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防雷裝置檢測服務定期檢測內容是什麼
防雷裝置常規檢測與首抄次檢測不太一樣,如果被檢建築物的防雷裝置與上一期防雷檢測裝置無變化時,則常規防雷檢測項目只需要檢測如下內容:(1)接閃器;(2)引下線;(3)接地裝置;(4)電磁屏蔽;(5)等電位連接;(6)電涌保護器(SPD)。
② 防雷檢測應該如何做
按照防雷技術規范,所有建築物應該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防雷檢測,易燃易爆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需要進行兩次檢測(春檢和秋檢),每次檢測的主要項目包括:
1、接閃器檢測
接閃器保管避雷針、帶、網、線以及金屬,是重要的避雷設備,所以在對建築進行避雷檢測的時候會檢測接閃器,通常會採用滾球法來計算出避雷針、避雷線保護范圍、用網格法來判定避雷帶和網的保護范圍並且檢測其網格尺寸以及敷設方式、避雷帶與引下線的連接是否閉合通路等。
2、接地電阻檢測
接地電阻能夠將雷電有效的引入地下,可以避免對建築帶電並對設備和人體造成傷害,因此信譽好的避雷檢測公司會對建築的接地電阻進行檢測,了解接地裝置的布局並檢查接地裝置所用材料及規格,再根據這些檢測數據來判斷接地裝置的使用壽命。若接地裝置使用時間較長或選用材料耐腐蝕性較差在避雷檢測時還會將接地裝置選擇性挖開一段,並且視材料的腐蝕程度再採取較為合理的處理措施。
3、防雷器工作狀態檢測
在避雷檢測的過程中還會對防雷器的工作狀態進行檢查,主要是檢測電源的防雷模塊以及防雷箱、防雷插座等等,另外還會檢測防雷器的連接線和接地線,看防雷器的整體工作情況。
對建築進行避雷檢測是非常有必要的一項安全防護措施,因為質量可靠的避雷設備對整棟建築以及其中居住者都會起到良好的保護作用,所以在交付使用時要經過避雷檢測,而且使用一定的期限也要經過有效的防雷檢測,以確保避雷器以及接地裝備能夠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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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雷電防雷檢測具體步驟需要如何做
您好,雷電防雷檢測步驟內容如下所示:
1、儀器儀表鑒定或校準,檢查儀器、儀表鑒定證書、校準證書是否在有效期的范圍內,一般要求每台檢測儀器、儀表要納入計量的檢測。
檢測單位可委託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常規的計量檢測,檢測合格的,由檢定單位核發給每台儀器、儀表一張計量認證合格證。
2、檢查儀器儀表電池,檢查儀器、儀表所使用的電池是否在正常值范圍,如果電池電壓不足,則應立即更換新的電池。如遇到在檢測中儀器、儀表的電池電力不足時,建議隨身攜帶一組與儀器、儀表相配套的備用電池。
3、檢查檢測設備外觀及其附屬設備,檢查檢測用測試線絕緣層是否有破損,如果有破損則應更換或採用絕緣膠帶對破損的部位進行處理。
避免讓裸露的金屬線在檢測過程中碰到帶電物體或接地體產生危及人身安全或影響檢測數據情況出現。如果發現檢測線某處斷開,可用萬用電表的電阻擋尋找檢測線斷開位置並做處理,以免影響檢測工作。
4、防雷裝置檢測順序可按先檢測外部防雷裝置,再檢測內部防雷裝置。
5、內部防雷裝置包括各級電涌保護器(SPD)、屋內電子設備的等電位連接、電梯機房的等電位連接、均壓環、電子設備安全距離等。
6、外部防雷裝置和內部防雷裝置檢測完畢後應將每項檢測結果填人防雷裝置安全檢測原始記錄表中作為檢測的原始記錄。
(3)防雷裝置檢測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常規防雷檢測項目只需要檢測如下內容:
(1)接閃器
(2)引下線
(3)接地裝置
(4)電磁屏蔽
(5)等電位連接
(6)電涌保護器(SPD)
④ 防雷裝置常規檢測的流程及注意事項
首先把規范、國標背熟。常規檢測需要注意的東西很多,我們在實際檢測中內做過很多試驗,我把主容要的說些。
1:確定地網的准確位置,電極棒和電位棒要距地網3米以上。電極棒和電位棒的間距在15米--30米之間測試數據最穩定。
2:檢測時注意測量接閃器的保護范圍,接閃器、引下線規格和安裝工藝是否符合國標。檢查銹蝕程度等。
3:使用普通的接地電阻測試儀注意先測量下測試線的過渡電阻,測試後把測試線的過渡電阻減除。100米的2.5平房毫米的多股銅芯線一般在1.0歐姆左右。用接地電阻測試儀測試的方法是:把C端和P端用短銅線串聯E端用測試線和C端接通測試就行了。
4:就是安全問題如:雷雨天氣不得檢測等。
⑤ 中岩培訓8月28日防雷裝置檢測培訓班邀請的授課老師是
關象石:全國著名防雷專家,中國氣象學會雷電防護研究會研究員、國際電工委員回會答防雷委員會IEC/TC81/WG3中國專家,全國氣象行業標准化技術委員會雷電專業委員會專家委員,國家標准《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建築物防雷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和《建築物防雷裝置安全檢測技術規范》主要起草人、審查組主要成員,行業標准《氣象台(站)防雷技術規范》、《氣象信息系統雷擊電磁脈沖防護規范》主要起草人;
黃曉虹:上海市防雷中心原總工程師,上海市防雷協會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專家;《防雷裝置檢測服務規范》(GB/T32938-2016)第一起草人;參與《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GB/T21431-2015)等多項標准編寫;
王學良:全國雷電防護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委員,湖北省防雷協會會長,湖北省防雷中心主任正高級工程師,《爆炸與火災危險場所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GB/T32937-2016)第一起草人、《防雷裝置檢測技術》第一編著者、參與《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等多項國家標准編寫等。
⑥ 怎樣做好防雷裝置的檢測工作
時間:2010-10-29 13:21:00 來源抄:深圳市安普迅通信襲技術有限公司 責任編輯:曹雪芹 1.應定期由有資質的專業防雷檢測機構檢測防雷裝置,評估防雷裝置是否符合國家規范要求,應每年檢測一次,比如:學校、醫院、賓館、辦公樓、高層建築、智能建築等,易燃易爆場所等危險化學品場所應每半年檢測一次。 2.單位應設防禦雷電災害責任人,負責防雷裝置日常維護和報檢工作,雷雨季節,應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安裝在配電系統及電話程式控制交換機、計算機網路、閉路監控等強弱電的電涌保護器運行情況,發現損壞時應及時更換。 3.在信息系統建設過程中,應提前或同步進行防雷系統的建設。 4.應採用質量和技術均符合國家標準的防雷設備、器件、器材,避免使用非標准和無檢測合格證的防雷產品和器材。 5.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按文件規定須經市氣象局行政許可,市防雷所進行技術評價,防雷裝置各階段的施工,須經市氣象局委託具有檢測資質的防雷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6.雷災發生後,應及時向氣象主管部門上報情況,進行災情調查,分析原因,及時處理整改,避免再次雷擊。 7.重大建設項目,應通過防雷技術部門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作者:)
⑦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首次檢測內容是什麼
8項內容進行:(1)防雷裝置類別;(2)接閃器;(3)下線;(4)接地裝置;(5)防雷區劃分;(6)電磁屏蔽;(7)等電位連接;(8)電涌保護器。
關於首次檢測請參看防雷裝置檢測管理辦法
⑧ 質檢站防雷檢測需提交什麼相關資料
建築總平面圖,電氣總說明,電氣總平面圖及分圖、隱蔽工程圖,還有驗收證明,如果以前進行過防雷檢測的話還需要准備好以前的防雷檢測報告和以前的整改報告。
大致就這樣吧,反正和電有關的,和地下的鋼筋什麼的有關的,你就准備就行了。
最後還是找防雷中心,他們要什麼就給什麼就可以了,最主要的要錢也要給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
