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煤礦安全規程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7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編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條款的決定》已經2011年1月1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長 駱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煤礦安全
規程》第二編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條款的決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對《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編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百五十一條修改為:「煤礦企業、礦井應當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項制度,裝備必要的防治水搶險救災設備。」
二、第二百五十二條修改為:「煤礦企業、礦井應當編制本單位的防治水中長期規劃(5-10年)和年度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對礦井水文地質類型進行劃分,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相鄰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並在井上、下工程對照圖和礦井充水性圖上標出其井田位置、開采范圍、開采年限、積水情況。礦井應當建立水文地質觀測系統,加強水文地質動態觀測和水害預測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三款:「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礦井應當每月至少開展1次水害隱患排查及治理活動,其他礦井應當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水害隱患排查及治理活動。」
三、第二百五十四條修改為:「煤礦企業、礦井應當查清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匯水、滲漏、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等情況;了解當地水庫、水電站大壩、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礙物等情況;掌握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
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二款:「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建立災害性天氣預警和預防機制,加強與周邊相鄰礦井的信息溝通,發現礦井水害可能影響相鄰礦井時,立即向周邊相鄰礦井進行預警。」
四、第二百五十五條修改為:「礦井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地面標高必須高於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區還必須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質災害危險的地段。
「礦井井口及工業場地內主要建築物的地面標高低於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應當修築堤壩、溝渠或者採取其他可靠防禦洪水的措施。不能採取可靠安全措施的,應當封閉填實該井口。」
五、第二百五十六條修改為:「當礦井井口附近或者開采塌陷波及區域的地表有水體時,必須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開采和破壞煤層露頭的防隔水煤(岩)柱。
「(二)在地表容易積水的地點,修築泄水溝渠,或者建排洪站專門排水,杜絕積水滲入井下。
「(三)當礦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脅時,修築堤壩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
「(四)對於排到地面的礦井水,妥善疏導,避免滲入井下。
「(五)對於漏水的溝渠(包括農田水利的灌溉溝渠)和河床,及時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縫和塌陷地點及時填塞。進行填塞工作時,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員陷入塌陷坑內。
「(六)當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威脅煤礦安全時,及時撤出受威脅區域的人員,並採取防止滑坡、泥石流的措施。」
六、第二百五十七條修改為:「嚴禁將矸石、爐灰、垃圾等雜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沖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溝渠。」
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二款:「煤礦發現與礦井防治水有關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礙物或者堤壩破損時,應當及時清理障礙物或者修復堤壩,並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
七、第二百五十八條修改為:「使用中的鑽孔,應當安裝孔口蓋。報廢的鑽孔應當及時封孔,並將封孔資料和實施負責人的情況記錄在案、存檔備查。」
八、第二百五十九條修改為:「相鄰礦井的分界處,應當留防隔水煤(岩)柱。礦井以斷層分界的,應當在斷層兩側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應當根據相鄰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岩性質、開采方法以及岩層移動規律等因素,在礦井設計中確定。
「礦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並通報相鄰礦井。嚴禁在各類防隔水煤(岩)柱中進行採掘活動。」
九、第二百六十條修改為:「在採掘工程平面圖和礦井充水性圖上必須標繪出井巷出水點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積水的井巷及采空區的積水范圍、底板標高和積水量等。在水淹區域應當標出探水線的位置。」
十、第二百六十一條修改為:「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後,應當有專業人員分工觀測井上積水情況、洪水情況、井下涌水量等有關水文變化情況以及礦區附近地面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現象,並及時向礦調度室及有關負責人報告,並將上述情況記錄在案、存檔備查。」
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二款:「情況危急時,礦調度室及有關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井下撤人,確保人員安全。」
十一、第二百六十二條修改為:「受水淹區積水威脅的區域,必須在排除積水、消除威脅後方可進行採掘作業;如果無法排除積水,開采傾斜、緩傾斜煤層的,必須按照《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中有關水體下開採的規定,編制專項開采設計,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後,方可進行。」
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二款:「嚴禁在水體下、采空區水淹區域下開采急傾斜煤層。」
十二、第二百六十三條修改為:「在未固結的灌漿區、有淤泥的廢棄井巷、岩石洞穴附近採掘時,應當按照受水淹積水威脅進行管理,並執行本規程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百六十條、第二百六十二條的規定。」
十三、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開采水淹區域下的廢棄防隔水煤柱時,應當徹底疏幹上部積水,進行可行性技術評價,確保無潰漿(沙)威脅。嚴禁頂水作業。」
十四、第二百六十五條修改為:「井田內有與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層等存在水力聯系的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等構造時,應當查明其確切位置,按規定留設防隔水煤(岩)柱,並採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
十五、第二百六十六條修改為:「採掘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有煤層變濕、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來壓、片幫、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滲水、鑽孔噴水、底板涌水、煤壁潰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透水徵兆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報告礦調度室,並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在原因未查清、隱患未排除之前,不得進行任何採掘活動。」
十六、第二百六十七條修改為:「礦井採掘工作面探放水應當採用鑽探方法,由專業人員和專職探放水隊伍使用專用探放水鑽機進行施工。同時應當配合其他方法(如物探、化探和水文地質試驗等)查清採掘工作面及周邊老空水、含水層富水性以及地質構造等情況,確保探放水的可靠性。」
十七、第二百六十八條修改為:「煤層頂板有含水層和水體存在時,應當觀測垮落帶、導水裂縫帶、彎曲帶發育高度,進行專項設計,確定安全合理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當導水裂縫帶范圍內的含水層或老空積水影響安全掘進和採煤時,應當超前進行鑽探,待徹底疏放水後,方可進行掘進回採。」
