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安全兩重大一突出具體指什麼
法律分析:所謂「兩重點一重大」安全監督,就是指政府安監部門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重大危險源的監管,簡稱「兩重點一重大」。這一舉措是當前或今後一段時期內各政府安監部門的安全監管抓手,主要強調「突出重點、加強監管」的安全理念,是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措施。
兩重點一重大中「第一個重點」是指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第二個重點」是指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一重大」是指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法律依據:《關於開展提升危險化學品領域本質安全水平專項行動的通知》 第四條 全面完成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化工裝置、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裝置和重大危險源(以下統稱「兩重點一重大」)的自動化控制系統改進,本質安全水平得到明顯提升;對未經過正規設計的在役化工裝置進行安全設計診斷,全面消除安全設計隱患。
㈡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1號廢止了嗎
你好,是沒有廢止的,只是進行了修改,你查最新版本就可以了。
根據國家安監總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危險化學品等領域七部規章的決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79號,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改。
國家安監總局令 第79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危險化學品等領域七部規章的決定》已經2015年3月2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楊棟梁
2015年5月27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危險化學品等領域七部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實施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治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涉及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易制毒化學品、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管理等領域的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
一、對1部規章予以廢止
廢止《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監督與管理暫行規定》(2000年4月24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17號發布)。
二、對6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作出修改。
1.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或者安全評價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及相關標准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監測監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的。」
2.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未對重大危險源中的設備、設施等進行定期檢測、檢驗的。」
3.刪去第三十四條第七項。
……………………
㈢ 國家安監總局之前發的76號文有沒有廢止通知
沒有廢止通知。2015年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安監總局第76號
第76號《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已經2015年3月2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長楊棟梁
2015年3月24日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綜合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職責,劃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調整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和領導職數不變。
煤礦安全監察系統方面,隨職責調整,設在地方的煤礦安全監察局27個、煤礦安全監察分局76個,行政編制2770名,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領導管理。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㈣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對於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並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採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4)國家安監總局在役化工生產裝置安全設計診斷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分別於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
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㈤ sis的改造分幾種情況
sis的改造分分以下三種情況:
1、法規要求:
根據原國家安監總局116號文《關於加強化工安全儀表系統管理的指導意見》的要求,對於新建裝置自2018年1月1日起,各地的安監局逐步對於「兩重點一重大項目」要求新項目進行SIL定級與驗證,對於在役裝置應在2019年底之前,完整安全儀表系統的評估工作,並進行整改。
2、標准頒布:
自2013年以來,國內連續發布了SIS系統的設計以及評估的參考標准,例如GBT50770-2013石油化工安全儀表系統設計規范、AQT3054-2015保護層分析(LOPA)方法應用導則)等,但是該標准存在一定的技術門檻,對專業能力要求較高。
因此如何把握標准尺度,既滿足標准要求又能合理的減少投資,確保可靠性,仍然是設計院、生產企業、儀表設備供應商等面臨的難題。
3、技術門檻:
安全儀表系統(SIS)是石油化工安全生產的重要保護屏障和有效措施。SIS的SIF功能分配,SIL等級的確定、設計、安裝、驗收和維護,涵蓋了裝置的生命周期。
完成這項工作需要工藝設計人員、安全儀表設計人員、安裝人員、驗收調試人員和維護人員的參與,因此需要專業人員對安全系統的全生命周期的每個環節進行准確把控。
在SIS系統整個生命周期管理中,既需要的知識包括化工工藝知識,工藝危害分析的知識,又需要對安全儀表設計選型及安全儀表的測試維護的細節非常了解,因此對人員的技術能力要求較高。
未來發展趨勢:
原國家安監總局在2014年11月發布的116號文「加強化工安全儀表系統管理的指導意見」中對新建裝置及在役裝置設計建立安全儀表系統的相關要求中也提到,DCS的聯鎖投用管理、報警管理。
火災報警及可燃氣檢測系統的可靠性及布局合理性分析等方面的分析應參照安全儀表功能進行管理和檢驗測試。因此未來如何DCS/FGS/SIS進行維護管理、故障數據統計、儀表准入制度管理等將是企業未來面對的挑戰與難題。
㈥ 求化工方面安監局的建設項目試生產報告及申請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文件
安監總危化〔2007〕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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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工作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有關安全評價、檢驗檢測機構:
為了貫徹執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號,以下簡稱《辦法》),規范、指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工作,根據我國現階段經濟體制改革實際情況、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現狀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辦法》所稱新建項目,指擬依法設立的企業建設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和現有企業(單位)擬建與現有生產、儲存活動不同的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的建設項目。
改建項目,指企業對在役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術、工藝和改變原設計的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種類及主要裝置(設施、設備)、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的建設項目。
擴建項目,指企業(單位)擬建與現有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品種相同且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相對獨立的建設項目。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項目,指建設項目所在區域不在同一個行政轄區的建設項目。
劇毒化學品建設項目,指含有劇毒化學品生產(產生)裝置(設備)和儲存設施(設備)的建設項目。
安全設施,指企業(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預防、減少、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採取的措施。安全設施的范圍、分類,將以目錄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設單位自主組織有關專家或者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單位、具有安全技術服務能力的中介服務組織,對《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內容進行論證,並單獨形成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三、具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檢驗檢測報告,作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前的安全評價重要依據之一。
