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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裝置資格要求

發布時間:2022-04-07 14:31:42

⑴ 科研實驗室建築設備有什麼規定嗎

SICOLAB整理實驗室建築設備
1 通風櫃應符合下列規定:
1)實驗台宜採用標准設計產品;
2)實驗台檯面按使用性質不同應具有相應的耐磨、耐腐、耐火、耐高溫、防水及易清洗等性能;
3)各種公用設施管線及龍頭、電源插座及開關等配件,宜與實驗台體的公用設施支架或與實驗台體靠近的獨立公用設施支架或管槽結合在一起。實驗用水盆亦宜與實驗台體結合在一起;
4)實驗台的選擇及布置應與建築標准單元組合設計緊密結合;
5)實驗室的實驗台宜設置為帶止動裝置的移動式實驗台。
2 物品櫃(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通用實驗室的內牆上宜設置嵌牆式或掛牆式物品櫃(架)。物品櫃(架)底距地面不應小於1.20m;
2)物品櫃(架)自身應具有足夠的承載能力,並應與牆體牢固連接,物品櫃(架)橫隔板應上下位置可移動。

⑵ 實驗室裝修資質標准有哪些

還是要看工程額, 國家規定工程總額500萬以上的, 需要公司設計資質甲級,施工資質一級 工程總額500萬一下的,設計資質乙級施工資質二級即可。

一級資質標准:企業可承擔單位工程造價1200萬元以下的裝飾裝修工程。
1、企業注冊資本金30萬元以上。
2、企業具有工民建及相關專業初級以上職稱的技術負責人。
3、企業具有遼寧省建築業企業三級項目經理證書2人或中裝協項目經理證書1人。
4、企業具有3名以上安全員崗位資格證持證上崗。
5、企業具有材料員崗位證書1人,裝飾施工員崗位證書2人。
6、企業具有相關的證明材料和證件。
7、企業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100%,為企業培訓技工15人以上。
8、企業具有與裝飾裝修承包范圍相適應的機具。

二級資質標准:企業可承擔單位工程造價500萬元以下的裝飾裝修工程。
1、企業注冊資本金20萬元以上。
2、企業具有工民建及相關專業初級以上職稱的技術負責人。
3、企業具有遼寧省建築業企業三級項目經理證書1人或中裝協項目經理證書1人。
4、企業具有2名以上安全員崗位資格證持證上崗。
5、材料員崗位證書1人,裝飾施工員崗位證書1人。
6、企業具有相關的證明材料和證件。
7、企業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100%,為企業培訓技工10人以上。
8、企業具有與裝飾裝修承包范圍相適應的機具。

⑶ 實驗室環境要求

1、一般實驗室應滿足的條件:

一般實驗室溫度控制23+/5℃,濕度控制65+/15%RH,對於不同實驗室要求不一樣,具體應包括如下要求。

(1)實驗室應有足夠的通風換氣設備,以及實驗廢氣的排放管道,保持實驗室內的空氣新鮮潔凈。

(2)實驗室應配備冰櫃用以保存樣品和試劑。

(3)實驗室應配備保險櫃用以保存劇毒物品。

(4)對實驗室內部不同功能的區域,尤其是進行具有高毒性和「三致效應」的環境污染物分析場所,應進行分隔並設置明顯的標志加以區分。

(5)對進入不同區域的人員、設備和分析項目存在干擾的情況進行控制,如使用警示標識或門禁,以避免實驗室環境發生交叉或外來干擾。

2、專用實驗室應滿足的條件:

(一)天平室或傅立葉紅外分析室

(1)室溫20±5℃,濕度65±5%;

(2)內部應安裝空調或除濕機等必要的設備,保證必需的恆溫恆濕條件。

(二)光譜分析室

(1)配備樣品處理間:有洗滌池、實驗台、通風櫃等;

(2)儀器室(攝譜室):室溫20±5℃,濕度65±5%;

(3)通風:儀器激發部分的上方要有局部排氣罩裝置。

(三)ICP分析室

(1)室溫22±2℃,濕度65±5%;

