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鍋爐有哪些安全保護裝置其作用是什麼
鍋爐為壓力抄容器,為避免在運行中出現汽水壓力過高甚至超過容器最大承壓范圍值,或因鍋滬嚴重缺水而處理失誤時,均可造成鍋爐爆炸等事故。 為了保證鍋爐的安全運行,必須加強對鍋爐的監控,因此鍋爐上應安裝壓力表、水位計(水位報警器)、安全閥、燃氣檢漏報警器、溫度計等指示和保護鍋爐的安全附件。 壓力表主要是用來指示鍋爐內介質壓力情況的附件,是重要的儀表之一。 水位計是安裝在蒸汽鍋爐上指示鍋筒內水位高低的儀表,司爐人員可隨時監視水位的變化情況,以此判斷爐內水量情況。 安全閥主要的作用是保護受壓鍋爐(或其他受壓容器)在預先規定的壓力范圍值內運轉。一旦超出所調定的壓力值時,安全閥即刻開啟動作。緊急排汽(水),迅速降低爐內或系統內的壓力保證鍋爐在安全的壓力值內運行。
2. 鍋爐防爆門的作用是什麼
採用煤粉、油或可燃氣體為燃料的室燃鍋爐在點火或運行中操作不當時,回可能引起爐膛或尾答部煙道發生爆燃或二次燃燒,導致爐內壓力升高。
鍋爐上安裝防爆門的作用,就是在爐膛或煙道發生輕度爆燃,壓力升高至一定值時能自行開啟泄壓,避免事故的擴大,從而保護鍋爐的安全。
3. 天燃氣鍋爐房防爆裝置都有什麼
防爆燈,防爆聲光報警器,防爆電氣控制設備,輸送氣體管道上的防爆儀表,
4. 鍋爐防爆口有什麼用
以煤粉、油復或可燃氣體為制燃料的室燃鍋爐在點火或運行中操作不當時,可能引起爐膛或尾部煙道發生爆燃或二次燃燒,導致爐內壓力升高,當壓力升高至一定值時能自行開啟泄壓,以保護鍋爐l爐牆的安全裝置。鍋爐所用的防爆門有爆破膜式和旋啟式兩種。詳情:http://ke..com/view/1364295.htm?fr=aladdin
5. 鍋爐的安全裝置有哪些
一、熱水復鍋爐報警裝置:
熱水制鍋爐的報警裝置是指為了使容器在運行時出現故障處於危險狀態時能夠發出報警信號的儀器,例如高低水位報警器等,能夠使企業及時發現設備出現的問題。
二、熱水鍋爐泄壓裝置:
在熱水鍋爐超壓時能自動排放壓力的裝置。該裝置能夠防止鍋爐超壓的一種安全附件,當鍋爐的壓力超壓時自動開啟,將鍋爐內的介質排出往,使容器的壓力保持在允許的壓力范圍之內。通過安全閥的開啟排出內部介質來降低壓力,僅僅排放高於規定的部分壓力,壓力降至正常工作壓力時自動封閉
三、熱水鍋爐計量裝置:
熱水鍋爐的計量裝置的作用是能自動顯示設備運行中與安全有關的工藝參數的部件。例如水位表等。
(5)鍋爐防爆裝置的作用擴展閱讀
按用途分類:
電站鍋爐:用於火力發電廠的鍋爐,容量大、參數高、技術新、要求嚴。是上海鍋爐廠主要產品。
工業鍋爐:在各工業生產紡織、印染、制葯、化工、煉油、造紙等的流程、採暖、製冷中提供蒸汽或熱水的鍋爐。是上海鍋爐廠產品之一。
生活鍋爐:為各工礦、企事業單位、賓館、服務行業等提供低參數蒸汽或熱水的鍋爐。此類鍋爐需求量大,全國各地有很多製造廠。
特種鍋爐:如雙工質兩汽循環鍋爐、核燃料、船舶、機車、廢液、余熱、直流鍋爐等等。
6. 農村取暖爐防爆閥的作用
什麼是防爆波閥
您好,是一種用於消除管線中因多種原因造成的水錘沖擊波,保護管道及設備不受破壞的裝置,適用於工礦、企業、
高層建築
、電站等各類給排水系統中,利用活塞上腔室中空氣的脹縮,使突發的沖擊波得到緩沖而緩解了力度,最大程度地避免因巨大的水錘沖力造成的設備損壞。
7. 什麼是防爆裝置
在含有爆炸性危險氣體混合物的場合中能夠防止爆炸事故發生的電版器。
防爆設備分權類
1、Ⅰ類煤礦井下用電氣設備。
2、Ⅱ類除礦井以外的場合使用的電氣設備。
3、Ⅱ類電氣設備,按其適用於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最大試驗安全間隙或最小點燃電流比,分為ⅡA,ⅡB,ⅡC三類;並按其最高表面溫度分為T1-T6六組。
4、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按引燃溫度分組。
5、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按其最大試驗安全間隙(MESG)或最小點燃電流比(MICR)分級。
(7)鍋爐防爆裝置的作用擴展閱讀
為預防事故發生,北京市市政部門和安監部門正在起草相關規定,要求餐館、建築工地、醫院、學校和單位食堂五類場所安裝燃氣、液化氣泄漏報警器、切斷閥和強制排風系統,防範發生爆燃。
本市擬要求強制安裝的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包括三個部分,分別為檢測報警器、燃氣切斷閥和防爆軸流風機。燃氣的爆燃濃度一般在5%至15%之間,餐館內燃氣濃度達到4%時,
報警器就會自動報警;如濃度繼續提高,燃氣管道上的切斷閥將中止燃氣供應;達到爆燃臨界濃度時,軸流風機將啟動,降低室內燃氣濃度。
