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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新建居住建築設計安裝供熱計量裝置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1-10-24 14:36:16

Ⅰ 《供熱計量技術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准
供熱計量技術規程
JCJ 173—2009
條文說明
目 次
1 總則
2 術語
3 基本規定
4 熱源和熱力站熱計量
4.1 計量方法
4.2 調節和控制
5 樓棟熱計量
5.1 計量方法
5.2 調節和控制
6 分戶熱計量
6.1 一般規定
6.2 散熱器熱分配計法
6.3 戶用熱量表法
7 室內供暖系統
7.1 系統配置
7.2 系統調控
1 總 則
1.0.1 供熱計量的目的在於推進城鎮供熱體制改革,在保證供熱質量、改革收費制度的同時,實現節能降耗。室溫調控等節能控制技術是熱計量的重要前提條件,也是體現熱計量節能效果的基本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採取措施,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築分步驟實行供熱分戶計量、按照用熱量收費的制度。新建建築或者對既有建築進行節能改造,應當按照規定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因此,本規程以實現分戶熱計量為出發點,在規定熱計量方式、計量器具和施工要求的同時,也規定了相應的節能控制技術。

5 供熱計量技術規程
1.0.2 本規程對於新建、改擴建的民用建築,以及既有民用建築的改造都適用。
1.0.3 本規程在緊緊圍繞熱計量和節能目標的前進下,留有較大技術空間和餘地,沒有強制規定熱計量的方式、方法和器具,供各地根據自身具體情況自主選擇。特別是分戶熱計量的若干方法都有各自的缺點,沒有十全十美的方法,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選擇比較適用的計量方法。
2 術 語
2.0.4 熱量計量裝置包括用於熱量結算的熱量表,還有針對若干不同的用戶熱分攤方法所採用的儀器儀表。
2.0.5 熱量測量裝置包括符合《熱量表》CJ 128產品標準的熱量表,也包括其他的用戶自身管理使用的不作結算用的測量熱量的儀表。
2.0.6 分戶熱計量從計量結算的角度看,分為兩種方法,一種是採用樓棟熱量表進行樓棟計量再按戶分攤;另一種是採用戶用熱量表按戶計量直接結算。其中,按戶分攤的方法又有若干種。本術語條文列出了當前應用的四種分攤方法,排名不分先後,其工作原理分別如下:
散熱器熱分配計法是通過安裝在每組散熱器上散熱器熱分配計(簡稱熱分配計)進行用戶熱分攤的方式。
流量溫度法是通過連續測量散熱器或共用立管的分戶獨立系統的進出口溫差,結合測算的每個立管或分戶獨立系統與熱力人口的流量比例關系進行用戶熱分攤的方式。
通斷時間面積法是通過溫控裝置控制安裝在每戶供暖系統入口支管上的電動通斷閥門,根據閥門的接通時間與每戶的建築面積進行用戶熱分攤的方式。
戶用熱量表法是通過安裝在每戶的戶用熱量表進行用戶熱分攤的方式,採用戶表作為分攤依據時,樓棟或者熱力站需要確定一個熱量結算點,由戶表分攤總熱量值。該方式與戶用熱量表直接計量結算的做法是不同的。採用戶表直接結算的方式時,結算點確定在每戶供暖系統上,設在樓棟或者熱力站的熱量表不可再作結算之用;如果公共區域有獨立供暖系統,應要考慮這部分熱量由誰承擔的問題。
2.0.7 室溫調控包括兩個調節控制功能,一是自動的室溫恆溫控制,二是人為主動的調節說定溫度。
3 基 本 規 定
3.0.1 本條是強制性條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的規定,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應當按照規定安裝用熱計量裝置。目前很多項目只是預留了計量表的安裝位置,沒有真正具備熱計量的條件,所以本條文強調必須安裝熱量計量儀表,以推動熱計量工作的實現。
3.0.2 本條是強制性條文。供熱企業和終端用戶間的熱量結算,應以熱量表作為結算依據。用於結算的熱量表應符合相關國家產品標准,且計量檢定證書應在檢定的有效期內。
3.0.3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准器具,以及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方法,由國務院制定。其他計量標准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依據《計量法》規定,用於熱量結算點的熱量表應該實行首檢和周期性強制檢定,不設置於熱量結算點的熱量表和熱量分攤儀表如散熱器熱分配計應按照產品標准,具備合格證書和型式檢驗證書。
3.0.4 熱計量和節能改造工作應採用技術和管理手段,不能一味為了供熱節能、而犧牲了室內熱舒適度,甚至造成室溫不達標。當然,室內溫度過高是不合理的,在改造中沒有必要保持原來過高的室溫。

