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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機械安全保護裝置撤投記錄

發布時間:2021-11-23 06:45:51

A. 沖壓設備常用安全保護裝置有哪些

沖壓機械目前常用的安全防護裝置有:安全啟動裝置、機械
防護裝置和自動保護裝置。
(1)安全啟動裝置:其功能特點是當操作者的肢體進人危險區時,沖壓機的離合器不能合上,或者淆塊不能下行,只有當操作者的肢體完全退出危險區後,沖壓機才能被啟動工作。這種裝I包括:雙手柄結合裝置和雙按鈕結合裝置.這種設施的原理是在操作時,操作者必須用雙手同時啟動開關,沖壓機才能接通電源開始工作,從而保證了安全.
(2)機械防護裝1_其勸能特點是在滑塊下行時,設法將危險區與操作者的手隔開,或用強制的方法將操作者的手拉出危險區,以保證安全生產。這類防護裝It包括:防護板、推手式保護裝里、拉手安全裝置.機械式防護裝皿結構簡單、製造方便,但對作業干擾影響大。
(3)自動保護裝置:其功能特點是在沖模危險區周圍設置光束、氣流、電場等.一旦手進人危險區,通過光、電、氣控制,使壓力機自動停止工作。目前常用的自動保護裝宜是光電式保護裝盆。其原理是在危險區設置發光器和受光器.形成一束或多束光線。當操作者的手誤人危險區時,光康受阻,使光信號通過光電管轉換成電信號,電信號放大後與啟動控制線路閉鎖,使沖壓機滑塊立即停止工作,從而起到保護作用.

B. 港口碼頭的安全設施投入占總投入的多少符合要求

對空箱進行綁扎,對重箱4個高的箱子全部翻低的位置。
對橋吊的防風工作是起大梁,大車進去錨定位置。對輪吊的工作是小車進入錨定位置,在箱區的兩側進行大車綁扎。
這是現場的工作。
中控的工作是做好天氣記錄,每2小時向氣象局了解實時天氣情況。記錄機械狀態及箱區情況。

僅限自己知道的說,希望能幫上你

C. 電梯的主要安全防護裝置有哪些

電梯的安全裝置

電梯安全保護系統一般由機械安全保護裝置和電氣安全保護裝置兩大部分組成。機械安全保護裝置主要有限速器和安全鉗、緩沖器、制動器、層門門鎖與轎門電氣聯鎖裝置、門的安全保護裝置、轎頂安全窗、轎頂防護欄桿、護腳板等;電氣安全保護有直接觸電的防護、間接觸電的防護、電氣故障的防護、電氣安全裝置等,其中一些機械安全裝置往往需要電氣方面的配合和聯鎖裝置才能完成其動作和可靠的效果。

為了防止由於電梯損壞或駕駛人員操作不當而發生事故,按國家有關規定,電梯都應裝以下必要的安全裝置。
1)剎車。控制電梯曳引機器部分起動停止的制動器,可使電梯的轎廂及時停止上升或下降;
2)限位開關。限止轎廂開到最高位置或最低位置不能繼續運行的裝置;
3)越程開關。轎廂行駛到最高位置或最低位置時,如限位開關失去控制,轎廂就會繼續上升或下降。為了防止轎廂沖頂或沉底,應裝置能切斷電源和不能自動復位的越程開關,並裝在機房內,而不能裝在井道內;
4)緩沖器。為了減少轎廂沖頂或沉底的能量,應裝設具有吸收運動機構能量並減少沖擊的緩沖器。同時,在緩沖器與轎廂觸碰處裝置橡皮或海綿,以減少其沖擊能量;
5)安全鉗。為了防止由於吊重鋼絲繩斷裂,繩槽打滑等導致轎廂突然墜落事故,應在轎廂上裝置能同時切斷控制電源和使轎廂停止下墜的安全鉗。沒有安全鉗的轎廂不可乘人或帶人。如是簡易電梯,應有防止人有轎廂內裝卸貨物時轎廂突然墜落的安全裝置(安全停止銷等);
6)限速器。為了防止行駛速度超過正常速度,凡三層以上(含三層樓)的乘人或帶人電梯,應裝速度控制器(二層以下(含二層樓)可不裝)、這種機構一般與安全鉗聯成一體;
7)安全門。為了防止人員頭、手、腳伸出井道和物件墜落豎道,乘載廂進出口應裝安全門。公共場所、家屬宿舍和有易燃易爆物的場所等使用的電梯,其豎道門應是封閉式,其轎廂應是滿門,井道(廳門)不低於1.8米高;
8)門電開關。為了防止由於豎道門、乘載廂門、轎頂門未關而發生事故,應在豎道門上和乘載廂門上裝置門電開關;
9)門聯鎖。為了防止有人把豎道門和乘載廂門開動進出或將頭、手、腳伸出而發生事故,應在豎道門和乘載廂門上(二個以上門)安裝門聯鎖;
10)安全接地裝置。為了防止因電器設備損壞,使電梯金屬結構部分帶電而發生觸電事故,在電器設備的金屬外殼和電梯的金屬結構上,應裝安全接地裝置,接地線應用多股電線,不可隨便利用中性線當作安全接地線使用,其接地電阻不大於4歐姆;
11)限速鋼絲繩開關。當限速鋼絲繩脫扣或斷繩時,可切斷電梯控制電源,使電梯不能開動;
12)電梯配重裝置。每台電梯必須具備配重裝置,其重量應達到吊物重量的40—50%。
電梯是載人和設備的垂直運輸工具,在電梯使用安全方面採取了很多措施。每台電梯都具備電氣和機械的多種安全保護裝置以確保電梯的安全運行。

