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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外力引起的機械裝置本身的損失

發布時間:2021-12-22 01:44:25

㈠ 2019一級建造師考試《法規》考試真題,附答案

工程建設活動中,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形成的是()
A.刑事法律關系
B.民事商事法律關系
C.社會法律關系
D.行政法律關系
【答案】B

2.不同行政法規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裁決
A.國務院
B.最高人民法院
C.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
D.全國人大常委會
【答案】A
3.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是()
A.有自己的名稱
B.有自己的組織機構
C.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
D.有自己的住所
【答案】C
4.關於表見代理的說法,正確的是()
A.表見代理屬於無權代理,對本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B.表見代理中,由行為人和本人承擔連帶責任
C.表見代理對本人產生有權代理的效力
D.第三人明知行為人無代理權仍與之實施民事行為,屬於表見代理
【答案】C
5.關於建設工程中代理的說法,正確的是()
A.建設工程合同訴訟只能委託律師代理
B.建設工程中的代理主要是法定代理
C.建設工程中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D.建設工程中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可以委託他人代理
【答案】C
6.建設用地使用權自()時設立
A.土地交付
B.支付出讓金
C.轉讓
D.登記
【答案】D
7.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說法,正確的是()
A.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B.不動產物權的轉讓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C.不動產物權的轉讓在合同成立時發生效力
D.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動產物權轉讓合同無效
【答案】A
8.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准許重新鑒定的是()
A.鑒定人員工作有瑕疵的
B.鑒定程序違法的
C.經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
D.鑒定結論依據不足的
【答案】C
9.下列損失屬於建設工程一切險保險范圍的是()
A.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
B.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
C.非外力引起的機械裝置本身的損失
D.地震引起的損失
【答案】D
16.關於行政機關實行行政強制行政的說法,正確的是()
A.執行標的滅失的,中止執行
B.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損失的,終結執行
C.一律不得在夜間或法定節假日實行行政強制執行
D.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原狀或退還財物
【答案】D
23.下列人員中,可以委託為民事訴訟代理人的是()
A.知名法學家
B.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C.當事人的親屬
D.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的公民
【答案】AC暫不確定
24.關於建設工程見證取樣的說法,正確的是()
A.見證人員應當在試樣及其包裝上作出標識、封志
B.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見證取樣比例(不低於…)50%
C.見證人員應當由施工企業中具備施工試驗的技術人員擔任
D.用於承重牆體的建築承重試件必須實施見證取樣
【答案】D
25.關於勞動者工資的說法,正確的是()
A.企業基本工資制度分為等級工資和結構工資制
B.工資可以以實物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C.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平均工資標准
D.勞動者在婚假期間,用人單位照常支付工資
【答案】D
26.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可進行的活動是()
A.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B.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
C.在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D.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物品的工廠、倉庫
【答案】C
27.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時,可以採取的措施是()
A.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B.責令停業
C.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D.處以罰款
【答案】C
28.下列情形中,產生合同之債的是()
A.施工企業與監理單位惡意串通造成建設單位損失
B.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簽訂施工承包協議書
C.施工現場的磚塊墜落砸傷場外的行人
D.施工企業將本應當匯給甲的設備租賃款匯給了乙
【答案】B
29.某建築工程一切險由多家保險公司共同承保,損失發生後,被保險人分別向不同的保險公司發出賠償要求的依據是()
A.投標時間先後
B.投保金額大小
C.協調結果
D.約定比例
【答案】D
30.關於投標文件的送達和接收的說法,正確的是()
A.投標文件逾期送達的,可以推遲開標
B.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不得拒收
C.招標人簽收投標文件後,特殊情況下經批准可以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
D.招標文件可以在法定拒收情形外另行設定投標文件的拒收情形
【答案】D
31.某施工企業向某建築材料供應商發出購買建築材料的要約,該供應商的承諾有效期內對該要約做出了完全同意的答復,該該買賣合同成立的時間為()
A.建築材料供應商的答復文件到達施工企業時
B.施工企業發出定購建築材料的要約時
C.建築材料供應商發出答復文件時
D.施工企業訂購建築材料的要約到達建築材料供應商時
【答案】A
32.關於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說法,正確的是()。
A.執行標的物滅失的,中止執行
B.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損失的,終結執行
C.一律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D.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
33.關於承攬合同解除的說法,正確的是()
A.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B.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C.承攬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定作人損失的,應當承攬賠償責任
D.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D
34.關於工程建設企業標准實施的說法,正確的是()
A.企業可以不公開其執行的企業標准
B.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其產品的功能指標和性能指標不必公開
C.國家實行企業標准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
D.企業標准應當通過標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向社會公開
【答案】C
35.項目建設完工後,施工企業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但建設單位未按期組織竣工驗收,當事人對實際竣工日期存在爭議的,該項目的竣工日期()
A.相應順延