四、在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評價時,建設單位要向承擔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安全評價的單位提供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安全評價所需的文件、資料(文件、資料清單見附件1)。
五、中央企業投資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的申請和報送,由中央企業(總部)負責。
中央企業投資的其他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的申請和報送單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確定。
非中央企業和依法新設立企業投資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的申請和報送,由取得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載明的單位負責。
六、建設單位在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時,要提交《辦法》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一式3份和由經辦人簽字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清單(見附件2)3份。待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受理後,再按照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的要求,提供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有關申請文件、資料若干份。
七、對於現有企業擬建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且不新增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時,僅提交建設(規劃)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八、對建設單位提出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范圍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要即時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建設單位向與《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部門提出申請。
對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存在的能夠在申請時當場更正的錯誤,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並即時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對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當場或者在5日內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即為受理。
對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全部補正的,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受理日期為收到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的全部文件、資料的當天。
九、依託現有企業生產、儲存條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要將與建設項目配套的現有企業生產、儲存條件的改造與建設項目的建設同步進行,並體現在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中。否則,不予受理這類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
十、在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的各個審查階段,要分別通過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以及建設項目現場核查,對建設項目擬採取的安全對策及建議、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配備與運行、風險預測與對策、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與演練等情況進行審查,確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能否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過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十一、在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時,一般採取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集中審查的方式;對於國內沒有生產(儲存)、大型聯合生產、選址在生產生活相對密集區域和在組織專家集中審查時專家提出需要到現場核查的建設項目,要組織有關人員和專家赴建設項目現場核查。
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時,採取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到建設項目現場集中審查的方式。
十二、在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審查工作前,要通知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指派有關工作人員參加審查,並作為審查組的成員。
在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的各個審查階段,要分別根據審查內容的需要,通知建設單位委託的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和監理(執行監理的建設項目,下同)單位協助審查。
十三、對於需要通過組織專家進行審查的建設項目,要充分考慮建設項目規模、危險程度和工藝路線等因素,邀請熟悉建設項目涉及的不同專業且具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活動實踐經驗的專家組成專家組。
對於國內已有多家同類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活動的建設項目,要本著迴避和公正的原則,所邀請的專家不得與建設單位有直接利益關系。
十四、在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的各個審查階段,建設單位根據專家提出的修改意見,如果保證能夠在一定時間內採取有效措施後可以解決建設項目存在的問題,則可以原則通過審查,同時要求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並報告整改情況。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接到建設單位的整改情況報告後,再對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情況進行審議和作出決定。建設單位整改時間不計算在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時間內。
十五、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要向建設單位出具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十六、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要經過該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認可,才能向《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和有關危險化學品其他安全生產許可的實施部門報送。
在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中,按照《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編制的內容前,增加建設單位、建設項目所在單位申報表(見附件3)和建設單位委託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認可表(見附件4),如果建設單位委託多家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可續確認表。
建設單位、建設項目所在單位和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在上述2個表中簽署意見,並經主要負責人簽字和蓋章後,寄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一式3份即可,不須另發函。
十七、在報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的同時,建設單位還要提交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通過後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建設單位委託的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資質證書、建設項目質量監督手續等的復印件。
十八、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僅按照《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和本意見要求,核對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及文件、資料。對符合《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和本意見要求的,予以備案,並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告知書上註明試生產(使用)期限;對不符合《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和本意見要求的,不予備案。
屬於聯合生產性的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其他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十九、《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五)項,是要求安全評價機構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中,根據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後可能發生的事故預測與對策,表述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演練等情況評價內容。
二十、在取得建設項目安全許可之後和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安全生產許可之前,如果建設項目變更了建設單位,則變更後的建設單位要在協議(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將其基本情況報送與《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
