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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醫療垃圾是如何處理的
1、滅菌消毒法
滅菌消毒處理方法較多,可採取高溫高壓蒸汽滅菌法、化學消毒法、微波消毒法等。滅菌消毒法主要是通過高溫、高壓、化學試劑、一定頻率或波長的微波等技術,破壞微生物及病毒的生存環境,降低醫療垃圾對人體健康及環境危害的程度。
2、高溫焚燒法
根據研究,醫療垃圾中占總重量92%的組分為可燃性成分,不可燃成分僅為8%,在一定溫度和充足的氧氣條件下,可以完全燃燒成灰燼。
3、熱解處理法
熱解法是利用垃圾中有機物的熱不穩定性,將醫療垃圾中有機成分在無氧或貧氧的條件下高溫加熱,用熱能使化合物的化合鍵斷裂,使大分子量的有機物轉變為可燃性氣體、液體燃料和焦炭的過程。
4、等離子體法
等離子體法是處理醫療垃圾的一項創新技術,它消毒殺菌的原理是:用等離子體電弧爐產生的高溫殺死醫療垃圾中的所有微生物,摧毀殘留於細胞的毒性葯物和有毒的化學葯劑,並將金屬銳器及無機化學品熔融,使其徹底銷毀。
5、電弧爐處理技術
電弧爐是以電弧加熱的批次式反應爐,其燃燒溫度約為1650~3300℃,停留時間約8~10min。電弧爐的電極棒透過交變電流產生強大磁性攪拌作用,廢棄物與鋼液能充分混拌,廢物在極高溫情況下被裂解氧化成CO2和H2O,從而傳染性病菌能在極短的時間內被完全破壞。
6、輻照技術
輻照處理技術是利用電子束殺滅微生物和細菌。電離輻射源(如Co60)激發出來的電子與處理對象分子結構中的電子發生相互作用,所積累的能量可以破壞有機化合物的化學鍵,從而將微生物加以裂解破壞。
7、液態合金處理法
該技術是將Sn,Bi等特殊的低熔點合金加熱到400℃左右,使合金成為液態,然後將醫療廢物投入液態合金金屬中,在殺死細菌和病毒的同時可以實現水分的蒸發,而揮發出來的氣體被加熱至800℃,將其中揮發性有機物完全燃燒後排出煙氣。
(2)醫療垃圾焚燒裝置設計規范00未收錄未收錄未收錄擴展閱讀: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我國的醫療事業也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也因此出現了很多問題,比如醫療廢棄物的處理。
醫療廢物品處理,是指有關人員,對醫院內部產生的對人或動物及環境具有物理、化學或生物感染性傷害的醫用廢棄物品和垃圾的處理流程。它包括對某些感染性強的醫療廢棄物品的妥善消毒乃至徹底清除的過程。因此,國務院於2003年6月16日頒發了「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2019年3月15日,2019年中央廣播電視總台3·15晚會曝光了用過的注射器、血包,碾碎變成了蔬菜網袋、兒童玩具。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醫療垃圾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醫療廢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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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醫療垃圾桶的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380號 頒布日期:20030616 實施日期:20030616 頒布單位:國務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葯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准執行。
第四條國家推行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鼓勵有關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技術的研究與開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給予適當的支持。
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
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發生。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
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第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禁止郵寄醫療廢物。
禁止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
有陸路通道的,禁止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沒有陸路通道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後,方可通過水路運輸。
禁止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
第三章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
第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並按照類別分置於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准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和人員活動區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並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以及預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消毒和清潔。
第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運送工具使用後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指定的地點及時消毒和清潔。
第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在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前應當就地消毒。
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後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並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消毒後集中填埋。
第四章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
第二十二條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二)具有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三)具有負責醫療廢物處置效果檢測、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四)具有保證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貯存、處置設施,應當遠離居(村)民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幹道,與工廠、企業等工作場所有適當的安全防護距離,並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並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處置。
