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廣東省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能力評價考過,有證書的嗎
如果監測專業技術人員評定的考過去了當然得給人發一定的證書如果監測專業技術人員評定的考過去了當然得給人發一定的證書
㈡ 防雷檢測人員都需要辦理什麼證件。
需要辦理防雷檢測技術員資格證。
㈢ 防雷檢測報告和防雷裝置合格證有什麼不同
防雷檢測報告是防雷裝置的檢測數據,它不一定所有數據合格。但是防雷裝置合格證就是說這個防雷裝置的所有檢測數據都是合格的,而且其他所有的方面都符合國家標准或者符合企業標准。
㈣ 防雷裝置檢測從業資格證有什麼用
一般將建築物的防復雷制裝置分為兩大類——外部防雷裝置和內部防雷裝置。外部防雷裝置由接閃器、引下線和接地裝置組成,即傳統的防雷裝置。內部防雷裝置主要用來減小建築物內部的雷電流及其電磁效應,如採用電磁屏蔽、等電位連接和裝設電涌保護器(SPD)等措施,防止雷擊電磁脈沖可能造成的危害。
㈤ 東莞防雷公司如何辦理防雷裝置檢測合格證
辦理防雷設施設計審核須知
一、 應提交以下資料:
1、 設計資料:(1)防雷設計說明(包括分專類的依屬據);
(2)防雷接地平面圖及大樣圖;(3)均壓環設計圖及大樣圖;
(4)天面防雷平面圖及大樣圖(包括針、網帶及其它)
(5)建築立面圖(包括東、南、西、北四個立面);
(6)樁基平面圖;(7)總平面布置圖。
上述資料若屬分段設計,則必須按施工進度提交相應圖紙。
2、 提交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資質證(加蓋紅章)、焊工證的 復印件。
3、 採用非標避雷產品(各類消雷器、避雷器、避雷導體等)進行設計,必須附產品說明書及有關證件、設計方案送我所審核。
二、 經審核設計不完善的,退回設計院重新設計至完善為止。
三、 審核合格後,按規定交納驗收費,領取《廣東省防雷設施設計審核書》、《防雷設施驗收手冊》憑《審核書》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施工手續。
㈥ 防雷檢測已經取消人員檢測證了
根據國務院39號令,防雷檢測是放開了,不是取消了,也就是你可以選擇其他第三方檢測機構來檢測了,不一定是防雷所
㈦ 民營企業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需要具備哪些資質
防雷裝置檢測目前只有地方氣象局的防雷檢測中心具備資質,並沒有放開給民專營單位做屬,所以,很遺憾目前民營企業是不能從事這項工作的。如果是出具單位認證的檢測報告也可以,但並不具備效力,如果使用單位能夠認可的話倒是能進行,不過一般這都是防雷工程結束以後防雷公司給企業做的後續服務,且需要洽商雙方認可同意。
㈧ 怎樣辦理東莞防雷設施合格證廣東省防雷裝置合格
如果你是給建築物辦理防雷裝置檢測合格證書,到東莞市氣象防雷中心申請。
如果是給防雷產品浪涌保護器(spd)做檢測應該到北京或上海的防雷產品檢測中心。
㈨ 急急急!個人防雷資格證的考試要求
防雷資格證報考條件:
1、報考防雷工程和防雷檢測個人資格證的技術人員年齡要求:男性不超過60歲,女性不超過55歲。
2、具有中專以上工科學歷,具備防雷、通信、電子、電力、建築、計算機和氣象等相關專業的基本知識。
3、已取得防雷個人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證件在有效期內),不得參加新證考試,不允許在兩個以上防雷資質單位兼--職執業。
(9)廣東省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擴展閱讀
《國務院關於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規范防雷檢測行為,降低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準入門檻,全面開放防雷裝置檢測市場,允許企事業單位申請防雷檢測資質,鼓勵社會組織與個人參與防雷技術服務,促進防雷減災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應用防雷公司必須具備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檢測條件和能力,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測數據和結果。
㈩ 防雷檢測證資格證。
北京市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北京市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的申領、頒發和管理,根據《氣象災害防禦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是證書持有人通過防雷裝置檢測人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防雷檢測資格考試),取得從事防雷裝置檢測資格的憑證。
第三條按照《北京市防雷裝置檢測人員資格考試辦法》規定,經防雷檢測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可以向北京氣象學會申領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
申領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的,應當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北京氣象學會申領。
第四條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由北京氣象學會統一製作、頒發,北京市氣象主管機構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學歷證明原件(審驗後退回)及復印件;
(三)近期同版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兩張。
第六條北京氣象學會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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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完整、符合申領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條件的,製作、頒發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並報北京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七條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塗改、出借、出租或轉讓。
第八條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遺失,應當及時向北京氣象學會提出補發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的書面申請,經批准後補發,原證作廢。
第九條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進行年度審驗注冊。逾期不審驗注冊的,其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第十條取得京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學會頒發的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的人員,在本市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應當及時向北京氣象學會申請換證。申請換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審驗後退回)及復印件;
(二)京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學會頒發的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遷出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學會的相關證明。
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北京氣象學會收回其原證,換發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防雷
裝置檢測資格證書無效,並2年內不得再參加防雷檢測資格考試: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的;
(二)偽造、塗改、出借、出租或轉讓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的。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