是在災害發生的緊急關頭,能從容及時按照預定方案進行有效控制,使系統得以恢復,能夠減少事故和災害的損失。十五、簡述常見危險化學品意外事故傷害現場急救的主要措施?答案要點:1 .迅速使傷者脫離致傷源,去除被污染的衣服,清除殘余化學物質,以減少創面繼續損傷。2 立即就近用大量流動清水沖洗傷面的化學污染物,以達到稀釋或清除致傷化學物質的目的。沖洗時間不能少於30 m1n ,防止毒物繼續對皮膚的損傷,減少因皮膚吸收而發生中毒。3 .正確使用中和劑。如酸灼傷可用2 %一5 %稀蘇打溶液或3 %的食鹽水、肥皂水沖洗中和;如鹼灼傷則用2 %的醋酸溶液或3 %硼酸水沖洗中和。但中和時間不宜過長,中和後再用清水沖洗。4 .創面經沖洗後,應進行簡單的創麵包紮,並盡決轉送醫院治療。包紮時禁用油質敷料。5 如遇化學物質濺人眼內,應立即用大量流動的清水或生理鹽水沖洗,沖洗時眼睛必須睜開,並不斷地轉動眼球。十六、危險化學品事故報警應包括哪些主要內容?答案要點:1 事故單位。2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3 .化學品名稱和泄漏量。4 .事故性質、危險程度。5 有無人員傷亡。6 報警人姓名及聯系電話。+七、簡述典型危險化學品重大事故應急救援系統組織機構的構成?答案要點:l 應急救援中心。2 .應急救援專家組。3 .醫療救治組織。4 消防與搶險組織。5 監測組織。6 公眾疏散組織。7 警戒與疏散組織。8 洗消去污組織。9 .後勤保障組織。10 .信息發布中心。十八、如何確定重大事故的應急響應級別?答案要點:接到事故報警後,按照工作程序,對警情做出判斷,初步確定相應的響應級別。如果事故不足以啟動應急救援體系的最低響應級別,響應關閉。當事故發展事態超出響應級別,無法得到有效控制,應當及時向應急救援中心請求實施更高級別的應急響應。十九、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機構的職責是什麼?答案要點:1 .組織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2 .負責人員、資源配置、應急隊伍的調動。3 .確定現場指揮人員。4 協調事故現場有關工作。5 .批准本預案的啟動與終止。6 .確定事故狀態下各級人員的職責。7 .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的上報工作。8 .接受政府的指令和調動。9 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10 .負責保護事故現場及相關數據。二十、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的基本要求是什麼?答案要點:1 應分類、分級制定預案內容。2 上一級預案的編制應以下一級預案為基礎。3 .危險化學品單位根據《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 (單位版)及《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預案編制內容。二十一、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哪些職責?答案要點:1 .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2 .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3 .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人的有效實施。4 .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5 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6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二+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哪些內容?答案要點:1 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2 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3 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範、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4 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5 .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6 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7 .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二+三、《 職業病防治法》 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採取哪些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答案要點:1 .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2 .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3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4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5 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6 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二+四、《 職業病防治法》 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哪些職業衛生要求?答案要點:1 .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2 .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3 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4 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5 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於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二+五、用人單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除應當符合《 職業病防治法》 規定的職業衛生要求外,還必須符合哪些要求?答案要點:l 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2 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3 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勝中毒的作業場所,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4 高毒作業場所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⑤ 嗯建立了健康
1 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352號令2002),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有效預防職業病發生,保護員工健康,促進本公司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特製定本管理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職業衛生安全與職業病管理。
本制度所稱職業病,是指在本企業生產作業過程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 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管理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公司各部門。日常工作中貫徹執行本制度。
4 內容與要求
4.1 公司以安全管理部、行政辦公室為基礎成立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配置兼職管理人員。
組長:蔣建民
副組長:陳永來
組員:肖志強、段永猛、陳永來
4.1.1 督促各部門建立、健全員工職業健康檔案,並對從事能發生職業病危害的員工發放《職業病危害告知》,進行上崗前培訓,做好職業衛生的預防和防護工作。
4.1.2 每位新進廠員工必須提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無職業病史健康證明。
4.1.3 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冊員工,應由安全管理部負責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全員工健康監護台帳。
4.1.4 對從事接觸性有毒、有害物質及腐蝕性較強化學品作業的人員,應加強預防措施。
4.1.5 對已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4.1.6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上報衛生行政部門和相關部門,並積極協助調查處理。
4.2 生產作業場所運用先進技術或採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勞動條件,確保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符合國家衛生標准。