第二十六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療廢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輛。醫療廢物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使用後,廣州品諾清潔用品有限公司應當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不得運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運送醫療廢物過程中應當確保安全,不得丟棄、遺撒醫療廢物。
第二十八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並確保監控裝置經常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第二十九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准、規范。
第三十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檔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
第三十一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醫療衛生機構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用。
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可以納入醫療成本。
第三十二條各地區應當利用和改造現有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和其他設施,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並達到基本的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第三十三條尚無集中處置設施或者處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應當在1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級市應當在2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旗)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建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在尚未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期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確定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處置方式和處置單位。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交換監督檢查和抽查結果。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八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後,應當及時核實,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有關單位進行實地檢查,了解情況,現場監測,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復制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資料,採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四)查封或者暫扣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
(五)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條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臨時控制措施,疏散人員,控制現場,並根據需要責令暫停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四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對有關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責令限期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並可以對政府主要領導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時未及時採取減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發給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經營許可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責令收回違法發給的證書;並可以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採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四)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五)對使用後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六)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
(七)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於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的。
第四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三)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
(四)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准、規范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六)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採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郵寄或者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轉讓、買賣雙方、郵寄人、托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運人明知托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運輸醫療廢物,仍予以運輸的,或者承運人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載運的,按照前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學科研、教學、屍體檢查和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廢物的管理,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六條軍隊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的管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參照本條例制定管理辦法。