二十一、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通過後出具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有效期分別為2年,自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決定之日起計算。在有效期內,建設項目未開工建設,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自動失效。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機關在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時,要在該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上註明有效期。
二十二、對於已經投入生產(使用)的建設項目,如果在2006年10月1日前已取得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則不再按照《辦法》重新申請、辦理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手續;如果在2006年10月1日前未取得有關安全生產許可,則按照《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並重新申請、辦理建設項目安全許可。
對於在建的建設項目,如果已經按照《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原勞動部令第3號)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局令第17號)的規定,取得了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設施設計、投入生產(使用)等三個階段相應的安全許可,則所取得安全許可都視為有效;如果建設項目僅取得了前一階段的安全許可,則建設項目下一階段的安全許可,要按照《辦法》有關規定申請、辦理。
二十三、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未通過和建設項目取得安全許可後,建設單位再次申請或者申請變更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時,要分別按照《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提交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
建設單位再次申請或者申請變更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後,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要分別按照《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和本意見,進行建設項目相應的許可工作。
二十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可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和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商請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第九條規定的安全審查、批准具體辦法。
對規模較小、危險程度較低和工藝路線簡單的建設項目,可根據《辦法》和本意見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適當簡化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程序,並制定或者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工作的實施細則或者意見。
二十五、在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中,不再執行《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原勞動部令第3號)和《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原勞動部令第10號)。同時,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停止執行《關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備案的化工建設項目(工程)安全預評價報告審查、備案工作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3〕56號)、《關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備案的化工建設項目(工程)安全預評價報告審查、備案工作的補充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4〕58號)、《關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工程)安全預評價報告審查工作的復函》(安監管司辦字〔2004〕148號)。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需要的文件和資料清單
一、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
1�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有害因素。
2�可能出現最大風險的范圍內重要場所、區域、基礎設施的分布和24小時生產、經營活動及居民生活的情況。
3�建設項目所在地的自然條件資料。
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
1�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2�建設項目採用的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以及總平面布置等方面的情況說明。
3�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後可能涉及的原料、輔助材料,產品、中間產品、副產品,生產過程中的產物、廢物(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和危險性資料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三、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
1�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涉及的原料、輔助材料,產品、中間產品、副產品,生產過程中的產物、廢物(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和危險性資料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2�可能出現最大風險的范圍內重要場所、區域、基礎設施的分布和24小時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的情況。
3�建設項目所在地的自然條件資料。
4�建設項目採用的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以及總平面布置等方面的情況。
5�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
6�建設項目周邊道路交通和交通管制情況。
7�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間制定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及其執行情況。
8�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間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和考核情況。
9�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間裝置、設備、設施運行和管理的情況。
10�廠房等建築工程設計、施工情況和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的公安消防機構消防驗收文件。
11�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間作業場所有害因素(有毒、粉塵、雜訊、高低溫、射線等)檢驗檢測及採取的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維護、保養等方面的情況。
12�預測發生的事故應急救援管理情況。
附件2:(建設項目名稱)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清單
附件3: (建設項目名稱)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申報表
附件4: (建設項目名稱)試生產(使用)方案認可表
附件2
(建設項目名稱)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清單
申請單位: 送出時間:
接收單位: 接收時間:
序號 申請文件、資料名稱 數量 備 注
1
2
3
4
5
6
7
8
9
送件人簽字 聯系電話:
收件人簽字 聯系電話:
說明:
註:需要提供一式3份。
附件3
(建設項目名稱)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申報表
建設單位 單位名稱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電子郵箱 經濟類型
聯系電話 傳真電話
法定代表人 安全生產負責人
企業登記注冊機關名稱
意見:
負責人:(簽字) (加蓋公章處)
年 月 日
建設項目所在單位 單位名稱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電子郵箱 經濟類型
聯系電話 傳真電話
主要負責人 安全生產負責人
企業登記注冊機關名稱
意見:
主要負責人:(簽字) (加蓋公章處)
年 月 日
附件4
(建設項目名稱)試生產(使用)方案認可表
安全設施設計單位 單位名稱
通訊地址
經濟類型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資質級別 經營范圍 證書編號
法定代表人 項目負責人
意見:
(加蓋公章處)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安全設施施工單位 單位名稱
通訊地址
經濟類型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資質級別 經營范圍 證書編號
法定代表人 項目負責人
意見:
(加蓋公章處)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監理單位 單位名稱
通訊地址
經濟類型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資質級別 經營范圍 證書編號
法定代表人 項目負責人
意見:
(加蓋公章處)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㈦ 國家安全生產管理局安監管協調字2004 56號文作廢了嗎
國家安全生產管理局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文已經於2016年2月4日失效作廢。