B.以施工企業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准
C.以合同約定的計劃竣工日期為准
D.以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為准
【答案】B
36.關於建設工程刑事責任的說法,正確的是()
A.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中最嚴重的一種,不包括沒收財產
B.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C.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D.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投標人利益的
【答案】C
37.某施工現場圍擋倒塌造成路上行人腿部骨折,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A.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
B.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
C.監理單位和施工企業
D.道路管理部門和施工企業
【答案】A
38.根據《建築法》,屬於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法定條件的是()
A.項目復雜、施工難度大的,已經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
B.需要拆遷的,拆遷工作已完成
C.按照規定應當委託監理的工程已委託監理
D.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答案】D
39.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共同進行驗收
A.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企業
B.監理單位、施工企業和安裝單位
C.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
D.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答案】C
40.關於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說法,正確的是()
A.應當由建設單位統一投保
B.保險期限自開工之日起算
C.費用由作業人員負擔
D.保險期限至缺陷責任期屆滿之日止
【答案】B
43.下列授予專利權的條件中,屬於共性條件的是()
A.創造性
B.新穎性
C.實行性
D.藝術性
【答案】B
46.關於開標的說法,正確的是()
A.投標文件經確定無誤後,由招標監管部門人員當眾拆封
B.開標時只能由投標人或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
C.開標過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D.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答案】D
47.某施工企業技術員王某,2019年6月份的財產租賃所得為10000元,國債利息收入為3000元,股息所得為2000元,保險賠款為5000元,王某6月份的以上所得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元。
A.3000
B.3400
C.2400
D.4000
48.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
A.徵求監理單位的意見
B.註明生產廠供應商
C.徵求施工企業的意見
D.註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
【答案】D
49.關於運輸合同中承運人權利義務的說法正確的是()
A.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不能要求承運人變更到達地
B.貨物由於不可抗力滅失,但已收取運費的,托運可以要求承運人返還
C.由於不可抗力造成貨物毀損滅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D.貨運合同履行中,承運人對所要運送的貨物享有拒運權
【答案】B
50.關於國家所有的文物的說法,正確的是()
A.遺存於公海區域內的起源於中國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B.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C.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
D.屬於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因其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
【答案】C
51.下列授予專利權的條件中,屬於共性條件的是()。
A.創造性
B.實用性
C.新穎性
D.藝術性
37.根據擔保法,可以質押的財產是()
A.耕地使用權
B.建築物
C.生產設備
D.土地所有權
【答案】C
8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屬於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的是()
A.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B.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C.接受捐贈收入
D.財政撥款
E.股息、紅利等權利性投資收益
【答案】AD
82.下列款項中,屬於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當包含的內容有()
A.發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B.承包人工作人員的報酬
C.承包人實際支付的建築物配件價款
D.承包人的機械租賃費用
E.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產生的損失
【答案】BCD
88.民事訴訟的基本特徵有()
A.公權性
B.自願性
C.程序性
D.強制性
E.保密性
【答案】ACD
89.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違約責任的主要承擔方式有()
A.返還財產
B.修理
C.賠償損失
D.繼續履行
E.消除危險
【答案】BCD(建議選CD)
99.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
A.危險因素
B.事故隱患
C.防範措施
D.安全通病
E.事故應急措施
【答案】ACE
地域管轄是以法院與()之間的隸屬關系和關聯關系來確定。
A.當事人
B.訴訟爭議金額
C.標的物
D.法律事實
E.案件影響力
關於建築企業資質證書的申請和延續的說法,正確的有()。
A.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資質,應當申請最低等級資質
B.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符合審批條件的,行政審批機關據申請人的承諾直接作出行政批准決定
C.建築企業只能申請一項建築企業資質
D.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企業應當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E.企業按規定提出延續申請後,資質許可機關未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關於建設工程質量法定最低保修期限的說法,正確的有()。
A.屋面防水工程為5年
B.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C.基礎設施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D.裝修工程為5年
E.給排水管道為2年
根據《環境保護稅法》,環境保護稅的計稅依據有()。
A.排放量
B.個數
C.污染當量數
D.超標分貝數
E.立方米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發包人的下列行為中,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的有()。
A.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B.提供的建築料不符合強制性標准
C.同意總承包人選擇分包人分包專業程
D.指定購買的建築構配件不符合強制性標准
E.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甲施工企業誤將應當支付給乙材料供應商的貨款支付給丙材料供應商,關於甲、乙和丙之間債的發生根據及其處理的說法,正確的有()。
A.丙應當將貨款返還給乙
B.甲向乙支付貨款屬於合同之債
C.丙獲得貨款後屬於無因管理之債
D.乙和丙之間沒有債權和債務關系

