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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線裝置質量控制檢測保證

發布時間:2022-02-09 23:15:25

⑴ 緊急求援: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的各項制度細則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輻射工作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 2、使用Ⅱ類、Ⅲ類放射源,使用Ⅱ類射線裝置,擁有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的單位,應當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依據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名錄,應當設立輻射安全關鍵崗位的,該崗位應當由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擔任;其他輻射工作單位應當有1名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或兼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3、輻射工作單位直接從事使用活動的工作人員和負責輻射安全防護的相關管理人員必須經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 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有滿足輻射防護和實體保護要求的放射源暫存庫或設備; 5、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使用場所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6、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報警儀、輻射監測儀等。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單位還應有表面污染監測儀; 7、有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制度、設備檢修維護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記制度、人員培訓計劃、監測方案等; 8、有完善的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9、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還應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開展診斷和治療的單位,還應配備質量控制檢測設備,制定相應的質量保證大綱和質量控制檢測計劃,至少有一名醫用物理人員負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檢測工作。(二)銷售放射性同位素的輻射工作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 2、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 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3、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 4、需要暫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滿足輻射安全和防護、實體保護要求的暫存庫或設備; 5、需要安裝調試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滿足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裝調試場所; 6、具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要求的貯存、運輸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容器; 7、運輸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國家放射性同位素運輸要求的運輸工具; 8、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報警儀、攜帶型輻射監測儀、表面污染監測儀等; 9、有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安全保衛制度、輻射防護措施、台帳管理制度、人員培訓計劃和監測方案; 10、有完善的輻射事故應急措施。(三)生產、銷售射線裝置的輻射工作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 2、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3、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 4、射線裝置生產、調試場所滿足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5、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6、有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措施、台帳管理制度、培訓計劃和監測方案; 7、有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⑵ 易拉罐液位檢測機要辦輻射安全許可證么

