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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房自動滅火裝置安裝驗收表

發布時間:2021-12-28 16:26:53

A. 廚房自動滅火設備是國家規定必須安裝的嗎

也沒規定你出門旅行一定要帶錢

B. 廚房設備自動滅火裝置怎麼使用

自動啟動:滅火設備安裝調試完成後均處於自動狀態下。當廚房油回鍋發生火災,火勢迅速答增大,固定在排油煙罩上的感溫探測器達到熔斷溫度(183℃)自動斷開,啟動控制閥,通過驅動氣瓶噴灑滅火葯劑,滅火葯劑噴灑完畢後,水流閥自動打開進行噴水降溫,防止二次復燃。
手動啟動:由於火勢比較小達不到感溫探測器熔斷溫度,廚房內工作人員發現後,可啟程遠程手啟動裝置,按照裝置上的說明拔掉保險銷,向外拉出拉環啟動設備,把火情撲滅在萌芽狀態。

C. 什麼是廚房自動滅火裝置

低級的自動滅火裝置就是普通的熱膨脹管配噴淋頭,有一定作用(起火後內灑水降溫),但作用不容是很大 (如果不能及時切斷煤氣供應和切斷電路,反而可能造成風險)。
高級的自動滅火裝置包括 可燃氣探頭、溫度/煙感探頭等,搭配有自動的煤氣管道切斷裝置,甚至搭配有二氧化碳或泡沫滅火裝置,不過目前市場規模不大並未大量上市銷售。
目前比較多的是配備報警裝置,然後人工採取撲救措施,正確良好的廚房用火習慣更重要,安防設備只是輔助措施。

D. 廚房自動滅火裝置應滿足什麼樣的要求

懸掛式 自動警報裝置 且有手動啟動裝置,防止誤噴,江蘇霧龍消防

E. 廚房自動滅火裝置日常檢查管理內容有哪些

廚房內部存在著較多的火災隱患,如房內的燃氣(油)的泄漏,爐灶燃燒時產生的高溫版,煙罩內長權期積累的油污等等。如果平時管理不善或不注意保養、檢查,一著不慎就會引起火災。因此,平時除了應加強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防患於未燃外,在廚房間還必須裝置必要的消防設施。如煙感探頭(煙感報器)、噴淋裝置、二氧化碳滅火器等。對於使用燃氣的單位,在廚房內還應裝置煤氣泄漏報器。
煙感探頭是通過探頭來感測廚房內部煙氣的濃度,當煙氣達到一定濃度時,會通過消防預系統發出火災報。噴淋裝置是通過探頭來感測廚房內空氣的溫度,當空氣超過設定溫度時,玻璃感溫裝置會自動爆裂而,以達到滅火的目的。二氧化碳滅火器利用其內儲的碳類物質釋放遇高溫分解的二氧化碳來隔離空氣,使因缺氧而熄滅,適用於油性物體即導電體的滅火

F. 國家消防局對"廚房滅火設備裝置"的安裝與否有強制性規定嗎

山東大豪廚房滅火裝置友情提示:目前國家法規3個,地方法規N個地區,簡單的說,火災高危單位都要上!
一、國家法規:《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版
第8.3.11條:餐廳建築面積大於1000m2的餐館或食堂,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並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與自動滅火裝置聯動的自動切斷裝置。食品工業加工場所內有明火作業或高溫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設置自動滅火裝置。
二、國家法規:《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版局部修訂徵求意見稿(201911)
第8.3.3A條: 建築高度大於250m的民用建築,廚房應設置廚房設備自動滅火裝置。
條文說明:廚房火災主要發生於烹飪部位的灶台、排油煙罩及附近排油煙管,在這些部位設置自動滅火裝置能有效減小此類火災的危害。
三、國家法規:《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管理規定(試行)》應急消【2019】314號令
第二條 本規則中的商業綜合體是指集購物、住宿、餐飲、娛樂、展覽、交通樞紐等兩種或兩種以上功能於一體的單體建築和通過地下連片車庫、地下連片商業空間、下沉式廣場、連廊等方式連接的多棟商業建築組合體。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於已建成並投入使用且建築面積不小於5萬平方米的商業綜合體。
第六章.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
第三十四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內餐飲場所的管理要求:
第6條: 廚房內應當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當設置能夠聯動切斷燃氣輸送管道的自動滅火裝置,並能夠裝報警信號反饋及消防控制室。

G. 誰有廚房安裝廚房滅火設備的消防文件,標准規范

以下由天津首創裝飾收集,僅供參考。
GA 498-2004
廚房設備滅火裝置
Restaurant fire suppression device
2004-06-04發布 2004-10-01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發布
GA 498-2004

前 言

本標準的第5 章、第7 章內容為強制性,其餘內容為推薦性。
本標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標准由全國消防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第二分技術委員會(CSBTS/TC113/SC2)歸口。
本標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王舒艷、董海斌、趙永順、馬建明。

GA 498-2004 廚房設備滅火裝置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廚房設備滅火裝置(以下簡稱裝置)的型號、基本參數、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運輸、貯存和使用說明書編寫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廚房設備滅火裝置。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5099-1994 鋼制無縫氣瓶
GB5100-1994 鋼制焊縫氣瓶
GB5135.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第1 部分:灑水噴頭
GB9969.1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GA400-2002 氣體滅火系統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廚房設備滅火裝置 restaurant fire suppression device固定安裝於廚房等高濕熱環境中,由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驅動氣體容器組件、管路、噴嘴、閥門、閥門驅動裝置、火災探測部件、控制裝置等組成的能自動探測並實施滅火的箱式滅火裝置。

3.2 燃氣閥 gas shutoff valve 安裝於廚房灶台燃氣管路上,當裝置啟動時能立即關閉的閥門。

3.3 水流閥 water flow valve

安裝於裝置管路上並與水源連接,當裝置啟動滅火劑完全噴射後能立即開啟的閥門。

3.4 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 agent storage container assembly

由滅火劑容器、容器閥、虹吸管等組成的,用來封裝滅火劑的組件。

3.5 驅動氣體容器組件 expellant gas cartridge assembly 由貯氣容器、容器閥等組成用來封裝和貯存驅動氣體的組件。

3.6 工作壓力 operate pressure 貯壓式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和驅動氣體容器組件按額定充裝加壓後在20℃環境中的平衡壓力。

3.7 GA 498-2004 最大工作壓力 maximun working pressure貯壓式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和驅動氣體容器組件按額定充裝加壓後在最高工作溫度環境中的平衡壓力。

3.8 噴灑速率 discharge rate在單位時間內從噴嘴噴出滅火劑的質量,kg/s。

4 型號編制和基本參數

4.1 型號編制

裝置的型號按下列的規定編制。
ZC × × × × / ×
表1 代號

滅火劑類別代號 滅火劑貯存型式代號 煙道滅火代號
水型 泡沫 其它 貯壓式 貯氣瓶驅動式具備煙道滅火功能不具備煙道滅火功能
S P Q Z 不標注 Y 不標注
示例:ZCPZY8 表示8 只噴嘴具有煙道滅火功能的貯壓式泡沫滅火劑廚房設備滅火裝置。

