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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什麼制度

發布時間:2022-02-01 00:46:10

❶ 高層建築防雷接地報驗資料程序資料有什麼

1.找一個當地的有資質防雷公司,能全權負責到底!

2.或者自己直接找防雷中心檢測驗收,一般情況下,會有好多整改的項目,最後還得找專業公司整改然後在驗收!

因此建議參照第一條。

❷ 國家對樓房(5層以上)防雷 在法律方面有哪些規定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

第三條 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 下列建(構)築物或者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危險環境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遊、游樂場所以及信息系統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五條 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六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第七條 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稱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附表1〔略〕、附表2〔略〕)。

第八條 申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略〕);

(二)總規劃平面圖;

(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需要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第九條 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

(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五)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有關技術評價意見。

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准書》(附表4〔略〕)。

第十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資格;

(二)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了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1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5〔略〕、附表6〔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二條 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7〔略〕)。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防雷裝置設計是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准。

第十四條 許可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附表8〔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必須按照原程序報審。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合格的,許可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附表9〔略〕)。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後,按照原程序報審。

第三章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附表10〔略〕)。

第十六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三)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定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

(五)防雷裝置竣工圖等技術資料;

(六)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記錄和由國家認可防雷產品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

第十七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裝置設計取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核發的《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二)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和資格;

(三)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1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防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11〔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九條 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附表12〔略〕)。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安裝的防雷裝置是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准,是否按照審核批準的施工圖施工。

第二十一條 許可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竣工驗收決定。

防雷裝置經驗收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辦結有關驗收手續,頒發《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附表13〔略〕)。

防雷裝置驗收不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出具《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附表14〔略〕)。整改完成後,按照原程序進行驗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申請單位不得以欺騙、賄賂等手段提出申請或者通過許可;不得塗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與檢查,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二十四條 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氣象主管機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財物和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從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活動時,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舉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建築物建設規劃許可、防雷裝置設計圖紙等文件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建築物防雷裝置的設計、安裝、檢測、驗收和投入使用的情況作出說明;

(三)進入有關建築物進行檢查。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九條 從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許可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

第三十一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給予警告,撤銷其許可證書,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裝置竣工未經有關氣象主管機構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構不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中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雷電災害事故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或者他人財產重大損失的,由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❸ 出具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的單位需要什麼證書,資質等級

出具防雷裝置設計抄技術評價報告的單位需要什麼證書,資質等級?
一般按現在法規來講,從事防雷服務活動的機構必須要獲的防雷檢測服務機構的資質證書,他是省級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范圍主要是雷擊風險評估、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防雷裝置施工跟蹤檢測、防雷裝置安全定期檢測,雷災調查與鑒定、雷電監測與預警等。資質是否有等級,各省不一樣,可以查當地省級氣象主管機構《防雷檢測服務機構資質管理辦法》。

❹ 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應提交什麼材料

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①包括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1份、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原件1份和被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申請人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②非法人機構應提交法人機構授權書原件);
2.《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原件1份,①建設項目名稱、地址須填寫准確,相關內容須與《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內容一致;②申請書蓋建設單位公章);
3.設計單位資質證書(①新、改、擴建項目提交防雷專業設計資質證書或建設工程設
計資質證書;②證書提交復印件並蓋設計單位公章,所蓋公章應與設計資質證書名稱一致,
驗原件。)
4.設計人員資格證書(①須是參與項目建設的設計人員;②設計單位資質證書提交的是防雷專業設計資質證書的,須提交2名防雷工程個人資格證書;③設計單位資質證書提交的是建設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須提交1名項目負責人注冊建築師證書和2名注冊電氣工程師;④證書提交復印件並蓋設計單位公章,驗原件。)
5.設計圖紙及設計說明書(①經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專業技術審圖機構審查合格。
②蓋設計單位、審圖單位公章和雙方的騎縫章;
③總規劃平面圖原件1份,防雷整改工程須提交設計方案。

