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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火管自動滅火裝置規范

發布時間:2021-02-28 23:25:57

Ⅰ 急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50116-98。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98

1 總 則

1.0.1 為了合理設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內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不適用於生產和貯存火葯、炸葯、彈葯、火工品等場所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0.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必須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針對保護對象的特點,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強制性國家標准、規范的規定。
2 術 語

2.0.1 報警區域 Alarm Zone

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警戒范圍按防火分區或樓層劃分的單元。

2.0.2 探測區域 Detection Zone

將報警區域按探測火災的部位劃分的單元。

2.0.3 保護面積 Monitoring Area

一隻火災探測器能有效探測的面積

2.0.4 安裝間距 Spacing

兩個相鄰火災探測器中心之間的水平距離。

2.0.5 保護半徑 Monitoring Radius

一隻火災探測器能有效探測的單向最大水平距離。

2.0.6 區域報警系統 Local Alarm System

由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和火災探測器等組成,或由火災報警控制器和火災探測器等組成,功能簡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2.0.7 集中報警系統 Remote Alarm System

由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和火災探測器等組成,或由火災報警控制器、區域顯示器和火災探測器等組成,功能較復雜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2.0.8 控制中心報警系統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

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設備、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和火災探測器等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設備、火災報警控制器、區域顯示器和火災探測器等組成,功能復雜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 系統保護對象分級及火災探測器設置部位

3.1系統保護對象分級

3.1.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保護對象應根據其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和撲救難度等分為特級、一級和二級,並宜符合表3.1.1的規定。

注1:一類建築、二類建築的劃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的規定;工業廠房、倉庫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的規定。

注 2:本表未列出的建築的等級可按同類建築的類比原則確定。

3.2 火災探測器設置部位

3.2.1 火災探測器的設置部位應與保護對象的等級相適應。

3.2.2 火災探測器的設置,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具體部位可按本規范建議性附錄D採用。
4 報警區域和探測區域的劃分

4.1 報警區域的劃分

4.1.1 報警區域應根據防火分區或樓層劃分。一個報警區域宜由一個或同層相鄰幾個防火分區組成。

4.2 探測區域的劃分

4.2.1 探測區域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4.2.1.1 探測區域應按獨立房(套)間劃分。一個探測區域的面積不宜超過500m2;從主要人口能看清其內部,且面積不超過1000m2的房間,也可劃為一個探測區域。

4.2.1.2 紅外光束線型感煙火災探測器的探測區域長度不宜超過100m,纜式感溫火災探測器的探測區域的長度不宜超過200m;空氣管差溫火災探測器的探測區域長度宜在20~100m之間。

4.2.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二級保護對象,可將幾個房間劃為一個探測區域。

4.2.2.1 相鄰房間不超過5間,總面積不超過400m2,並在門口設有燈光顯示裝置。

4.2.2.2 相鄰房間不超過10間,總面積不超過1000m2,在每個房間門口均能看清其內部,並在門口設有燈光顯示裝置。

4.2.3 下列場所應分別單獨劃分探測區域:

4.2.3.1 敞開或封閉樓梯間;

4.2.3.2 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前室、消防電梯與防煙樓梯間合用的前室;

4.2.3.3 走道、坡道、管道井、電纜隧道;

4.2.3.4 建築物悶頂、夾層。
5 系統設計

5.1 一般規定

5.1.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有自動和手動兩種觸發裝置。

5.1.2 火災報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匯流排迴路所連接的火災探測器和控制模塊或信號模塊的地址編碼總數,宜留有一定餘量。

5.1.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備,應採用經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監督檢測單位檢驗合格的產品。
5.2 系統形式的選擇和設計要求

5.2.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形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5.2.1.1 區域報警系統,宜用於二級保護對象;

5.2.1.2 集中報警系統,宜用於一級和二級保護對象;

5.2.1.3 控制中心報警系統,宜用於特級和一級保護對象。

5.2.2 區域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5.2.2.1 一個報警區域宜設置一台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災報警控制器,系統中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不應超過兩台。

5.2.2.2 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設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間或場所。

5.2.2.3 系統中可設置消防聯動控制設備。

5.2.2.4 當用一台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災報警控制器警戒多個樓層時,應在每個樓層的樓梯口或消防電梯前室等明顯部位,設置識別著火樓層的燈光顯示裝置。

5.2.2.5 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安裝在牆上時,其底邊距地面高度宜為1.3~1.5m,其靠近門軸的側面距牆不應小於0.5m,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於1.2m。

5.2.3 集中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5.2.3.1 系統中應設置一台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和兩台及以上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或設置一台火災報警控制器和兩台及以上區域顯示器。

5.2.3.2 系統中應設置消防聯動控制設備。

5.2.3.3 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顯示火災報警部位信號和控制信號,亦可進行聯動控制。

5.2.3.4 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設置在有專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內。

5.2.3.5 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等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內的布置,應符合本規范第6.2.5條的規定。

5.2.4 控制中心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5.2.4.1 系統中至少應設置一台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一台專用消防聯動控制設備和兩台及以上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或至少設置一台火災報警控制器、一台消防聯動控制設備和兩台及以上區域顯示器。

5.2.4.2 系統應能集中顯示火災報警部位信號和聯動控制狀態信號。

5.2.4.3 系統中設置的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設備在消防控制室內的布置,應符合本規范第6.2.5條的規定。
5.3 消防聯動控制設計要求