十八、第二百六十九條修改為:「開采底板有承壓含水層的煤層,應當保證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大於實際水頭值,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查,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十九、第二百七十條修改為:「當承壓含水層與開採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小於實際水頭值時,應當採用疏水降壓、注漿加固底板和改造含水層或充填開采等措施,並進行效果檢測,保證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大於實際水頭值,有效防止底板突水。
「上述措施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查,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二十、第二百七十一條修改為:「礦井建設和延深中,當開拓到設計水平時,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統後,方可開始向有突水危險地區開拓掘進。」
二十一、第二百七十二條修改為:「煤系頂、底部有強岩溶承壓含水層時,主要運輸巷和主要回風巷應當布置在不受水威脅的層位中,並以石門分區隔離開采。」
二十二、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在其他有突水危險的採掘區域,應當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不具備設置防水閘門條件的,應當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刪除本條第四款。
二十三、第二百七十五條修改為:「井筒穿過含水層段的井壁結構應當採用有效防水混凝土或設置隔水層。」
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二款:「井筒淋水超過每小時6m3時,應當進行壁後注漿處理。」
二十四、第二百七十七條修改為:「立井基岩段施工時,對含水層數多、含水層段又較集中的地段,應當採用地面預注漿。含水層數少或含水層數分散的地段,應當在工作面進行預注漿,並短探、短注、短掘。」
二十五、第二百七十八條修改為:「礦井應當配備與礦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電設備和水倉等,確保礦井排水能力充足。
「礦井井下排水設備應當滿足礦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檢修的水泵外,應當有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應當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備用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70%。檢修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當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排水管路應當有工作和備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應當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備用排水管路的總能力,應當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配電設備的能力應當與工作、備用和檢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夠保證全部水泵同時運轉。」
二十六、第二百八十條修改為:「礦井主要水倉應當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夠正常使用。
「新建、改擴建礦井或者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於1000m3/h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計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3;
Q—礦井每小時的正常涌水量,m3。
「采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4h的采區正常涌水量。
「水倉進口處應當設置箅子。對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帶有大量雜質的礦井,還應當設置沉澱池。水倉的空倉容量應當經常保持在總容量的50%以上。」
二十七、第二百八十二條修改為:「新建礦井揭露的水文地質條件比地質報告復雜的,應當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及時查明水害隱患,採取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井下探放水應當採用專用鑽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探放水隊伍進行施工。」
二十八、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井筒開鑿到底後,應當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統。永久排水系統應當在進入采區施工前完成。在永久排水系統完成前,井底附近應當先設置具有足夠能力的臨時排水設施,保證永久排水系統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二十九、第二百八十四條修改為:「井下采區、巷道有突水或者可能積水的,應當優先施工安裝防、排水系統,並保證有足夠的排水能力。」
三十、第二百八十五條修改為:「礦井應當做好充水條件分析預報和水害評價預報工作,加強探放水工作。
「探放水應當使用專用鑽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隊伍進行設計、施工,並採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結束後,應當提交探放水總結報告存檔備查。
「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當根據水壓大小、煤(岩)層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設計中作出具體規定。探放老空積水最小超前水平鑽距不得小於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於10m。」
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四款:「在地面無法查明礦井全部水文地質條件和充水因素時,應當採用井下鑽探方法,按照有掘必探的原則開展探放水工作,並確保探放水的效果。」
三十一、第二百八十六條修改為:「採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確定探水線,由專業人員和專職隊伍使用專用鑽機進行探放水,經確認無水害威脅後,方可施工: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鄰煤礦時。
「(二)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三)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四)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鑽孔時。
「(六)接近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區域時。
「(七)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時。
「(八)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區時。」
三十二、第二百八十七條修改為:「對於煤層頂、底板帶壓的採掘工作面,應當提前編制防治水設計,制定並落實開采期間各項安全防範措施。」
三十三、第二百八十八條修改為:「井下探放水應當使用專用鑽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隊伍進行施工。嚴禁使用煤電鑽等非專用探放水設備進行探放水。探放水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安裝鑽機進行探水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加強鑽孔附近的巷道支護,並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鑽孔位於巷道低窪處時,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
「(三)在打鑽地點或其附近安設專用電話,人員撤離通道暢通。
「(四)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時,由測量人員進行標定。負責探放水工作的人員必須親臨現場,共同確定鑽孔的方位、傾角、深度和鑽孔數量。」
三十四、第二百八十九條修改為:「在預計水壓大於0.1MPa的地點探水時,應當預先固結套管,在套管口安裝閘閥,進行耐壓試驗。套管長度應當在探放水設計中規定。預先開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災路線等安全措施,並使每個作業人員了解和掌握。」
三十五、第二百九十條修改為:「鑽孔內水壓大於1.5MPa時,應當採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鑽進,並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三十六、第二百九十一條修改為:「在探放水鑽進時,發現煤岩松軟、片幫、來壓或者鑽眼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和頂鑽等透水徵兆時,應當立即停止鑽進,但不得拔出鑽桿;現場負責人員應當立即向礦井調度室匯報,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區域的人員到安全地點。然後採取安全措施,派專業技術人員監測水情並進行分析,妥善處理。」
三十七、第二百九十二條修改為:「探放老空水前,應當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等。探放水應當使用專用鑽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隊伍進行施工,鑽孔應當鑽入老空水體最底部,並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和水壓等,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
「探放水時,應當撤出探放水點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所有人員。