4.2 基本參數

4.2.1 工作溫度范圍

裝置的工作溫度范圍:0 ℃~55 ℃ 當產品設計工作溫度范圍超過上述溫度界限時,應在產品標牌上做出明顯永久性標志。

4.2.2 工作壓力

根據滅火劑貯存型式,由生產單位給出貯壓式裝置或貯氣瓶驅動式裝置的工作壓力。

5 要求

5.1 外觀質量

煙道滅火代號:見表1

滅火劑貯存型式代號:見表1

滅火劑類別代號:見表1

裝置代號:Z(自)——自動滅火設備;C(廚)——廚房

廠家標識

噴嘴數量

GA 498-2004

5.1.1 裝置各構成部件應無明顯加工缺陷或機械損傷,部件外表面須進行防腐處理,防腐塗
層、鍍層應完整、均勻,緊固件應無松動。

5.1.2 滅火劑貯存容器的外表正面應標注滅火劑的名稱、重量及有效期,字跡應明顯、清晰。
驅動氣瓶亦應標出驅動氣體名稱。

5.1.3 裝置的銘牌應牢固地設置在裝置明顯部位,並應標注產品名稱、型號規格、執行標准
代號、貯壓式滅火劑貯存壓力或驅動氣瓶氣體貯存壓力、滅火劑充裝量、使用溫度范圍、生產單位、出廠日期等內容。

5.2 材料

5.2.1 鋼質無縫容器的材料應符合GB5099 第5 章的規定,鋼質焊接容器的材料應符合GB5100 第5 章的規定。

5.2.2 容器閥、水流閥、減壓閥、噴嘴應採用不銹鋼、銅合金製造,燃氣閥應採用銅合金、鋁合金製造,也可以用強度、耐腐蝕性能不低於上述材質的其他金屬材料製造。

5.2.3 彈性密封墊、密封劑及相關部件應採用長期與相應滅火劑接觸而不損壞或變形的材料製造。

5.2.4 連接管應選用耐使用介質腐蝕的材料製造。連接管宜採用高壓軟管,亦可採用耐壓強度、抗沖擊振動能力相當的金屬管材。

5.2.5 管路應採用無縫鋼管,材質應具有耐腐蝕性能。管件應採用耐腐蝕的金屬材料製造,不得用鑄鐵件。

5.3 啟動方式

5.3.1 裝置應具有自動、手動和機械應急啟動功能。

5.3.2 手動啟動和機械應急啟動應有防止誤動作的保險裝置,並用文字或圖形符號標明操作方法,其解脫力應大於20N,小於100N。

5.3.3 機械應急操作機構操作力應符合下列要求:

a)手動操作力不應大於150 N;
b)指拉操作力不應大於50 N;
c)指推操作力不應大於10 N;
d)所有手動操作位移均不應大於300 mm。

5.4 聯動性能

5.4.1 裝置採用不同方式啟動,其動作應准確、可靠、無故障。
5.4.2 裝置啟動時燃氣閥應能立即關閉。
5.4.3 裝置啟動滅火劑完全噴射後,水流閥應能立即開啟噴水。(具有水冷卻功能的裝置)
5.4.4 控制盤應能正確顯示裝置的工作狀態,發出滅火控制指令。
5.4.5 裝置的各密封部位不應出現泄漏現象。
5.5 滅火性能
5.5.1 深炸鍋及炒菜鍋滅火性能

按6.4.3、6.4.4 規定的試驗要求和試驗方法進行食用油火滅火試驗,裝置噴放後火焰應被完全撲滅。火焰熄滅20 min 內不能出現復燃,或鍋內油脂溫度應低於油脂本身自燃點的33 ℃。

5.5.2 吸煙罩及排煙管道滅火性能

按6.4.5、6.4.6 規定的試驗要求和試驗方法進行滅火試驗,裝置噴放後火焰應被撲滅。排煙管道內的溫度應急劇下降,不應出現溫度回升現象。如有少量殘留小火焰未熄滅,在沒有使用滅火劑的情況下應能自行熄滅。

5.6 飛濺性能

5.6.1 滅火時的飛濺性能

GA 498-2004

按6.5.2 規定的試驗要求和試驗方法進行滅火時的飛濺試驗,裝置啟動滅火劑噴射過程中不得有燃燒的油液飛濺出來,即在烹調器皿外不得有燃燒的油點存在。

5.6.2 烹調溫度時的飛濺性能

按6.5.3 規定的方法進行烹調溫度時的飛濺性能試驗,試驗時不得有直徑大於4.8 mm的油點飛濺出來。

5.7 抗震性能

按6.6 規定的方法進行振動試驗,容器組件的任何部件不得產生結構上的損壞;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的滅火劑凈重損失量不得大於滅火劑充裝量的0.5%;貯壓式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及驅動氣體容器組件內部壓力損失不應超過充裝壓力的1.5%;控制盤的報警和滅火控制功能應符合5.15.2 和
5.15.3 的規定。

5.8 耐腐蝕性能

5.8.1 耐鹽霧腐蝕性能

按6.7.1 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鹽霧腐蝕試驗,容器閥、水流閥、燃氣閥、減壓閥、噴嘴、感溫器及其附件不得有明顯的腐蝕損壞 。試驗後容器閥、水流閥、燃氣閥和減壓閥的密封性能應符合5.10.1 的規定,其閥門開啟應靈活、准確。感溫器的動作溫度應符合5.13.1 的規定。

5.8.2 耐氨應力腐蝕性能

按6.7.2 規定的方法進行氨應力腐蝕試驗,容器閥、水流閥、燃氣閥、減壓閥、噴嘴及其附件不得有裂紋、損壞。試驗後容器閥、水流閥、燃氣閥和減壓閥的強度應符合5.10.2的規定。

5.8.3 耐使用介質腐蝕性能

貯存滅火劑容器應按6.7.3 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內部腐蝕試驗,試驗後容器內部塗層不應有脫落、開裂及氣泡等現象;如果內部無塗層,其內壁表面不應有可見的銹斑;且滅火劑無明顯的變色現象。

5.9 耐高低溫性能

裝置在正常工作狀態下,應能經受4.2.1 規定的最高工作溫度和最低工作溫度各24 h溫度試驗,試驗後進行啟動運行試驗,其結果應符合5.4.1 的規定。控制盤的報警和滅火控制功能應符合5.15.2 和5.15.3 的規定。噴嘴按6.8.2 規定的方法進行耐高溫試驗,不得有變形、裂紋或損壞。
5.10 強度密封性能

5.10.1 密封性能

貯壓式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驅動氣體容器組件、容器閥、燃氣閥、減壓閥按6.9.1.1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氣密性試驗,容器應無滲漏現象。容器閥在關閉狀態下應無氣泡泄漏;容器閥在開啟狀態下各連接密封部位的氣泡泄漏量不應超過每分鍾10 個。燃氣閥、減壓閥應無氣泡泄漏。非貯壓式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水流閥、連接管按6.9.1.2 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水壓密封試驗,試驗中不應有泄漏及可見的變形。試驗壓力為最大工作壓力,壓力保持時間為5 min。

