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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裝置區消防設計

發布時間:2022-05-17 03:42:39

1. 化工廠的消防設施要求

主要從三個方面來布置:消防水源、消防水壓、消放用水量。其中,石油化工企業的消防水源,可採用天然水源和消防給水管道水。 而石油化工企業消防水壓由內供水可採用高壓、臨時高壓或低壓消防給水系統,一般從經濟、技術、安全三方面考慮,來綜合確定。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同一時間內火災的發生次數與一次火災用水量的乘積計算。

2. 石油化工裝置消防設計審查需哪些專業圖紙

這個需要總平面圖和建築平面的設備用房及辦公的平面以及場區的防火堤管線圖紙和工藝設備的管線消防圖紙的。

3. 化工裝置消防水量計算

室內一個防護對象或防護區的消防用水量為消火栓用水、自動滅火用水、水幕或冷卻分隔用水之和(三者同時開啟)。

當室內有多個防護對象或防護區時,需要以各防護對象或防護區為單位分別計算消防用水量,取其中的最大者為建築物的室內消防用水量。

因此,

柴油發電機房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用水量為60m3不用算入用水量總和

自動滅火系統包括自動噴水滅火、水噴霧滅火、自動消防水炮滅火等系統,一個防護對象或防護區的自動滅火系統的用水量按其中用水量最大的一個系統確定。

因此,

濕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流量30L/S;

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流量20L/S,

二者取最大者30L/S

根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5.0.1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持續噴水時間,應按火災延續時間不小於1h確定。

因此,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用水量為:

30×3600×0.001=108m3

注意單位的轉化,1h=3600s,1m3=1000L

以後計算可以直接30×3.6=108m3

所以

該建築室內部分消防用水量不應小於432+108+150=690m

4. 化工廠區內人行道和消防通道主幹道怎樣設計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2006
6 消防車道
6.0.6 工廠、倉庫區內應設置消防車道。
佔地面積大於3000m2的甲、乙、丙類廠房或佔地面積大於1500m2的乙、丙類倉庫,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應沿建築物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6.0.7 可燃材料露天堆場區,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和可燃氣體儲罐區,應設置消防車道。消防車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儲量大於表6.0.7規定的堆場、儲罐區,宜設置環形消防車道。
2 佔地面積大於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場,應設置與環形消防車道相連的中間消防車道,消防車道的間距不宜大於150.0m。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可燃氣體儲罐區,區內的環形消防車道之間宜設置連通的消防車道。
3 消防車道與材料堆場堆垛的最小距離不應小於5.0m。
4 中間消防車道與環形消防車道交接處應滿足消防車轉彎半徑的要求。
表6.0.7 堆場、儲罐區的儲量
名稱 棉、麻、毛、化纖(t) 稻草、麥秸、蘆葦(t) 木材(m3)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m3) 液化石油氣儲罐(m3) 可燃氣體儲罐(m3)
儲 量 1000 5000 5000 1500 500 30000
6.0.8 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應設置消防車道。
6.0.9 消防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於4.0m。供消防車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於3%。
消防車道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築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作業的障礙物。
6.0.10 環形消防車道至少應有兩處與其它車道連通。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置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的面積不應小於12.0m×12.0m;供大型消防車使用時,不宜小於18.0m×18.0m。
消防車道路面、撲救作業場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大型消防車的壓力。
消防車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應滿足消防車通行與停靠的要求。
6.0.11 消防車道不宜與鐵路正線平交。如必須平交,應設置備用車道,且兩車道之間的間距不應小於一列火車的長度。

5. 化工廠中甲類車間及甲類倉庫需要設置泡沫消防嗎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6-25