6 供熱計量技術規程
3.0.5 只有在水力平衡條件具備的前提下,氣候補償和室內溫控計量才能起到節能作用,在熱源處真正體現出節能效果;這些節能技術之中,水力平衡技術是其他技術的前提;同時,既有住宅的室內溫控改造工程量較大,對居民的生活干擾也比較大,應在供熱系統外網節能和建築圍護結構保溫節能達標的前提下開展進行。
本條文提倡在改造工程中熱計量先行,是為了對於改造效果加以量化考核,避免虛假宣傳等行為,鼓勵節能市場公平,為能源服務創造良好的市場條件。同時,在關注熱量計量的同時,還應該關注熱源的耗水、耗電的分項計量工作。
3.0.6 熱量表的選型,不可按照管道直徑直接選用,應按照流量和應降選用。理論上講,設計流量是最大流量,在供熱負荷沒達到設計值時流量不應達到設計流量。因此,熱量測量裝置在多數工作時間里在低於設計流量的條件下工作,由此根據經驗本條文建議按照80%設計流量選用熱量表。目前熱量表選型時,忽視熱量表的流量范圍、設計壓力、設計溫度等與設計工況相適應,不是根據儀表的流量范圍來選擇熱量表,而是根據管徑來選擇熱量表,從而導致熱量表工作在高誤差區。一般表示熱量表的流量特性的指標主要有起始流量qVm(有的資料稱為最小流量);最小流量qVt,即最大誤差區域向最小誤差區域過渡的流量(有的資料稱為分界流量);最大流量qVmax,額定流量或常用流量qVc。選擇熱流量表,應保證其流量經常工作在qVt與qVn之間。機械式熱量表流量特性。
流量感測器安裝在回水管上,有利於降低儀表所處環境溫度,延長電池壽命和改善儀表使用工況。曾經一度有觀點提出熱量表安裝在供水上能夠防止用戶偷水,實際上僅供水裝表既不能測出偷水量,也不能挽回多少偷水損失,還令熱量表的工作環境變得惡劣。
本條文規定熱量表存儲當地供暖季供暖天數的日供熱量的要求,是為了對供暖季運行管理水平的考核和追溯。在住戶和供熱企業對供暖效果有爭議的情況下,通過熱量表可以進行追溯和判定,這種做法在北京已經有了成功的案例;通過室外實測日平均溫度記錄和日供熱量記錄的對照,可以考核供熱企業的實際運行是否按照氣象變化主動調節控制本條文建議熱量表具有數據遠傳擴展功能,也是為了監控、管理和讀表方便的需要。
通常情況下,為了滿足儀表測量精度的要求,需要有對直管段的要求。有些地方安裝熱量表雖然提供了直管段,但是把變徑段設在直管段和儀表之間,這種做法是錯誤的。目前有些熱量表的安裝不需要直管段也能保證測量精度,這種方式也是可行的,而且對於供熱系統改造工程非常有用。在儀表生產廠家沒有特別說明史情況下,熱量表上游側直管段長度不應小於5倍管徑,下游側直管段長度不應小於2倍管徑。
在試點測試過程中出現過這種情況,由於熱量表的時鍾沒有校準一致,致使統計處理數據時出現誤差,影響了工作,因此在此作出提醒。
3.0.7 目前偽劣的恆溫控制閥和平衡閥在市場上佔有很高比例,很多手動閥門冒充是恆溫控制閥,很多沒有測壓孔和測量儀表的閥門也冒充是平衡閥,這些偽劣產品既不能實現調節控制的功能,又浪費了大量能量,本條文提出的目的是要求對此加以嚴格管理。
3.0.8 當前集中供熱水質問題比較突出,致使散熱器腐蝕漏水和調控設備阻塞等問題頻頻出現,迫切需要制定一個合理可行的標准並加以嚴格貫徹,有關系統水質要求的國家標准正在制定之中。
4 熱源和熱力站熱計量
4.1 計 量 方 法
4.1.1 熱源包括熱電廠、熱電聯產鍋爐房和集中鍋爐房;熱力站包括換熱站和混水站。在熱源處計量儀表分為兩類,一類為貿易結算用表,用於產熱方與購熱方貿易結算的熱量計量,如熱力站供應某個公共建築並按表結算熱費,此處必須採用熱量表;另一類為企業管理用表,用於計算鍋爐燃燒效率、統計輸出能耗,結合樓棟計量計算管網損失等,此處的測量裝置不用作熱量結算,計量精度可以放寬,例如採用孔板流量計或彎管流量計等測量流量,結合溫度感測器計算熱量。

7 供熱計量技術規程
4.1.2 本條文建議安裝熱量測量裝置於一次管網的回水管上,是因為高溫水溫差大、流量小、管徑較小,可以節省計量設備投資;考慮到回水溫度較低,建議熱量測量裝置安裝在回水管路上。如果計量結算有具體要求,應按照需要選取計量位置。
4.1.3 在熱源或熱力站,連接電源比較方便,建議採用有斷電保護的市電供電。
4.1.4 在熱源進行耗電量分項計量有助於分析能耗構成,尋找節能途徑,選擇和採取節能措施。
4.2 調節與控制
4.2.1 本條是強制性條文,為了有效地降低能源的浪費。過去,鍋爐房操作人員憑經驗「看天燒火」,但是效果並不很好。近年來的試點實踐發現,供熱能耗浪費並不是主要浪費在嚴寒期,而是在初寒、末寒期,由於沒有根據氣候變化調節供熱量,造成能耗大量浪費。供熱量自動控制裝置能夠根據負荷變化自動調節供水溫度和流量,實現優化運行和按需供熱。
熱源處應設置供熱量自動控制裝置,通過鍋爐系統熱特性識別和工況優化程序,根據當前的室外溫度和前幾天的運行參數等,預測該時段的最佳工況,實現對系統用戶側的運行指導和調節。
氣候補償器具是供熱量自動控制裝置的一種,比較簡單和經濟,主要用在熱力站。它能夠根據室外氣候變化自動調節供熱出力,從而實現按需供熱,大量節能。氣候補償器還可以根據需要設成分時控制模式,如針對辦公建築,可以設定不同的時間段的不同室溫需求,在上班時間設定正常供暖,在下班時間設定值班供暖。結合氣候補償器的系統調節做法比較多,也比較靈活,監測的對象除了用戶側供水溫度之外,還可以包含回水溫度和代表房間的室內溫度,控制的對象可以是熱源側的電動調節閥,也可以是水泵的變頻器。
4.2.3 水泵變頻調速控制的要求是為了強調量調節的重要性,以往的供熱系統多年來一直採用質調節的方式,這種調節方式不能很好地節省水泵電能,因此,量調節正日益受到重視。同時,隨著散熱器恆溫控制閥等室內流量控制手段的應用,水泵變頻調速控製成為不可或缺的控制手段。水泵變頻調速控制是系統動態控制的重要環節,也是水泵節電的重要手段。
水泵變頻調速技術日前普及很快,但是水泵變頻調速技術並不能解決水泵設計選型不合理的問題,對水泵的設計選型不能因為有了變頻調速控制而予以忽視。
水泵變頻調速技術日前普及很快,但是水泵變頻調技術並不能解決水泵設計選型不合理的問題,對水泵的設計選型不能因為有了變頻調速控制而予以忽視。
調送水泵的性能曲線採用陡降型有利於調速節能。
目前,變頻調速控制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1 控制熱力站進出口壓差恆定:該方式簡便易行,但流量調節幅度相對較小,節能潛力有限。
2 控制管網最不利環路壓差恆定:該方式流量調節幅度相對較大,節能效果明顯;但需要在每個熱力入口都設置壓力感測器,隨時檢測、比較、控制,投資相對較高。
3 控制回水溫度;這種方式響應較慢,滯後較長,節能效果相對較差。
4.2.4 本條文的目的是將住宅和國建等不同用熱規律的建築在管網系統分開,實現獨立分時分區調節控制,以節省能量。對於系統管網能夠分開的系統,可以在管網源頭分開調節控制,對於無法分開的管網系統,可以在熱用戶熱力入口通過調節閥分別調節。
4.2.5 過去由於熱力站的人工值守要求和投資成本的增加限制了熱力站的小型化,如今隨著自動化程度的提高,熱力站已經能夠實現無人值守,同時,組裝式熱力站的普及也使得小型站的投資和佔地大幅度下降,開始具備了推廣普及的基礎。隨著建築節能設計指標的不斷提高,特別是在居住建築實行三步節能之後,小型站和分級泵將成為一個重要的發展方向。
本條文推薦使用小型熱力站技術的原因如下:

