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消防規范中對於「廚房」有什麼特別的要求
廚房需要設防火門。防火門是消防設備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發生火災時能阻止火勢蔓延和煙氣擴散,確保人員安全疏散,安裝和使用都有相應的標准。
1、《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中規定,防火門應為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並在關閉後應能從任何一側手動開啟。
2、《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中規定,民用建築和廠房的疏散用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除甲、乙類生產房間外,人數不超過60人的房間且每樘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超過30人時,其門的開啟方向不限。
1、 嚴格執行液化氣灶、柴油灶的管理規定,確保爐灶在完好狀態下使用。
2、 裝氣的鋼瓶不得存放在住人的房間和人員稠密的地方,氣瓶與爐灶距不少於1.5米。
3、 經常檢查爐灶各部位,發現閥門堵塞、失靈、膠管老化等問題,要立即停用修理。如發覺室內有液化氣石油氣氣味,要立即關閉爐灶開關和角閥,切斷氣源,及時打開窗戶,嚴禁在周圍吸煙、點火或啟動電器開關。檢查露點可用肥皂水,嚴禁使用明火試漏。更換液化氣罐時應使用泡沫水進行安全檢測,以便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4、 爐灶點火時,要先開角閥後劃火柴,再開啟爐灶開關,如沒有點著,應關好爐灶開關,等油氣擴散後再重新點火。
5、 用完爐火應關好爐灶的開關、角閥,以免因膠管老化破裂、脫落或被老鼠咬破而使氣體溢出,如發現有問題時要及時的進行修復。
『貳』 什麼是廚房自動滅火裝置
低級的自動滅火裝置就是普通的熱膨脹管配噴淋頭,有一定作用(起火後內灑水降溫),但作用不容是很大 (如果不能及時切斷煤氣供應和切斷電路,反而可能造成風險)。
高級的自動滅火裝置包括 可燃氣探頭、溫度/煙感探頭等,搭配有自動的煤氣管道切斷裝置,甚至搭配有二氧化碳或泡沫滅火裝置,不過目前市場規模不大並未大量上市銷售。
目前比較多的是配備報警裝置,然後人工採取撲救措施,正確良好的廚房用火習慣更重要,安防設備只是輔助措施。
『叄』 廚房自動滅火裝置
一、廚房自動滅火系統裝置怎麼用的?
1、廚房灶台發生火情時,燃燒的火焰產生的熱量是溫度達到185°C時,火災探測器(感溫易熔鏈)自動熔斷。
2、機械控制閥啟動;控制閥刺針穿破高壓貯氣閥膜片。
3、高壓貯氣瓶內氮氣通過減壓器使壓力進入葯劑瓶;同時推動氣筒拉桿關閉燃氣閥。
4、滅火葯劑自加壓後的葯劑瓶通過霧化噴嘴噴出。
5、同步撲滅灶台火焰和煙罩火焰。
6、滅火葯劑噴灑完畢水流聯動閥自動開啟將水噴灑在灶台和煙罩內使其降溫。
7、以上步驟同步進行,僅需3-8秒。
8、本裝置設有自動手動兩種啟動方式;火情初期亦可用手啟動裝置更快捷更有效的及早撲滅火焰。
二、廚房自動滅火系統裝置的應用范圍是哪些?
1、廚房設備滅火裝置主要用於:賓館、飯店的廚房、體育場館的配餐中心、大、中、小餐廳、快餐店機場的配餐中心、機關及醫院的廚房、大型寫字樓餐廳、工礦企業的廚房、大專院校食堂等。
2、在廚房的烹調區不應使用撲救B 類火災的氣體(如二氧化碳、哈龍等)滅火器, 因為該類滅火器不適用於已加熱的油脂。例如:NFPA96《商業烹飪設備的通風及火災防護標准》中即規定「在廚房的烹調區不應使用撲救B類火災的氣體滅火器,因為此類滅火器不適用於已加熱的油脂」。
4、由於廚房結構和火災特點, 採用獨立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或水滅火系統撲救廚房的火災是不經濟的, 即使建築物已安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若利用該系統來撲滅廚房灶台火災也是比較困難的, 且管道安裝影響美觀、系統撲救食用油品火災效果不佳, 難以實現對燃氣源、風機等的聯動控制。
『肆』 誰有廚房安裝廚房滅火設備的消防文件,標准規范
以下由天津首創裝飾收集,僅供參考。
GA 498-2004
廚房設備滅火裝置
Restaurant fire suppression device
2004-06-04發布 2004-10-01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發布
GA 498-2004
前 言
本標準的第5 章、第7 章內容為強制性,其餘內容為推薦性。
本標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標准由全國消防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第二分技術委員會(CSBTS/TC113/SC2)歸口。
本標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王舒艷、董海斌、趙永順、馬建明。
