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gb50028-2006版規范什麼時候修訂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是由國家建設部2007年3月2日發布的.
1.0.1 為使城鎮燃氣工程設計符合安全生產、保證供應、經濟合理和保護環境的要求,制定本規范。
1.O.2 本規范適用於向城市、鄉鎮或居民點供給居民生活、商業、工業企業生產、採暖通風和空調等各類用戶作燃料用的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城鎮燃氣工程設計。
註:1 本規范不適用於城鎮燃氣門站以前的長距離輸氣管道工程。
2 本規范不適用於工業企業自建供生產工藝用且燃氣質量不符合本規范質量要求的燃氣工程設計,但自建供生產工藝用且燃氣質量符合本規范要求的燃氣工程設計,可按本規范執行。工業企業內部自供燃氣給居民使用時,供居民使用的燃氣質量和工程設計應按本規范執行。
3 本規范不適用於海洋和內河輪船、鐵路車輛、汽車等運輸工具上的燃氣裝置設計。
從城市、鄉鎮或居民點中的地區性氣源點,通過輸配系統供給居民生活、商業、工業企業生產、採暖通風和空調等各類用戶公用性質的,且符合本規范燃氣質量要求的可燃氣體。城鎮燃氣一般包括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
這個規范主要是為以下生產制定標准,向 2.O.2 人工煤氣、2.0.3 居民生活用氣、2.0.4 商業用氣、2.0.5 基準氣 、2.0.6 加臭劑等
㈡ 求燃氣行業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清單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個人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並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准和服務熱線等信息,並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准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塗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於經營的燃氣;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
(八)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九)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第三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2)加臭裝置設計規范擴展閱讀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六)盜用燃氣;
(七)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㈢ 燃氣儲配站與門站
1、儲配站的佔地面積和規模與供氣規模是有直接關的,燃氣規范有相關規定,但無法在這里詳述,相關因素太多,有容積,還涉及到建築物、周邊地形等。
2、儲備站可以設在城區,但城區的地價較貴,儲備站系高壓、易燃危險品,距周邊建築安全距離較遠,佔地面積過大,所以大多燃氣公司選擇將儲備站建在市郊。
3、可以建多個儲配站,但相對一次建設,重復投資過大。如建站還需政府相關部門立項、批准。
4、兩者間也有相應要求,只要安全距離夠,可以一起建設。
如果需要設計規范可以短消息給我
6.5.4 儲氣罐或罐區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濕式儲氣罐之間、乾式儲氣罐之間、濕式儲氣罐與乾式儲氣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相鄰大罐的半徑;
2 固定容積儲氣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相鄰在罐直徑的2/3;
3 固定容積儲氣罐與低壓濕或乾式儲氣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相鄰較大罐的半徑;
4 數個固定容積儲氣罐的總容積大於200000m3 時,應分組布置。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卧式儲罐,不應小於相鄰較大罐長度的一半;球形儲罐,不應小於相鄰大罐的直徑,且不應小於20.0m;
5 儲氣罐與液化石油氣罐之間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6.5.5 門站和儲配站總平面布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1 總平面應分區布置,即分為生產區(包括儲罐區、調壓計量區、加壓區等)和輔助區。
2 站內的各建構築物之間以及站外建築物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現和的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的有關規定。站內建築物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現行的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二級」的規定。
3 站內露天工藝裝置區邊緣距明火散發為花地點不應小於20m,距辦公、生活建築不應小於18m,距圍牆不應小於10m。與站內生產建築的間距按工藝要求確定。
4 儲配站生產區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通道,消防車通道寬度不應小於3.5m。
6.5.6 當燃氣無臭味或臭味不足時,門站或儲配站內應設置加臭裝置。加臭量應符合本規范第3.2.3條的有關規定。
6.5.7 門站和儲配站的工藝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功能應滿足輸配系統輸氣調峰的要求;
2 站內應根據輸配系統調度要求分組設置計量和調壓裝置,裝置前應設過濾器;門站進站總管上宜設置分離器;
3 調壓裝置應根據燃氣流量、壓力降等工藝條件確定設置加熱裝置。
4 站內計量調壓裝置和加壓設置應根據工作環境要求露天或在廠房內布置,在寒冷或風沙地區宜採用全封閉式廠房。
5 進出站管線應設置切斷閥門和絕緣法蘭;
6 儲配站內進罐管線上宜控制進罐壓力和流量的調節裝置;
7 當長輸管道採用清管工藝時,其清管器的接收裝置宜設置在門站內;
8 站內管道上應根據系統要求設置安全保護及放散裝置;
9 站內設備、儀表、管道等安裝的水平間距和標高均應便於觀察、操作和維修。
6.5.8 站內宜設置自動化控制系統,並宜作為輸配系統的數據採集監控系統的遠端站。
6.5.9 站內燃氣計量和氣質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站內設置的計量儀表應符合表6.5.9 的規定;
