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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必須設計防雷裝置

發布時間:2021-03-08 01:27:11

① 設計防雷裝置的的要求

1 要有一個引子,能夠把雷電吸引到其上。
2必須有一個引子連接的導電裝置把雷電引向大地
如果你是用的是大功率用電器最好使用三相插座

② 什麼情況下可不設置防雷裝置

問題太籠統了點,具體一點才好回答

③ 哪種建築物需要裝防雷裝置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1994

第二章 建築物的防雷分類

第2.0.1條 建築物應根據其重要性、使用性質、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後果,按防雷要求分為三類。

策2.0.2條 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一類防雷建築物:

一、凡製造、使用或貯存炸葯、火葯、起爆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質的建築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二、具有0區或10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

三、具有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第2.0.3條 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二類防雷建築物:

一、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築物。

二、國家級的會堂、辦公建築物、大型展覽和博覽建築物、大型火車站、國賓館、國家級檔案館、大型城市的重要給水水泵房等特別重要的建築物。

三、國家級計算中心、國際通訊樞紐等對國民經濟有重要意義且裝有大量電子沒備的建築物。

四、製造、使用或貯存爆炸物質的建築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五、具有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六、具有2區或1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

七、工業企業內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閉氣罐。

八、預計雷擊次數大於0.06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築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物。

九、預計雷擊次數大於0.3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築物。

注:預計雷擊次數應按本規范附錄一計算。

第2.0.4條 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三類防雷建築物:

一、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及省級檔案館。

二、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12次/a,且小於或等於0.06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築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物。

三、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6次/a,且小於或等於0.3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築物。

四、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6次/a的一般性工業建築物。

五、根據雷擊後對工業生產的影響及產生的後果,並結合當地氣象、地形、地質及周圍環境等因素,確定需要防雷的21區、22區、23區火災危險環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於15d/a的地區,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築物;在平均雷暴日小於或等於15d/a的地區,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築物。

④ 什麼情況下屋頂要做防雷

國家標准《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2010。
第四節 第三類防雷建築物的防雷措施
第3.4.1條 第三類防雷建築物防直擊雷的措施,宜採用裝設在建築物上的避雷網(帶)或避雷針或由這兩種混合組成的接閃器。避雷網(帶)應按本規范附錄二的規定沿屋角、屋背、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並應在整個屋面組成不大於20m×20m或24m×l6m的網格。
平屋面的建築物,當其寬度不大於20m時,可僅沿網邊敷設一圈避雷帶。
第3.4.2條 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於30Ω,但對本規范第2.0.4條二款所規定的建築物則不宜大於10Ω。其接地裝置宜與電氣設備等接地裝置共用。防雷的接地裝置宜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當不共用、不相連時,兩者間在地中的距離不應小於2m。
第3.4.3條 建築物宜利用鋼筋混凝土屋面板、梁、柱和基礎的鋼筋作為接閃器、引下線和接地裝置,並應符合本規范第3.3.5條二、三、六款和下列的規定:
一、利用基礎內鋼筋網作為接地體時,
S≥1.89kc (3.4.3)
式中 S —-鋼筋表面積總和(m)。
二、當在建築物周邊的無鋼筋的閉合條形混凝土基礎內敷設人工基礎接地體時,接地體的規格尺寸不應小於表3.4.3的規定。
第3.4.4條 當土壤電阻率ρ小於或等於300Ω·rn時,其接地體應符合本規范第3.3.6條的規定,但其二、三款應改為在符合本規范
第3.4.3條規定的條件下及其三款3項所規定的鋼筋表面積總和改為大於或等於0.37m。
第3.4.5條 突出屋面的物體的保護方式應符合本規范第3.3.2條的規定。
第3.4.6條 磚煙囪、鋼筋混凝土煙囪,宜在煙囪上裝設避雷針或避雷環保護。多支避雷針應連接在閉合環上。
當非金屬煙囪無法採用單支或雙支避雷針保護時,應在煙囪口裝設環形避雷帶,並應對稱布置三支高出煙囪口不低於0.5m的避雷針。
鋼筋混凝土煙囪的鋼筋應在其頂部和底部與引下線和貫通連接的金屬爬梯相連。當符合本規范第3.4.3條的要求時,宜利用鋼筋作為引下線和接地裝置,可不另設專用引下線。
高度不超過40m的煙囪,可只設一根引下線,超過40m時應設兩根引下線。可利用螺栓連接或焊接的一座金屬爬梯作為兩根引下線用。
金屬煙囪應作為接閃器和引下線。
第3.4.7條 引下線不應少於兩根,但周長不超過25m且高度不超過40m的建築物可只設一根引下線。引下線應沿建築物四周均勻或對稱布置,其間距不應大於25m。但引下線的平均間距不應大於25m。
第3.4.8條 防止雷電流流經引下線和接地裝置時產生的高電位對附近金屬物或線路的反擊,應符合本規范第3.3.8條的要求,但表達式(3.3.8-1)、(3.3.8-2)、(3.3.8-3)相應改按下列表達式計算:
當 lx<5Ri時,
sa3≥0.2kc(Ri+0.1lx ) (3.4.8-1)
當lx≥5R 時,
sa3≥0.05kc(Ri+lx ) (3.4.8-2)
sa4≥0.05kclx (3.4.8-3)
第3.4.9條 防雷電波侵人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電纜進出線,應在進出端將電繞的金屬外皮、鋼管等與電氣設備接地相連。當電纜轉換為架空線時,應在轉換處裝設避雷器;避雷器、電纜金屬外皮和絕緣子鐵腳、金具等應連在一起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於30Ω。
二、對低壓架空進出線,應在進出處裝設避雷器並與絕緣子鐵腳、金具連在一起接到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上。當多迴路架空進出線時,可僅在母線或總配電箱處裝設一組避雷器或其它型式的過電壓保護器,但絕緣子鐵腳、金具仍應接到接地裝置上。
三、進出建築物的架空金屬管道,在進出處應就近接到防雷或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上或獨自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於30Ω。
第3.4.10條 高度超過60m的建築物,其防側擊和等電位的保護措施應符合本規范第3.3.10條一、二、四款的規定,並應將60m及以上外牆上的欄桿、門窗等較大的金屬物與防雷裝置連接。
第五節 其它防雷措施
第3.5.1條 當一座防雷建築物中兼有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時,其防雷分類和防雷措施宜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第一類防雷建築物的面積占建築物總面積的30%及以上時,該建築物宜確定為第一類防雷建築物。
二、當第一類防雷建築物的面積占建築物總面積的30%以下,且第二類防雷建築物的面積占建築物總面積的30%及以上時,或當這兩類防雷建築物的面積均小於建築物總面積的30%,但其面積之和又大於30%時,該建築物宜確定為第二類防雷建築物。但對第一類防雷建築物的防雷電感應和防雷電波侵入,應採取第一類防雷建築物的保護措施.
三、當第一、二類防雷建築物的面積之和小於建築物總面積的30%,且不可能遭直接雷擊時,該建築物可確定為第三類防雷建築物;但對第一、二類防雷建築物的防雷電感應和防雷電波侵入,應採取各自類別的保護措施;當可能遭直接雷擊時,宜按各自類別採取防雷措施。
第3.5.2條 當一座建築物中儀有一部分為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時,其防雷措施宜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防雷建築物可能遭直接雷擊時,宜按各自類別採取防雷措施。
二、當防雷建築物不可能遭直接雷擊時,可不採取防直擊雷揩施,可僅按各自類別採取防雷電感應和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
三、當防雷建築物的面積占建築物總面積的50%以上時,該建築物宜按本規范第3.5.1條的規定採取防雷措施。
第3.5.3條 當採用接閃器保護建築物、封閉氣罐時,其外表面的2區爆炸危險環境可不在滾球法確定的保護范圍內。
第3.5.4條 固定在建築物上的節日彩燈、航空障礙信號燈及其它用電設備的線路,應根據建築物的重要性採取相應的防止雷電波侵入的措施。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無金屬外殼或保護網罩的用電設備宜處在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不宜布置在避雷網之外,並不宜高出避雷網。
二、從配電盤引出的線路宜穿鋼管。鋼管的一端宜與配電盤外殼相連;另一端宜與用電設備外殼、保護罩相連,並宜就近與屋頂防雷裝置相連。當鋼管因連接設備而中間斷開時宜設跨接線。
三、在配電盤內,宜在開關的電源側與外殼之間裝設過電壓保護器。
第3.5.5條 糧、棉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場,宜採取防直擊雷措施。當其年計算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6時,宜採用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防直擊雷。獨立避雷針和架空避雷線保護范圍的滾球半徑hr可取100m。
在計算雷擊次數時,建築物的高度可按堆放物可能堆放的高度計算,其長度和寬度可按可能堆放面積的長度和寬度計算。
第3.5.6條 在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網)的支柱上嚴禁懸掛電話線、廣播線、電視接收天線及低壓架空線等。

