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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防雷裝置設計審核00未收錄未收錄未收錄

發布時間:2022-01-29 11:52:12

Ⅰ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的第七章

第三十一條 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第三十二條 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撤銷其許可證書;被許可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塗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許可文件的;(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不具備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二)超出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等級從事相關活動的;(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裝置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或者未取得驗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產品的;(三)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四)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由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防雷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雷電災害事故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到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Ⅱ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許可的審批范圍是什麼

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回電易發答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Ⅲ 防雷驗收需要哪些資料

工程驗收資料分為以下幾個部分第一部分、工程前期文件1. 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附專件2. 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意屬見3. 計劃任務書及批復4. 建設項目列入年度計劃的申報文件5. 建設項目列入年度計劃的批復文件和年度計劃項目表6. 征地、拆遷等審批文件(包括拆遷、補償等文件)等等。第二部分、工程竣工驗收文件。1. 工程概況表2. 工程竣工總結3. 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4. 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5. 單位(子單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第三部分、施工技術文件;包括一、建築與結構工程;二、 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工程文件;三、 建築電氣工程文件。四、 智能建築工程文件;五、 通風與空調工程文件六、 電梯工程文件。第四部分:除以上文件材料以外的材料報驗和工程報驗等監理文件材料第五部分:竣工圖;一、建築竣工圖;二、結構竣工圖;三、給排水竣工圖;四、 採暖竣工圖;五、電氣竣工圖;六、通風與空調竣工圖。第六部分:與工程有關的各種聲像材料(註明文字說明、工程名稱、地點、時間、施工部位等)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Ⅳ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廢止了嗎

不是廢止,而是轉到住建,從2017.1.1開始

Ⅳ 人防證書怎麼辦理,防雷證到哪裡辦理啊,需要什麼材料。。急~~~

參考 11、黑夜給了我一雙黑色的眼睛,可我卻用它來翻白眼。

Ⅵ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中的電子信息系統情況欄要怎麼填寫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中的電子信息系統情況欄主要填寫機房所處的版樓層、位置,還有權預計裡面的設備規模、用途。

「電子信息系統情況」欄應填寫清楚該建築物內將使用的電子設備等情況,如程式控制設備、電信寬頻、區域網、有線電視等設計情況,無電子設備情況可不填。

Ⅶ 中國氣象局8號令的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和評估等。
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全國防雷減災工作。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部門和本單位的防雷減災工作,並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防雷減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推廣應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強防雷標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術水平,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增強全民防雷減災意識。
第六條 外國組織和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防雷減災活動,應當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並在當地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接受當地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監測與預警
第七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則,規劃全國雷電監測網,避免重復建設。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監測網建設,以防禦雷電災害。
第八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預警系統的建設工作,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
第九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開展雷電監測,有條件的地方開展雷電預報,並及時向社會發布。
第十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發生機理等基礎理論和防禦技術等應用理論的研究,並加強對防雷減災技術和雷電監測、預警系統的研究和開發。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並由具有相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或者施工。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接導體的總稱。
第十二條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實行資質認定製度。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並實行分級管理。甲級資質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認定;乙級和丙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定。
第十三條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應的資質等級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禁止無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擔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
第十五條 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審核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審核合格的設計方案,由負責審核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核准證明;不合格的,負責審核的氣象主管機構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書面告知理由。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條 防雷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監督管理。
在施工中變更和修改設計方案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審核。
第十七條 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
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接到申請後,應當根據具有相應資質的防雷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進行核實。驗收合格的,由氣象主管機構出具合格證書。驗收不合格的,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書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證書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出具檢測報告的防雷檢測單位,應當對隱蔽工程進行逐項檢測,並對檢測結果負責。檢測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技術依據。
第四章 防雷檢測
第十九條 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檢測應當每年一次,對爆炸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二十條 對從事防雷檢測的單位實行資質認定製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檢測單位的資質認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單位對防雷裝置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
防雷檢測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保證防雷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
第二十二條 防雷裝置所有者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已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主動申報年度檢測,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五章 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評估
第二十四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評估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評估工作。
第二十五條 遭受雷電災害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協助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與鑒定。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雷電災情和年度雷電災害情況。
第二十七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危險環境等建設項目進行雷擊風險評估,以確保公共安全。
第六章 防雷產品
第二十八條 防雷產品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九條 防雷產品應當通過正式鑒定,並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檢驗機構測試合格後投入使用。
對社會提供公正數據的防雷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計量認證或者獲得資格認可。
第三十條 防雷產品的使用,應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並接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 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許可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第三十二條 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撤銷其許可證書;被許可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許可文件的;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三)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具備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擅自從事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
(二)超出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等級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活動的;
(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裝置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證書,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產品的;
(七)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由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防雷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雷電災害事故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到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省級氣象學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認定工作。防雷專業技術人員必須通過省級氣象學會組織的考試,並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省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本級氣象學會開展防雷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認定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26日中國氣象局發布的《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主題詞:防雷 減災 辦法 令
─────────────────────────────
分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法制工作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務院各部門。
總參氣象水文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單列市人民
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計劃單列市氣象局,
各直屬單位,各內設機構。
─────────────────────────────
中國氣象局辦公室 2004年12月27日印發

