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倉庫裡面如何做到(合理規定地、牆、垛、頂的距離,做好防火、防盜、防潮、防銹、防爆等工作)
一、提供防火的內容:公安部規章《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二、依據全文如下: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1990年4月10日公安部令第6號發布)
國務院授權我部修改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已經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安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公安部長王芳
一九九0年四月十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由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
儲存火葯、炸葯、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幹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幹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徵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採暖時,應當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當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氣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並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裝卸作業結束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採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採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准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於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採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規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規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並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年八月一日經國務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即行廢止。
『貳』 防雷如何測試
防雷檢測測試流程 可分為前期准備、現場檢測、分析處理、評價回訪4個階段
一、前期准備階段
1.接受檢測任務,了解被檢單位的情況。這是一件必要的前期准備工作,是制定檢測方案、簽訂協議、檢測實施等後續工作的鋪墊,至少應了解其大概情況,如具體地址、規模、性質、土壤類型、檢測場所環境等。
2.制定檢測方案。方案要盡量定得細一些。
3.簽訂檢測協議或合同,也可以是委託書形式。
4.配備人員。根據被檢單位的性質、行業特點,配備具有相應專業特長的檢測技術人員。
5.掌握相關知識。了解和掌握與被檢單位有關的專業知識及相關的規范、規定,包括國家標准規范、行業規范、地方標准以及有關的安全程序、操作規程等。可以通過上網查詢、查閱有關的書籍、資料或請教業內專家。
6.准備儀器。不同的設備、設施所需的檢測設備也不同,根據檢測對象,准備並檢查檢測主、備用儀器設備,保證其合格有效並能正常使用。
二、現場檢測階段
1.到達受檢單位,主動向被檢單位(或稱服務對象)出示有關證件。
2.查閱本次檢測對象(或稱受檢單體)的防雷工程技術資料和圖紙,了解並記錄受檢單體的重要性、使用性質和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後果,確定其防雷類別、防雷區劃分和應檢測項目。
3.巡視受檢單體及周邊環境,根據所使用儀器的測試原理和要求,合理布置接地電阻測試儀輔助樁位並連線,再次檢查儀器設備,記錄接地電阻測試儀型號名稱及檢測輔助樁位。(僅在進行接地電阻檢測時才需要此步驟)
4.進行現場檢測並記錄數據。根據確定的檢測項目,按先檢測外部防雷裝置,後檢測內部防雷裝置的順序,由檢測人員對建(構)築物、設施的防雷裝置的觀感質量進行巡視檢查,並對相關技術參數進行測量,同時進行接地電阻或過渡電阻測試點取樣並繪制測點平面示意圖,對測點進行標注和編號後進行接地電阻、過渡電阻等測量,測量結果———讀數經復核無誤後按要求記入相應的原始記錄表。
『叄』 防雷裝置檢測是必須的嗎
防雷裝置檢測是必須的,根據中國氣象局第24號令《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修訂版)》第四章權 防雷檢測 第十九條: 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肆』 防雷裝置檢查哪些項目
1.建構築物的來屋面避雷裝置源敷設情況及接地電阻
2.防雷裝置引下線及接地體敷設情況
3.電源系統接地及避雷器安裝情況
4.總等電位及局部等電位安裝情況
5.設備接地及靜電接地情況
6屏蔽及信號避雷器安裝情況
大概這個內容,具體情況具體增減
『伍』 怎麼測防雷接地測試
檢測避雷針、高層建築物等設施的接地電阻,接雷後能否順暢導入大地。
防雷內接地的測試方法:容
1、你先找到防雷接地網的接地引線或等電位聯接箱,
2、用接地電阻測測試儀測接地電阻(有兩根測試樁0.4M的要插入泥土,一根距測試點20米,一根40米,所以測試點周圍42米范圍內要有泥土)
