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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醫用X線裝置檢測

發布時間:2021-10-11 04:08:40

❶ 在電閘關閉的醫用X光機檢查室里還有散射線輻射嗎

沒有的,醫用X線是用的電離輻射,沒有電的供應就沒有移動電子撞擊也產生不了X線。

❷ 常見的醫用x線管有哪兩種

(1)動式:這種X 線機結來構緊湊,體積自小,X 線發生裝置和應用設備緊湊地組裝在機座上,其機座帶有滾輪或裝有電瓶車,人力或電力驅動,移動方便。它能在病房內做流動性床邊透視和攝影檢查,如配有影像增強器和X 線電視,可進行監示和介入性治療。

(2)定式:這種X 線機機件多而重,結構復雜,需固定在專用機房內使用。這類機器對供電電源、機房、安裝、調試等都有嚴格要求。

(3)攜帶型:這種X 線機結構簡單,重量輕,裝卸方便。整機機件可分別裝於手提箱或背包內攜帶,適合院外做流動性臨時檢查。

以下就是醫用診斷X線機的主要組成部件

❸ 中小型綜合醫院檢驗科都需要哪些設備回答全面一點,謝謝!

血細胞分析儀、尿沉渣、生化分析儀、血凝儀、離心機、水浴箱、顯微鏡、孵箱、生物安全櫃、純水機、冰箱、電腦、列印機、化學發光、洗板機等等

檢驗科設備有很多,一般包括血液細胞分析儀XFA6100、血氣電解質分析儀、血氣分析儀、酶標儀、洗板機、生化分析儀、血凝儀、特定蛋白分析儀PA8800等等,在檢驗科設備行業,國內外有很多不錯的醫療器械生產廠家。

另外,放射科設備我知道的有數字化X光機、數字DR、胃腸機、乳腺鉬靶機、C型臂X光機PLX7200、醫用拍片機,這些設備當中又分很多型號和功能,這具體還是要自己跟廠家進行了解~~

以上僅供參考~具體還是要自己去了解~~

首先參考這個網頁 http://..com/question/237878917.html 明白二級醫院里有哪些必備的設備。 看看哪些是和檢驗科、放射科、病理科有關的。
其次,國家再沒有關於你提問的這三個科室的非常詳細、明確的硬體要求了。
第三 關於檢驗科 你可以看看這個文件 衛生部關於印發《醫療機構臨床檢驗項目目錄》的通知 其中列出了1000項左右的檢測項目。看看你們醫院需要開展哪些項目,再考慮配置相應的硬體。 關於各個項目的檢驗方法 你可以參考全國臨床檢驗操作規程 第三版

放射科 關鍵看你做什麼項目((一)放射治療;(二)核醫學;(三)介入放射學;(四)X射線影像診斷。)一般分為上述4種,具體含義可參考《放射診療管理規定》,二級醫院一般只限於三和四 (三)開展介入放射學工作的,具有帶影像增強器的醫用診斷X射線機、數字減影裝置等設備;(四)開展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的,有醫用診斷X射線機或CT機等設備。 關於其他一些設備(比較昂貴的)如果感興趣可以了解一下
甲類 需要衛生部批准
1、X線---正電子發射計算機斷層掃描儀(PET--CT,包括正電子發射型斷層儀即PET)
2、伽瑪射線立體定位治療系統(γ刀)
3、醫用電子迴旋加速治療系統 (MM50)
4、質子治療系統
5、其它未列入管理品目、區域內首次配置的單價在500萬元以上的醫用設備
乙類(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管理)
1、X線電子計算機斷層掃描裝置(CT)
2、醫用磁共振成像設備(MRI)
3、800毫安以上數字減影血管造影X線機(DSA)
4、單光子發射型電子計算機斷層掃描儀(SPECT)
5、醫用電子直線加速器(LA)

關於病理科
二級綜合醫院病理科至少應當設置標本檢查室、常規技術室、病理診斷室、細胞學製片室和病理檔案室;參考(病理科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

申明:我不是臨床工作人員,相信臨床工作人員也不會知道這么廣的東東 尤其一下子來了三個科室 你如果一個科室一個科室問 臨床人員還可以回答你 你問這么多 別人恐怕就不大知道了 我是衛生監督人員 一個飽受社會 尤其是衛生系統內部人士瞧不起的單位。希望我的回答可以 打消一點點大家的這種觀念。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到你

❹ 二級醫院檢驗科、放射科、病理科有哪些醫療設備!詳細點!