6.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附加2區指的是什麼

這個是爆炸危險區的范疇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中:(1)2區范圍的劃分①易燃物質重於空氣,釋放源在封閉建築物內,通風不良且為第二級釋放源的主要生產裝置區,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為:以釋放源為中心,半徑為15m,地坪上的高度為7.5m及半徑為7.5m,頂部與釋放源的距離為7.5m的范圍內劃為2區;對於易燃物質重於空氣的貯罐,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為:距離貯罐外壁和頂部3m的范圍內劃為2區;當貯罐周圍設圍堤時,貯罐外壁至圍堤,其高度為堤頂高度的范圍內劃為2區。②對於易燃物質輕於空氣,通風良好且為第二級釋放源的主要生產裝置區,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為:當釋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過4.5m時,以釋放源為中心,半徑為4.5m,頂部與釋放源的距離為7.5m,及釋放源至地坪以上的范圍內劃為2區。對於易燃物質輕於空氣,通風不良且為第二級釋放源的壓縮機廠房,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為:以釋放源為中心,半徑為4.5m,地坪以上至封閉區底部的空間和距離封閉區外壁3m,頂部的垂直高度為4.5m的范圍內劃為2區。③對於開頂貯罐或池的單元分離器、預分離器和分離器液體表面為連續級釋放源的,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為:分離器的池壁外,半徑為3m,地坪上高度為3m,及至液體表面以上的范圍內劃為1區; 1區外水平距離半徑為3m,垂直上方3m,水平距離半徑為7.5m,地坪上高度為3m以及1區外水平距離半徑為22.5m,地坪上高度為0.6m的范圍內劃為2區。(2)附加2區范圍的劃分。當易燃物質可能大量釋放並擴散到15m以外時,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應劃分附加2區。易燃物質重於空氣,以釋放源為中心,總半徑為30m,地坪上的高度為0.6m,且在2區以外的范圍內劃為附加2區。

7.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的防火間距

目的是防止、減少火災的發生和蔓延,書面文字上講很容易理
解,但執行使用就覺得很空、不夠具體。為能更具體表達,引用API有關標准使用的語言有助於理解。
「間距是使潛在的小泄漏火災蔓延鄰近設備、設施的著火減少至最少,間距不打算為大的火災事故提供保護,而是可能防止一次較小的事故逐布升級為一次大的事故。」
防火是一個系統工程,間距還要與其他防護設施結合使用才能達到目的,但間距是永恆的保護,是至關重要的。
制定防火間距考慮的因素:
⑴將火源與燃燒物相遇機率降至最低,即將著火的機率降至
最低。我們常遇到的油氣源與火源的關系—引進爆炸危險區的概念,此區內不要有火源,進而規定了火源與燃燒物的間距要求。——不著火。
⑵將火源蔓延的機率降到最小,即著火後設法控制火災不蔓
延、減少蔓延,因而對兩相鄰設施規定了間距要求,同時輔以其他防護設施如消防冷卻等,防止一次較小事故逐步升級為一次大事故。——不蔓延。
⑶考慮救火的需要。著了火想方設法去撲救,這就需要有撲救
人員活動場所——有活動場地能撲救,如裝置內設備區內設備間的距離考慮操作、檢修、救火等。
⑷需要重點保護的對象:如人員多、貴重或出事故影響面大等,間距制定要加大。
具體對象物個體間距的制定:根據個體對象的性質不同,在制定間距時所考慮的因素可能為上述因素的全部或部分;另外兩對象物視為一體與分別按兩個獨立防護體考慮,間距顯然是不同的。

8. 化工廠甲級庫房消防設施哪些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八章 獎 懲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
儲存火葯、炸葯、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幹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幹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徵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採暖時,應當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並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裝卸作業結束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採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採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准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
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
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採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視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並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經國務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即行廢止。

