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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建築物需要設計避雷裝置

發布時間:2022-03-06 19:56:21

Ⅰ 哪類建築物需要做防雷接地檢測

可以說都需要的。
已有防雷裝置的建築物至少每年檢測一次,沒有的需要及時增加防雷裝置。

Ⅱ 什麼樣的建築需要防雷裝置

一類建(構)築物:是指存放爆炸物品或經常發生互斯、蒸汽、塵埃與空氣的混合物,因電火花能發生爆炸,致使建(構)築物損壞或人員傷亡者。

二類建(構)築物:凡貯存大量易燃物品的房屋(構築物),或具有重要政治意義的民用建築物。

三類建築物:凡不屬於前兩類的范圍,而需要作防雷保護的建築物。

(二)防雷裝置的一般要求

一般建築物的防雷設施有針式和帶式兩大類,避雷針又可分為單支、雙支、多支保護等幾種形式。建築物的防雷裝置,一般由3個基本部分組成:

1.接閃器:接閃器也叫做受雷裝置,是接受雷電流的金屬導體,即通常所指的避雷針、避雷帶或避雷網。當建築物由於美觀上的要求,不允許裝設避雷針時,可採用避雷帶或避雷網。利用直接敷設在屋頂和房屋突出部分的金屬條(圓鋼或扁鋼)作為接閃器。

2.引下線:引下線又稱引流器,它是把雷電流由接閃器引到接地裝置的導體。一般敷設在外牆面或暗敷設於混凝土柱子內。

3.接地裝置:接地裝置是埋在地下的接地導體(即水平連接線)和垂直打入地內的接地體的總稱。其作用是把雷電流疏散到大地中去。

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等各防雷部分都要按照有關規范的具體要求裝置,才能防止雷擊的危害。

Ⅲ 所有的新建建築物都需要設防雷裝置嗎是根據高度設定的嗎如果是的話,那麼設置防雷裝置的高度界限是多

摘要 所有的新建建築物都需要防雷裝置,沒有高度限定。所謂的防雷裝置的高度是指避雷針的高度,具體的高度和被保護物的大小以及建築物防雷等級等有關系

Ⅳ 各類建築物採取什麼防雷措施

外部防雷系統和內部防雷裝置。
外部防雷系統作用:
1.避雷針(避雷網,避雷帶)位於建築物的頂部,其作用是引雷或叫截獲閃電,即把雷電流引下。
2.引下線上與避雷針連接,下與接地裝置連接,它的作用是把閃電器截獲的雷電引流至接地裝置.
3.接地裝置位於地下一定深度,它的作用是使雷電流順利流散到大地中去.
內部防雷裝置:
它主要由等電位連接系統、共用接地系統、屏蔽系統、合理布線系統、電涌保護器等幾部分組成,主要用於減小和防止雷電流在需防空間內所產生的電磁效應。在實際應用中,內部防雷裝置的應用更為普遍。

Ⅳ 什麼樣的建築需要做防雷設計。

GB 50057-1994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pdf
里有詳細說明
第1.0.3 條 建築物防雷設計,應在認真調查地理、地質、土壤、氣象、環境等條件和雷電活動規律以及被保護物的特點等的基礎上,詳細研究防雷裝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 條 建築物防雷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准和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建築物的防雷分類
第2.0.1條 建築物應根據其重要性、使用性質、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後果,按防雷要求分為三類。
第2.0.2條 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一類防雷建築物:
一、凡製造、使用或貯存炸葯、火葯、起爆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質的建築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二、具有0區或10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
三、具有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第2.0.3條 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二類防雷建築物:
一、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築物。
二、國家級的會堂、辦公建築物、大型展覽和博覽建築物、大型火車站、國賓館、國家級檔案館、大型城市的重要給水
水泵房等特別重要的建築物。
三、國家級計算中心、國際通訊樞紐等對國民經濟有重要意義且裝有大量電子沒備的建築物。
四、製造、使用或貯存爆炸物質的建築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五、具有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六、具有2區或1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
七、工業企業內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閉氣罐。
八、預計雷擊次數大於0.06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築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物。
九、預計雷擊次數大於0.3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築物。
注:預計雷擊次數應按本規范附錄一計算。
第2.0.4條 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三類防雷建築物:
一、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及省級檔案館。
二、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12次/a,且小於或等於0.06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築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物。
三、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6次/a,且小於或等於0.3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築物。
四、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6次/a的一般性工業建築物。
五、根據雷擊後對工業生產的影響及產生的後果,並結合當地氣象、地形、地質及周圍環境等因素,確定需要防雷的21
區、22區、23區火災危險環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於15d/a的地區,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築物;在平均雷暴日小於或等於15d/a的地區,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築物。

Ⅵ 哪些建築物需要安裝避雷設備

《建築物防雷設計設計規范》(GB50057-94/2000版)
建築物應根據其重要性、使用性質、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後果,按防雷要求分為三類。

當建築物高於30m時,尚應採取以下防側擊的措施:
1.從30m起每隔不大於6m沿建築物四周設水平避雷帶並與引下線相連;2.30m及以上外牆上的欄桿、門窗等較大的金屬物與防雷裝置連接。
2.高度不超過40m的煙囪,可只設一根引下線,超過40m時應設兩根引下線。可利用螺栓連接或焊接的一座金屬爬梯作為兩根引下線用。金屬煙囪應作為接閃器和引下線。

Ⅶ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定有哪些

一、應裝設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網),使被保護的建築物及風帽、放散管等突出版屋面的物體均處權於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架空避雷網的網格尺寸不應大於5m×5m或6m×4m。

二、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間應處於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當有管帽時應按表3.2.1確定;當無管帽時,應為管口上方半徑5m的半球體。接閃器與雷閃的接觸點應設在上述空間之外。

有管帽的管口外處於接閃器保護范圍內的空間隔表3.2.1

三、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當其排放物達不到爆炸濃度、長期點火燃燒、一排放就點火燃燒時,及發生事故時排放物才達到爆炸濃度的通風管、安全閥,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可僅保護到管帽,無管帽時可僅保護到管口。

四、獨立避雷針的桿塔、架空避雷線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網的各支柱處應至少設一根引下線。對用金屬製成或有焊接、綁扎連接鋼筋網的桿塔、支柱,宜利用其作為引下線。

五、獨立避雷針和架空避雷線(網)的支柱及其接地裝置至被保護建築物及與其有聯系的管道、電纜等金屬物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得小於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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