5.3.1 當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的控制信號和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號在同一匯流排迴路上傳輸時,其傳輸匯流排的敷設應符合本規范第10.2.2條規定。

5.3.2 消防水泵、防煙和排煙風機的控制設備當採用匯流排編碼模塊控制時,還應在消防控制室設置手動直接控制裝置。

5.3.3 設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的動作狀態信號,均應在消防控制室顯示。
5.4 火災應急廣播

5.4.1 控制中心報警系統應設置火災應急廣播,集中報警系統宜設置火災應急廣播

5.4.2 火災應急廣播揚聲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5.4.2.1 民用建築內揚聲器應設置在走道和大廳等公共場所,每個揚聲器的額定功率不應小於3 W,其數量應能保證從一個防火分區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個揚聲器的距離不大於25m。走道內最後一個揚聲器至走道末端的距離不應大於12.5m。

5.4.2.2 在環境雜訊大於60dB的場所設置的揚聲器,在其播放范圍內最遠點的播放聲壓級應高於背景雜訊15 dB。

5.4.2.3 客房設置專用揚聲器時,其功率不宜小於1.0 W。

5.4.3 火災應急廣播與公共廣播合用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5.4.3.1 火災時應能在消防控制室將火災疏散層的揚聲器和公共廣播擴音機強制轉入火災應急廣播狀態。

5.4.3.2 消防控制室應能監控用於火災應急廣播時的擴音機的工作狀態,並應具有遙控開啟擴音機和採用傳聲器播音的功能。

5.4.3.3 床頭控制櫃內設有服務性音樂廣播揚聲器時,應有火災應急廣播功能。

5.4.3.4 應設置火災應急廣播備用擴音機,其容量不應小於火災時需同時廣播的范圍內火災應急廣播揚聲器最大容量總和的1.5倍。
5.5 火災報警裝置

5.5.1 未設置火災應急廣播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置火災警報裝置。

5.5.2 每個防火分區至少應設一個火災警報裝置,其位置宜設在各樓層走道靠近樓梯出口處。警報裝置宜採用手動或自動控制方式。

5.5.3 在環境雜訊大於60dB的場所設置火災警報裝置時,其聲警報器的聲壓級應高於背景雜訊15dB。

5.6 消防專用電話

5.6.1 消防專用電話網路應為獨立的消防通信系統。

5.6.2 消防控制室應設置消防專用電話總機,且宜選擇共電式電話總機或對講通信電話設備。

5.6.3 電話分機或電話塞孔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5.6.3.1 下列部位應設置消防專用電話分機:

(1)消防水泵房、備用發電機房、配變電室、主要通風和空調機房、排煙機房、消防電梯機房及其他與消防聯動控制有關的且經常有人值班的機房。

(2)滅火控制系統操作裝置處或控制室。

(3)企業消防站、消防值班室、總調度室。

5.6.3.2 設有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消火栓按鈕等處宜設置電話塞孔。電話塞孔在牆上安裝時,其底邊距地面高度宜為1.3~1.5m。

5.6.3.3 特級保護對象的各避難層應每隔20m設置一個消防專用電話分機或電話塞孔。

5.6.4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業消防站等處,應設置可直接報警的外線電話。

反面詞採用「不宜」。

E.0.2 條文中指定應按其它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執行時,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的要求或規定」。

Ⅱ 探火管自動滅火裝置怎麼表示

火探管按照安裝方式分為直接式與間接式;
其葯劑也分二氧化碳跟七氟丙回烷,所以以下答是型號的編制:

FD(FD為火探管的意思)I(I為直接式,D為間接式)C(C為充裝葯劑是二氧化碳的意思,F為七氟丙烷)5(5這個填寫數字的地方就是葯劑的充裝量)/

比如 FD-I-C6 意思就是含有6kg二氧化碳葯劑的直接式火探管滅火裝置

Ⅲ 哪有火探管式自動探火滅火裝置設計、施工及驗收規程下載

江蘇、山西、吉林都有類似的地方規范

Ⅳ 用火探管滅火裝置有哪些注意事項呢

探火管滅火裝置雖然安裝簡便,但是在安裝過程中,還是有一些比較重要的注版意事項,主要有以下權幾點:1、在安裝探火管滅火裝置的過程中,一定要確保小球閥處於關閉狀態且鎖止機構鎖緊可靠;2、若探火管需穿過牆壁,應採用專用的塑料管穿牆以防止磨損探火管;3、探火管布置離保護部位高度不超過600mm處,探火管不應緊貼在超過80℃的表面;4、探火管每個固定座之間的距離不應大於500mm;5、滅火裝置投入運行時,取下止動片,緩慢打開小球閥;小球閥應以不大於5°/s的速度打開,使探火管內壓力和容器閥上腔的壓力逐漸平衡;6、注意連接管連介面位置不能與探火管介面位置互換;7、用肥皂液塗抹在探火管各連接部位,觀察其部位是否有氣泡,觀察時間為10min。

Ⅳ 廚房自動滅火裝置應滿足什麼樣的要求

懸掛式 自動警報裝置 且有手動啟動裝置,防止誤噴,江蘇霧龍消防

Ⅵ 求火探管式自動探火滅火裝置

我是做此火探閥的,裝置嗎?還是問樓上的!

