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防雷裝置檢測是必須的嗎
防雷裝置檢測是必須的,根據中國氣象局第24號令《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修訂版)》第四章權 防雷檢測 第十九條: 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㈡ 國家防雷檢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的有關規定,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檢測應每年一次,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防雷裝置應每半年檢測一次
㈢ 樓房防雷驗收要檢測哪裡
《防雷裝置設抄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襲》
第十五條 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
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附表10)。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同時驗收防雷裝置。
第十六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附表10);
(二)《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
(三)施工單位的資質證和施工人員的資格證書的復印件;
(四)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
(五)防雷裝置竣工圖紙等技術資料;
(六)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記錄和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的證明文件。
㈣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首次檢測內容是什麼
8項內容進行:(1)防雷裝置類別;(2)接閃器;(3)下線;(4)接地裝置;(5)防雷區劃分;(6)電磁屏蔽;(7)等電位連接;(8)電涌保護器。
關於首次檢測請參看防雷裝置檢測管理辦法
㈤ 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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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民營企業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需要具備哪些資質
防雷裝置檢測目前只有地方氣象局的防雷檢測中心具備資質,並沒有放開給民專營單位做屬,所以,很遺憾目前民營企業是不能從事這項工作的。如果是出具單位認證的檢測報告也可以,但並不具備效力,如果使用單位能夠認可的話倒是能進行,不過一般這都是防雷工程結束以後防雷公司給企業做的後續服務,且需要洽商雙方認可同意。
㈦ 防雷裝置檢測是必須的嗎哪個法規或規范規定的
一般是房管局管的。
㈧ 防雷裝置檢測的要求和時間間隔是多少
根據中國氣象局第20號令《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檢查的內容如下:
1、儀器儀表鑒定或校準:檢查儀器、儀表鑒定證書、校準證書是否在有效期的范圍內,一般要求每台檢測儀器、儀表要納入計量的檢測,檢測單位可委託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檢定單位進行常規的計量檢測,檢測合格的,由檢定單位核發給每台儀器、儀表一張計量認證合格證。
2、檢査儀器儀表電池:檢査儀器、儀表所使用的電池是否在正常值范圍,如果電池的電壓不足,則應立即更換新的電池如遇到在檢測中儀器、儀表的電池電力不足時,建議隨身攜帶一組與儀器、儀表相配套的備用電池。
3、檢查檢測設備外觀及其附屬設備:檢査檢測用測試線絕緣層是否有破損,如果有破損則應更換或採用絕緣膠帶對破損的部位進行處理,避免讓裸露的金屬線在檢測過程中碰到帶電物體或接地體產生危及人身安全或影響檢測數據情況出現如果發現檢測線某處斷開,可用萬用電表的電阻擋尋找檢測線斷開位置並做處理,以免影響檢測工作。
(8)防雷裝置檢測哪裡要求的擴展閱讀
防雷裝置檢測順序可按先檢測外部防雷裝置,再檢測內部防雷裝置進行。
外部防雷裝置包括接閃器(接閃桿、接閃帶、接閃線、接閃網)、引下線、接地裝置、金屬門窗及屋面大型金屬物體的等電位連接。
內部防雷裝置包括各級電涌保護器(SPD)、屋內電子設備的等電位連接、電梯機房的等電位連接、均壓環、電子設備安全距離等。
外部防雷裝置和內部防雷裝置檢測完畢後應將每項檢測結果填人防雷裝置安全檢測原始記錄表中作為檢測的原始記錄。
防雷裝置檢測中的SPD是電涌保護器。
當電源採用TN系統時,從總配電盤(箱)開始引出的配電線路和分支線路必須採用TN-S或TN-C-S系統。
原則上電涌保護器(SPD)和等電位連接位置應在各防雷區的交界處,但當線路能承受頂期的電涌電壓時,SPD可安裝在被保護設備處。線路的金屬保護層或屏蔽層宜首先與防雷區交界處進行等電位連接。
㈨ 防雷檢測標准
根據《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GB/T 21431-2015)的規定,建築物防雷檢測主要分為以下八項:回
1.建築物的防答雷分類
2.接閃器
3.引下線
4.接地裝置
5.防雷區的劃分
6.雷擊電磁脈沖屏蔽
7.等電位鏈接
8.電涌保護器(SPD)
㈩ 避雷檢測有強制的國家規定嗎 什麼依據
是的,避雷檢測有強制的國家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雷減災管理辦版法》中第四章防雷檢測權
第十九條,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二十條,防雷裝置檢測機構的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認定。
第二十一條,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依法作出處理。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真實可靠。
第二十二條,防雷裝置所有人或受託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已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主動委託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_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