GA 498-2004 廚房設備滅火裝置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廚房設備滅火裝置(以下簡稱裝置)的型號、基本參數、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運輸、貯存和使用說明書編寫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廚房設備滅火裝置。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5099-1994 鋼制無縫氣瓶
GB5100-1994 鋼制焊縫氣瓶
GB5135.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第1 部分:灑水噴頭
GB9969.1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GA400-2002 氣體滅火系統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廚房設備滅火裝置 restaurant fire suppression device固定安裝於廚房等高濕熱環境中,由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驅動氣體容器組件、管路、噴嘴、閥門、閥門驅動裝置、火災探測部件、控制裝置等組成的能自動探測並實施滅火的箱式滅火裝置。
3.2 燃氣閥 gas shutoff valve 安裝於廚房灶台燃氣管路上,當裝置啟動時能立即關閉的閥門。
3.3 水流閥 water flow valve
安裝於裝置管路上並與水源連接,當裝置啟動滅火劑完全噴射後能立即開啟的閥門。
3.4 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 agent storage container assembly
由滅火劑容器、容器閥、虹吸管等組成的,用來封裝滅火劑的組件。
3.5 驅動氣體容器組件 expellant gas cartridge assembly 由貯氣容器、容器閥等組成用來封裝和貯存驅動氣體的組件。
3.6 工作壓力 operate pressure 貯壓式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和驅動氣體容器組件按額定充裝加壓後在20℃環境中的平衡壓力。
3.7 GA 498-2004 最大工作壓力 maximun working pressure貯壓式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和驅動氣體容器組件按額定充裝加壓後在最高工作溫度環境中的平衡壓力。
3.8 噴灑速率 discharge rate在單位時間內從噴嘴噴出滅火劑的質量,kg/s。
4 型號編制和基本參數
4.1 型號編制
裝置的型號按下列的規定編制。
ZC × × × × / ×
表1 代號
滅火劑類別代號 滅火劑貯存型式代號 煙道滅火代號
水型 泡沫 其它 貯壓式 貯氣瓶驅動式具備煙道滅火功能不具備煙道滅火功能
S P Q Z 不標注 Y 不標注
示例:ZCPZY8 表示8 只噴嘴具有煙道滅火功能的貯壓式泡沫滅火劑廚房設備滅火裝置。
4.2 基本參數
4.2.1 工作溫度范圍
裝置的工作溫度范圍:0 ℃~55 ℃ 當產品設計工作溫度范圍超過上述溫度界限時,應在產品標牌上做出明顯永久性標志。
4.2.2 工作壓力
根據滅火劑貯存型式,由生產單位給出貯壓式裝置或貯氣瓶驅動式裝置的工作壓力。
5 要求
5.1 外觀質量
煙道滅火代號:見表1
滅火劑貯存型式代號:見表1
滅火劑類別代號:見表1
裝置代號:Z(自)——自動滅火設備;C(廚)——廚房
廠家標識
噴嘴數量
GA 498-2004
5.1.1 裝置各構成部件應無明顯加工缺陷或機械損傷,部件外表面須進行防腐處理,防腐塗
層、鍍層應完整、均勻,緊固件應無松動。
5.1.2 滅火劑貯存容器的外表正面應標注滅火劑的名稱、重量及有效期,字跡應明顯、清晰。
驅動氣瓶亦應標出驅動氣體名稱。
5.1.3 裝置的銘牌應牢固地設置在裝置明顯部位,並應標注產品名稱、型號規格、執行標准
代號、貯壓式滅火劑貯存壓力或驅動氣瓶氣體貯存壓力、滅火劑充裝量、使用溫度范圍、生產單位、出廠日期等內容。
5.2 材料
5.2.1 鋼質無縫容器的材料應符合GB5099 第5 章的規定,鋼質焊接容器的材料應符合GB5100 第5 章的規定。
5.2.2 容器閥、水流閥、減壓閥、噴嘴應採用不銹鋼、銅合金製造,燃氣閥應採用銅合金、鋁合金製造,也可以用強度、耐腐蝕性能不低於上述材質的其他金屬材料製造。
5.2.3 彈性密封墊、密封劑及相關部件應採用長期與相應滅火劑接觸而不損壞或變形的材料製造。
5.2.4 連接管應選用耐使用介質腐蝕的材料製造。連接管宜採用高壓軟管,亦可採用耐壓強度、抗沖擊振動能力相當的金屬管材。
5.2.5 管路應採用無縫鋼管,材質應具有耐腐蝕性能。管件應採用耐腐蝕的金屬材料製造,不得用鑄鐵件。
5.3 啟動方式
5.3.1 裝置應具有自動、手動和機械應急啟動功能。
5.3.2 手動啟動和機械應急啟動應有防止誤動作的保險裝置,並用文字或圖形符號標明操作方法,其解脫力應大於20N,小於100N。
5.3.3 機械應急操作機構操作力應符合下列要求:
a)手動操作力不應大於150 N;
b)指拉操作力不應大於50 N;
c)指推操作力不應大於10 N;
d)所有手動操作位移均不應大於300 mm。
5.4 聯動性能
5.4.1 裝置採用不同方式啟動,其動作應准確、可靠、無故障。
5.4.2 裝置啟動時燃氣閥應能立即關閉。
5.4.3 裝置啟動滅火劑完全噴射後,水流閥應能立即開啟噴水。(具有水冷卻功能的裝置)
5.4.4 控制盤應能正確顯示裝置的工作狀態,發出滅火控制指令。
5.4.5 裝置的各密封部位不應出現泄漏現象。
5.5 滅火性能