Ⅱ 《大連市城市建築物間距及擋日照處理規定》

【法規標題】大連市城市建築物間距及擋日照處理規定【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發文字型大小】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7號【頒布時間】2002年04月03日【生效時間】2002年06月01日【全文】 大連市城市建築物間距及擋日照處理規定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建築物間距規劃設計
第三章擋日照的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經2002年3月25日大連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四月三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經濟、合理地利用城市土地資源,加快城市建設步伐,保護居民基本的生活環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范,結合大連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大連市城市內從事建築物規劃設計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市及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的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轄區建築物間距及擋日照審定、處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新建建築物與原有建築物間距符合本規定,但小於建築防火間距及衛生間距時,須按有關規范規定執行。
第二章建築物間距規劃設計
第五條沿城市主、次幹道(道路紅線寬度大於或等於30米)新建的多層和點式高層建築,不考慮其對道路另一側原有建築的擋日照影響。
第六條位於市級公共中心和副中心區以及縣(市)、區級公共中心區內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的主要採光窗,在有效日照時間內,滿窗日照時間不得少於1小時。
第七條新建多層建築,除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情形以外,按下列建築物日照間距系數控制建築物間距:
(一)對原有托兒所、幼兒園的活動室和卧室,中小學教室,醫院醫療病房的建築物日照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7;
(二)對原有住宅的建築物日照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5;
(三)新建多層建築的山牆面對原有建築物長邊時,山牆寬度小於或等於12.5米的,建築物日照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0.山牆的寬度大於12.5米的,建築物日照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5.
第八條新建高層建築,除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情形以外,按下列條件控制建築物間距:
(一)對原有托兒所、幼兒園的活動室和卧室,中小學教室,醫院醫療病房主要採光窗,在有效日照時間內,滿窗日照時間不得小於3小時;
(二)新建點式高層建築與原有住宅的距離不得小於40米。
第三章擋日照的處理
第九條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含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自己所有或使用的房屋被擋日照的,均可到當地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確認。
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確認申請後,應指定具有相應勘測設計資格的單位對被申請確認的建築物進行技術勘測或測算,作出是否被擋日照的確認。
第十條經確認原有建築物屬於被擋日照的,由新建建築物的建設單位在確認後的一個月內,給予被擋日照建築物的產權人或使用權人一次性補償。
同一建設單位建設的住宅區(或商住區)由於不同步實施或違反規劃設計要求造成擋日照影響的,由該建設單位負責解決。
第十一條市內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城區內被擋日照建築物的補償標准如下:
(一)位於一、二級地的,2000元/平方米;
(二)位於三、四級地的,1700元/平方米;
(三)位於五級地以下的,1400元/平方米。
當事人雙方對補償另有協議的,可按協議標准執行。
其他縣(市)、區的補償標准,由當地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第十二條被擋日照的下列房屋的使用面積為補償面積:
(一)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二)托兒所、幼兒園的活動室和卧室;
(三)中小學的教室;
(四)醫院的醫療病房;
(五)市政府規定給予補償的其他房屋。
第十三條經確認為被擋日照建築物的產權人、使用人與建設單位因補償發生爭議的,可申請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裁決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規劃建築設計單位在對新的建設項目進行規劃及建築設計時,應按本規定準確測算擋日照范圍,向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技術資料與數據,並對所測算的結果負責。因規劃建築設計單位過錯,給建設單位造成擋日照賠償的,建設單位有追償權。
第十五條對阻礙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辱罵、毆打行政管理工作人員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及其行政管理工作人員應秉公執法,接受社會監督。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政管理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規定技術用詞含義:
(一)建築物間距。指原有住宅、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醫院醫療病房等建築物,與其正南、正東、正西、東南、西南方向的新建建築物之間最小水平的距離。
(二)建築高度。指建築物室外地面標高至建築物檐口的垂直距離。當確定建築物日照間距系數時以新建建築物與被遮擋建築物相對標高(扣除底層公建高度)計算。對於寬度小於或等於12.5米的出屋面水箱間、機房、樓梯間不計入擋日照建築物計算高度。
(三)建築物日照間距系數。指建築物間距與新建建築相對高度的比值。
(四)高層建築、多層建築。高層建築指建築高度大於或等於24米的建築。多層建築指建築高度小於24米的建築。
(五)主要採光窗。指當一個房間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採光窗時,按南、東、西排列其主次順序。
(六)有效日照時間。指大寒日早8:00至下午4:00的時間段。
(七)市級公共中心區。
青泥窪橋中心區(面積約4.0平方公里。北至雙興街,南至南山路,西至英華街,東至大連港東區的地段)。
(八)市級公共副中心區。
西安路公共副中心區(面積約0.9平方公里。北至興工街、長江路,南至五一路,西至中長東五街、如意街,東至撫順街、成仁街)。
星海灣公共副中心區(面積約1.75平方公里)。
北部公共副中心區(面積約1.0平方公里。規劃的南關嶺火車站南側)。
(九)區級公共中心區。
嶺前公共中心區(桃源街的解放路、八一路兩側100米控制范圍)。
長春路公共中心區(北至民政街,南至五四路,東至沈陽路,西至東北路)。
春柳公共中心區(北至春柳街,南至學工街,東至華北路東200米控制范圍,西至凌山街)。
甘井子公共中心區(北至甘井子路,東至甘井子街,西至文體街)。
(十)其他縣(市)、區的公共中心區,由縣(市)、區政府劃定。
(十一)土地級別。按市政府《關於調整市內四區土地級別及土地出讓金標準的通知》(大政發〔2000〕40號)執行。
第十八條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大連高新產業技術園區內的建築物間距及擋日照處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Ⅲ 《黑龍江省居住建築節能65﹪設計標准》對於熱計量總表的設置是如何規定的