E.丙獲得貨款構成不當得利之債

㈡ 財產一切險除外責任都有哪些

你好,財產一切險除外責任
(一) 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二)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三) 非外力引起機械或電氣裝置本身的損壞;
(四) 鍋爐及壓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損失;
(五) 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操作過失造成機械或電氣設備損失;
(六) 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七) 貶值、喪失市場或使用價值等其他後果損失;
(八) 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蘆席、蓬布、茅草、油毛氈、塑料膜或尼龍布等作罩棚或覆蓋的保險財產因遭受風、霜、嚴寒、雨、雪、洪水、冰雹、塵土引起的損失;
(九) 地震、海嘯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十) 固定在建築物上的玻璃破碎;
(十一)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的親友或雇員的偷竊;
(十二) 公共供電、供氣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斷引起的損失、但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斷不在此限;
(十三) 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損失、費用和責任;
(十四)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毀或毀壞;
(十五) 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十六) 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但不包括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損失;
(十七) 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㈢ 最新財產保險免責條款

財產保險基本險:
保險責任
第四條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
(二)雷擊;
(三)爆炸;
(四)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第五條保險標的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擁有財產所有權的自用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造成保險標的的直接損失;
(二)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
第六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除外責任
第七條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動;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
(三)核反應、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風、暴風、龍卷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搶劫、盜竊。
第八條保險人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保險標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保險標的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磨損、自然損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損失;
(三)由於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
第九條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財產保險綜合險:
保險責任
第四條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暴雨、洪水、台風、暴風、龍卷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第五條保險標的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擁有財產所有權的自用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造成保險標的的直接損失;
(二)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
第六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責任免除
第七條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動;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
(三)核反應、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八條保險人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三)保險標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保險標的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自然損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損失;
(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險標的以及罩棚,由於暴風、暴雨造成的損失;
(五)由於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
第九條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財產保險一切險:
責任范圍
在本保險期限內,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財產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
定義:自然災害:指雷電、颶風、台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二)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三)非外力引起機械或電氣裝置本身的損壞;
(四)鍋爐及壓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損失;
(五)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操作過失造成機械或電氣設備損失;
(六)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七)貶值、喪失市場或使用價值等其他後果損失;
八)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蘆席、蓬布、茅草、油毛氈、塑料膜或尼龍布等作罩棚或覆蓋的保險財產因遭受風、霜、嚴寒、雨、雪、洪水、冰雹、塵土引起的損失;
(九)地震、海嘯引起損失和費用;
(十)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的親友或雇員的偷竊;
(十一)公共供電、供水、供氣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斷引起的損失,但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斷不在此限;
(十二)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損失、費用和責任;
(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毀或毀壞;
(十四)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十五)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但不包括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損失;
(十六)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㈣ 下列不屬於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的危險與損害的是