一、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
4、山東省環保局《關於委託辦理輻射審批的批復》魯環發【2008】54號。
二、辦理內容
輻射安全許可證材料預審:銷售、使用Ⅳ、Ⅴ類放射源和生產、銷售、使用Ⅲ類射線裝置的單位。
四、許可證申領條件
(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使用射線裝置的輻射工作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屬受理范圍的輻射工作單位法人或法人代表;
2.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批復文件;
3.使用Ⅱ類、Ⅲ類放射源,使用Ⅱ類射線裝置,擁有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的單位,應當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依據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名錄,應當設立輻射安全關鍵崗位的,該崗位應當由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擔任;
其他輻射工作單位應當有1名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或兼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4.輻射工作單位直接從事使用活動的工作人員和負責輻射安全防護的相關管理人員必須經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
5.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有滿足輻射防護和實體保護要求的放射源暫存庫或設備;
6.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使用場所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7.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報警儀、輻射監測儀等。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單位還應有表面污染監測儀;
8.有健全的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制度、設備檢修維護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記制度、人員培訓計劃、監測方案等;
9.有完善的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10.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還應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11.有廢放射源的單位須提交廢源存放及處理情況說明;
12.輻射工作安全責任書;
13.申請單位輻射工作場所平面位置圖;
1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開展診斷和治療的單位,還應配備質量控制檢測設備,制定相應的質量保證大綱和質量控制檢測計劃,至少有一名醫用物理人員負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檢測工作。
(二)銷售放射性同位素的輻射工作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屬受理范圍的輻射工作單位法人或法人代表;
2.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批復文件;
3.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 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4.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
5.需要暫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滿足輻射安全和防護、實體保衛要求的暫存庫或設備;
6.需要安裝調試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滿足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裝調試場所;
7.具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要求的貯存、運輸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容器;
8.運輸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國家放射性同位素運輸要求的運輸工具;
9.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報警儀、攜帶型輻射監測儀、表面污染監測儀等;
10.有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安全保衛制度、輻射防護措施、台帳管理制度、人員培訓計劃和監測方案;
11.有完善的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12.輻射工作安全責任書;
13.申請單位輻射工作場所平面位置圖。
(三)生產、銷售射線裝置的輻射工作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屬受理范圍的輻射工作單位法人或法人代表;
2.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批復文件;
3.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4.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
5.射線裝置生產、調試場所滿足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6.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7.有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措施、台帳管理制度、培訓計劃和監測方案;
8.有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9.輻射工作安全責任書;
10.申請單位輻射工作場所平面位置圖。
五、許可證申領材料
以下材料A4紙列印或復印,按順序排列,使用明顯的標志區分,裝訂成冊,加蓋申請單位騎縫章。申請材料一式四份。
1.書面申請
書面申請為申請單位正式編號的紅頭文件,並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2.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表
3.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表所附材料
⑴申請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審驗原件後留存復印件;
⑵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⑶申請單位現有或擬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線裝置明細表;
⑷滿足《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1號)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相應規定的證明材料;
①申請單位設立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正式文件;
②申請單位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專、兼職技術人員的學歷證明材料;
③申請單位從事輻射工作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參加環保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培訓和考核的證明材料;
④申請單位制定的與本單位輻射活動相適應的各項管理制度;
⑤申請單位制定的與本單位輻射活動相適應的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⑥產生放射性廢物(源)的申請單位制定的放射性廢物(源)處置方案;
⑦ 其它證明材料
⑸其他材料
①申請單位輻射工作場所平面位置圖
②輻射工作安全責任書
③在用放射源的放射源編碼卡復印件
4.《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條件核查表
六、許可審批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合格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部分單位需要組織現場審查或安全評估,現場審查或安全評估時間不包括在20個工作日內),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原因。
七、許可證管理
(一)許可證變更
輻射工作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並提供以下有關材料:
1.許可證變更申請報告;
2.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3.許可證正、副本。
原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後,換發許可證。
(二)許可證重新申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本程序規定的許可證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
1.改變許可證規定的活動的種類或者范圍的;
2.新建或者改建、擴建生產、銷售、使用設施或者場所的。
(三)許可證延續
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於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1.許可證延續申請報告;
2.監測報告;
3.許可證有效期內的輻射安全防護工作總結;
4.許可證正、副本。
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在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按照本程序第四條的規定審查同意後,換發許可證,並使用原許可證的編號。
(四)許可證注銷
輻射工作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活動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部分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申請,由原發證機關核查合格後,予以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
(五)許可證補發
輻射工作單位因故遺失許可證的,應當及時到省級報刊上刊登遺失公告,並於公告30日後的一個月內持公告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⑶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人員安全和防護