「鑽探接近老空水時,應當安排專職瓦斯檢查員或者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隨時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有關規定,應當立即停止鑽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並報告礦井調度室,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三十八、第二百九十三條修改為:「鑽孔放水前,應當估計積水量,並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時,應當設有專人監測鑽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和水壓,做好記錄。如果水量突然變化,應當立即報告礦調度室,分析原因,及時處理。」
三十九、第二百九十四條修改為:「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積水及恢復被淹井巷前,應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住的有毒、有害氣體突然湧出。
「排水過程中,應當定時觀測排水量、水位和觀測孔水位,並由礦山救護隊隨時檢查水面上的空氣成分,發現有害氣體,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本決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煤礦安全規程》全文請到國家安監總局網站「法律法規標准」下「部門規章」下「煤礦」下載。
⑵ 煤礦防治水規定有哪些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百五十一條 煤礦企業應查明礦區和礦井的水文地質條件,編制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並組織實施。
煤礦企業必須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相鄰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並在井上、下工程對照圖上標出其井田位置、開采范圍、開采年限、積水情況。
第二百五十二條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必須針對主要含水層(段)建立地下水動態觀測系統,進行地下水動態觀測、水害預測分析,並制定相應的「探、防、堵、截、排」等綜合防治措施。
第二百五十三條 煤礦企業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面檢查。
雨季受水威脅的礦井,應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並應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
第二節 地面防治水
第二百五十四條 煤礦企業必須查清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統的匯水、滲漏情況,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情況,掌握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
第二百五十五條 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高程必須高於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區還必須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井口及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高程低於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時,必須修築堤壩、溝渠或採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條 井口附近或塌陷區內外的地表水體可能潰入井下時,必須採取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開採煤層露頭的防水煤柱。
(二)容易積水的地點應修築溝渠,排泄積水。修築溝渠時,應避開露頭、裂隙和導水岩層。特別低窪地點不能修築溝渠排水時,應填平壓實;如果范圍太大無法填平時,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積水滲入井下。
(三)礦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脅時,必須採取修築堤壩、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四)排到地面的礦井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再滲入井下。
(五)對漏水的溝渠和河床,應及時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縫和塌陷地點必須填塞,填塞工作必須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員陷入塌陷坑內。
(六)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後,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現象。發現漏水情況,必須及時處理。
第二百五十七條 嚴禁將矸石、爐灰、垃圾等雜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沖刷到的地段。
第二百五十八條 使用中的鑽孔,必須安裝孔口蓋。報廢的鑽孔必須及時封孔。
第三節 井下防治水
第二百五十九條 相鄰礦井的分界處,必須留防水煤柱。礦井以斷層分界時,必須在斷層兩側留有防水煤柱。
防水煤柱的尺寸,應根據相鄰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岩性質、開采方法以及岩層移動規律等因素,在礦井設計中規定。
嚴禁在各種防隔水煤柱中採掘。
第二百六十條 井巷出水點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積水的井巷及采空區的積水范圍、標高和積水量,必須繪在採掘工程平面圖上。
在水淹區域應標出探水線的位置。採掘到探水線位置時,必須探水前進。
第二百六十一條 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後,應及時觀測井下水文變化情況,並向礦調度室報告。
第二百六十二條 水淹區積水面以下的煤岩層中的採掘工作,應在排除積水以後進行;如果無法排除積水,必須編制設計,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後,方可進行。
第二百六十三條 在有水或未固結的灌漿區、有淤泥的廢棄井巷、岩石洞穴附近採掘時,必須執行本規程第二百六十條、第二百六十二條的規定。
第二百六十四條 開采水淹區域下的廢棄防水煤柱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二百六十五條 井田內有與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層等有水力聯系的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時,必須查出其確切位置,並按規定留設防水煤(岩)柱。
巷道必須穿過上述構造時,必須探水前進。如果前方有水,應超前預注漿封堵加固,必要時預先建築防水閘門或採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第二百六十六條 採掘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有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滲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突水預兆時,必須停止作業,採取措施,立即報告礦調度室,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第二百六十七條 礦井必須作好采區、工作面水文地質探查工作,選用物探、鑽探、化探和水文地質實驗等手段查明構造發育情況及其導水性,主要含水層厚度、岩性、水質、水壓以及隔水層岩性和厚度等。
第二百六十八條 煤層頂板有含水層和水體存在時,應當觀測「三帶」發育高度。當導水裂隙帶范圍內的含水層或老空積水影響安全開采時,必須超前探放水並建立疏排水系統。
第二百六十九條 承壓含水層與開採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大於實際水頭值時,可以「帶水壓開采」,但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二百七十條 承壓含水層與開採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小於實際水頭值時,開采前必須採取下列措施,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一)採取疏水降壓的方法,把承壓含水層的水頭值降到隔水層能承受的安全水頭值以下,並制訂安全措施。
(二)承壓含水層不具備疏水降壓條件時,必須採取建築防水閘門、注漿加固底板、留設防水煤柱、增加抗災強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第二百七十一條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當開拓到設計水平,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統後,方可開始向有突水危險地區開拓掘進。
第二百七十二條 煤系底部有強岩溶承壓含水層時,主要運輸巷和主要回風巷必須布置在不受水威脅的層位中,並以石門分區隔離開采。
第二百七十三條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或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必須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在其他有突水危險的地區,只有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後,方可掘進。
防水閘門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水閘門必須採用定型設計。
(二)防水閘門的施工及其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閘門和閘門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閘門硐室前、後兩端,應分別砌築不小於5m的混凝土護碹,碹後用混凝土填實,不得空幫、空頂。防水閘門硐室和護碹必須採用高標號水泥進行注漿加固,注漿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四)防水閘門來水一側15~25m處,應加設1道擋物箅子門。防水閘門與箅子門之間,不得停放車輛或堆放雜物。來水時先關箅子門,後關防水閘門。如果採用雙向防水閘門,應在兩側各設1道箅子門。
