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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自動比例取樣裝置

發布時間:2021-02-28 13:01:11

『壹』 我們的生活污水最終的處理

1.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污泥處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污泥處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區和工業企業內獨立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標准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標准中的條文通過本標準的引用即成為本標準的條文,與本標准同效。 GB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 GB3097 海水水質標准 GB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准 GB4284 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准 GB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GB12348 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 GB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 HJ/T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當上述標准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3.術語和定義 3.1 城鎮污水(municipal wastewater) 指城鎮居民生活污水,機關、學校、醫院、商業服務機構及各種公共設施排水,以及允許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和初期雨水等。 3.2 城鎮污水處理廠(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指對進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的污水處理廠。 3.3 一級強化處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在常規一級處理(重力沉降)基礎上,增加化學混凝處理、機械過濾或不完全生物處理等,以提高一級處理效果的處理工藝。 4.技術內容 4.1 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4.1.1 控制項目及分類 4.1.1.1 根據污染物的來源及性質,將污染物控制項目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控制項目兩類。基本控制項目主要包括影響水環境和城鎮污水處理廠一般處理工藝可以去除的常規污染物,以及部分一類污染物,共19 項。選擇控制項目包括對環境有較長期影響或毒性較大的污染物,共計43 項。 4.1.1.2 基本控制項目必須執行。選擇控制項目,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污水處理廠接納的工業污染物的類別和水環境質量要求選擇控制。 4.1.2 標准分級 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 標准。一類重金屬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4.1.2.1 一級標準的A 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 標准。 4.1.2.2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 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3097 海水二類功能水域和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准。 4.1.2.3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 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或GB3097 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執行二級標准。 4.1.2.4 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准。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 4.1.3 標准值 4.1.3.1 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項目,執行表1 和表2 的規定。 4.1.3.2 選擇控制項目按表3 的規定執行。 4.1.4 取樣與監測 4.1.4.1 水質取樣在污水處理廠處理工藝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應設污水水量自動計量裝置、自動比例采樣裝置,pH、水溫、COD 等主要水質指標應安裝在線監測裝置。 4.1.4.2 取樣頻率為至少每2h 一次,取24h 混合樣,以日均值計。 4.1.4.3 監測分析方法按表7 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認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執行。 4.2 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4.2.1 標准分級 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所在地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要求和大氣污染物治理技術和設施條件,將標准分為三級。 4.2.1.1 位於GB3095 一類區的所有(包括現有和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污水處理廠,自本標准實施之日起,執行一級標准。 4.2.1.2 位於GB3095 二類區和三類區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分別執行二級標准和三級標准。其中2003年6月30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實施標準的時間為2006年1月1日;2003年7月1日起新建(包括改、擴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自本標准實施之日起開始執行。 4.2.1.3 新建(包括改、擴建)城鎮污水處理廠周圍應建設綠化帶,並設有一定的防護距離,防護距離的大小由環境影響評價確定。 4.2.2 標准值 城鎮污水處理廠廢氣的排放標准值按表4 的規定執行。 4.2.3 取樣與監測

『貳』 急急急!希望有熱心人回答一下我的問題.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
發布人:水世界-中國城鎮水網 發布時間:2006-11-28
1.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污泥處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污泥處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區和工業企業內獨立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標准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標准中的條文通過本標準的引用即成為本標準的條文,與本標准同效。

GB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

GB3097 海水水質標准

GB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准

GB4284 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准

GB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GB12348 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

GB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

HJ/T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當上述標准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3.術語和定義

3.1 城鎮污水(municipal wastewater)

指城鎮居民生活污水,機關、學校、醫院、商業服務機構及各種公共設施排水,以及允許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和初期雨水等。

3.2 城鎮污水處理廠(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指對進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的污水處理廠。

3.3 一級強化處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在常規一級處理(重力沉降)基礎上,增加化學混凝處理、機械過濾或不完全生物處理等,以提高一級處理效果的處理工藝。

4.技術內容

4.1 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4.1.1 控制項目及分類

4.1.1.1 根據污染物的來源及性質,將污染物控制項目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控制項目兩類。基本控制項目主要包括影響水環境和城鎮污水處理廠一般處理工藝可以去除的常規污染物,以及部分一類污染物,共19 項。選擇控制項目包括對環境有較長期影響或毒性較大的污染物,共計43 項。

4.1.1.2 基本控制項目必須執行。選擇控制項目,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污水處理廠接納的工業污染物的類別和水環境質量要求選擇控制。

4.1.2 標准分級

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 標准。一類重金屬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4.1.2.1 一級標準的A 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 標准。

