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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裝置需要設計安全診斷工作

發布時間:2021-03-07 12:36:49

1. 如何寫化工裝置設計安全診斷結論

針對化工裝置設計安全診抄斷工作的實際需要,結合部分省市試點工作經驗。初步列出化工裝置設計安全診斷報告書的內容要求,以供參考。
一、企業基本情況
包括企業名稱、地址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取證情況等,無正規設計化工裝置的規模、技術、工藝、裝置、設施、主要原材料和產品等。
二、診斷檢查發現的問題和隱患
(一)工藝技術及流程
(二)主要設備和管道
(三)自動控制
(四)重要設備設施布置
三、整改的意見建議
四、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目錄
五、有關圖表
(一)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
(二)爆炸危險區域劃分圖
(三)總平面布置圖
(四)生產和儲存裝置(設施)、氣體檢測平面布置圖
(五)主要設備設施一覽表等。

2. 哪裡能做化工裝置安全診斷啊哪個設計院能做

化工設計院,就是搞化工創建,改建化工裝置的,比如:某廠要建一個新項目,給出要多少的產量的.此院就按要求通過查國內外資料.根據新裝置的自然環境.來設計圖紙.
工作條件:是低是大學本科生.

3. 險危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役化工裝置安全設計的規范是什麼

這個不是企業能做的事情~要請有資質的評價機構出具診斷報告~其實就是原來取證的時候沒有做好安全評價或者三同時不完整的補充完善而已

4. 新《安全生產法》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報廢,應當符合什麼標准

《安全生產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安全制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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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5. 機械設備的基本安全要求是什麼

⑴置防護裝置

要求是,以操作人員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為基準,梵谷度在2m之內的所有傳動帶、轉軸、傳動鏈、聯軸節、帶輪、齒輪、飛輪、鏈輪、電鋸等危險零部件及危險部位,都必須設置防護裝置。

對防護裝置的要求:

a、安裝牢固,性能可靠,並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

b、適合機器設備操作條件,不妨礙生產和操作;

c、經久耐用,不影響設備調整、修理、潤滑和檢查等;

d、防護裝置本身不應給操作者造成危害;

e、機器異常時,防護裝置應具有防止危險的功能;

f、自動化防護裝置的電氣、電子、機械組成部分,要求動作準確、性能穩定、並有檢驗線路性能是否可靠的方法。

⑵機器設備的設計,必須考慮檢查和維修的方便性。必要時,應隨設備供應專用檢查,維修工具或裝置。

⑶為防止運行中的機器設備或零部件超過極限位置,應配置可靠的限位裝置。

⑷機器設備應設置可靠的制動裝置,以保證接近危險時能有效地制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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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2、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3、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4、控制室或機櫃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准關於防火防爆的要求。

5、使用淘汰落後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6. 什麼項目必須有《 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 什麼項目不是必須的

根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建設項目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項目(包括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化工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導則》,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並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一、以上所稱的新建項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

1、新設立的企業建設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或者現有企業建設與現有生產、儲存活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的;

2、新設立的企業建設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或者現有企業建設與現有生產活動不同的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的。

二、以上所稱的改建項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

1、企業對在役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在原址更新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危險化學品種類的;

2、企業對在役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在原址更新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的。

三、以上所稱的擴建項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

1、企業建設與現有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危險化學品品種相同,但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相對獨立的;

2、企業建設與現有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相同,但生產裝置(設施)相對獨立的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導則》,不適用於的建設項目有:

1、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

2、原油和天然氣勘探、開採的配套輸送及儲存;