4.3 涉及有害作業的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的項目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並按規定做到「三同時」,涉及有害作業項目應進行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和進行職業衛生審查驗收。
4.4 涉及有害作業場所必須符合:
4.4.1 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4.4.2 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隔離。
4.4.3 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可能突然泄漏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
4.4.4 涉及有害作業場所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區域警示線,配備有效的應急防範設備的救護、搶險用品,並設置通訊報警裝置。
4.4.5 高毒作業場所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4.5 按照《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品發放管理制度》及時足額落實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並督促員工合理正確的使用,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進行經常性維修、檢修,定期檢測,確保正常使用。
4.6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配置現場急救用品。
4.7 按國家有關規定對作業場所定期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並將檢測結果及時向職工公布。
4.8 需對有毒物品的生產裝置進行維護和檢修時,應事先制訂維護檢修方案,制訂職業中毒防護措施,確保檢修人員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4.9 對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安排職業性健康檢查,並將體檢結果告知員工。涉及危害作業的人員,離開企業時,企業應將《職業健康檔案》復印件無償提供給員工。
4.10 對職業病患者、觀察對象、職業禁忌症按規定復查,並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4.11 制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結合實際情況變化及時進行修訂,定期組織演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上報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⑥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還有效嗎
有效。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2002年4月30日國務院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2002年5月12日國務院令第352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作業場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中毒危害,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勞動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按照有毒物品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國家對作業場所使用高毒物品實行特殊管理。
一般有毒物品目錄、高毒物品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標准制定、調整並公布。
第四條 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業場所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毒物品。
用人單位應當盡可能使用無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應當優先選擇使用低毒物品。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預防職業中毒事故的發生,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第六條 國家鼓勵研製、開發、推廣、應用有利於預防、控制、消除職業中毒危害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有關職業中毒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加強對有關職業病的機理和發生規律的基礎研究,提高有關職業病防治科學技術水平。
第七條 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
第八條 工會組織應當督促並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對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反映的職業病防治問題進行協調並督促解決。
工會組織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產生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時,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採取防護措施,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採取強制性措施;發生職業中毒事故時,有權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發現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時,有權建議用人單位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用人單位應當立即作出處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監督用人單位嚴格遵守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勞動保護,防止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確保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及相關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督促、支持衛生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及時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在發生職業中毒事故時,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並消除事故危害,並妥善處理有關善後工作。
第二章 作業場所的預防措施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設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取得營業執照。
用人單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除應當符合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衛生要求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
(三)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
(四)高毒作業場所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用人單位及其作業場所符合前兩款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方可從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
第十二條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高毒作業場所應當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並設置通訊報警設備。
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應當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中毒危害預評價,並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建設項目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設項目竣工,應當進行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並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
存在高毒作業的建設項目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審查;經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如實申報存在職業中毒危害項目。
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在申報使用高毒物品作業項目時,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有關資料:
(一)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材料;
(三)職業中毒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變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種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原受理申報的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報。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受理申報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對應急救援預案適時進行修訂,定期組織演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記錄應當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備案。
第三章 勞動過程的防護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採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管理措施,加強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配備專職的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不具備配備專職的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條件的,應當與依法取得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合同,由其提供職業衛生服務。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及其後果、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中毒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有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中毒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關管理人員應當熟悉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以及確保勞動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知識。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有關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用品。
勞動者經培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確保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處於正常適用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運行。
用人單位應當對前款所列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良好運行狀態。
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通訊報警裝置處於不正常狀態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恢復正常狀態後,方可重新作業。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防護用品,並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
第二十二條 有毒物品必須附具說明書,如實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職業中毒危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中毒危害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沒有說明書或者說明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用人單位銷售。
用人單位有權向生產、經營有毒物品的單位索取說明書。
第二十三條 有毒物品的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標准,並以易於勞動者理解的方式加貼或者拴掛有毒物品安全標簽。有毒物品的包裝必須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經營、使用有毒物品的單位,不得經營、使用沒有安全標簽、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有毒物品。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必須事先制訂維護、檢修方案,明確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確保維護、檢修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必須嚴格按照維護、檢修方案和操作規程進行。維護、檢修現場應當有專人監護,並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五條 需要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設備、容器或者狹窄封閉場所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事先採取下列措施:
(一)保持作業場所良好的通風狀態,確保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
(二)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防護用品;
(三)設置現場監護人員和現場救援設備。
未採取前款規定措施或者採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設備、容器或者狹窄封閉場所作業。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布。
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一個月對高毒作業場所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檢測;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高毒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必須立即停止高毒作業,並採取相應的治理措施;經治理,職業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第二十七條 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淋浴間和更衣室,並設置清洗、存放或者處理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勞動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專用間。
勞動者結束作業時,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須存放在高毒作業區域內,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業區域。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崗位輪換。
用人單位應當為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提供崗位津貼。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破產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留存或者殘留有毒物品的設備、包裝物和容器。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執行本條例規定的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要求進行處理。
第四章 職業健康監護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發現有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將其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離崗時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並、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對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職業中毒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第三十五條 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勞動者的職業史和職業中毒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第五章 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七條 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在存在威脅生命安全或者身體健康危險的情況下,有權通知用人單位並從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險現場撤離。