4.1.2.2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 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3097 海水二類功能水域和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准。

4.1.2.3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 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或GB3097 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執行二級標准。

4.1.2.4 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准。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

4.1.3 標准值

4.1.3.1 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項目,執行表1 和表2 的規定。

4.1.3.2 選擇控制項目按表3 的規定執行。

4.1.4 取樣與監測

4.1.4.1 水質取樣在污水處理廠處理工藝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應設污水水量自動計量裝置、自動比例采樣裝置,pH、水溫、COD 等主要水質指標應安裝在線監測裝置。

4.1.4.2 取樣頻率為至少每2h 一次,取24h 混合樣,以日均值計。

4.1.4.3 監測分析方法按表7 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認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執行。

4.2 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4.2.1 標准分級

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所在地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要求和大氣污染物治理技術和設施條件,將標准分為三級。

4.2.1.1 位於GB3095 一類區的所有(包括現有和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污水處理廠,自本標准實施之日起,執行一級標准。

4.2.1.2 位於GB3095 二類區和三類區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分別執行二級標准和三級標准。其中2003年6月30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實施標準的時間為2006年1月1日;2003年7月1日起新建(包括改、擴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自本標准實施之日起開始執行。

4.2.1.3 新建(包括改、擴建)城鎮污水處理廠周圍應建設綠化帶,並設有一定的防護距離,防護距離的大小由環境影響評價確定。

4.2.2 標准值

城鎮污水處理廠廢氣的排放標准值按表4 的規定執行。

4.2.3 取樣與監測

4.2.3.1 氨、硫化氫、臭氣濃度監測點設於城鎮污水處理廠廠界或防護帶邊緣的濃度最高點;甲烷監測點設於廠區內濃度最高點。

4.2.3.2 監測點的布置方法與采樣方法按GB16297 中附錄C 和HJ/T55 的有關規定執行。

4.2.3.3 采樣頻率,每2h 采樣一次,共採集4 次,取其最大測定值。

4.2.3.4 監測分析方法按表8 執行。

4.3 污泥控制標准

4.3.1 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處理,穩定化處理後應達到表5 的規定。

4.3.2 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應進行污泥脫水處理,脫水後污泥含水率應小於80%。

4.3.3 處理後的污泥進行填埋處理時,應達到安全填埋的相關環境保護要求。

4.3.4 處理後的污泥農用時,其污染物含量應滿足表6 的要求。其施用條件須符合GB4284 的有關規定。

4.3.5 取樣與監測

4.3.5.1 取樣方法,採用多點取樣,樣品應有代表性,樣品重量不小於1kg。

4.3.5.2 監測分析方法按表9 執行。

4.4 城鎮污水處理廠雜訊控制按GB12348 執行。

4.5 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包括改、擴建)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批準的時間為准。

5.其他規定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水資源用於農業、工業、市政、地下水回灌等方面不同用途時,

還應達到相應的用水水質要求,不得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6.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不能達到本地區環境功能要求時,可以根據總量控制要求和環境影響評價結果制定嚴於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並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叄』 如何使用全自動污水取樣器

儲罐的一種新型取樣器,不需要操作人員爬到罐頂取樣,安全性和工作效率都大大提高。取樣原理就是內部的隨液面浮動的升降,隨著罐內成品液位升降,然後通過外部的操作箱取樣。這種取樣器的名稱一般叫罐下自動取樣器,撫順博瑞特產的型號是BQG,一般油罐用的比較多,取樣的准確性相比傳統三點取樣一點不遜色,但是效率提高好多倍。希望對你有用。

『肆』 污水的采樣方法有哪些

採集方法如下。
(1)瞬時水樣 按規定,在某一時刻采樣。適用於廢水的組分和濃度隨時間變化較小、污水處理設施(如調節池)穩定排放的廢水。
(2)平均混合水樣 在一段時間內(按管理需要而定,一般為一晝夜或一個生產周期),每隔相同的時間分別採集等量水樣,然後混合均勻而組成的水樣,多於幾個性質相同的生產設備、設施排出的廢水,或同一設備、設施流出的流量恆定但水質變化較大的廢水。
(3)平均比例混合水樣 在一段時間內,每隔相同的時間分別采樣,然後按相應的流量比例混合均勻而組成的水樣,或在一段時間內,流量大時多取,流量小時少取,然後將所取水樣混合均勻的水樣。適用於廢水流量、污染物組成與濃度周期性變化的水質。生活污水一般常採集平均比例混合水樣或平均混合水樣。
(4)連續比例混合水樣 在有自動連續采樣器的條件下,在一段時間內按流量比例連續採集而混合均勻的水樣。
(5)單獨水樣 即單獨采樣、單獨分析,且應隨時采樣、隨時分析、如有必要,還應在取樣現場進行水樣固定。適用於:污染物組分分布不均勻,如油類、懸浮物等;污染物組分在放置過程中很容易發生變化、如溶解氧、硫化物等。
分時間單元採集樣品時,以下項目只能單獨采樣,不能組成混合樣品;PH值、COD、BOD、硫化物、溶解氧、有機物項目。