D. 施工升降機的安全裝置有哪些

一、緩沖裝置

作用:緩沖彈簧裝在與基礎架連接的彈簧座上,以便當吊籠發生墜落事故時,減輕吊籠的沖擊,同時保證吊籠和配重下降著地時成柔性接觸,減緩吊籠和配重著地時的沖擊。

標准做法:每個吊籠對應的底架上有兩個或三個圓錐卷彈簧或四個圓柱螺旋彈簧。

二、電氣安全開關

1.電氣聯鎖限位開關

作用:行程開關又稱限位開關,用於控制機械設備的行程及限位保護,是根據運動部件的行程位置而切換電路的電器。

原理:一組常開,一組常閉。

檢查方法:開門斷電。

2.極限開關

作用:切斷主電源。

原理:連桿上下撥動均可切斷電源,上下限位失效後,一端作用在標准節上的限位碰鐵,切斷電源。是一種急停開關,不能自動復位。

檢查標准:上下撥動斷電停止運轉。

三、機械聯鎖裝置

作用:機械聯鎖裝置要配合電氣安全開關使用,其作用是在各個門未關閉或關閉不嚴時,電氣安全開關將不能閉合,吊籠不能啟動工作;吊籠運行中,一旦門被打開,吊籠的控制電路也將被切斷,吊籠停止運行。

1.外圍欄安全門機械連鎖裝置

外圍欄安全門電氣聯鎖開關

標准做法:正常情況下,施工升降機圍欄門要設置有機械鎖鉤、電氣聯鎖限位開關。

檢查方法:

A.觀察圍欄門是否有機械鎖鉤,若無機械鎖鉤則該安全裝置缺失。

B.施工升降機運行中打開圍欄門,若圍欄門能開啟則機械鎖鉤失效,若開啟時吊籠無法停止運轉則機械鎖鉤、電氣聯鎖限位開關均失效。

2.吊籠門機械聯鎖開關

吊籠門電氣聯鎖限位開關

標准做法:正常情況下,施工升降機吊籠門要設置有機械鎖鉤、電氣聯鎖限位開關。

檢查方法:

A.觀察吊籠門是否有機械鎖鉤,若無機械鎖鉤則該安全裝置缺失。

B.施工升降機運行中吊籠門(靠圍欄門一側)能開啟則機械鎖鉤失效,若吊籠門、吊籠雙開門開啟時吊籠無法停止運轉則機械鎖鉤、電氣聯鎖限位開關均失效

四、防墜安全器

定義:也叫作限速器,指非電氣、氣動和手動控制的防止吊籠墜落的機械式安全保護裝置。

作用:防墜安全器是施工升降機最重要的安全裝置,安裝在吊籠內部。其作用是限制吊籠超速運行,當吊籠因故障引起超速下滑時,防墜器開始工作,並使力矩增加,在一定的距離內將吊籠平穩制動,防止吊籠墜落,保證人員設備安全。

標准做法:防墜安全器使用壽命:5年強制報廢;必須每年檢測標定一次。

檢查方法:每季度必須做一次防墜落實驗,查看防墜器檢測日期是否過期。

五、施工電梯超載保護器

定義:軸銷感測器安裝在吊籠與驅動板的連接處(連接銷軸),通過吊籠重量使軸銷感測器產生微弱變形來測量重量,並將重量信號經過轉換後傳給重量限制器。

作用:在升降機超載時能夠報警給升降機司機,達到限制重量時切斷電路,不能啟動。

標准做法:通常顯示屏能根據載重量不同而顯示相應讀數。

檢查標准:超載啟動。

六、安全鉤

定義:安全鉤一般由整體澆鑄和鋼板加工兩種。其結構分底板和鉤體兩部分,底板由螺栓固定在施工升降機吊籠的立柱上。

作用:它能使吊籠上行到軌架安全防護設施頂部時,安全地勾在導軌架上,防止吊籠脫離導軌架或防墜安全器輸出端齒輪脫離齒條,保證吊籠不發生傾覆墜落事故。

檢查標准:查看施工升降機是否設置安全鉤,要求設置不少於一對,並檢查安全鉤是否穩固可靠。

七、其他安全措施

1.急停開關

定義:吊籠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各種原因的緊急情況時,司機能在任何時候按下急停開關,使吊籠停止運行。

作用:緊急制動。

檢查方法:按下急停按鈕,觀察升降機是否停止運轉。

2.樓層呼叫器

定義:為使施工升降機吊籠內司機能接受到各樓層呼叫信息而安裝閉路的雙向電器通訊裝置。

作用:樓層呼叫信息傳遞。

檢查方法:在樓層處按壓呼叫器按鈕,觀察吊籠內司機能否收信息。

3.樓層防護門

定義:在樓層運料和人進出的通道與施工升降機結合部設置的樓層通道門。

作用:施工升降機運行中,樓層內的人員無法打開此門。

標准做法:層門高度不宜小於1.8m,寬度與吊籠門寬度差不應大於120mm,層門與關閉的吊籠門水平距離不超過200mm,層門下沿離通道應小於50mm。

檢查方法:查看樓層防護門尺寸、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E. 起重機的安全裝置 主要有那幾種

