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配电房设计规范要求
1、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2、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3、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4、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5、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出口。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6、控制墙体的裂缝,配电室外墙本身存在大量的窗洞、门洞、脚手架洞、预留管线洞、窗楞洞等薄弱部位,外墙防渗特别注意这些薄弱点。
7、加强墙面排水,常见的做法是对外墙面采取憎水处理措施。例如采用有机硅乳液对外墙面进行处理,使外墙不能被水湿润,以防止由于毛细作用引起的渗漏。
(1)年常减压装置配电室工程设计扩展阅读:
配电房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国家、公司和厂部制定的各类相关电气管理制度和标准,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
2、启停1000千瓦以上(包括1000千瓦)的设备,必须和二厂3万5千伏负责人进行电话联系并得到允许后方可操作,同时做好启停记录。
3、不得随意修改综保、软起、保护器、变频器等仪器仪表的参数,高压柜和变压器综保的定值只能由二厂3万5千伏变电站指派人员(或工段长以上人员在指派人员的授权下)设定、修改、记录且签字确认,并经由装备处批准后档案室备案,其它参数的设置由工段长以上人员批准,主修以上人员修改并做好记录。
4、非电气工作人员禁止随便进入配电室,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须经安监科安全教育后,在生产部或电气工作人员负责人指导下,方可进入,对外单位派来支援和配合工作的电气工作人员,工作前应由现场工作负责人介绍现场电气设备运行情况以及有关安全措施。
5、带有计量装置的配电柜,其计量装置要满足要求,计量装置的试验、校验应由有资质的电业部门负责。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配电室
② 工业电气设计中各配电房如何布置
1、总述
配电房是供电系统中的关键部位,我们平时说的配电房其实是对各种变配电所、配电室的统称。 35KV变饥悔配电所包括35/10(6)kV变电所和35/0.38kV变电所 。10(6)kV配电所(简称配电所),有些地方又称开闭所,用户单位内的配电所常带有10(6)kV变电所;10(6)kV变电所(简称变电所),指高压侧电压为10(6)kV的变电所,在工业企业内又称车间变电所,变电所一般由变压器,高压室,低压室等部分组成。
2、变配电所选址
1.尽量接近负荷中心,以降低配电配电系统的电能损耗、电压损耗和有色金属消耗量;
2.进出方便,特别是要便于架空进出线;
3.接近电源侧,特别是工厂的总降压变电所和高压配电所;
4.设备运输方便,特别是要考虑电力变压器和高低压成套配电装置的运输;
5.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当无法避开时,应有防振和隔热的措施;
6.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
7.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和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8.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9.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配电所一般为独立式建筑物,也可以与所带10(6)KV变电所一起附设于负荷较大的厂房或建筑物。
3、变配电所的布置
①布置紧凑合理,便于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试验和巡视,还要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②适当安排建筑物内各房间的相对位置,使配电室的位置便于进出线。
③尽量利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变压器室和电容器室尽量避免西晒,控制室尽可能朝南。
④配电室、控制室、值班室等的地面宜高出室外地面150~300mm,当附设于车间内时,则可与车间的地面相平。
⑤10kV配变电所宜单层布置,当采用双层布置时,变压器室应设在底层,并且二层的配电室需留有吊装设备的吊装孔,吊装平台等。
⑥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全封闭型变压器可设在同一房间内,具有IP3X防护等级外壳的配电柜和非油浸全封闭变压器可靠近布置在配电房内。
⑦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相邻配烂弯正电室有门时,该门应能双向开启或向低压室侧开启。
⑧油变,高压电容器柜和多油断路器柜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当条件受到限制必须设置在高层建筑或其裙房内时,可燃油油浸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变压器下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并且其他各功能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各配电室的布置
1、高压室
①带可燃性油的高压配电装置,宜装设单独配电室;10(6)kV高压开关柜数量为6台以下时,可与低压配电屏设同一房间。
②高压配电室宜预留开关柜备用位置。
③室内外配电装置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括号内适用于室外),见下表:
④高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的宽度见下表,高压开关柜靠墙布置时,侧面离墙不应小于200mm,背面离墙不应小于50mm。
⑤长度大于7m设两个出口,并布置在两端,长度大于60m时,宜增添一个出口;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6m时,柜后通道应为两个出口。
⑥配电室裸带电部分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必须布置时,水平净距应大于1m,不得采用吊链或软线。
2、低压室
①配电室长度超过7m,应设两个出口,并在两端,成排布置的低压配电屏超过6m时,屏后应设两个出口,两个出口间距超过15m时应增加出口。
②低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最小宽度见下表:
配电房布置示意图
③低压配电室兼任值班室时,配电屏正面距墙不宜小于3m。
