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石油化工儀表供電設計規范》作廢了嗎
SH/T 3082-2003
實施日期:2004-07-01
現 行
中文名:石油化工儀表供電設計規范(附條文說明)
英文名:Design code for instrument power supply in petroch
2.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附加2區指的是什麼
這個是爆炸危險區的范疇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中:(1)2區范圍的劃分①易燃物質重於空氣,釋放源在封閉建築物內,通風不良且為第二級釋放源的主要生產裝置區,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為:以釋放源為中心,半徑為15m,地坪上的高度為7.5m及半徑為7.5m,頂部與釋放源的距離為7.5m的范圍內劃為2區;對於易燃物質重於空氣的貯罐,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為:距離貯罐外壁和頂部3m的范圍內劃為2區;當貯罐周圍設圍堤時,貯罐外壁至圍堤,其高度為堤頂高度的范圍內劃為2區。②對於易燃物質輕於空氣,通風良好且為第二級釋放源的主要生產裝置區,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為:當釋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過4.5m時,以釋放源為中心,半徑為4.5m,頂部與釋放源的距離為7.5m,及釋放源至地坪以上的范圍內劃為2區。對於易燃物質輕於空氣,通風不良且為第二級釋放源的壓縮機廠房,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為:以釋放源為中心,半徑為4.5m,地坪以上至封閉區底部的空間和距離封閉區外壁3m,頂部的垂直高度為4.5m的范圍內劃為2區。③對於開頂貯罐或池的單元分離器、預分離器和分離器液體表面為連續級釋放源的,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為:分離器的池壁外,半徑為3m,地坪上高度為3m,及至液體表面以上的范圍內劃為1區; 1區外水平距離半徑為3m,垂直上方3m,水平距離半徑為7.5m,地坪上高度為3m以及1區外水平距離半徑為22.5m,地坪上高度為0.6m的范圍內劃為2區。(2)附加2區范圍的劃分。當易燃物質可能大量釋放並擴散到15m以外時,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應劃分附加2區。易燃物質重於空氣,以釋放源為中心,總半徑為30m,地坪上的高度為0.6m,且在2區以外的范圍內劃為附加2區。
3. 裝置設備布置常用的標准、規范有哪些
(1)GB50160—98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2) GBJ16-87《建築設計防火規范》(95年、97年局部修訂條文); (3) GB50058—92《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4) SHJll-89《石油化工企業工藝裝置設備布置通則》; (5) GBJ74-84《石油庫設計規范》(95年局部修訂條文)。
4. 請教一下,用的化工廠電氣設計中的規范有哪些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92)
《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范》(AQ3009-2007)
《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3-94)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2009)
《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GB12158-2006)
《用電安全導則》(GB/T13869-2008)
《石油化工企業生產裝置電力設計技術規范》(SH3038-2000)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57-1996)
《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規程》(HG/T20675-1990)
《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范》(SH3097-2000)
《石油化工儀表供電設計規范》(SH/T3082-2003)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1995)
《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范》(GB/T50062-2008)
5. 石化企業電氣設計時需要參考哪些標准規范
石化企業電氣設計時需要參考哪些標准規范:
做石化的電氣設計,有一本規版范一定要,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業設計權防火規范》,裡面有很多強制性規范。
其他就是一些基本的規范了,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建築照明設計標准,低壓配電設計規范,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等涉及的規范太多了。
6. 做石油天然氣管道站場總圖 都需要看哪些規范 最好把名字說具體點 小弟剛畢業 剛開始接觸