Ⅶ 探火管滅火裝置和感溫自啟動滅火裝置有什麼不一樣,那個好

其實是一種消防系統的兩種不妥的叫法,官方叫感溫自啟動滅火裝置,主要的原理回是使用答一條復合材料製作的探火管(又叫火探管)布置在易出現火隱患的上方,當發生火災時,探火管受熱爆裂,噴射出滅火氣體。所以又叫探火管(火探管)滅火系統。專注這行的公司不多,比較好的 是上海美石智能系統~~~

Ⅷ 什麼是火探管式自動探火滅火裝置。

火探產自歐洲,是一個簡單、低成本且高度可靠的獨立自動滅火系統,它不依靠任何電源,只需用自身的儲壓便可進行操作。該系統主要被設計在類似於電氣控制箱,機械房等密閉的空間,自動把燃火撲滅。
火探系統是由一根與其連接在一起經充壓的火探管進行探火,並將滅火介質通過火探管本身(直接系統)或噴嘴(間接系統)釋放到被保護區域。火探管是高科技領域開發的新品種。它集長時間抗漏,柔韌性及有效的感溫性於一體。
火探系統的主要部件都是在IS09000質量管理體系下進行設計、生產的。該產品可使用多種不同的滅火介質,如乾粉滅火劑(低壓)和二氧化碳滅火劑(高壓)等。
火探可安裝於各種電氣箱/控制箱/配電、通訊設備、計算機房、重型機械、銀行設備、煤氣、易燃品倉庫/儲油庫、軍用設備、汽車等內。適應於發電廠、石油化工、制葯廠、廚房(酒樓,餐館)、鋼鐵廠、軍用設備、鐵路、地鐵等行業。
火探系統是由瓶、瓶頭閥及能釋放滅火劑的火探管組成。將火探管置於靠近或在火源最可能發生處的上方,同時,依靠沿火探管的諸多探測點(線型)進行探測。一旦著火時,火探管在受熱溫度最高處被軟化並爆破,將滅火劑准確的撲向火源。

火探系統的優點
火探裝置可瞬間有效地撲滅火源,彌補以上種種缺陷並且還具有以下優點:
●獨特的滅火效果,能有效地把火患撲滅在萌芽狀態。
●裝置遇火情自動啟動,無需電源,無需人工操作。
●最適合無人值守而需重點保護的設備和場所。
●探測反應時間快速,減少因火患蔓延所造成的損失。
●火探管不受任何位置的影響,可伸進各種復雜易燃空間或設備中。
●火探管相當於線性探測器,既可探火又可釋放滅火介質。
●因滅火劑的用量少,可減少對周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
●大大降低每次滅火的成本。
●安裝簡便,占空間極小。簡單的設計使安裝及維修費用減至最低。
●非全淹沒式,釋放時不會傷害被保護區域的人員。
●不會因油、灰塵等的影響而導致誤報或誤釋放。
●該裝置沒有電器部件,裝置不受振動或沖撞而影響操作功能。
●因火探管是柔性管,可任意布置在各種線纜敷設處。該特點彌補了現有消防產品不能撲滅此類火源的空白。

Ⅸ 國家消防局對"廚房滅火設備裝置"的安裝與否有強制性規定嗎

山東大豪廚房滅火裝置友情提示:目前國家法規3個,地方法規N個地區,簡單的說,火災高危單位都要上!
一、國家法規:《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版
第8.3.11條:餐廳建築面積大於1000m2的餐館或食堂,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並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與自動滅火裝置聯動的自動切斷裝置。食品工業加工場所內有明火作業或高溫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設置自動滅火裝置。
二、國家法規:《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版局部修訂徵求意見稿(201911)
第8.3.3A條: 建築高度大於250m的民用建築,廚房應設置廚房設備自動滅火裝置。
條文說明:廚房火災主要發生於烹飪部位的灶台、排油煙罩及附近排油煙管,在這些部位設置自動滅火裝置能有效減小此類火災的危害。
三、國家法規:《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管理規定(試行)》應急消【2019】314號令
第二條 本規則中的商業綜合體是指集購物、住宿、餐飲、娛樂、展覽、交通樞紐等兩種或兩種以上功能於一體的單體建築和通過地下連片車庫、地下連片商業空間、下沉式廣場、連廊等方式連接的多棟商業建築組合體。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於已建成並投入使用且建築面積不小於5萬平方米的商業綜合體。
第六章.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
第三十四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內餐飲場所的管理要求:
第6條: 廚房內應當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當設置能夠聯動切斷燃氣輸送管道的自動滅火裝置,並能夠裝報警信號反饋及消防控制室。