5.10.2 強度性能

滅火劑貯存容器、驅動氣體容器、容器閥、燃氣閥、水流閥、減壓閥、連接管按6.9.2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液壓強度試驗,容器不得出現滲漏現象,其容積的殘余變形率不得大於3%。容器閥、燃氣閥、減壓閥、水流閥、連接管及其附件不得滲漏、變形或損壞。試驗壓力為1.5 倍最大工作壓力,壓力保持時間為5 min。

5.10.3 超壓性能

GA 498-2004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驅動氣體容器組件、燃氣閥、水流閥、減壓閥按6.9.3 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液壓超壓試驗,不得有破裂現象。試驗壓力為3 倍最大工作壓力,壓力保持時間為5 min。

5.11 工作可靠性

按6.10 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工作可靠性試驗,容器閥及其輔助的控制驅動裝置、水流閥、燃氣閥應動作靈活、可靠,不得出現任何故障或結構損壞(正常工作時允許損壞的零件除外),試驗後各閥的密封性能應符合5.10.1 的規定。

5.12 噴嘴

5.12.1 結構

噴嘴應設有防止噴孔被外界物質堵塞用的保護帽。噴射時不得影響噴嘴正常噴射。

5.12.2 耐沖擊性能

按6.11 規定的方法進行機械沖擊試驗,噴嘴不得有變形、裂紋或損壞。

5.13 感溫器

5.13.1 動作溫度

感溫器的公稱動作溫度應符合GB5135.1 中的規定。其動作溫度按6.12.1 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不應超過下式規定的范圍。X±(0.035X+0.62)式中:X— 公稱動作溫度(由生產單位在其產品說明書中給出),單位為攝氏度(℃)。

5.13.2 熱穩定性

感溫器按6.12.2 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時不應動作。

5.14 驅動器

5.14.1 驅動力要求

氣動型驅動器輸出的驅動力,在最低工作溫度下,不應小於最大負載條件下所需操作力的兩倍。 電磁型驅動器的驅動力不應小於最大負載條件下所需操作力的兩倍。引爆型驅動器在引爆部件使用有效期內,驅動器輸出力不應小於最大負載條件下所需操作力的三倍。

d) 機械型驅動器的驅動力不應小於最大負載條件下所需操作力的兩倍。

5.14.2 工作可靠性要求

按6.10.4 規定的方法進行可靠性試驗,驅動器動作應准確、靈活,不得出現任何故障或結構損壞(正常工作時允許損壞的零件除外)。試驗後驅動力的降低不應超過試驗前的10%。

5.15 控制盤

5.15.1 電源要求

控制盤主電源在電壓為220 V±33V,50 Hz 條件下應能可靠工作。控制盤備用電源容量應滿足正常監視狀態下連續工作24 h,其間應保證裝置可靠啟動。主、備用電源均應有工作指示。

5.15.2 報警功能

控制盤應能接收感溫器發來的火警信號,發出聲光報警信號。在額定工作電壓下,距離控制盤1 m 處,內部和外部音響器件的聲壓級(A 計權)應分別在65dB 和85dB 以上,115 dB以下。
控制盤應具備自身(包括探測、控制迴路)故障報警功能。

5.15.3 控制功能

GA 498-2004

5.15.3. 1 控制盤應有自動、手動啟動滅火裝置功能,自動狀態、手動狀態應有明顯標志並可相互轉換。無論控制盤處於自動或手動狀態,手動操作啟動必須始終有效。

5.15.3.2 控制盤應有延遲啟動功能,延遲時間0~30 s 可調。

5.15.3.3 控制盤應有「緊急中斷」控制,按鈕應置於易操作部位。

5.15.3.4 控制盤應有滅火裝置啟動後的反饋信號以及燃料閥關閉信號的顯示功能。

5.15.3.5 控制盤應提供控制外部設備的觸點。

5.15.4 耐電壓性能

控制盤的接線端子與外殼之間的耐電壓性能,按 6.14.3 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不得出現表面飛弧、掃掠放電、電暈或擊穿現象。

額定工作電壓大於50 V 時,試驗電壓為1500 V(有效值),50 Hz;額定工作電壓小於等於50 V 時,試驗電壓為500 V(有效值),50 Hz。

5.15.5 絕緣要求

在正常的大氣條件下,控制盤外部接線端子與外殼之間的絕緣電阻應大於20 MΩ,電源端子與外殼間絕緣電阻應大於50 MΩ。

5.15.6 耐濕熱性能

控制盤在正常監視狀態下,應能經受溫度40 ℃±2 ℃,相對濕度90%~95%,24 h恆定濕熱試驗。試驗後控制盤的報警控制功能應符合5.15.2 和5.15.3 的規定。

5.16 減壓閥的減壓特性

按6.15 規定的試驗方法,減壓閥在規定流量范圍內測出的減壓特性與生產單位公布值相比,其偏差值不應超過公布值的±10%。

6 試驗方法

對裝置和部件的性能檢驗,應依據被檢樣品的設計圖樣和相關技術條件,遵照本標准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任何部件的氣密性試驗項目,均應在液壓強度試驗後進行。除另有規定外,各項試驗應在正常大氣條件下進行,即:

環境溫度:15 ℃~35 ℃;
相對濕度:45%~75%;
大氣壓力:86 kPa~106 kPa。

6.1 外觀檢查

6.1.1 對照設計圖樣和相關技術文件資料,目測或用通用量器具檢查,被測裝置的型號、工作溫度范圍等基本參數應符合第4 章的規定。

6.1.2 用目測方法檢查被測裝置的標牌、部件標志的內容以及加工、塗層質量等應符合5.1的規定。

6.2 手動操作試驗

被檢閥門處於最大工作壓力狀態,測力計的精度應不低於2.5 級。將被測閥門的機械應急操作機構與測力計相聯,通過測力計啟動被檢閥門。記錄最大操作力,測量並記錄最大操作行程。試驗結果應符合5.3 的規定。

6.3 裝置聯動試驗

試驗應在20 ℃±5 ℃的環境條件下,每次試驗前均要檢查裝置是否安裝完好,按照生產單位提供的設計圖紙,組裝一個包括全部構成部件的裝置。

6.3.1 自動控制狀態下的聯動試驗

給感溫器施加火災模擬信號至控制盤發出滅火指令止,使控制盤自動啟動滅火裝置的GA 498-2004驅動器,打開滅火劑貯存容器閥噴放滅火劑。 試驗期間和試驗後,對裝置進行檢查,其結果應符合5.4 規定。該試驗可與6.5 飛濺試驗同時進行。

6.3.2 手動控制狀態下的聯動試驗

將控制盤開關由「自動」轉換到「手動」對感溫器施加火災模擬信號使控制盤發出滅火信號,持續1min,滅火裝置的驅動器應不會自動啟動,用手按下手動按鈕啟動驅動器,打開滅火劑貯存容器閥噴放滅火劑。試驗期間和試驗後,對裝置進行檢查,其結果應符合5.4 規定。該試驗可與6.4 滅火試驗或6.5 飛濺試驗同時進行。

6.3.3 機械應急操作下的聯動試驗

啟動機械應急操作機構,使滅火劑貯存容器閥動作噴放滅火劑。試驗期間和試驗後,對裝置進行檢查,其結果應符合5.4 規定。該試驗可與6.4 滅火試驗或6.5 飛濺試驗同時進行。