2 宜設置測定燃氣組份、發熱量、密度、濕度和各項有害雜質的儀表。
㈣ 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有哪些細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燃氣的安全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是指供給城市中生活、生產等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制氣、重油制氣)等氣體燃料。
第三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使用以及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燃氣用具的生產,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部負責管理全國城市燃氣安全工作,勞動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安全監察,公安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消防監督。
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勞動(安全監察)、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
第六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指定一名企業負責人主管燃氣安全工作;並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車間班組應當設立群眾性安全組織和安全員,形成三級安全管理網路。
單位用戶應當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及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氣工程的建設
第八條 城市燃氣廠(站)、輸配設施等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選址審查時,應當徵求城建、勞動、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的標准、規范、規定進行。審查燃氣工程設計時,應當有城建、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參加,並對燃氣安全設施嚴格把關。
第十一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施工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可靠。竣工驗收時,應當組織城建、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及燃氣安全方面的專家參加。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通氣作業,必須有嚴格的安全措施,並在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配合下進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和輸配
第十三條 城市燃氣生產單位向城市供氣的壓力和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無臭燃氣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加臭處理。在使用發生爐、水煤氣爐、油制氣爐生產燃氣及電捕焦油氣時,其含氧量必須符合《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十四條 對於制氣和凈化使用的原料,應當按批進行質量分析;原料品種作必要變更時,應當進行分析試驗。凡達不到規定指標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所採用的各類鍋爐、壓力容器和氣瓶設備,必須符合勞動部門頒布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按要求辦理使用登記和建立檔案,並定期檢驗;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可靠,並定期校驗。
凡有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的城市,必須設置液化石油氣瓶定期檢驗站。氣瓶定期檢驗站和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驗收運行。氣瓶定期檢驗工作不落實的充裝單位,不得從事氣瓶充裝業務。氣瓶定期檢驗站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部門審查批准,並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氣瓶檢驗工作。
第十六條 城市燃氣管理和容器在投入運行前,必須進行氣密試驗置換。在置換過程中,應當定期巡迴檢查,加強監護和檢漏,確保安全無泄漏。對於各類防爆設施和各種安全裝置,應當進行定期檢查,並配備足夠的備用設備、備品備件以及搶修人員和工具,保證其靈敏可靠。
第十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作業應當建立分級審批制度,由動火作業單位填寫動火作業審批報告和動火作業方案,並按級向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取得動火證後方可實施。
在動火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點周圍採取保證安全的隔離措施和防範措施。
第十八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單位應當按照設備的負荷能力組織生產、儲存和輸配。
特殊情況確需強化生產時,必須進行科學分析和技術驗證,並經企業總工程師或技術主管負責人批准後,方能調整設備的工藝參數和生產能力。
第十九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管理部門必須制定停氣、降壓作業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氣、降壓的審批許可權、申報程序以及恢復供氣的措施等,並指定技術部門負責。