第十七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部審定的輻射安全培訓和考試大綱,對直接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操作人員以及輻射防護負責人進行輻射安全培訓,並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
第十八條輻射安全培訓分為高級、中級和初級三個級別。
從事下列活動的輻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中級或者高級輻射安全培訓:
(一)生產、銷售、使用Ⅰ類放射源的;
(二)在甲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操作放射性同位素的;
(三)使用Ⅰ類射線裝置的;
(四)使用伽瑪射線移動探傷設備的。
從事前款所列活動單位的輻射防護負責人,以及從事前款所列裝置、設備和場所設計、安裝、調試、倒源、維修以及其他與輻射安全相關技術服務活動的人員,應當接受中級或者高級輻射安全培訓。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輻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初級輻射安全培訓。
第十九條從事輻射安全培訓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培訓管理制度並有專職培訓管理人員;
(二)有常用的輻射監測設備;
(三)有與培訓規模相適應的教學、實踐場地與設施;
(四)有核物理、輻射防護、核技術應用及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專業教師。
擬開展初級輻射安全培訓的單位,應當有5名以上專業教師,其中至少2名具有注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
擬開展中級或者高級輻射安全培訓的單位,應當有10名以上專業教師,其中至少5名具有注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外聘教師不得超過教師總數的30%。
從事輻射安全培訓的專業教師應當接受環境保護部組織的培訓,具體辦法由環境保護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從事輻射安全培訓的單位進行評估,擇優向社會推薦。
環境保護部評估並推薦的單位可以開展高級、中級和初級輻射安全培訓;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評估並推薦的單位可以開展初級輻射安全培訓。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其推薦的從事輻射安全培訓的單位名單,並定期對名單所列從事輻射安全培訓的單位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除名,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從事輻射安全培訓的單位負責對參加輻射安全培訓的人員進行考核,並對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輻射安全培訓合格證書。輻射安全培訓合格證書的格式由環境保護部規定。
取得高級別輻射安全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不需再接受低級別的輻射安全培訓。
第二十二條取得輻射安全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應當每4年接受一次再培訓。
輻射安全再培訓包括新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輻射安全與防護專業標准、技術規范,以及輻射事故案例分析與經驗反饋等內容。
不參加再培訓的人員或者再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其輻射安全培訓合格證書自動失效。
第二十三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環境保護和職業衛生標准,對本單位的輻射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發現個人劑量監測結果異常的,應當立即核實和調查,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輻射安全許可證發證機關。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安排專人負責個人劑量監測管理,建立輻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檔案。個人劑量檔案應當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工作崗位、劑量監測結果等材料。個人劑量檔案應當保存至輻射工作人員年滿75周歲,或者停止輻射工作30年。
輻射工作人員有權查閱和復制本人的個人劑量檔案。輻射工作人員調換單位的,原用人單位應當向新用人單位或者輻射工作人員本人提供個人劑量檔案的復製件。
第二十四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不具備個人劑量監測能力的,應當委託具備下列條件的機構進行個人劑量監測:
(一)具有保證個人劑量監測質量的設備、技術;
(二)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計量認證;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從事個人劑量監測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部對從事個人劑量監測的機構進行評估,擇優向社會推薦。
環境保護部定期對其推薦的從事個人劑量監測的機構進行監測質量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除名,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接受委託進行個人劑量監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個人劑量監測,並對監測結果負責。
接受委託進行個人劑量監測的機構,應當及時向委託單位出具監測報告,並將監測結果以書面和網上報送方式,直接報告委託單位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環境保護部應當建立全國統一的輻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資料庫,並與衛生等相關部門實現數據共享。第四章 廢舊放射源與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b]第二十八條生產、進口放射源的單位銷售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給其他單位使用的,應當與使用放射源的單位簽訂廢舊放射源返回協議。
轉讓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轉讓雙方應當簽訂廢舊放射源返回協議。進口放射源轉讓時,轉入單位應當取得原出口方負責回收的承諾文件副本。
第二十九條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單位應當在放射源閑置或者廢棄後3個月內,按照廢舊放射源返回協議規定,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確實無法交回生產單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具備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以下簡稱「廢舊放射源收貯單位」)貯存,並承擔相關費用。
廢舊放射源收貯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環境保護部頒發的使用(含收貯)輻射安全許可證,並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收貯廢舊放射源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
第三十條使用放射源的單位依法被撤銷、依法解散、依法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的,應當事先將本單位的放射源依法轉讓、交回生產單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廢舊放射源收貯單位貯存,並承擔上述活動完成前所有的安全責任。
第三十一條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應當在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或者送交廢舊放射源收貯單位貯存活動完成之日起20日內,報其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廢舊放射源返回原出口方的,應當在返回活動完成之日起20日內,將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報其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廢舊放射源收貯單位,應當建立廢舊放射源的收貯台賬和相應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廢舊放射源收貯單位,應當於每季度末對已收貯的廢舊放射源進行匯總統計,每年年底對已貯存的廢舊放射源進行核實,並將統計和核實結果分別上報環境保護部和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對已經收貯入庫或者交回生產單位的仍有使用價值的放射源,可以按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的規定辦理轉讓手續後進行再利用。具體辦法由環境保護部另行制定。
對擬被再利用的放射源,應當由放射源生產單位按照生產放射源的要求進行安全性驗證或者加工,滿足安全和技術參數要求後,出具合格證書,明確使用條件,並進行放射源編碼。
第三十四條單位和個人發現廢棄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經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後,送廢舊放射源收貯單位貯存。
廢舊放射源收貯單位應當對廢棄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妥善收貯。
禁止擅自轉移、貯存、退運廢棄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
第三十五條廢舊金屬回收熔煉企業,應當建立輻射監測系統,配備足夠的輻射監測人員,在廢舊金屬原料入爐前、產品出廠前進行輻射監測,並將放射性指標納入產品合格指標體系中。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含有廢舊金屬回收熔煉工藝的,應當配套建設輻射監測設施;未配套建設輻射監測設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予通過其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輻射監測人員在進行廢舊金屬輻射監測和應急處理時,應當佩戴個人劑量計等防護器材,做好個人防護。
第三十六條廢舊金屬回收熔煉企業發現並確認輻射監測結果明顯異常時,應當立即採取相應控制措施並在四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對輻射監測結果進行核實,查明導致輻射水平異常的原因,並責令廢舊金屬回收熔煉企業採取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
禁止緩報、瞞報、謊報或者漏報輻射監測結果異常信息。
第三十七條廢舊金屬回收熔煉企業送貯廢棄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物品所產生的費用,由廢棄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物品的原持有者或者供貨方承擔。
無法查明廢棄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物品來源的,送貯費用由廢舊金屬回收熔煉企業承擔;其中,對已經開展輻射監測的廢舊金屬回收熔煉企業,經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實、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廢舊放射源收貯單位可以酌情減免其相關處理費用。