6.4 滅火試驗

6.4.1 試驗准備

a) 試驗應在室內進行。環境溫度為0 ℃~55 ℃。
b) 試驗前將按額定充裝量、工作壓力充裝的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及驅動氣體容器組件放在最低貯存溫度下放置16 h 以上。
c) 裝置的管路、管件、滅火劑充裝量、噴嘴的布置、噴嘴的數量及安裝高度等數值應按生產單位提供設計圖紙及使用說明書安裝。
d) 噴嘴應按設計說明書中允許的最大安裝高度及最不利的角度安裝。
e) 試驗應在裝置設計允許的最大管徑、最多支路、最長管路的條件下進行。
f) 試驗灶具應放在一個最不利點的噴嘴下方,即最小噴灑速率噴嘴的下方。
g) 溫度測量是由浸沒在油脂中的熱電偶來完成。

6.4.2 噴嘴噴灑速率的試驗

將裝置按照生產單位提供的設計圖紙及使用說明書進行安裝,在每個噴嘴的下方放置一個用來收集滅火劑的容器,啟動裝置,當滅火劑噴射結束後,對每個噴嘴下裝有滅火劑的容器分別稱重,滅火劑重量最小的容器對應的噴嘴為最小噴灑速率噴嘴;滅火劑重量最大的容器對應的噴嘴為最大噴灑速率噴嘴。此試驗可與聯動試驗同時進行。

6.4.3 深炸鍋油火滅火試驗

6.4.3.1 試驗灶具的大小由生產單位在設計圖紙及使用說明書提供,鍋的深度應不小230mm;加熱源為天然氣爐或丙烷爐;燃料介質為自燃點不低於357 ℃的食用油。

6.4.3.2 將食用油加入試驗鍋內,使油麵距鍋沿76 mm(油麵的測量應在油加熱至288 ℃~315 ℃時進行);然後將熱電偶放置在油麵下25 mm 距鍋沿側壁76 mm 處,開啟測溫儀表,使之處於正常工作狀態。將加熱源開至最大,使油的升溫速率不低於7 ℃/min,在此條件下加熱至食用油自燃,燃燒後的食用油溫度大於363℃時開始計時,持續2 min 後,關閉燃氣閥,手動啟動滅火裝置滅火。

6.4.3.3 觀察並記錄試驗鍋內食用油的溫度變化;滅火裝置噴射延遲時間和噴射時間;滅火
時間;試驗結果應符合5.5.1 的規定。

6.4.4 炒菜鍋油火滅火試驗

6.4.4.1 試驗灶具為最大和最小尺寸的兩個炒菜鍋(由生產單位根據產品設計決定);加熱源為天然氣爐或丙烷爐;燃料介質為自燃點不低於357 ℃的食用油。

6.4.4.2 將最小尺寸的鍋放置在滅火裝置最不利點的灶位上,最大尺寸的鍋放置在與其相鄰GA 498-2004的灶位上。

6.4.4.3 將食用色拉油加入兩個試驗鍋內,使油麵距鍋沿76 mm,且距鍋底不小於25 mm(油
面高度測量應在油加熱至288 ℃~315 ℃時進行);然後將熱電偶放置在油麵下13 mm 距鍋沿側壁76 mm 處,開啟測溫儀表,使之處於正常工作狀態。將加熱源開至最大,加熱至食用油自燃,燃燒後的食用油溫度大於363℃時開始計時,持續2 min 後,關閉燃氣閥,手動啟動滅火裝置滅火。

6.4.4.4 觀察並記錄試驗鍋內食用油的溫度變化;滅火裝置噴射延遲時間和噴射時間;滅火
時間;試驗結果應符合5.5.1 的規定。

6.4.5 吸煙罩及排煙管道滅火試驗

6.4.5.1 吸煙罩及排煙管道結構及尺寸應由生產單位在設計圖紙及使用說明書中給出。滅火試驗時應按其規定的最大值進行。

6.4.5.2 此試驗應與深炸鍋油火滅火試驗同時進行。按照生產單位的設計圖紙、使用說明書進行管路及噴嘴的布置後,將試驗燃料(植物油或動物油)均勻噴灑或塗抹在吸煙罩(過濾器)及排煙管道的內表面上,排煙管道的噴灑數量為1.5kg/m2,吸煙罩(過濾器)的噴灑數量為3.7kg/m2。

6.4.5.3 在排煙管道內部設置兩個熱電偶,熱電偶的布置應在排煙管道截面的中心,並與測溫儀表相連,開啟測溫儀表,使之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6.4.5.4 點燃深炸鍋油火的同時,由手持式天然氣燃燒器或丙烷燃燒器點燃吸煙罩及排煙管道,此時可打開風機助燃。當熱電偶的溫度大於871℃時,即為點火成功。火點燃後應立即關閉點火源,同時關閉風機。

6.4.5.5 當排煙管道內熱電偶的溫度穩定在482℃以上時,關閉排煙管道的末端並開始計時,此時深炸鍋內應充滿火焰,30s 後手動啟動裝置滅火。試驗結果應符合5.5.2 的規定。

6.4.5.6 重復6.4.5.1~6.4.5.4 試驗,當排煙管道內熱電偶的溫度穩定在482℃以上時,使排煙管道的末端始終開放,並開始計時,此時深炸鍋內應充滿火焰,30s 後手動啟動裝置滅火。試驗結果應符合5.5.2 的規定。

6.4.6 吸煙罩及排煙管道通風滅火試驗

在以上試驗條件的基礎上進行通風滅火試驗,將排煙管道的末端打開與風機相連。開動風機,使排煙管道內的氣流速度達到152m/min~305m/min,當通風量最大,吸煙罩(過濾器)上的火焰最猛烈時,手動啟動裝置滅火,試驗結果應符合5.5.2 的規定。

6.5 飛濺試驗

6.5.1 試驗准備

試驗應在室內進行。

a) 試驗前將按額定充裝量、工作壓力充裝的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及驅動氣體容器組件放在最高貯存溫度下放置16 h 以上。

b) 試驗應在滅火裝置設計允許的最小管徑、最少支路、最短管路的條件下進行。

c) 試驗灶具應放在能提供最大噴灑速率的噴嘴下方,即最大噴灑速率噴嘴的下方。溫度測量是由浸沒在油脂中的熱電偶來完成。

6.5.2 滅火時的飛濺試驗

試驗用灶具、燃料介質、加熱源、測量燃料的溫度、熱電偶的布置等均應按6.4.3.1、

6.4.3.2 的規定進行。裝置啟動後觀察滅火劑噴射時應符合5.6.1 的規定。

6.5.3 烹調溫度時的飛濺試驗

6.5.3.1 試驗用灶具、燃料介質、加熱源均應符合6.4.3.1 的規定。

6.5.3.2 將食用油加入試驗鍋內,使油麵距鍋沿76 mm(油麵的測量應在油加熱至177 ℃~191 ℃時進行);然後將熱電偶放置在油麵下25 mm 距鍋沿側壁76 mm 處,開啟測溫儀表,GA 498-2004使之處於正常工作狀態。在試驗鍋的前面和側面放置一塊寬度不小於762 mm 的金屬板,板上均勻撒上厚度不超過1.6 mm 的乾燥小蘇打粉末。點燃加熱源,將油鍋加熱到177 ℃~191 ℃時,關閉燃氣閥,手動啟動滅火裝置。滅火劑噴射3 s~5 s 時停止噴射,試驗結果應符合5.6.2 的規定。