9. 化工生產工藝裝置需要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嗎沒有廠房、露天設置。

整個廠房廠區需要啊

10. 誰能提供一套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小弟特別感激。

1 總則
1.0.1 化工建設項目工程設計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遵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方針,以保證生產安全和適度的勞動條件,提高勞動生產水平,促進企業生產發展。為此,特製訂本規定。
1.0.2 本規定適用於一切新建、擴建、改建以及技術改造的化工建設項目。外資、中外合資和引進項目可採用經我方同意的國外相應的安全衛生標准。
1.0.3 安全衛生要求應貫徹在各專業設計中,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盡可能做到本質安全化。工程設計的各項設施應符合國家和專業有關安全衛生標准規范。
1.0.4 化工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必須編制安全衛生專篇(章),以保證「安全和衛生評價報告書」及其審批意見所確定的各項措施得到落實,安全衛生篇(章)內容見附錄。
1.0.5 化工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應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中安全衛生篇(章)所確定內容和要求進行。
2 一般規定
2. 1 廠址選擇
2.1.1 化工企業的廠址選擇應全面考慮建設地區的自燃環境和社會環境,認真收集擬建地區的地形測量、工程地質、水文、氣象、區域規劃等基礎資料,進行多方案論證、比較,選定技術可靠、經濟合理、交通方便、符合環境和安全衛生要求的建設方案。
2.1.2 選擇廠址應充分考慮地震、軟地基、濕陷性黃土、膨脹土等地質因素以及颶風、雷暴、沙暴等氣象危害,採取可靠技術方案,避開斷層、滑波、泥石流、地下溶洞等比較發育的地區。
2.1.3 廠址應不受洪水、潮水和內澇的威脅。凡可能受江、河、湖、海或山洪威脅的化工企業場地高程設計,應符合國家《防洪標准》的有關規定,並採取有效的防洪、排澇措施。
2.1.4 廠址應避開新舊礦產採掘區、水壩(或大堤)潰決後可能淹設地區、地方病嚴重流行區、國家及省市級文物保護區,並與航空站、氣象站、體育中心、文化中心保持有關標准或規范所規定的安全距離。
2.1.5 化工企業之間、化工企業與其它工礦企業、交通線站、港埠之間的距離應符合安全衛生、防火規定。
2.1.6 化工企業的廠址應符合當地城鄉規劃,按工廠生產類型及安全衛生要求與城鎮、村莊和工廠居住區保持足夠的間距。
2.1.7 工廠的居住區、水源地等環境質量要求較高的設施與各種有害或危險場所應按有關標准規范設置防護距離,並應位於附近不潔水體、廢渣堆場的上風、上游位置。
2.1.8 化工企業廠址必須考慮當地風向因素,一般應位於城鎮、工廠居住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方向。
2.1.9 廠區具體定位應與當地現有和規劃的交通線路、車站、港口進行順捷合理的聯結。廠前區盡量臨靠公路幹道;鐵路、索道和碼頭應在廠後、側部位,避免不同方式的交通線路平面交叉。