3、城鎮燃氣的輸送及儲存。

7. 關於安全風險診斷運行機制如何建設

這個的話主要關於安全風險的話,就是運行機制如何建設,這個更改的話好像比較嚴重了。

8. 安全防護裝置設計的原則有哪些

通用設計要求
4.1 結構設計要求
4.1.1 機床的外形布局應確保具有足夠的穩定性。使用機床時,不應存在意外翻倒、跌落或移動的危險。由於機床的原因不能確保足夠穩定時,應採取固定措施。
4.1.2 應通過將維護、潤滑和調整點設置在危險區外面,最大程度地減少進入危險區的需要。
4.1.3 除某些必須位於危險區的,如急停裝置或示教盒等,手動控制裝置應配置於危險區區域之外。
4.1.4 可接觸的外露部分不應有可能導致人員傷害的銳邊、尖角和開口。不可消除的,低於1.8米的設備尖銳易磕碰部分要加軟防護。
4.1.5 易墜落的部件要有防墜落保護裝置。
4.1.6 作業環境導致容易滑倒的作業地點,地面或腳踏板應採取防滑倒措施。
4.1.7 腳踏操作件應採取防護措施,以防止誤操作。
4.1.8 機床的限位裝置應盡量安裝到無振動、不受影響的合適位置上,動作應可靠。
4.1.9 出現危害將造成不可承受影響的結構,應考慮設計雙重保護。
4.1.10 運動中有可能松脫的零件、部件應設置防松裝置。
4.2 控制設計要求
4.2.1 自動生產線、輸送線等安全隱患不容易監控的設備,應採用安全繼電器、安全PLC等專用安全器件進行安全防護設計。
4.2.2 除主電櫃上主電源以外的區域電源必須使用鑰匙電源開關鎖,且帶有掛牌後防止送電的連鎖機構。
4.2.3 被保護裝置觸發功能引起停機後,機器的工作循環應該只有通過主控制櫃啟動方能再啟動,而不應在危險消失後自動啟動或在危險源附近就地啟動。
4.2.4 所有具有相反動作不允許同時執行的,應具備互鎖控制,邏輯上不允許同時發生動作。
4.2.5 不同的結構動作一旦同時發生,將造成設備或人員傷害的,應具備互鎖控制,邏輯上不允許同時發生。
4.2.6 不同的結構動作必須遵循固定順序,一旦紊亂將造成設備或人員傷害的,應具備連鎖控制,邏輯上不允許紊亂發生。
4.2.7 所有涉及安全的連鎖、互鎖控制點,應保留硬體觸點連鎖、互鎖控制,而不應只使用軟體實現。
4.2.8 出現過載、欠電壓、欠電流、過壓力、欠壓力、過流量等情況,將導致設備或人身安全隱患的結構,應利用敏感元件進行檢測,並在接近危害時進行工作保護。
4.2.9 保護系統動作時,應具備可以同步啟動的聲光報警裝置,提示作業人員採取措施。
4.2.10 安全保護電路引發的停止和報警應通過復位操作才能恢復。
4.2.11 220VAC電源的零線必須取自電力系統火線和中性線,或隔離變壓器副邊,不應利用有接零保護的機床外殼做零線。
4.2.12 設備停電、停氣等能源供應中斷時,應不發生任何可以預測的危險動作。如設備下沉、滑行、動作紊亂等,必要時應採取保護性設計,防止危險發生。
4.2.13 恢復供電、供氣等動能供應時時,設備不能產生自行起動等非操作才發生的動作。
4.3 其它
4.3.1 設備必須考慮可預見的誤用、誤操作造成的危險,並設計防護措施。
4.3.2 安全裝置設計採用的零部件、材料必須充分考慮其可靠性和壽命不低於設備主結構的可靠性和壽命,以保證其在設備壽命周期內一直有效。
4.3.3 電氣控制系統元件必須考慮防火、防爆、防潮等特殊環境的要求,並按相關國家法規進行設計和製造。
4.3.4 有焊接、切削飛濺的場所裸露電纜要求使用防飛濺、阻燃銅芯軟電纜。
4.3.5所有用做臨時電源的插座,必須設置漏電保護器。

9. 在役化工生產裝置進行安全設計診斷有什麼法律規定

《關於開展提升危險化學品領域本質安全水平專項行動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2〕87號),每個省都有具體文件,你是哪兒的,可以去看一下安監局網站