8. 鍋爐房安全防爆基本原則是什麼
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
(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勞動人事部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鍋爐房安全管理水平,確保鍋爐安全運行,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設置下列鍋爐的工業及生活用鍋爐房:
(1)額定蒸發量≥1噸/時以水為介質的蒸汽鍋爐;
(2)額定供熱量≥240×10的四次方大卡/時的熱水鍋爐。
設置額定蒸發量<1噸/時的蒸汽鍋爐或供熱量<240×10的四次方大卡/時的熱水鍋爐的鍋爐房,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本規則不適用於電力系統的發電網鍋爐。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條鍋爐房的設計建造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鍋爐房建造前使用單位須將鍋爐房平面布置圖送交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否則不準施工。
第四條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按《鍋爐使用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未取得鍋爐使用登記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第五條在用鍋爐必須實行定期檢驗制度。未取得定期檢驗合格證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第六條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做好鍋爐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保證鍋爐本體和安全保護裝置等處於完好狀態,鍋爐設備運行中發現有嚴重隱患危及安全時,應立即停止運行。
第七條使用鍋爐的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負責鍋爐房安全技術管理工作,並報當地勞動動部門備案。管理人員應具備鍋爐安全技術知識和熟悉國家安全法規中的有關規定,其職責是:
1.對司爐工人、水質化驗人員組織技術培訓和進行安全教育。
2.參與制訂鍋爐房各項規章制度。
3.對鍋爐房各項規章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4.傳達並貫徹主管部門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下達的鍋爐安全指令。
5.督促檢查鍋爐及其附屬設備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修計劃的實施。
6.解決鍋爐房有關人員提出的問題,如不能解決應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7.向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本單位鍋爐使用管理情況。
第八條司爐是特種技術工種,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選調、培訓司爐工人。司爐工人須經考試合格取得司爐操作證才准獨立操作鍋爐。嚴禁將不符合司爐工人基本條件的人員調入鍋爐房從事司爐工作。
第九條司爐工人在值班時須履行職責,遵守勞動紀律,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鍋爐。
第十條鍋爐房應有水處理措施,鍋爐水質應符合《低壓鍋爐水質標准》的要求。鍋爐使用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的鍋爐水質化驗人員。水質化驗人員應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後,才准獨立操作。
第十一條鍋爐房應有下列制度:
1.崗位責任制:按鍋爐房的人員配備,分別規定班組長、司爐工、維修工、水質化驗人員等職責范圍內的任務和要求。
2.鍋爐及其輔機的操作規程,其內容應包括:
(1)設備投運前的檢查與准備工作;
(2)啟動與正常運行的操作方法;
(3)正常停運和緊急停運的操作方法;
(4)設備的維護保養。
3.巡迴檢查制度:明確定時檢查的內容、路線及記錄項目。
4.設備維修保養制度:規定鍋爐本體、安全保護裝置、儀表及輔機的維護保養周期、內容和要求。
5.交接班制度:應明確交接班的要求、檢查內容和交接手續。
6.水質管理制度:應明確水質定時化驗的項目和合格標准。
7.清潔衛生制度:應明確鍋爐房設備及內外衛生區域的劃分和清掃要求。
8.安全保衛制度。
第十二條鍋爐房應有下列記錄:
1.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記錄。
2.交接班記錄。
3.水處理設備運行及水質化驗記錄。
4.設備檢修保養記錄。
5.單位主管領導和鍋爐房管理人員的檢查記錄。
6.事故記錄。
以上各項記錄應保存一年以上。
第三章檢查與監督
第十三條使用鍋爐的單位應對鍋爐房安全工作實行定期檢查。單位主管領導對鍋爐房工作應每月作一次現場檢查。鍋爐房管理人員應每周作一次現場檢查,並作好記錄,以備勞動部門檢查。
第十四條使用鍋爐單位的主管部門應對本系統內鍋爐房每半年作一次安全檢查,檢查結果應向當地勞動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當地勞動部門應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的鍋爐房每年組織一次評比檢查。可參照本規則附表要求並結合本地情況而確定檢查內容。根據檢查結果評出先進鍋爐房、合格鍋爐房和不合格鍋爐房。對先進鍋爐房應予獎勵。對不合格鍋爐房應限期整頓,經整頓仍不合格者,應收回鍋爐使用登記證並按第十六條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第四章經濟處罰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當地勞動部門簽發《罰款通知書》給予經濟處罰:
1.鍋爐無使用登記證而運行,經批評教育後仍不停止使用者,處使用單位2000元以下罰款,處單位主管領導100元以下罰款。
2.委派無司爐操作證人員獨立操作鍋爐,處使用單位500元以下罰款,處直接責任者100元以下罰款。
3.強令他人操作有嚴重隱患的鍋爐或強令他人違章操作,處直接責任者100元以下罰款。
4.鍋爐定期檢驗逾期無故不檢查者,處使用單位1000元以下罰款。
5.鍋爐有嚴重隱患在接到勞動部門發出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後,逾期不改繼續使用者,應收回鍋爐使用登記證並處以使用單位2000元以下罰款。
6.鍋爐房無水處理措施或有措施而無效果,鍋爐結垢嚴重者,處使用單位1000元以下罰款。
7.鍋爐房管理混亂,無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經批評教育後仍無改進者,處使用單位1000元以下罰款,處主管領導100元以下罰款。
8.司爐工人、水質化驗人員在值班期間嚴重違章違紀,經教育不改者,應收繳其操作證並處以50元以下罰款。
9.單位主管領導和管理人員不認真履行本規則第十三條規定者,處100元以下罰款。
10.鍋爐發生重大事故,處使用單位5000元以下罰款,處直接責任者100元以下罰款;鍋爐發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者,處使用單位10000元以下罰款,處直接責任者200元以下罰款。隱瞞上述兩類事故者,應加倍罰款。
第十七條被罰款項應按下列辦法支付:
1.企業應從留利或企業基金中支付,不得攤入成本。
2.機關、事業單位和部隊,從單位經費包干結余或預算外資金中支付。
3.對個人罰款應由所在單位在本人工資中扣繳或採取其它方式追繳。
第十八條受罰單位或個人在接到罰款通知書後,應在十五天內將罰款交到指定的當地人民銀行支行。如對罰款決定不服,可向上一級勞動部門申訴。無故拒交者,可由處罰機關申請法院強行執行。
第十九條上列各項罰款一律上交地方財政。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執行本規則時,可制訂適合本地情況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則解釋權屬勞動人事部。
第二十二條本規則自1988年10月1日起執行。
9. 生產中防火防爆裝置有哪些主要作用是什麼
生產中防火防爆裝置的話,有很多種這個資格是需要看你的這個產品的一個規模和你產品的一個型號的,這樣子才能夠判定它到底的作用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