(五)通過防水閘門的軌道、電機車架空線、帶式輸送機等必須靈活易拆;通過防水閘門牆體的各種管路和安設在閘門外側的閘閥的耐壓能力,都必須與防水閘門所設計壓力相一致;電纜、管道通過防水閘門牆體時,必須用堵頭和閥門封堵嚴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閘門必須安設觀測水壓的裝置,並有放水管和放水閘閥。
(七)防水閘門竣工後,必須按設計要求進行驗收;對新掘進巷道內建築的防水閘門,必須進行注水耐壓試驗,水閘門內巷道的長度不得大於15m,試驗的壓力不得低於設計水壓,其穩壓時間應在24h以上,試壓時應有專門安全措施。
老礦井不具備建築水閘門的隔離條件,或深部水壓大於5MPa,高壓水閘門尚無定型設計時,可以不建水閘門,但必須制定防突水措施。
第二百七十四條 防水閘門必須靈活可靠,並保證每年進行2次關閉試驗,其中1次應在雨季前進行,關閉閘門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須專人保管,專門地點存放,不得挪用丟失。
第二百七十五條 井筒穿過含水層段的井壁結構應採用防水混凝土或設置隔水層。
第二百七十六條 井巷揭穿含水層、地質構造帶前,必須編制探放水和注漿堵水設計。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點或地段,必須進行水溫、水量、水質等地下水動態和鬆散含水層涌水含砂量綜合觀測和分析,防止滯後突水。
第二百七十七條 立井基岩段施工應遵循快速、打乾井的原則,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單層涌水量小於10m3/h的含水層段,應強行穿過。
(二)單層涌水量大於10m3/h的含水層段,應預注漿堵水。
(三)單層涌水量大於10m3/h,且含水層層數多,層段又較集中的地段,應進行地面預注漿。
(四)單層涌水量大於10m3/h,但含水層層數少,或層段分散的地段,應進行工作面預注漿或短探、短注、短掘。
第四節 井下排水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主要排水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泵:必須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備用水泵的能力應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檢修水泵的能力應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25%。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可在主泵房內預留安裝一定數量水泵的位置。
(二)水管:必須有工作和備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應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備用水管的總能力,應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三)配電設備:應同工作、備用以及檢修水泵相適應,並能夠同時開動工作和備用水泵。
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可另行增建抗災強排能力泵房。
第二百七十九條 主要泵房至少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並應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個出口通到井底車場,在此出口通路內,應設置易於關閉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閉門。泵房和水倉的連接通道,應設置可靠的控制閘門。
第二百八十條 主要水倉必須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擴建礦井或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於1000m3/h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計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3;
Q--礦井每小時正常涌水量,m3。
但主要水倉的總有效容量不得小於4h的礦井正常涌水量。
采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4h的采區正常涌水量。
礦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礦井,對排水能力、水倉容量應編制專門設計。
水倉進口處應設置箅子。對水砂充填、水力採煤和其他涌水中帶有大量雜質的礦井,還應設置沉澱池。水倉的空倉容量必須經常保持在總容量的50%以上。
第二百八十一條 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須全面檢修1次,並對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1次聯合排水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水倉、沉澱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應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須清理1次。
第二百八十二條 對基岩段富水性較強的深井,應在井筒中部設置相應排水能力的轉水站。
第二百八十三條 井筒開鑿到底後,井底附近必須設置具有一定能力的臨時排水設施,保證臨時變電所、臨時水倉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第二百八十四條 在建礦井在永久排水系統形成之前,各施工區必須設置臨時排水系統,並保證有足夠的排水能力。
第五節 探放水
第二百八十五條 礦井必須作好水害分析預報,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探放水原則。
探水或接近積水地區掘進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積水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並採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根據水頭高低、煤(岩)層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設計中具體規定。
第二百八十六條 採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確定探水線進行探水: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鄰煤礦時。
(二)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三)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四)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鑽孔時。
(六)接近有水的灌漿區時。
(七)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區時。
經探水確認無突水危險後,方可前進。
第二百八十七條 煤系底部有強承壓含水層並有突水危險的工作面,在開采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明確安全措施。
第二百八十八條 安裝鑽機探水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鑽場附近的巷道支護,並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鑽孔位於巷道低窪處時,必須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
(三)在打鑽地點或附近安設專用電話。
(四)測量和防探水人員必須親臨現場,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鑽孔數目。
第二百八十九條 預計水壓較大的地區,探水鑽進之前,必須先安好孔口管和控制閘閥,進行耐壓試驗,達到設計承受的水壓後,方准繼續鑽進。特別危險的地區,應有躲避場所,並規定避災路線。
第二百九十條 鑽孔內水壓過大時,應採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鑽進,並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二百九十一條 鑽進時,發現煤岩松軟、片幫、來壓或鑽孔中的水壓、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頂鑽等異狀時,必須停止鑽進,但不得拔出鑽桿,現場負責人員應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並派人監測水情。如果發現情況危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的人員,然後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百九十二條 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老空積水區高於探放水點位置時,只准打鑽孔探放水;探放水時,必須撤出探放水點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所有人員。探放水孔必須打中老空水體,並要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
鑽孔接近老空,預計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湧出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工或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本規程規定時,必須立即停止鑽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並報告礦調度室,及時處理。
第二百九十三條 鑽孔放水前,必須估計積水量,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流量;放水時,必須設專人監測鑽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水壓,做好記錄。若水量突然變化,必須及時處理,並立即報告礦調度室。
第二百九十四條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積水以及恢復被淹井巷前,必須有礦山救護隊檢查水面上的空氣成分,發現有害氣體,必須及時處理。