Ⅹ 消防自動滅火系統驗收規范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1 總則
1.0.1 為保障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簡稱系統)的施工質量和使用功能,減少火災危害,
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於建築物、構築物設置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施工、驗收及維護管
理。
1.0.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施工、驗收及維護管理,除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 尚應符
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
2 術語
2.0.1 准工作狀態 condition of prepare operating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備性能及使用條件符合有關技術要求,發生火災時,能立即動作、
噴水滅火的狀態。
2.0.2 系統組件 system components
組成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噴頭、報警閥、水力警鈴、壓力開關、水流指示器等專用產
品的統稱。
2.0.3 監測及報警控制裝置 equipments for supervisery and alarm control
services
對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某些部位進行監控並能發出控制信號和報警信號的裝置。
2.0.4 穩壓泵pressure maintenance pumps
能使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壓力保持在設計工作壓力范圍內的一種專用水泵。
2.0.5 噴頭防護罩 sprinkler guards and shields
保護噴頭在使用中免遭機械性損傷,但不影響噴頭動作、噴水滅火性能的一種專用罩。
2.0.6 水壓氣動沖洗 methods of hydropneumatic flushing
採用專用設備形成的壓縮空氣驅動一定量的水,使其從配水支管末端反向地朝配水管
流動,將堵塞物從配水幹管底部出口處沖洗出去的方法。
2.0.7 末端試水裝置 end water-test equipments
安裝在系統管網或分區管網的末端,檢驗系統供水壓力、流量、報警或聯動功能的裝
置。
3 施工准備
3.0.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施工應由通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並經審核批準的施工
隊伍承擔。
3.0.2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3.0.2.1 設備平面布置圖、系統圖、安裝圖等施工圖及有關技術文件應齊全;
3.0.2.2 設計單位應向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
3.0.2.3 系統組件、管件及其它設備、材料,應能保證正常施工;
3.0.2.4 施工現場及施工中使用的水、電、氣應滿足施工要求,並應保證連續施
工。
3.0.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前應對採用的系統組件、管件及其它設備、材料進行現
場檢查,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3.0.3.1 系統組件、管件及其設備、材料,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有關標准
的規定,並應
具有出廠合格證;
3.0.3.2 噴頭、報警閥、壓力開關、水流指示器等主要系統組件應經國家消防產
品質量監督檢
驗中心檢測合格。
3.0.4 管材、管件應進行現場外觀檢查,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3.0.4.1 表面應無裂紋、縮孔、夾渣、折迭和重皮;
3.0.4.2 螺紋密封面應完整、無損傷、無毛刺;
3.0.4.3 鍍鋅鋼管內外表面的鍍鋅層不得有脫落、銹蝕等現象;
3.0.4.4 非金屬密封墊片應質地柔韌、無老化變質或分層現象,表面應無折損、
皺紋等缺陷;
3.0.4.5 法蘭密封面應完整光潔,不得有毛刺及徑向溝槽;螺紋法蘭的螺紋應完
整、無損傷。
3.0.5 噴頭的現場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3.0.5.1 噴頭的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
3.0.5.2 噴頭的商標、型號、公稱動作溫度、製造廠及生產年月等標志應齊全;
3.0.5.3 噴頭外觀應無加工缺陷和機械損傷;
3.0.5.4 噴頭螺紋密封面應無傷痕、毛刺、缺絲或斷絲的現象;
3.0.5.5 閉式噴頭應進行密封性能試驗,並以無滲漏、無損傷為合格。試驗數量
宜從每批中抽
查1%,但不得少於5 只,試驗壓力應為3.0MPa;試驗時間不得少於3min。當有兩只
及以上不合格
時,不得使用該批噴頭。當僅有一隻不合格時,應再抽查2%,但不得少於10 只。重
新進行密封性
能試驗,當仍有不合格,亦不得使用該批噴頭。
3.0.6 閥門及其附件的現場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3.0.6.1 閥門的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
3.0.6.2 閥門及其附件應配備齊全,不得有加工缺陷和機械損傷;
3.0.6.3 報警閥除應有商標、型號、規格等標志外,尚應有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標