6.防雷產品檢測報告(①限提交浪涌保護器的檢測報告。②浪涌保護器的檢測報告須是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防雷產品檢測機構出具的測試合格報告。③提交復印件(封面及1—4頁即可)1份加蓋設計單位公章,若在設計階段,浪涌保護器型號未確定的,可不予提供。
7.防雷產品合格證(相應浪涌保護器合格證原件1份,若是復印件應加蓋設計單位公章),若在設計階段,浪涌保護器型號未確定的,可不予提供。
8.《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專業技術審圖機構出具,(原件1份));
9.按《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當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等項目,需提交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原件1
份);
10.《防雷裝置檢測登記表》(原件1份,①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沒有確定的,可填寫「待定」)。
備註:
①所有申請材料須蓋公章,多頁的材料還要加蓋騎縫章;
②申請書須填寫完整,塗改的地方應蓋申請方公章。
③《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和《防雷裝置檢測申報登記表》的內容應與《防雷裝置設計
技術評價報告》相關內容一致。
④網上下載《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以及《防雷裝置檢
測申報登記表》。
⑤大型建設工程規模劃分參照建設部《建築行業(建築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規模劃分表》,
重點工程以市政府發改立項項目為准,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劃分參照爆炸火災危險環境分區
和防雷分類,人員密集場所劃分參照消防法,以上各項最終釋義由市氣象局負責。

❺ 哪些標准里明確詳細的指出,危化企業防雷、防靜電設施應定期進行檢測並懸掛防靜電檢測標識牌。

《建築防雷設計規范》
第二章建築物的防雷分類
第2.0.1條建築物應根據其重要性回、使用性質、發答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後果,按防雷要求分為三類。
策2.0.2條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一類防雷建築物:
一、凡製造、使用或貯存炸葯、火葯、起爆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質的建築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二、具有0區或10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
三、具有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四條 下列建(構)築物或者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危險環境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遊、游樂場所以及信息系統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其它相關規定,也可以在裡面找。

❻ 中國氣象局31號令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

中國氣象局令

第31號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4月1日中國氣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6年4月7日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規范防雷裝置檢測行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實施對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檢測是指對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進行檢測的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
第四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第五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製。資質證有效期為五年。
第六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賴保護的原則。
第二章 資質申請條件
第七條 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防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
(三)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並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和良好信譽;
(六)用於防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並在有效期內。
第八條
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五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近三年內開展的防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三百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
(四)取得乙級資質三年以上。
第九條 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等工作三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
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法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滿足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乙級資質。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見附表2);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簡表》(見附表3),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系證明和《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手冊;
(五)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六)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
(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復印件。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甲級資質。申請單位除了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書面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現有資質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二)《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裝置檢測項目表》(見附表4) 和氣象主管機構質量考核情況;
(三)近三年二十個以上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四章 資質審查與評審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評審,並對評審結果進行審查。評審委員會評審時應當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並提出評審意見。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專家庫,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的委員應當從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並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入許可審查時限,但應當在作出受理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通過認定的,認定機構頒發《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並在作出認定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未通過認定的,認定機構在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及其人員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准。
第十八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正、誠信原則,確保其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客觀、准確,並對防雷裝置檢測數據、結果負責。
第十九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不得與其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二十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實行年度報告制度。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從取得資質證後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資質認定機構報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遵守技術標准和規范情況、檢測項目表以及統計數據等內容。
資質認定機構對年度報告內容進行抽查,將抽查結果記入信用檔案並公示。
第二十一條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有效期滿三個月前,向原認定機構提出延續申請。原認定機構根據年度報告、信用檔案及資質申請條件,在有效期滿前作出准予延續、降低等級或者注銷的決定。逾期未提出延續申請的,資質證到期自動失效。
第二十二條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在資質證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法人資格管理部門變更登記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原資質認定機構申請辦理資質證變更手續。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發生合並、分立以及注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及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核定資質。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合並的,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單位可以承繼合並前各方中較高等級的資質,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分立的,分立後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重新核定。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注冊地的,由新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核定資質。
第二十三條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禁止無資質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防雷裝置檢測,禁止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兼職執業。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取得資質,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
第二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的檢測質量進行考核。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檢測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者復制;
(二)就有關事項詢問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作出說明;
(三)進入有關防雷裝置檢測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氣象主管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達不到防雷裝置檢測資質條件的,由原資質認定的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資質條件的,予以降低等級或撤銷資質。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將防雷裝置檢測活動和監督管理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並作為資質延續、升級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防雷裝置檢測標准適用錯誤的;
(二)防雷裝置檢測方法不正確的;
(三)防雷裝置檢測內容不全面、達不到相關技術要求或不足以支持防雷裝置檢測結論的;
(四)防雷裝置檢測結論不明確、不全面或錯誤的。
第三十條
鼓勵防雷行業組織對防雷裝置檢測活動實行行業自律管理,並接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政策、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全國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資質等級情況公示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對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的監督管理、信用信息等情況及時予以公布。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第三十四條 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給予警告,撤銷其資質證;被許可單位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到期後不予延續;處罰結果納入全國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系統並向社會公示:
(一)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
(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三)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
(四)與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
(五)使用不符合條件的防雷裝置檢測人員的。
第三十六條 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或者在防雷裝置檢測中弄虛作假的,按照《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電力、通信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國務院電力或者國務院通信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第三十八條 在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核定資質。
第三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❼ 國家對從事防雷工程的相關單位是如何規定的