7、《黑龍江省居住建築節能65%設計標准》對於熱計量總表的設置是如何規定的?答: 熱量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熱源處供水溫度低於熱量表的測量溫度時,熱源熱量表的流量感測器應安裝在熱源供水管上,並應設置計量補水流量的儀表,也可根據供熱規模,加裝回水流量感測器;當熱源處供水溫度高於熱量表的測量溫度時,應將流量感測器安裝在熱源回水管上,並應設置計量補水流量的儀表。2熱力站熱量表的流量感測器可安裝在一級網的回水管上或安裝在二級網的供水管上。熱力站二級網系統各分支管路可根據需要在供水管上設置熱量表。3建築物熱量表的流量感測器應安裝在建築物熱力入口處計量小室內的供水管上。熱量表計算器應設在易於讀數的位置。4熱計量表的流量感測器前後應有足夠長直管段。超聲波流量感測器、電磁流量感測器儀表說明書未作特殊規定,上游側直管段不應小於流量感測器公稱直徑的12倍,下游側直管段不應小於流量感測器公稱直徑的5倍。孔板流量計直管段長度應按照產品說明書或有關標準的規定進行選取。5熱量表不應安裝在有礙檢修、易受機械損傷、有腐蝕和振動的位置。熱力站、鍋爐房或水泵附近的熱計量表,其工作不應受電磁干擾的影響。6熱力站熱力入口應有除污器。7建築物熱力入口宜設兩級過濾器,一級為粗過濾器,二級為細過濾器。8、《黑龍江省居住建築節能65%設計標准》對於採暖系統的分戶熱量分攤是如何規定的?答:室內採暖的分戶熱量分攤,可通過下列途徑來實現:1 溫度法:按戶設置溫度感測器,通過測量室內溫度,結合每戶建築面積,以及樓棟供熱量進行熱量(費)分攤。適用於新建或既有建築的各種形式的採暖系統。2 戶用熱量表法:按戶設置熱量表,通過測量流量和供、回水溫差進行熱量計量,進行熱量(費)分攤。適用於按戶分環的散熱器系統或地面輻射採暖的新建建築的採暖系統。3 面積法:根據樓前熱量表計量得出的供熱量,結合各戶面積進行熱量(費)分攤;適用於既有建築的採暖系統。其它的我也在找!

Ⅳ 黑龍江省供熱管理條例全文

這個條則共有六十三條,條則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用熱管理,保障安全穩定供熱,規范供熱採暖行為,改善民生,節約能源,維護熱用戶、供熱單位和熱源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內從事供熱規劃、建設、經營、管理的單位、個人和熱用戶,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熱(以下簡稱供熱),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內由熱源產生的蒸汽、熱水通過管網為熱用戶提供生產和生活用熱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熱源單位,是指為供熱單位提供熱能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供熱單位,是指取得供熱許可證,利用熱源單位提供或者自行生產的熱能從事供熱經營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熱用戶(以下簡稱用戶),是指消費供熱單位熱能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冬季採暖是本省城鎮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熱事業是直接關系公眾利益的基礎性公用事業。本條例所稱的熱是具有不可選擇性的公用服務性特殊商品。

供熱實行政府主導,引入競爭機制,鼓勵外資企業、民營企業和個人投資、參與經營。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熱電聯產和區域鍋爐等集中供熱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鍋爐供熱的計劃,並按照城市供熱專項規劃逐年提高集中供熱比例。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供熱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地,下同)、縣(市、區,下同)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管理工作。

省農墾總局、省森林工業總局負責墾區和重點國有林區的供熱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財政、價格監督、質量技術監督、電力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供熱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技術和設計規范,推廣科學先進、節能環保的供用熱方式和技術。加強對供熱事業的管理和監督,提高供熱科學管理水平,保證供熱質量。

第二章 供熱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供熱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編制供熱專項規劃。供熱專項規劃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審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由市、縣供熱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編制供熱專項規劃應當遵循統籌安排、合理布局、遠近結合、分期實施的原則,重點發展集中供熱。

供熱專項規劃應當包括逐步取消分散鍋爐供熱的計劃和最終取消分散鍋爐供熱的年限。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供熱專項規劃。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辦理批准手續。

第九條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供熱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熱源建設和管網布局。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向供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供熱主管部門根據供熱專項規劃確定供熱方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供熱方案進行建設。工程竣工後,應當組織供熱單位參加專項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熱源建設單位在項目列入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前,應當取得相應供熱主管部門核發的技術論證報告書。50萬平方米以上(含50萬平方米)熱源項目由省建設主管部門核發; 50萬平方米以下熱源項目由市、縣供熱主管部門核發。

市(地)供熱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區供熱主管部門受理用熱申請,確定供熱方案。

第十條 新建建築應當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對既有建築供熱系統,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建築節能改造時,同步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

供熱單位負責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的選型、購置和安裝,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均不得自行采購、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自行采購、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的,不得批准投入使用。

供熱計量裝置須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後方可安裝使用。供熱計量裝置在保修期內,由生產企業負責維修更換;保修期外,由供熱單位負責維修更換。

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的選用、安裝、使用和維護的具體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Ⅳ 民用建築節能有哪些管理規定

根據《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建築節能管理,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內熱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有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下列建設項目的審批、 設計、施工、工程質量監督、竣工驗收和物業管理:

(一)《建築氣候區域標准》劃定的嚴寒和寒冷設置集中採暖的新建、擴建的居住建築及其附屬設施;

(二)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旅遊旅館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民用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築節能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建築節能機構負責。

第四條 國家鼓勵建築節能技術進步, 鼓勵引進國外先進的建築節能技術,禁止引進國外落後的建築用能技術、材料和設備。

國家鼓勵發展下列建築節能技術(產品):

(一)新型節能牆體和屋面的保溫、隔熱技術與材料;

(二)節能門窗的保溫隔熱和密閉技術;

(三)集中供熱和熱、電、冷聯產聯供技術;

(四)供熱採暖系統溫度調控和分戶熱量計量技術與裝置;

(五)太陽能、地熱等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及設備;

(六)建築照明節能技術與產品;

(七)空調製冷節能技術與產品;

(八)其他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管理技術。

第五條 新建居住建築的集中採暖系統應當使用雙管系統,推行溫度調節和戶用熱量計量裝置,實行供熱計量收費。

第六條 新建民用建築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應當包括合理用能的專題論證。依法審批的機關要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對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組織節能論證和評估。對不符合節能標準的項目,不得批准建設。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節能要求和建築節能強制性標准委託工程項目的設計。

第八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建設單位的委託以及節能的標准和規范進行設計(以下簡稱節能設計),保證建築節能設計質量。