④ 低压配电室的高度应和变压器室综合考虑,一般与抬高地坪变压器室相邻时,其高度为4~4.5m;与不抬高地坪变压器室相邻时,高度为3.5~4m,配电室为电缆进线时,闹逗高度可以为3m。
因为国家标准是最低要求:结合我们所接触到的实际情况,通常如下考虑其距离:
3、变压器室
①变压器外壳与变压器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
②多台干式变压器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时,变压器防护外壳间的净距见下表:
③可燃性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容量为 10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设施,或设置容量为 20% 变压器油量的挡油池;
④变压器室的大门一般按变压器外形尺寸加0.5m。当一扇门的宽度为1.5m及以上时,应大门上开0.8m、1.8m的小门。
5、高低压母线桥架的做法
①单排开关柜中间断开时(因安全间距需要),或双排开关柜有母联时;变压器与进线柜间母排连接 ,一般用母线桥的方式
②注意母线桥的高度(底)应略高于开关柜安装后的高度,并且留出检修维护空间,
③母线桥比较适用于开关柜顶置母线,
④注意母线桥中母线的安装固定,须注意稳定方面,毕竟它是非标加工产品,不注意的话容易出质量问题;
⑤最后,对于抽出式开关柜,标准系列的框架配件有一定的机械强度限制,母线桥如果过重时,需要加强柜体支撑力,同时,母线桥也不宜过长,否则容易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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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包括哪几个方面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主要是涉及现场临时用电方面的概况。
二、编制依据:主要是《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12和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等。
三、施工用电方案
1现场勘测;
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3进行负荷计算;
4选择变压器;
5设计配电系统:
1)设计配电线路,选择导线或电缆;
2)设计配电装置,选择电器;
3)设计接地装置;
4)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四、设计防雷装置;
五、确定防护措施;
六、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七、附件:包括电气专业工作人员配备情况及分工;触电与救护知识;应急救援预案等
④ 想问下哪位有10KV以下配电房的设计标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10kv & under electric substation
GB50053-9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 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所址选择
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一、接近负荷中心;
二、进出线方便;
三、接近电源侧;
四、设备运输方便;
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第2.0.2条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第2.0.3条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应设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第2.0.4条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和变电所,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应设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2.0.5条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
一、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二、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三、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
第三章 电气部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符合正常运行、检修、短路和过电压等情况的要求。
第3.1.2条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宜一致,硬导体应涂刷相色油漆或相色标志。色别应为L1相黄色,L2相绿色,L3相红色。
第3.1.3条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配电装置应选择适用于该海拔高度的电器和电瓷产品,其外部绝缘的冲击和工频试验电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电气设备绝缘试验电压和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高压电器用于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时,导体载流量可不计其影响。
第3.1.4条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成排的配电装置的两端均应与接地线相连。
第二节 主接线
第3.2.1条配电所、变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当供电连续性要求很高时,高压母线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第3.2.2条配电所专用电源线的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当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且出线回路少无需带负荷操作时,可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第3.2.3条从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电所供电时,该分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当分配电所需要带负荷操作或继电保护、自动装置有要求时,应采用断路器。