對象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可以包括:業主;總承包商;分包商;業主聘用的監理工程師;與工程有密切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如貸款銀行或投資人等。
范圍
建築工程一切險適用於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
住宅、商業用房、醫院、學校、劇院;
工業廠房、電站;
公路、鐵路、飛機場;
橋梁、船閘、大壩、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原因
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的危險與損害涉及面很廣,即保險單中列舉的除外情況之外的一切事故損失全在保險范圍內,尤其是下述原因造成的損失:
火災、爆炸、雷擊、飛機墜毀及滅火或其他救助所造成的損失;
海嘯、洪水、潮水、水災、地震、暴雨、風暴、雪崩、地崩、山崩、凍災、冰雹及其他自然災害;
一般性盜竊和搶劫;
由於工人、技術人員缺乏經驗、疏忽、過失、惡意行為或無能力等導致的施工拙劣而造成的損失;
其他意外事件
物質損失
(一)責任范圍
在本保險期限內,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分項列明的被保險財產在列明的工地范圍內,因本保險單除外責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本公司按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
對經本保險單列明的因發生上述損失所產生的有關費用,本公司亦可負責賠償。
本公司對每一保險項目的賠償責任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分項保險金額以及本保險單特別條款或批單中規定的其他適用的賠償限額。但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的對物質損失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總保險金額。
定義
自然災害:指地震、海嘯、雷電、颶風、台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檔案、文件、帳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除非另有約定,在本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被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佔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第三者責任險
(一)責任范圍
在本保險期限內,因發生與本保險單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本公司按下列條款的規定負責賠償。
對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本公司亦負責賠償。
本公司對每次事故引起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現行法律裁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准。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在本保險期限內,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對上述經濟賠償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本保險單物質損失項下或本應在該項下予以負責的損失及各種費用;
由於震動及移動或減弱支撐而造成的任何財產、土地、建築物的損失以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物質損失;
1)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僱用的在工地現場從事與工程有關工作的職員、工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或疾病;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僱用的職員、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財產發生的損失;
3)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飛機造成的事故;
4)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支付的賠償或其他款項,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總除外責任
在本保險單項下,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毀或毀壞;
(3)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三)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四)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六)罰金、延誤、喪失合同及其他後果損失;
(七)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保險金額
(一)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金額應不低於:
建築工程——保險工程建築完成時的總價值,包括原材料費用、設備費用、建造費、安裝費、運輸和保險費、關稅、其他稅項和費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設備的費用;
施工用機器、裝置和機械設備——重置同型號、同負載的新機器、裝置和機械設備所需的費用;
其他保險項目——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商定的金額。
(二)若被保險人是以保險工程合同規定的工程概算總造價投保,被保險人應:
在本保險項下工程造價中包括的各項費用因漲價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險工程造價時,必須盡快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據此調整保險金額;
在保險期限內對相應的工程細節作出精確記錄,並允許本公司在合理的時候對該項記錄進行查驗;
若保險工程的建造期超過三年,必須從本保險單生效日起每隔十二個月向本公司申報當時的工程實際投入金額及調整後的工程總造價,本公司將據此調整保險費;
在本保險單列明的保險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向本公司申報最終的工程總價值,本公司據此以多退少補的方式對預收保險費進行調整。
否則,針對以上各條,本公司將視為保險金額不足,一旦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本公司將根據本保險單總則中第(六)款的規定對各種損失按比例賠償。
保險期限
(一)建築期物質損失及第三者責任保險:
本公司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於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佔有或使用或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生者為准。但在任何情況下,建築期保險期限的起始或終止不得超出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建築期保險生效日或終止日。
不論安裝的被保險設備的有關合同中對試車和考核期如何規定,本公司僅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試車和考核期限內對試車和考核所引發的損失、費用和責任負責賠償;若保險設備本身是在本次安裝前已被使用過的設備或轉手設備,則自其試車之時起,本公司對該項設備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上述保險期限的展延,須事先獲得本公司的書面同意,否則,從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建築期保險期限終止日起至保證期終止日止期間內發生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二)保證期物質損失保險:
保證期的保險期限與工程合同中規定的保證期一致,從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佔有或使用或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時起算,以先發生者為准。但在任何情況下,保證期的保險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證期。
賠償處理