常用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為了保證各種起重機都能安全、可靠地工作,《起重機械安全規程》規定應裝備各種安全防護裝置。安全防護裝置共24種,分述如下:
1、超載限制器
作用:超載限制器的綜合誤差,不應大於8%。當載荷達到額定載荷的90%時,應能發出報警信號。起重量超過額定起重量時,能自動切斷起升動力源,並發出禁止性報警信號。
應裝:額定起重量大於20t的橋式起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lot的門式起重機、鐵路起重機、門座起重機。
宜裝:額定起重量3-20t的橋式起重機、額定起重量5-10t的門式起重機、起重力矩小於25t·m的塔式起重機。
2、力矩限制器
作用:力矩限制器的綜合誤差不應大於10%。當載荷力矩達到額定起重力矩時,能自動切斷起升或變幅的動力源,並發出禁止性報警信號。
應裝:起重量等於或大於16t的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和履帶起重機、起重能力等於或大於25t·m的塔式起重機。
宜裝:起重量小於16t的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和鐵路起重機。
3、上升極限位置限制器
作用:必須保證當吊具起升到極限位置時,自動切斷起升的動力源。
應裝:一切類型起重機。
4、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
作用:在吊具可能低於下限位置的工作條件下,應保證吊具下降到下限極限位置時,能自動切斷下降的動力源,以保證鋼絲繩在捲筒上的纏繞不少於設計所規定的圈數。
應裝:橋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根據需要。
5、運行極限位置限制器
作用:應保證機構在其運動到極限位置時,自動切斷前進的動力源並停止運動。
應裝:橋式起重機和門式起重機的大車和小車,門座起重機的吊臂在運行的極限位置。
6、偏斜調整和顯示裝置
作用:當兩端支腿因前進速度不同而發生偏斜時,能將偏斜情況向司機指示出來,使偏斜得到調整。
宜裝:跨度等於或大於40m的門式起重機。
7、幅度指示器
作用:應保證具有變幅機構的起重機能正確指示吊具所在的幅度。
應裝: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
8、聯鎖保護裝置
作用:動臂的支持停止器與動臂變幅機構之間,使停止器在撤去支承作用前,變幅機構不能開動。
應裝:塔式起重機。
作用:進入橋式起重機和門式起重機的門和由司機室登上橋架的艙口門,當門打開時,起重機的運行機構不能開動。司機室設在運動部分時,進入司機室的通道口的門打開時,運行機構不能開動。
應裝:橋式起重機。
9、水平儀
作用:應具有檢查打支腿的起重機傾斜度的良好性能。
應裝:起重量等於或大於16t的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
10、防止吊臂後傾裝置
作用:應保證當變幅機構的行程開關失靈時,能阻止吊臂後傾。
應裝: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動臂變幅的塔式起重機;
11、極限力矩限制裝置
作用:當旋轉阻力矩大於設計規定的力矩時,能發生滑動而起保護作用。
應裝:塔式起重機和門座起重機在旋轉機構有可能自鎖時。
12、緩沖器
作用:應具有吸收運動機構的能量並減少沖擊的良好性能。
應裝:在橋式起重機和門式起重機大車、小車運行機構或軌道端部,在門座起重機的變幅機構中。
13、夾軌鉗、錨定裝置、鐵鞋
作用:對於在軌道上露天工作的起重機,其夾軌鉗及錨定裝置或鐵鞋應能各自獨立承受非工作狀態下的最大風力,而不致被吹動。
應裝:門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
宜裝:露天工作的橋式起重機。
14、風速風級報警器
作用: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機,當風力大於6級時能發出報警信號並宜有瞬時風速風級的顯示能力。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機,可定為當風力大於7級時發出報警信號。
應裝:臂架鉸點高度大於50m的塔式起重機,高度等於或大於30m的門座起重機。
15、支腿回縮鎖定裝置
作用:工作時需打支腿的移動式起重機,當支腿回縮後能可靠地鎖定。
應裝: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鐵路起重機。
16、回轉定位裝置
作用:移動式起重機在整機行駛時,使上車保持在固定位置。
應裝: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
17、登機信號按鈕
作用:裝於起重機易於觸及的安全位置,使司機能知道有人登機。
宜裝:具有司機室的橋式起重機,司機室在上部且設在運動部分的塔式起重機,司機室設於運動部分的門座起重機。
18、防傾翻安全鉤
作用:當小車檢修時不能傾翻。
應裝:單主梁並在主梁一側落鉤的橋式起重機和門式起重機安裝在小車架上。
19、檢修吊籠
作用:用於高空中導電滑線的檢修,其可靠性應不低於司機室。
應裝:橋式起重機靠近滑線一側。
20、掃軌板和支承架
作用:防止異物進入大車走輪下而造成起重機出軌以及輪軸折斷時車輪滾出傷人,掃軌板距軌面不應大於lomm,支承架距軌面不應大於20mm,兩者合為一體時距軌面不應大於lomm o
應裝:橋式起重機和門式起重機的大車運行機構、塔式起重機、門座起 重機。
21、軌道端部止檔
作用:防止起重機脫軌。
應裝: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
22、導電滑線防護板
作用:防止觸電。
應裝:橋式起重機司機室位於大車滑線端時,通向起重機的梯子和走台與滑線間應設防護板;橋式起重機大車滑線端的端梁下,應設置防護板,以防止吊具或鋼絲繩與滑線的意外接觸;橋式起重機作多層布置時,下層起重機的滑線應沿全長設置防護板;其他使用滑線的起重機,對易發生觸電的部位應設防護裝置。
23、裸露的活動零部件的防護罩
作用:起重機上外露的、有傷人可能的活動零部件,如開式齒輪、聯軸器傳動軸、鏈輪、鏈條、傳動帶、皮帶輪等,加以防護。
應裝:按上述要求,各種類型起重機均應安裝防護罩。
宜裝: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主樑上不常有人攀登的運行機構。
24、電氣設備的防雨罩
各種露天工作的起重機的電氣設備,均應裝防雨罩。
上述24種安全防護裝置,在設計製造起重機時就應配備。起重機使用時也應始終處於良好、有效的狀態。