2.1.10 集中建設的工廠居住區不宜分散在鐵路或公路幹道兩側,鄰近居住區的線路應保持有關規范所規定的距離。
2. 2 廠區總平面布置
2.2.1 化工企業廠區總平面應根據廠內各生產系統及安全、衛生要求進行功能明確合理分區的布置,分區內部和相互之間保持一定的通道和間距。
2.2.2 廠區內火災危險較高,散發煙塵、水霧和噪音的生產部分應布置在全年最小風頻率的上風方位,廠前、機、電、儀修和總變配電等部分應位於全年最小風頻率的下風向,廠前區宜面向城鎮和工廠居住區一側。
2.2.3 污水處理場、大型物料堆場、倉庫區應分別集中布置在廠區邊緣地帶。
2.2.4 廠區面積大於5萬米2的化工企業應有兩個以上的出入口,大型化工廠的人流和貨運應明確分開,大宗危險貨物運輸須有單獨路線,不與人流及其它貨流混行或平交。
2.2.5 廠內鐵路線群一般應集中布置在後部或側面,避免伸向廠前、中部位,盡量減少與道路和管線交叉。鐵路沿線的建、構築物必須遵守建築限界和有關凈距的規定。
2.2.6 廠區道路應根據交通、消防和分區和要求合理布置,力求順通。危險場所應為環行,路面寬度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確定,保證消防、急救車輛暢行無阻。
2.2.6.1 街區道路均應考慮消防車通行,道路中心線間距應符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2.2.6.2 道路兩側和上下接近的建、構築物必須滿足有關凈距和建築限界要求。
2.2.7 機、電、儀修等操作人員較多的場所宜布置在廠前附近,避免大量人流經常穿行全廠或化工生產裝置區。
2.2.8 循環水冷卻塔不宜布置在室外變配電裝置冬季風向頻率的上風附近,並應與總變電所、道路、鐵路和各種建構築物保持規定的距離。
2.2.9 儲存甲、乙類物品的庫房、罐區、液化烴儲罐宜歸類分區布置在廠區邊緣地帶,其儲存量和總平面及交通線路等各項設計內容應符合有關規范的規定。
2.2.10 新建化工企業應根據生產性質、地面上下設施和環境特點進行綠化美化設計,其綠化用地系統應按有關規范並與當地環保部門協同商定。
2. 3 化工裝置安全衛生設計原則
2.3.1 生產工藝安全衛生設計必須符合人一機工程的原則,以便最大限度地降低操作者的勞動強度以及精神緊張狀態。
2.3.2 應盡量採用沒有危害或危害較小的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淘汰毒塵嚴重又難以治理的落後的工藝設備,使生產過程本身為本質安全型。
2.3.3 對具有危險和有害因素的生產過程應合理地採用機械化、自動化和計算機技術,實現遙控或隔離操作。
2.3.4 具有危險和有害因素的生產過程,應設計可靠的監測儀器、儀表,並設計必要的自動報警和自動聯鎖系統。
2.3.5 對事故後果嚴重的化工生產裝置,應按冗餘原則設計備用裝置和備用系統,並保證在出現故障時能自動轉換到備用裝置或備用系統。
2.3.6 生產過程排放的有毒、有害廢氣、廢(液)和廢渣應符合國家標准和有關規定。
2.3.7 應防止工作人員直接接觸具有危險和有害因素的設備、設施、生產原材料、產品和中間產品。
2.3.8 化工專用設備設計應進行安全性評價,根據工藝要求、物料性質,按照《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GB5083)進行。設備製造任務書應有安全衛生方面內容。選用的通用機械與電氣設備應符合國家或行業技術標准。