涉及用戶的停氣、降壓工程,不宜在夜間恢復供氣。除緊急事故外,停氣及恢復供氣應當事先通知用戶。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上修築建築物、構築物和堆放物品。確需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修築建築物、構築物和堆放物品時,必須符合城市燃氣設計規范及消防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凡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進行施工,有可能影響管道及設施安全運營的,施工單位須事先通知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經雙方商定保護措施後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監護。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嚴禁明火,保護施工現場中的燃氣管理及設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對燃氣管道及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管道和設施有破損、漏氣等情況時,必須及時修理或更換。
第四章 城市燃氣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燃氣必須向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許可後方可使用。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用戶檔案,與用戶簽訂供氣、使用合同協議。
第二十四條 使用城市燃氣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增加安裝供氣及使用設施時,必須經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批准。
第二十五條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必須制定用戶安全使用規定,對居民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檢修,並提供咨詢等服務;居民用戶應當嚴格遵守安全使用規定。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對單位用戶要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並負責其操作和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第二十六條 使用燃氣管道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遷、裝燃氣設施和用具,嚴禁在卧室安裝燃氣管道設施和使用燃氣,並不得擅自抽取或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使用燃氣。
第二十七條 用戶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熱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殘和拆修瓶閥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換檢驗標記或瓶體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氣用具的生產和銷售
第二十八條 城市燃氣用具生產單位生產實行生產許可制度的產品時,必須取得歸口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其產品受頒證機關的安全監督。
第二十九條 民用燃具的銷售,必須經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中心(站)進行檢測,經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並在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城市燃氣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下方可銷售。
第三十條 凡經批准銷售的燃氣用具,其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地設立維修站點,也可以委託當地城市燃氣經營單位代銷代修,並負責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氣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對專業維修人員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 燃氣用具產品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說明書,重點部位要有明顯的警告標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氣事故的搶修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城市燃氣事故是指由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後,必須立即切斷氣源,採取通風等防火措施,並向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報告。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對於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和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並立即切斷氣源,迅速隔離和警戒事故現場,在不影響救護的情況下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控制事故發展。
第三十四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齊搶修、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並預先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修方案,事故發生後,必須迅速組織搶修。