第五十七條此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章 醫療廢物的性質與管理
醫療廢物也稱醫療垃圾,是指診斷、治療人或動物的免疫過程中,在相關的研究過程中,在生物製品的制備或檢測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包括醫院診所、衛生防疫、保健、檢驗等與醫療衛生有關的單位排出的全部垃圾的總稱。國家環保局、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公安部於1998年1月4日頒布了環發[1998]089號《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明確指出醫療垃圾屬於危險廢物。國務院、衛生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先後頒發了《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等法律法規以及技術標准,要求對醫療垃圾嚴格管理,實施申報登記制度、轉移聯單制度和許可證制度,解決因醫療垃圾管理處置不當造成的環境污染、疾病傳播。
第九章 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技術
醫療廢物的處理處置技術主要包括焚燒、高壓蒸氣滅菌、等離子體、微波輻射、破碎高壓消毒、化學消毒等,其中,焚燒是醫療垃圾最普遍的無害化處理方式。1986年國務院頒布的57號文件便明確規定:「醫院垃圾及其他單位有毒有害廢棄物,須經單獨收運焚燒處理。」2001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科學技術部頒布的《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第9.1條明文規定醫院臨床廢物宜建設專用焚燒設施進行處置,禁止一次性醫療器具和敷料的回收利用。 2003年衛生部頒布的《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細則中也規定:「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同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了《GB 19218—2003醫療廢物焚燒爐技術要求》(試行),規范實施醫療垃圾焚燒處理。第十章 醫療廢物焚燒爐
在理想狀態下,醫療垃圾進入焚燒爐後,依次經過乾燥、熱解和燃燒三個階段,其中的有機可燃物在高溫條件下完全燃燒,生成二氧化碳氣體,並釋放熱量。影響醫療垃圾焚燒的主要技術因素包括:醫療垃圾的性質、停留時間、溫度、湍流度、空氣過剩系數等。其中停留時間、溫度、湍流度稱為「3T」要素,是反映焚燒爐性能的主要指標,是焚燒爐以及煙氣凈化系統研發設計過程中的關鍵。四川長城環境科學與工程研究所研發的除塵凈化垃圾熱解焚燒爐工作過程是垃圾從垃圾進口進入垃圾乾燥熱解室進行乾燥,經旋轉爐盤攪拌、粉碎研磨後進入垃圾燃燒室進行燃燒,產生上升熱氣,其內含有的粗大塵粒被拋擲在上爐體內壁和逆流方向運動的固體垃圾上,再次乾燥垃圾,最後反復落入燃燒室多次燃燒。同時燃燒室內進行缺氧燃燒後的煙塵(微細粉塵)經凈化系統,凈化後煙氣經集氣室進混合室與空氣混合再通入煙氣燃燒室完全燃燒。也可在煙氣燃燒室出口處煙囪內噴射預熱空氣,產生自燃,充分燃燒裂解。尾氣經射流器產生微負壓由煙囪對尾氣高空排放。濾帶主要依靠慣性碰撞、直接攔截、擴散、重力沉降、靜電吸引等綜合篩濾獲得除塵凈化。同時除塵後被污染的濾料按調節速度,緩慢落入傘形篩分器清篩,潔凈的濾料經爐體外輸送裝置或由人工再送入濾帶,使濾料循環使用。
5. 醫療垃圾處理需要什麼資質
醫療垃圾屬於是危廢,按照規定,需要有危廢許可證,然後醫療垃圾處理還要通過環評等。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條:「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現階段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應採用高溫熱處置技術,該技術適用於除化學性廢物以外的所有醫療廢物。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中關於醫療廢物焚燒有如下規定:
醫療廢物焚燒(熱解焚燒)爐的處理能力應符合以下要求:
(1)原則上,地級或地級以上城市建一座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廠;
經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建兩座,特大型城市可建三座。
(2)對每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廠,其正常運行的焚燒(熱解焚燒)爐數量不應超過三台。
河南北工專業生產危廢焚燒爐、醫療垃圾焚燒爐等焚燒爐
6. 為什麼我網站ll51job.com搜狗未收錄
你有沒有在搜狗做過提交啊?搜狗就是這樣,有的網站就是不收錄,你先去做個提交試試,另外再分析下你網站優化做的怎麼樣,robots文件有沒有限制搜狗收錄啊。
7. 農村用的小型垃圾焚燒爐建設時有什麼具體的規定嗎(沒有做環評)
沒什麼特殊規定。但是我提醒你,這類小型焚燒爐無法避免二次污染
8. 醫院醫療垃圾焚燒爐怎麼設計
醫療垃圾焚燒現在普遍採用熱解工藝,但是醫院自己上焚燒爐一般處理量不大,熱解爐投資偏大。尾氣處理當然是半干法了,效果好而且沒有二次污染。個人意見,可能有點片面,給不給分不要緊,大家交流一下總是好的。工藝流程:熱解焚燒+二次焚燒+熱能利用(降溫)+半干塔降溫+干法除酸+布袋除塵+煙囪排放。實際設備配置很復雜,PLC和PC控制要求比較高。整套設備運行成功與否和調試人員的素質和經驗有關系哦!
9. 怎樣焚燒醫療垃圾焚燒爐
河南北工醫療垃圾焚燒爐的工藝流程如下:
1)、廢料由液壓推桿輸送進入回轉窯頭,物料順向流向窯尾。
2)、物料在燃燒助燃作用下焚燒,回轉窯產生的煙氣進入二次室內,焚燒產生的灰渣經濕法刮板機自動排出。
河南北工醫療垃圾焚燒爐效果圖
3)、焚燒產生的煙氣在二次燃燒室經天然氣助燃進一步高溫焚燒,燃燒溫度增加到1100℃-1200℃,使焚燒更完全,達到無煙、無臭、無二次污染的效果。
4)、二燃室出來的煙氣進入余熱熱水換熱器,加熱軟水供生產工藝使用。
5)、余熱熱水換熱器出來的煙氣進入半乾式急冷塔。通過噴水降溫來控制溫度在1s內迅速降低到200℃左右,從而有效地抑制了二惡英的再生成。
6)、隨後煙氣進入乾式除酸及二惡英吸收裝置,進一步凈化尾氣。噴入消石灰的作用是去除吸收煙氣中的HCl、SOx等酸性成分,活性炭的作用是吸附去除煙氣中殘留的少量二惡英呋喃等。
7)、尾氣進入氣箱式布袋除塵器,去除煙氣中滯留的細微粉塵。在布袋除塵器進口溫度不在限值范圍時,布袋旁通電磁閥打開,煙氣由旁通進入煙囪,確保煙溫異常時不對布袋形成致命破壞。
8)、從布袋除塵器出來的煙氣進入噴淋洗滌塔和濕法填料洗滌塔裝置,主要功能是進一步脫除酸性氣體後通過煙囪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