志;
3.0.6.4 報警閥和控制閥的閥瓣及操作機構應動作靈活,無卡澀現象;閥體內應
清潔、無異物
堵塞;
3.0.6.5 水力警鈴的鈴錘應轉動靈活,無阻滯現象;
3.0.6.6 報警閥應逐個進行滲漏試驗。試驗壓力應為額定工作壓力的2 倍,試驗時間
應為5min。閥
瓣處應無滲漏。
3.0.7 壓力開關、水流指示器及水位、氣壓、閥門限位等自動監測裝置應有清晰的銘
牌、安全操作指示標志和產品說明書;水流指示器尚應有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標志;安裝前應
逐個進行主要功能檢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4 供水設施安裝與施工
4.1 一般規定
4.1.1 消防水泵、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氣壓給水設備、消防水泵接合
器等供水設施及其附屬管道的安裝,應清除其內部污垢和雜物。安裝中斷時,其敞口
處應封閉。
4.1.2 供水設施安裝時,其環境溫度不應低於5℃。
4.2 消防水泵和穩壓泵安裝
4.2.1 消防水泵、穩壓泵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
收規范》的有關規定。
4.2.2 消防水泵和穩壓泵的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並應有產品合格證和安裝使
用說明書。
4.2.3 當設計無要求時,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應安裝止回閥和壓力表,並宜安裝檢查
和試水用的放水閥門;消防水泵泵組的總出水管上還應安裝壓力表和泄壓閥;安裝壓力表時
應加設緩沖裝置。壓力表和緩沖裝置之間應安裝旋塞;壓力表量程應為工作壓力的2~2.5
倍。
4.2.4 吸水管及其附件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2.4.1 吸水管上的控制閥應在消防水泵固定基礎上之後再進行安裝,其直徑不
應小於消防水
泵吸水口直徑,且不應採用蝶閥;
4.2.4.2 當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於獨立的兩個基礎上且相互為剛性連接時,吸
水管上應加
設柔性連接管;
4.2.4.3 吸水管水平管段上不應有氣襄和漏氣現象。
4.3 消防水箱安裝和消防水池施工
4.3.1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施工和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給水排水構築物施工
及驗收規范》的有關規定。
4.3.2 消防水箱的容積、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安裝時,消防水箱間的主要通道
寬度不應小於是1.0m;鋼板消防水箱四周應設檢修通道,其寬度不小於0.7m;消防水箱頂
部到樓板或梁底的距離不得小於0.6m。
4.3.3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溢流管、泄水管不得與生產或生活用水的排水系統直接
相連。
4.3.4 管道穿過鋼筋混凝土消防水箱或消防水池時,應加設防水套管;對有振動的管
道尚應加設柔性接頭。進水管和出水管的接頭與鋼板消防水箱的連接應採用焊接,焊接處應
做防銹處理。
4.4 消防氣壓給水設備安裝
4.4.1 消防氣壓給水設備的氣壓罐,其容積、氣壓、水位及工作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4.4.2 消防氣壓給水設備上的安全閥、壓力表、泄水管、水位指示器等的安裝應符合
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4.4.3 消防氣壓給水設備安裝位置、進水管及出水管方向應符合設計要求;安裝時其
四周應設檢修通道,其寬度不應小於0.7m,消防氣壓給水設備頂部至樓板或梁底的距離不
得小於1.0m。
4.5 消防水泵接合器安裝
4.5.1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組裝應按介面、本體、聯接管、止回閥、安全閥、放空管、
控制閥的順序進行。止回閥的安裝方向應使消防用水能從消防水泵接合器進入系統。
4.5.2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4.5.2.1 應安裝在便於消防車接近的人行道或非機動車行駛地段;
4.5.2.2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應採用鑄有"消防水泵接合器"標志的鑄鐵井蓋,並
在附近設置指
示其位置的固定標志;
4.5.2.3 地上消防水泵合器應設置與消火栓區別的固定標志;
4.5.2.4 牆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其安裝高
度宜為1.1m;
與牆面上的門、窗、孔、洞的凈距離不應小於2.0m且不應安裝在玻璃幕牆下方。
4.5.3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裝,應使進水口與井蓋底面的距離不大於0.4m,且不
應小於井蓋的半徑。
4.5.4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的砌築應符合下列要求:
4.5.4.1 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上的地方設置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時,其井壁宜
採用Mu7.5級
磚、M5.0 級水泥砂漿砌築;
4.5.4.2 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的地方設置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時,其井壁宜采
