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自行采購限額標准
市級貨物、服務類項目10萬元以下,工程類項目30萬元以下;縣級貨物、服務類項目10萬元以下,工程類項目20萬元以下。一個預算年度內,貨物、服務、工程類項目自行采購合計金額,市級預算單位不得超過150萬元,縣級預算單位不得超過100萬元。目錄外分散采購限額標准為:市級貨物、服務、工程類項目均為30萬元,縣級貨物、服務、工程類項目均為20萬元。對於集中采購目錄以外未達到采購限額標準的采購項目,不納入政府采購范圍。
一、自行采購的方式有哪些:
1、自行采購的方式有7種。分為直接采購、比選、詢比價、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適用的前提條件各不相同。
2、直接采購一般是小額的常用物品,價格透明且報價合理,可以直接進行采購。
3、比選適用於小額的非常用物品(我們要求是2000元及以下)或者急需物資的采購,通過網路查詢對比或其他形式的咨詢了解,選擇相對符合需求的供應商
4、詢比價與比選類似,適應金額更大一些的采購活動。一般需要供應商提供加蓋公章的報價單。通常會經歷詢價、談判、確認意向供應商、審批這樣一個流程,審批通過後開始後續事宜的執行。
5、金額更大一些的(50萬及以上)就要求進行招標了。招標基本交由第三方專業機構執行,供應商只有一次報價機會。
二、哪些項目可以自行采購?
1、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
2、屬於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需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3、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購科研儀器設備。
三、自行采購的注意事項:
1、自行采購項目應當嚴格落實政府采購責任制,做到貨比三家、集體決策、公開透明,並留存書面記錄。
2、屬於上述第三種情形的自行采購項目申請,采購人應當在虛擬指標下達後,采購任務施行前提出,並按照細則第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已實施完畢或正在實施的項目,采購人不得申請自行采購或其他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二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