首先參考這個網頁 http://..com/question/237878917.html 明白二級醫院里有哪些必備的設備。 看看哪些是和檢驗科、放射科、病理科有關的。
其次,國家再沒有關於你提問的這三個科室的非常詳細、明確的硬體要求了。
第三 關於檢驗科 你可以看看這個文件 衛生部關於印發《醫療機構臨床檢驗項目目錄》的通知 其中列出了1000項左右的檢測項目。看看你們醫院需要開展哪些項目,再考慮配置相應的硬體。 關於各個項目的檢驗方法 你可以參考全國臨床檢驗操作規程 第三版

放射科 關鍵看你做什麼項目((一)放射治療;(二)核醫學;(三)介入放射學;(四)X射線影像診斷。)一般分為上述4種,具體含義可參考《放射診療管理規定》,二級醫院一般只限於三和四 (三)開展介入放射學工作的,具有帶影像增強器的醫用診斷X射線機、數字減影裝置等設備;(四)開展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的,有醫用診斷X射線機或CT機等設備。 關於其他一些設備(比較昂貴的)如果感興趣可以了解一下
甲類 需要衛生部批准
1、X線---正電子發射計算機斷層掃描儀(PET--CT,包括正電子發射型斷層儀即PET)
2、伽瑪射線立體定位治療系統(γ刀)
3、醫用電子迴旋加速治療系統 (MM50)
4、質子治療系統
5、其它未列入管理品目、區域內首次配置的單價在500萬元以上的醫用設備
乙類(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管理)
1、X線電子計算機斷層掃描裝置(CT)
2、醫用磁共振成像設備(MRI)
3、800毫安以上數字減影血管造影X線機(DSA)
4、單光子發射型電子計算機斷層掃描儀(SPECT)
5、醫用電子直線加速器(LA)

關於病理科
二級綜合醫院病理科至少應當設置標本檢查室、常規技術室、病理診斷室、細胞學製片室和病理檔案室;參考(病理科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

申明:我不是臨床工作人員,相信臨床工作人員也不會知道這么廣的東東 尤其一下子來了三個科室 你如果一個科室一個科室問 臨床人員還可以回答你 你問這么多 別人恐怕就不大知道了 我是衛生監督人員 一個飽受社會 尤其是衛生系統內部人士瞧不起的單位。希望我的回答可以 打消一點點大家的這種觀念。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到你

❺ 醫用含放射源設備有哪些

醫用含放射源設備主要包括:骨密度儀、r相機、r刀、鈷60治療機、血液輻照儀、醫院植入體內治療用的碘、銥、金等設備。

醫用含源儀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為加強醫療機構醫用含放射源儀器(以下簡稱含源儀器)的管理,保證醫用含源儀器的安全應用,依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1、院長是放射源安全使用的第一責任人。設立專職、兼職放射防護與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含源儀器的安全、防護工作。成立放射防護與安全防護管理組織,並制定含源儀器的放射防護、操作規程、放射事故應急預案。
2、購買、使用含源儀器應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和《放射診療許可證》等許可證後,方可投入運行。從事含源儀器操作的技術人員,應具備相應的技術資格及健康條件,持《放射工作人員證》上崗,並定期進行放射性防護知識培訓和法規教育。
3、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含源儀器工作場所和放射源儲存場所、防護設施進行放射防護檢測,保證輻射水平符合有關規定或標准。放射工作場所應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
4、放射源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同庫儲存;儲存場所應當採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並安裝防盜門、監控報警等裝置,庫房實行「雙人雙鎖」制度;放射源儲存場所應當有專人負責,有完善的存取、歸還登記和檢查的制度,做到交接嚴格,賬目清楚、相符,記錄完整。
5、購置的含源儀器所使用的放射源,其技術指標和安全、防護性能,符合有關標准與要求,並備有設備性能規格、操作及維修說明書,特別應含有放射防護與安全的相關內容。不合格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含源儀器不得購置、使用。
6、含源儀器中的放射源在使用過程中,應始終處於受控制保護狀態,防止被盜和損壞;對可移動的密封源應定期進行盤存,確認它們處於安全可控狀態;未經審批,不得私自轉讓、轉移放射源。
7、采購含源儀器時,應當與生產單位簽訂廢舊放射源返回協議。含源儀器或放射源需退役的,應當按照相關法規事先進行清理登記、向主管部門申請、備案。無法交回生產單位的,送交到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庫貯存,不得留有安全隱患。
7、按照衛生部的有關規定加強放射防護安全管理。配備並使用安全防護裝置、輻射檢測儀器和個人防護用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驗或者校準用於放射防護和質量控制的檢測儀表;放射工作人員須接受個人劑量監測。
8、應定期對放射防護工作進行安全檢查;對含源儀器、設備進行檢測。

