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請問兩個企業之間的協議有法律效力嗎裡面的強制執行條款是否到期可以強制執行
雙方簽訂的協議之間約定的執行條款是沒有強制執行力的。只能到法院起訴,拿到判決書之後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貳』 gb50493-2009哪些是強制性條款
國家標准不都是強制性的,只有強制標准具有強制性。 《標准化法》第七條規定: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分為強制標准和推薦性標准。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准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標准,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准。
『叄』 法律上對公司的強制性條款是什麼規定的
公司法中的強制性條款是和任意性條款相對的,當事人是不能夠隨意改變的。公司法強制性條款包括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肆』 合同通用條款是否具有強制性
通用條款僅僅是建議性條款。作為合同來講,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只要合同雙方當事人自由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合同均合法有效!
因此,這一條不是必須執行的,雙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以不付預付款。
『伍』 建築規范中的"應"是否為強制條款
是強制標準的用詞。
建築強制性規范是政府出台的為了保護公眾、老百姓的基本安全而制定的確保建築物的使用功能、結構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這個要求必須無條件執行的。
建立強制性規范是因為規范中也有些是說的模糊不清的東西,或者各有各的說法,無法統一。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出台了一些具體的要求作為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等必須無條件執行的要求規定,它是必須首先要遵守的規定要求。
強制性標准:是指具有法律屬性,在一定范圍內通過法律、行政法規等手段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准;其它標準是推薦性標准。
(5)空分裝置入口檢測是強制條款擴展閱讀
實施
在工程建設標準的條文中,使用"必須"、"嚴禁"、"應"、"不應"、"不得"等屬於強制性標準的用詞,而使用"宜"、"不宜"、"可"暫一般不是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但在工作實踐中,強制性標准與推薦性標準的劃分仍然存在一些困難。
《實施工程建沒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等工程建設活動,必須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質量、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國家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在工程建設中,如果擬採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現行強制性標准規定的,應當由擬採用單位提請建設單位組織專題技術論證,報批准標準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定。工程建設中採用國際標准或者國外標准,而我吲現行強制性標准未作規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固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在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改革後,我國目前實行的強制性標准包含三部分:(1)批准發布時已明確為強制性標準的;(2)批准發布時雖未明確為強制性標准,但其編號中不帶"/T"的,仍為強制性標准;(3)自2000年後批准發布的標准,批准時雖未明確為強制性標准,但其中有必須嚴格執行的強制性條文(黑體字),編號也不帶"/T"的,電應視為強制性標准。
『陸』 最新的強制執行法律條款
討厭網上怎麼講到2012年事上呀。我問的現在最新2020年怎樣強制執行新老賴政策
『柒』 法律條款中的「應當」是否是強制性用語
應當是委婉的說,如果用必須就難聽了,應當聽了都舒服。如果是必須,那就算你不去辦手續,相關部門也會主動找你辦,那樣的事情通常是要觸及國家利益的。這里用的是應當,實際上你辦不辦登記對國家沒有多大的影響,相反會對你個人以後產生不利影響,它這里是友好的提示。就我看來進行登記是必要的,登記了才是合法的,以後不會有任何疑義。
『捌』 公司法中的強制性條款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強制性條款是指該條款的內容由法律和行政法規進行強制性規定,公司章程不得對其改變或者變通的條款。
強制性條款分為法定記載事項中的強制性條款和任意記載事項中的強制性條款。
法定記載事項中的強制性條款是指法定記載事項下的相關條款的內容是由法律(法律和行政法規)直接規定的。例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職權為法定記載事項,而《公司法》對該事項下的職權已經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其內容即為強制性條款。公司章程在記載該法定事項時只能復述法律而不能對其做出變更——如不能將股東會的職權分配給董事會來行使。
任意記載事項中強制性條款是指非法定記載事項下相關條款的內容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的議事規則為公司章程的任意記載事項,如果章程中約定了股東大會的議事規則,那麼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其內容即為任意記載事項中的強制性條款。
二、分辨方法
1、一般情形下,可以從《公司法》條文表述的用詞和語句來認定是強制性規范還是任意性規范,如公司法表述為:「不得」、「應當」、「必須」等,該規范絕大多數情況下為強制性規范(也有例外,下文還會講到);如表述成「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等,則該規范為任意性規范。
2.《公司法》表述成「為」,如「董事會成員為三至十三人」,或者不能明確判斷強制性規范或任意性規范時,則要具體情形具體分析。
3.公司法的法律條文中有「必須」、「應當」等字樣的,盡管不代表一定是強制性規范,但是在審判實踐中,受制於我國的司法現狀及相關司法解釋的缺位,同樣一件事情法官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解,所以最好不要突破。
4.《公司法》條文中未有「必須」、「應當」等字樣,是否能夠推論其為任意性規范?個人認為,不能就此推論其為任意性規范,而應該結合立法本意及事項性質等進行綜合認定,並從公司法的立法意圖入手進行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