6.6 振動試驗

6.6.1 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和驅動氣體容器組件振動試驗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按設計的最大充裝量充裝滅火劑,貯壓式的應充壓至貯存壓力。驅動氣體容器組件按設計的最大充裝壓力充裝驅動氣體。稱重用試驗設備的最小分度值應不大於樣品中滅火劑允許損失量上限的1/3。採用壓力損失作判斷時,樣品上須安裝檢驗用精密壓力表。試驗在振動台上進行,按X、Y、Z 三個相互垂直的軸線方向依次改變振動方向進行試驗。試驗時,振幅為0.8 mm,頻率為20 Hz,振動時間為每個方向依次振動2 h。試驗後,對非貯壓式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進行稱重檢查,對貯壓式滅火劑貯存容器組件及驅動氣體容器組件進行內部壓力檢查,結果應符合5.7 的規定。

6.6.2 控制盤振動試驗

試驗在振動台上進行,將樣品按工作位置固定在檯面上。在5 Hz~60 Hz~5 Hz 頻率范圍內,以每分鍾一倍頻程的速率、0.19mm 振幅進行一次掃頻循環。

H. 廚房滅火裝置國家要求必須安裝

隨著近幾年181念安3365消防5ll9廚房火災頻頻發生,尤其是商業性質的廚房,本就屬於人員流動,就餐人員密集的場所,所以,廚房的安全尤為重要,對於安裝廚房自動滅火設備也從以前的建議安裝改成了現在的強制性安裝,對於新場所,若無廚房自動滅火設備將不允許營業,對於沒有安裝的場所予以通知,拒不執行的將勒令停業整頓的處罰。