5.5.1 深炸鍋及炒菜鍋滅火性能
按6.4.3、6.4.4 規定的試驗要求和試驗方法進行食用油火滅火試驗,裝置噴放後火焰應被完全撲滅。火焰熄滅20 min 內不能出現復燃,或鍋內油脂溫度應低於油脂本身自燃點的33 ℃。
5.5.2 吸煙罩及排煙管道滅火性能
按6.4.5、6.4.6 規定的試驗要求和試驗方法進行滅火試驗,裝置噴放後火焰應被撲滅。排煙管道內的溫度應急劇下降,不應出現溫度回升現象。如有少量殘留小火焰未熄滅,在沒有使用滅火劑的情況下應能自行熄滅。
5.6 飛濺性能
5.6.1 滅火時的飛濺性能
GA 498-2004
按6.5.2 規定的試驗要求和試驗方法進行滅火時的飛濺試驗,裝置啟動滅火劑噴射過程中不得有燃燒的油液飛濺出來,即在烹調器皿外不得有燃燒的油點存在。
5.6.2 烹調溫度時的飛濺性能
按6.5.3 規定的方法進行烹調溫度時的飛濺性能試驗,試驗時不得有直徑大於4.8 mm的油點飛濺出來。
5.7 抗震性能
按6.6 規定的方法進行振動試驗,容器組件的任何部件不得產生結構上的損壞;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的滅火劑凈重損失量不得大於滅火劑充裝量的0.5%;貯壓式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及驅動氣體容器組件內部壓力損失不應超過充裝壓力的1.5%;控制盤的報警和滅火控制功能應符合5.15.2 和
5.15.3 的規定。
5.8 耐腐蝕性能
5.8.1 耐鹽霧腐蝕性能
按6.7.1 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鹽霧腐蝕試驗,容器閥、水流閥、燃氣閥、減壓閥、噴嘴、感溫器及其附件不得有明顯的腐蝕損壞 。試驗後容器閥、水流閥、燃氣閥和減壓閥的密封性能應符合5.10.1 的規定,其閥門開啟應靈活、准確。感溫器的動作溫度應符合5.13.1 的規定。
5.8.2 耐氨應力腐蝕性能
按6.7.2 規定的方法進行氨應力腐蝕試驗,容器閥、水流閥、燃氣閥、減壓閥、噴嘴及其附件不得有裂紋、損壞。試驗後容器閥、水流閥、燃氣閥和減壓閥的強度應符合5.10.2的規定。
5.8.3 耐使用介質腐蝕性能
貯存滅火劑容器應按6.7.3 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內部腐蝕試驗,試驗後容器內部塗層不應有脫落、開裂及氣泡等現象;如果內部無塗層,其內壁表面不應有可見的銹斑;且滅火劑無明顯的變色現象。
5.9 耐高低溫性能
裝置在正常工作狀態下,應能經受4.2.1 規定的最高工作溫度和最低工作溫度各24 h溫度試驗,試驗後進行啟動運行試驗,其結果應符合5.4.1 的規定。控制盤的報警和滅火控制功能應符合5.15.2 和5.15.3 的規定。噴嘴按6.8.2 規定的方法進行耐高溫試驗,不得有變形、裂紋或損壞。
5.10 強度密封性能
5.10.1 密封性能
貯壓式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驅動氣體容器組件、容器閥、燃氣閥、減壓閥按6.9.1.1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氣密性試驗,容器應無滲漏現象。容器閥在關閉狀態下應無氣泡泄漏;容器閥在開啟狀態下各連接密封部位的氣泡泄漏量不應超過每分鍾10 個。燃氣閥、減壓閥應無氣泡泄漏。非貯壓式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水流閥、連接管按6.9.1.2 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水壓密封試驗,試驗中不應有泄漏及可見的變形。試驗壓力為最大工作壓力,壓力保持時間為5 min。
5.10.2 強度性能
滅火劑貯存容器、驅動氣體容器、容器閥、燃氣閥、水流閥、減壓閥、連接管按6.9.2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液壓強度試驗,容器不得出現滲漏現象,其容積的殘余變形率不得大於3%。容器閥、燃氣閥、減壓閥、水流閥、連接管及其附件不得滲漏、變形或損壞。試驗壓力為1.5 倍最大工作壓力,壓力保持時間為5 min。
5.10.3 超壓性能
GA 498-2004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驅動氣體容器組件、燃氣閥、水流閥、減壓閥按6.9.3 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液壓超壓試驗,不得有破裂現象。試驗壓力為3 倍最大工作壓力,壓力保持時間為5 min。
5.11 工作可靠性
按6.10 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工作可靠性試驗,容器閥及其輔助的控制驅動裝置、水流閥、燃氣閥應動作靈活、可靠,不得出現任何故障或結構損壞(正常工作時允許損壞的零件除外),試驗後各閥的密封性能應符合5.10.1 的規定。
5.12 噴嘴
5.12.1 結構
噴嘴應設有防止噴孔被外界物質堵塞用的保護帽。噴射時不得影響噴嘴正常噴射。
5.12.2 耐沖擊性能
按6.11 規定的方法進行機械沖擊試驗,噴嘴不得有變形、裂紋或損壞。
5.13 感溫器
5.13.1 動作溫度
感溫器的公稱動作溫度應符合GB5135.1 中的規定。其動作溫度按6.12.1 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不應超過下式規定的范圍。X±(0.035X+0.62)式中:X— 公稱動作溫度(由生產單位在其產品說明書中給出),單位為攝氏度(℃)。