(一)嚴寒和寒冷地區設置集中採暖的新建、擴建的居住建築設計,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准《民用建築節能設計標准(採暖居住建築部分)》。

(二)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旅遊旅館的熱工與空氣調節設計,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旅館建築熱工與空氣調節節能設計標准》。

第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計審查單位,在進行施工圖設計審查時,應當審查節能設計的內容,並簽署意見。

從事建築節能設計審查工作的設計人員,應當接受節能標准與節能技術知識的培訓。

第十條 國家和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符合建築節能標准要求的建築通用設計或者標准圖集。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節能設計進行施工, 保證工程施工質量。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對達不到節能設計標准要求的項目,在質量監督文件中應當予以註明。

第十三條 供熱單位、 房屋產權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做好建築物供熱系統的節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節能考核制度。認真記錄和上報能源消耗資料,接受對鍋爐運行的檢測。對超過能源消耗指標或者達不到供暖溫度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達標。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建築節能產品認證和淘汰制度。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其他專項資金中安排的節能資金的監督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未按建築節能強制性標准委託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設計單位未按節能標准和規范進行設計的,應當修改設計。未進行修改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兩年內,累計三項工程未按節能標准和規范設計的,可以責令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對注冊執業人員,可以處以停止個人執業一年。

第十八條 對未按節能設計進行施工的, 責令改正;整改所發生的工程費用,由施工單位負責;可以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兩年內,累計三項工程未按照符合節能設計標准要求的設計進行施工的,可以責令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第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達不到節能標準的,責令建設單位改正,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條 本規定的責令整頓、 降低資質等級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

第二十一條 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嚴寒和寒冷地區未設置集中採暖的新建、擴建的居住建築也應當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來自: 江蘇海國節能審計事務有限公司

Ⅵ 民用建築供熱計量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供熱系統運行與計量收費

第二十六條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供熱計量的要求,對供熱系統進行技術改造並實施供熱計量管理。供熱單位應依法做好能源消耗統計工作,並確保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第二十七條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建築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設計能耗指標以及供熱系統的能源利用率,對各單位能源消耗進行監管,對供熱單位負責人進行考核。
第二十八條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印發的《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供熱計量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建立健全城市供熱計量監管體系,維護供、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指導供熱單位逐步建立健全供熱計量戶籍熱費管理系統,建立包括用戶熱費、職工補貼、房屋建築等基本信息的用戶個人賬戶檔案,實現個人賬戶熱費網路化管理。
第三十條供熱單位應與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中應包含供熱計量裝置管理、維護、更換及供熱價格、收費方式、糾紛處理等內容。

Ⅶ 有沒有設計規范要求室內採暖必須安裝溫控閥

是有一些地方法規要求設計室內採暖必須安裝溫控閥的,比如:
一、第1條為加強城市集中供熱管理,維護供熱企業和熱用戶地合法權益,促進城市集中供熱事業地發展,根據《河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10條 凡新建工程室內採暖系統一律採用按戶分環進行設計,安裝溫控閥和熱計量表.對原有熱用戶地採暖系統逐步實施改造. 

二、渭建發〔2013〕88號 市住建局關於新建建築規范安裝供熱計量裝置有關事項的通知各建築設計單位、圖紙審核單位、建設單位、供熱企業:
節能減排是我國的一項重要國策,而供熱分戶計量是節能減排工作中的一個重要方面。但我市新建建築普遍存在設計單位能按照分戶計量有關設計要求進行設計,施工單位未按照規范要求安裝熱計量裝置的問題,為了規范我市新建建築供熱計量專項驗收工作,更好地落實供熱計量分戶計量工作,現就新建建築供熱計量裝置規范安裝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各建築設計單位、圖紙審核單位、建設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關於供熱計量的有關設計和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要求。
渭南市供熱分戶計量要求
1、新建建築應實行單戶分環設計,一戶一表,實現用熱量直接計量,且熱量表必須具備遠傳和集抄功能。熱量表必須取得陝西省住建廳的《陝西省採暖分戶計量產品備案登記表》、陝西省技術質量監督局的《陝西省重點管理計量器具銷售備案證書》、渭南市住建局的入圍通知單,並按照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在渭南市進行銷售和安裝。
2、新建建築必須安裝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應達到分室溫度調節、分戶控制的要求

Ⅷ 供熱計量通斷時間面積法

《供熱計量技術規程》在談及通斷時間面積法的《條文說明》部分,詳細論述了這種方法應注意的問題;值得所有考慮採用這種方法的供熱企業單位,尤其是研發、推廣這種技術的企業、專家認真研究。
通斷時間面積法應用的前提是每戶須為一個獨立的水平串聯式系統;設備選型和設計負荷要良好匹配;不能改變散熱末端設備容量,這意味著:整棟建築內的各個住戶必須採用原有的、統一規格的散熱器,不允許個性化的裝修改動; 戶與戶之間不能出現明顯水力失調;特別是:戶內散熱末端不能分室或分區控溫,以免改變戶內環路的阻力。
通斷時間面積法的不足還在於,它測量的不是供熱系統給予房間的供熱量,而是根據供暖的通斷時間再分攤總熱量,二者存在著差異;如散熱器大小匹配不合理,或者散熱器堵塞,都會對測量結果產生影響,造成計量誤差。
本人認為:通斷時間面積法能夠分攤熱量,但是不能實現分室的溫控;實際上是作為熱用戶的住戶不能對不同的房間設置不同的溫度,只能選取一個平均值。這是這種方法用於供熱計量收費最致命的弱點。
眾所周知:供熱計量改革的目標以及實現的核心理念是「節能」。供熱改革的基本目標是使熱轉變為商品,從而在熱供應者和熱消費者之間建立明確的商品市場的關系;供熱改革的重要的政策目標是通過合理的熱價和收費系統達到供熱節能的目的。對於熱用戶而言,當熱被根據該用戶的熱耗進行單獨的計量、控制和計費時,節能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用戶的行為。研究推廣分戶熱計量技術,必須告知用戶必要可行的節能行為,而不以犧牲用戶的舒適度為代價。我們不應不分時段的讓住戶卧室、廚房和衛生間都只能設定同一個溫度。因此:室內溫控是住戶按照量計費的必要前提條件,否則,在沒有提供用戶節能手段的時候就按照計量的熱量收費,既令用戶難以接受,又不能起到促進節能的作用。