F. 港口大型機械防陣風防颱風管理規定的第三章 防風防颱工作的要求和措施

第七條港口碼頭的設計應當考慮大型港機防風防颱的要求,大型港機安裝應當配備和設置防陣風和防颱風裝置(以下簡稱防風裝置)。防風裝置分為防止風的水平力、上拔力的裝置和防滑制動裝置,以及防風預(警)報裝置。
防止風的水平力、上拔力的裝置是指碼頭上設置的防止機械水平移動和傾覆的裝置,包括錨定坑、防風系纜(或者拉桿)地錨、系纜墩柱等。
防滑制動裝置是指機械自身設置的防滑裝置和行走機構配備的慣性制動器,其中防滑裝置應當在防爬器、夾輪器、頂軌器、夾軌器、鐵楔等中選取。
防風預(警)報裝置是指接收、測量、記錄陣風和台風信息、發布警示和警報的設備和設施,基本配置為帶記錄和警示功能的風速儀。有條件的港口可選擇配置氣象雷達。
第八條大型港機防風防颱工作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對大型港機的防風裝置應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其完好並具備防風防颱能力;
(二)大型港機作業的碼頭和場所,應當根據當地陣風或者台風的實際情況設置足夠的錨定裝置,對不具備防風防颱能力的碼頭和大型港機應當採取有效的改進措施,確保其具備防風防颱能力;
(三)正常使用的大型港機應當具有良好的整機機械性能,其行走機構的制動器應當完備、有效,並具有足夠的制動力矩。
第九條軌道式大型港機防風防颱工作除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 應當配備防滑和制動裝置,其中防滑裝置須保證設備在15米/秒到35米/秒的現場風力作用下不發生滑移;
(二)選擇配備防止風的水平力和上拔力的裝置時,須保證設備在35米/秒到55米/秒的現場風力作用下不發生傾覆。使用單位所在地區50年最大風速歷史記錄超出上述范圍的,應當按照50年最大風速設防;
(三)行走軌道應當平整,軌道兩端應當設置鋼筋混凝土或者鋼板製成的擋塊,並與碼頭基礎緊固在一起;
(四)應當配備防風預(警)報裝置,並進行技術測試,以滿足對設計風速警示預報的要求。
第十條大型港機預防突發性陣風的措施:
(一)在正常作業時,大型港機的行走機構應當具有良好的制動功能。任何情況下,不允許擅自降低行走制動器制動力矩;
(二)大型港機正常作業過程中遭遇陣風時,如無法行駛到錨泊位置,應當就地採取防風措施,使用包括防風裝置以及貨物、其他設施阻塞軌道等手段來保證設備的安全;
(三)陣風多發季節,大型港機停止作業、移好機位後,操作人員離機前應當檢查並確認所使用的防風裝置處於正常工作狀態,在採取以下措施後,切斷操作電源:
(1)門座起重機應當將吊鉤起升至駕駛室以上的高度,起重臂收至平衡點或者最小幅度,轉盤轉至起重臂不易碰撞的位置;
(2)岸邊集裝箱起重機應當將前大梁收至最小幅度,吊具起升到最高位置或者設計位置;
(3)對輪胎式集裝箱龍門起重機將吊具起升到最高位置,並塞緊輪胎防滑塊。帶支腿的輪胎集裝箱起重機(高架吊) ,應當將旋轉銷鎖定。
第十一條單台門座起重機在允許旋轉機構自由轉動時的防颱措施:
(一)各門座起重機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當大於50米,或者確保吊臂不相碰撞;
(二)起重臂擺放的幅度小於三分之二,鎖緊變幅制動器,吊鉤起升到最高位置;
(三)將門座起重機錨定,蓋好各種電機和行走齒輪的防護罩,拴牢機房頂蓋,確認防滑制動裝置處於鎖緊狀態。
第十二條單台門座起重機在不允許旋轉機構自由轉動時的防颱措施:
(一)各門座起重機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當大於15米;
(二)採取第十一條(三)項的措施;
(三)銷定旋轉機構,起重臂收至平衡點或者最小幅度,起升鋼絲繩收緊並系在一邊門腿上,固定好變幅配重箱。
第十三條岸邊集裝箱起重機(以下簡稱裝卸橋)的防颱措施:
(一)將裝卸橋錨定,鎖定小車,揚起前大梁並固定在安全鉤上,用防颱插銷鎖定大梁,確認防滑制動裝置處於鎖緊狀態;
(二)使用專用的錨定環,用拉桿或者鋼絲繩分別在軌道內外側垂直地拉緊裝卸橋的四條門腿,如不能垂直布置也可以成八字形布置;
(三)裝卸吊具起升至設計規定位置,用鋼絲繩拉緊並捆綁在自身門框或者設備的其他部位。吊具設有防擺鋼絲繩的,應當將吊具的四條防擺鋼絲繩拉緊;
(四)關好全部門窗,切斷操作電源。
軌道式龍門起重機參照裝卸橋的防颱措施執行。
第十四條吸糧機的防颱措施:
(一)各吸糧機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當大於40米;
(二)將吸糧機錨定,確認大車行走制動器處於鎖緊狀態,並採取與門座起重機相同的防滑制動措施;
(三)把臂架旋轉至與軌道平行位置,吸咀放置地面,固定吸糧機臂架和吸咀;
(四)關好全部門窗,蓋好並拴牢電機和齒輪箱防護罩,清理走廊和樓梯口的雜物,切斷操作電源。
第十五條裝(卸)船機的防颱措施:
(一)根據裝(卸)船機的結構和類型,結合各港口、碼頭的實際情況,對軌道式裝(卸)船機可以參照岸邊裝卸橋或者門座起重機的防颱措施;對輪胎式裝(卸)船機,則應當將裝(卸)船機開到堆場,朝著貨堆一方擺放並楔緊行走輪胎;
(二)碼頭上設有防颱架的裝(卸)船機,應當將裝(卸)船機移至防颱架附近,把懸臂放在合適的位置上,用鐵鏈或者鋼絲繩將懸臂和溜筒固定在防颱架上;
(三)將出料皮帶機降低至支承位置;
(四)選擇適當距離捆紮好輸送帶;
(五)切斷操作電源,卷好電纜,蓋好並拴牢需防雨、防潮的部件。
第十六條輪胎式集裝箱龍門起重機的防颱措施:
(一)將起重機固定在防風系纜(拉桿)地錨或者系纜墩柱上,鎖緊制動裝置,塞上輪胎防滑塊;
(二)將集裝箱吊具與著地重箱連結並收緊吊具鋼絲繩;
(三)關好全部門窗,密蓋各種箱罩。
第十七條斗輪堆取料機的防颱措施:
(一)將懸臂放低,將斗輪擱在料堆上或者固定在支撐架上;
(二)確認行走制動裝置處於抱緊狀態,並採取與門座起重機相同的防滑制動措施;
(三)在尾車與地麵皮帶過渡處掛上皮帶防風鏈或者用繩索把皮帶捆於皮帶架上;
(四)關好全部門窗,清理雜物,切斷操作電源。
第十八條露天固定帶式輸送機的防颱措施:
(一)用防風鏈或者繩索把輸送帶捆在機架上;
(二)切斷操作電源,用防水布蓋好並拴牢開關箱和配電箱。
第十九條25噸級及以上輪胎起重機的防颱措施:
(一)將起重機停放到指定地點;
(二)將吊鉤起升到最高位置、起重臂放置至合適位置;
(三)鎖定旋轉機構和行走制動器,塞上輪胎防滑塊或者打好支腿,關好全部門窗。
第二十條輸油臂的防颱措施:
(一)固定旋轉部位;
(二)收攏並固定輸油臂;
(三)切斷操作電源。
第二十一條其他類型的大型港機的防風防颱措施,參照本規定執行。