5.13.2 熱穩定性
感溫器按6.12.2 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時不應動作。
5.14 驅動器
5.14.1 驅動力要求
氣動型驅動器輸出的驅動力,在最低工作溫度下,不應小於最大負載條件下所需操作力的兩倍。 電磁型驅動器的驅動力不應小於最大負載條件下所需操作力的兩倍。引爆型驅動器在引爆部件使用有效期內,驅動器輸出力不應小於最大負載條件下所需操作力的三倍。
d) 機械型驅動器的驅動力不應小於最大負載條件下所需操作力的兩倍。
5.14.2 工作可靠性要求
按6.10.4 規定的方法進行可靠性試驗,驅動器動作應准確、靈活,不得出現任何故障或結構損壞(正常工作時允許損壞的零件除外)。試驗後驅動力的降低不應超過試驗前的10%。
5.15 控制盤
5.15.1 電源要求
控制盤主電源在電壓為220 V±33V,50 Hz 條件下應能可靠工作。控制盤備用電源容量應滿足正常監視狀態下連續工作24 h,其間應保證裝置可靠啟動。主、備用電源均應有工作指示。
5.15.2 報警功能
控制盤應能接收感溫器發來的火警信號,發出聲光報警信號。在額定工作電壓下,距離控制盤1 m 處,內部和外部音響器件的聲壓級(A 計權)應分別在65dB 和85dB 以上,115 dB以下。
控制盤應具備自身(包括探測、控制迴路)故障報警功能。
5.15.3 控制功能
GA 498-2004
5.15.3. 1 控制盤應有自動、手動啟動滅火裝置功能,自動狀態、手動狀態應有明顯標志並可相互轉換。無論控制盤處於自動或手動狀態,手動操作啟動必須始終有效。
5.15.3.2 控制盤應有延遲啟動功能,延遲時間0~30 s 可調。
5.15.3.3 控制盤應有「緊急中斷」控制,按鈕應置於易操作部位。
5.15.3.4 控制盤應有滅火裝置啟動後的反饋信號以及燃料閥關閉信號的顯示功能。
5.15.3.5 控制盤應提供控制外部設備的觸點。
5.15.4 耐電壓性能
控制盤的接線端子與外殼之間的耐電壓性能,按 6.14.3 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不得出現表面飛弧、掃掠放電、電暈或擊穿現象。
額定工作電壓大於50 V 時,試驗電壓為1500 V(有效值),50 Hz;額定工作電壓小於等於50 V 時,試驗電壓為500 V(有效值),50 Hz。
5.15.5 絕緣要求
在正常的大氣條件下,控制盤外部接線端子與外殼之間的絕緣電阻應大於20 MΩ,電源端子與外殼間絕緣電阻應大於50 MΩ。
5.15.6 耐濕熱性能
控制盤在正常監視狀態下,應能經受溫度40 ℃±2 ℃,相對濕度90%~95%,24 h恆定濕熱試驗。試驗後控制盤的報警控制功能應符合5.15.2 和5.15.3 的規定。
5.16 減壓閥的減壓特性
按6.15 規定的試驗方法,減壓閥在規定流量范圍內測出的減壓特性與生產單位公布值相比,其偏差值不應超過公布值的±10%。
6 試驗方法
對裝置和部件的性能檢驗,應依據被檢樣品的設計圖樣和相關技術條件,遵照本標准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任何部件的氣密性試驗項目,均應在液壓強度試驗後進行。除另有規定外,各項試驗應在正常大氣條件下進行,即:
環境溫度:15 ℃~35 ℃;
相對濕度:45%~75%;
大氣壓力:86 kPa~106 kPa。
6.1 外觀檢查
6.1.1 對照設計圖樣和相關技術文件資料,目測或用通用量器具檢查,被測裝置的型號、工作溫度范圍等基本參數應符合第4 章的規定。
6.1.2 用目測方法檢查被測裝置的標牌、部件標志的內容以及加工、塗層質量等應符合5.1的規定。
6.2 手動操作試驗
被檢閥門處於最大工作壓力狀態,測力計的精度應不低於2.5 級。將被測閥門的機械應急操作機構與測力計相聯,通過測力計啟動被檢閥門。記錄最大操作力,測量並記錄最大操作行程。試驗結果應符合5.3 的規定。
6.3 裝置聯動試驗
試驗應在20 ℃±5 ℃的環境條件下,每次試驗前均要檢查裝置是否安裝完好,按照生產單位提供的設計圖紙,組裝一個包括全部構成部件的裝置。
6.3.1 自動控制狀態下的聯動試驗
給感溫器施加火災模擬信號至控制盤發出滅火指令止,使控制盤自動啟動滅火裝置的GA 498-2004驅動器,打開滅火劑貯存容器閥噴放滅火劑。 試驗期間和試驗後,對裝置進行檢查,其結果應符合5.4 規定。該試驗可與6.5 飛濺試驗同時進行。
6.3.2 手動控制狀態下的聯動試驗
將控制盤開關由「自動」轉換到「手動」對感溫器施加火災模擬信號使控制盤發出滅火信號,持續1min,滅火裝置的驅動器應不會自動啟動,用手按下手動按鈕啟動驅動器,打開滅火劑貯存容器閥噴放滅火劑。試驗期間和試驗後,對裝置進行檢查,其結果應符合5.4 規定。該試驗可與6.4 滅火試驗或6.5 飛濺試驗同時進行。
6.3.3 機械應急操作下的聯動試驗
啟動機械應急操作機構,使滅火劑貯存容器閥動作噴放滅火劑。試驗期間和試驗後,對裝置進行檢查,其結果應符合5.4 規定。該試驗可與6.4 滅火試驗或6.5 飛濺試驗同時進行。
6.4 滅火試驗
6.4.1 試驗准備
a) 試驗應在室內進行。環境溫度為0 ℃~55 ℃。
b) 試驗前將按額定充裝量、工作壓力充裝的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及驅動氣體容器組件放在最低貯存溫度下放置16 h 以上。
c) 裝置的管路、管件、滅火劑充裝量、噴嘴的布置、噴嘴的數量及安裝高度等數值應按生產單位提供設計圖紙及使用說明書安裝。