⑷ 吉林大學衛生檢測中心的射線裝置放射衛生防護監測

80 工業X線探傷機工作場所放射防護監測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准》 (GB18871—2002)《工業X射線探傷衛生防護標准》 (GBZ117-2002)《工業γ射線探傷衛生防護標准》 (GBZ132—2002)《工業X射線探傷衛生防護監測規范》 (GBZ150-2002)
81 醫用診斷X(γ)射線裝置工作場所防護監測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准》(GB18871—2002)《醫用診斷X線衛生防護標准》 (GBZ130—2002)《醫用X線治療衛生防護標准》 (GBZ131—2002)《後裝γ源近距離治療放射衛生防護標准》(GBZ121-2002)《醫用X射線診斷放射衛生防護要求》(GB8279—2001)《醫用X射線診斷衛生防護監測規范求》(GBZ138—2002)
82 γ(X)射線外照射個人和環境劑量監測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准》 (GB18871—2002)《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規范》 (GBZ128—2002)
83 食品、生物及土壤樣品中鐳-226、天然鈾、釷含量測定 《食品中放射性物質檢驗鐳-226和鐳-228的測定》(GB14883.6-94)《食品中放射性物質檢驗天然釷和鈾的測定》(GB14883.7-94)《食品中放射性物質限制濃度標准》 (GB14882-94)