(2)內部應安裝空調或除濕機等必要的設備,

(3)實驗室裝置資格要求擴展閱讀:

實驗室的分類:

1、按學科分類:生物類的實驗室

(1)一般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不使用實驗脊椎動物和昆蟲)。

(2)實驗脊椎動物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

2、按歸屬分類:

(1)第一類是樹立在大學裡面,從屬於大學或者是由大學代管的實驗室。例如:英國劍橋大學的卡文迪什實驗室,莫斯科大學的物理實驗室,荷蘭萊頓大學的低溫實驗室,英國曼徹斯特大學的物理實驗室,等等。

(2)第二類實驗室屬於國家機構,有的甚至是國際機構。它們大多從事於基本計量,高精尖項目,超大型的研究課題,和國防軍事等任務。

(3)第三類實驗室直接歸屬於工業企業部門,為工業技術的開發與研究服務。例如:貝爾實驗室和IBM 研究實驗室。

⑷ 實驗室設計有什麼要求呀

考慮包括實驗室規劃設計、裝修、通風、凈化、廢氣處理等幾個方面

⑸ 實驗室申請認可需滿足什麼條件

1.有明確的法律在位;
2.有完善的管理體系;
3.有相應的檢測儀器和人員;
4.符合中國的法律要求;
5.體系運行6個月以上;
6.每個領域均有滿意有能力驗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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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實驗室那些人需要資格確認

第二條本法所稱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員,是指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考核合格取得評審員證書,並受其指派對實驗室進行資質認定評審的專業人員。第三條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員的申請、培訓、考核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法。第四條國家認監委主管全國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員的考核和監督管理工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所轄區域內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員的考核和監督檢查工作。第五條未取得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員(以下簡稱評審員)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工作。第六條申請評審員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專科(含同等學歷)以上相關專業學歷或者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二)在實驗室從事產品檢測、校準、檢查或者管理工作兩年以上;(三)掌握實驗室資質認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掌握《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准則》的內容以及相應的評審方法和技巧;(四)具有與資質認定評審工作要求相適應的觀察、分析、判斷能力,能夠協助或者獨立開展現場評審活動;(五)國家認監委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承擔國家級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工作的申請人應當向國家認監委提出書面申請。承擔省級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工作的申請人應當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表;(二)工作情況報告(包括工作經歷和評審經歷);(三)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學歷證明以及其他資格證書等)。第八條國家認監委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相關證明文件進行審查,並對申請人的專業知識和能力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符合本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由國家認監委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向其頒發評審員證書。國家認監委制訂統一的考核題庫,印製統一的評審員證書。第九條評審員證書有效期為3年。第十條評審員進行評審活動時,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嚴謹、實事求是的工作原則。第十一條評審員嚴格禁止有下列行為:(一)未依照《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准則》規定的程序或者時限實施評審活動;(二)對同一實驗室既實施咨詢又實施評審;(三)與所評審實驗室有利害關系或者其評審可能對公正性產生影響,未進行迴避;(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五)收受和謀取當事人的錢財等其他形式的不當利益;(六)出具虛假或者不實的評審結論。第十二條評審員通過參加國家認監委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的定期業務培訓,以提高其評審技術能力和專業知識水平。第十三條國家認監委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對評審員的評審活動實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採取查閱評審檔案記錄和詢問等方式進行。第十四條評審員違反本法第十一條中(一)、(二)、(三)規定的,國家認監委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暫停其承擔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工作,並予公布。評審員違反本法第十一條中(四)、(五)、(六)規定的,國家認監委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停止其承擔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工作,並予公布。第十五條對特殊領域的實驗室進行資質認定評審時,國家認監委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以安排具有特殊領域執業資格的人員參加評審。特殊領域的實驗室由國家認監委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確定。第十六條檢查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員參照本法進行管理。第十七條取得實驗室認可評審員資格證書的,申請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員時,國家認監委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以對相同考核項目予以簡化。第十八條本法由國家認監委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認監委2002年9月發布的《計量認證/審查認可評審員管理法》同時廢止。