d) 噴嘴應按設計說明書中允許的最大安裝高度及最不利的角度安裝。
e) 試驗應在裝置設計允許的最大管徑、最多支路、最長管路的條件下進行。
f) 試驗灶具應放在一個最不利點的噴嘴下方,即最小噴灑速率噴嘴的下方。
g) 溫度測量是由浸沒在油脂中的熱電偶來完成。
6.4.2 噴嘴噴灑速率的試驗
將裝置按照生產單位提供的設計圖紙及使用說明書進行安裝,在每個噴嘴的下方放置一個用來收集滅火劑的容器,啟動裝置,當滅火劑噴射結束後,對每個噴嘴下裝有滅火劑的容器分別稱重,滅火劑重量最小的容器對應的噴嘴為最小噴灑速率噴嘴;滅火劑重量最大的容器對應的噴嘴為最大噴灑速率噴嘴。此試驗可與聯動試驗同時進行。
6.4.3 深炸鍋油火滅火試驗
6.4.3.1 試驗灶具的大小由生產單位在設計圖紙及使用說明書提供,鍋的深度應不小230mm;加熱源為天然氣爐或丙烷爐;燃料介質為自燃點不低於357 ℃的食用油。
6.4.3.2 將食用油加入試驗鍋內,使油麵距鍋沿76 mm(油麵的測量應在油加熱至288 ℃~315 ℃時進行);然後將熱電偶放置在油麵下25 mm 距鍋沿側壁76 mm 處,開啟測溫儀表,使之處於正常工作狀態。將加熱源開至最大,使油的升溫速率不低於7 ℃/min,在此條件下加熱至食用油自燃,燃燒後的食用油溫度大於363℃時開始計時,持續2 min 後,關閉燃氣閥,手動啟動滅火裝置滅火。
6.4.3.3 觀察並記錄試驗鍋內食用油的溫度變化;滅火裝置噴射延遲時間和噴射時間;滅火
時間;試驗結果應符合5.5.1 的規定。
6.4.4 炒菜鍋油火滅火試驗
6.4.4.1 試驗灶具為最大和最小尺寸的兩個炒菜鍋(由生產單位根據產品設計決定);加熱源為天然氣爐或丙烷爐;燃料介質為自燃點不低於357 ℃的食用油。
6.4.4.2 將最小尺寸的鍋放置在滅火裝置最不利點的灶位上,最大尺寸的鍋放置在與其相鄰GA 498-2004的灶位上。
6.4.4.3 將食用色拉油加入兩個試驗鍋內,使油麵距鍋沿76 mm,且距鍋底不小於25 mm(油
面高度測量應在油加熱至288 ℃~315 ℃時進行);然後將熱電偶放置在油麵下13 mm 距鍋沿側壁76 mm 處,開啟測溫儀表,使之處於正常工作狀態。將加熱源開至最大,加熱至食用油自燃,燃燒後的食用油溫度大於363℃時開始計時,持續2 min 後,關閉燃氣閥,手動啟動滅火裝置滅火。
6.4.4.4 觀察並記錄試驗鍋內食用油的溫度變化;滅火裝置噴射延遲時間和噴射時間;滅火
時間;試驗結果應符合5.5.1 的規定。
6.4.5 吸煙罩及排煙管道滅火試驗
6.4.5.1 吸煙罩及排煙管道結構及尺寸應由生產單位在設計圖紙及使用說明書中給出。滅火試驗時應按其規定的最大值進行。
6.4.5.2 此試驗應與深炸鍋油火滅火試驗同時進行。按照生產單位的設計圖紙、使用說明書進行管路及噴嘴的布置後,將試驗燃料(植物油或動物油)均勻噴灑或塗抹在吸煙罩(過濾器)及排煙管道的內表面上,排煙管道的噴灑數量為1.5kg/m2,吸煙罩(過濾器)的噴灑數量為3.7kg/m2。
6.4.5.3 在排煙管道內部設置兩個熱電偶,熱電偶的布置應在排煙管道截面的中心,並與測溫儀表相連,開啟測溫儀表,使之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6.4.5.4 點燃深炸鍋油火的同時,由手持式天然氣燃燒器或丙烷燃燒器點燃吸煙罩及排煙管道,此時可打開風機助燃。當熱電偶的溫度大於871℃時,即為點火成功。火點燃後應立即關閉點火源,同時關閉風機。
6.4.5.5 當排煙管道內熱電偶的溫度穩定在482℃以上時,關閉排煙管道的末端並開始計時,此時深炸鍋內應充滿火焰,30s 後手動啟動裝置滅火。試驗結果應符合5.5.2 的規定。
6.4.5.6 重復6.4.5.1~6.4.5.4 試驗,當排煙管道內熱電偶的溫度穩定在482℃以上時,使排煙管道的末端始終開放,並開始計時,此時深炸鍋內應充滿火焰,30s 後手動啟動裝置滅火。試驗結果應符合5.5.2 的規定。
6.4.6 吸煙罩及排煙管道通風滅火試驗
在以上試驗條件的基礎上進行通風滅火試驗,將排煙管道的末端打開與風機相連。開動風機,使排煙管道內的氣流速度達到152m/min~305m/min,當通風量最大,吸煙罩(過濾器)上的火焰最猛烈時,手動啟動裝置滅火,試驗結果應符合5.5.2 的規定。
6.5 飛濺試驗
6.5.1 試驗准備
試驗應在室內進行。
a) 試驗前將按額定充裝量、工作壓力充裝的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及驅動氣體容器組件放在最高貯存溫度下放置16 h 以上。
b) 試驗應在滅火裝置設計允許的最小管徑、最少支路、最短管路的條件下進行。
c) 試驗灶具應放在能提供最大噴灑速率的噴嘴下方,即最大噴灑速率噴嘴的下方。溫度測量是由浸沒在油脂中的熱電偶來完成。
6.5.2 滅火時的飛濺試驗
試驗用灶具、燃料介質、加熱源、測量燃料的溫度、熱電偶的布置等均應按6.4.3.1、
6.4.3.2 的規定進行。裝置啟動後觀察滅火劑噴射時應符合5.6.1 的規定。
6.5.3 烹調溫度時的飛濺試驗
6.5.3.1 試驗用灶具、燃料介質、加熱源均應符合6.4.3.1 的規定。
6.5.3.2 將食用油加入試驗鍋內,使油麵距鍋沿76 mm(油麵的測量應在油加熱至177 ℃~191 ℃時進行);然後將熱電偶放置在油麵下25 mm 距鍋沿側壁76 mm 處,開啟測溫儀表,GA 498-2004使之處於正常工作狀態。在試驗鍋的前面和側面放置一塊寬度不小於762 mm 的金屬板,板上均勻撒上厚度不超過1.6 mm 的乾燥小蘇打粉末。點燃加熱源,將油鍋加熱到177 ℃~191 ℃時,關閉燃氣閥,手動啟動滅火裝置。滅火劑噴射3 s~5 s 時停止噴射,試驗結果應符合5.6.2 的規定。