第三條 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 下列建(構)築物或者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危險環境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遊、游樂場所以及信息系統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五條 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六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第七條 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稱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附表1〔略〕、附表2〔略〕)。
第八條 申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略〕);
(二)總規劃平面圖;
(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需要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第九條 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
(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五)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有關技術評價意見。
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准書》(附表4〔略〕)。
第十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資格;
(二)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了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1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5〔略〕、附表6〔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二條 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7〔略〕)。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防雷裝置設計是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准。
第十四條 許可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附表8〔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必須按照原程序報審。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合格的,許可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附表9〔略〕)。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後,按照原程序報審。
第三章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附表10〔略〕)。
第十六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三)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定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
(五)防雷裝置竣工圖等技術資料;
(六)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記錄和由國家認可防雷產品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
第十七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裝置設計取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核發的《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二)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和資格;
(三)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1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防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11〔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九條 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附表12〔略〕)。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安裝的防雷裝置是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准,是否按照審核批準的施工圖施工。
第二十一條 許可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竣工驗收決定。
防雷裝置經驗收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辦結有關驗收手續,頒發《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附表13〔略〕)。
防雷裝置驗收不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出具《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附表14〔略〕)。整改完成後,按照原程序進行驗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申請單位不得以欺騙、賄賂等手段提出申請或者通過許可;不得塗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與檢查,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二十四條 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氣象主管機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財物和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從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活動時,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舉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建築物建設規劃許可、防雷裝置設計圖紙等文件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建築物防雷裝置的設計、安裝、檢測、驗收和投入使用的情況作出說明;
(三)進入有關建築物進行檢查。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九條 從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許可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
第三十一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給予警告,撤銷其許可證書,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裝置竣工未經有關氣象主管機構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構不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中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雷電災害事故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或者他人財產重大損失的,由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⑨ 防雷檢測員培訓
目前防雷檢測屬於氣象部門負責,暫時沒放開其它檢測方式,所以也沒有這方面的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