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者依據前款規定行使權利,而取消或者減少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享有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禁止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權在正式上崗前從用人單位獲得下列資料:
(一)作業場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預防措施、教育和培訓資料;
(二)有毒物品的標簽、標識及有關資料;
(三)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說明書;
(四)可能影響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十條 勞動者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有權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因患職業病進行診療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准支付;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康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准支付;
(四)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普及型輔助器具標准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支付;
(六)生活護理補助費:經評殘並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准支付;
(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經鑒定為十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傷殘等級享受相當於6個月至24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傷殘津貼:經鑒定為四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規定享受相當於本人工資75%至90%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九)死亡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不低於48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一次支付;
(十)喪葬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一次支付;
(十一)供養親屬撫恤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對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撫恤金:對其配偶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對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
(十二)國家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本條例施行後,國家對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和標准作出調整時,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勞動者從事有毒物品作業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保證勞動者享受工傷待遇。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無營業執照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其勞動者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患職業病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給予勞動者一次性賠償。
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並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由原用人單位對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承擔的補償責任。
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的,應當依法從其清算財產中優先支付患職業病的勞動者的補償費用。
第四十五條 勞動者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四十六條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職業衛生知識,遵守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施及其用品;發現職業中毒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報告。
作業場所出現使用有毒物品產生的危險時,勞動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按照規定正確使用防護設施,將危險加以消除或者減少到最低限度。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要求,依據職責劃分,對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及職業中毒危害檢測、評價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衛生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不得接受用人單位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四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核查反映用人單位有關勞動保護的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如實、具體提供反映有關勞動保護的材料;必要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查閱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報送有關材料。
第四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監督用人單位嚴格執行有關職業衛生規范。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防護設備、設施的防護性能進行定期檢驗和不定期的抽查;發現職業衛生防護設備、設施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用人單位立即消除隱患;消除隱患期間,應當責令其停止作業。
第五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
衛生行政部門對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應當及時核實,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衛生行政部門對舉報人、投訴人、檢舉人和控告人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五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衛生行政部門執法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涉及用人單位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五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以及依法沒收的經營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五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用人單位和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現場,了解情況,調查取證,進行抽樣檢查、檢測、檢驗,進行實地檢查;
(二)查閱或者復制與違反本條例行為有關的資料,採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第五十四條 發生職業中毒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職業中毒危害狀態可能導致事故發生時,衛生行政部門有權採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責令暫停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的作業;
(二)封存造成職業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品;
(三)組織控制職業中毒事故現場。
在職業中毒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控制措施。