6.6 振動試驗
6.6.1 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和驅動氣體容器組件振動試驗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按設計的最大充裝量充裝滅火劑,貯壓式的應充壓至貯存壓力。驅動氣體容器組件按設計的最大充裝壓力充裝驅動氣體。稱重用試驗設備的最小分度值應不大於樣品中滅火劑允許損失量上限的1/3。採用壓力損失作判斷時,樣品上須安裝檢驗用精密壓力表。試驗在振動台上進行,按X、Y、Z 三個相互垂直的軸線方向依次改變振動方向進行試驗。試驗時,振幅為0.8 mm,頻率為20 Hz,振動時間為每個方向依次振動2 h。試驗後,對非貯壓式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進行稱重檢查,對貯壓式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及驅動氣體容器組件進行內部壓力檢查,結果應符合5.7 的規定。
6.6.2 控制盤振動試驗
試驗在振動台上進行,將樣品按工作位置固定在檯面上。在5 Hz~60 Hz~5 Hz 頻率范圍內,以每分鍾一倍頻程的速率、0.19mm 振幅進行一次掃頻循環。
『伍』 廚房自動滅火裝置日常檢查管理內容有哪些
廚房內部存在著較多的火災隱患,如房內的燃氣(油)的泄漏,爐灶燃燒時產生的高溫版,煙罩內長權期積累的油污等等。如果平時管理不善或不注意保養、檢查,一著不慎就會引起火災。因此,平時除了應加強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防患於未燃外,在廚房間還必須裝置必要的消防設施。如煙感探頭(煙感報器)、噴淋裝置、二氧化碳滅火器等。對於使用燃氣的單位,在廚房內還應裝置煤氣泄漏報器。
煙感探頭是通過探頭來感測廚房內部煙氣的濃度,當煙氣達到一定濃度時,會通過消防預系統發出火災報。噴淋裝置是通過探頭來感測廚房內空氣的溫度,當空氣超過設定溫度時,玻璃感溫裝置會自動爆裂而,以達到滅火的目的。二氧化碳滅火器利用其內儲的碳類物質釋放遇高溫分解的二氧化碳來隔離空氣,使因缺氧而熄滅,適用於油性物體即導電體的滅火
『陸』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日常檢查包括哪些內容
日檢。
每日應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功能,如火警功能、故障功能、復位、消音等,並按規定的格式填寫系統運行和控制器日檢登記表。
季檢。每季度檢查和試驗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下列功能,並應按規定表格填寫季檢登記表。
(1)採用專用檢測儀器分期分批試驗探測器的動作及確認燈顯示;
(2)試驗火災警報裝置的聲、光顯示;
(3)試驗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等報警功能、信號顯示;
(4)對備用電源進行1-2次充放電試驗。1-2次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自動切換試驗;
(5)用自動或手動檢查下列消防控制室設備的控制顯示功能:
A、防排煙設備(可半年檢查一次)、電動防火閥、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等的控制設備;
B、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控制設備; C、鹵代烷、二氧化碳、泡沫、乾粉等固定滅火系統的控制設備;
D、火災應急廣播、火災應急照明燈及疏散指示燈。
(6)強制消防電梯停於首層試驗;
(7)消防通信設備應在消防控制室進行對講通話試驗;
(8)檢查所有手動、自動轉換開關;
(9)強制切斷非消防電源功能試驗。
年檢。每年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功能,應作下列檢查和試驗,並應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年檢登記表。
『柒』 常見場所的消防安全檢查要點有哪些
一、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檢查
1、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健全;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
3、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落實。火災危險部位有嚴格的管理措施;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巡查,能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
4、重點崗位人員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員工會報警、會滅初期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
5、對消防設施定期檢查、檢測、維護保養,並有詳細完整的記錄;
6、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完備,並有定期演練的記錄;