排水過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氣體突然湧出的可能,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⑶ 小華和小明為了研究孔的大小對光斑形狀的影響,小華設計了圖1的裝置,小明設計了圖2的裝置,如圖所示.接
圖1中隨著卡片乙向左移動,孔的形狀始終是三角形,並且逐漸變小,故符合要求;B中隨著卡片乙向左移動,孔的形狀發生了變化,不符合要求.
在圖1中,據所學知識可知,保持孔的大小不變,逐漸增大紙板與地面間的距離,即此時的像距變大,故像會變大,故會發現地面上那個亮斑將變大;
故答案為:小華(圖1);實驗中應該控制孔的形狀不變,改變孔的大小(控制變數);大.
⑷ 煤礦架空乘人裝置中防脫繩保護裝置安裝過程中有哪些要求
通過充分論證,防脫繩保護裝置在設計製造及使用應符合以下幾點:
1、先保護後捕繩
防脫繩保護裝置必須做到先保護後捕繩,保護開關的安裝位置應貼近托繩輪且在捕繩器之前(按乘人前進方向),當掉繩時,鋼絲繩應先碰觸檢測開關,在觸發保護停車後再掉落至捕繩器上。
2、捕繩器與掉繩檢測開關拉開間距
一般從檢測開關動作到保護停車會有0.2s~0.5s的滯後,所以捕繩器與掉繩檢測開關的間距宜在400~500mm。
3、採用活動式捕繩器
防脫繩保護裝置的捕繩器不宜採用固定式,應採用活動式,同時捕繩器擋板的高度以2/3的鋼絲繩直徑為宜。這樣能保證掉繩發生時,抱索器能沒有阻礙的順利經過捕繩器。
4、前後同時導向
防脫繩保護裝置應增加前後導向裝置,以防止吊椅因擺動而與掉繩檢測開關或捕繩器產生干涉,引發安全事故。導向裝置宜低於捕繩器的捕繩面,防止鋼絲繩掉落在導向裝置上運行,引起抱索器與導向裝置產生卡阻,從而導致鋼絲繩脫出捕繩器。
5、調整跑偏角度和行程
防脫繩保護裝置安裝後,需調跑偏開關觸桿的角度和動作行程,保證開關動作靈敏可靠,同時抱索器正常運行時,不能與感測器發生干涉。鋼絲繩脫離托輪掉落到捕繩器前應保證系統先停車。
⑸ 歷年煤礦新工人安全培訓考試
防治水培訓考試試題帶答案
一、填空題:
1、巷道主動支護:錨桿支護、噴漿支護、錨噴支護;被動支護:砌碹支護、棚式支架支護、架棚噴支護。
2、礦井主要生產系統:運輸、提升系統;通風系統;供電系統;供排水系統;其他系統(瓦斯監控、通信、灌漿防滅火系統)。
3、 瞞報 人身事故、列級非傷亡事故、 蓄意 破壞事故現場或調查時隱瞞事故真相的相關責任者;
4、防治水工作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採取防、堵、疏、排、截的綜合治理措施。
5、煤礦企業、礦井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具體負責防治水的技術管理工作。
6、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水害預測預報制度和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7、煤礦企業、礦井應當編制本單位的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8、煤礦企業、礦井的井田范圍內及周邊區域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楚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況。在水害情況查明前,嚴禁進行採掘活動。
9、發現礦井有透水徵兆時,應當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採掘作業,撤出作業人員到安全地點,採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10、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對職工進行防治水知識的教育和培訓,保證職工具備必要的防治水知識,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禦水災的能力。
11、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煤礦企業、礦井,應當裝備必要的防治水搶險救災設備。
12、上山探水時,一般進行雙巷掘進,其中一條超前探水和匯水,另一條用來安全撤人。雙巷間每隔30-50 m掘1個聯絡巷,並設擋水牆。
13、礦井應當設置安全出口,規定避水災路線,設置貼有反光膜的清晰路標,並讓全體職工熟知,以便一旦突水,能夠安全撤離,避免意外傷亡事故。
14、鑽屑指標法參考臨界值鑽屑瓦斯解吸指標Δh2:200Pa,鑽屑量S:6(Kg/m);如果實測得到的S和△h2的值均小於臨界值,並且未發現其他異常動力現象,則該區域仍為無突出危險區域;否則,為突出危險區域。
15、安全防護措施:避難硐室、壓風自救、正反向風門、遠距離爆破、隔離式自救器;
16、壓風自救:在以下每個地點都應設置至少一組壓風自救裝置:距回採工作面25~40m的巷道內安設一組可供 20 人使用,回風道有人固定作業處安設一組可供5~8 人使用壓風自救裝置,平均每人的壓縮空氣供給量不得少於0.1m3/min。
二、判斷題
1、地下水按含水岩層空隙的性質可分為孔隙水、裂隙水和岩溶水。( √ )
2、耙裝機工作時,在耙手運行范圍內可以進行工作和行人。 ( × )
3、噴射混凝土為了保證質量,速凝劑應占水泥重的5%~10%。( × )
4、在獨頭巷道維護支護時,必須由外向里逐架進行,並嚴禁人員進入裡面工作。 ( √ )
5、圍岩的穩定性主要取決於岩體的結構和岩體強度。(√)
6、傾斜巷道維修支架和處理冒頂時,一般應由下到上進行。(×)
7、由於我礦是立井深部開采,因此礦井防治水只需考慮井下防治水,地面無需再考慮水害防治。( × )
8、煤礦企業、礦井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具體負責防治水的技術管理工作。 ( √ )
9、煤礦企業、礦井的井田范圍內及周邊區域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楚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況。在水害情況查明前,可以進行採掘活動。( × )
10、地質構造是底板灰岩突水的主控因素,因此構造是底板灰岩水防治的重點。( √ )
11、發現礦井有透水徵兆時,應當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採掘作業,撤出作業人員到安全地點,採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 √ )
12、生產礦井延深水平,無需建立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統便可以開拓掘進。( × )
13、礦井管理人員和調度室人員應當熟悉水害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 )
14、對於正在使用的鑽孔,應當按照規定安裝孔口蓋。對於報廢的鑽孔,應當及時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層的水流入井下。(√)
15、採掘工作面探水前,應當編制探放水設計,確定探水警戒線,但無需考慮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的危害。( × )
三、選擇題:
1、石門揭穿突出煤層進行震動放炮時,風筒末端距工作面不得超過( B )m,要有足夠的風量。
A、3 B、5 C、7
2、炮深度為1m~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 B )m。
A、0.3m B、0.5m C、1m
3、軟岩使用錨桿支護時,必須( B )。
A、邊掘邊錨 B、全長錨固 C、先支護後錨固
4、1煤首采面的掘進巷道,該巷道沿( A )煤層上山掘進。
A、1上煤 B、6-1煤 C、8煤
5、發生水害,在未確定地點空氣成分時,任何人不得 ( A )
A. 摘掉自救器 B. 打開礦燈
C. 人員走動
6、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達到 以上或者造成死亡 以上的突水事故。( D )
A. 500m3/h,2人 B. 500m3/h,3人
C. 300m3/h,2人 D. 300m3/h,3人
7、按照突水點每小時突水量的大小,中等突水點的涌水量為 。( A )
A.60 m3/h<Q≤600 m3/h B.80 m3/h<Q≤600 m3/h
C.60 m3/h<Q≤800 m3/h D.80 m3/h<Q≤800 m3/h
6、發生水災事故,被堵人員應 ( C )
A.驚慌失措,亂喊亂跑 B. 盲目潛水,施行自救
C.迅速撤退到安全地點,等待救援
7、水災區有遇險人員時應p; ( B )
A.保持水災區供電 B.停止水災區供電
C.終止水災區供風
8、人員避水災撤離的原則( C )
A.哪近從哪走 B.往高處跑
C.避開水頭,望高處撤離,就近選擇撤離路線
9、當發生水災,副、主井無法提絞時,井下人員應如何升井( A )
A.從風井、副井梯子間升井 B.往井下標高高的巷道跑
C.靜靜等待副井或主井恢復提絞
10、煤層內,原則上禁止探放水壓高於 的充水斷層水、含水層水及陷落柱水等。( B )
A.0.5 MPa B. 1.0 MPa C. 1.5 MPa D. 2.0 MPa
11、鑽孔內水壓大於 時,採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鑽進,並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C )
A.0.5 MPa B. 1.0 MPa C. 1.5 MPa D. 2.0 MPa
12、探水鑽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鑽孔外,終孔孔徑一般不得大於 。( B )
A.58 mm B. 75 mm C. 91 mm D. 108 mm
13、工作面出現突水預兆時,作業人員應 ( B )
A.撒腿就跑,秩序混亂 B.立即有序撤離至安全地點,並及時匯報礦調度
C. 繼續施工,不予理睬
14、以下不屬於防治水綜合治理措施的是(D)
A.防 B.疏 C.堵 D.隔
15、底板灰岩水突水的典型徵兆為 ( C )
A.頂板掛紅、掛汗 B. 有臭味
C.底板鼓起、產生裂隙
16、所有突出煤層外的掘進巷道(包括鑽場等)距離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小於( A )m,在地質構造破壞帶為小於20m時,必須邊探邊掘,確保最小法向距離不小於( A )m。
A 10 2 B 51 C 10 5
17、壓風自救裝置安設高度在( B )m。
A、1.8~2.0 B、1.5~1.8 C、1.0~1.5
18、石門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測應當選用綜合指標法、( A )或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方法進行。
A 鑽屑瓦斯解吸指標法 B 鑽屑指標法 C 復合指標法
19、煤體固化向煤體注入固化材料的鑽孔應施工至煤層頂板0.5m以上,一般鑽孔間距不大於( C )m,鑽孔位於巷道輪廓線外( C )m的范圍內,根據需要也可在巷道輪廓線外布置多排環狀鑽孔。
A、0.8 0.5~2.0 B、0.8 0.8~2.0 C、0.5 0.5~2.0
四、問答題
1、什麼叫失爆?
答:指的是井下的防爆設備失去了它的防爆性能,同時又規定失去了它的防爆性能的電器設備嚴禁入井。
2、礦井突水(透水)前有哪些預兆?