第三十五條 對於城市燃氣事故的處理,應當根據其性質,分別依照勞動、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於重大和特別重大的城市燃氣事故,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盡快做好善後工作,由城建、公安、勞動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並向上報告。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於維護城市燃氣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對於破壞、盜竊、哄搶燃氣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於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並限期拆除違章設施和要求違章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 對於違反規定第二十一條、二十四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責令恢復原狀,對於屢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氣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可以報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採取暫停供氣的措施,以確保安全。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㈤ 燃氣行業標准2010年以後執行的或更新的標准有哪些要求全面點的。
好像有個燃氣驗收規范更新了,GB50028基本上沒有變
㈥ 請問有強制安裝燃氣報警器的條例嗎
《GB50028-2006 城鎮燃氣體設計規范》中關於燃氣報警器的要求:
第6.5.21條:
門站和儲配站:內
站內爆容炸危險廠房和裝置區內應裝設燃氣濃度檢測報警裝置。
第6.6.6條:
單獨用戶的專用調壓裝置:
當調壓裝置進口壓力不大於0.2MPa時,可設置在公共建築的頂層房間內:
房間內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監控儀表及聲、光報警裝置、該裝置應與通風設施和緊急切斷閥連鎖,並將信號引入該建築物監控室。
第7.6.10條:
壓縮天然氣加氣站、壓縮天然氣儲配站和壓縮天然氣瓶組供氣站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系統。
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的報警濃度應取天然氣爆炸下限的20%(體積分數)。
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及其報警裝置的選用和安裝,應符合國家現行標准《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SH3063的規定。
第8.5.2條:
當採用自然氣化方式供氣,且瓶組氣化站配置氣瓶的總容積小於1m3時,瓶組間可設置在與建築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築和 高層民用建築除外)外牆毗連的單層專用房間內,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應配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
㈦ 易燃易爆氣體可以參照50028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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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石化行業多是易燃易爆環境,其生產工藝及控制要求較復雜,且多是連續化生產,對電氣設備要求較高。國標GB50058-92《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第2.1.1條規定:對於生產、加工、處理、轉運或貯存過程中出現或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環境時應進行爆炸性氣體環境的電力設計。下面筆者根據十幾年的化工工程設計、施工、維修經驗,提出對易燃易爆危險環境中電氣設計的幾點看法。
1 防爆區域劃分
搞好易燃易爆環境電氣設計的首要工作就是對生產廠所正確地進行防爆區域劃分。這一點直接影響到下面的主要電氣設備選型、電線電纜選擇與敷設、安裝標准等一系列工作,直接涉及生產和人身安全,應當根據釋放源的級別和位置、易燃物質的性質、通風條件、障礙物及生產條件、運行經驗等因素,綜合比較之後確定,還應著重注意以下幾個地方:
(1)建築物內部釋放源;
(2)生產裝置區的釋放源;
(3)重於空氣的易燃物質貯罐;
(4)易燃液體、液化氣、壓縮氣體等密閉注送系統的槽車;
(5)壓縮機廠房。
2 易燃易爆環境中的配電設計
2.1 負荷分級
關於負荷分級,我們不僅要參照《工業與民用配電設計規范》,更要根據實際的易燃易爆環境的生產工藝及安全要求對負荷進行分級。正常情況下,這類負荷大都劃分為一、二類負荷,但標准中特別強調在一級負荷中,當中斷供電將發生中毒、爆炸和火災等情況的負荷以及特別重要場所的不允許中斷供電的負荷應為特別重要的負荷。如,在工業生產中關斷正常電源來處理安全停產所必須的應急照明、通信系統和保證安全停產的自動控制裝置等。
2.2 供電電源的設計
針對化工、石化行業較多的一級負荷情況,配電設計應由兩個獨立電源供電,當一個電源發生故障時,另一個電源應不致同時受到損壞,以保持繼續供電。對於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還必須增設應急電源。
常用的應急電源有發電機組、干電池、蓄電池以及專用的饋電線路等,應根據產品的生產工藝允許的中斷供電的時間來選擇:
(1)蓄電池(UPS)適用於毫秒級負荷;
(2)帶有自動投入裝置的專用饋電線路,適用於中斷時間1.5S或0.6S的應急電源;
(3)快速自啟動的發電機組,適用於中斷時間15S以上的負荷。
在實際的設計中,亦可根據實際情況略作變動。如在聚氯乙烯(PVC)工程中,通常採用的電源設計方法有:
(1)有兩路獨立電源點的情況下,對特殊重要負荷一般採用蓄電池(UPS)做電源(負擔照明、通風、安全停車和自動控制裝置等),而不用自備發電機組;
(2)只有一路進線電源,那麼另一路電源就採用自備柴油機組(容量滿足安全停車的負荷即可),而特別重要的負荷電源則採用蓄電池(UPS)。
2.3 廠區(車間)變配電所的布置
對於易燃易爆環境,除了符合正常規范的要求外,還要注意以下幾點:
(1)不應設在有爆炸危險的區域內,當配電室為正壓室時可布置在1區、2區內。對於易燃物質比空氣重(化工行業的產品、介質大部分都比空氣重)的爆炸性氣體環境,位於1區、2區附近的變配電所的室內地面,應高出室外地面0.6m;
(2)不應設在有火災危險區域的正上面或正下面;
(3)變配電所如果與火災危險區域的建築物毗連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電壓為1~10kV配電所可通過走廊或套間與火災危險環境的建築物相通,通向走廊或套間的門應為難燃燒體;
②變配電所與火災危險環境建築物共用的隔牆應是密封的非燃燒體。管道和溝道穿過牆和樓板處,應採用非燃燒性材料嚴密堵塞;
③變壓器室的門窗應通向無火災危險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