Ⅷ 甘肅省防雷審批手續

(一)審批項目名稱: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二)項目性質:行政許可
(三)設定依據:2010年1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0號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應當就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徵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同時驗收雷電防護裝置並有氣象主管機構參加。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四)實施許可權和實施主體:
根據《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國務院對確需保留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378項規定,貴港市氣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縣級氣象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
(五)行政審批條件
(1)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的審批條件
根據《防雷減災管理辦法》(2011年7月21日中國氣象局令第20號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三十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2011年7月22日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第九、十、十三條規定,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設計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資格;
②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③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了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
④防雷裝置設計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⑤設計中所採用的電涌保護器等防雷產品已備案。
(2)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的審批條件
根據《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二十八、三十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十六、十七、二十條規定,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防雷裝置設計取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核發的《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
②施工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和資格;
③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④安裝的防雷裝置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⑤安裝的防雷裝置按照核準的施工圖施工完成,《防雷裝置驗收檢測報告》出具合格意見;
⑥施工中所採用的電涌保護器等防雷產品已備案。
(六)實施對象和范圍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應當就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徵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同時驗收雷電防護裝置並有氣象主管機構參加。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根據《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四條規定:下列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1)《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
(2)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及設施;
(3)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遊、游樂場所等社會公共服務場所和設施以及各類電子信息系統;
(4)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七)申請材料
(1)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應提交以下材料:
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原件1份);
②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③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④設計中所採用的電涌保護器等防雷產品的備案證明、合格證明和國家認可的防雷產品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
⑤防雷機構出具的經審核通過的《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意見》(原件1份);
⑥雷電災害風險評估項目,應提交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
(2)申請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①《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原件1份);
②《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復印件);
③防雷檢測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驗收檢測報告》;
④施工單位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有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需一並提供);
⑤施工單位施工人員防雷工程資格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⑥施工單位施工人員焊工證(復印件);
⑦防雷裝置竣工圖紙等技術資料;
⑧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記錄和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的證明文件:防雷產品登記備案證明(復印件);防雷產品檢測報告(復印件);防雷產品說明書、合格證(原件);
⑨業主或項目有變更時,提供變更證明材料(原件)。
(八)辦結時限
(1)法定辦結時限:10個工作日;
(2)承諾辦結時限:5個工作日。
(九)行政審批數量:無數量限制。
(十)收費項目、標准及依據:不收費。

溫馨提示:辦理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許可前,請先到市防雷中心辦理防雷設計技術審核,通過審核並取得合格的《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意見》;
辦理防雷竣工驗收許可前,請先到市防雷中心辦理防雷竣工檢測驗收業務,驗收通過並取得合格的《防雷裝置驗收檢測報告》。

Ⅸ 什麼情況下需要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中國氣象局第21號令《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四條 下列建(構)築物、場所和專設施屬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及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遊、游樂場所等社會公共服務場所和設施以及各類電子信息系統;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Ⅹ 長春市辦理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的審批要幾天

一、在長春市辦理「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的審批」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一般情況需提供: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施工圖的電氣部分一套)(紙質和電子版: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復印件,蓋建設單位公章。)
2.一般情況需提供: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非必要件,可由審批辦委託進行。如果企業報件中包含,窗口可直接接件。)
3.一般情況需提供: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原件。)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20個工作日
四、辦理地址
註:若你戶籍地所在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不在所列網點內,請先電話咨詢戶籍地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
網點名稱:雙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雙陽區鼎鹿廣場南側 網點電話:0431-8428575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九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長通路與福林大街交匯民生大廈 網點電話:0431-81367322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榆樹市政府東南) 網點電話:0431-8383554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農安縣政務服務中心三樓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農安縣龍府廣場東側德彪街1616號 網點電話:0431-8327900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德惠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德惠市德興路與惠新路交匯處西行100米 網點電話:0431-87000815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長春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普陽街3177號 網點電話:0431-8877901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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