(2004)56號文《關於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是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於2004年4月27日發布,針對《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下發後,各地認真貫徹落實,陸續開展了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和監控工作,為了加強管理,統一標准,規范運行而制定發布的。具體內容如下:
一、意義和依據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安全生產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堅持關口前移、重心下移,堅持科技興安,努力實現安全生產工作從被動防範向源頭管理轉變,遏制和減少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要求「搞好重大危險源的普查登記,加強國家、省(區、市)、市(地)、縣(市)四級重大危險源監控工作」。
二、目標和任務
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合理設計,統籌規劃。首先是要開展重大危險源的普查登記;其次是開展重大危險源的檢測評估;第三是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防範;第四是對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隱患的危險源實施治理;
第五是通過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管理,既要促使企業強化內部管理,落實實施,自主保安,又要針對各地實際,有的放矢,便於政府統一領導,科學決策,依法實施監控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以實現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
主要任務:
1、開展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摸清底數,掌握大危險源的數量、狀況和分布情況,建立重大危險源資料庫和定期報告制度;
2、開展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對重要的設備、設施以及生產過程中的工藝參數、危險物質進行定期檢測,建立重大危險源評估監控的日常管理體系;
3、建立國家、省(區、市)、市(地)、縣(市)四級重大危險源監控信息管理網路系統,實現對重大危險源的動態監控、有效監控;
4、對存在缺陷和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進行治理整頓,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加大投入,採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5、建立和完善有關重大危險源監控和存在事故隱患的危險源治理的法規和政策,探索建立長效機制。
三、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的范圍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根據國家標准《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和《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以及實際工作的需要,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的范圍如下:
1、貯罐區(貯罐);
2、庫區(庫);
3、生產場所;
4、壓力管道;
5、鍋爐;
6、壓力容器;
7、煤礦(井工開采);
8、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
9、尾礦庫。
四、重大危險源的登記與評估
1、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和申報登記范圍的要求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並填寫《重大危險源申報表》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2、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兩年至少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並出具安全評估報告。安全評估工作應由注冊安全評價人員或注冊安全工程師主持進行,或者委託具備安全評價資格的評價機構進行。
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危險、有害因素辨識與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嚴重程度,重大危險源等級,安全對策措施,應級救援措施和評估結論等。安全評估報告應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3、 重大危險源的生產過程以及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准發生變化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並將有關情況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五、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的要求
1、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進一步提高對重大危險源監督
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自覺從踐行「三個代表」和執政為民的高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普查、評估、監控、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切實防範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經濟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要把強化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作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布置好,落實好。
2、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成立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和技術指導小組,統一領導、協調和指導轄區內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工作。
3、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的力度,督促轄區內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認真落實國家有關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的規定和要求,全面開展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和監控管理工作。
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經行評估、監控及未制定應急預案的,要依據《安全生產法》第85條的規定嚴肅查處。對因重大危險源管理監控不到位、整改不及時而導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嚴肅追究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4、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難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並採取切實有效的防範、監控措施。
5、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強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的宣傳和培訓工作,按照國家局組織編寫的《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與管理》(試行)教材做好培訓工作,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做好重大危險源的申報登記和管理工作。
6、為規范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各地區應統一按照國家局組織開發的重大危險源信息管理系統軟體,建立本地區重大危險源資料庫,並根據重大危險源的分布和危險等級,有針對性的做好日常監督工作,採取措施,切實防範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7)國家安監總局在役化工生產裝置安全設計診斷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擴展閱讀
國家安全生產管理局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文所針對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是國務院於2004年01月09日發布的,其主要內容是:
一、提高認識,明確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
1、充分認識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體現了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和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
2、指導思想。認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勢,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進一步強化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大力推進安全生產各項工作,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3、奮斗目標。到2007年,建立起較為完善的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全國安全生產狀況穩定好轉,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築等重點行業和領域事故多發狀況得到扭轉,工礦企業事故死亡人數、煤礦百萬噸死亡率、道路交通運輸萬車死亡率等指標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
二、完善政策,大力推進安全生產各項工作
1、加強產業政策的引導。制定和完善產業政策,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逐步淘汰技術落後、浪費資源和環境污染嚴重的工藝技術、裝備及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
2、加大政府對安全生產的投入。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支撐體系建設,加大對企業安全生產技術改造的支持力度。運用長期建設國債和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支持大中型國有煤炭企業的安全生產技術改造。