(一)對保險財產遭受的損失,本公司可選擇以支付賠款或以修復、重置受損項目的方式予以賠償,但對彼保險財產在修復或重置過程中發生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二)在發生本保險單物質損失項下的損失後,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確定賠償金額:
可以修復的部分損失一一以將保險財產修復至其基本恢復受損前狀態的費用扣除殘值後的金額為准。但若修復費用等於或超過被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價值時,則按下列第2項的規定處理;
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一一以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實際價值扣除殘值後的金額為准,但本公司有權不接受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
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採取必要措施所產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可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三)本公司賠償損失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將保險金額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並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約定的保險費率加繳恢復部分從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四)在發生本保險單第三者責任項下的索賠時:
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方不得作出任何責任承諾或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在必要時,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接辦對任何訴訟的抗辯或索賠的處理;
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費用向任何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要求。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的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對責任方的索賠權利,否則,由此引起的後果將由被保險人承擔;
在訴訟或處理索賠過程中,本公司有權自行處理任何訴訟或解決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和協助。
(五)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被保人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事項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出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
(二)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定按期繳付保險費;
(三)在本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包括認真考慮並付諸實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損建議,謹慎選用施工人員,遵守一切與施工有關的法規和安全操作規程,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承擔;
(四)在發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險單項下索賠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
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七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並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檢驗師進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現場及有關實物證據;
在保險財產遭受盜竊或惡意破壞時,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
在預知可能引起訴訟時,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並在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後,立即將其送交本公司;
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五)若在某一被保險財產中發現的缺陷表明或預示類似缺陷亦存在於其他保險財產中時,被保險人應立即自付費用進行調查並糾正該缺陷。否則,由類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特別條款
下列特別條款適用於本保險單的各個部分,若其與本保險單的其他規定相沖突,則以下列特別條款為准。
【建築工程一切險合同條款】
總則
第一部分物質損失保險部分
保險標的
第二條建築工程一切險合同的保險標的為:
建築工程一切險合同明細表中分項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圍內的與實施工程合同相關的財產或費用,屬於建築工程一切險合同的保險標的。
第三條下列財產未經保險合同雙方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金額的,不屬於建築工程一切險合同的保險標的:
(一)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
(二)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於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的屬於被保險人的財產;
(三)在本保險合同保險期間終止前,已經投入商業運行或業主已經接受、實際佔有的財產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財產,或已經簽發工程竣工證書或工程承包人已經正式提出申請驗收並經業主代表驗收合格的財產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財產;
(四)清除殘骸費用。該費用指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為修復保險標的而清理施工現場所發生的必要、合理的費用。
第四條下列財產不屬於建築工程一切險合同的保險標的:
(一)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計算機軟體、計算機數據資料等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二)攜帶型通訊裝置、攜帶型計算機設備、攜帶型照相攝像器材以及其他攜帶型裝置、設備;
(三)土地、海床、礦藏、水資源、動物、植物、農作物;
(四)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航空器;
(五)違章建築、危險建築、非法佔用的財產。
保險責任
第五條在保險期間內,建築工程一切險合同分項列明的保險財產在列明的工地范圍內,因保險合同責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六條在保險期間內,由於第五條保險責任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所產生的以下費用,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也負責賠償。
(二)對經本保險合同列明的因發生上述損失所產生的其他有關費用,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七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二)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四)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第八條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二)檔案、文件、賬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三)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四)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五)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於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的屬於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失;