⑺ 實驗室認證的前提條件

根據CNAS最新認可要求,申請認可的檢測/校準實驗室必須滿足的條件包括:
a) 具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即實驗室或所在母體應是一個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實體;
b) 按認可准則及其應用說明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且各要素(過程)都已運行並有相應記錄,包括完整的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
c) 質量管理體系運行至少六個月;
d) 在申請後三個月內可接受CNAS的現場評審;
e) 具有申請認可范圍內的檢測/校準能力,並在可能時每一申請認可范圍內的子領域均應參加其承認的能力驗證活動;具有支配所需資源的權力;
f) 遵守CNAS認可規則、認可政策等有關規定,包括支付認可費用,履行相關義務。
CNAS能夠向實驗室提供全面的認可,包括對產品或材料進行監測、測試或評價的實驗室,以及對檢測儀器或測量裝置進行校準的實驗室。實驗室認可機構許諾不對申請認可的實驗室有任何的歧視行為,即不論其屬性,為私有的,股份制的、行業的或政府的,也不論其人員數量的多少,規模的大小或檢測/校準活動范圍的大小,都一視同仁地提供認可服務。

⑻ 如何申請實驗室資質,需要什麼材料

一、管理要求的准備1成立工作機構2確定申請項目及檢測能力3確定人員3.1確定授權簽字人每個實驗室至少應有兩個授權簽字人。3.2明確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3.3培訓與任命內審員及質量監督員。4管理體系的建立與運行4.1編制、下發與宣貫質量管理體系文件4.2質量管理體系文件試運行與改進。一般要求質量管理體系至少運行3個月才能進行計量認證評審。5評審前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5.1內部審核5.2管理評審。6提出申請凡申請計量認證的檢測機構需提前6個月向發證部門提交申請材料6.1《計量認證申請書》6.2法人資格證明或法人授權證明文件6.3上級或有關部門批准機構設置的證明文件6.4質量手冊6.5程序文件6.6典型檢測報告7現場評審匯報材料的准備工作主要內容有本單位的機構簡介、組織機構、人員結構、申請認證的技術能力領域及項目數、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開展能力驗證及實驗室間比對的情況、人員培訓情況、儀器設備配置情況及為迎接現場計量認證評審組的准備工作情況等。二、.技術要求的准備1人員培訓與考核1.1制定培訓計劃1.2計量認證基礎知識的培訓1.3檢測人員持證上崗考核。2技術能力准備2.1新開展檢測/校準項目的評價確認2.2非標准方法的確認2.3現場考核項目的准備。3儀器設備的計量檢定與校準3.1編制儀器設備一覽表3.2儀器的計量檢定、校準及驗證3.3計量儀器的標識化管理3.4裝置、設施的標識化管理3.5編制儀器檢定周期表3.6儀器設備的期間核查。4檔案管理26類檔案應包含的內容羅列如下供參考4.1組織管理:至少應有法人任命文件、機構成立文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組織機構框圖、各類人員任命文件、人員一覽表、檢測能力一覽表法人授權證明。4.2外來文件:上級各部門的文件按時間記錄。4.3內部文件:包括任命文件、所開展的活動文件等。4.4質量體系:各種版本的質量體系文件。4.5內部審核:審核計劃表、內審員委派表、內審記錄表、審核報告、不符合報告。4.6管理評審:評審計劃表、評審報告、評審簽到表。4.7人員培訓:培訓計劃表、培訓記錄表、培訓考核計劃表、培訓考核記錄表。4.8人員技術檔案:每人一個檔案應有學歷證明、培訓考核證明、資質證明、繼續教育證明等。4.9環境控制:環境監控記錄、內務管理檢查表。4.10標准方法及標准查新:現在使用的有效的標准目錄和定期標准查新的證明。4.11量值溯源:周檢計劃表、相關合格證書。4.12能力驗證及比對試驗:驗證計劃表、驗證評審報告、試驗計劃表、試驗結果分析報告。4.13新項目管理:項目申請表、項目評審表、項目驗收表、能力分析表。4.14文件控制:文件審批表、文件修改申請、文件發放回收登記表、文件修改通知、文件銷毀記錄、文件總目錄。4.15報告發放及更改通知書:報告發放記錄表、檢測報告更改申請表、對……報告的補充。4.16分包:分包分評審表、分包協議書、分包情況登記表。4.17抱怨及服務客戶:顧客滿意度調查表、顧客信息反饋表、申訴登記表、申訴處理表。4.18設備管理:購買申請表、驗收報告、使用記錄、報廢申請表、維修記錄。4.19服務和供應:采購申請表、采購計劃表、供應商評價表、合格供應商登記表、材料驗收單。4.20例外許可:例外許可申請表、例外許可評審審批表。4.21不合格工作及糾正預防措施:糾正和預防措施要求表、改進糾正和……實施情況表。4.22抽樣及樣品處置:抽樣委託單、樣品處置表毒品危險品處理表。4.23自校:自校檢定方法、自校檢定記錄。4.24標准物質:標准物質證書。4.25期間核查:期間核查方法、期間核查記錄。4.26其它:如測量不確定的評定等。