⑸ 怎麼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

申請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要求的條件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
一、申請條件如下:
1、申請單位編制核技術利用項目的環境影響登記表,並報經市環保局批准。
2、生產、銷售射線裝置的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2)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
(3)射線裝置生產、調試場所滿足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4)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5)有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措施、台帳管理制度、培訓計劃和監測方案;
(6)有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3、使用射線裝置的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經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
(2)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使用場所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3)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報警儀、輻射監測等儀器。
(4)有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制度、設備檢修維護制度、人員培訓計劃、監測方案等;
(7)有完善的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使用射線裝置開展診斷和治療的單位,還應配備質量控制檢測設備,制定相應的質量保證大綱和質量控制檢測計劃,至少有一名醫用物理人員負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檢測工作。
二、申請材料:
1、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的申請報告(單位文件);
2、《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三份。須按《輻射安全許可證》「填表說明」要求認真填寫,不得塗改;
3、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加蓋單位公章: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輻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
4)單位現存的和擬新增加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明細表。應含以下內容:
射線裝置明細:裝置名稱、規格型號、射線種類、用途、來源等。
5)輻射安全負責人參加由環保部門組織的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培訓取得的《輻射安全與防護培訓合格證書》(國家總局)或《輻射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證》(省輻射環境監督管理站)復印件。
6)工作場所負責人《輻射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證》復印件;
7)輻射安全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直接從事輻射工作的操作人員《輻射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證》復印件;
8)輻射安全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學歷證書及身份證復印件。使用Ⅲ類射線裝置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學歷要求為大專以上;
9)、由單位統一制定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管理體制,同時也符合單位管理實際,並由單位頒布實施的:①安全操作規程、②輻射工作崗位職責、③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制度、④人員培訓計劃、⑤輻射事故應急措施或預案、⑥放射性廢物及放射源退役處置方案、⑦輻射環境及個人劑量監測方案等內容的管理規章。生產和銷售單位還要提交台帳管理制度。
4、上述材料應按以上順序排列,編寫頁碼並裝訂成冊;
5、申請表應加蓋申請單位騎縫章,附件材料每頁均應加蓋單位公章。
三、行政審批地點:
市環保局

⑹ 求放射科質量控制與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不知道這個對你有用沒?
放射防護管理制度
為保障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和公眾健康與安全,保護環境,促進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技術的應用與發展,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防護條例》《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製定本制度:
一、從事使用射線裝置前,必須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許可,領得許可登記證後方可從事許可登記范圍內的放射工作。
二、建立放射防護責任制,配備專(兼)職放射防護管理人員,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檔案。
三、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使用場所必須設置防護設備,其入口處必須設置放射性標志和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
四、購買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時,應當事先向衛生行政部門辦理准購批件,憑准購批件辦理放射性同位素的訂貨、購貨及運輸手續。
五、對受檢者使用射線進行診斷、治療、檢查時,必須嚴格控制受照射量,<br>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對孕婦和幼兒進行醫療照射時,應當事先告知對健康的影響。
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對放射工作人員的劑量監測和健康的規定,對已從事和准備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必須接受體格檢查,並接受放射防護知識培訓和法規教育,合格者方可從事放射工作。
七、發生或發現放射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發行必須盡快向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報告,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事故單位應做好應急處理,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放射事故報告卡》