❻ x光機的用途

x光機是產生X射線的設備,主要用途如下:

1、工業用途,用於工業部門工業檢測的X光機,通常為工業無損檢測X光機(無損耗檢測),此類X光機可以檢測各類工業元器件、電子元件、電路內部焊接等的檢測。也能識別出產品瑕疵,如包裝裂縫、氣泡、內容缺損等。

2、醫學用途,醫用X光機也叫做X光診斷設備或醫用X光透視儀。此類X光機廣泛應用於醫療機構與場所,為相關單位提供了快速的醫療診斷。包括:

診斷方面,根據人體不同組織和器官對X射線的吸收程度的不同,在有一束強度均勻的X射線穿過時,其內部結構信息會根據透過水平呈現出相應的影像,有利於對疾病的及時診斷,早診斷早治療。這就是X光機在醫學中最為廣泛的應用領域,主要包括拍片和透視。

治療方面,通過能夠產生高劑量X射線的設備對准癌細胞進行照射,導致癌細胞的結構和細胞活性的改變,以達到殺死癌細胞以及抑制其生長擴散的作用,為放射療法治療癌症提供了可能性。

3、安檢應用,X光機廣泛應用於火車站和機場的安全檢查等 。X光機對物品進行過機檢查用的X光機是利用X射線穿過物體而獲得X影像,通過計算機處理顯示在電腦屏幕上,用以辨認圖像、評估物件安全性。

(6)醫療機構醫用X線裝置檢測擴展閱讀:

按照不同的分類原則,X光機(X射線設備)有多種分類方法。

1、根據影像形式不同可分為:透視X射線設備、攝影(拍片)X射線設備和透視/攝影X射線設備;

2、根據成像方式分類:傳統X射線攝影(包括使用影像增強器、X射線電視或電影設備)、計算機X射線攝影系統(computed radiography,CR)及數字化X射線成像系統(digital radiography,DR);

3、根據結構形式分類:固定式、移動式、攜帶式;