你要看規范。在繪制總圖的時候要考慮諸多因素比如油氣田總體布置、油田生產設施布置、輸油輸氣管道生產設施布置等等等等很麻煩很繁瑣
要看的規范也很多。必讀GB《石油天然氣工程總圖設計規范》SY/T0048《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其他類 SY 0402—2000《石油天然氣站內工藝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 《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GB50351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 50160-92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 16-87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93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 太多了。。反正我在單位找了下過多質料了!老師傅都說做總圖不是一個人的事。。。
如果說你已經在設計院入職工作的話!那麼就向老同志取經吧,其實這是要團隊合作的
中石油 大慶石油 版的17套方案(如果搞得到的話)
7. 中國石油化工防雷防靜電檢修有哪些規范
做好檢測前的准備工作,了解被測單位的生產流程和產品性能,根據有關防雷規范,確定防雷類別。根據被測對象的特點制定防雷檢測的方案。
防雷及防靜電接地檢測中需注意的要點
2.1防直擊雷裝置檢測
2.1.1化工企業建築物上防雷裝置及建築物內部設施防雷裝置的檢測應按照《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檢測;在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中,其電力設備防雷裝置應根據《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進行檢測。在這些檢測工作中,要特別注意檢測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汽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的防雷保護情況。此時需區別放散管等有無管帽情況,當有管帽時保護范圍應按《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2000年版)表3.2.1確定;若無管帽,接閃器與排放管的間距應符合《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2000年版)第3.2.1條規定,若條件允許,最好設置在距排放管5米以外,其保護范圍如圖1所示。在第一類防雷建築物的檢測中,還要注意檢測防雷裝置地網的獨立性及與周圍金屬物的間距等的設置情況。
2.1.2除一些常規的建築物防直擊雷裝置外,化工企業中更多的是一些戶外化工裝置的防 雷設施的檢測。規范明確規定,露天布置生產工藝裝置,當金屬罐(管)壁厚度_>4mm時,可 不設單獨的接閃器,但應有可靠接地,接地點不應少於2處;兩接地點間距不宜大於30米。 事實上,需要防雷的大部分金屬罐(管)壁厚都超過4mm,按規范要求只做防雷接地就可以 了。但在實際檢測工作中需注意,有些工藝裝置頂部有許多自控裝置,如電子自控閥、電子 流量計、電子溫度感測器等等,這些裝置所處的位置存在雷擊風險,應注意檢查其是否處於 直擊雷保護區內,有無防雷措施。
2.1.3化工企業內的儲罐環境中往往存在大量的腐蝕物質,新建時防雷防靜電裝置都能按 規范要求做好,但經過一段時間運行後,極易造成儲罐接地線(帶)等防雷裝置受腐蝕而失效 甚至斷開,對這類場所的檢測,1要注重連接截面的有效性和完整性,2要注意維保、重置後 的復位連接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2.1.4化工企業中各類生產廠房(除第一類防雷建築以外)、戶外裝置,所有金屬設備、框架、管道、電纜金屬保護層(鎧裝、鋼管、槽板等)和放空管等,均應連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專用引下線、混凝土柱子內的鋼筋,亦應在最高層頂和地面附近分別引出接到接地線(網)。
2.1.5新建的戶外工藝裝置都能按規范設置防雷防靜電裝置,但化工企業由其特殊性,往往會根據生產工藝要求不斷的技改會增設許多生產設備,如放散管、排風管、安全閥、呼吸閥、放料口、取樣口、排污口等等。對於爐區,塔區,非金屬外殼的靜設備區,高大、聳立(坐地)的生產設備,機器設備區的大型壓縮機、成群布置的機、泵等轉動設備,罐區,可燃氣(液)體裝卸站、粉、粒料桶倉,框架、管架和管線以及不能作為接閃器的金屬設備:冷卻塔、煙囪和火炬,戶外高處易遭受直擊雷的燈具和電器等等,均應檢測是否按相關防雷規范實施,接地是否符合標准要求。
2.2防雷電感應和防雷電波侵入裝置檢測
2.2.1可燃氣(液)體儲罐、工藝管線的溫度、液位等測量裝置的信號線,應檢查其是否用鎧裝
電纜或鋼管屏蔽,電纜外皮和鋼管是否與罐體可靠連接並接地。
2.2.2電力和自動控制、通信線纜,應檢查其是否用鎧裝電纜或鋼管屏蔽,電纜外皮和鋼管是否接地,有無安裝電涌保護器;電力和自動控制、通信線纜應分開敷設並設隔離屏蔽。
2.2.3電纜橋架是否採用金屬材料,在進出建築物處、轉彎處有無設置接地裝置。
2.2.4化工企業各類架空管道較多,要分清管道的使用性質(是否屬於易燃易爆環境),分別對
待。對易燃和可燃氣(液)體管道的法蘭、閥門的連接處檢測,首先應檢查是否要用金屬線跨接,其次檢查金屬跨接線是否完好,最後是測試過渡電阻。規范規定:過渡電阻值應卯.03Q。但由於金屬管道能構成多個電氣迴路,在實際檢測中測得的過渡電阻往往是多個迴路的並聯電阻,而不僅僅是跨接處的過渡電阻。筆者認為,多個迴路代表有多個雷電流泄放通道,只要並聯電阻值如.03fl,也能起到快速泄放雷電流的作用,其他迴路也充當了跨接線的作用,同樣能起到跨接兩端電阻so.03Q的作用,使跨接兩端基本處於等電位狀態,消除跨接處的雷電火花。