10. 電氣設備設置相應的安全保裝置,有什麼等設施

電氣安全檢查表序號檢查項目檢查標准、規定備注1一般電氣安全1、停送電:停送電聯系應指定專人進行。非指定人員要求停送電時,值班人員有權不予。聯系的方法採用工作票、停送電申請單、停送電聯系單或電話聯系等。停送電聯系的時間、內容、聯系人、審批人等項目應在上述停送電憑證內寫明。嚴禁採取約時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聯系停送電。2、架設臨時線路的一般安全要求:1)臨時線路必須採用絕緣良好的導線,其截面應能滿足用電負荷和機械強度的需要。應用電桿或沿牆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設,導線距地面的高度室內應不低於2.5米,室外不低於4.5米,與道路交叉跨越時不低於6米。嚴禁在各種支架、管線或樹木上掛線;2)全部臨時線路必須有一個能帶負荷拉閘的總開關控制,每一分路應裝保護設施。裝在戶外的開關、熔斷器等電氣設備應有防雨設施;3)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和支架必須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線;4)臨時線路必須放在地面上的部分,應採取可靠的保護措施。臨時線路與建築物、樹木、設備、管線間的距離應不小於JBJ6-80《工廠電力設計規程》規定的數值。潮濕、污穢場所的臨時線路應採取特殊的安全保護措施;5)嚴禁在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架設臨時線路。3、移動電氣設備:1)移動式、攜帶式電動工具、設備的電源線應採用多股銅芯橡套軟電纜。移動電氣設備上必須設置標志明顯的接地螺絲;2)移動式電氣設備與手持電動工具的電源線必須採用截面足夠的三芯或四芯多股銅芯橡膠護套軟電纜。應採用專用芯線接地,嚴禁同時用來通過工作電流。嚴禁利用其它用電設備的零線接地。嚴禁使用絕緣破壞的電纜或幾根單芯導線並用;3)使用中需要移動電氣器具或停止工作、人員離去或突然停電時,必須斷開電源開關或撥掉電源插頭。4、電氣接地:1)接地裝置的各連接點應採用搭接焊,必須牢固無虛焊;2)通用電器設備的保護接地(零)線必須採用多股裸銅線,並符合截面和機械強度的需要;3)有色金屬接地線不能採用焊接時,可用螺栓連接,但應注意防止松動或銹蝕。利用串接的金屬構件、管道做為接地線時,應在其串接部位另焊金屬跨接線,使其成為一個完好的電氣通路;5、絕緣工具:安全用具使用後,應擦拭乾凈,存放在乾燥通風處,保持清潔,防止潮濕。絕緣安全用具應定期進行試驗,試驗標准和周期應符合:絕緣棒(6-10)/35每年一次;絕緣檔板(6-10)/35每年一次;絕緣罩35每年一次;絕緣夾鉗35及以下每年一次;高壓試電筆(6-10)/35每半年一次;絕緣手套高壓/低壓每半年一次;橡膠絕緣靴高壓每半年一次;核相器電阻管6/10每半年一次;絕緣繩高壓每半年一次。6、短路保護:用作短路保護的保險絲不得隨意用銅線、鐵絲等金屬材料。嚴禁在配電線路上私自接裝用電設備和隨意拆卸電氣裝置的零部件。《電氣安全管理規程》機械工業部(86)機生字76號文2電氣設備1、用電設備和電氣線路的周圍應留有足夠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間。電氣裝置附近不應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線上放置或懸掛物品;2、移動使用的配電箱(板)應採用完整的、帶保護線的多股銅芯橡皮護套軟電纜或護套軟線作電源線,同時應裝設漏電保護器;3、溶室、蒸汽房、游泳池等潮濕場所內不應使用可移動的插座;4、露天使用的用電設備、配電裝置應採取防雨、防雪、防霧和防塵的措施。《用電安全導則》GB/T13869-923電纜1、電纜線:絕緣導線水平敷設時至地面的最小距離屋內2.5米(垂直敷設時1.8米)、屋外2.7米。當導線垂直敷設至地面低於1.8m時,應穿管保護;2、電纜溝:在進入建築物處應設防火牆。電纜隧道進入建築物處,以及在進入變電所處,應設帶門的防火牆。防火門應裝鎖。電纜的穿牆處保護管兩端應採用難燃材料封堵。《低壓配電設計規范》4配電室1、配電室內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應有其它的管道通過。室內管道上不應設置閥門和中間接頭;水汽管道與散熱器的連接應採用焊接。配電屏的上方不應敷設管道;2、落地式配電箱的底部宜抬高,室內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應高出地面200mm以上。底座周圍應採取封閉措施,並應能防止鼠、蛇類等小動物進入箱內;3、配電室長度超過7m時應設兩個出口,並宜布置在配電室的兩端。當配電室為樓上樓下兩部分布置時,樓上部分的出口應至少有一個通向該層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4、配電室的門均應向外開啟,但通向高壓配電室的門應為雙向開啟門;5、配電室內的電纜溝應採取防水和排水措施。配電室的門、窗關閉應密合;與室外相通的洞、通風孔應設防止鼠、蛇類等小動物進入的網罩。直接與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風孔還應採取防止雨、雪飄入的措施;6、大中型變配電所和爆炸危險場所的距離,應大於事故時爆炸性混合物可達到的距離,一般情況下不應小於30米;7、變配電所不應設在空氣污穢、地勢低窪和可能積水的地區,並應避開有劇烈震動的場所和地下設施。露天或半露變配電所,不應設在附近有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場和耐火等級為四級的建築物旁。通往變配電所的道路應暢通,所周圍必須有足夠的安全消防通道;8、用金屬材料製做的安全標志牌不能掛在導電體上或接近導電部分;9、通往室外的電纜溝、電纜隧道、電纜進戶管等處均應設有防止小動物和地下水進入的措施。充油電器設備應根據安裝位置、充油量等條件,設置必要的檔油或貯油設施。《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95《電氣安全管理規程》通用安全檢查表通用安全檢查表序號檢查項目檢查標准、規定備注1責任制1、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職責: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5)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7、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8)向職工代表大會、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9)接受工會、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監督;10)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2、各分工負責人、各部門、各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3、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包含《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的6項職責和《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四項職責。