⑼ 實驗室資質認定需要哪些要求

整個資質認定評審准則就是要求,具體可以去看看文本
4.1 依法成立並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4.1.1 檢驗檢測機構或者其所在的組織應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負責,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經所在法人單位授權。
4.1.2 檢驗檢測機構應明確其組織結構及質量管理、技術管理和行政管理之間的關系。
4.1.3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4.1.4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維護其公正和誠信的程序。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不受來自內外部的、不正當的商業、財務和其他方面的壓力和影響,確保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客觀、准確和可追溯。若檢驗檢測機構所在的單位還從事檢驗檢測以外的活動,應識別並採取措施避免潛在的利益沖突。檢驗檢測機構不得使用同時在兩個及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從業的人員。
4.1.5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保護客戶秘密和所有權的程序,該程序應包括保護電子存儲和傳輸結果信息的要求。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對其在檢驗檢測活動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並制定和實施相應的保密措施。
4.2 具有與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4.2.1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人員管理程序,對人員資格確認、任用、授權和能力保持等進行規范管理。檢驗檢測機構應與其人員建立勞動或錄用關系,明確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任職要求和工作關系,使其滿足崗位要求並具有所需的權力和資源,履行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管理體系的職責。
4.2.2 檢驗檢測機構的最高管理者應履行其對管理體系中的領導作用和承諾:負責管理體系的建立和有效運行;確保制定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確保管理體系要求融入檢驗檢測的全過程;確保管理體系所需的資源;確保管理體系實現其預期結果;滿足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和客戶要求;提升客戶滿意度;運用過程方法建立管理體系和分析風險、機遇;組織質量管理體系的管理評審。
4.2.3 檢驗檢測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全面負責技術運作;質量負責人應確保質量管理體系得到實施和保持;應指定關鍵管理人員的代理人。
4.2.4 檢驗檢測機構的授權簽字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並經資質認定部門批准。非授權簽字人不得簽發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
4.2.5 檢驗檢測機構應對抽樣、操作設備、檢驗檢測、簽發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以及提出意見和解釋的人員,依據相應的教育、培訓、技能和經驗進行能力確認並持證上崗。應由熟悉檢驗檢測目的、程序、方法和結果評價的人員,對檢驗檢測人員包括實習員工進行監督。
4.2.6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人員培訓程序,確定人員的教育和培訓目標,明確培訓需求和實施人員培訓,並評價這些培訓活動的有效性。培訓計劃應適應檢驗檢測機構當前和預期的任務。
4.2.7 檢驗檢測機構應保留技術人員的相關資格、能力確認、授權、教育、培訓和監督的記錄,並包含授權和能力確認的日期。
4.3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滿足檢驗檢測要求。
4.3.1 檢驗檢測機構應具有滿足相關法律法規、標准或者技術規范要求的場所,包括固定的、臨時的、可移動的或多個地點的場所。
4.3.2 檢驗檢測機構應確保其工作環境滿足檢驗檢測的要求。檢驗檢測機構在固定場所以外進行檢驗檢測或抽樣時,應提出相應的控制要求,以確保環境條件滿足檢驗檢測標准或者技術規范的要求。