G. 急!!!港航基層部門向上級反映碼頭安全情況說明怎麼寫

. 交通系統安全產管理規定(試行) 第章 總 則 第條 加強交通系統安全產管理預防減少事故發保障民群眾命財產安全促進交通安全發展根據《華民共安全產》、《河南省安全產條例》等關律規及規章結合我省交通系統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省交通系統各單位事產經營安全管理工作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產工作應遵循安全第、預防主、綜合治理針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審批必須管安全、管產必須管安全原則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家監察、群眾監督管理體制 第四條 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做機構健全制度完善工明確責任落實經費保障員位設施齊全 第五條 各單位應採取種形式加強安全產律規安全產知識宣傳提高職工安全產意識鼓勵支持各單位進行安全科技術研究推廣安全產管理先進技術完善安全產設施提高安全產管理水平 第六條 發重特產事故單位依照關律規規定追究事故單位責任員責任 第七條 各單位改善安全產條件、預防產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安全隱患、舉報安全產違行等面做顯著績或者安全產目標考核優秀單位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八條 各單位應加強安全產工作領導依履行安全產監督管理職責及研究、解決安全產監督管理存重問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 各單位應加強安全產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機構或指定部門負責安全工作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員 各單位安全管理工作應履行列職責: ()貫徹執行安全產律規針政策做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安全產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召安全工作議析研究安全形勢防範各類事故發解決安全工作問題 (四)展安全教育培訓推廣應用安全管理新技術提高業員素質 (五)組織安全檢查督促安全隱患整改 (六)做春節、五、十黃金周各項安全工作保障安全 (七)制定各類突發事件應中國預案 (八)查處重特安全事故追究關員責任 (九)組織安全產知識競賽做安全產月等各項工作 (十)定期報告安全產情況及、實報告產事故 第十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安全產管理第責任本單位安全產工作全面負責;管安全產工作負責安全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其負責管范圍內安全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十條 關行業管理機構應加強行業安全產監督管理及向同級交通主管部門及級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產情況產事故同應履行列職責 ()海事管理機構 按照安全第、預防主、便群眾、依管理原則保障內河交通安全、序、暢通 1、建立水交通安全統監管制度信息通報及溝通協調機制 2、負責船員培訓、考試、發證工作監督檢查船舶船員配備、持證、適任、值班等情況 3、負責船舶適航船舶技術管理工作負責船舶登記管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船舶污染水域防治監管管理工作 4、負責運輸船舶安全監管工作船舶進港簽證 5、負責通航水域安全監管工作內河交通密集區域、發事故水域及貨物裝卸、乘客比較集港口客渡船、滾裝客船、高速客輪、旅遊船載運危險貨物船舶加強安全巡查 6、建立船舶、浮設施、船員通航安全環境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展水交通安全宣傳督促港航企業加強安全管理 7、負責水通航秩序管理組織展水安全檢查調查處理水交通事故 8、負責航道、錨、安全作業區、施工作業區等區域現場安全監督秩序管理維護水游覽區、水體育競技區現場通航秩序 9、監督檢查轄區碼、泊位安全狀況監督轄區錨、航道、調區、泊位水深情況 10、現場監督檢查轄區內船舶、設施航行、停泊作業情況處理轄區內船舶、設施違行 11、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適裝許及現場監督 12、負責助航標志監督管理 (二)航運管理機構 1、負責水路運輸單位安全資質審核關工作 2、負責水路運輸單位安全監督工作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查處重客、貨運輸事故 3、負責危險化品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安全管理危險化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品水路運輸單位、駕駛員、船員、裝卸員押運員資質認定並負責監督檢查 (三)運政管理機構 1、負責道路運輸安全工作建立運輸單位安全產目標考核體系落實安全產責任 2、制定運輸企業安全產管理制度措施推行安全產責任制督促運輸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產管理機制 3、嚴運輸經營者市場准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駕駛員業資格關汽車客運站安全監督做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產資質審核、運輸車輛安全資質審查業員資格審查加強道路運輸安全源管理工作 4、定期召安全產例析、研究安全產情況並提相應措施 5、組織展安全產檢查安全產競賽督促運輸企業落實安全產制度整改事故隱患 6、按照家關規定查處重特道路運輸事故追究關員責任 7、做春節、五、十黃金周道路運輸安全工作保障運輸安全 8、組織展培訓工作定期各級領導安全管理員進行安全工作業務培訓 9、運用現代化管理手段提高車輛靜態管理態控制限度減少道路運輸安全事故發 10、維護汽車站秩序監督汽車站做三品檢查消防安全工作 11、及填報安全產責任事故統計報表 (四)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管理機構 1、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產監督管理工作糾施工違反安全產要求行 2、負責施工企業安全產許證初審 3、負責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三項員考核(施工企業主要負責、項目負責、專職安全產管理員) 4、查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產事故追究關員責任 5、受理公路水運工程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檢舉、控告投訴 (五)公路(含高速公路)管理機構 1、認真履行職責依做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完、安全暢通 2、監督檢查公路建設項目業單位安全產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安全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3、監督檢查公路施工單位施工標志、警示標志、繞行標志或修建臨便道保證車輛行通行安全道路施工單位施工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暢通要求施工作業完畢應迅速清除公路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 4、公路養護工作應按照規定技術規范操作規程進行保證公路、公路橋涵及各類公路附屬設施經處於良技術狀態 