2.3防靜電接地裝置檢測
2.3.1對金屬罐、設備、管道防靜電接地裝置檢測,同樣應當重視連接過渡電阻以及接地連接的可靠和完整性;
2.3.2對易燃和可燃氣(液)體管道的防靜電接地裝置檢測,應重點檢查下列部位是否有防靜電接地:a進出裝置或設施處:b爆炸危險場所的邊界;c管道分岔處及長距離無分岔管道每隔一定距離;d管道泵及其過濾器、緩沖器等。
2.3.3對生產區域檢查時,要查看靜態和動態設備(包括管道)是否共用接地,檢查靜電導除裝
置的金屬接地連接網路;金屬配管中間的非金屬導體管段, 除需做特殊防靜電處理外, 兩端的金屬管應分別與接地干線相連,或用截面不小於6mm2的銅芯軟絞線跨接後接地;非金屬導體管段上的所有金屬件接地是否設置並可靠,如圖2所示;但金屬管段已作陰極保護處理的可不設防靜電接地。
2.3.4應檢查易燃物品裝卸場地有無設置供車、船用的防靜電接地裝置,並檢測其接地電阻是否符合要求。
2.3.5應檢查易燃工作場所的入口處有無設置消除人體靜電裝置,並檢查或檢測其是否符合相應技術規范要求。
2.4接地電阻的測試
2.4.1在定期檢測時,應注意檢查接地及連接材料的腐蝕程度,比較接地電阻阻值是否存在異常,查驗連接部位的堅固狀況。
2.4.2除第一類防雷建(構)築物應用獨立接地裝置外,其餘的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電氣設
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及信息系統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裝置,接地電阻應gQ,如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並與上述系統共用接地,該接地電阻應s1Q。
2.4.3若是獨立布設的防雷接地裝置,一、二類建(構)築物要求其沖擊接地電阻<lOf2,電氣保
護接地電阻gQ。值得注意的是戶外化工裝置防雷接地電阻因裝置內化學產品爆炸危險性不同或行業要求不同而有所不同,如:《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2000年版)規定,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閉氣罐,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30fl;而《氫氣站設計規范》規定,氫氣罐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Q;《石油庫設計規范》及《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旌工規范》規定,鋼油罐、液化石油氣罐及壓縮天然氣儲氣瓶組等的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Q;等等。
2.4.4在防靜電接地電阻的檢測中,需注意其接地電阻因環境爆炸危險程度不同或行業要求不同而有所差異,應仔細查閱有關行業規范。如:氫氣站要求其接地電阻510Q;《石油庫設計規范》及《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規定,地上或管溝敷設的輸油(氣)管道防靜電接地裝置宜與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合用,其接地電阻s30Q,其它(專設)防靜電接地電阻s100Q;《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規定,每組專設的防靜電接地電阻宜<100Q。
2.4.5化工企業內地下金屬管道比較多,測試接地電阻時要尋找合適的布設輔助接地極的地方,盡量遠離地下金屬管網。各測試點測試時應按要求進行三次測量,取平均值為測試數據。
——源自《化工企業防雷及防靜電接地檢測工作探析》
8. 化工行業有哪些標准
系統工藝上的標准
《石油化工裝置基礎工程設計內容規定》-033-2008
《煉油裝置工藝設計規范》SH/T3121-2000
《煉油裝置工藝管道流程設計規范》SH/T3122-2000
《石油化工儀表及管道伴熱和隔熱設計規范》SH3126-2001
《煉油廠流程圖圖例》SH/T3101-2000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GB16297-1996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92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
《石油化工工藝裝置設備布置設計通則》SH3011-2000
《石油化工企業總體布置設計規范》SH/T3032-2002
《空冷式換熱器型式與基本參數》JB/T4740-1997
《浮頭式換熱器和冷凝氣型式與基本參數》JB/T4714-1992
《U型管換熱器型式與基本參數》JB/T4717-1992
《石油化工合理利用能源設計導則》SH/T3003-2000
《石油化工企業燃料氣系統和可燃性氣體排放系統設計規范》SH3009-2001
《石油化工設備和管道隔熱技術規范》SH3010-2000
《工業設備及管道絕熱工程施工規范》GB50126-2008
《石油化工塔器設計規范》SH/T3098-2011
《石油化工噴射式混合器設計規范》SH/T3120-2000
《石油化工企業工藝裝置管徑選擇導則》SH/T3035-2007
《石油化工管道伴管和夾套管設計規范》SH/T3040-2002
《石油化工企業環境保護設計規范》SH3024-1995
《石油化工企業職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SH3047-1993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2009