『伍』 最新國家污水排放的COD是多少

1.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污泥處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污泥處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區和工業企業內獨立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標准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標准中的條文通過本標準的引用即成為本標準的條文,與本標准同效。

GB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

GB3097 海水水質標准

GB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准

GB4284 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准

GB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GB12348 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

GB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

HJ/T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當上述標准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3.術語和定義

3.1 城鎮污水(municipal wastewater)

指城鎮居民生活污水,機關、學校、醫院、商業服務機構及各種公共設施排水,以及允許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和初期雨水等。

3.2 城鎮污水處理廠(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指對進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的污水處理廠。

3.3 一級強化處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在常規一級處理(重力沉降)基礎上,增加化學混凝處理、機械過濾或不完全生物處理等,以提高一級處理效果的處理工藝。

4.技術內容

4.1 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4.1.1 控制項目及分類

4.1.1.1 根據污染物的來源及性質,將污染物控制項目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控制項目兩類。基本控制項目主要包括影響水環境和城鎮污水處理廠一般處理工藝可以去除的常規污染物,以及部分一類污染物,共19 項。選擇控制項目包括對環境有較長期影響或毒性較大的污染物,共計43 項。

4.1.1.2 基本控制項目必須執行。選擇控制項目,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污水處理廠接納的工業污染物的類別和水環境質量要求選擇控制。

4.1.2 標准分級

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 標准。一類重金屬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4.1.2.1 一級標準的A 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 標准。

4.1.2.2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 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3097 海水二類功能水域和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准。

4.1.2.3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 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或GB3097 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執行二級標准。

4.1.2.4 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准。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

4.1.3 標准值

4.1.3.1 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項目,執行表1 和表2 的規定。

4.1.3.2 選擇控制項目按表3 的規定執行。

4.1.4 取樣與監測

4.1.4.1 水質取樣在污水處理廠處理工藝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應設污水水量自動計量裝置、自動比例采樣裝置,pH、水溫、COD 等主要水質指標應安裝在線監測裝置。

4.1.4.2 取樣頻率為至少每2h 一次,取24h 混合樣,以日均值計。

4.1.4.3 監測分析方法按表7 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認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執行。

4.2 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4.2.1 標准分級

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所在地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要求和大氣污染物治理技術和設施條件,將標准分為三級。

4.2.1.1 位於GB3095 一類區的所有(包括現有和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污水處理廠,自本標准實施之日起,執行一級標准。

4.2.1.2 位於GB3095 二類區和三類區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分別執行二級標准和三級標准。其中2003年6月30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實施標準的時間為2006年1月1日;2003年7月1日起新建(包括改、擴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自本標准實施之日起開始執行。

4.2.1.3 新建(包括改、擴建)城鎮污水處理廠周圍應建設綠化帶,並設有一定的防護距離,防護距離的大小由環境影響評價確定。

4.2.2 標准值

城鎮污水處理廠廢氣的排放標准值按表4 的規定執行。

4.2.3 取樣與監測

4.2.3.1 氨、硫化氫、臭氣濃度監測點設於城鎮污水處理廠廠界或防護帶邊緣的濃度最高點;甲烷監測點設於廠區內濃度最高點。

4.2.3.2 監測點的布置方法與采樣方法按GB16297 中附錄C 和HJ/T55 的有關規定執行。

4.2.3.3 采樣頻率,每2h 采樣一次,共採集4 次,取其最大測定值。

4.2.3.4 監測分析方法按表8 執行。

4.3 污泥控制標准

4.3.1 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處理,穩定化處理後應達到表5 的規定。

4.3.2 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應進行污泥脫水處理,脫水後污泥含水率應小於80%。

4.3.3 處理後的污泥進行填埋處理時,應達到安全填埋的相關環境保護要求。

4.3.4 處理後的污泥農用時,其污染物含量應滿足表6 的要求。其施用條件須符合GB4284 的有關規定。

4.3.5 取樣與監測

4.3.5.1 取樣方法,採用多點取樣,樣品應有代表性,樣品重量不小於1kg。

4.3.5.2 監測分析方法按表9 執行。

4.4 城鎮污水處理廠雜訊控制按GB12348 執行。

4.5 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包括改、擴建)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批準的時間為准。