4,把握供熱計量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的正確方向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採取措施,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築分步驟實行供熱分戶計量、按照用熱量收費的制度。新建建築或者對既有建築進行節能改造,應當按照規定安裝用熱計量裝置」。 我國的下一個五年計劃中提高居住建築的能效和進行供熱改革仍然是重要的政策目標。供熱計量和基於熱耗收費是達到上述兩個目標的主要手段。我們研究和推廣應用供熱分戶計量技術的核心理念應該是:供熱計量改革是落實建築節能任務的重點,是落實節能減排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計量收費的技術手段服務於「節能」的戰略目標,才是正確的方向。
這里引用中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仇保興副部長在2010年北方採暖地區供熱計量改革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的一段,作為本文的結論:「 《供熱計量技術規程》在正文中指明目前成熟的供熱計量技術路線包括戶用熱量表和熱分配計法。雖然在說明中提到了流量溫度法、通斷時間面積法兩種方法,但是這兩種方法目前還沒有配套的產品標准,在相關的產品標准出台前,只應在一定范圍內試點和實驗,不應大規模推廣應用。但由於相關部門缺乏對供熱計量技術的引導和監督,目前不僅流量溫度法、通斷時間面積法,還有不在規程內的溫度法,各地也在應用。這些沒有產品標準的計量方法的大規模應用勢必為計量收費埋下了糾紛隱患」。 仇部長將「有些地方選用了不成熟的計量方法。一些沒有產品標準的計量技術在工程中大規模應用,埋下了糾紛隱患。」作為「供熱計量改革存在的五大障礙之一」的提法,發人深省;希望有關部門能認真思考。
通斷時間面積法是以每戶的供暖系統通水時間為依據,分攤建築的總供量。
其具體做法是:對於分戶水平連接的室內供暖系統,在各戶的分支支路上安裝室溫通斷控制閥,對該用戶的循環水進行通斷控制來實現該戶的室溫調節。同時在各戶的代表房間里放置室溫控制器,用於測量室內溫度和供用戶設定溫度,並將這兩個溫度值傳輸給室溫通斷控制閥。室溫通斷控制閥根據實測室溫與設定值之差,確定在一個控制周期內通斷閥的開停比,並按照這一開停比控制通斷調節閥的通斷,以此調節送入室內熱量,同時記錄和統計各戶通斷控制閥的接通時間,按照各戶的累計接通時間結合供暖面積分攤整棟建築的熱量。

圖1:通斷時間面積法採暖末端分戶調節系統

採用通斷時間面積分攤法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採用的溫度控制器和通斷執行器等產品的質量和使用方法應符合國家相關產品標準的要求。
2)通斷執行器應安裝在每戶的入戶管道上,溫度控制器宜放置住戶房間內不受日照和其它熱源影響的位置。
3)通斷執行器和中央處理器之間應實現網路連接控制。
4)通斷時間面積分攤法的系統供貨、安裝、調試和後期服務應由專業公司統一實施,用戶熱計量計算過程中的各項參數應有據可查、計算方法應清楚明了。
5)通斷時間面積分攤法在操作實施前,應進行戶間的水力平衡調節,消除系統的垂直失調和水平失調;在實施過程中,用戶的散熱器不可自行改動更換。

2,關於「通斷時間面積分攤法」 的標准依據
在介紹、推廣、宣傳這一方法的一些文章、報告中,關於這一方法的標准依據都談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業標准《供熱計量技術規程》(JGJ 173-2009)。說法包括:《供熱計量技術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規定了一種直接計量方式,四種分攤方法。通斷時間面積法技術屬於分攤方法」;「通斷時間面積法是入選《規程》的一種熱量分攤計量方式」;「《規程》規定的四種分戶熱計量方法中‥‥「通斷時間面積法」被認為是最有可能推廣使用的方法」;「是《規程》推薦的方法」等等。
必須指出:上述這些說法都是不確切的。這些說法都不是《供熱計量技術規程》的原意。
《供熱計量技術規程》在正文「第6章. 分戶熱計量」中,,除「6.1 一般規定」外,只規定了「6.2 散熱器熱分配計法」和「6.3 戶用熱量表法」。指明目前成熟的供熱計量技術路線還只是包括戶用熱量表和熱分配計法。
《供熱計量技術規程》只是在作為附件的《條文說明》中提到了「通斷時間面積法」 這種方法;但是同時指出了這種方法「應注意的問題」和存在的「不足」。對於這些問題和不足,必須予以足夠的重視和研究科學合理的解決辦法,此前只應在一定范圍內試點和實驗,不宜大規模推廣應用。

Ⅸ 《民用建築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2012《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標准》JGJ134—2001

目前《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標准》用的2010年版的了,不是2001年版的,JGJ134-2010,更多的文檔可以關注,綠色建築技術和標准網