4、按照輸出功率分類:小型、中型、大型。

❼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的章節信息

第一條為加強放射診療工作的管理,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保障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患者和公眾的健康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
本規定所稱放射診療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進行臨床醫學診斷、治療和健康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衛生部負責全國放射診療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射診療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放射診療工作按照診療風險和技術難易程度分為四類管理:
(一)放射治療;
(二)核醫學;
(三)介入放射學;
(四)X射線影像診斷。
醫療機構開展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具備與其開展的放射診療工作相適應的條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的放射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以下簡稱放射診療許可)。
第五條醫療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放射防護、安全與放射診療質量符合有關規定、標准和規范的要求。 第六條醫療機構開展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經核准登記的醫學影像科診療科目;
(二)具有符合國家相關標准和規定的放射診療場所和配套設施;
(三)具有質量控制與安全防護專(兼)職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四)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物、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第七條醫療機構開展不同類別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分別具有下列人員:
(一)開展放射治療工作的,應當具有:
1.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放射腫瘤醫師;
2.病理學、醫學影像學專業技術人員;
3.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學物理人員;
4.放射治療技師和維修人員。
(二)開展核醫學工作的,應當具有:
1.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核醫學醫師;
2.病理學、醫學影像學專業技術人員;
3.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技術人員或核醫學技師。
(三)開展介入放射學工作的,應當具有:
1.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放射影像醫師;
2.放射影像技師;
3.相關內、外科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開展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的,應當具有專業的放射影像醫師。
第八條醫療機構開展不同類別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分別具有下列設備:
(一)開展放射治療工作的,至少有1台遠距離放射治療裝置,並具有模擬定位設備和相應的治療計劃系統等設備;
(二)開展核醫學工作的,具有核醫學設備及其他相關設備;
(三)開展介入放射學工作的,具有帶影像增強器的醫用診斷X射線機、數字減影裝置等設備;
(四)開展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的,有醫用診斷X射線機或CT機等設備。
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配備並使用安全防護裝置、輻射檢測儀器和個人防護用品:
(一)放射治療場所應當按照相應標准設置多重安全聯鎖系統、劑量監測系統、影像監控、對講裝置和固定式劑量監測報警裝置;配備放療劑量儀、劑量掃描裝置和個人劑量報警儀;
(二)開展核醫學工作的,設有專門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裝、注射、儲存場所,放射性廢物屏蔽設備和存放場所;配備活度計、放射性表面污染監測儀;
(三)介入放射學與其他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場所應當配備工作人員防護用品和受檢者個人防護用品。
第十條醫療機構應當對下列設備和場所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
(一)裝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廢物的設備、容器,設有電離輻射標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廢物儲存場所,設有電離輻射警告標志及必要的文字說明;
(三)放射診療工作場所的入口處,設有電離輻射警告標志;
(四)放射診療工作場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的要求分為控制區、監督區,在控制區進出口及其他適當位置,設有電離輻射警告標志和工作指示燈。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設置放射診療項目,應當按照其開展的放射診療工作的類別,分別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竣工驗收和設置放射診療項目申請:
(一)開展放射治療、核醫學工作的,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二)開展介入放射學工作的,向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三)開展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的,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同時開展不同類別放射診療工作的,向具有高類別審批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第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放射診療建設項目,醫療機構應當在建設項目施工前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申請進行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立體定向放射治療、質子治療、重離子治療、帶迴旋加速器的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診斷等放射診療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衛生部指定的放射衛生技術機構出具的預評價報告技術審查意見。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預評價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核決定。經審核符合國家相關衛生標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在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並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資料,申請進行衛生驗收:
(一)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申請;
(二)建設項目衛生審查資料;
(三)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護評價報告;
(四)放射診療建設項目驗收報告。
立體定向放射治療、質子治療、重離子治療、帶迴旋加速器的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診斷等放射診療建設項目,應當提交衛生部指定的放射衛生技術機構出具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技術審查意見和設備性能檢測報告。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在開展放射診療工作前,應當提交下列資料,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放射診療許可申請:
(一)放射診療許可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復印件);
(三)放射診療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放射診療設備清單;
(五)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應當即時受理;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資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對合格的予以批准, 發給《放射診療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放射診療許可證》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規定(見附件)。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取得《放射診療許可證》後,到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執業登記部門辦理相應診療科目登記手續。執業登記部門應根據許可情況,將醫學影像科核准到二級診療科目。
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證》或未進行診療科目登記的,不得開展放射診療工作。
第十七條《放射診療許可證》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同時校驗,申請校驗時應當提交本周期有關放射診療設備性能與輻射工作場所的檢測報告、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健康監護資料和工作開展情況報告。
醫療機構變更放射診療項目的,應當向放射診療許可批准機關提出許可變更申請,並提交變更許可項目名稱、放射防護評價報告等資料;同時向衛生行政執業登記部門提出診療科目變更申請,提交變更登記項目及變更理由等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審查決定。未經批准不得變更。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門注銷放射診療許可,並登記存檔,予以公告:
(一)醫療機構申請注銷的;
(二)逾期不申請校驗或者擅自變更放射診療科目的;
(三)校驗或者辦理變更時不符合相關要求,且逾期不改進或者改進後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業或者停止診療科目連續1年以上的;
(五)被衛生行政部門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配備專(兼)職的管理人員,負責放射診療工作的質量保證和安全防護。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並落實放射診療和放射防護管理制度;
(二)定期組織對放射診療工作場所、設備和人員進行放射防護檢測、監測和檢查;
(三)組織本機構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接受專業技術、放射防護知識及有關規定的培訓和健康檢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
(五)記錄本機構發生的放射事件並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的放射診療設備和檢測儀表,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裝、維修或更換重要部件後的設備,應當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對其進行檢測,合格後方可啟用;
(二)定期進行穩定性檢測、校正和維護保養,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每年至少進行1次狀態檢測;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驗或者校準用於放射防護和質量控制的檢測儀表;