5.其他規定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水資源用於農業、工業、市政、地下水回灌等方面不同用途時,

還應達到相應的用水水質要求,不得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6.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不能達到本地區環境功能要求時,可以根據總量控制要求和環境影響評價結果制定嚴於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並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陸』 水環境檢測一般用什麼設備

1、空氣和廢氣監測儀器:
(1) 污染源煙塵(粉塵)在線監測儀
用於在線監測污染源煙塵、工藝粉塵排放量(濃度或總量),包括測量相關參數:流量、O2、含濕量、溫度等,是實現污染源排放總量監測的必備監測儀器。
(2) 煙氣SO2、NOx在線監測儀
用於在線監測煙氣中SO2、NOx含量,通過流量測量,實現總量監測。
(3) 環境空氣地面自動監測系統
該系統用於空氣質量周報、日報監測,主要監測項目有:SO2、NOx、CO、O3、PM10等。
(4) 酸雨自動采樣器
自動採集降水樣品,以便測定降水的pH值。
(5) PM10采樣器
用於採集環境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10μm以下的顆粒物。
(6) 固定和攜帶型機動車尾氣監測儀
用於測定機動車排放尾氣中CH、CO等含量。

2、污染源和環境水質監測儀器:
(1) 污染源在線監測儀器
污染物排放的總量監測要求濃度與流量同步連續監測,在線測流和比例采樣是總量監測的基本技術手段,對於重點污染源還需要配備在線監測儀器。
(2) 流量計
用於規范化的明渠污水排放口流量的在線連續監測儀器。
(3) 自動采樣器
用於污染源排放口具有流量比例和時間比例兩種方式的在線自動采樣裝置。
(4) 在線監測儀器
用於工業污染源或污水排放口的在線測分析儀器。監測主要項目有:COD、TOC、UV、NH4、NO3-N、氰化物、揮發酚、礦物油、pH等,應具有自動校正和自動沖洗管路功能。
(5) 環境水質自動監測儀器
用於地表水環境質量指標的在線自動監測儀器。水質自動監測項目分為水質常規五參數和其它項目,水質常規五參數包括溫度、pH、溶解氧(DO)、電導率和濁度,其它項目包括高錳酸鹽指數、總有機碳(TOC)、總氮(TN)、總磷(TP)及氨氮(NH3-N)。
(6) 總有機碳(TOC)測定儀
總有機碳(TOC)是反應水體有機物含量的指標,可用於污染源或地表水的監測。

3、攜帶型現場應急監測儀器
攜帶型現場應急監測儀器,用於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監測,其主要特點為小型、便於攜帶及快速監測。
(1) 攜帶型分光光度計
用於現場監測的攜帶型分光光度計,測試組件一般包括氰化物、氨氮、酚類、苯胺類、砷、汞及鋇等毒性強的項目。
(2) 小型有毒有害氣體監測儀
用於現場有毒有害氣體監測的小型攜帶型儀器,主要監測項目有CO、Cl2、H2S、SO2及可燃氣監測等。
(3) 簡易快速檢測管
用於快速定量或半定量檢測水中或空氣中有害成分的現場用簡易裝置,主要監測項目有CO、Cl2、H2S、SO2、可燃氣、氨氮、酚、六價鉻、氟、硫化物及COD等。

4、電磁輻射和放射性監測儀器
(1) 全向寬頻場強儀
用於測量某頻率范圍內的綜合電磁場強。
(2) 頻譜儀
用於測量不同頻率電磁輻射的場強及譜分布。
(3) 工頻場強儀
用於測量50HZ工頻電磁場強度。
(4) 大面積屏柵電離室α譜儀
測量環境介質中α放射性核素的濃度。
(5) 全身計數器
用於監測職業工作者或公眾的全身污染情況。
(6) 環境輻射劑量率儀
用於監測環境貫穿輻射水平。

『柒』 水質等比例采樣器在什麼情況下使用

一般用在污水處理廠,企業排污口,河流斷面,都可以使用水質等比例采樣器。水質采樣只要是保存定時定點水質樣品,為監測水質數據提供依據,德潤。

『捌』 無錫市污水關於Cu、Pb、Cr 的排放標准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
發布人:水世界-中國城鎮水網 發布時間:2006-11-28
1.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污泥處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污泥處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區和工業企業內獨立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標准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標准中的條文通過本標準的引用即成為本標準的條文,與本標准同效。

GB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

GB3097 海水水質標准

GB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准

GB4284 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准

GB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GB12348 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