第五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檢查並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五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執法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⑦ 危險化學品中毒污染事故的預防措施是什麼
法律分析:
主要措施如下:
(一)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三)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四)高毒作業場所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設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取得營業執照。用人單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除應當符合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衛生要求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一)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三)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四)高毒作業場所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⑧ 化工企業常見的職業病有哪些
化工行業最主要的職業病危害一是職業中毒;二是塵肺。因為在化工生產中許多化工產品的原料、中間體與產品都是有毒物質,加之其生產過程中需要的輔助物料,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副產物等,也均可能是有毒物質,因此作業人員在化工生產中大多會接觸到毒物。毒物是指在一定條件下,投予較小劑量時可造成機體功能或器質性損害的化學物。這些毒物在生產環境中,常呈氣體、蒸氣、霧、煙塵、粉塵等形態存在,主要通過作業人員的呼吸道和皮膚侵入人體而導致職業中毒。在化工生產中,許多作業都會接觸到粉塵,這是導致化工行業某些作業人員患塵肺的重要原因之一。例如,化工機械製造的選型、清砂、混砂,電焊、研磨,樹脂、染料的乾燥、包裝與儲運等;以及上述講座中提到的化學礦山生產中的鑿岩、爆破、裝渣、運輸、選礦等作業。化學工業中的幾種主要化工生產職業病危害因素如下。
(1)酸、鹼工業生產過程中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硫酸工業生產的焙燒、精製、乾燥過程中可產生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氨等有毒有害氣體;在其礦石粉碎、傳送、篩分過程中可產生粉塵,以及焙燒爐周邊也可產生粉塵,還有焙燒爐產生的高溫。純鹼工業生產中可產生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氨等有毒有害氣體。氯鹼工業生產過程中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為氯氣,但如採用汞電極電解槽法生產時還會有汞蒸氣。
(2)化肥生產過程中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有:氨、一氧化碳、硫化氫、氮氧化物、氟化氫、磷化氫等。例如,在氮肥生產過程中,尿素、氨水、碳酸氫銨等合成氨生產主要分為造氣、變換、合成、加工4個部分,其中除了造氣工段之外,基本上都是管道化生產。在造氣工段、變換工段生產過程中的有毒有害氣體主要有一氧化碳及少量的硫化氫;合成工段合成生產過程中及液氨裝鋼瓶時會有氨氣;造氣工段可產生高溫及煤塵;以及變換工段的變換氣體壓縮機、合成工段的氣體壓縮機可產生強烈雜訊。
(3)染料、塗料、有機合成溶劑助劑工業生產過程中,職業病危害因素主要為有毒有害氣體及某些有致癌作用的化合物。例如,染料生產的原料(苯、萘、蒽等)多從煤焦油提煉,這些原料大多經過硝化、還原、鹵化、磺化、重氮化、氧化成為各種中間體,然後經聚合,合成各種不同染料。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毒有害氣體主要有苯、硫化氫、氮氧化物及氨等;苯、萘、蒽等染料原料和一些中間體屬於脂溶性芳香烴化合物,可經皮膚吸收,某些染料的中間體如採用聯苯胺或萘胺化合物,這些化合物有致癌作用;此外加熱反應鍋爐等鍋爐及管道可散發熱量產生高溫;以及未採用濕式作業烘乾、磨成細料時可產生的粉塵危害。又如,塗料生產中涉及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主要有光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氫、氰化氫、苯類等。再如,有機合成溶劑助劑生產中涉及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主要有氯、氯化氫、甲醛、有機氟、醛、苯類、二氧化硫、三氯化磷、丙烯醛等。
(4)塑料生產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主要為有毒有害氣體。例如氯化聚醚在高溫下可分解出氯化氫、氯甲烷、醛類、一氧化碳等;聚苯醚生產過程中的原料有苯、甲醇、苯酚等;丙烯酸樹脂生產過程中可接觸氫氰酸、丙酮氰醇、甲基丙烯酸甲酯、甲醇、丙酮等。這些有毒有害氣體或化學品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危害。
(5)化學農葯生產過程中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主要為原料、中間體及成品中存在的各種化學毒物及其這些毒物所引起的職業中毒。例如在其生產過程中引起急性職業中毒的主要毒物有三氯化磷、三氯乙醛、氯、氮氧化物、三氯硫磷、磷化氫、氯化氫、光氣、硫化氫等;還有在生產與使用中接觸並吸收一定濃度的有機磷類農葯成品、氨基甲酸酯類農葯成品、殺蟲脒類農葯成品、溴甲烷類農葯成品、擬除蟲菊酯類農葯成品,可分別導致有機磷中毒、氨基甲酸酯類中毒、殺蟲脒中毒、溴甲烷中毒、擬除蟲菊酯類中毒。
2.化工行業預防職業病危害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1)關注預防職業病危害的重點。據2009年5月22日衛生部辦公廳頒布的《關於2008年全國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情況的通報》(衛辦監督發[2009]86號)結果分析,2008年全國「職業中毒呈現行業集中趨勢。急性職業中毒以一氧化碳、氯氣和硫化氫中毒最為嚴重,主要分布在化工、煤炭、冶金等行業。慢性職業中毒以鉛及其化合物、苯和二硫化碳中毒較為嚴重,主要分布在有色金屬、機械、化工等行業。」
這一分析結果提示我們,預防職業中毒是化工行業預防職業病危害的重點,其中尤其要關注以一氧化碳、氯氣和硫化氫中毒最為嚴重的急性職業中毒,以及以鉛及其化合物、苯和二硫化碳中毒較為嚴重的慢性職業中毒。
(2)從源頭抓好預防職業病危害。對化工企業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應當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中毒危害預評價,並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建設項目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設項目竣工,應當進行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並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對存在高毒作業的化工企業建設項目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審查;經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3)抓好作業場所預防職業病危害的措施。
①對企業應進行職業衛生評價。一是經過職業衛生評價,對已投產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落後的生產及工藝應予以淘汰,或進行技術革新與改造。二是通過評價應重點加強對泄漏源的安全管理。泄漏是化工企業中常見的事故,不僅會引發職業中毒,而且可能會引發火災與爆炸。如化工企業中常見的泄漏源有儲罐與管道上的孔洞及裂紋、閥門與泵體的裂紋等。要建立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濃度測定製度,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泄漏源,防止因密閉性能不好、設備管理不善、檢測檢修不到位,而造成「跑、冒、滴、漏」現象嚴重,有毒有害氣體大量逸出,而釀成急性職業中毒等傷亡事故。
②對進入高毒物品作業場所人員要加強勞動保護措施。需要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設備、容器或者狹窄封閉場所作業時,應事先保持作業場所良好的通風狀態,確保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要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防護用品;要設置現場監護人員和現場救援設備。未採取以上規定措施或者採取的措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安排作業人員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設備、容器或者狹窄封閉場所作業。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必須事先制訂維護、檢修方案,明確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確保維護、檢修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必須嚴格按照維護、檢修方案和操作規程進行,維護、檢修現場應當有專人監護,並設置警示標志。