答:礦井突水前預兆有以下幾種:(1)煤壁掛紅,(2)煤壁掛汗,(3)空氣變冷,(4)發生霧氣,(5)在採掘面中,若在煤壁、岩層內聽到「吱吱」的水呼聲時,表明因水壓大水向裂隙中擠壓發出的響聲,說明離水體不遠即將突水,這時必須立即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6)底板鼓起。有兩種原因:一種是礦山壓力單方面作用而產生底鼓,一般不突水;另一種是底板承壓含水體靜水壓力和礦山壓力共同作用的結果,這是突水預兆。
3、冒頂前有哪些預兆?
答:響聲、掉碴、片幫、裂縫、脫層、漏頂。
4、採掘工作面遇有哪些情況時應當進行探放水?
答:(1)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鄰煤礦;(2)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暗河、溶洞和導水陷落柱;(3)打開防隔水煤(岩)柱進行放水前;(4)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鑽孔;(6)接近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區域;(7)採掘破壞影響范圍內有承壓含水層或者含水構造、煤層與含水層間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發生突水;(8)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9)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區。
5、井下發生煤與瓦斯突出時應如何避難?
答:要立即將現場人員按避災路線圖撤離。並迅速准確戴好隔離式自救器,並立即將發生突出的地點、預兆情況、人員撤離情況向礦調度室匯報。在撤離現場時要通知電工立即停止突出地點及回風流的一切電氣設備。撤離現場後要關閉反向風門,並在突出區域或瓦斯流經區域內設置柵欄,防止人員進入,避免瓦斯窒息造成人員傷亡。當人員不能撤離突出的災區時,要在就近的避難所,關好向外開啟的隔離門,打開帶有減壓裝置的手動閥門的壓風自救裝置,做到自救。
6、煤與瓦斯突出預兆有哪些?
答:有聲預兆:
響煤炮:在煤體深出發出的響聲,有劈裂聲、放炮聲、悶雷聲、機槍聲、沙沙聲嗡嗡聲以及氣體穿過含水裂縫時的吱吱聲等;
壓力突然增大:突出發生前,因壓力突然增支架被壓會出現嘎嘎響、劈裂折斷聲,煤壁開裂、打鑽時噴煤噴瓦斯等也會出現響聲,這些都是突出前的預兆;
無聲預兆:煤層結構構造方面表現為煤層層理紊亂,煤變軟,變暗淡,無光澤,煤層乾燥、變粉碎和煤塵增大;
地壓顯現方面表現為壓力增大使支架變形,煤壁外鼓、片幫、掉渣,頂底板出現凸起台階、斷層、波狀鼓起,手扶煤壁感到震動和沖擊,炮眼變形裝不進葯,打鑽時垮孔、頂鑽等。
其他方面的預兆:表現為瓦斯湧出異常、忽大忽小,空氣氣味異常、悶人,煤或氣溫變冷、有時變熱。
7. 假設-650m1煤東翼截水巷聯巷發生突水預兆和發生水災時避災線路是:
答:假想事故點→-650m1煤東翼截水巷聯巷→2101采區回風上山→二水平1煤東翼總回風巷→-450m風井南門→-450m副井口→副井→地面。
⑹ 誰有全套的臨時用電工程圖紙:用電工程總平面圖、配電裝置布置圖、配電系統接線圖、接地裝置設計圖。
臨時用電工程圖紙:用電工程總平面圖、配電裝置布置圖、配電系統接線圖、接地裝置設計圖。
這樣的圖紙你不防去建築類專業的網站上找找啊、像 魯文設計圖庫 、 土木類的、都還不錯
⑺ 煤礦井下用皮帶輸送機防跑偏裝置安裝在什麼部位合理機尾後面需要安裝嗎
具體安裝在什麼位置需要工程技術人員,經過現場考量之後才能做出回方案,如果我現在回答答你,具體安裝在哪哪的可能不負責任。 一般都是落料點前、皮帶機改向滾筒前、皮帶機跑偏最嚴重的地方的前三倍皮帶寬的位置等等。最終的安裝方案還是需要現場勘查之後做出最合理的方案的。你可以咨詢下 洛陽廣盈機械設備問下具體的方案。如果你有現場的圖片之類的,你可以發過去,供他們參考。
⑻ 煤礦在探放水作業時,其超前距如何確定
煤礦防治水規定第92--101條有原則性的規定,不能小於這個數字。但是各省市及各礦業集團公司又有細化的規定,超前距有100米的,有60米的,根據巷道種類、周邊情況不同而各自不同。所以你可以參照一些礦業集團公司的規定,細化這些東西。但是必須不得小於煤礦防治水規定上的這些原則性規定的下限。
第九十二條 採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進行探放水,探水前必須確定探水線並繪制在採掘工程平面圖上: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鄰煤礦時。
二、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暗河、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三、打開防隔水煤(岩)柱放水前。
四、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鑽孔時。
六、接近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區域時。
七、採掘破壞影響范圍內有承壓含水層或含水構造、煤層與含水層間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時。
八、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時。
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地區時。
第九十三條 採掘工作面探水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確定探水警戒線,並採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鑽孔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根據水頭高低、煤(岩)層厚度和硬度等確定。探放水設計由地測部門提出,煤礦總工程師組織審定,嚴格按設計進行探放水。
第九十四條 探放水鑽孔的布設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鑽孔水等,探水鑽孔應成組布設,並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豎直面內呈扇形。鑽孔終孔位置以滿足平距3m為准,厚煤層內各孔終孔的垂距不得超過1.5m。
二、探放斷裂構造水和岩溶水等鑽孔,必須沿掘進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鑽孔不得少於2個。
三、煤層內原則上不得探放水壓高於1MPa的充水斷層水、含水層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確實需要,可先建防水閘牆,並在閘牆外向內探放水。
四、上山探水時,一般應雙巷掘進,其中一條超前探水和匯水,另一條用來安全撤人。雙巷間每隔30~50m掘一聯絡巷並設擋水牆。
第九十五條 井下探放水必須使用專用的探放水鑽機,嚴禁使用煤電鑽探放水。
第九十六條 在安裝鑽機探水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鑽孔附近的巷道支護,背好幫頂,並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鑽孔位於巷道低窪處時,必須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
三、在打鑽地點或其附近安設專用電話。
四、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時,應由測量人員進行標定。負責探放水工作的人員必須親臨現場,共同確定鑽孔方位、傾角和鑽孔布置數目以及鑽進的深度。
五、在預計水壓大於0.1MPa的地點探水時,應預先固結套管,套管口應安裝閘閥,套管深度必須在探放水設計中規定;應預先開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災路線等安全措施,要使施工人員人人皆知。
六、鑽孔內水壓大於1.5MPa時,應採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鑽進,並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九十七條 探水鑽孔除兼作堵水或疏水用鑽孔外,終孔孔徑一般不得大於75mm。
第九十八條 探水鑽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應符合以下要求:
探放老空積水的超前鑽距,應根據水壓、煤(岩)層厚度和強度及安全措施等情況確定,但最小水平鑽距不得小於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於10m。
沿岩層探放含水層、斷層和陷落柱等含水體時,按表5-1確定探水鑽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
第九十九條 探放水鑽進時發現煤岩松軟、片幫、來壓或鑽眼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和頂鑽等透水徵兆時,必須立即停止鑽進,但不得拔出鑽桿。要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派人監測水情。如發現情況危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的人員到安全地點,然後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一百條 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探放水孔必須鑽入老空水體,並要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鑽孔接近老空,預計可能有瓦斯或其它有害氣體湧出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工或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其它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有關規定時,必須立即停止鑽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並報告礦調度室,及時處理。
第一百零一條 鑽孔放水前,必須估計積水量,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時,必須設專人監測鑽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和水壓,做好記錄。若水量突然變化,必須及時處理,並立即報告礦調度室。
⑼ 煤礦安全規程的修訂情況
2011年1月25日,由局長駱琳簽署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7號,公布《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編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條款的決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對《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編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百五十一條修改為:「煤礦企業、礦井應當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項制度,裝備必要的防治水搶險救災設備。」