(四)放射診療設備及其相關設備的技術指標和安全、防護性能,應當符合有關標准與要求。
不合格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放射診療設備不得購置、使用、轉讓和出租。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放射診療工作場所、放射性同位素儲存場所和防護設施進行放射防護檢測,保證輻射水平符合有關規定或者標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同庫儲存;儲存場所應當採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並安裝必要的報警裝置。
放射性同位素儲存場所應當有專人負責,有完善的存入、領取、歸還登記和檢查的制度,做到交接嚴格,檢查及時,賬目清楚,賬物相符,記錄資料完整。
第二十二條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戴個人劑量計。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准,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健康檢查,定期進行專業及防護知識培訓,並分別建立個人劑量、職業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訓檔案。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與本單位從事的放射診療項目相適應的質量保證方案,遵守質量保證監測規范。
第二十五條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對患者和受檢者進行醫療照射時,應當遵守醫療照射正當化和放射防護最優化的原則,有明確的醫療目的,嚴格控制受照劑量;對鄰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組織進行屏蔽防護,並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檢者輻射對健康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在實施放射診斷檢查前應當對不同檢查方法進行利弊分析,在保證診斷效果的前提下,優先採用對人體健康影響較小的診斷技術。
實施檢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檢查資料的登記、保存、提取和借閱制度,不得因資料管理、受檢者轉診等原因使受檢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復照射;
(二)不得將核素顯像檢查和X射線胸部檢查列入對嬰幼兒及少年兒童體檢的常規檢查項目;
(三)對育齡婦女腹部或骨盆進行核素顯像檢查或X射線檢查前,應問明是否懷孕;非特殊需要,對受孕後8至15周的育齡婦女,不得進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檢查;
(四)應當盡量以胸部X射線攝影代替胸部熒光透視檢查;
(五)實施放射性葯物給葯和X射線照射操作時,應當禁止非受檢者進入操作現場;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員陪檢時,應當對陪檢者採取防護措施。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使用放射影像技術進行健康普查的,應當經過充分論證,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採取嚴格的質量控制措施。
使用攜帶型X射線機進行群體透視檢查,應當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進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應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在全國范圍內進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應當報衛生部批准。
第二十八條開展放射治療的醫療機構,在對患者實施放射治療前,應當進行影像學、病理學及其他相關檢查,嚴格掌握放射治療的適應證。對確需進行放射治療的,應當制定科學的治療計劃,並按照下列要求實施:
(一)對體外遠距離放射治療,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在進入治療室前,應首先檢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顯示,確認放射線束或放射源處於關閉位時,方可進入;
(二)對近距離放射治療,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應當使用專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對接受敷貼治療的患者採取安全護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帶走或丟失;
(三)在實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療時,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應隨時清點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過程中遺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後,必須進行醫學影像學檢查,確認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數量;
(四)治療過程中,治療現場至少應有2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並密切注視治療裝置的顯示及病人情況,及時解決治療中出現的問題;嚴禁其他無關人員進入治療場所;
(五)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放射治療操作規范、規程實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療計劃;
(六)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應當驗證治療計劃的執行情況,發現偏離計劃現象時,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並向本科室負責人或者本機構負責醫療質量控制的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開展核醫學診療的醫療機構,應當遵守相應的操作規范、規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體、設備、工作場所和環境;按照有關標準的規定對接受體內放射性葯物診治的患者進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眾受到超過允許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條核醫學診療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廢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應當單獨收集,與其他廢物、廢液分開存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範和處置放射事件的應急預案;發生放射事件後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擴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發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如實記錄,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
(一)診斷放射性葯物實際用量偏離處方劑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療實際照射劑量偏離處方劑量25%以上的;
(三)人員誤照或誤用放射性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丟失、被盜和污染的;
(五)設備故障或人為失誤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機構放射診療工作的管理,定期檢查放射診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度的落實情況,保證放射診療的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放射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規范等情況;
(二)放射診療規章制度和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等制度的落實情況;
(三)健康監護制度和防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四)放射事件調查處理和報告情況。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的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的執法人員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授權實施檢查、檢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檢查時,應當保守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建立健全對執法人員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
(二)未辦理診療科目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校驗的;
(三) 未經批准擅自變更放射診療項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圍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使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條醫療機構違反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竣工驗收有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 購置、使用不合格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放射診療設備的;
(二) 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和個人防護用品的;
(三) 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設備、工作場所及防護設施進行檢測和檢查的;
(四) 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和健康檔案的;
(五) 發生放射事件並造成人員健康嚴重損害的;
(六) 發生放射事件未立即採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七)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發放《放射診療許可證》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放射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放射治療:是指利用電離輻射的生物效應治療腫瘤等疾病的技術。
核醫學: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診斷或治療疾病或進行醫學研究的技術。
介入放射學:是指在醫學影像系統監視引導下,經皮針穿刺或引入導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對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診斷與治療疾病的技術。
X射線影像診斷:是指利用X射線的穿透等性質取得人體內器官與組織的影像信息以診斷疾病的技術。
第四十四條已開展放射診療項目的醫療機構應當於2006年9月1日前按照本辦法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放射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並重新核定醫學影像科診療科目。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3日發布的《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1.放射診療許可證正本及副本(略)
2.放射診療許可申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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