用Mu7.5 級
磚、Mu7.5 級水泥砂漿砌築,且井壁內、外表面應採用1:2 水泥砂漿抹面,並應摻有
防水劑,其抹
面的厚度不應小於20mm,抹面高度應高出最高地下水位250mm。當管道穿過井壁時,
管道與井壁間
的間隙宜採用粘土填塞密實,並應採用M7.5級水泥砂漿抹面,抹面厚度不應小於50mm。
5 管網及系統組件安裝
5.1 管網安裝
5.1.1 管網安裝前應校直管子,並應清除管子內部的雜物;安裝時應隨時清除已安裝
管道內部的雜物。
5.1.2 在具腐蝕性的場所安裝管網前,應按設計要求對管子、管件等進行防腐處理。
5.1.3 管網安裝,當管公稱直徑小於或等於100mm時,應採用螺紋連接;當管子公稱
直徑大於100mm 時,可採用焊接或法蘭連接。連接後,均不得減小管道的通水橫斷面面積。
5.1.4 螺紋連接連接符合下列要求:
5.1.4.1 管子宜採用機械切割,切割面不得有飛邊、毛刺;管子螺紋密封面應符合現
行國家標准《普通螺紋基本尺寸要求》、《普通螺紋公差與配合》、《管路旋入端螺紋尺
寸系列》的有關規定;
5.1.4.2 當管道變徑時,宜採用異徑接頭;在管道彎頭處不得採用補芯;當需要採用
補芯時,三通上可用1 個,四通上不應超過2 個;公稱直徑大於50mm的管道不宜採用活接
頭;
5.1.4.3 螺紋連接的密封填料應均勻附著在管道的螺紋部分;擰緊螺紋時,不得將填
料擠入管道內;連接後,應將連接處外部清理干凈。
5.1.5 焊接連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工業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現場設備
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有關規定。
5.1.6 管道的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要求時,管道的中心線與梁、柱、
樓板等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5.1.6 的規定。
管道的中心線與梁、柱、樓板的最小距離表 5.1.6
公稱直徑(mm) 25 32 40 50 70 80 100 125 150 200
距離(mm) 40 40 50 60 70 80 100 125 150 200
5.1.7 管道支架、吊架、防晃支架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5.1.7.1 管道應固定牢固;管道支架或吊架之間的距離不應大於表5.1.7的規定;
管道支架或吊架之間的距離表 5.1.7
公稱直徑(mm) 25 32 40 50 7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00
距離(mm) 3.5 4.0 4.5 5.0 6.0 8.0 8.5 7.0 8.0 9.5 11.0 12.0
5.1.7.2 管道支架、吊架、防晃支架的型式、材質、加工尺寸及焊接質量等應符合
設計要求和
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1.7.3 管道支架、吊架的安裝位置不應妨礙噴頭的噴水效果;管道支架、吊架、
與噴頭之間
的距離不宜小於300mm;與末端噴頭之間的距離不宜大於750mm;
5.1.7.4 配水支管上每一直管段、相鄰兩噴頭這間的設置的吊架均不宜少於1 個;
當噴頭之間
距離小於1.8m時,可隔段設置吊架,但吊架的間距不宜大於3.6m;
5.1.7.5 當管子的公稱直徑等於或大於50mm時,每段配水幹管或配水管設置防晃
支架不應少於
1 個;當管道改變方向時,應增設防晃支架;
5.1.7.6 豎直安裝的配水幹管應在其始端和終端設防晃支架或採用管卡固定,其
安裝位置距地
面或樓面的距離宜為1.5~1.8m。
5.1.8 管道穿過建築物的變形縫時,應設置柔性短管。穿過牆體或樓板時應加設套管,
套管長度不得小於牆體厚度,或應高出樓面或地面50mm;
管道的焊接環縫不得位於套管內。套管與管道的間隙應採用不燃燒材料填塞密實。
5.1.9 管道橫向安裝宜設0.002~0.005 的坡度,且應坡向排水管;當局部區域難以利
用排水管將水排凈時,應採取相應的排水措施。當噴頭數量不於或等於5隻時,可在管道低
凹處加設堵頭;當噴頭數量大於5 只時,宜裝設帶閥門的排水管。
5.1.10 配水幹管、配水管應做紅色或紅色環圈標志。
5.1.11 管網在安裝中斷時,應將管道的敞口封閉。
5.2 噴頭安裝
5.2.1 噴頭安裝應在系統試壓、沖洗合格後進行。
5.2.2 噴頭安裝時宜採用專用的彎頭、三通。
5.2.3 噴頭安裝時,不得對噴頭進行拆裝、改動,並嚴禁給噴頭附加任何裝飾性塗層。
5.2.4 噴頭安裝應使用專用扳手,嚴禁利用噴頭的框架施擰;噴頭的框架、濺水盤產
生變形或釋放原件損傷時,應採用規格、型號相同的噴頭更換。
5.2.5 當噴頭的公稱直徑小於10mm時,應在配水幹管或配水管上安裝過濾器。
5.2.6 安裝在易受機械損傷處的噴頭,應加設噴頭防護罩。
噴頭濺水盤高於梁底、通風管道腹面的最大垂直距離表 5.2.8
噴頭與梁、通風道的水平距離 (mm)
噴頭濺水盤高於梁底、風管道腹面的最大垂直距
(mm)
300~600 25
600~750 75
750~900 75
900~1050 100
1050~1200 150
1200~1350 180
1350~1500 230
1500~1680 280
1680~1830 360
5.2.7 噴頭安裝時,濺水盤與吊頂、門、窗、洞口或牆面的距離應符合設計要求。
5.2.8 當噴頭濺水盤高於附近梁底或高於寬度小於1.2m 的通風管道腹面時,噴頭濺水
盤高於梁底、通風管道腹面的最大垂直距離應符合表5.2.8 的規定。
5.2.9 當通風管道寬度大於1.2m時,噴頭應安裝在其腹面以下部位。
5.2.10 當噴頭安裝在不到頂的隔斷附近時,噴頭與隔斷的水平距離和最小垂直距離應
符合表5.2.10的規定。
噴頭與隔斷的水平距離和最小垂直距離表5.2.10
水平距離(mm) 150 225 300 375 450 600 750 >900
最小垂直距離(mm) 75 100 150 200 236 313 336 450
5.3 報警閥組安裝
5.3.1 報警閥組的安裝應先安裝水源控制閥、報警閥,然後應再進行報警閥輔助管道