2規章制度應建立以下9種制度:1、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2、安全生產檢查制度;3、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4、危險作業管理制度;5、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6、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7、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8、重特大事故隱患排查、評估、報告、監控和治理制度;9、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九條3安全操作規程根據企業不同崗位、工種設置,建立健全各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4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1、礦山、建築施工單位以及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1)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不低於從業人員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於3人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2)從業人員不足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2、一般生產經營單位:1)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不低於從業人員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2)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不低於2人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3)從業人員不足3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也可以聘用或者委託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12條5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取得《特種操作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種類參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執行)。《安全生產法》第23條6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持證1、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初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2、一般行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取得《安全培訓合格證書》;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7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1、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臨時工、合同工、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等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後,方能安排上崗作業;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2、加工、製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3、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4、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的年度工作計劃;5、建立培訓檔案,詳細、准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6、應當支付從業人員培訓期間工資和必要費用。《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23、24條8建設項目「三同時」1、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的設計應當報經安監部門審查;2、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法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16條9勞動防護用品1、應當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2、督促、檢查從業人員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3、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23條10安全警示標志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生產法》第28條11重大危險源監控1、建立運行檔案、並對運行情況進行全程監控;2、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3、定期檢查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態;4、制定專門的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5、每半年向安監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監控措施的實施情況。《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17條12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高危行業風險抵押金存儲標准:1、小型企業存儲金額為人民幣40萬元;2、中型企業存儲金額為人民幣130萬元;3、大型企業存儲金額為人民幣190萬元;4、特大型企業存儲金額為人民幣250萬元。《山東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實施法》(魯財企[2007]46號)13應急救援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器材,並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37條14生產現場1、為生產所設的坑、壕和池,應該有圍欄或蓋板;2、工作場所通道寬度不少於1米;3、升降口和走台應該加圍欄,走台的圍欄不低於1米。《工廠安全衛生規程》15手持電動工具1、使用Ⅰ類手持電動工具應配有漏電保護裝置,PE線連接可靠;2、電源線必須用護管軟線,長度不得超過6米,無接頭及破損;3、電動工具的防護罩、蓋及手柄應完好,無松動;4、電動工具的開關應靈敏、可靠無破損、規格與負載匹配。《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GB3787-83)16傳動防護傳動帶、明齒輪、砂輪、電鋸、接近於地面的聯軸節、轉軸、皮帶輪和飛輪等危險部分,都要安裝防護裝置。《工廠安全衛生規程》17砂輪機1、砂輪機必須安設防護罩;旋轉方向禁止對著主要通道;2、工件托架必須安裝牢固、托架平面要平整;3、操作時,應站在砂輪側面,不準兩人同時使用一個砂輪;4、砂輪磨損剩餘部分不足25㎜的不準使用;5、手提電動砂輪的電源線,不得有破皮漏電。使用時,要戴絕緣手套,先啟動,後接觸工件。《中小機械操作工安全操作規程》18倉庫安全1、倉庫職工應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和技能,做到輪流值班;2、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動火證。