5、定期養護公路橋梁進行檢查公路橋梁經檢測荷載等級達原標准應設置明顯限載標志並及進行維修加固;經檢測發現公路橋梁嚴重損壞影響通行安全應設置禁止通行繞行標志並及採取修復措施 6、公路標志、標線應保持清晰、醒目、准確、完、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准損壞公路標志應及予修復、更換;技術等原按修復、更換應設置臨公路標志 第十二條 各單位要實行安全產責任目標管理制度每度交通主管部門應與所屬單位負責簽訂安全產責任書並加強考核工作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層層落實安全產目標責任制安全產管理責任落實每基層單位、每環節、每崗位、每工作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安排用於改善安全產條件進行安全產管理、安全宣傳、安全培訓、安全獎勵等面經費並納入度單位財務預算 安全產管理機構或部門應配備專用電、傳真機、計算機、照相機、攝像機、交通工具等必要辦公設備 第十五條 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安全產風險抵押金制度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實行安全例制度 各單位每季度至少召安全產工作議每半至少召安全產工作議 產經營單位每月至少召安全產管理員議每季度至少召安全產工作議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客運駕駛員每周例、貨運駕駛員每月例 第十七條 各單位要建立安全產管理工作議記錄制度其內容包括:議間、點、參加員、議主持、議議題、議定事項情況等 第十八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行業管理機構應轄區內交通系統安全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安全檢查綜合性檢查專項檢查兩類檢查式明查與暗訪相結合暗訪主、行政領導檢查與專家檢查相結合專家檢查評價主檢查主要內容查管理、查制度、查落實、查現場、查隱患、查整改、查事故處理 第十九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行業管理機構每半應組織綜合性安全檢查重、重要段、根據級要求或視情節進行專項檢查 產經營單位每月至少進行綜合性檢查每周至少進行專項檢查重點部門每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條 安全檢查實行登記制度其內容包括:檢查單位、檢查間、檢查員、檢查項目、檢查部位、隱患情況及要求等 第二十條 安全檢查發現事故隱患能整改要達《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存嚴重事故隱患要達《停業整改通知書》提整改意見整改期限並由安全檢查負責檢查單位負責簽字 整改仍具備安全產條件單位檢查員應通知行政審批部門撤銷其原審批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安全檢查所發現隱患應按照規定期限進行整改整改完畢檢查單位應向檢查單位寫安全隱患整改報告書能按期完整改任務應向檢查單位提書面申請經同意按重新規定期限完整改 接檢查單位安全隱患整改報告書檢查單位應組織員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經復查仍安全隱患給予停業等相應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實行安全隱患整改報告制度其內容包括:級檢查單位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復印件、安全隱患整改負責、整改措施、整改投入資金、整改效及整改扣具體監控(管理)負責等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產監督檢查員要依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堅持原則、秉公執、清廉潔檢查單位應予配合拒絕、阻撓 第二十五條 具行政審批職責部門、管理機構依照律、規規定涉及安全產事項需要審查批准、核准、許、認證或者驗收必須嚴格依照關律、規行業標准規定安全產條件程序進行審查;具備安全產條件批准或者驗收通 第二十六條 實行安全產管理目標責任考核制度逐級考核安全工作考核每至少進行考核結優秀、合格合格三類 完安全產責任目標及考核合格單位要給予獎勵考核合格予通報批評 安全產考核按《河南省交通系統安全產管理考核標准》執行考核實行1000制900優秀900至800合格800合格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參加安全產月等安全做組織領導落實、案具體、保障措施力效明顯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要重視安全信息報送工作及、准確、全面報送各種安全信息 安全信息包括:安全工作總結(春運、黃金周、重、安全產月、專項治理等)、事故報表、安全教育培訓、典型材料、簡報等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檔案並實行專管理 安全檔案內容包括:本單位基本情況、安全組織領導機構及安全產管理員情況、安全產規章制度、安全產責任制、安全檢查情況、安全習培訓宣傳教育情況、安全議情況、安全情況、安全獎懲情況、安全文件、安全事故隱患整改情況、安全產管理經驗等資料 第四章 教育培訓 第三十條 產經營單位應業員進行安全產教育培訓保證業員具備必要安全產知識熟悉關安全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條 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使用新設備必須業員進行專門安全產教育培訓掌握安全防護措施安全技術特性 第三十二條 特種作業員必須按照家關規定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取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持證崗 要建立特種作業員檔案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應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堅持定期教育教育相結合、專項教育普及教育相結合、理論習實際操作相結合安全宣傳教育覆蓋面低於95%確保培訓教育效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管安全工作負責、專(兼)職安全管理員應接受級部門組織安全培訓具備相應安全管理知識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應建立安全習培訓宣傳教育記錄制度其內容包括:間、點、參加員、舉辦單位、習內容、員簽冊、考試試卷及考核績等 第五章 舉報與獎勵 第三十六條 建立安全產重事故隱患或違行舉報獎勵制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公布舉報電、信箱、電郵件址受理舉報舉報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舉報予獎勵 受理舉報應舉報事項、間、點、能存危害舉報姓名、聯系式等內容記錄清楚 第三十七條 群眾舉報事項要及核實處理核實處理情況要形書面材料舉報單位要認真整改舉報事項並整改情況報查處部門 舉報要求答復應受理舉報10內予答復 第三十八條 舉報關情況要嚴格保密向舉報單位社泄露舉報情況打擊、報復舉報單位或員由交通主管部門進行查處;構犯罪移送司機關依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舉報范圍包括: ()具備律、規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安全產條件進行產經營; (二)未取相應資質資格或具備安全產條件事危險化品運輸; (三)新建、改建、擴建交通工程項目安全設施未依與主體工程同設計、同施工、同投入使用; (四)未業員進行安全產教育培訓安排崗作業;特種作業員未持證崗作業; (五)發重、特事故事故單位或者關員破壞、偽造事故現場瞞報、謊報、拖延報; (六)其安全產重事故隱患或違行 