7、單位火警處置及時准確。對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場所,隨機選擇一個探測器吹煙或手動報警,發出警報後,值班員或專(兼)職消防員攜帶手提式滅火器到現場確認,並及時向消防控制室報告。值班員或專(兼)職消防員會正確使用滅火器、消防軟管卷盤、室內消火栓等撲救初期火災。
二、消防控制室檢查
1、值班員不少於2人,經過培訓,持證上崗;
2、有每日值班記錄,記錄完整准確;
3、有設備檢查記錄,記錄完整准確;
4、值班員能熟練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應急程序》(附後),能熟練操作消防控制設備;
5、消防控制設備處於正常運行狀態,能正確顯示火災報警信號和消防設施的動作、狀態信號,能正確列印有關信息。
三、防火分隔檢查
1、防火分區和防火分隔設施符合要求;
2、防火卷簾下方無障礙物。自動、手動啟動防火卷簾,卷簾能下落至地板面,反饋信號正確;
3、管道井、電纜井,以及管道、電纜穿越樓板和牆體處的孔洞封堵密實;
4、廚房、配電室、鍋爐房、柴油發電機房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位與周圍其他場所採取嚴格的防火分隔,且有嚴密的火災防範措施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四、人員安全疏散系統檢查
1、疏散指示標志及應急照明燈的數量、類型、安裝高度符合要求,疏散指示標志能在疏散路線上明顯看到,並明確指向安全出口;
2、應急照明燈主、備用電源切換功能正常,切斷主電後,應急照明燈能正常發光;
3、火災應急廣播能分區播放,正確引導人員疏散;
4、封閉樓梯、防煙樓梯及其前室的防火門向疏散方向開啟,具有自閉功能,並處於常閉狀態;平時因頻繁使用需要常開的防火門能自動、手動關閉;平時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疏散門,不用任何工具能從內部開啟,並有明顯標識和使用提示;常開防火門的啟閉狀態在消防控制室能正確顯示;
5、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樓梯間保持暢通,未鎖閉,無任何物品堆放。
五、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檢查
1、檢查故障報警功能。摘掉一個探測器,控制設備能正確顯示故障報警信號;
2、檢查火災報警功能。任選一個探測器進行吹煙,控制設備能正確顯示火災報警信號;
3、檢查火警優先功能。摘掉一個探測器,同時給另一探測器吹煙,控制設備能優先顯示火災報警信號;
4、檢查消防電話通話情況。在消防控制室和水泵房、發電機房等處使用消防電話,消防控制室與相關場所能相互正常通話。
六、濕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檢查
1、報警閥組件完整,報警閥前後的閥門、通向延時器的閥門處於開啟狀態;
2、對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末端試水。將消防控制室聯動控制設備設置在自動位置,任選一樓層,進行末端試水,水流指示器動作,控制設備能正確顯示水流報警信號;壓力開關動作,水力警鈴發出警報,噴淋泵啟動,控制設備能正確顯示壓力開關動作及啟泵信號。
七、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檢查
1、室內消火栓箱內的水槍、水帶等配件齊全,水帶與介面綁扎牢固;
2、檢查系統功能。任選一個室內消火栓,接好水帶、水槍,水槍出水正常;將消防控制室聯動控制設備設置在自動位置,按下消火栓箱內的啟泵按鈕,消火栓泵啟動,控制設備能正確顯示啟泵信號,水槍出水正常;
3、室外消火栓不被埋壓、圈佔、遮擋,標識明顯,有專用開啟工具,閥門開啟靈活、方便,出水正常;
4、水泵接合器不被埋壓、圈佔、遮擋,標識明顯,並標明供水系統的類型及供水范圍。
八、消防水泵房、給水管道、儲水設施檢查
1、配電櫃上控制消火栓泵、噴淋泵、穩壓(增壓)泵的開關設置在自動(接通)位置;
2、消火栓泵和噴淋泵進、出水管閥門,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閥門,以及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管道上的閥門保持常開;
3、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氣壓水罐等消防儲水設施的水量達到規定的水位;
4、北方寒冷地區的高位消防水箱和室內外消防管道有防凍措施。
九、防煙排煙系統檢查
1、檢查加壓送風系統。自動、手動啟動加壓送風系統,相關送風口開啟,送風機啟動,送風正常,反饋信號正確。
2、檢查排煙系統。自動、手動啟動排煙系統,相關排煙口開啟,排煙風機啟動,排風正常,反饋信號正確。
十、滅火器檢查
1、滅火器配置類型正確,
如有固體可燃物的場所配有能撲滅A類火災的滅火器;
2、儲壓式滅火器壓力符合要求,壓力表指針在綠區;
3、滅火器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不影響安全疏散;
4、滅火器有定期維護檢查的記錄。
十一、室內裝修檢查
1、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和安全出口的門廳,其頂棚、牆面和地面採用不燃材料裝修;