Ⅹ 遼寧省城市供熱條例的條例

遼寧省城市供熱條例
(2014年5月30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熱管理, 維護熱用戶(以下簡稱用戶)、供熱單位和熱源單位的合法權益,保護環境,節約能源,提高城市供熱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熱(以下簡稱供熱)規劃、建設、經營、管理和用熱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供熱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公眾利益優先、保障安全和質量、規范服務和管理、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熱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價格、環境保護、工商、質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供熱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和扶持利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供熱事業,推廣使用安全、高效、節能、環保的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第六條 市、縣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等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市、縣供熱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經批準的供熱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七條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供熱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熱源建設和管網布局。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不得違反供熱專項規劃確定的管網布局和供熱方案,擅自為建設單位接入供熱管網。
符合供熱專項規劃的新建、擴建、改建供熱工程,應當經市、縣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供熱等單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條 供熱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
省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供熱工程中使用的產品和技術,定期制定推廣、限制和淘汰的目錄,並予以公布。
第九條 新建建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供熱計量和室溫調控裝置。未按照規定安裝的,不得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對既有建築未安裝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供熱節能改造力度,及時組織安裝供熱計量和室溫調控裝置。
供熱單位應當選購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供熱計量和室溫調控裝置,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供熱計量裝置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檢定合格後方可安裝使用,並定期檢定或者更換。在保修期內,由保修單位負責維修更換;保修期滿後,由供熱單位負責維修更換。供用熱雙方對熱計量數據的准確性發生爭議時,由法定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檢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供熱計量和室溫調控裝置選購、安裝、使用和維護的具體辦法,由省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 在已建成和規劃建設的熱電聯產集中供熱管網范圍內,不得批准新建、擴建除供熱調峰鍋爐以外的永久性鍋爐。
熱電聯產供熱范圍以外的新建房屋和舊城改造,應當實行區域鍋爐集中供熱;在區域鍋爐供熱管網敷設范圍內,供熱單位有能力提供熱源的,不得新建分散鍋爐供熱工程。對已有的分散鍋爐,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拆除或者改造後並入集中供熱管網,並不得向用戶收取供熱管網建設、改造費用。
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築增加供熱面積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用於供熱建設的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市、縣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供熱工程檔案管理制度。供熱工程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供熱單位移交供熱設施資料。 第十三條 對供熱專項規劃中新增的供熱區域,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確定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
第十四條 供熱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供熱單位依法取得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供熱許可證後,方可從事供熱經營活動。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供熱許可證規定的范圍供熱,不得擅自轉讓供熱許可證。
供熱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核、分級核發,具體辦法由省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取得供熱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
(二)具有穩定的熱源;
(三)具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且符合國家節能環保要求的供熱設施;
(四)具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條件的經營場所;
(六)具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以及維護檢修隊伍;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務規范和可行的經營方案;
(八)沒有擅自停熱、歇業或者棄管記錄;
(九)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六條 供熱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或者歇業的,供熱單位應當在供熱期開始六個月前向所在地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准予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收回供熱許可證,並對供熱范圍內的用戶用熱作出妥善安排;不準予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供熱單位轉讓供熱設施經營權的,應當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辦理轉讓手續;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合理確定並公布供熱起止時間。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熱單位不得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
遇到特殊天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氣象變化情況,決定提前或者延長供熱,並給予供熱單位相應補償。補償辦法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相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條 熱源單位與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與用戶應當在供熱期前依法簽訂供用熱合同。用戶發生變更的,應當與供熱單位辦理合同變更手續。合同示範文本由省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制。
第十九條 在供熱期內,除不可抗力和用戶的原因外,供熱單位應當保證用戶的卧室、起居室(廳)溫度不低於十八攝氏度,其他部位的溫度,應當符合設計規范標准要求。非住宅供用熱雙方對供熱運行期限、溫度標准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約定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和規范。
第二十條 具備熱計量收費條件的建築,供熱單位應當實行熱計量收費。實行熱計量收費的用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熱費。未實行熱計量收費的用戶,按照供熱面積收費標准交納熱費。
供熱價格和計費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供熱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二十一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煤炭市場價格變動情況,建立煤熱價格聯動機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調整供熱價格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供熱成本監審,舉行聽證會,聽取用戶、供熱單位、熱源單位等方面的意見。在作出定價決定後,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定價決定,並說明對聽證會各方面主要意見採納情況及其理由。
第二十二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供熱價格和計費辦法收取熱費,並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票據。
供熱單位不得以分戶供熱前單位拖欠的陳舊熱費等理由拒絕供熱。
第二十三條 用戶應當在供熱期開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交納熱費。用戶未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用熱合同,但已形成事實供用熱關系的,用戶應當按照規定交納熱費。
新建建築供熱設施保修期為兩個供熱期。在保修期內,不得暫停供熱。未辦理入住手續的房屋,由建設單位承擔熱費;己辦理入住手續的房屋,由房屋購買人承擔熱費。
第二十四條 既有建築室內供熱設施已經分戶且供熱設施保修期已滿的用戶,要求暫停供熱的,應當在供熱期開始十日前告知供熱單位。
已辦理暫停用熱的用戶需要恢復供熱的,應當在當年交納熱費截止日期前交納熱費。
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對暫停供熱的用戶收取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但不得超過按照供熱面積交納熱費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五條 供熱單位應當加強供熱設施運行情況的日常管理,向社會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准和辦事程序,公開收費標准和報修電話,及時處理用戶反映的供熱問題。
第二十六條 在供熱期間,供熱單位應當保證安全、穩定、連續供熱,實行二十四小時不間斷服務,加強巡視檢查,發現問題或者接到報修,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熱。向供熱單位供應水、電、燃氣、燃油、煤炭或者熱能的單位,應當依法保障供應,不得擅自中斷。
採用分散鍋爐間歇式供熱的,每天鍋爐供熱運行時間不得少於十六小時。
供熱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熱,需要停熱八小時以上的,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用戶,並立即組織搶修,及時恢復供熱,同時報告所在地供熱行政主管部門。連續停熱超過二十四小時的,供熱單位應當自停熱之時起按日退還用戶兩倍熱費。
第二十七條 用戶認為室內溫度低於本條例規定最低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可以要求供熱單位測溫。供熱單位應當自被告知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按照有關規定和操作規范現場測溫。供熱單位對未達標溫度沒有異議的,應當及時採取改進措施。
供熱單位對未達標溫度有異議的,用戶可以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用戶投訴之時起十二小時內組織現場測溫。由於供熱單位原因溫度未達標的,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責令供熱單位及時採取改進措施。
因供熱單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時起超過二十四小時溫度仍未達標的,供熱單位應當自被告知之時起按日退還用戶兩倍熱費。
溫度測量和認定辦法由省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八條 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確實影響供熱質量;
(二)擅自安裝放水閥、循環泵;
(三)擅自開啟、調節、移動、拆除供熱閥門及鉛封、計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熱設施內的熱水或者蒸汽;
(五)擅自擴大供熱面積;