《設備熱效率計算通則》GB/T2588-2000
《石油化工設計能耗計算標准》GB/T50441-2007
《煉油廠設計熱力工質消耗量計算方法》SH/T3117-2000
《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質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SH3501-2011
《石油化工緊急停車及安全聯鎖系統設計導則》SHB-Z06-1999
以上的只是化工設計上常用的標准,還有很多標准規定,比如TSG_D0001-2009管規、其他的施工規范,質量驗收等等,建議在網路文庫里搜索「化工標准」,但有可能不是最新版。我以上列出的都是目前最新版本。
9. 學習解讀GBT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准
GBT 50493-2019修編主要內容(全文免費下載):
1、標准名稱由「設計規范」改為「設計標准」;
2、有毒氣體范圍由《高毒物品目錄》中所列毒氣擴大到常見劇毒氣體;
3、增加了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簡稱GDS)的設計相容性、獨立性和可靠性要求;
4、增加了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簡稱GDS)應與火災及消防監控系統分開設置的要求;
5、增加了開路式(激光、紅外)探測器、雜訊探測器等內容,進一步完善了探測器的布點和布置要求;
6、增加了常見氣體探測器選用指南、GDS配置圖等5個規范性標准附錄;
7、對標準的部分章節和條款內容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取消了強制性條文。
◆原:名稱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
◆現:名稱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准》
◆條文說明:
根據國標最新標准,作為規范類文件,必須全部是強制性條文,作為推薦型標准,是沒有強制性條文的。
◆原:GB50493-2009 3.0.6:可燃氣體檢(探)測器應採用國家指定機構或其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製造認證、防爆性能認證和消防認證的產品。
◆現:GB/T50493-2019 3.0.5:可燃氣體探測器必須取得國家指定機構或其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證書、防爆合格證和消防產品型式檢測報告;參與消防聯動的報警控制單元應採用取得國家消防電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型式檢測報告的專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國家法規有要求的有毒氣體探測器必須取得國家指定機構或其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證書。安裝在爆炸危險場所的有毒氣體探測器還應取得國家指定機構或其授權檢驗單位的防爆合格證。
◆條文說明:
2017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已批准新計量法於2017年12月28日執行。修改主要內容:取消製造、修理計量行政許可(即取消計量製造認證),嚴格執行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許可。
可燃氣體探測器目前已不需要取得CCCF認證,但銷售時應取得消防產品型式試驗檢測報告(必須有)和消防產品認證證書(企業自願取證)。
◆原:GB50493-2009 3.0.9: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宜獨立設置。
◆現:GB/T50493-2019 3.0.8: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應獨立於其他系統單獨設置。
◆條文說明: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不能生產過程式控制制系統合並設計,是為了保證工藝裝置生產過程式控制制系統出現故障或停用時,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仍能正常工作。
2014年國家安監總局安監總管三[2014]116號文中也明確要求: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應獨立設置。因此,本標准修訂時,參照 GB50116和安監總管三[2014]116號文有關要求,對GDS的設置要求進行了重新修訂。
◆原:GB50493-2009 3.0.11:工藝裝置和儲運設施現場固定安裝的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宜採用不間斷單元(UPS)供電。加油站、加氣站、分散或獨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經營設施,其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可採用普通電源供電。
◆現:GB/T50493-2019 3.0.9: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的氣體探測器、報警控制單元、現場警報器等的供電負荷,應按一級用電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考慮,宜採用UPS電源裝置供電。