GB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

HJ/T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當上述標准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3.術語和定義

3.1 城鎮污水(municipal wastewater)

指城鎮居民生活污水,機關、學校、醫院、商業服務機構及各種公共設施排水,以及允許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和初期雨水等。

3.2 城鎮污水處理廠(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指對進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的污水處理廠。

3.3 一級強化處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在常規一級處理(重力沉降)基礎上,增加化學混凝處理、機械過濾或不完全生物處理等,以提高一級處理效果的處理工藝。

4.技術內容

4.1 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4.1.1 控制項目及分類

4.1.1.1 根據污染物的來源及性質,將污染物控制項目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控制項目兩類。基本控制項目主要包括影響水環境和城鎮污水處理廠一般處理工藝可以去除的常規污染物,以及部分一類污染物,共19 項。選擇控制項目包括對環境有較長期影響或毒性較大的污染物,共計43 項。

4.1.1.2 基本控制項目必須執行。選擇控制項目,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污水處理廠接納的工業污染物的類別和水環境質量要求選擇控制。

4.1.2 標准分級

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 標准。一類重金屬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4.1.2.1 一級標準的A 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 標准。

4.1.2.2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 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3097 海水二類功能水域和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准。

4.1.2.3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 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或GB3097 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執行二級標准。

4.1.2.4 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准。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

4.1.3 標准值

4.1.3.1 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項目,執行表1 和表2 的規定。

4.1.3.2 選擇控制項目按表3 的規定執行。

4.1.4 取樣與監測

4.1.4.1 水質取樣在污水處理廠處理工藝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應設污水水量自動計量裝置、自動比例采樣裝置,pH、水溫、COD 等主要水質指標應安裝在線監測裝置。

4.1.4.2 取樣頻率為至少每2h 一次,取24h 混合樣,以日均值計。

4.1.4.3 監測分析方法按表7 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認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執行。

4.2 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4.2.1 標准分級

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所在地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要求和大氣污染物治理技術和設施條件,將標准分為三級。

4.2.1.1 位於GB3095 一類區的所有(包括現有和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污水處理廠,自本標准實施之日起,執行一級標准。

4.2.1.2 位於GB3095 二類區和三類區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分別執行二級標准和三級標准。其中2003年6月30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實施標準的時間為2006年1月1日;2003年7月1日起新建(包括改、擴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自本標准實施之日起開始執行。

4.2.1.3 新建(包括改、擴建)城鎮污水處理廠周圍應建設綠化帶,並設有一定的防護距離,防護距離的大小由環境影響評價確定。

4.2.2 標准值

城鎮污水處理廠廢氣的排放標准值按表4 的規定執行。

4.2.3 取樣與監測

4.2.3.1 氨、硫化氫、臭氣濃度監測點設於城鎮污水處理廠廠界或防護帶邊緣的濃度最高點;甲烷監測點設於廠區內濃度最高點。

4.2.3.2 監測點的布置方法與采樣方法按GB16297 中附錄C 和HJ/T55 的有關規定執行。

4.2.3.3 采樣頻率,每2h 采樣一次,共採集4 次,取其最大測定值。

4.2.3.4 監測分析方法按表8 執行。

4.3 污泥控制標准

4.3.1 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處理,穩定化處理後應達到表5 的規定。

4.3.2 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應進行污泥脫水處理,脫水後污泥含水率應小於80%。

4.3.3 處理後的污泥進行填埋處理時,應達到安全填埋的相關環境保護要求。

4.3.4 處理後的污泥農用時,其污染物含量應滿足表6 的要求。其施用條件須符合GB4284 的有關規定。

4.3.5 取樣與監測

4.3.5.1 取樣方法,採用多點取樣,樣品應有代表性,樣品重量不小於1kg。

4.3.5.2 監測分析方法按表9 執行。

4.4 城鎮污水處理廠雜訊控制按GB12348 執行。

4.5 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包括改、擴建)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批準的時間為准。

5.其他規定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水資源用於農業、工業、市政、地下水回灌等方面不同用途時,

還應達到相應的用水水質要求,不得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6.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不能達到本地區環境功能要求時,可以根據總量控制要求和環境影響評價結果制定嚴於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並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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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citywater.org/waterknow/queask.jsp?getid=1416&getvalue=436

『玖』 環境監測儀器室外用來采樣的叫什麼

1、用來採集室外空氣樣品的環境監測儀器,叫大氣采樣器;
2、室外空氣樣品中的測定項目(GB3095 中的常規監測的污染物),包括:PM10、PM2.5 、SO2、 NO2、 CO 、O3。(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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