從事防雷工程的相關單位必須具有建築物防雷施工資質。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實行等級管理制度,資質等級分為丙、乙、甲三級。

第五條丙級資質單位只能從事發下防雷工程專業的設計或者施工: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防雷建築物,包括建(構)築物直擊雷防護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擊雷工程項目;
(二)可進行的感應雷防護工程項目有:小型計算機網路、小型程式控制電話、小型自動控制系統,短波、超短通訊站,小型電視台,衛星電視地球接收站,共用天線,閉路電視、有線電視和家用電器等小型防雷工程項目。
第六條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以下防雷工程專業的設計或者施工: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二類、第三類防雷建築物,包括建(構)築物直擊雷防護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擊雷工程項目;
(二)除可進行丙級感應雷防護工程項目外,還可承擔的工程項目有:無線尋呼台,移動通訊中繼站,中型電視台,一般雷達站、微波站、導航站,閉路電視監控系統、中型自動控制系統、中型程式控制電話,中型計算機網路等中型防雷工程項目。
第七條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以下防雷工程專業的設計或施工: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防雷建築物,包括建(構)築物直擊雷防護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擊雷工程項目;
(二)除可進行乙級感應雷防護工程項目外,還可承擔的工程項目有:大型移動通訊基站,大型電視台,大型程式控制電話機,大型計算機網路、大型自動控制系統,機場、大型車站、碼頭,智能大廈及其綜合布線,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等易燃易爆場所,國防設施等大型防雷工程項目。

❽ 企業必須進行防雷裝置安全性能定期檢測嗎

為了加強雷電災害的防禦工作,維護公共安全,構建和諧社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現就防雷裝置安全檢測、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檢測每年一次,對易燃易爆等危險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各行政、事業、企業單位要積極配合防雷減災機構的工作人員做好本部門的防雷減災安全工作。對已安裝的防雷裝置應主動接受防雷減災機構的年度檢測與檢查,檢測不合格的防雷裝置各單位應及時整改。
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防雷設計文件和相關材料報送當地防雷檢測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三、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的防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使用。防雷裝置竣工後,應當經防雷檢測機構驗收;未經驗收和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防雷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根據施工進度,通知防雷檢測機構進行質量跟蹤檢測。檢測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技術依據
五、根據《防雷減災管理辦法》規定,對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經過檢測不合格而又拒不整改的、防雷裝置設計未經防雷檢測機構核准擅自投入使用的、對重大雷電災情隱瞞不報等違法行為,防雷檢測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整改或予以處罰。

❾ 如何 辦理 防雷驗收

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建設單位申請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同時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准意見書》。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並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二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防雷裝置設計文件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後,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9)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什麼制度擴展閱讀

防雷施工驗收綜合質量評定

對整棟建築物防雷裝置質量的綜合評定,依據《新建建築物防雷裝置施工監督與驗收手冊》的各小項質量等級情況進行綜合。

1、低層建築物(或沒有均壓環設計),防雷裝置的綜合質量按子項目質量等級評定。

2、高層建築物(或有均壓環設計),按照分項目質量等級評定。

在合格的基礎上,優良率小於SO%為三等,優良率SO%~80%為二等,優良率達80%以上為一等。當分項目(或子項目)中有一項為四等,綜合質量評定為四等。

因此,防雷裝置質量的綜合評定分為四種情況不合格(四等)、合格(三等)、良好(二等)、優良(一等)。

❿ 避雷檢測有強制的國家規定嗎 什麼依據

是的,避雷檢測有強制的國家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雷減災管理辦版法》中第四章防雷檢測權

第十九條,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二十條,防雷裝置檢測機構的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認定。

第二十一條,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依法作出處理。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真實可靠。

第二十二條,防雷裝置所有人或受託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已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主動委託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_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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