3 勞動安全
3.1 防火、防爆
3.1.1 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化工生產過程中的防火、防爆設計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BG50160)和《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等規范,火災和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裝置的設計應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
3.1.2 具有易燃易爆的工藝生產裝置、設備、管道,在滿足生產要求的條件下,宜按生產特點,集中聯合布置,採用露天、敞開或半敞開式的建(構)築物。
3.1.3 化工生產裝置內的設備、管道、建築(構)築物之間防火距離應符合GB50160和GBJ16中規定。
3.1.4 明火設備應集中布置在裝置的邊緣,應遠離可燃氣體和易燃、易爆物質的生產設備及儲槽,並應布置在這類設備的上風向。
3.1.5 有可燃氣體和粉塵泄露的封閉作業場所必須設計良好的通風系統,保證作業場所中的危險物質的濃度不超過有關規定,並設計必要的檢測和自動報警裝置。
3.1.6 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建(構)築物的結構形式以及選用的材料,必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1.7 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工藝、儲槽和管道,根據介質特點,選用氮氣、二氧化碳、蒸汽、水等介質置換及保護系統。
3.1.8 化工生產裝置區內應准確劃定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區域范圍,並設計和選用相應的儀表、電氣設備。
3.1.9 化工生產裝置的露天設備,設施及建(構)築物均應有可靠的防雷電保護措施,防雷電保護系統的設計應符合3.3節及其它有關標准和規范。
3.1.10 生產設備、管道的設計應根據生產過程的特點和物料的性質選擇合適的材料。設備和管道的設計、製造、安裝和試壓等應符合國家標准和有關規范要求。
3.1.11 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設備和管道應設計安全閥,爆破板等防爆泄壓系統,對於輸送可燃性物料並有可能產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間應設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設施。
3.1.12 危險性的作業場所,必須設計防火牆和安全通道,出入口不應少於兩個,門窗應向外開啟,通道和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3.1.13 消防系統
3.1.13.1 化工裝置消防設計必須根據工藝過程特點及火災危險程度、物料性質、建築結構,確定相應的消防設計方案。
3.1.13.2 化工企業低壓消防給水設施、消防給水宜與生產或生活給水管道系統合並。高壓消防給水應設計獨立的消防給水管道系統。消防給水管道一般應採用環狀管網。
3.1.13.3 化工生產裝置的水消防設計應根據設備布置、廠房面積以及火災危險程度設計相應的消防供水豎管、冷卻噴淋、消防水幕、帶架水槍等消防設施。
3.1.13.4 化工生產裝置、罐區、化學品庫應根據生產過程特點、物料性質和火災危險性質設計相應的泡沫消防及惰性氣體滅火設施。
3.1.13.5 化工生產裝置區、儲罐區、倉庫除應設置固定式、半固定式滅火設施外,還應按規定設置小型滅火器材。
3.1.13.6 重點化工生產裝置、計算機房、控制室、變配電站、易燃物質倉庫、油庫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和消防滅火設施。
3.2 防靜電
3.2.1 化工裝置防靜電設計應符合《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GB12518)以及《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技術規程》(HGJ28)的規定。
3.2.2 化工裝置防靜電設計,應根據生產工藝要求、作業環境特點和物料的性質採取相應的防靜電措施。
3.2.3 化工裝置防靜電設計,應根據生產特點和物料性質,合理地選擇工藝條件、設備和管道的材料以及設備結構,以控制靜電的產生,使其不能達到危險程度。
3.2.4 化工生產裝置在防爆區域內的所有金屬設備、管道、儲罐等都必須設計靜電接地,不允許設備及設備內部結構,以控制靜電的產生,使其不能達到危險程度。
非導體設備、管道、儲罐等應設計間接接地,或採用靜電屏蔽方法,屏蔽體必須可靠接地。
3.2.5 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靜電對產品質量有影響的生產過程;以及靜電危害人身安全的作業區,所有的金屬用具及門窗零部件、移動式金屬車輛、梯子等均應設計接地。