2、房間、走道的頂棚、牆面、地面使用符合規范規定的裝修材料;
3、疏散走道兩側和安全出口附近無誤導人員安全疏散的反光鏡子、玻璃等裝修材料。
十二、外牆及屋頂保溫材料和裝修檢查
1、了解掌握建築外牆和屋頂保溫系統構造和材料使用情況;
2、了解外牆和屋頂使用易燃可燃保溫材料的建築,其樓板與外保溫系統之間的防火分隔或封堵情況,以及外牆和屋頂最外保護層材料的燃燒性能;
3、對外牆和屋頂使用易燃可燃保溫、防水材料的建築,有嚴格的動火管理制度和嚴密的火災防範措施。
十三、其他檢查
1、消防主、備電供電和自動切換正常。切換主、備電源,檢查其供電功能,設備運行正常;
2、電器設備、燃氣用具、開關、插座、照明燈具等的設置和使用,以及電氣線路、燃氣管道等的材質和敷設符合要求;
3、室內可燃氣體、可燃液體管道採用金屬管道,並設有緊急事故切斷閥;
4、防火間距符合要求;
5、消防車道符合要求。
《消防控制室管理及應急程序》
一、消防控制室必須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於2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應符合《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A587)的有關要求。
三、消防控制室應確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滅火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四、消防控制室應確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氣壓水罐等消防儲水設施水量充足;確保消防泵出水管閥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上的閥門常開;確保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櫃開關處於自動(接通)位置。
五、接到火災警報後,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以最快方式確認。
六、火災確認後,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將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轉入自動狀態(處於自動狀態的除外),同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
七、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啟動單位內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應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捌』 問267: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系統檢測的內容包括哪些
系統檢測內容包括系統中以下裝置的安裝位置、施工質量和功能,其功能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要求。
(1)火災報警系統裝置(包括各種火災探測器、火災報警控制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以及區域顯示器等)。
(2)消防聯動控制系統(含消防聯動控制器、防火卷簾控制器、氣體(泡沫)滅火控制器、防火門監控器、消防電氣控制裝置、消防應急廣播控制設備、消防設備應急電源、消防專用電話、傳輸設備(火災報警傳輸設備或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消防電動裝置、模塊以及消火栓按鈕等設備。
(3)自動滅火系統控制裝置(包括自動噴水、氣體、乾粉以及泡沫等固定滅火系統的控制裝置)。
(4)通風空調、防煙排煙及電動防火閥等控制裝置。
(5)消火栓系統的控制裝置。
(6)防火門監控器、防火卷簾控制器。
(7)火災警報裝置。
(8)消防電梯和非消防電梯的回降控制裝置。
(9)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裝置。
(10)電動閥控制裝置。
(11)切斷非消防電源的控制裝置。
(12)系統內的其它消防控制裝置。
(13)消防聯網通信。
(14)可燃氣體報警探測系統裝置(包括可燃氣體探測器與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等)。
(15)電氣火災監控系統裝置(包括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與電氣火災監控設備等)。
『玖』 消防設備的檢測包括哪些內容
一、檢查滅火器的維修標簽和檢查記錄標簽是否齊全完整,檢查滅火器的有效期回和滅火器管理按「四定答」要求的執行情況。
二、檢查滅火器的鉛封是否完好。滅火器一經開啟即使噴射不多,也必須再進行充裝。
三、檢查滅火器可見零部件是否完整,裝備是否合理,有無松動、變形或損壞。
四、檢查儲氣瓶壓力表指針是否在綠色區域,如指針在紅色區域表示滅火器已經失效,應及時充氣換葯。
五、檢查滅火器的噴嘴是否暢通,檢查噴嘴防潮堵或噴槍零部件是否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