(六)除非另有約定,在本保險合同保險期間終止以前,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佔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損失。
保險金額與免賠額(率)
第九條(一)本保險合同中列明的保險金額應不低於:
1、建築工程:保險工程建築完成時的總價值,包括原材料費用、設備費用、建造費、安裝費、運保費、關稅、其他稅項和費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設備的費用;
2、其他保險項目: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商定的金額。
(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險工程合同規定的工程概算總造價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
1、在本保險項下工程造價中包括的各項費用因漲價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險工程造價時,必須盡快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據此調整保險金額;
2、在保險期間內對相應的工程細節作出精確記錄,並允許保險人在合理的時候對該項記錄進行查驗;
3、若保險工程的建造期超過三年,必須從保險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個月向保險人申報當時的工程實際投入金額及調整後的工程總造價,保險人將據此調整保險費;
4、在保險合同列明的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向保險人申報最終的工程總價值,保險人據此以多退少補的方式對預收保險費進行調整。
第十條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賠償處理
第十一條對保險標的遭受的損失,保險人可選擇以支付賠款或以修復、重置受損項目的方式予以賠償,對保險標的在修復或替換過程中,被保險人進行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十二條在發生本保險單項下的損失後,保險人按下列方式確定損失金額:
(一)可以修復的部分損失:以將保險財產修復至其基本恢復受損前狀態的費用考慮本保險合同第四十六條約定的殘值處理方式後確定的賠償金額為准。但若修復費用等於或超過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價值時,則按下列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二)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以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實際價值考慮本保險合同第四十六條約定的殘值處理方式後確定的賠償金額為准。
第十三條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一)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應保險金額時,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應保險金額;
(二)保險金額低於應保險金額時,按保險金額與應保險金額的比例乘以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第十四條每次事故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為根據第十三條約定計算的金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後的金額,或者為根據第十三條約定計算的金額扣除該金額與免賠率乘積後的金額。
保險標的在連續72小時內遭受暴雨、台風、洪水或其它連續發生的自然災害所致損失視為一次單獨事件,在計算賠償時視為一次保險事故,並扣減一個相應的免賠額(率)。被保險人可自行決定72小時的起始時間,但若在連續數個72小時時間內發生損失,任何兩個或兩個以上72小時期限不得重疊。
第十五條若保險合同所列標的不止一項時,應分項計算賠償,保險人對每一保險項目的賠償責任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合同明細表對應列明的分項保險金額,以及建築工程一切險合同特別條款或批單中規定的其他適用的賠償限額。在任何情況下,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下承擔的對物質損失的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合同明細表中列明的總保險金額。
第十六條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大於或等於其應保險金額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之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被施救標的的應保險金額。
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小於其應保險金額時,上述費用按被施救標的的保險金額與其應保險金額的比例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之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被施救標的的保險金額。
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被施救保險標的的應保險金額與全部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十七條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後,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自損失發生之日起按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相應減少,保險人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投保人請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原約定的保險費率另行支付恢復部分從投保人請求的恢復日期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第二部分第三者責任保險部分
保險責任
第十八條在保險期間內,因發生與建築工程一切險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第十九條本項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經保險人書面同意,保險人按照建築工程一切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二十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由於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而造成的任何財產、土地、建築物的損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物質損失;
(二)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
第二十一條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建築工程一切險合同物質損失項下或本應在該項下予以負責的損失及各種費用;
(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其所僱用的在工地現場從事與工程有關工作的職員、工人及上述人員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或疾病;
(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其所僱用的職員、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員所照管、控制的財產發生的損失;
(四)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在此限。
責任限額與免賠額(率)
第二十二條責任限額包括每次事故責任限額、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累計責任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二十三條每次事故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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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財產一切險保單下,高電壓等電氣原因造成的損失該不該賠付