◆條文說明:
分散或獨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設施,如加油站、加氣站等,一般採用盤裝或壁掛式,電源功率較小,故規定檢測報警系統也可採用普通電源供電。
◆原:GB50493-2009 3.0.4:報警信號應發送至現場報警器和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現場操作室的指示報警設備,並且進行聲光報警。
◆現:GB/T50493-2019 3.0.3: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信號應送至有人值守的現場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進行顯示報警;可燃氣體二級報警信號、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報警控制單元的故障信號應送至消防控制室。
◆條文說明:
消防控制室也需要對可燃氣體二級報警信號、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報警控制單元的故障信號進行監控。
◆原:GB50493-2009 3.0.8: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場所的檢(探)測器,應採用固定式。
◆現:GB/T50493-2019 3.0.6:需要設置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探測器的場所,宜採用固定式探測器;需要臨時檢測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場所,宜配備移動式氣體探測器。
◆條文說明:
對於一些不具備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探測器的場所,通常可以安裝移動式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探測器,以確保生產和維護的安全需要。如:環境濕度過高;環境溫度過低;或在正常情況下視為非爆炸或無毒區,生產檢修時可能為爆炸或有毒危險區等,受檢測產品的性能所限,通常可以安裝移動式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探測器,以確保生產和維護的安全需要。
◆原:GB50493-2009 2.0.2:有毒氣體: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通過機體接觸可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的氣體。本規范中有毒氣體的范圍是《高毒物品目錄》(衛法監發[2003]142號)中所列的有毒蒸氣或有毒氣體。常見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氫、苯、氰化氫、氨、氯氣、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氣(碳醯氯)等。
◆現:GB/T50493-2019 2.0.2:有毒氣體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通過皮膚接觸或呼吸可導致死亡或永久性傷害的毒性氣體或毒性蒸氣。
◆條文說明:
只要通過皮膚接觸或呼吸可導致死亡或永久性傷害的氣體,都稱為有毒氣體。都需要遵循本規范。
◆原:GB50493-2009 3.0.5:裝置區域內現場報警器的布置應該根據裝置區的面積、設備及建築物的布置、釋放源的理化性質和現場空氣流動特點等綜合確定。現場報警器可選用音響器或報警燈。
◆現:GB/T50493-2019 3.0.4 :控制室操作區應設置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聲、光報警;現場區域警報器宜根據裝置佔地的面積、設備及建構築物的布置、釋放源的理化性質和現場空氣流動特點進行設置,現場區域警報器應有聲、光報警功能。
◆條文說明:
當現場可燃和(或)有毒氣體探測器的數量少於10個,現場環境雜訊低於85dBA,且探測器自帶一體化聲、光報警器時,在不影響現場報警效果情況下,可不需設置現場區域報警器。
當現場環境雜訊超過85dBA,探測器自帶的一體化聲、光報警器難以達到報警效果時,為了警示現場工作人員,在生產現場主要出入口及高雜訊區等部位,需設置現場區域警報器。
◆原:GB50493-2009 3.0.10:攜帶型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探測器的配備,應根據生產裝置的場地條件、工業介質的易燃易爆特性及毒性和操作人員的數量等綜合確定。
◆現:GB/T50493-2019 3.0.7:進入爆炸性氣體環境和(或)有毒氣體環境的現場工作人員,應配備攜帶型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探測器。進入的環境同時存在爆炸性氣體和有毒氣體時,攜帶型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探測器可採用多感測器類型。
◆原:GB50493-2009:氣體密度大於0.97kg/m³(標准狀態下)的即認為比空氣重;氣體密度小於0.97kg/m³(標准狀態下)的即認為比空氣輕。
◆現:GB/T50493-2019 4.1.2:判別泄漏氣體介質是否比空氣重,應以泄漏氣體介質的分子量與環境空氣的分子量的比值為基準:比值≥1.2,泄漏介質重於空氣;1.0 ≤比值<1.2,泄漏介質略重於空氣;0.8<比值<1.0,泄漏介質略輕於空氣;比值≤0.8,泄漏介質輕於空氣。
◆條文說明:
由於溫度和海拔對氣體的密度影響較大,為了方便判斷泄漏的介質泄漏到大氣中時,泄漏氣體介質是否比空氣重,本標准用泄漏介質的氣體分子量與當地空氣的分子量的相對比值作為判據。
◆原:GB50493-2009 4.4.2:設在爆炸危險區域2區范圍內的在線分析儀表間,應設可燃氣體(檢)探測器。
◆現:GB/T50493-2019 4.4.2:設在爆炸危險區域2區范圍內的在線分析儀表間,應設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探測器,並同時設置氧氣探測器。
◆原:GB50493-2009 6.1.1:相對氣體密度大於0.97kg/m³(標准狀態下)的即認為比空氣重;相對空氣密度小於(標准狀態下)的即認為比空氣輕。檢測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時,推薦的檢(探)測器安裝高度應高出地坪(或樓板面)0.3m~0.6m。過低易造成因雨水淋、濺,對檢(探)測器的損害;過高則超出了空氣重的氣體易於積聚的高度。
◆現:GB/T50493-2019 6.1.2:檢測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距地坪(或樓地板)0.3m-0.6m;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在釋放源上方2m內。檢測比空氣略重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在釋放源下方0.5m-1m;檢測比空氣略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高出釋放源0.5m~1m(新增)。
◆條文說明:
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在釋放源上方2m內,09版規范為:高出釋放源0.5~2m。
6.1.3 環境氧氣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距地坪或樓地板1.5m~2.0m。(新增)
6.1.4 線型可燃氣體探測器宜安裝於大空間開放環境,其檢測區域長度不宜大於100m(新增)。
◆原:GB50493-2009 3.0.5:當現場斤需要布置數量有限的可燃或有毒氣體(檢)探測器時,在不影響現場報警效果的條件下,現場報警器可與可燃及有毒氣體探測器探頭合體設置。當現場需要布置數量眾多的可燃或有毒氣體(檢)探測器時,此時現場報警器應與可燃及有毒氣體(檢)探測器分離設置,並根據現場情況,提出聲光警示要求,分區設置。
為了提示現場工作人員,現場報警器常選用升級為105dBA的音響器,在高噪音區[雜訊超過85dBA]以及生產現場主要出入口處,通常還設立旋光報警燈。
◆現:GB/T50493-2019 5.3.2:區域警報器的報警信號聲級應高於110dBA(09版標准為105dBA),但距警報器1m處總聲壓值不得高於120dBA。
◆條文說明:
現場報警器選用,由原來105dBA的音響器修訂為110dBA。
◆原:GB50493-2009 3.0.2: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的一級報警為常規氣體泄漏警示報警,提示操作人員到現場巡檢。當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濃度達到二級報警值時,提示操作人員應採用緊急處理措施。當需要採取聯動保護時,二級報警的輸出接點信號可供使用。現場發生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泄漏事故時,為了保護現場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以便操作人員及時處理,對同時發出的有毒氣體和可燃氣體的檢測報警信號的處理,應遵循二級報警優先於一級報警;屬同一報警級別時,有毒氣體的報警級別優先的原則。
◆現:3.0.2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的檢測報警應採用兩級報警。同級別的有毒氣體 和可燃氣體同時報警時,有毒氣體的報警級別應優先。
◆條文說明:
①一級報警為氣體泄漏警示,提示操作人員及時到現場巡檢處理;
②二級報警為氣體泄漏緊急報警,提示操作人員採取緊急處理措施;
③當氣體泄漏需聯動保護時,應採用二級報警接點信號作為聯動保護條件;
④現場探測器自帶的警報器接受探測器輸出的一、二級報警信號,現場區域警報器接受GDS系統輸出的第二級報警信號。
◆現:GB/T 50493-2019 3.0.1:在生產或使用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的生產設施及儲運設施的區域內,泄漏氣體中可燃氣體濃度可能達到報警設定值時,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器;泄漏氣體中有毒氣體濃度可能達到報警設定值時,應設置有毒氣體探測器;既屬於可燃氣體又屬於有毒氣體的單組分氣體介質,只設有毒氣體探測器;可燃氣體與有毒氣體同時存在的多組分混合氣體,泄漏時可燃氣體濃度和有毒氣體濃度有可能同時達到報警設定值,應分別設置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探測器。
◆條文說明:
對於含多種有毒氣體組分的混合氣體,或不同工況條件下泄漏氣體的 組成差異大時,當各毒性氣體組分的氣體濃度都有可能達到各組分的有毒 氣體濃度報警設定值時,為確保生產安全,需要分別設置有毒氣體探測器。
◆原:GB50493-2009 4.1.2:下列可能泄露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主要釋放源應布置檢測點:
1、氣體壓縮機和液體泵的密封處;
2、液體采樣口和氣體采樣口;
3、液體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設備和管道的法蘭和閥門組;
