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情況下建構築物可以不設防雷裝置要有明確的標准規范依據
根據防雷施工規范的要求,所有的共公建築必須要安裝防雷裝置,這樣可以避免發生雷電的自然災害,民用建築可以不安裝這些設備。
2. 對玻璃幕牆的防雷構造設計是怎樣規定的
《玻璃幕牆工程技術規范》JGJ102-2003 規定:「玻璃幕牆的防雷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准《建築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 和《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范》JGJ/T16 的有關規定。」《金屬與石材幕牆工程技術規范》防雷問題專題審查會紀要將送審稿中「防雷體系」(JGJ102-96 第4.4.7 條「……玻璃幕牆應形成自身的防雷體系……」中的「防雷體系」)改為防雷裝置。取消關於接地電阻的要求。《玻璃幕牆工程技術規范》JGJ102-2003 還規定:「幕牆的金屬框架應與主體結構的防雷體系可靠連接,連接部位應清除非導電保護層。」玻璃幕牆是附屬於主體建築的圍護結構,幕牆的金屬框架一般不單獨作雷接地,而是利用主體結構的防雷體系,與建築本身的防雷設計相結合,因此要求應與主體結構的防雷體系可靠連接,並保持導電通暢。
3. 屋面避雷連接網格有什麼規范依據
不應大於5m×5m或6m×4m。
第一類防雷建築物防直擊雷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應裝設獨立接閃桿或架空接閃線或網。架空接閃網的網格尺寸不應大於5m×5m或6m×4m。
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的管口外的下列空間應處於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當無管帽時,應為管口上方半徑5m的半球體。接閃器與雷閃的接觸點應設在本款第1項或第2項所規定的空間之外。
(3)戶外裝置防雷設計規范00未收錄未收錄未收錄擴展閱讀:
屋面避雷要求規定:
1、建築物內的設備、管道、構架、電纜金屬外皮、鋼屋架、鋼窗等較大金屬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風管等金屬物,均應接到防閃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
2、室外低壓配電線路應全線採用電纜直接埋地敷設,在入戶處應將電纜的金屬外皮、鋼管接到等電位連接帶或防閃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
3、平行敷設的管道、構架和電纜金屬外皮等長金屬物,其凈距小於100mm時,應採用金屬線跨接,跨接點的間距不應大於30m;交叉凈距小於100mm時,其交叉處也應跨接。
4. 輕型木結構為什麼沒有防雷設計規范
建(構)築物防雷設計,是根據建築物重要性、使用性質、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後果,按建築物所處地理、地質、土壤、氣象、環境等條件和雷電活動規律,以及被保護物的特點等的基礎上,確定防雷裝置的形式及其布置。故國外過來的輕型木結構需要因地制宜,按我國現行防雷設計規范要求,確定是否需要布置防雷裝置及另行設計。
5. 誰有建築幕牆防雷接地規范!
在現行國家標准《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57)中沒有很具體、很明確地提出對幕牆防雷的規定。結合日本、德國幕牆防雷裝置做法提出3條要求。
建築幕牆防火防雷設計規范和施工方案
建築幕牆是由金屬構架與板材組成,不承擔主體結構荷載與作用的建築外圍護結構。建築幕牆除了有技術發展較成熟的玻璃幕牆、金屬幕牆和石材幕牆外,還有現在發展得較快的多用於大空間的點駁式幕牆和新型的氣循幕牆、智能幕牆與光電幕牆。建築幕牆是現代建築派的主要表現特徵,在新世紀的現代化城市建築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藝術地位。
建築幕牆一般應用在人群密集的、大型的公共建築,重要的高層、超高層建築物的外牆上。幕牆建築的火災危險性大,因為玻璃、石材是脆性材料,其抗火性差,溫度達到250度時玻璃即會炸裂。一般幕牆的玻璃、石材、復合鋁板均不耐火,當受熱或遇火燒時易變形、破碎毀壞而造成幕牆大面積掉落,火焰就從幕牆破碎洞口的外側卷進上層室內。另外,垂直幕牆與建築物各樓層樓板、房間間牆的縫隙未經處理或處理不恰當,且消防系統不完善情況下,濃煙也可通過縫隙向上層擴散彌漫,造成人員窒息,而火苗則通過縫隙往上層竄。這些縫隙和幕牆破裂的洞口就成了引火通道,串煙串火,釀成更大的火災。國內外都有這樣不少慘痛的例子。此外,室內的大火可將石材幕牆掛石板的不銹鋼板和鋼材軟化而失去強度致使石板剝離從天而降,威脅行人安全。可見,幕牆的防火不當不但嚴重影響建築物的使用安全性,還嚴重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公眾利益,所以幕牆的防火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建設主體各方都不可掉以輕心。幕牆的防火設計
幕牆的防火,設計要先行,設計是前提是基礎。所以防火
設計應做到:
(1)明確設計責任。建築設計單位主要應考慮幕牆工程的防火、防雷、光環境污染和連接預埋件的結構安全等因素,並對建築幕牆工程提出具體設計要求並負相應的設計責任。幕牆設計單位應具備相應的專業設計資質,嚴格按照有關規范和相關標准及制度對幕牆防火方面的選材、節點、細部構造進行設計。
(2)建築幕牆的設置、層數、長度、面積和防火分區、防火間距及建築幕牆的防火節點的耐火極限要求等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3)建築幕牆作為外圍護構件要求密封性好,尤其是玻璃幕牆其開啟部分面積要求不宜大於幕培牆面面積的15%:且開啟部分宜採用上懸結構,開啟角度不宜大於45度。所以,以建築幕牆為外圍護結構的建築物基本上是屬於封閉性建築物,防火設計應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採取可靠的防火措施立足自防自救,幕牆防火措施要與建築主體的消防系統結合考慮。