3.2.6 根據靜電序列表選用原料配方和使用材料,使摩擦或接觸兩種物質在序列表中的位置接近,減少靜電產生。
3.2.7 非導體如橡膠、塑料、纖維、薄膜、紙張、粉體等生產過程設計,應根據工藝特點、作業環境和非導體性質,設計靜電消除裝置。
3.2.8 在生產工藝許可的條件下,當採用空氣增濕、降低親水性靜電非導體的絕緣性能來消除靜電的措施時,應保持作業環境中的空氣相對濕度大於50%。
3.2.9 採用抗靜電添加劑增加非導體材料的吸濕性或離子化來消除靜電的措施時,應根據使用對象、目的、物料工藝狀態以及成本、毒性、腐蝕性等具體條件進行選擇。
3.2.10 對可能產生靜電危害的工作場所,應配置個人防靜電防護用品。
重點防火、防爆作業區的入口處,應設計人體導除靜電裝置。
3.2.11 化工建設項目應根據生產特點配置必要的靜電檢測儀器、儀表。
3.3 防雷
3.3.1 化工裝置、設備、設施、儲罐以及建(構)築物,應設計可靠的防雷保護裝置,防止雷電對人身、設備及建(構)築物的危害和破壞。防雷設計應符合國家標准和有關規定。
3.3.2 化工生產裝置的防雷設計應根據生產性質、環境特點以及被保護設施的類型,設計相應防雷設施。
3.3.3 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化工裝置、露天設備、儲罐、電氣設施和建(構)築物應設計防直擊雷裝置。
3.3.4 具有易燃、易爆氣體生產裝置和儲罐以及排放易燃易爆氣體的排氣筒的避雷設計,應高於正常事故狀態下氣體排放時所形成的爆炸危險范圍。
3.3.5 平行布置的間距小於100mm金屬管道或交叉距離小於100mm的金屬管道,應設計防雷電感應裝置,防雷電感應裝置可與防靜電裝置聯合設置。
3.3.6 化工裝置的架空管道以及變配電裝置和低壓供電線路終端,應設計防雷電波侵入的防護措施。
3.4 觸電保護
3.4.1 正常不帶電而事故時可能帶電的配電裝置及電氣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均應按《工業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J65)要求設計可靠接地裝置。
3.4.2 移動式電氣設備應採用漏電保護裝置。
3.4.3 凡應採用安全電壓的場所,應採用安全電壓,安全電壓標准按《安全電壓》(GB3805)。
3.5 化學危險品儲運
3.5.1 儲存
3.5.1.1 化工企業的化工危險品儲存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標准和有關規定。
3.5.1.2 化工危險品儲存設計應根據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程度和儲存量,設置專業倉庫、罐區儲存場(所)。並根據生產需要和儲存物品火災危險特徵,確定儲存方式、倉庫結構和選址。
3.5.1.3 化學危險品倉庫、罐區、儲存場應根據危險品性質設計相應的防火、防爆、防腐、泄壓、通風、調節溫度、防潮、防雨等設施,並應配備通訊報警裝置和工作人員防護物品。
3.5.1.4 化學危險品倉庫消防設計應符合3.1.13條規定。
3.5.1.5 化學危險品庫區設計,必須嚴格執行危險物品配置規定。應根據化學性質、火災危險性分類儲存,性質相低觸或消防要求不同的化學危險品,應分開儲存。
3.5.1.6 放射性物質儲存,應設計專用倉庫。
3.5.2 裝卸運輸
3.5.2.1 裝運易燃、劇毒、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化學危險品,應採用專用運輸工具。
3.5.2.2 化學危險品運輸線路、中轉站、碼頭應設在郊區或遠離市區。
3.5.2.3 化學危險品裝卸應配備專用工具、專用裝卸器具的電器設備,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5.3 化學危險品包裝
3.5.3.1 根據化學物品特性和運輸方式正確選擇容器和包裝材料以及包裝襯墊,使之適應儲運過程中的腐蝕、碰撞、擠壓以及運輸環境的變化。
3.5.3.2 化學物品包裝應標記物品名稱、牌號、生產及儲存日期。具有危險或有害化學物品,必須附有合格證、明顯標志和符合規定的包裝。
3.5.3.3 易燃和可燃液體、壓縮可燃和助燃氣體、有毒、有害液體的灌裝,應根據物料性質、危害程度,採用敞開或半敞開式建築物。灌裝設施設計應符合有關防火、防爆、防毒要求。
3.5.3.4 有毒、有害液體的裝卸應採用密閉操作技術,並加強作業場所通風,配置局部通風和凈化系統以及殘液回收系統。
3.6 防機械及墜落等意外傷害
3.6.1 化工裝置內有發生墜落危險的操作崗位時應按規定設計便於操作、巡檢和維修作業的扶梯、平台、圍欄等附屬設施。
設計扶梯、平台和欄桿應符合《固定式鋼直梯》(GB4053.1)、《固定式鋼斜梯》(GB4053.2)、《固定式工業防護欄桿》(GB4053.3)、《固定式工業鋼平台》(GB4053.4)的規定。
3.6.2 高速旋轉或往復運動的機械零部件應設計可靠的防護設施、擋板或安全圍欄。
3.6.3 傳動運輸設備、皮帶運輸線應按規定設計帶有欄桿的安全走道和跨越走道。
3.6.4 埋設於建(構)築物上的安裝檢修設備或運送物料用吊鉤、吊梁等,設計時應考慮必要的安全系數,並在醒目處標出許吊的極限荷載量。
3.6.5 高大的設備、煙囪或其它建(構)築物的頂部應按有關規定設計紅色障礙標志燈。