I. 消防自動滅火系統驗收規范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1 總則
1.0.1 為保障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簡稱系統)的施工質量和使用功能,減少火災危害,
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於建築物、構築物設置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施工、驗收及維護管
理。
1.0.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施工、驗收及維護管理,除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 尚應符
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
2 術語
2.0.1 准工作狀態 condition of prepare operating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備性能及使用條件符合有關技術要求,發生火災時,能立即動作、
噴水滅火的狀態。
2.0.2 系統組件 system components
組成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噴頭、報警閥、水力警鈴、壓力開關、水流指示器等專用產
品的統稱。
2.0.3 監測及報警控制裝置 equipments for supervisery and alarm control
services
對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某些部位進行監控並能發出控制信號和報警信號的裝置。
2.0.4 穩壓泵pressure maintenance pumps
能使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壓力保持在設計工作壓力范圍內的一種專用水泵。
2.0.5 噴頭防護罩 sprinkler guards and shields
保護噴頭在使用中免遭機械性損傷,但不影響噴頭動作、噴水滅火性能的一種專用罩。
2.0.6 水壓氣動沖洗 methods of hydropneumatic flushing
採用專用設備形成的壓縮空氣驅動一定量的水,使其從配水支管末端反向地朝配水管
流動,將堵塞物從配水幹管底部出口處沖洗出去的方法。
2.0.7 末端試水裝置 end water-test equipments
安裝在系統管網或分區管網的末端,檢驗系統供水壓力、流量、報警或聯動功能的裝
置。
3 施工准備
3.0.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施工應由通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並經審核批準的施工
隊伍承擔。
3.0.2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3.0.2.1 設備平面布置圖、系統圖、安裝圖等施工圖及有關技術文件應齊全;
3.0.2.2 設計單位應向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
3.0.2.3 系統組件、管件及其它設備、材料,應能保證正常施工;
3.0.2.4 施工現場及施工中使用的水、電、氣應滿足施工要求,並應保證連續施
工。
3.0.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前應對採用的系統組件、管件及其它設備、材料進行現
場檢查,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3.0.3.1 系統組件、管件及其設備、材料,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有關標准
的規定,並應
具有出廠合格證;
3.0.3.2 噴頭、報警閥、壓力開關、水流指示器等主要系統組件應經國家消防產
品質量監督檢
驗中心檢測合格。
3.0.4 管材、管件應進行現場外觀檢查,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3.0.4.1 表面應無裂紋、縮孔、夾渣、折迭和重皮;
3.0.4.2 螺紋密封面應完整、無損傷、無毛刺;
3.0.4.3 鍍鋅鋼管內外表面的鍍鋅層不得有脫落、銹蝕等現象;
3.0.4.4 非金屬密封墊片應質地柔韌、無老化變質或分層現象,表面應無折損、
皺紋等缺陷;
3.0.4.5 法蘭密封面應完整光潔,不得有毛刺及徑向溝槽;螺紋法蘭的螺紋應完
整、無損傷。
3.0.5 噴頭的現場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3.0.5.1 噴頭的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
3.0.5.2 噴頭的商標、型號、公稱動作溫度、製造廠及生產年月等標志應齊全;
3.0.5.3 噴頭外觀應無加工缺陷和機械損傷;
3.0.5.4 噴頭螺紋密封面應無傷痕、毛刺、缺絲或斷絲的現象;
3.0.5.5 閉式噴頭應進行密封性能試驗,並以無滲漏、無損傷為合格。試驗數量
宜從每批中抽
查1%,但不得少於5 只,試驗壓力應為3.0MPa;試驗時間不得少於3min。當有兩只
及以上不合格
時,不得使用該批噴頭。當僅有一隻不合格時,應再抽查2%,但不得少於10 只。重
新進行密封性
能試驗,當仍有不合格,亦不得使用該批噴頭。
3.0.6 閥門及其附件的現場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3.0.6.1 閥門的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
3.0.6.2 閥門及其附件應配備齊全,不得有加工缺陷和機械損傷;
3.0.6.3 報警閥除應有商標、型號、規格等標志外,尚應有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標
志;
3.0.6.4 報警閥和控制閥的閥瓣及操作機構應動作靈活,無卡澀現象;閥體內應
清潔、無異物
堵塞;
3.0.6.5 水力警鈴的鈴錘應轉動靈活,無阻滯現象;
3.0.6.6 報警閥應逐個進行滲漏試驗。試驗壓力應為額定工作壓力的2 倍,試驗時間
應為5min。閥
瓣處應無滲漏。
3.0.7 壓力開關、水流指示器及水位、氣壓、閥門限位等自動監測裝置應有清晰的銘
牌、安全操作指示標志和產品說明書;水流指示器尚應有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標志;安裝前應
逐個進行主要功能檢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4 供水設施安裝與施工
4.1 一般規定
4.1.1 消防水泵、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氣壓給水設備、消防水泵接合
器等供水設施及其附屬管道的安裝,應清除其內部污垢和雜物。安裝中斷時,其敞口
處應封閉。
4.1.2 供水設施安裝時,其環境溫度不應低於5℃。
4.2 消防水泵和穩壓泵安裝
4.2.1 消防水泵、穩壓泵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
收規范》的有關規定。
4.2.2 消防水泵和穩壓泵的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並應有產品合格證和安裝使
用說明書。
4.2.3 當設計無要求時,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應安裝止回閥和壓力表,並宜安裝檢查
和試水用的放水閥門;消防水泵泵組的總出水管上還應安裝壓力表和泄壓閥;安裝壓力表時
應加設緩沖裝置。壓力表和緩沖裝置之間應安裝旋塞;壓力表量程應為工作壓力的2~2.5
倍。
4.2.4 吸水管及其附件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2.4.1 吸水管上的控制閥應在消防水泵固定基礎上之後再進行安裝,其直徑不
應小於消防水
泵吸水口直徑,且不應採用蝶閥;
4.2.4.2 當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於獨立的兩個基礎上且相互為剛性連接時,吸
水管上應加
設柔性連接管;
4.2.4.3 吸水管水平管段上不應有氣襄和漏氣現象。
4.3 消防水箱安裝和消防水池施工
4.3.1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施工和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給水排水構築物施工
及驗收規范》的有關規定。
4.3.2 消防水箱的容積、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安裝時,消防水箱間的主要通道
寬度不應小於是1.0m;鋼板消防水箱四周應設檢修通道,其寬度不小於0.7m;消防水箱頂
部到樓板或梁底的距離不得小於0.6m。
4.3.3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溢流管、泄水管不得與生產或生活用水的排水系統直接
相連。
4.3.4 管道穿過鋼筋混凝土消防水箱或消防水池時,應加設防水套管;對有振動的管
道尚應加設柔性接頭。進水管和出水管的接頭與鋼板消防水箱的連接應採用焊接,焊接處應
做防銹處理。
4.4 消防氣壓給水設備安裝
4.4.1 消防氣壓給水設備的氣壓罐,其容積、氣壓、水位及工作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4.4.2 消防氣壓給水設備上的安全閥、壓力表、泄水管、水位指示器等的安裝應符合
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4.4.3 消防氣壓給水設備安裝位置、進水管及出水管方向應符合設計要求;安裝時其
四周應設檢修通道,其寬度不應小於0.7m,消防氣壓給水設備頂部至樓板或梁底的距離不