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3、大型可燃物資倉庫內部庫房區、生活區和輔助區分開設置,並用實體圍牆隔開;4、安全出口不宜少於2個,庫房門應向外開啟或靠牆的外側推拉。庫房內不準設置更衣室、休息室、公室、收發室,或用可燃材料搭建閣樓、分割小間;5、儲存物品應分類、分堆、限額存放。每一堆跺的面積不應大於150平方米,並應留出2米寬的主通道。堆跺上部與樓頂不少於0.3米頂距,物品距內、外牆分別不少於0.3米和0.5米,跺距柱不少於0.1米,跺距不少於0.1米;6、拖拉機、柴油機汽車不準進入庫房內裝卸物資,進入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及其他堆裝機械應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防火裝置;7、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0.5米;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8、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19廠內運輸1、基本要求:1)機車、機動車和裝卸機械的駕駛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持證上崗作業;2)運輸、裝卸作業人員在作業時應穿戴好防護用品。2、廠內道路;1)跨越道路上空架設管線或其他構築物距路面的最小凈高不得小於5m;2)企業內道路應設置交通標志,其位置、形式、尺寸、顏色等,須符合國家標准。3、車輛要求:1)廠內機動車輛應該定期檢驗。未經檢驗不得行駛;2)機動車的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雨刷和後視鏡必須保持齊全有效。4、車輛裝載一般要求:1)車輛裝載不得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數量;2)車輛載物的高度、寬度和長度應按有關規定執行;3)載運不可解體貨物的體積超過規定時,必須經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批准,指派專人押車,按指定的路線、時間和要求行駛,並懸掛明顯的安全標志;4)裝載貨物必須均衡平穩,捆紮牢固。貨物長度超過後欄板時,不得遮擋號牌、轉向燈、尾燈和制動燈。裝載散狀、粉狀或液態貨物時,不得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5、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貨物裝載:1)必須經廠有關部門批准,按指定路線和時間行駛;2)選派有安全防護知識的人擔任押運員;3)必須用貨運汽車運輸,禁止用汽車掛車及其他機動車運輸;4)車上應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帶相應的防護、消防器材,車廂兩端上方須插有危險標志;5)應在貨車排氣管消音器處裝設火星罩,易燃、易爆貨物專用車的排氣管應裝在車廂前一側,向前排氣。6)車廂周圍嚴禁煙火;7)裝載液態和氣態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車,必須掛接地靜電導鏈;裝載液化氣體的車輛,應有防曬措施;8)裝載氯化鈉、氯化鉀和用鐵桶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不得使用鐵底板車;。9)裝載劇毒品的車輛,用後應進行清洗、消毒;10)不得與其他貨物混裝;易燃、易爆物品的裝載量不得超過貨車載重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於車廂欄板;11)停車或未卸完貨前,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得離車。6、機動車行駛:1)機動車在無限速標志的廠內主幹道行駛時,不得超過3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過20km/h;2)進出廠房、倉庫大門、停車場、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險地段、生產現場、倒車或拖帶損壞車輛時,限速5km/h;3)惡劣天氣能見度在5m以內或道路最大縱坡在6%以上,能見度在10m以內時,應停止行駛。7、裝卸作業一般要求:1)機動車駕駛員應負責監督裝卸作業。用吊車裝卸貨物時,機動車駕駛員和隨車人員應離開車輛;2)裝卸時應按貨物堆放順序進行作業;3)裝載成件貨物,應靠緊穩固。對能移動的貨物,應使用支桿、墊板或檔板固定。高出車廂欄板的貨物,應使用繩索捆綁牢固。8、危險品的裝卸、搬運要求1)裝卸負責人應事先制定安全措施,作業前應向作業人員詳細交待清楚,作業中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2)裝卸、搬運危險品時,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摩擦、重壓和傾倒;3)易燃、易爆、有毒害、放射性物品及一切影響人身安全的危險品,應有專用的裝卸場地、倉庫和指定的裝卸線路,並應有保證安全所需的裝卸、搬運設備;4)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裝卸時,須杜絕明火,並應有防爆、防靜電火花的防護措施,與周圍建築物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5)罐車裝車充滿系數,油品不得大於95%,液化氣不得大於85%。油品自流裝車流速不得大於3m/s。《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GB4387-84)20高處作業1、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2、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高處安全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方可作業;3、《高處安全作業證》審批人員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批准高處作業;4、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後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5、高處作業人員要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主要使用:安全帶),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要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6、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7、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採取措施,防止墜落;8、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並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9、高處作業與其它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須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10、在採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HG23014-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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