(4)設計幕牆分格時要力求桿件與柱、梁、牆、樓板位置一致,避免交叉。一般地,幕牆立挺與柱要重合,幕牆橫梁與建築物樓板或主框梁、防火牆裙要吻合,避免一玻璃跨越兩個防火分區,這樣幕牆的主桿件才可以與建築物主體可靠連接,防火區才得以封閉。
可以參考
http://www.aqtd.cn/aqlw/HTML/136806.html
我可以打開,你要實在打不開就按我寫在上面的搞吧,GB沒有很具體、很明確地提出對幕牆防雷的規定
6. 建築防雷設計規范三級有哪些要求
防直擊雷宜在建築物屋角、屋檐、女兒牆或屋脊上裝設避雷帶或避雷針(見附錄D.3),當採用避雷帶保護時,應在屋面上裝設不大於20m×20m的網格。採用避雷針保護時,被保護的建築物及突出屋面的物體均應處於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
防直擊雷裝置的引下線應優先利用建築物鋼筋混凝土中的鋼筋,但應符合本章第12.8.6條的要求。
防直擊雷裝置引下線的數量和間距規定如下:
為防雷裝置專設引下線時,其引下線的數量不宜少於兩根,間距不應大於25m。
當利用建築物鋼筋混凝土中的鋼筋作為防雷裝置引下線時,其引下線的數量不做具體規定,間距不應大於25m。建築物外廓易受雷擊的幾個角上的柱子鋼筋宜被利用。
構築物的防直擊雷裝置引下線一般可為一根,但其高度超過40m時,應在相對稱的位置上裝設兩根。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構築物中的鋼筋,當符合本章第12.8.6條的要求時,可作為引下線。
防直擊雷裝置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於30Ω,其接地裝置宜和電氣設備等接地裝置共用,防雷接地裝置宜與埋地金屬管道及不共用的電氣設備接地裝置相連。
在共用接地裝置並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的情況下,接地裝置宜圍繞建築物敷設成環形接地體。當符合本章第12.9.8條的要求時,應利用基礎和圈樑作為環形接地體。
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對電纜進出線,應在進出端將電纜的金屬外皮、鋼管等與電氣設備接地相連。如電纜轉換為架空線,則應在轉換處裝設避雷器、避雷器、電纜金屬外皮和絕緣子鐵腳應連在一起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於30Ω。
對低壓架空進出線,應在進出處裝設避雷器並與絕緣子鐵腳連在一起接到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上。當多迴路進出線時,可僅在母線或總配電箱處裝設避雷器或其他形式的過電壓保護器,但絕緣子鐵腳仍應接到接地裝置上。
進出建築物的架空金屬管道,在進出處應就近接到防雷和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上。
裝設在建築物上的避雷帶或避雷針的引下線和接地裝置,距周圍架空線及架空管道的空氣距離應滿足公式12.4.5-1或12.4.5-2的要求,距周圍地下各種金屬管道及其他各種接地裝置的距離應滿足公式12.3.6-4的要求,但不應小於2m。如達不到時,應將各種接地連在一起。
進出建築物的各種金屬管道及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應在進出處與防雷接地裝置連接。
7.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2010中的難以理解的問題
2.0.7,就是有等電位連接系統和屏蔽距離組成
4.3.6,沖擊接地電阻可以在附錄C中查找相關規定,可以換算的。只要沖擊接地電阻小於10歐,就不用管那個了,大於10歐的話,要通過其他辦法來實現!
4.3.9, 你誤解了,說的是如果普通建築物,上部20%扣除後餘下高度不足60的,就做上部20%的高度防側擊即可,如果超過60米,那麼61米往上都得做防側擊措施!你同不同意呢?北京的標準是45米,所以通常每個地區都不一樣的,符合標准就好!
8. 最新的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是什麼哪位能給點建議
1lOkV、220kV變電站的防雷類別按電力行業設計規范進行劃分。GB50057第1.O.2條講:「本版規范適用於權新建建築物的防雷設計。本規范不適用於天線塔、共用天線電視接收系統、油罐、化工戶外裝置的防雷設計。」防雷設計的指定對象很明確,是建築物(含構築物),不包括網架等戶外裝置。
9. 最新的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是什麼,有什麼內容
國家標准《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2010,由國家機械工業局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局部修訂的條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規范中相應的條文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第 824號現批准《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為國家標准,編號為GB 50057-2010,自2011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0.2、3.0.3、3.0.4、4.1.1、4.1.2、4.2.1(2、3)、4.2.3(1、2)、4.2.4(8)、4.3.3、4.3.5(6)、4.3.8(4、5)、4.4.3、4.5.8、6.1.2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94(2000年版)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