第四十條 舉報事項經調查屬實由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給予舉報100元500元獎勵 第四十條 舉報事項調查屬實應及通知舉報領取舉報獎金 舉報者憑本效證件指定部門領取獎金;委託代領獎金代領應示本舉報者效證件領取獎金期限月逾期領按領取處理;特殊情況能按領取須具相關證明 同事項舉報獎勵獎勵象首先舉報者 第六章 事故報告與處理 第四十二條 各單位發安全事故應迅速採取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減少員傷亡財產損失單位力搶救應立即請求近救護、醫療單位及關部門救援 嚴禁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關證據 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應及、實報告安全事故情況隱瞞報、謊報或者拖延報發重傷及事故應2內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發死亡1及事故應4內報省轄市交通主管部門;發死亡3及事故應6內報省交通廳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接事故報告按照關規定及向民政府或安全產委員報告 事故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間、點、事故經、傷亡數、事故原、事故發採取措施等情況 事故具體情況調查清楚書面補報事故詳細情況 第四十四條 發員傷亡事故關員應趕赴現場調查事情情況汲取事故教訓制定預防事故措施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要按照四放(事故原查清楚放、事故責任者處理放、整改措施落實放、教訓汲取放)原則析事故原查處事故責任總結經驗教訓採取整改措施杜絕類似事故再發 重特事故責任追究按照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起施行 二 3.21 道路水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3.21.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道路、水交通安全管理車輛、船舶具體要求 本規定適用全區機車輛船舶 本規定引用律標准:《道路交通安全》、《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 3.21.2道路安全管理 1)車輛駕駛、行、乘車及與道路交通關單位都必須遵守華民共《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實施細則》保證道路交通安全 2)嚴禁超速行駛、證駕駛、疲勞駕駛、違章超車、違章停車、夜間違章使用燈光、違章超載、酒駕駛、逆向行駛及駕乘兩輪摩托車戴安全盔等違章行 3)嚴禁《道路經營許證》事營業性公路客運、貨運、汽車維修、搬運裝卸、運輸服務駕駛員培訓嚴禁《營運駕駛員業資格證》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嚴禁貨運農用車、農用三輪車、三輪摩托車等非客車輛營運載客 4)農機部門要加強拖拉機(變型機)等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安全整治 5)事故發段公路管理部門要完善安全防護設施標線健全公路路口信號燈或讓行標志 6)交通運輸企業要嚴格落實安全產責任制加強駕駛員安全教育嚴禁疲勞駕駛嚴禁技術性能符合要求營運車輛參加營運嚴禁客運車輛超載運輸 7)公安交管部門要加強交通運輸企業監管嚴重違反交通司機車主要停止或取消其駕駛資格並通知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停止或取消其營運業資格 8)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要求家喻戶曉、皆知、嚴格遵守展交通安全四進即:交通安全進村、進企業、進社區、進校加強提高車主、業主.、駕駛員群眾遵紀守意識文明交通素質 3.21.3水交通安全管理 1)水交通船舶必須嚴格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確保水交通安全 2)嚴禁船舶證經營或超范圍經營嚴禁短途證客船運輸、非客船載客運輸嚴禁船舶帶病運行嚴禁船舶惡劣氣營運冒險航行 3)取締船舶證書、船名、港藉標識船舶打擊三船舶非運輸 4)渡口設置單位必須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按規定辦理《渡口設置許證》、《渡口登記證書》、《渡口檢驗證書》《渡工(船員)證書》事渡運嚴禁證渡運 鄉鎮船舶必須遵守《江西省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實施細則》同鄉、鎮政府必須建立、健全鄉鎮船舶安全管理機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 5)水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水、水施工作業安全監管整治水域通航環境嚴禁佔用航道捕撈、養殖、采砂、淘金等行 6)取締非灘塗造船及打擊新現非灘塗造船場點 7)水交通安全執檢查四客危船舶;客船(客班船、短途客船)、高速客船、渡船、旅遊船危險品運輸船 檢查內容: (1)關船舶證書否齊全、合格效、船證相符 (2)船舶否超載乘客 (3)船舶否核定航線渡運 (4)船員證書否合格效、證相符船舶配員否符合規定 (5)船舶經營資質否按規定經營范圍經營 (6)否超載運輸 (7)加強水運輸業員《安全產》《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安全規宣傳、教育、培訓強化業員律意識安全技能散裝液貨船員應通安全知識操作技能特殊培訓持《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准崗作用 3.22 旅遊景區安全管理規定 3.22.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旅遊景區安全管理具體內容 本規定適用於全區各旅遊景區 3.22.2 旅遊景區管理部門應制定景區安全責任制明確規定領導、部門、員工各自崗位安全職責 3.22.3 建立景區安全檢查制度;進行貫徹執行家安全規政策情況、景區安全管理、安全條件、存隱患等面安全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1)各級領導、部門、員工落實安全責任制、安全培訓、崗位安全技能面進行檢查; 2)景區環境、標志、安全設施面進行檢查; 3)由企業領導組織採用座談析、項目照式企業安全機構、員、職能、制度、經費投入等安全管理效能進行全面系統檢查促使企業完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能 4)除每進行經性安全檢查外每應定期進行2—4群眾性檢查包括普遍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 5)展安全檢查必須明確目、要求具體計劃檢查要台帳記錄依靠群眾邊檢查、邊改進發現隱患及整改排除 3.22.4 制定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企業員工包括各級領導必須經安全教育培訓能崗工作安全教育工作按《安全培訓教育規定》要求進行特殊工種必須按《特種作業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規定經考試合格執證崗 3.22.5 景區內潛危及遊客安全域、通道要設明顯警示標志提醒遊客注意安全危險段要安置防護設施保證遊客安全 3.22.6 景區內纜車、高架索道等設備必須符合關安全標准並應經檢查保養確保安全運轉 3.22.7 要制訂突發安全事故應中國救援預案能發旅遊安全事故制訂相應援救措施景區內應備用應中國葯品便能及遊客提供幫助 3.22.8 景區必須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景區進行經性巡查發現安全素、安全隱患及報告管理部門並應及採取效措施排除隱患確保景區安全 景區環境必須清潔、干凈及清除旅遊垃圾保護景區污