得小於1.0m。
4.5 消防水泵接合器安裝
4.5.1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組裝應按介面、本體、聯接管、止回閥、安全閥、放空管、
控制閥的順序進行。止回閥的安裝方向應使消防用水能從消防水泵接合器進入系統。
4.5.2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4.5.2.1 應安裝在便於消防車接近的人行道或非機動車行駛地段;
4.5.2.2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應採用鑄有"消防水泵接合器"標志的鑄鐵井蓋,並
在附近設置指
示其位置的固定標志;
4.5.2.3 地上消防水泵合器應設置與消火栓區別的固定標志;
4.5.2.4 牆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其安裝高
度宜為1.1m;
與牆面上的門、窗、孔、洞的凈距離不應小於2.0m且不應安裝在玻璃幕牆下方。
4.5.3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裝,應使進水口與井蓋底面的距離不大於0.4m,且不
應小於井蓋的半徑。
4.5.4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的砌築應符合下列要求:
4.5.4.1 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上的地方設置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時,其井壁宜
採用Mu7.5級
磚、M5.0 級水泥砂漿砌築;
4.5.4.2 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的地方設置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時,其井壁宜采
用Mu7.5 級
磚、Mu7.5 級水泥砂漿砌築,且井壁內、外表面應採用1:2 水泥砂漿抹面,並應摻有
防水劑,其抹
面的厚度不應小於20mm,抹面高度應高出最高地下水位250mm。當管道穿過井壁時,
管道與井壁間
的間隙宜採用粘土填塞密實,並應採用M7.5級水泥砂漿抹面,抹面厚度不應小於50mm。
5 管網及系統組件安裝
5.1 管網安裝
5.1.1 管網安裝前應校直管子,並應清除管子內部的雜物;安裝時應隨時清除已安裝
管道內部的雜物。
5.1.2 在具腐蝕性的場所安裝管網前,應按設計要求對管子、管件等進行防腐處理。
5.1.3 管網安裝,當管公稱直徑小於或等於100mm時,應採用螺紋連接;當管子公稱
直徑大於100mm 時,可採用焊接或法蘭連接。連接後,均不得減小管道的通水橫斷面面積。
5.1.4 螺紋連接連接符合下列要求:
5.1.4.1 管子宜採用機械切割,切割面不得有飛邊、毛刺;管子螺紋密封面應符合現
行國家標准《普通螺紋基本尺寸要求》、《普通螺紋公差與配合》、《管路旋入端螺紋尺
寸系列》的有關規定;
5.1.4.2 當管道變徑時,宜採用異徑接頭;在管道彎頭處不得採用補芯;當需要採用
補芯時,三通上可用1 個,四通上不應超過2 個;公稱直徑大於50mm的管道不宜採用活接
頭;
5.1.4.3 螺紋連接的密封填料應均勻附著在管道的螺紋部分;擰緊螺紋時,不得將填
料擠入管道內;連接後,應將連接處外部清理干凈。
5.1.5 焊接連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工業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現場設備
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有關規定。
5.1.6 管道的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要求時,管道的中心線與梁、柱、
樓板等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5.1.6 的規定。
管道的中心線與梁、柱、樓板的最小距離表 5.1.6
公稱直徑(mm) 25 32 40 50 70 80 100 125 150 200
距離(mm) 40 40 50 60 70 80 100 125 150 200
5.1.7 管道支架、吊架、防晃支架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5.1.7.1 管道應固定牢固;管道支架或吊架之間的距離不應大於表5.1.7的規定;
管道支架或吊架之間的距離表 5.1.7
公稱直徑(mm) 25 32 40 50 7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00
距離(mm) 3.5 4.0 4.5 5.0 6.0 8.0 8.5 7.0 8.0 9.5 11.0 12.0
5.1.7.2 管道支架、吊架、防晃支架的型式、材質、加工尺寸及焊接質量等應符合
設計要求和
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1.7.3 管道支架、吊架的安裝位置不應妨礙噴頭的噴水效果;管道支架、吊架、
與噴頭之間
的距離不宜小於300mm;與末端噴頭之間的距離不宜大於750mm;
5.1.7.4 配水支管上每一直管段、相鄰兩噴頭這間的設置的吊架均不宜少於1 個;
當噴頭之間
距離小於1.8m時,可隔段設置吊架,但吊架的間距不宜大於3.6m;
5.1.7.5 當管子的公稱直徑等於或大於50mm時,每段配水幹管或配水管設置防晃
支架不應少於
1 個;當管道改變方向時,應增設防晃支架;
5.1.7.6 豎直安裝的配水幹管應在其始端和終端設防晃支架或採用管卡固定,其
安裝位置距地
面或樓面的距離宜為1.5~1.8m。
5.1.8 管道穿過建築物的變形縫時,應設置柔性短管。穿過牆體或樓板時應加設套管,
套管長度不得小於牆體厚度,或應高出樓面或地面50mm;
管道的焊接環縫不得位於套管內。套管與管道的間隙應採用不燃燒材料填塞密實。
5.1.9 管道橫向安裝宜設0.002~0.005 的坡度,且應坡向排水管;當局部區域難以利
用排水管將水排凈時,應採取相應的排水措施。當噴頭數量不於或等於5隻時,可在管道低
凹處加設堵頭;當噴頭數量大於5 只時,宜裝設帶閥門的排水管。
5.1.10 配水幹管、配水管應做紅色或紅色環圈標志。
5.1.11 管網在安裝中斷時,應將管道的敞口封閉。
5.2 噴頭安裝
5.2.1 噴頭安裝應在系統試壓、沖洗合格後進行。
5.2.2 噴頭安裝時宜採用專用的彎頭、三通。
5.2.3 噴頭安裝時,不得對噴頭進行拆裝、改動,並嚴禁給噴頭附加任何裝飾性塗層。
5.2.4 噴頭安裝應使用專用扳手,嚴禁利用噴頭的框架施擰;噴頭的框架、濺水盤產
生變形或釋放原件損傷時,應採用規格、型號相同的噴頭更換。
5.2.5 當噴頭的公稱直徑小於10mm時,應在配水幹管或配水管上安裝過濾器。
5.2.6 安裝在易受機械損傷處的噴頭,應加設噴頭防護罩。
噴頭濺水盤高於梁底、通風管道腹面的最大垂直距離表 5.2.8
噴頭與梁、通風道的水平距離 (mm)
噴頭濺水盤高於梁底、風管道腹面的最大垂直距
(mm)
300~600 25
600~750 75
750~900 75
900~1050 100
1050~1200 150
1200~1350 180
1350~1500 230
1500~1680 280
1680~1830 360
5.2.7 噴頭安裝時,濺水盤與吊頂、門、窗、洞口或牆面的距離應符合設計要求。
5.2.8 當噴頭濺水盤高於附近梁底或高於寬度小於1.2m 的通風管道腹面時,噴頭濺水
盤高於梁底、通風管道腹面的最大垂直距離應符合表5.2.8 的規定。
5.2.9 當通風管道寬度大於1.2m時,噴頭應安裝在其腹面以下部位。
5.2.10 當噴頭安裝在不到頂的隔斷附近時,噴頭與隔斷的水平距離和最小垂直距離應
符合表5.2.10的規定。
噴頭與隔斷的水平距離和最小垂直距離表5.2.10
水平距離(mm) 150 225 300 375 450 600 750 >900
最小垂直距離(mm) 75 100 150 200 236 313 336 450
5.3 報警閥組安裝
5.3.1 報警閥組的安裝應先安裝水源控制閥、報警閥,然後應再進行報警閥輔助管道
的連接。水源控制閥、報警閥與配水幹管的連接,應使水流方向一致。
報警閥組安裝的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要求進,報警閥組應安裝在便於操作
的明顯位置,距室內地面高度宜為1.2m;兩側與牆的距離不應小於0.5m;
正面與牆的距離不應小於1.2m。安裝報警閥組的室內地面應有排水設施。
5.3.2 報警閥組附件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5.3.2.1 壓力表應安裝在報警閥上便於觀測的位置;
5.3.2.2 排水管和試驗閥應安裝在便於操作的位置;
5.3.2.3 水源控制閥安裝應便於操作,且應有明顯開閉標志和可靠的鎖定設施。
5.3.3 濕式報警閥組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5.3.3.1 應使報警閥前後的管道中能順利充滿水;壓力波動時,水力警鈴不應發
生誤報警。
5.3.3.2 報警水流通路上的過濾器應安裝在延遲器前,而且是便於排渣操作的位
置。
5.3.4 乾式報警閥組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5.3.4.1 應安裝在不發生冰凍的場所;
5.3.4.2 安裝完成後,應向報警閥氣室注入高度為50~100mm的清水;
5.3.4.3 充氣連接管介面應在報警閥氣室充注水位以上部位,且充氣連接管的直
徑不應小於
15mm;止回閥、截止閥應安裝在充氣連接管上;
5.3.4.4 氣源設備的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3.4.5 安全排氣閥應安裝在氣源與報警閥之間,且應靠近報警閥;
5.3.4.6 加速排氣裝置應安裝在靠近報警閥的位置,且應有防止水進入加速排氣
裝置的措施;
5.3.4.7 低氣壓預報警裝置應安裝在配水幹管一側;
5.3.4.8 下列部位應安裝壓力表:
⑴報警閥充水一側和充氣一側;
⑵空氣壓縮機的氣泵和儲氣罐上;
⑶加速排氣裝置上。