的連接。水源控制閥、報警閥與配水幹管的連接,應使水流方向一致。
報警閥組安裝的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要求進,報警閥組應安裝在便於操作
的明顯位置,距室內地面高度宜為1.2m;兩側與牆的距離不應小於0.5m;
正面與牆的距離不應小於1.2m。安裝報警閥組的室內地面應有排水設施。
5.3.2 報警閥組附件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5.3.2.1 壓力表應安裝在報警閥上便於觀測的位置;
5.3.2.2 排水管和試驗閥應安裝在便於操作的位置;
5.3.2.3 水源控制閥安裝應便於操作,且應有明顯開閉標志和可靠的鎖定設施。
5.3.3 濕式報警閥組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5.3.3.1 應使報警閥前後的管道中能順利充滿水;壓力波動時,水力警鈴不應發
生誤報警。
5.3.3.2 報警水流通路上的過濾器應安裝在延遲器前,而且是便於排渣操作的位
置。
5.3.4 乾式報警閥組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5.3.4.1 應安裝在不發生冰凍的場所;
5.3.4.2 安裝完成後,應向報警閥氣室注入高度為50~100mm的清水;
5.3.4.3 充氣連接管介面應在報警閥氣室充注水位以上部位,且充氣連接管的直
徑不應小於
15mm;止回閥、截止閥應安裝在充氣連接管上;
5.3.4.4 氣源設備的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3.4.5 安全排氣閥應安裝在氣源與報警閥之間,且應靠近報警閥;
5.3.4.6 加速排氣裝置應安裝在靠近報警閥的位置,且應有防止水進入加速排氣
裝置的措施;
5.3.4.7 低氣壓預報警裝置應安裝在配水幹管一側;
5.3.4.8 下列部位應安裝壓力表:
⑴報警閥充水一側和充氣一側;
⑵空氣壓縮機的氣泵和儲氣罐上;
⑶加速排氣裝置上。
5.3.5 雨淋閥組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5.3.5.1 電動開啟、傳導管開啟或手動開啟的雨淋閥組,其傳導管的安裝應按濕
式系統有關要
求進行;開啟控制裝置的安裝應安全可靠。
5.3.5.2 預作用系統雨淋閥組後的管道若需充氣,其安裝應按乾式報警閥組有關
要求進行;
5.3.5.3 雨淋閥組的觀測儀表和操作閥門的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並應便於
觀測和操作;
5.3.5.4 雨淋閥組手動開啟裝置的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且在發生火災時應
能安全開啟和
便於操作;
5.3.5.5 壓力表應安裝在雨淋閥的水源一側。
5.4 其它組件安裝
5.4.1 水力警鈴應安裝在公共通道或值班室附近的外牆上,且應安裝檢修、測試用的
閥門。水力警鈴和報警閥的連接應採用鍍鋅鋼管,當鍍鋅鋼管的公稱直徑為15mm 時,其長
度不應大於6m;當鍍鋅鋼管的公稱直徑為20mm時,其長度不應大於20m;安裝後的水力警
鈴啟動壓力不應小於0.05Mpa。
5.4.2 水流指示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5.4.2.1 水流指示器的安裝應在管道試壓和沖洗合格後進行,水流指示器的規格、
型號應符合
設計要求;
5.4.2.2 水流指示器應豎直安裝在水平管道上側,其動作方向應和水流方向一致;
安裝後的水
流指示器漿片、膜片應動作靈活,不應與管壁發生碰擦。
5.4.3 信號閥應安裝在水流指示器前的管道上,與水流指示器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
300mm
5.4.4 排氣閥的安裝應在系統管網試壓和沖洗合格後進行;排氣閥應安裝在配水幹管
頂部、配水管的末端,且應確保無滲漏。
5.4.5 控制閥的規格、型號和安裝位置均應符合設計要求;安裝方向應正確,控制閥
內應清潔、無堵塞、無滲漏;主要控制閥應加設啟閉標志;隱蔽處的控制閥應在明顯處設有
指示其位置的標志。
5.4.6 節流裝置應安裝在公稱直徑不小於50mm的水平管段上;減壓孔板應安裝在管道
內水流轉彎處下游一側的直管上,且與轉彎處的距離不應小於管子公稱直徑的2 倍。
5.4.7 壓力開關應豎直安裝在通往水力警鈴的管道上,且不應在安裝中拆裝改動。
5.4.8 末端試水裝置宜安裝在系統管網末端或分區管網末端。
6 系統試壓和沖洗
6.1 一般規定
6.1.1 管網安裝完畢後,應對其進行強度試驗、嚴密性試驗和沖洗。
6.1.2 強度試驗和嚴密性試驗宜用水進行。乾式噴水滅火系統、預作用噴水滅火系統
應做水壓試驗和氣壓試驗。
6.1.3 系統試壓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6.1.3.1 埋地管道的位置及管道基礎、支墩等經復查符合設計要求;
6.1.3.2 試壓用的壓力表不少於2 只;精度不應低於1.5級,量程應為試驗壓力
值的1.5~2倍;
6.1.3.3 試壓沖洗方案已經批准;
6.1.3.4 對不能參與試壓的設備、儀表、閥門及附件應加以隔離或拆除;加設的
臨時盲板應具有突出於法蘭的邊耳,且應做明顯標志,並記錄臨時盲板的數量。
6.1.4 系統試壓過程中,當出現泄漏時,應停止試壓,並應放空管網中的試驗介質,
消除缺陷後,重新再試。
6.1.5 系統試壓完成後,應及時拆除所有臨時盲板及試驗用的管道,並應與記錄核對
無誤,且應按本規范附錄A 的格式填寫記錄。
6.1.6 管網沖洗應在試壓合格後分段進行。沖洗順序應先室外,後室內;先地下,後
地上;室內部分的沖洗應按配水幹管、配水管、配水支管的順序進行。
6.1.7 管網沖冼宜用水進行。沖洗前,應對系統的儀表採取保護措施。止回閥和報警
閥等應拆除,沖洗工作結束後應及時復位。
6.1.8 沖洗前,應對管道支架、吊架進行檢查,必要時應採取加固措施。
6.1.9 對不能經受沖冼的設備和沖冼後可能存留臟物、雜物的管段,應進行清理。
6.1.10 沖洗直徑大於100mm 的管道時,應對其焊縫、死角和底部進行敲打,但不得損
傷管道。
6.1.11 管網沖洗合格後,應按本規范附錄B 的格式填寫記錄。