⑺ 射線裝置場所輻射監測多長時間監測一次

摘要 您好!最好是一年監測一次,身體最好也是一年檢測一次~

⑻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

第七條輻射工作單位在申請領取許可證前,應當組織編制或者填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並依照國家規定程序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
第八條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要求及其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實行分類管理。
轉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活動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九條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一)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備PET用放射性葯物的除外);
(二)使用Ⅰ類放射源的(醫療使用的除外);
(三)銷售(含建造)、使用Ⅰ類射線裝置的。
第十條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一)制備PET用放射性葯物的;
(二)銷售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
(三)醫療使用Ⅰ類放射源的;
(四)使用Ⅱ類、Ⅲ類放射源的;
(五)生產、銷售、使用Ⅱ類射線裝置的。
第十一條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一)銷售、使用Ⅳ類、Ⅴ類放射源的;
(二)生產、銷售、使用Ⅲ類射線裝置的。
第十二條輻射工作單位組織編制或者填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按照其規劃設計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規模進行評價。
前款所稱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除按照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編制或者填報外,還應當包括對輻射工作單位從事相應輻射活動的技術能力、輻射安全和防護措施進行評價的內容。
第十三條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
(二)有不少於5名核物理、放射化學、核醫學和輻射防護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少於1名。
生產半衰期大於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前項所指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不少於30名,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少於6名。
(三)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其中輻射安全關鍵崗位應當由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擔任。
(四)有與設計生產規模相適應,滿足輻射安全和防護、實體保衛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生產場所、生產設施、暫存庫或暫存設備,並擁有生產場所和生產設施的所有權。
(五)具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要求的運輸、貯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容器。
(六)具有符合國家放射性同位素運輸要求的運輸工具,並配備有5年以上駕齡的專職司機。
(七)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固定式和攜帶型輻射監測、表面污染監測、流出物監測等設備。
(八)建立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制度、安全保衛制度、設備檢修維護制度、人員培訓制度、台賬管理制度和監測方案。
(九)建立事故應急響應機構,制定應急響應預案和應急人員的培訓演習制度,有必要的應急裝備和物資准備,有與設計生產規模相適應的事故應急處理能力。
(十)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第十四條銷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二)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
(三)需要暫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滿足輻射安全和防護、實體保衛要求的暫存庫或設備。
(四)需要安裝調試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滿足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裝調試場所。
(五)具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要求的貯存、運輸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容器。
(六)運輸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國家放射性同位素運輸要求的運輸工具。
(七)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攜帶型輻射監測、表面污染監測等儀器。
(八)有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安全保衛制度、輻射防護措施、台賬管理制度、人員培訓計劃和監測方案。
(九)有完善的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第十五條生產、銷售射線裝置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二)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
(三)射線裝置生產、調試場所滿足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四)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五)有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措施、台賬管理制度、培訓計劃和監測方案。
(六)有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第十六條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使用Ⅰ類、Ⅱ類射線裝置的,應當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其他輻射工作單位應當有1名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或者兼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依據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名錄,應當設立輻射安全關鍵崗位的,該崗位應當由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擔任。
(二)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有滿足輻射防護和實體保衛要求的放射源暫存庫或設備。
(四)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使用場所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五)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輻射監測等儀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單位還應當有表面污染監測儀。
(六)有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制度、設備檢修維護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記制度、人員培訓計劃、監測方案等。
(七)有完善的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八)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還應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開展診斷和治療的單位,還應當配備質量控制檢測設備,制定相應的質量保證大綱和質量控制檢測計劃,至少有1名醫用物理人員負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檢測工作。
第十七條將購買的放射源裝配在設備中銷售的輻射工作單位,按照銷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申請領取許可證。
第十八條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應當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表(見附件1);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審驗後留存復印件;
(三)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四)滿足本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相應規定的證明材料;
(五)單位現存的和擬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線裝置明細表。
第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時,應當告知申請單位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描述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的規劃設計規模申請許可證。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並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許可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所從事活動的種類和范圍;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許可證中活動的種類分為生產、銷售和使用三類;活動的范圍是指輻射工作單位生產、銷售、使用的所有放射性同位素的類別、總活度和射線裝置的類別、數量。
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具體格式和內容見附件2),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條取得生產、銷售、使用高類別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低類別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不需要另行申請低類別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輻射工作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並提供以下有關材料:
(一)許可證變更申請報告;
(二)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三)許可證正、副本。
原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後,換發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許可證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
(一)改變許可證規定的活動的種類或者范圍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擴建生產、銷售、使用設施或者場所的。
第二十四條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於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許可證延續申請報告;
(二)監測報告;
(三)許可證有效期內的輻射安全防護工作總結;
(四)許可證正、副本。
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換發許可證,並使用原許可證的編號;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輻射工作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活動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部分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申請,由原發證機關核查合格後,予以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輻射工作單位因故遺失許可證的,應當及時到所在地省級報刊上刊登遺失公告,並於公告30日後的1個月內持公告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⑼ 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取得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培訓的合格證 哪裡辦