4 工業衛生
4.1 防塵防毒
4.1.1 對塵毒危害嚴重的生產裝置內的設備和管道,在滿足生產工藝要求的條件下,集中布置在半封閉或全封閉建(構)築物內,並設計合理的通風系統。建(構)築物的通風換氣條件,應保證作業環境空氣中的毒塵等有害物質的濃度不超過國家標准和有關規定,並應採取密閉、負壓等綜合措施。
4.1.2 在生產過程中,對可能逸出含塵毒氣體的生產過程,應盡量採用自動化操作,並設計可靠排風和凈化回收裝置,保證作業環境和排放的有害物質濃度符合國家標准和有關規定。
4.1.3 對於毒性危害嚴重的生產過程和設備,必須設計可靠的事故處理裝置及應急防護措施。
4.1.4 在有毒性危害的作業環境中,應設計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衛生防護設施,其服務半徑小於15m。並根據作業特點和防護要求,配置事故櫃、急救箱和個人防護用品。
4.1.5 毒塵危害嚴重的廠房和倉庫建(構)築物的牆壁、頂棚和地面均應光滑,便於清掃,必要時設計防水、防腐等特殊保護層及專門清洗設施。
4.2 防暑降溫與防寒防濕
4.2.1 化工裝置的防暑降溫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TJ36)。
4.2.2 化工生產裝置熱源在滿足生產條件下,應採取集中露天布置。封閉廠房內的熱源,集中布置在天窗下面,或布置在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向。
4.2.3 化工裝置內的各種散發熱量的爐窯、設備和管道應採取有效的隔熱措施。設備及管道的保溫設計應符合《設備及管道保溫技術通則》(GB4272)。
4.2.4 產生大量熱的封閉廠房應充分利用自然通風降溫,必要時可以設計排風送風降溫設施,排、送風降溫系統可與塵毒排風系統聯合設計。
高溫作業點可以採用局部通風降溫措施。
4.2.5 重要的高溫作業操作室、中央控制室應設計空調裝置。
4.2.6 大、中型化工建設項目應設計清涼飲料站。
4.2.7 嚴寒地區為防止車間大門長時間或頻繁開啟而受到冷空氣侵襲,應設置門斗、外室或熱空氣幕等。
4.2.8 車間的圍護結構應防止雨水滲入,內表面應防止凝結水產生。對用水量較多、產濕量較大的車間,應採取排水防濕設施,防止頂棚滴水和地面積水。
4.3 雜訊及振動控制
4.3.1 化工建設項目設計與廠區雜訊控制標准應符合《工業企業雜訊控制設計規范》(GBJ87)。
4.3.2 化工建設項目雜訊(或振動)控制設計應根據生產工藝特點和設備性質,採取綜合防治措施,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以及生產過程機械化、自動化和密閉化,實現遠距離或隔離操作。
4.3.3 在滿足生產的條件下,總圖布置應結合聲學因素合理規劃,宜將高雜訊區和低雜訊區分開布置,雜訊污染區遠離生活區,並充分利用地形、地物、建(構)築物等自然屏障阻滯雜訊(或振動)的傳播。
4.3.4 化工設計中選定的各類機械設備應有雜訊(必要時加振動)指標,設計中應選用低雜訊的機械設備,對單機超標的雜訊源,在設計中應根據雜訊源特性採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使雜訊(和振動)符合國家標准和有關規定。
4.3.5 化工設計中,由於較強振動或沖擊引起固體聲傳播及振動輻射雜訊的機械設備,或振動對人員、機械設備運行以及周圍環境產生影響與干擾時,應採取防振和隔振設計。
4.3.6 在高雜訊作業區工作的操作人員必須配備必要的個人雜訊防護用具,必要時應設置隔音操作室。
4.4 防輻射
4.4.1 具有電離輻射影響的化工生產過程必須設計可靠的防護措施,電離輻射防護設計應符合《放射性衛生防護基本標准》(GB4792)的規定。
4.4.2 具有高頻、微波、激光、紫外線、紅外線等非電離輻射影響的防護設計,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准和有關規定。
4.4.3 化工裝置設計應根據輻射源性質和危害程度合理布置輻射源。輻射作業區與生活區之間應設置必要的防護距離。
4.4.4 化工裝置設計應根據輻射源性質採取相應的屏蔽輻射源措施,必要時設計屏蔽室、屏蔽牆或隔離區。
4.4.5 對封閉性的放射源,應根據劑量強度、照射時間以及照射源距離,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4.4.6 對生產過程的內輻射,採取生產過程密閉化,設計可靠的監測儀表、自動報警和自動聯鎖系統,實現自動化和遠距離操作。