4.3.3 檢驗檢測標准或者技術規范對環境條件有要求時或環境條件影響檢驗檢測結果時,應監測、控制和記錄環境條件。當環境條件不利於檢驗檢測的開展時,應停止檢驗檢測活動。
4.3.4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檢驗檢測場所的內務管理程序,該程序應考慮安全和環境的因素。檢驗檢測機構應將不相容活動的相鄰區域進行有效隔離,應採取措施以防止干擾或者交叉污染,對影響檢驗檢測質量的區域的使用和進入加以控制,並根據特定情況確定控制的范圍。
4.4具備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設備設施。
4.4.1 檢驗檢測機構應配備滿足檢驗檢測(包括抽樣、物品制備、數據處理與分析)要求的設備和設施。用於檢驗檢測的設施,應有利於檢驗檢測工作的正常開展。檢驗檢測機構使用非本機構的設備時,應確保滿足本准則要求。
4.4.2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檢驗檢測設備和設施管理程序,以確保設備和設施的配置、維護和使用滿足檢驗檢測工作要求。
4.4.3 檢驗檢測機構應對檢驗檢測結果、抽樣結果的准確性或有效性有顯著影響的設備,包括用於測量環境條件等輔助測量設備有計劃地實施檢定或校準。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應採用檢定或校準等方式,以確認其是否滿足檢驗檢測的要求,並標識其狀態。
針對校準結果產生的修正信息,檢驗檢測機構應確保在其檢測結果及相關記錄中加以利用並備份和更新。檢驗檢測設備包括硬體和軟體應得到保護,以避免出現致使檢驗檢測結果失效的調整。檢驗檢測機構的參考標准應滿足溯源要求。無法溯源到國家或國際測量標准時,檢驗檢測機構應保留檢驗檢測結果相關性或准確性的證據。
當需要利用期間核查以保持設備檢定或校準狀態的可信度時,應建立和保持相關的程序。
4.4.4 檢驗檢測機構應保存對檢驗檢測具有影響的設備及其軟體的記錄。用於檢驗檢測並對結果有影響的設備及其軟體,如可能,應加以唯一性標識。檢驗檢測設備應由經過授權的人員操作並對其進行正常維護。若設備脫離了檢驗檢測機構的直接控制,應確保該設備返回後,在使用前對其功能和檢定、校準狀態進行核查。
4.4.5 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異常時,檢驗檢測機構應採取相應措施,如停止使用、隔離或加貼停用標簽、標記,直至修復並通過檢定、校準或核查表明設備能正常工作為止。應核查這些缺陷或超出規定限度對以前檢驗檢測結果的影響。
4.4.6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標准物質管理程序。可能時,標准物質應溯源到SI單位或有證標准物質。檢驗檢測機構應根據程序對標准物質進行期間核查。
4.5具有並有效運行保證其檢驗檢測活動獨立、公正、科學、誠信的管理體系。
4.5.1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實施和保持與其活動范圍相適應的管理體系,應將其政策、制度、計劃、程序和指導書制訂成文件,管理體系文件應傳達至有關人員,並被其獲取、理解、執行。
4.5.2 檢驗檢測機構應闡明質量方針,應制定質量目標,並在管理評審時予以評審。
4.5.3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體系的內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明確文件的批准、發布、標識、變更和廢止,防止使用無效、作廢的文件。
4.5.4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評審客戶要求、標書、合同的程序。對要求、標書、合同的偏離、變更應徵得客戶同意並通知相關人員。
4.5.5 檢驗檢測機構需分包檢驗檢測項目時,應分包給依法取得資質認定並有能力完成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具體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應當事先取得委託人書面同意,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應體現分包項目,並予以標注。
4.5.6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選擇和購買對檢驗檢測質量有影響的服務和供應品的程序。明確服務、供應品、試劑、消耗材料的購買、驗收、存儲的要求,並保存對供應商的評價記錄和合格供應商名單。
4.5.7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服務客戶的程序。保持與客戶溝通,跟蹤對客戶需求的滿足,以及允許客戶或其代表合理進入為其檢驗檢測的相關區域觀察。
4.5.8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處理投訴的程序。明確對投訴的接收、確認、調查和處理職責,並採取迴避措施。