◆現:GB/T50493-2019 4.1.3: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釋放源周圍應布置檢測點:
1、氣體壓縮機和液體泵的動密封;
2、液體采樣口和氣體采樣口;
3、液體/氣體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經常拆卸的法蘭和經常操作的閥門組。
◆條文說明:
根據《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規定,釋放源應按物質的釋放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長短分為連續釋放源、第一級釋放源和第 二級釋放源。第一級釋放源:在正常運轉時周期或偶然釋放;第二級釋放源:在正常情況下不會釋放,即使釋放也僅是偶爾短時釋放。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探測器檢測的主要對象是屬於第二級釋放源的設備或場所。
◆現:GBT 50493-2019 4.3.1 液化烴、甲B、乙A類液體等產生可燃氣體的液體儲罐的防火堤內,應設探測器。可燃氣體探測器距其所覆蓋范圍內的任一釋放源的的水平距離不宜大於10m,有毒氣體探測器距其所覆蓋范圍內的任一釋放源的的水平距離不宜大於4m。
◆註:AQ3036-2010《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罐區現場安全監控裝備設置規定》7.2.1.1要求:可燃氣體或易燃液體儲罐場所,在防火堤內每隔20~30m設置一台可燃氣體報警儀,且監測報警儀與儲罐的排水口、連接處、閥門等易釋放物料處的距離不宜大於15m。
◆現:GBT 50493-2019 3.0.10 確定有毒氣體的職業接觸限值時,應按最高容許濃度、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的優先次序選用。
◆條文說明:有毒氣體的三種職業接觸限值(OEL)數值由低到高依次為:最高容 許濃度MAC、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PC-TWA(每天8小時,每周5天)、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PC-STEL(15分鍾)。
根據目前國內、外有毒氣體探測器的製造水平,如果採用MAC市場上 無探測器可選,在確保操作人員健康安全前提下,同時有多個職業接觸限 值的有毒氣體,應按MAC、PC-TWA、PC-STEL優先順序選用;沒有提供OEL值的有毒氣體,可按直接致死濃度IDLH選用。
◆現:GBT 50493-2019 5.4.3可燃氣體探測器參與消防聯動時,探測器信號應先送至取得國家消防電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型式檢測報告的專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報警信號應由專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輸出至消防控制室的火災報警控制器。可燃氣體報警信號與火災報警信號在火災報警控制系統中應有明顯區別。
根據GB50493、GB50116及安監總管三[2014]116號文有關規定及要求,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GDS)應按下列原則進行設計:
1、GDS系統應由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探測器、現場區域警報器和室內報警控制單元等組成。現場有毒氣體探測器宜帶一體化聲光報警器,可燃氣體探測器可帶一體化聲光報警器。
2、報警控制單元應採用獨立設置的以微處理器為基礎的電子產品(包括獨立設置的PLC、專用氣體報警控制器、DCS控制器等) 。
3、報警控制單元發出二級報警信號時,應觸發安裝在現場相應報警分區的區域警報器。
4、可燃氣體二級報警信號和報警控制單元的故障信號,應送至消防控制室進行圖形顯示和報警。可以設置一台獨立的顯示器。
5、可燃氣體探測器參與消防聯動時,探測器信號應先送至取得國家消防電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型式檢測報告的專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信號由報警控制器輸出至消防控制室的火災報警控制器,火災報警控制器實施消防聯動功能。可燃氣體探測器信號不能直接接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輸入迴路。
6、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測信號作為安全儀表系統(SIS)的輸入時,探測器應獨立設置,探測器配置應根據SIL迴路定級結果確定,並滿足《石油化工安全儀表系統設計規范》GB/T 50770有關規定。
◆說明:
探測器信號用於警示報警時,GDS報警控制單元採用獨立設置的以微處理器為基礎的電子產品即可,既不需要取得SIL認證,也不需要取得消防產品型式檢測報告;探測器信號用於消防聯動時,GDS報警控制單元應採用取得國家消防電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型式檢測報告的專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探測器信號用於安全聯鎖時,根據《石油化工安全儀表系統設計規范》GB/T 50770有關規定,SIL1及以下安全等級的聯鎖信號可接入GDS,SIL2及以上安全等級的聯鎖信號應接入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