各公司規定不一樣,可以咨詢保險公司客服熱線解決。

㈥ 公眾責任險保單終止後,我司將按比例退還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建築安裝工程一切險
公路、橋梁、電站、港口、賓館、住宅等工業建築、民用建築的土木建築工程項目均可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
建築安裝工程一切險條款
一、物質損失部分
(一)責任范圍
1、在本保險期限內,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分項列明的被保險財產在列明的工地范圍內,因本保險單除外責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本公司按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
2、對經本保險單列明的因發生上述損失所產生的有關費用,本公司亦可負責賠償。
3、本公司對每一保險項目的賠償責任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分項保險金額以及本保險單特別條款或批單中規定的其他適用的賠償限額。但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的對物質損失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總保險金額。
定義
自然災害:指地震、海嘯、雷電、颶風、台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2、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被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被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4、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5、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6、檔案、文件、賬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7、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8、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9、除非另有約定,在被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於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的屬於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失;
10、除非另有約定,在本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被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佔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三者責任部分
(一)責任范圍
1、在本保險期限內,因發生與本保險單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本公司按下列條款的規定負責賠償。
2、對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本公司亦負責賠償。
3、本公司對每次事故引起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現行法律裁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准。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在本保險期限內,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對上述經濟賠償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本保險單物質損失項下或本應在該項下予以負責的損失及各種費用;
2、由於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而造成的任何財產、土地、建築物的損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物質損失;
3、下列原因引起的賠償責任:
1)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僱用的在工地現場從事與工程有關工作的職員、工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或疾病;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僱用的職員、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財產發生的損失;
3)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飛機造成的事故;
4)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支付的賠償或其他款項,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三、保險金額
(一)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金額應不低於:
1、建築工程一一被保險工程建築完成時的總價值,包括原材料費用、設備費用、建造費、安裝費、運保費、關稅、其他稅項和費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設備的費用;
2、施工用機器、裝置和機械設備一一重置同型號、同負載的新機器、裝置和機械設備所需的費用;
3、其他保險項目一一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商定的金額。
(二)若被保險人是以被保險工程合同規定的工程概算總造價投保,被保險人應:
1、在本保險項下工程造價中包括的各項費用因漲價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被保險工程造價時,必須盡快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據此調整保險金額;
2、在保險期限內對相應的工程細節作出精確記錄,並允許本公司在合理的時候對該項記錄進行查驗;
3、若被保險工程的建造期超過三年,必須從本保險單生效日起每隔十二個月向本公司申報當時的工程實際投入金額及調整後的工程總造價,本公司將據此調整保險費;
4、在本保險單列明的保險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向本公司申報最終的工程總價值,本公司據此以多退少補的方式對預收保險費進行調整。
否則,針對以上各條,本公司將視為保險金額不足,一旦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本公司將根據本保險單總則中第(六)款的規定對各種損失按比例賠償。
四、總除外責任
在本保險單項下,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
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毀或毀壞;
3、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三)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四)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六)罰金、延誤、喪失合同及其他後果損失;
(七)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五、賠償處理
(一)對被保險財產遭受的損失,本公司可選擇以支付賠款或以修復、重置受損項目的方式予以賠償,但對被保險財產在修復或重置過程中發生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二)在發生本保險單物質損失項下的損失後,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確定賠償金額:
1、可以修復的部分損失——以將被保險財產修復至其基本恢復受損前狀態的費用扣除殘值後的金額為准。但若修復費用等於或超過被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價值時,則按下列第2項的規定處理;
2、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以被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實際價值扣除殘值後的金額為准,但本公司有權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
3、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採取必要措施所產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可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與物質損失賠償金額之和以受損的被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三)本公司賠償損失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將保險金額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並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約定的保險費率加繳恢復部分從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四)在發生本保險單第三者責任項下的索賠時:
1、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方不得作出任何責任承諾或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在必要時,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接辦對任何訴訟的抗辯或索賠的處理;
2、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費用向任何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要求。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的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對責任方的索賠權利,否則,由此引起的後果將由被保險人承擔;
3、在訴訟或處理索賠過程中,本公司有權自行處理任何訴訟或解決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和協助。
(五)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
六、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事項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出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
(二)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定按期繳付保險費;
(三)在本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包括認真考慮並付諸實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損建議,謹慎選用施工人員,遵守一切與施工有關的法規和安全操作規程,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承擔;
(四)在發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險單項下索賠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
1、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七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並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檢驗師進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現場及有關實物證據;
4、在被保險財產遭受盜竊或惡意破壞時,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
5、在預知可能引起訴訟時,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並在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後,立即將其送交本公司;
6、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五)若在某一被保險財產中發現的缺陷表明或預示類似缺陷亦存在於其他被保險財產中時,被保險人應立即自付費用進行調查並糾正該缺陷。否則,由類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七、總則
(一)保單效力
被保險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各項規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二)保單無效
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保險的實質性內容,則本保險單無效。
(三)保單終止
除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保險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
1、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
2、承保風險擴大。
本保險單終止後,本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四)權益喪失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分,或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在索賠時採取欺詐手段企圖在本保險單項下獲取利益,或任何損失是由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被保險人將喪失其在本保險單項下的所有權益。對由此產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賠款在內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
(五)合理查驗
本公司的代表有權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被保險財產的風險情況進行現場查驗。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並不構成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
(六)比例賠償
在發生本保險物質損失項下的損失時,若受損被保險財產的分項或總保險金額低於對應的應保險金額(見四.保險金額),其差額部分視為被保險人所自保,本公司則按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金額與應保險金額的比例負責賠償。
(七)重復保險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八)權益轉讓
若本保險單項下負責的損失涉及其他責任方時,不論本公司是否已賠償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支付賠款後,被保險人應將向該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單證,並協助本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九)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訴訟。除事先另有協議外,仲裁或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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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不屬於建設工程一切險的承保范圍