4.5.9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出現不符合的處理程序,明確對不符合的評價、決定不符合是否可接受、糾正不符合、批准恢復被停止的工作的責任和權力。必要時,通知客戶並取消工作。該程序包含檢驗檢測前中後全過程。
4.5.10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在識別出不符合時,採取糾正措施的程序;當發現潛在不符合時,應採取預防措施。檢驗檢測機構應通過實施質量方針、質量目標,應用審核結果、數據分析、糾正措施、預防措施、管理評審來持續改進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4.5.11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記錄管理程序,確保記錄的標識、貯存、保護、檢索、保留和處置符合要求。
4.5.12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管理體系內部審核的程序,以便驗證其運作是否符合管理體系和本准則的要求,管理體系是否得到有效的實施和保持。內部審核通常每年一次,由質量負責人策劃內審並制定審核方案。內審員須經過培訓,具備相應資格,內審員應獨立於被審核的活動。檢驗檢測機構應:
a) 依據有關過程的重要性、對檢驗檢測機構產生影響的變化和以往的審核結果,策劃、制定、實施和保持審核方案,審核方案包括頻次、方法、職責、策劃要求和報告;
b) 規定每次審核的審核准則和范圍;
c) 選擇審核員並實施審核;
d) 確保將審核結果報告給相關管理者;
e) 及時採取適當的糾正和糾正措施;
f) 保留形成文件的信息,作為實施審核方案以及做出審核結果的證據。
4.5.13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管理評審的程序。管理評審通常12個月一次,由最高管理者負責。最高管理者應確保管理評審後,得出的相應變更或改進措施予以實施,確保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應保留管理評審的記錄。管理評審輸入應包括以下信息:
a) 以往管理評審所採取措施的情況;
b) 與管理體系相關的內外部因素的變化;
c) 客戶滿意度、投訴和相關方的反饋;
d) 質量目標實現程度;
e) 政策和程序的適用性;
f) 管理和監督人員的報告;
g) 內外部審核的結果;
h) 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i) 檢驗檢測機構間比對或能力驗證的結果;
j) 工作量和工作類型的變化;
k) 資源的充分性;
l) 應對風險和機遇所採取措施的有效性;
m) 改進建議;
n) 其他相關因素,如質量控制活動、員工培訓。
管理評審輸出應包括以下內容:
a) 改進措施;
b) 管理體系所需的變更;
c) 資源需求。
4.5.14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檢驗檢測方法控製程序。檢驗檢測方法包括標准方法、非標准方法(含自製方法)。應優先使用標准方法,並確保使用標準的有效版本。在使用標准方法前,應進行證實。在使用非標准方法(含自製方法)前,應進行確認。檢驗檢測機構應跟蹤方法的變化,並重新進行證實或確認。必要時檢驗檢測機構應制定作業指導書。如確需方法偏離,應有文件規定,經技術判斷和批准,並徵得客戶同意。當客戶建議的方法不適合或已過期時,應通知客戶。
非標准方法(含自製方法)的使用,應事先徵得客戶同意,並告知客戶相關方法可能存在的風險。需要時,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開發自製方法控製程序,自製方法應經確認。
4.5.15 檢驗檢測機構應根據需要建立和保持應用評定測量不確定度的程序。
4.5.16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媒介上的數據予以保護,應對計算和數據轉移進行系統和適當地檢查。當利用計算機或自動化設備對檢驗檢測數據進行採集、處理、記錄、報告、存儲或檢索時,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保護數據完整性和安全性的程序。自行開發的計算機軟體應形成文件,使用前確認其適用性,並進行定期、改變或升級後的再確認。維護計算機和自動設備以確保其功能正常。
4.5.17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抽樣控製程序。抽樣計劃應根據適當的統計方法制定,抽樣應確保檢驗檢測結果的有效性。當客戶對抽樣程序有偏離的要求時,應予以詳細記錄,同時告知相關人員。
4.5.18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樣品管理程序,以保護樣品的完整性並為客戶保密。檢驗檢測機構應有樣品的標識系統,並在檢驗檢測整個期間保留該標識。在接收樣品時,應記錄樣品的異常情況或記錄對檢驗檢測方法的偏離。樣品在運輸、接收、制備、處置、存儲過程中應予以控制和記錄。當樣品需要存放或養護時,應保持、監控和記錄環境條件。