二、第二百五十二條修改為:「煤礦企業、礦井應當編制本單位的防治水中長期規劃(5-10年)和年度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對礦井水文地質類型進行劃分,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相鄰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並在井上、下工程對照圖和礦井充水性圖上標出其井田位置、開采范圍、開采年限、積水情況。礦井應當建立水文地質觀測系統,加強水文地質動態觀測和水害預測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三款:「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礦井應當每月至少開展1次水害隱患排查及治理活動,其他礦井應當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水害隱患排查及治理活動。」
三、第二百五十四條修改為:「煤礦企業、礦井應當查清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匯水、滲漏、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等情況;了解當地水庫、水電站大壩、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礙物等情況;掌握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
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二款:「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建立災害性天氣預警和預防機制,加強與周邊相鄰礦井的信息溝通,發現礦井水害可能影響相鄰礦井時,立即向周邊相鄰礦井進行預警。」
四、第二百五十五條修改為:「礦井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地面標高必須高於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區還必須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質災害危險的地段。」
「礦井井口及工業場地內主要建築物的地面標高低於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應當修築堤壩、溝渠或者採取其他可靠防禦洪水的措施。不能採取可靠安全措施的,應當封閉填實該井口。」
五、第二百五十六條修改為:「當礦井井口附近或者開采塌陷波及區域的地表有水體時,必須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開采和破壞煤層露頭的防隔水煤(岩)柱。」
「(二)在地表容易積水的地點,修築泄水溝渠,或者建排洪站專門排水,杜絕積水滲入井下。」
「(三)當礦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脅時,修築堤壩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
「(四)對於排到地面的礦井水,妥善疏導,避免滲入井下。」
「(五)對於漏水的溝渠(包括農田水利的灌溉溝渠)和河床,及時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縫和塌陷地點及時填塞。進行填塞工作時,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員陷入塌陷坑內。」
「(六)當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威脅煤礦安全時,及時撤出受威脅區域的人員,並採取防止滑坡、泥石流的措施。」
六、第二百五十七條修改為:「嚴禁將矸石、爐灰、垃圾等雜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沖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溝渠。」
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二款:「煤礦發現與礦井防治水有關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礙物或者堤壩破損時,應當及時清理障礙物或者修復堤壩,並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
七、第二百五十八條修改為:「使用中的鑽孔,應當安裝孔口蓋。報廢的鑽孔應當及時封孔,並將封孔資料和實施負責人的情況記錄在案、存檔備查。」
八、第二百五十九條修改為:「相鄰礦井的分界處,應當留防隔水煤(岩)柱。礦井以斷層分界的,應當在斷層兩側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應當根據相鄰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岩性質、開采方法以及岩層移動規律等因素,在礦井設計中確定。
「礦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並通報相鄰礦井。嚴禁在各類防隔水煤(岩)柱中進行採掘活動。」
九、第二百六十條修改為:「在採掘工程平面圖和礦井充水性圖上必須標繪出井巷出水點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積水的井巷及采空區的積水范圍、底板標高和積水量等。在水淹區域應當標出探水線的位置。」
十、第二百六十一條修改為:「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後,應當有專業人員分工觀測井上積水情況、洪水情況、井下涌水量等有關水文變化情況以及礦區附近地面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現象,並及時向礦調度室及有關負責人報告,並將上述情況記錄在案、存檔備查。」
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二款:「情況危急時,礦調度室及有關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井下撤人,確保人員安全。」
十一、第二百六十二條修改為:「受水淹區積水威脅的區域,必須在排除積水、消除威脅後方可進行採掘作業;如果無法排除積水,開采傾斜、緩傾斜煤層的,必須按照《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中有關水體下開採的規定,編制專項開采設計,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後,方可進行。」
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二款:「嚴禁在水體下、采空區水淹區域下開采急傾斜煤層。」
十二、第二百六十三條修改為:「在未固結的灌漿區、有淤泥的廢棄井巷、岩石洞穴附近採掘時,應當按照受水淹積水威脅進行管理,並執行本規程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百六十條、第二百六十二條的規定。」
十三、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開采水淹區域下的廢棄防隔水煤柱時,應當徹底疏幹上部積水,進行可行性技術評價,確保無潰漿(沙)威脅。嚴禁頂水作業。」
十四、第二百六十五條修改為:「井田內有與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層等存在水力聯系的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等構造時,應當查明其確切位置,按規定留設防隔水煤(岩)柱,並採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
十五、第二百六十六條修改為:「採掘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有煤層變濕、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來壓、片幫、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滲水、鑽孔噴水、底板涌水、煤壁潰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透水徵兆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報告礦調度室,並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在原因未查清、隱患未排除之前,不得進行任何採掘活動。」
十六、第二百六十七條修改為:「礦井採掘工作面探放水應當採用鑽探方法,由專業人員和專職探放水隊伍使用專用探放水鑽機進行施工。同時應當配合其他方法(如物探、化探和水文地質試驗等)查清採掘工作面及周邊老空水、含水層富水性以及地質構造等情況,確保探放水的可靠性。」
十七、第二百六十八條修改為:「煤層頂板有含水層和水體存在時,應當觀測垮落帶、導水裂縫帶、彎曲帶發育高度,進行專項設計,確定安全合理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當導水裂縫帶范圍內的含水層或老空積水影響安全掘進和採煤時,應當超前進行鑽探,待徹底疏放水後,方可進行掘進回採。」
十八、第二百六十九條修改為:「開采底板有承壓含水層的煤層,應當保證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大於實際水頭值,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查,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十九、第二百七十條修改為:「當承壓含水層與開採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小於實際水頭值時,應當採用疏水降壓、注漿加固底板和改造含水層或充填開采等措施,並進行效果檢測,保證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大於實際水頭值,有效防止底板突水。
「上述措施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查,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二十、第二百七十一條修改為:「礦井建設和延深中,當開拓到設計水平時,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統後,方可開始向有突水危險地區開拓掘進。」
二十一、第二百七十二條修改為:「煤系頂、底部有強岩溶承壓含水層時,主要運輸巷和主要回風巷應當布置在不受水威脅的層位中,並以石門分區隔離開采。」
二十二、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在其他有突水危險的採掘區域,應當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不具備設置防水閘門條件的,應當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刪除本條第四款。