5.3.5 雨淋閥組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5.3.5.1 電動開啟、傳導管開啟或手動開啟的雨淋閥組,其傳導管的安裝應按濕
式系統有關要
求進行;開啟控制裝置的安裝應安全可靠。
5.3.5.2 預作用系統雨淋閥組後的管道若需充氣,其安裝應按乾式報警閥組有關
要求進行;
5.3.5.3 雨淋閥組的觀測儀表和操作閥門的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並應便於
觀測和操作;
5.3.5.4 雨淋閥組手動開啟裝置的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且在發生火災時應
能安全開啟和
便於操作;
5.3.5.5 壓力表應安裝在雨淋閥的水源一側。
5.4 其它組件安裝
5.4.1 水力警鈴應安裝在公共通道或值班室附近的外牆上,且應安裝檢修、測試用的
閥門。水力警鈴和報警閥的連接應採用鍍鋅鋼管,當鍍鋅鋼管的公稱直徑為15mm 時,其長
度不應大於6m;當鍍鋅鋼管的公稱直徑為20mm時,其長度不應大於20m;安裝後的水力警
鈴啟動壓力不應小於0.05Mpa。
5.4.2 水流指示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5.4.2.1 水流指示器的安裝應在管道試壓和沖洗合格後進行,水流指示器的規格、
型號應符合
設計要求;
5.4.2.2 水流指示器應豎直安裝在水平管道上側,其動作方向應和水流方向一致;
安裝後的水
流指示器漿片、膜片應動作靈活,不應與管壁發生碰擦。
5.4.3 信號閥應安裝在水流指示器前的管道上,與水流指示器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
300mm
5.4.4 排氣閥的安裝應在系統管網試壓和沖洗合格後進行;排氣閥應安裝在配水幹管
頂部、配水管的末端,且應確保無滲漏。
5.4.5 控制閥的規格、型號和安裝位置均應符合設計要求;安裝方向應正確,控制閥
內應清潔、無堵塞、無滲漏;主要控制閥應加設啟閉標志;隱蔽處的控制閥應在明顯處設有
指示其位置的標志。
5.4.6 節流裝置應安裝在公稱直徑不小於50mm的水平管段上;減壓孔板應安裝在管道
內水流轉彎處下游一側的直管上,且與轉彎處的距離不應小於管子公稱直徑的2 倍。
5.4.7 壓力開關應豎直安裝在通往水力警鈴的管道上,且不應在安裝中拆裝改動。
5.4.8 末端試水裝置宜安裝在系統管網末端或分區管網末端。
6 系統試壓和沖洗
6.1 一般規定
6.1.1 管網安裝完畢後,應對其進行強度試驗、嚴密性試驗和沖洗。
6.1.2 強度試驗和嚴密性試驗宜用水進行。乾式噴水滅火系統、預作用噴水滅火系統
應做水壓試驗和氣壓試驗。
6.1.3 系統試壓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6.1.3.1 埋地管道的位置及管道基礎、支墩等經復查符合設計要求;
6.1.3.2 試壓用的壓力表不少於2 只;精度不應低於1.5級,量程應為試驗壓力
值的1.5~2倍;
6.1.3.3 試壓沖洗方案已經批准;
6.1.3.4 對不能參與試壓的設備、儀表、閥門及附件應加以隔離或拆除;加設的
臨時盲板應具有突出於法蘭的邊耳,且應做明顯標志,並記錄臨時盲板的數量。
6.1.4 系統試壓過程中,當出現泄漏時,應停止試壓,並應放空管網中的試驗介質,
消除缺陷後,重新再試。
6.1.5 系統試壓完成後,應及時拆除所有臨時盲板及試驗用的管道,並應與記錄核對
無誤,且應按本規范附錄A 的格式填寫記錄。
6.1.6 管網沖洗應在試壓合格後分段進行。沖洗順序應先室外,後室內;先地下,後
地上;室內部分的沖洗應按配水幹管、配水管、配水支管的順序進行。
6.1.7 管網沖冼宜用水進行。沖洗前,應對系統的儀表採取保護措施。止回閥和報警
閥等應拆除,沖洗工作結束後應及時復位。
6.1.8 沖洗前,應對管道支架、吊架進行檢查,必要時應採取加固措施。
6.1.9 對不能經受沖冼的設備和沖冼後可能存留臟物、雜物的管段,應進行清理。
6.1.10 沖洗直徑大於100mm 的管道時,應對其焊縫、死角和底部進行敲打,但不得損
傷管道。
6.1.11 管網沖洗合格後,應按本規范附錄B 的格式填寫記錄。
6.1.12 水壓試驗和水沖洗宜採用生活用水進行,不得使用海水或有腐蝕性化學物質的
水。
6.2 水壓試驗
6.2.1 水壓試驗時環境溫度不宜低於5℃,當低於5℃時,水壓試驗應採取防凍措施。
6.2.2 當系統設計工作壓力等於或小於1.0Mpa時,水壓強度試驗壓力應為設計工作壓
力的1.5 倍,並不應低於1.4Mpa;當系統設計工作壓力大於1.0Mpa時,水壓強度試驗壓力
應為該工作壓力加0.4Mpa。
6.2.3 水壓強度試驗的測試點應設在系統管網的最低點。對管網注水時,應將管網內
的空氣排凈,並應緩慢升壓,達到試驗壓力後,穩壓30mm,目測管網應無泄漏和無變形,
且壓力降不應大於0.05Mpa。
6.2.4 水壓嚴密性試驗應在水壓強度試驗和管網沖洗合格後進行。試驗壓力應為設計
工作壓力,穩壓24h,應無泄漏。
6.2.5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水源干管、進戶管和室內埋地管道應在回填前單獨地或與
系統一起進行水壓強度試驗和水壓嚴密性試驗。
6.3 氣壓試驗
6.3.1 氣壓試驗的介質宜採用空氣或氮氣。
6.3.2 氣壓嚴密性試驗壓力應為0.28Mpa,且穩壓24h,壓力降不應大於0.01Mpa。
6.4 沖洗
6.4.1 管網沖洗所採用的排水管道,應與排水系統可靠連接,其排放應暢通和安全。
排水管道的截面面積不得小於被沖洗管道截面面積的60%。
6.4.2 管網沖洗的水流速度不宜小於3m/s;其流量不宜小於表6.4.2的規定。當施工
現場沖洗流量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按系統的設計流量進行沖洗,或採用水壓氣動沖洗法進行
沖洗。
沖洗水流量表6.4.2
管道公稱直徑(mm) 300 250 200 150 125 100 80 65 50 40
沖洗流量(L/s) 220 154 98 58 38 25 15 10 6 4
6.4.3 管網的地下管道與地下管道連接前,應在配水幹管底部加設堵頭後,對地下管道
進行沖洗。
6.4.4 管網沖洗應連續進行,當出口處水的顏色、透明度與入口處水的顏色基本一致
時,沖洗方可結束。
6.4.5 管網沖洗的水流方向應與滅火時管網的水流方向一致。
6.4.6 管網沖洗結束後,應將管網內的水排除干凈,必要時可採用壓縮空氣吹乾。
7 系統調試
7.1 一般規定
7.1.1 系統調試應在系統施工完成後進行。
7.1.2 系統調試應具備下列條件:
7.1.2.1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已儲備設計要求的水量;
7.1.2.2 系統供電正常;
7.1.2.3 消防氣壓給水設備的水位、氣壓符合設計要求;
7.1.2.4 濕式噴水滅火系統管網內已充滿水;乾式、預作用噴水滅火系統管網內
的氣壓符合設
計要求;閥門均無泄漏;
7.1.2.5 與系統配套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處於工作狀態。
7.2 調試內容和要求
7.2.1 系統調試應包括下列內容:
7.2.1.1 水源測試;
7.2.1.2 消防水泵調試;
7.2.1.3 穩壓泵調試;
7.2.1.4 報警閥調試;
7.2.1.5 排水裝置調試;
7.2.1.6 聯動試驗。
7.2.2 水源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7.2.2.1 按設計院要求核實消防水箱的容積、設置高度及消防儲水不作它用的技
術措施;
7.2.2.2 按設計要求核實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數量和供水能力,並通過移動式消防
水泵做供水試
驗進行驗證。
7.2.3消防水泵調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7.2.3.1 以自動或手動方式啟動消防水泵時,消防水泵應在5min內投入正常運
行;
7.2.3.2 以備用電源切換時,消防水泵應在1.5min 內投入正常運行。
7.2.4 穩壓泵調試時,模擬設計啟動條件,穩壓泵應立即啟動,當達到系統設計壓力
時,穩壓泵應自動停止運行。
7.2.5 報警閥調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7.2.5.1 濕式報警閥調試時,在其試水裝置處放水,報警閥應及時動作;水力警
鈴應發出報警
信號,水流指示器應輸出報警閥電信號,壓力開關應接通電路報警,並應啟動消防水
泵;
7.2.5.2 乾式報警閥調試時,開啟系統試驗閥,報警閥的啟動時間、啟動點壓力、
水流到試驗
裝置出口所需時間,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7.2.5.3 干濕式報警閥調試時,當差動型報警閥上室和管網的空氣壓力降至供水
壓力的1/8以
下時,試水裝置應能連續出水,水力警鈴應發出報警信號。
7.2.6 排水裝置調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7.2.6.1 開啟排水裝置的主排水閥,應按系統最大設計滅火水量做排水試驗,並
使壓力達到穩
定;
7.2.6.2 試驗過程中,從系統排出的水應全部從室內排水系統排走。
7.2.7 聯動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並按附錄C進行記錄:
7.2.7.1 採用專用測試儀表或其它方式,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各種探測器輸入
模似火災信
號,火災自動報警控制器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並啟動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2.7.2 啟動一隻噴頭或以0.94~1.5L/s的流量從末端試水裝置處放水,水流指
示器、壓力開
關、水力警鈴和消防水泵等應及時動作並發出相應的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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