4.5.19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質量控製程序,定期參加能力驗證或機構之間比對。通過分析質量控制的數據,當發現偏離預先判據時,應採取有計劃的措施來糾正出現的問題,防止出現錯誤的結果。質量控制應有適當的方法和計劃並加以評價。
4.5.20 檢驗檢測機構應准確、清晰、明確、客觀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並符合檢驗檢測方法的規定。結果通常應以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的形式發出。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應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 標題;
b) 標注資質認定標志,加蓋檢驗檢測專用章(適用時);
c) 檢驗檢測機構的名稱和地址,檢驗檢測的地點(如果與檢驗檢測機構的地址不同);
d) 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的唯一性標識(如系列號)和每一頁上的標識,以確保能夠識別該頁是屬於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結束的清晰標識;
e) 客戶的名稱和地址(適用時);
f) 對所使用檢驗檢測方法的識別;
g) 檢驗檢測樣品的狀態描述和標識;
h) 對檢驗檢測結果的有效性和應用有重大影響時,註明樣品的接收日期和進行檢驗檢測的日期;
i) 對檢驗檢測結果的有效性或應用有影響時,提供檢驗檢測機構或其他機構所用的抽樣計劃和程序的說明;
j) 檢驗檢測檢報告或證書的批准人;
k) 檢驗檢測結果的測量單位(適用時);
l) 檢驗檢測機構接受委託送檢的,其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僅證明所檢驗檢測樣品的符合性情況。
4.5.21 當需對檢驗檢測結果進行說明時,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中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a) 對檢驗檢測方法的偏離、增加或刪減,以及特定檢驗檢測條件的信息,如環境條件;
b) 適用時,給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規范的聲明;
c) 適用時,評定測量不確定度的聲明。當不確定度與檢測結果的有效性或應用有關,或客戶的指令中有要求,或當對測量結果依據規范的限制進行符合性判定時,需要提供有關不確定度的信息;
d) 適用且需要時,提出意見和解釋;
e)特定檢驗檢測方法或客戶所要求的附加信息。
4.5.22 當檢驗檢測機構從事抽樣檢驗檢測時,應有完整、充分的信息支撐其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
4.5.23 當需要對報告或證書做出意見和解釋時,檢驗檢測機構應將意見和解釋的依據形成文件。意見和解釋應在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中清晰標注。
4.5.24當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包含了由分包方出具的檢驗檢測結果時,這些結果應予以清晰標明。
4.5.25 當用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或電磁方式傳送檢驗檢測結果時,應滿足本准則對數據控制的要求。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的格式應設計為適用於所進行的各種檢驗檢測類型,並盡量減小產生誤解或誤用的可能性。
4.5.26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簽發後,若有更正或增補應予以記錄。修訂的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應標明所代替的報告或證書,並注以唯一性標識。
4.5.27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報告或證書歸檔留存,保證其具有可追溯性。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報告或證書的保存期限不少於6年。
4.6 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標准、技術規范規定的特殊要求
特定領域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符合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准或者技術規范,針對不同行業和領域的特殊性,制定和發布的評審補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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