二十三、第二百七十五條修改為:「井筒穿過含水層段的井壁結構應當採用有效防水混凝土或設置隔水層。」
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二款:「井筒淋水超過每小時6m3時,應當進行壁後注漿處理。」
二十四、第二百七十七條修改為:「立井基岩段施工時,對含水層數多、含水層段又較集中的地段,應當採用地面預注漿。含水層數少或含水層數分散的地段,應當在工作面進行預注漿,並短探、短注、短掘。」
二十五、第二百七十八條修改為:「礦井應當配備與礦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電設備和水倉等,確保礦井排水能力充足。
「礦井井下排水設備應當滿足礦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檢修的水泵外,應當有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應當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備用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70%。檢修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當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排水管路應當有工作和備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應當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備用排水管路的總能力,應當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配電設備的能力應當與工作、備用和檢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夠保證全部水泵同時運轉。」
二十六、第二百八十條修改為:「礦井主要水倉應當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夠正常使用。
「新建、改擴建礦井或者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於1000m3/h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計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3;
Q—礦井每小時的正常涌水量,m3。
「采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4h的采區正常涌水量。
「水倉進口處應當設置箅子。對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帶有大量雜質的礦井,還應當設置沉澱池。水倉的空倉容量應當經常保持在總容量的50%以上。」
二十七、第二百八十二條修改為:「新建礦井揭露的水文地質條件比地質報告復雜的,應當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及時查明水害隱患,採取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井下探放水應當採用專用鑽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探放水隊伍進行施工。」
二十八、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井筒開鑿到底後,應當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統。永久排水系統應當在進入采區施工前完成。在永久排水系統完成前,井底附近應當先設置具有足夠能力的臨時排水設施,保證永久排水系統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二十九、第二百八十四條修改為:「井下采區、巷道有突水或者可能積水的,應當優先施工安裝防、排水系統,並保證有足夠的排水能力。」
三十、第二百八十五條修改為:「礦井應當做好充水條件分析預報和水害評價預報工作,加強探放水工作。
「探放水應當使用專用鑽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隊伍進行設計、施工,並採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結束後,應當提交探放水總結報告存檔備查。
「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當根據水壓大小、煤(岩)層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設計中作出具體規定。探放老空積水最小超前水平鑽距不得小於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於10m。」
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四款:「在地面無法查明礦井全部水文地質條件和充水因素時,應當採用井下鑽探方法,按照有掘必探的原則開展探放水工作,並確保探放水的效果。」
三十一、第二百八十六條修改為:「採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確定探水線,由專業人員和專職隊伍使用專用鑽機進行探放水,經確認無水害威脅後,方可施工: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鄰煤礦時。
「(二)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三)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四)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鑽孔時。
「(六)接近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區域時。
「(七)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時。
「(八)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區時。」
三十二、第二百八十七條修改為:「對於煤層頂、底板帶壓的採掘工作面,應當提前編制防治水設計,制定並落實開采期間各項安全防範措施。」
三十三、第二百八十八條修改為:「井下探放水應當使用專用鑽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隊伍進行施工。嚴禁使用煤電鑽等非專用探放水設備進行探放水。探放水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安裝鑽機進行探水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加強鑽孔附近的巷道支護,並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鑽孔位於巷道低窪處時,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
「(三)在打鑽地點或其附近安設專用電話,人員撤離通道暢通。
「(四)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時,由測量人員進行標定。負責探放水工作的人員必須親臨現場,共同確定鑽孔的方位、傾角、深度和鑽孔數量。」
三十四、第二百八十九條修改為:「在預計水壓大於0.1MPa的地點探水時,應當預先固結套管,在套管口安裝閘閥,進行耐壓試驗。套管長度應當在探放水設計中規定。預先開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災路線等安全措施,並使每個作業人員了解和掌握。」
三十五、第二百九十條修改為:「鑽孔內水壓大於1.5MPa時,應當採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鑽進,並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三十六、第二百九十一條修改為:「在探放水鑽進時,發現煤岩松軟、片幫、來壓或者鑽眼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和頂鑽等透水徵兆時,應當立即停止鑽進,但不得拔出鑽桿;現場負責人員應當立即向礦井調度室匯報,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區域的人員到安全地點。然後採取安全措施,派專業技術人員監測水情並進行分析,妥善處理。」
三十七、第二百九十二條修改為:「探放老空水前,應當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等。探放水應當使用專用鑽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隊伍進行施工,鑽孔應當鑽入老空水體最底部,並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和水壓等,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
探放水時,應當撤出探放水點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所有人員。
鑽探接近老空水時,應當安排專職瓦斯檢查員或者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隨時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有關規定,應當立即停止鑽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並報告礦井調度室,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三十八、第二百九十三條修改為:「鑽孔放水前,應當估計積水量,並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時,應當設有專人監測鑽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和水壓,做好記錄。如果水量突然變化,應當立即報告礦調度室,分析原因,及時處理。」
三十九、第二百九十四條修改為:「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積水及恢復被淹井巷前,應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住的有毒、有害氣體突然湧出。
「排水過程中,應當定時觀測排水量、水位和觀測孔水位,並由礦山救護隊隨時檢查水面上的空氣成分,發現有害氣體,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本決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11日,全面修訂《煤礦安全規程》啟動會在北京召開。此次修訂計劃用1年的時間完成,計劃在2014年9月完成修訂送審稿,力爭2014年底發布實施。
2015年5月11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科技裝備司印發《煤礦安全規程(徵求意見稿第二稿)》,向各有關單位徵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