6.1.12 水壓試驗和水沖洗宜採用生活用水進行,不得使用海水或有腐蝕性化學物質的
水。
6.2 水壓試驗
6.2.1 水壓試驗時環境溫度不宜低於5℃,當低於5℃時,水壓試驗應採取防凍措施。
6.2.2 當系統設計工作壓力等於或小於1.0Mpa時,水壓強度試驗壓力應為設計工作壓
力的1.5 倍,並不應低於1.4Mpa;當系統設計工作壓力大於1.0Mpa時,水壓強度試驗壓力
應為該工作壓力加0.4Mpa。
6.2.3 水壓強度試驗的測試點應設在系統管網的最低點。對管網注水時,應將管網內
的空氣排凈,並應緩慢升壓,達到試驗壓力後,穩壓30mm,目測管網應無泄漏和無變形,
且壓力降不應大於0.05Mpa。
6.2.4 水壓嚴密性試驗應在水壓強度試驗和管網沖洗合格後進行。試驗壓力應為設計
工作壓力,穩壓24h,應無泄漏。
6.2.5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水源干管、進戶管和室內埋地管道應在回填前單獨地或與
系統一起進行水壓強度試驗和水壓嚴密性試驗。
6.3 氣壓試驗
6.3.1 氣壓試驗的介質宜採用空氣或氮氣。
6.3.2 氣壓嚴密性試驗壓力應為0.28Mpa,且穩壓24h,壓力降不應大於0.01Mpa。
6.4 沖洗
6.4.1 管網沖洗所採用的排水管道,應與排水系統可靠連接,其排放應暢通和安全。
排水管道的截面面積不得小於被沖洗管道截面面積的60%。
6.4.2 管網沖洗的水流速度不宜小於3m/s;其流量不宜小於表6.4.2的規定。當施工
現場沖洗流量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按系統的設計流量進行沖洗,或採用水壓氣動沖洗法進行
沖洗。
沖洗水流量表6.4.2
管道公稱直徑(mm) 300 250 200 150 125 100 80 65 50 40
沖洗流量(L/s) 220 154 98 58 38 25 15 10 6 4
6.4.3 管網的地下管道與地下管道連接前,應在配水幹管底部加設堵頭後,對地下管道
進行沖洗。
6.4.4 管網沖洗應連續進行,當出口處水的顏色、透明度與入口處水的顏色基本一致
時,沖洗方可結束。
6.4.5 管網沖洗的水流方向應與滅火時管網的水流方向一致。
6.4.6 管網沖洗結束後,應將管網內的水排除干凈,必要時可採用壓縮空氣吹乾。
7 系統調試
7.1 一般規定
7.1.1 系統調試應在系統施工完成後進行。
7.1.2 系統調試應具備下列條件:
7.1.2.1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已儲備設計要求的水量;
7.1.2.2 系統供電正常;
7.1.2.3 消防氣壓給水設備的水位、氣壓符合設計要求;
7.1.2.4 濕式噴水滅火系統管網內已充滿水;乾式、預作用噴水滅火系統管網內
的氣壓符合設
計要求;閥門均無泄漏;
7.1.2.5 與系統配套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處於工作狀態。
7.2 調試內容和要求
7.2.1 系統調試應包括下列內容:
7.2.1.1 水源測試;
7.2.1.2 消防水泵調試;
7.2.1.3 穩壓泵調試;
7.2.1.4 報警閥調試;
7.2.1.5 排水裝置調試;
7.2.1.6 聯動試驗。
7.2.2 水源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7.2.2.1 按設計院要求核實消防水箱的容積、設置高度及消防儲水不作它用的技
術措施;
7.2.2.2 按設計要求核實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數量和供水能力,並通過移動式消防
水泵做供水試
驗進行驗證。
7.2.3消防水泵調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7.2.3.1 以自動或手動方式啟動消防水泵時,消防水泵應在5min內投入正常運
行;
7.2.3.2 以備用電源切換時,消防水泵應在1.5min 內投入正常運行。
7.2.4 穩壓泵調試時,模擬設計啟動條件,穩壓泵應立即啟動,當達到系統設計壓力
時,穩壓泵應自動停止運行。
7.2.5 報警閥調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7.2.5.1 濕式報警閥調試時,在其試水裝置處放水,報警閥應及時動作;水力警
鈴應發出報警
信號,水流指示器應輸出報警閥電信號,壓力開關應接通電路報警,並應啟動消防水
泵;
7.2.5.2 乾式報警閥調試時,開啟系統試驗閥,報警閥的啟動時間、啟動點壓力、
水流到試驗
裝置出口所需時間,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7.2.5.3 干濕式報警閥調試時,當差動型報警閥上室和管網的空氣壓力降至供水
壓力的1/8以
下時,試水裝置應能連續出水,水力警鈴應發出報警信號。
7.2.6 排水裝置調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7.2.6.1 開啟排水裝置的主排水閥,應按系統最大設計滅火水量做排水試驗,並
使壓力達到穩
定;
7.2.6.2 試驗過程中,從系統排出的水應全部從室內排水系統排走。
7.2.7 聯動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並按附錄C進行記錄:
7.2.7.1 採用專用測試儀表或其它方式,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各種探測器輸入
模似火災信
號,火災自動報警控制器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並啟動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2.7.2 啟動一隻噴頭或以0.94~1.5L/s的流量從末端試水裝置處放水,水流指
示器、壓力開
關、水力警鈴和消防水泵等應及時動作並發出相應的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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