③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與自動報警裝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應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對少數高毒物質,必須採取嚴格密閉,隔離式操作,以避免或減少直接接觸等。
④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高毒作業場所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⑤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高毒作業場所應當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並設置通信報警設備。
⑥企業應當對職工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有關職業衛生知識,督促作業人員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其正確使用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用品。
⑨ 有機溶劑對人體的危害途徑有哪些
危害途徑
人若長時間吸入有機溶劑之蒸氣將會引起慢性中毒的現象,但短時間暴露高濃度有機溶劑蒸氣之下,也會有急性中毒致命的危險。
在工業衛生上,有機溶劑對人體之危害與溶劑的揮發性具有密切的關系。在常溫下,低揮發性溶劑在空氣中不易造成危險。其他對人體危害有關系者尚有溶劑之脂溶性,反應性、含雜質情形、人體吸收之方式及途徑、人體之代謝速率、累積情形、個體感受及敏感性、暴露時間之長短等。
1、經由皮膚接觸引起之危害:
有機溶劑蒸氣會刺激眼睛粘膜而使人流淚;與皮膚接觸會溶解皮膚油脂而滲入組織,干擾生理機能、脫水;且因皮膚乾裂而感染污物及細菌。表皮膚角質溶解引起表皮角質化,刺激表皮引起紅腫及氣泡部份。溶劑滲入人體內破壞血球及骨髓等。
2、經由呼吸器官引起之危害:
有機溶劑蒸氣經由呼吸器官吸入人體後,人往往會產生麻醉作用。蒸氣吸入後大部份經氣管而達肺部,然後經血液或淋巴液傳送至其他器官,造成不同程度之中毒現象。
因人體肺泡麵積為體表面積數十倍以上,且血液循環擴散速率甚快,常會對呼吸道、神經系統、肺、腎、血液及造血系統產生重大毒害,固有機溶劑經由呼吸器官引起之中毒現象,最受人重視。
3、經由消化器官引起之危害:
有機溶劑經由消化器官主要引起之原因,為在污染溶劑蒸氣場所進食、抽煙或手指沾口等,其引起之危害,首先受害為口腔,進入食道及胃腸,引起惡心、嘔吐現象,然後在由消化系統,危害到其他器官。
有機溶劑中毒之一般症狀為頭痛、疲怠、食慾不振、頭昏等。高濃度之急性中毒抑制中樞神經系統,使人喪失意識,而產生麻醉現象。
初期引起興奮、昏睡、頭痛、目眩、疲怠趕、食慾不振、意識消失等;低濃度蒸氣引起之慢性中毒則影響血小板、紅血球等造血系統,鼻孔、齒齦及皮下組織出血,造成人體貧血現象。
一般有機溶劑對人體危害生理之影響有下列幾種:
1、對神經系統破壞:
因抑制神經系統的傳導沖動功能,產生麻醉,神經系統障礙或引起神經炎等。如二硫化碳引起的神經炎;甲醇中毒影響視神經等。此類溶劑尚有酒精、苯、氯化乙醇、二氯乙烷、汽油、甲酸戊酯、醋酸戊酯、二甲苯、三氯乙烯、丁醇、松節油、煤油、丙酮、酚、三氯甲烷、異丙苯等。
2、對肝臟機能損傷:
因損傷肝臟機能,引起惡心、嘔吐、發燒、黃疸炎及中毒性肝炎;一般氯化烴類均會引起肝臟中毒現象。此類溶劑有四氯化碳、氯仿、三氯乙烯、四氯乙烷、苯及其衍生物等。
3、 對腎臟機能破壞:
腎臟為毒物排泄器官,故最易中毒,且因血氧量減少,亦足以使腎臟受害,發生腎炎及腎病。此類溶劑包括烴類之鹵化物、苯及其衍生物、二元醇及其單醚類、四氯化碳、乙醇等。
4、對造血系統破壞:
因破壞骨髓造成貧血現象。此類溶劑包括苯及其衍生物如甲苯、氯化苯、二元醇等。
5、對粘膜及皮膚刺激:
因刺激粘膜,使鼻粘膜出血,喉頭發炎,嗅覺喪失或因皮膚敏感產生紅腫、發癢、紅斑及壞疽病等。此類溶劑包括氯仿、三氯甲烷、醚、苯、醋酸甲酯、煤油、丙酮、甲醇、石油、氯酚、二氯乙烯、四氯化碳等。
避免有機溶劑中毒的措施
1、工作場所要安裝通風排毒設施,並保證正常運行。
2、使用有機溶劑的作業場所,應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如在工作場所設置相應的自動報警裝置、事故通風設施、淋浴和洗眼裝置等。
3、設置泄險區、應急撤離通道、風向標等。
4、作業人員應配備適合的呼吸防護產品和皮膚防護產品,工作中堅持正確佩戴。
5、作業人員盡量處於上風位置進行操作。
6、進行上崗前及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有職業禁忌症的勞動者要及時調離有機溶劑作業崗位。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有機溶劑
以上內容參考:人民網-如何應對有機溶劑中毒
⑩ 如何建立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1 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352號令2002),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有效預防職業病發生,保護員工健康,促進本公司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特製定本管理制度。2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職業衛生安全與職業病管理。本制度所稱職業病,是指在本企業生產作業過程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3 職責與分工主管部門:安全管理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相關部門:公司各部門。日常工作中貫徹執行本制度。4 內容與要求4.1 公司以安全管理部、行政辦公室為基礎成立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配置兼職管理人員。組長:蔣建民副組長:陳永來組員:肖志強、段永猛、陳永來4.1.1 督促各部門建立、健全員工職業健康檔案,並對從事能發生職業病危害的員工發放《職業病危害告知》,進行上崗前培訓,做好職業衛生的預防和防護工作。4.1.2 每位新進廠員工必須提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無職業病史健康證明。4.1.3 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冊員工,應由安全管理部負責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全員工健康監護台帳。4.1.4 對從事接觸性有毒、有害物質及腐蝕性較強化學品作業的人員,應加強預防措施。4.1.5 對已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4.1.6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上報衛生行政部門和相關部門,並積極協助調查處理。4.2 生產作業場所運用先進技術或採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勞動條件,確保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符合國家衛生標准。4.3 涉及有害作業的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的項目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並按規定做到「三同時」,涉及有害作業項目應進行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和進行職業衛生審查驗收。4.4 涉及有害作業場所必須符合:4.4.1 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4.4.2 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隔離。4.4.3 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可能突然泄漏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4.4.4 涉及有害作業場所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區域警示線,配備有效的應急防範設備的救護、搶險用品,並設置通訊報警裝置。4.4.5 高毒作業場所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4.5 按照《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品發放管理制度》及時足額落實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並督促員工合理正確的使用,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進行經常性維修、檢修,定期檢測,確保正常使用。4.6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配置現場急救用品。4.7 按國家有關規定對作業場所定期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並將檢測結果及時向職工公布。4.8 需對有毒物品的生產裝置進行維護和檢修時,應事先制訂維護檢修方案,制訂職業中毒防護措施,確保檢修人員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4.9 對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安排職業性健康檢查,並將體檢結果告知員工。涉及危害作業的人員,離開企業時,企業應將《職業健康檔案》復印件無償提供給員工。4.10 對職業病患者、觀察對象、職業禁忌症按規定復查,並建立《職業健康檔案》。4.11 制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結合實際情況變化及時進行修訂,定期組織演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上報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