  1. 《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表》(要求:按規范填寫列印,無填寫內容的頁面註明「此頁空白」,逐頁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經縣級環保部門簽署意見)。2.已有放射源或射線裝置的單位需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申報登記表》,並經當地環保部門出具檢查或核實意見。3.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要求:提交原件及其復印件,審驗後留存復印件。4.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由地市環保局審批的,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文件及按規劃設計規模申請說明材料原件各一份;由省局審批的,提交環境影響文件批復原件或復印件、按規劃設計規模申請說明材料原件。5.省廳評估中心技術審查意見。6.滿足許可條件的證明材料:⑴輻射工作單位應當有1名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或者兼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要求以正式文件形式,明確機構成員職責。⑵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取得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培訓的合格證復印件。⑶已配備的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的名稱、型號、數量及狀況等,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輻射監測、表面污染監測儀等儀器。⑷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設置的放射源暫存庫或設備的位置、輻射防護和實體保衛等情況說明。⑸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使用或調試場所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情況說明。⑹規章制度及輻射事故應急措施(輻射安全防護和管理制度、崗位職責、操作規程、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制度、設備檢修維護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記制度、人員培訓計劃、監測方案、應急措施等),要求各項制度健全具體,實際可操作性強,註明制訂日期。⑺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應具備有確保放射性有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使用Ⅳ、Ⅴ類放射源的,需出具與放射源生產單位或原出口國簽訂的廢放射源回收合同或協議,或出具送貯承諾。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開展診斷和治療的單位,還應當配備質量控制檢測設備,制定相應的質量保證大綱和質量控制檢測計劃,至少有一名醫用物理人員負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檢測工作。7.有廢放射源的單位須完成廢源送貯,並提交送貯證明材料。8.輻射工作安全責任書,一些特殊情況的說明文件等。*註:申請材料按以上順序裝訂成冊,加蓋申請單位騎縫章,一式4份(上報我局2份、縣級環保局1份,申請單位自留1份)。上報省局審批的材料以省局要求為准,上報國家局審批的材料以國家局要求為准。

    受理地點便民服務中心環保窗口

⑽ 放射線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的第三章 安全和防護

第二十七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負責,並依法對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擔責任。
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單位安全和防護工作的管理,並定期對其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對直接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和防護知識教育培訓,並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
輻射安全關鍵崗位應當由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擔任。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九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關於個人劑量監測和健康管理的規定,對直接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十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年度評估。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進行整改。
第三十一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需要終止的,應當事先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廢物進行清理登記,作出妥善處理,不得留有安全隱患。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後的單位承擔處理責任。變更前當事人對此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約定中不得免除當事人的處理義務。
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終止的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其未安全處理的廢舊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方案,及時進行處理。所需經費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第三十二條生產、進口放射源的單位銷售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給其他單位使用的,應當與使用放射源的單位簽訂廢舊放射源返回協議;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應當按照廢舊放射源返回協議規定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確實無法交回生產單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
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將Ⅳ類、Ⅴ類廢舊放射源進行包裝整備後送交有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
第三十三條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場所和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以及終結運行後產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線裝置,應當依法實施退役。
第三十四條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其入口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射線裝置的生產調試和使用場所,應當具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設備和射線裝置,應當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放射源上能夠設置放射性標識的,應當一並設置。運輸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的工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或者顯示危險信號。
第三十五條放射性同位素應當單獨存放,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等一起存放,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貯存、領取、使用、歸還放射性同位素時,應當進行登記、檢查,做到賬物相符。對放射性同位素貯存場所應當採取防火、防水、防盜、防丟失、防破壞、防射線泄漏的安全措施。
對放射源還應當根據其潛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應的多層防護和安全措施,並對可移動的放射源定期進行盤存,確保其處於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條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應當按照國家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劃出安全防護區域,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必要時設專人警戒。
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批准方可進行。
第三十七條輻射防護器材、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設備和射線裝置,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產品和伴有產生X射線的電器產品,應當符合輻射防護要求。不合格的產品不得出廠和銷售。
第三十八條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進行放射診療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和國家標准,制定與本單位從事的診療項目相適應的質量保證方案,遵守質量保證監測規范,按照醫療照射正當化和輻射防護最優化的原則,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並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檢者輻射對健康的潛在影響。
第三十九條金屬冶煉廠回收冶煉廢舊金屬時,應當採取必要的監測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質熔入產品中。監測中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通知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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