4.4.7 放射性物料及廢料應設計專用的容器和運輸工具,在指定路線上運送。放射源庫、放射性物料和廢物料處理場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
4.4.8 具有輻射作業場所的生產過程應根據危害性質配置必要的監測儀表。操作和使用放射線、放射性同位素儀器和設備的人員應配備個人專用防護器具。
4.5 採光照明
4.5.1 化工生產裝置的照明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准》(GB50034)
4.5.2 化工裝置的建(構)築物及生產裝置的布置設計應充分利用自然採光。
4.5.3 具有火災爆炸、毒塵危害和人身危害的作業區以及企業的供配電站、供水泵房、消防站、氣防站、救護站、電話站等公用設施,應設計事故狀態時能延續工作的事故照明。
4.5.4 化工生產裝置內潮濕和高濕等危害環境以及特殊作業區配置的易觸及和無防觸電措施的固定式或移動式局部照明,應採用安全電壓。
4.6 防化學灼傷
4.6.1 設計具有化學灼傷危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時,應合理選擇流程、設備和管道結構及材料,防止物料外泄或噴濺。
4.6.2 具有化學灼傷危害作業應盡量採用機械化、管道化和自動化,並安裝必要的信號報警、安全聯鎖和保險裝置,禁止使用玻璃管道、管件、閥門、流量計、壓力計等儀表。
4.6.3 具有化學灼傷危險的生產裝置,其設備布置應保證作業場所有足夠空間,並保證作業場所暢通,危險作業點裝設防護措施。
4.6.4 具有酸鹼性腐蝕的作業區中的建(構)築物地面、牆壁、設備基礎,應進行防腐處理。
4.6.5 具有化學灼傷危險的作業區,應設計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護措施,並在裝置區設置救護箱。工作人員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
4.7 生產生活用室
4.7.1 化工企業應按生產特點及實際需要,設置更衣室、廁所、浴室等生活衛生用室。
4.7.2 更衣室
4.7.2.1 更衣室宜設在職工上下班通道附近。
4.7.2.2 車間衛生特徵1級的更衣室,應是工作服、便服分室存放,其它級別的可同室分開存放。
4.7.2.3 更衣室的建築面積應按職工人數及車間衛生特徵級別確定。1、2、3、4、級宜分別按每職工1.5m2、1.2m2、1.0m2、0.9m2設計。
4.7.3 廁所
4.7.3.1 廁所與作業地點的距離不宜過遠。
4.7.3.2 小型、人數不多的生產裝置可不單獨設置廁所,可與相鄰車間合並使用。
4.7.3.3 廁所宜採用水沖式蹲式大便器。
4.7.3.4 大便器數量按使用人數確定,一般按最大班職工人數93%計。男廁所每100人以下可按25人設一蹲位,女廁所每20人設一蹲位。男廁所內每一蹲位應同時設小便器一具。男女廁所內應增設盥洗水龍頭至少一個。
4.7.4 浴室
4.7.4.1 衛生特徵1、2級的生產裝置應設車間浴室,其它可集中設置。
4.7.4.2 淋浴器數量應根據使用人數及衛生特徵級別而定。使用人數可按最大班職工人數93%計,每個淋浴器的使用人數按衛生特徵級別1、2、3、4級分別為3~4人、5~8人、9~12人、13~14人。洗面器按4~6套淋浴器設置一具。
4.7.4.3 浴室建築面積宜按每套淋浴點5.0m2計算確定。

5 安全色、安全標志
5.1 安全色
5.1.1 化工裝置安全色執行《安全色》(GB2893)規定。
5.1.2 消火栓、滅火器、滅火桶、火災報警器等消防用具以及嚴禁人員進入的危險作業區的護欄採用紅色。
5.1.3 車間內安全通道、太平門等應採用綠色,工具箱、更衣櫃等應為綠色。
5.1.4 化工裝置的管道刷色和符號執行《工業管路和基本識別色和識別符號》(GB7231)的規定。
5.2 安全標志
5.2.1 化工裝置安全標志執行《安全標志》(GB2894)規定。
5.2.2 化工裝置區、油庫、罐區、化學危險品倉庫等危險區應設置永久性「嚴禁煙火」標志。
5.2.3 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產區域,應設置風向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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