H. 碼頭安全防護措施有哪些

1.石油化工碼頭油罐區應設置防火堤,防火堤高度為1.0m~1.6m,油罐區的設計應GBJ74及GB50160的有關規定。

2.碼頭裝卸設備的材料除滿足一般要求外,還應滿足防腐、防油等特殊要求。

3.碼頭前沿應設靜電接地裝置,以消除船體所帶靜電。在碼頭前沿及有爆炸危險場所的人口處應設置消除人身靜電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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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應配備因跑、冒、滴、漏泄出的有毒有害物質回收設備。

5.碼頭、罐區、泵房等處應設報警裝置,並配備防爆通訊器材。

6.石油化工品裝卸工藝設備、設施應符合GB/T15626的有關技術要求,並應有防誤操作自動控制聯鎖系統。

7.有鐵路集疏運的石油化工碼頭應設置危險品車專用鐵路存車線。

8.應配備檢修、清洗油罐、掃線等專用設施及防爆工具。

9.石油化工船舶的錨地和固定停泊場距沿海或內河上游油碼頭的安全防火距離不應小於1000m。

10.泵房間應與操作室和值班室隔離,操作室應設便於工人觀察的玻璃窗。

11.有毒有害氣體濃度超標的值班室、操作室及非生產區工作室,應安裝空氣凈化裝里。

12.碼頭應配備經專職部門認可的氧濃度、總烴及其他相應的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儀器。

13.碼頭應配備必要的急救設備。

14.應為碼頭作業人員配備個體防護設施,如防毒口罩等。

15.應為碼頭作業人員單獨設置淋浴室和更衣室,並配備清洗工作服的專用洗衣機。

16.碼頭、罐區及裝卸工藝設備等處應設置相應的安全帶示標志。

17.石油化工產品儲罐區域的道路應按單向行車設計,道路寬度不得小於4m,凈空高度不得小於4.5m。

18.管道及其衍架跨越港區鐵路時,其凈空高度不應小於5.5m,跨越港區道路時,其凈空高度不應小於5m。

19.石油化工碼頭工藝管線應設置緊急切斷閥。

20.石油化工碼頭工藝管道及設備應採取防雷和防靜電接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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