3、接地電阻值越小越好,具體合格值當設計有要求時必需按設計要求規定,設計沒要求時不能大於4歐
『陸』 如何檢測防雷設備是否正常
做為普通用戶來測的話,要看這個防雷器本身損壞報警裝置有那些,目前一般採用指示燈、色標指示牌、峰鳴報警裝置、遙訊報警。
『柒』 防雷檢測主要都檢測什麼
1.接閃器檢測
接閃器保管避雷針、帶、網、線以及金屬,是重要的避雷回設備,所以答在對建築進行避雷檢測的時候會檢測接閃器,通常會採用滾球法來計算出避雷針、避雷線保護范圍、用網格法來判定避雷帶和網的保護范圍並且檢測其網格尺寸以及敷設方式、避雷帶與引下線的連接是否閉合通路等。
2.防雷器工作狀態檢測
在避雷檢測的過程中還會對防雷器的工作狀態進行檢查,主要是檢測電源的防雷模塊以及防雷箱、防雷插座等等,另外還會檢測防雷器的連接線和接地線,看防雷器的整體工作情況。
3.接地電阻檢測
接地電阻能夠將雷電有效的引入地下,可以避免對建築帶電並對設備和人體造成傷害,因此信譽好的避雷檢測公司會對建築的接地電阻進行檢測,了解接地裝置的布局並檢查接地裝置所用材料及規格,再根據這些檢測數據來判斷接地裝置的使用壽命。若接地裝置使用時間較長或選用材料耐腐蝕性較差在避雷檢測時還會將接地裝置選擇性挖開一段,並且視材料的腐蝕程度再採取較為合理的處理措施。
『捌』 怎樣做好防雷裝置的檢測工作
時間:2010-10-29 13:21:00 來源抄:深圳市安普迅通信襲技術有限公司 責任編輯:曹雪芹 1.應定期由有資質的專業防雷檢測機構檢測防雷裝置,評估防雷裝置是否符合國家規范要求,應每年檢測一次,比如:學校、醫院、賓館、辦公樓、高層建築、智能建築等,易燃易爆場所等危險化學品場所應每半年檢測一次。 2.單位應設防禦雷電災害責任人,負責防雷裝置日常維護和報檢工作,雷雨季節,應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安裝在配電系統及電話程式控制交換機、計算機網路、閉路監控等強弱電的電涌保護器運行情況,發現損壞時應及時更換。 3.在信息系統建設過程中,應提前或同步進行防雷系統的建設。 4.應採用質量和技術均符合國家標準的防雷設備、器件、器材,避免使用非標准和無檢測合格證的防雷產品和器材。 5.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按文件規定須經市氣象局行政許可,市防雷所進行技術評價,防雷裝置各階段的施工,須經市氣象局委託具有檢測資質的防雷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6.雷災發生後,應及時向氣象主管部門上報情況,進行災情調查,分析原因,及時處理整改,避免再次雷擊。 7.重大建設項目,應通過防雷技術部門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作者:)
『玖』 防雷檢測應該如何做
按照防雷技術規范,所有建築物應該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防雷檢測,易燃易爆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需要進行兩次檢測(春檢和秋檢),每次檢測的主要項目包括:
1、接閃器檢測
接閃器保管避雷針、帶、網、線以及金屬,是重要的避雷設備,所以在對建築進行避雷檢測的時候會檢測接閃器,通常會採用滾球法來計算出避雷針、避雷線保護范圍、用網格法來判定避雷帶和網的保護范圍並且檢測其網格尺寸以及敷設方式、避雷帶與引下線的連接是否閉合通路等。
2、接地電阻檢測
接地電阻能夠將雷電有效的引入地下,可以避免對建築帶電並對設備和人體造成傷害,因此信譽好的避雷檢測公司會對建築的接地電阻進行檢測,了解接地裝置的布局並檢查接地裝置所用材料及規格,再根據這些檢測數據來判斷接地裝置的使用壽命。若接地裝置使用時間較長或選用材料耐腐蝕性較差在避雷檢測時還會將接地裝置選擇性挖開一段,並且視材料的腐蝕程度再採取較為合理的處理措施。
3、防雷器工作狀態檢測
在避雷檢測的過程中還會對防雷器的工作狀態進行檢查,主要是檢測電源的防雷模塊以及防雷箱、防雷插座等等,另外還會檢測防雷器的連接線和接地線,看防雷器的整體工作情況。
對建築進行避雷檢測是非常有必要的一項安全防護措施,因為質量可靠的避雷設備對整棟建築以及其中居住者都會起到良好的保護作用,所以在交付使用時要經過避雷檢測,而且使用一定的期限也要經過有效的防雷檢測,以確保避雷器以及接地裝備能夠正常使用。
(網頁鏈接)
『拾』 防雷檢測的具體步驟是什麼
主動同被檢單位(或稱客戶)出示有關證件和文件。證件包括工作證、上崗證、執法證、收費員證、電工證等,各地的情況不一樣,證件的種類也有所不同。如果不主動出示證件,有些被檢單位也會要求查看的,這是被檢單位的權利。主動向被檢單位出示證件是一種良好的工作習慣,也是防雷檢測規范化中的不可缺少的一步。文件一般包括檢測協議或合同、法規性文件、地方法規、《氣象法》、規范等。如果在工作中把這些文件都帶齊全則顯得累贅,可以根據被檢單位的需要而有選擇地提供。
查看有關圖紙、詢問有關情況。防雷裝置有些是隱蔽工程,在檢測中是不可能檢測到的,如地網的做法、屏蔽的網格尺寸、牆內或地下接地體及其材料規格等。這就需要通過查看圖紙、詢問等方式來獲得有關情況。
實施檢測。檢測可分為檢查和測量兩部分,檢查是定性的,而測量則是定量的。檢查的項目比較多,有幾十項甚至上百項之多,這里就不一一列舉了。測量項目則相對少一些,主要有接地電阻值、避雷帶和引下線的截面積、焊接長度、引下線的間隔距離、避雷針的保護范圍、電涌保護器的引線長度、土壤電阻率等,其中有些項目則需要通過計算得出結論。檢測結果和數值務必記錄清楚,便於整理。請被檢單位的有關負責人陪同檢測,則可以少走彎路,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寫出現場報告或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在檢測結束後,在現場馬上寫出現場報告或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的做法,有不少地方採用,這樣有利於隱患被盡快地整改。但這種形式的報告或通知書不宜做為檢測的最終報告,因為一是這種報告不夠正式規范;二是不利於存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