1、物質損失方面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檔案、文件、帳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於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的屬於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失;
除非另有約定,在本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被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佔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2、第三者責任險方面下面各項不負責賠償:
本保險單物質損失項下或本應在該項下予以負責的損失及各種費用;
由於震動及移動或減弱支撐而造成的任何財產、土地、建築物的損失以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物質損失;
1)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僱用的在工地現場從事與工程有關工作的職員、工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或疾病;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僱用的職員、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財產發生的損失;
3)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飛機造成的事故;
4)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支付的賠償或其他款項,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3、總除外責任:
在本保險單項下,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毀或毀壞;
(3)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三)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四)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六)罰金、延誤、喪失合同及其他後果損失;
(七)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除了上述內容不保外,其他都在保險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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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財產險的免賠條款有些什麼

財產保險基本險:
保險責任
第四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

(二)雷擊;

(三)爆炸;

(四)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第五條
保險標的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擁有財產所有權的自用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造成保險標的的直接損失;

(二)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
第六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除外責任
第七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動;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

(三)核反應、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風、暴風、龍卷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搶劫、盜竊。
第八條
保險人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保險標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保險標的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自然損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損失;
(三)由於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
第九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財產保險綜合險:
保險責任
第四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暴雨、洪水、台風、暴風、龍卷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第五條
保險標的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擁有財產所有權的自用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造成保險標的的直接損失;
(二)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
第六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責任免除
第七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動;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

(三)核反應、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八條
保險人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三)保險標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保險標的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自然損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損失;

(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險標的以及罩棚,由於暴風、暴雨造成的損失;

(五)由於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
第九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財產保險一切險:
責任范圍
在本保險期限內,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財產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
定義
:
自然災害
:指雷電、颶風、台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意外事故
: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

(一)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二)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三)非外力引起機械或電氣裝置本身的損壞;

(四)鍋爐及壓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損失;

(五)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操作過失造成機械或電氣設備損失;

(六)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七)貶值、喪失市場或使用價值等其他後果損失;

(八)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蘆席、蓬布、茅草、油毛氈、塑料膜或尼龍布等作罩棚或覆蓋的保險財產因遭受風、霜、嚴寒、雨、雪、洪水、冰雹、塵土引起的損失;

(九)地震、海嘯引起損失和費用;

(十)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的親友或雇員的偷竊;

(十一)公共供電、供水、供氣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斷引起的損失,但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斷不在此限;

(十二)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損失、費用和責任;

(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毀或毀壞;

(十四)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十五)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但不包括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損失;

(十六)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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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非外力引起的機械裝置本身的損失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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