(六)阻礙供熱單位對供熱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七)其他影響供熱設施正常運行和供熱質量的行為。
用戶出現上述行為造成溫度未達標的,由其自行承擔責任,但用戶已按照供熱單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實行職工熱費補貼隨工資發放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供熱救助資金,專項用於城市低保戶、低保邊緣戶和其他困難居民的熱費貼付。 第三十條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供熱信息平台管理制度,實現供熱信息共享和網路化監督管理,對供熱單位的供熱設施運行情況實行實時遠程監控,採集供熱相關數據信息,並向社會公開。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供熱質量綜合評價制度,對供熱單位的供熱設施運行、維護服務以及安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並建立誠信檔案。供熱期滿後三十日內,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供熱單位進行供熱質量綜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供用熱舉報和投訴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接受舉報和投訴。受理舉報和投訴後,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三十一條 供熱管理實行供熱質量保證金制度。供熱單位應當於供熱期前向所在地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存入供熱質量保證金。供熱質量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用於發生用戶溫度不達標、供熱單位違規收費或者擅自停止供熱等情況時對用戶的賠償。
供熱質量保證金,由所在地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使用,其儲蓄收益歸供熱單位所有。供熱期滿或者供熱單位退出供熱市場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供熱質量保證金及利息返還給供熱單位。供熱質量保證金扣繳後,供熱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補齊。
第三十二條 供熱單位應當對管理范圍內的供熱設施進行定期巡檢,發現共用供熱設施(含住宅樓外的供熱設施和樓內的共用供熱設施)存在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用戶自用供熱設施存在隱患的,應當告知用戶及時消除。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相應的技術標准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定期對供熱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改造,並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年度檢修,保證供熱期內設施完好。
供熱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的供熱設施折舊費,應當專項用於供熱設施的更新改造,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提取、使用情況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履行保修義務,由供熱單位負責維護、管理。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責任的,保修期順延。
保修期滿後,共用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維護、管理,更換供熱設施的費用由供熱單位承擔。未分戶供熱的住宅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用戶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經分戶供熱的住宅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由用戶負責日常管理,可以委託供熱單位負責維護,更換供熱設施的費用由用戶承擔,但因供熱事故造成的除外。
非住宅用戶的供熱設施維護、管理責任,由供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制定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建應急搶險隊伍。發生供熱突發事件時,應當啟用應急備用熱源,並按照應急預案組織搶險。
第三十五條 在供熱期間,供熱設施發生突發故障的,供熱單位應當立即進行搶修。對影響搶修的其他設施,供熱單位可以採取合理的應急處置和現場保護措施,並及時通知用戶和有關單位。應急處置期間,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條 住宅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發生漏水等故障,對公共安全和其他用戶的利益造成嚴重影響時,供熱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通知相關用戶;需要入戶搶修而用戶不能及時到達現場的,供熱單位應當會同公安、社區或者居民委員會人員到達現場入戶搶修,有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搶修後,現場人員應當在搶修單上簽字,並共同做好用戶財產安全保障工作。
供熱單位工作人員在搶修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用戶財產損失的,供熱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用戶原因造成損失的,由用戶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供熱單位無法保障安全穩定連續供熱、嚴重影響公共利益,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督促無效的,經市或者縣人民政府批准,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符合條件的供熱單位實施應急接管,組織接管方與被接管方簽訂供熱設施應急接管協議。接管期間,保障正常供熱產生的費用,由被接管方承擔。
實施應急接管的,應當聽取被接管方的陳述與申辯,並在其供熱范圍內公告。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條 供熱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實施應急接管:
(一)供熱設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經有關部門催告,拒不消除的;
(二)供熱設施發生重大故障或者事故,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恢復供熱的;
(三)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
(四)無故中斷供熱持續四十八小時,或者縮短供熱運行期的;
(五)用戶投訴量大,反映問題集中且屬實,不能保證安全、穩定、連續供熱的;
(六)供熱單位申請被接管的;
(七)其他嚴重影響供熱公共利益的。
第三十九條 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對其管理的重要供熱設施,應當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識別標志,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移動、覆蓋、拆除、損壞共用供熱設施和供熱安全警示識別標志。
第四十條 在共用供熱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施工的,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有關地下供熱管網的情況;影響供熱設施運行和安全的,應當與供熱單位協商確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確需改建、拆除、遷移供熱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與供熱單位協商確定方案後方可實施。
在施工中造成供熱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供熱單位修復,並承擔修復費用,賠償相應損失。
第四十一條 在共用供熱設施保護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熱管道和支架敷設管線、懸掛物體,排放腐蝕性液體以及爆破作業等危害共用供熱設施安全的活動。造成供熱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供熱單位修復,並承擔修復費用,賠償相應損失。
第四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城市老舊供熱管網改造和建築節能改造的資金投入,確保供熱設施正常運行,提高城市供熱質量和效率。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供熱方案進行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罰款;
(二)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供熱工程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供熱工程合同價款的百分之十五罰款;
(三)新建建築未按照規定安裝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供熱計量和室溫調控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築按照建築面積處每平方米二十五元罰款,非住宅建築處安裝供熱計量和室溫調控裝置所需價款的兩倍罰款。
第四十四條 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供熱專項規劃確定的管網布局和供熱方案,擅自為建設單位接入供熱管網的,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罰款;
(二)未取得供熱許可證擅自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罰款;
(三)擅自轉讓供熱許可證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供熱許可證;
(四)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五)擅自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的,責令按照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日數退還用戶兩倍熱費,並處以等額罰款;
(六)在供熱期內擅自停止供熱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七)分散鍋爐間歇式供熱每天運行時間少於十六小時的,處一萬元罰款;
(八)在供熱期內供熱設施發生故障,需要停熱八小時以上未及時通知用戶的,處五千元罰款;未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罰款;
(九)對具備熱計量收費條件未實行熱計量收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罰款;
(十)連續兩個供熱期供熱質量綜合評價不合格的,吊銷供熱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 用戶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確實影響供熱質量的;
(二)擅自安裝放水閥、循環泵的;
(三)擅自開啟、調節、移動、拆除供熱閥門及鉛封、計量器具等的;
(四)排放和取用供熱設施內的熱水或者蒸汽的;
(五)擅自擴大供熱面積的;
(六)阻礙供熱單位對供熱設施進行維護、管理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裝、移動、覆蓋、拆除、損壞共用供熱設施和供熱安全警示識別標志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共用供熱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熱管道和支架敷設管線、懸掛物體,排放腐蝕性液體以及爆破作業等危害共用供熱設施安全活動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危害行為,未造成共用供熱設施損壞但拒不停止危害行為的,可處二千元罰款;造成共用供熱設施損壞的,除責令賠償損失外,可處賠償費五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變更經批準的供熱專項規劃的;
(二)未依法審批供熱工程項目和供熱許可證的;
(三)未依法審批供熱單位停業、歇業的;
(四)貪污、挪用供熱建設資金、供熱質量保證金、供熱救助資金的;
(五)未依法履行對供熱單位的監督檢查職責的;
(六)接到供用熱舉報和投訴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時處理,以及發現違法行為拒不查處的;
(七)出現供熱突發事件,未及時採取應急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所稱城市供熱,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內由熱源產生的蒸汽、熱水通過管網為用戶提供生產和生活用熱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熱源單位,是指利用自行生產的熱能為供熱單位提供熱能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供熱單位,是指取得供熱許可證,利用熱源單位提供或者自行生產的熱能從事供熱經營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熱用戶,是指消費供熱單位熱能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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