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增值稅防偽稅控專用設備包括什麼,通用設備包括什麼
一般納稅人應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以下簡稱防偽稅控系統)使用專用發 票。使用專用發票包括領購、開具、繳銷、認證紙質專用發票及其相應的數據電文。
本規定所稱防偽稅控系統,是指經國務院同意推行的,使用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 運用數字密碼和電子存儲技術管理專用發票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本規定所稱專用設備,是指金稅卡JC卡、讀卡器和其他設備。
本規定所稱通用設備,是指計算機、列印機、掃描器具和其他設備。
⑵ 下列哪些( )屬於增值稅防偽稅控專用設備。 A.金稅卡 B.IC卡 C.讀卡器 D.列印機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專用設備包括金稅卡、IC卡、讀卡器或金稅盤和報稅盤。 通用設備,指計算機、列印機、掃描器具和其他設備。 所以選ABC。
⑶ 初次購買防偽稅控系統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所稱「防偽稅控系統抄專用設備」是指開票金稅卡、稅控IC卡及讀卡器;
通用設備包括用於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計算機、列印機。
增值稅納稅人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或繳納技術維護費,應借記費用類科目,貸記相關科目;
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時,按當期實際抵減額,應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分錄:
支付稅控系統設備、技術維護費1416+370=1786元
借:管理費用1786
貸:銀行存款1786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1786
貸:營業外收入1786
購買通用設備
借:固定資產 11076.92
借:應繳稅費——進項稅 1883.08
貸:現金 12960
⑷ 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哪些
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金稅卡、IC卡、讀卡器、延伸板及相關軟體等。
根據《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辦法》:
第十條 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以下簡稱專用設備)包括:金稅卡、IC卡、讀卡器、延伸板及相關軟體等。防偽稅控系統稅務專用設備由總局統一配備並逐級發放;企業專用設備由防偽稅控系統技術服務單位(以下簡稱服務單位)實施發售管理。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由四個子系統構成:稅務發行子系統、企業發行子系統、防偽開票子系統和認證報稅子系統(認證和報稅為二套軟體,但必須裝在同一台計算機中)。
稅務發行子系統的主要功能是對下級稅務發行子系統、下級企業發行子系統及下級認證報稅子系統進行發行;企業發行子系統的功能是對企業開票子系統進行初始發行和向企業發售專用發票。
認證報稅子系統的主要功能是接收企業的抄稅數據並對發票的真偽進行辨別,以上三個子系統是分別用於各級稅務機關。
防偽開票子系統則是專門用於企業開具專用發票,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必須通過其主管防偽稅控稅務機關對其所持有的「稅控IC卡和金稅卡」進行發行後才能使用。
(4)防偽稅控專用設備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根據《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稅務機關用兩卡應由專人使用保管,使用或保管場所應有安全保障措施。發生丟失、被盜的,應立即報公安機關偵破追繳,並報上級稅務機關進行系統處理。
第三十三條 按照密碼安全性的要求,總局適時統一布置更換系統密鑰,部分地區由於兩卡丟失被盜等原因需要更換密鑰的,由上一級稅務機關決定。
第三十四條 有關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表、賬、冊及稅務文書等資料保存期為五年。
第三十五條 防偽稅控企業應採取有效措施保障開票設備的安全,對稅控IC卡和專用發票應分開專櫃保管。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總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動防偽稅控系統軟、硬體。
第三十七條 服務單位和防偽稅控企業專用設備發生丟失被盜的,應迅速報告公安機關和主管稅務機關。各級稅務機關按月匯總上報《丟失、被盜金稅卡情況表》。總局建立丟失被盜金稅卡資料庫下發各地錄入認證子系統。
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或企業損壞的兩卡以及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收繳的兩卡,由省級稅務機關統一登記造冊並集中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