⑤ 什麼樣的建築需要做防雷設計。

GB 50057-1994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pdf
里有詳細說明
第1.0.3 條 建築物防雷設計,應在認真調查地理、地質、土壤、氣象、環境等條件和雷電活動規律以及被保護物的特點等的基礎上,詳細研究防雷裝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 條 建築物防雷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准和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建築物的防雷分類
第2.0.1條 建築物應根據其重要性、使用性質、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後果,按防雷要求分為三類。
第2.0.2條 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一類防雷建築物:
一、凡製造、使用或貯存炸葯、火葯、起爆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質的建築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二、具有0區或10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
三、具有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第2.0.3條 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二類防雷建築物:
一、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築物。
二、國家級的會堂、辦公建築物、大型展覽和博覽建築物、大型火車站、國賓館、國家級檔案館、大型城市的重要給水
水泵房等特別重要的建築物。
三、國家級計算中心、國際通訊樞紐等對國民經濟有重要意義且裝有大量電子沒備的建築物。
四、製造、使用或貯存爆炸物質的建築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五、具有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六、具有2區或1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
七、工業企業內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閉氣罐。
八、預計雷擊次數大於0.06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築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物。
九、預計雷擊次數大於0.3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築物。
注:預計雷擊次數應按本規范附錄一計算。
第2.0.4條 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三類防雷建築物:
一、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及省級檔案館。
二、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12次/a,且小於或等於0.06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築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物。
三、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6次/a,且小於或等於0.3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築物。
四、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6次/a的一般性工業建築物。
五、根據雷擊後對工業生產的影響及產生的後果,並結合當地氣象、地形、地質及周圍環境等因素,確定需要防雷的21
區、22區、23區火災危險環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於15d/a的地區,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築物;在平均雷暴日小於或等於15d/a的地區,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築物。

⑥ 什麼情況下需要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中國氣象局第21號令《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四條 下列建(構)築物、場所和專設施屬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及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遊、游樂場所等社會公共服務場所和設施以及各類電子信息系統;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⑦ 什麼情況下需要做防雷接地

一般樓層高的都要做防雷接地

⑧ 什麼情況下建構築物可以不設防雷裝置要有明確的標准規范依據

根據防雷施工規范的要求,所有的共公建築必須要安裝防雷裝置,這樣可以避免發生雷電的自然災害,民用建築可以不安裝這些設備。

⑨ 國家規定多高的建築必須設計防雷裝置

是建築物就應該設置防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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