3、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堅持把礦山、道路和水上交通運輸、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煙花爆竹、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作為整頓和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一項重要任務,持續不懈地抓下去。
4、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法制。對《安全生產法》確立的各項法律制度,要抓緊制定配套法規規章。認真做好各項安全生產技術規范、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
5、建立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體系。加快全國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盡快建立國家生產安全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充分利用現有的應急救援資源,建設具有快速反應能力的專業化救援隊伍,提高救援裝備水平,增強生產安全事故的搶險救援能力。
6、加強安全生產科研和技術開發。加強安全生產科學學科建設,積極發展安全生產普通高等教育,培養和造就更多的安全生產科技和管理人才。
三、強化管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依法加強和改進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地位,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全面落實安全保障的各項法律法規。生產經營單位要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開展安全質量標准化活動。制定和頒布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技術規范和安全生產質量工作標准,在全國所有工礦、商貿、交通運輸、建築施工等企業普遍開展安全質量標准化活動。
3、搞好安全生產技術培訓。加強安全生產培訓工作,整合培訓資源,完善培訓網路,加大培訓力度,提高培訓質量。
4、建立企業提取安全費用制度。為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資金投入,形成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長效機制,借鑒煤礦提取安全費用的經驗,在條件成熟後,逐步建立對高危行業生產企業提取安全費用制度。
5、依法加大生產經營單位對傷亡事故的經濟賠償。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認真執行工傷保險制度,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及時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四、完善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1、加強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縣級以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充實必要的人員,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隊伍建設,提高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權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能。
2、建立安全生產控制指標體系。要制訂全國安全生產中長期發展規劃,明確年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建立全國和分省(區、市)的控制指標體系,對安全生產情況實行定量控制和考核。
3、建立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制度。把安全生產納入國家行政許可的范圍,在各行業的行政許可制度中,把安全生產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從源頭上制止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進入市場。開辦企業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依法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持證生產經營。
4、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為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各地區可結合實際,依法對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領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收取一定數額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所需資金。
5、強化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行政執法。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機構要增強執法意識,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各項防範措施。
6、加強對小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小企業是安全生產管理的薄弱環節,各地要高度重視小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切實加強監督管理。從組織領導、工作機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入手,逐步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管辦法。
五、加強領導,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力
1、認真落實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把安全生產作為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逐級抓好落實。特別要加強縣鄉兩級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加強對地方領導幹部的安全知識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的執法業務培訓。
2、構建全社會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例會,分析、部署、督促和檢查本地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大力支持並幫助解決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在行政執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要積極發揮綜合協調作用。
3、做好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工作。把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納入宣傳思想工作的總體布局,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大力宣傳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舉措,宣傳安全生產工作的先進典型和經驗;對嚴重忽視安全生產、導致重特大事故發生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
㈧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文件安監總25號廢止了嗎
沒有廢止,但是修訂了:
一、2013年8月2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63號 進行第一次修訂:
【七、刪去《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九條修改為:「作業者和承包者應當組織對海上石油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未經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作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刪去第九十條第一款、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中的「具有資質的培訓機構頒發的」。】
二、2015年7月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78號 進行第二次修訂 :
【(八)對《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作出修改。
1.將第七條第一款中的「向海油安辦申請安全竣工驗收」修改為「組織安全竣工驗收」。
2.將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備案申請書」修改為「的書面報告」。
3.將第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經審查和現場檢查符合規定的,向作業者或者承包者頒發海上油田(井)延長測試設施通知書;有關資料、設施現場安全狀況等不符合規定的,及時書面通知作業者或者承包者進行整改。」
4.刪去第三十三條中的「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船舶,不得用做守護船。」
5.刪去第八十三條中的「國家對棄井實施備案管理。」
6.將第八十八條修改為:「作業者和承包者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海油安辦考核合格。」
7.刪去第一百一十條中的「、延長測試設施和棄井」。
8.刪去第一百一十三條中的「、延長測試設施和棄井」。 】
㈨ 危險化學品「兩重點、一重大」指什麼啊
所謂「兩重點一重大」安全監督,就是指政府安監部門重點監管的危險內化工工藝、重點監容管的危險化學品和重大危險源的監管,簡稱「兩重點一重大」。
這一舉措是當前或今後一段時期內各政府安監部門的安全監管抓手,主要強調「突出重點、加強監管」的安全理念,是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措施。
兩重點一重大中「第一個重點」是指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第二個重點」是指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一重大」是指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安監總管三[2012]87號文《關於開展提升危險化學品領域本質安全水平專項行動的通知》在其工作目標中提到:全面完成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化工裝置、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裝置和重大危險源(以下統稱「兩重點一重大」)的自動化控制系統改進。
本質安全水平得到明顯提升;對未經過正規設計的在役化工裝置進行安全設計診斷,全面消除安全設計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