第3.2.4条配电所的10kV或6kV非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
第3.2.5条 10kV或6kV母线的分段处宜装设断路器,当不需带负荷操作且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时,可装设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第3.2.6条两配电所之间的联络线,应在供电侧的配电所装设断路器,另侧装设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当两侧的供电可能性相同时,应在两侧均装设断路器。
第3.2.7条配电所的引出线宜装设断路器。当满足继电保护和操作要求时,可装设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
第3.2.8条向频繁操作的高压用电设备供电的出线开关兼做操作开关时,应采用具有频繁操作性能的断路器。
第3.2.9条 10kV或6kV固定式配电装置的出线侧,在架空出线回路或有反馈可能的电缆出线回路中,应装设线路隔离开关。
第3.2.10条采用10kV或6kV熔断器负荷开关固定式配电装置时,应在电源侧装设隔离开关。
第3.2.11条接在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宜合用一组隔离开关。配电所、变电所架空进、出线上的避雷器回路中,可不装设隔离开关。
第3.2.12条由地区电网供电的配电所电源进线处,宜装设供计费用的专用电压、电流互感器。
第3.2.13条变压器一次侧开关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树干式供电时,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或跌落式熔断器;
二、以放射式供电时,宜装设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当变压器在本配电所内时,可不装设开关。
第3.2.14条变压器二次侧电压为6kV或3kV的总开关,可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当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断路器:
一、出线回路较多;
二、有并列运行要求;
三、有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
第3.2.15条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的总开关,宜采用低压断路器或隔离开关。当有继电保护或自动切换电源要求时,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均应采用低压断路器。
第3.2.16条当低压母线为双电源,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采用低压断路器时,在总开关的出线侧及母线分段开关的两侧,宜装设刀开关或隔离触头。
第三节 变压器选择
第3.3.1条变压器台数应根据负荷特点和经济运行进行选择。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
一、有大量一级或二级负荷;
二、季节性负荷变化较大;
三、集中负荷较大。
第3.3.2条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变电所,当其中任一台变压器断开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满足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用电。
第3.3.3条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低压为0.4kV)的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
第3.3.4条在一般情况下,动力和照明宜共用变压器。当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设专用变压器:
一、当照明负荷较大或动力和照明采用共用变压器严重影响照明质量及灯泡寿命时,可设照明专用变压器;
二、单台单相负荷较大时,宜设单相变压器;
三、冲击性负荷较大,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可设冲击负荷专用变压器。
四、在电源系统不接地或经阻抗接地,电气装置外露导电体就地接地系统(IT系统)的低压电网中,照明负荷应设专用变压器。
第3.3.5条多层或高层主体建筑内变电所,宜选用不燃或难燃型变压器。
第3.3.6条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或防腐型变压器。
第四节 所用电源
第3.4.1条配电所所用电源宜引自就近的配电变压器220/380V侧。重要或规模较大的配电所,宜设所用变压器。柜内所用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的油量应小于100kg。当有两回路所用电源时,宜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第3.4.2条采用交流操作时,供操作、控制、保护、信号等的所用电源,可引自电压互感器。
第3.4.3条当电磁操动机构采用硅整流合闸时,宜设两回路所用电源,其中一路应引自接在电源进线断路器前面的所用变压器。
第五节 操作电源
第3.5.1条供一级负荷的配电所或大型配电所,当装有电磁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应采用220V或110V蓄电池组作为合、分闸直流操作电源;当装有弹簧储能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宜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
第3.5.2条中型配电所当装有电磁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合闸电源宜采用硅整流,分闸电源可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或电容储能。对重要负荷供电时,台、分闸电源宜采用镉镍电池装置。
当装有弹簧储能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宜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或电容储能式硅整流装置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
采用硅整流作为电磁操动机构合闸电源时,应校核该整流合闸电源能保证断路器在事故情况下可靠合闸。
第3.5.3条小型配电所宜采用弹簧储能操动机构合闸和去分流分闸的全交流操作。
第四章 配变电装置
第一节 型式与布置
第4.1.1条变电所的型式应根据用电负荷的状况和周围环境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负荷较大的车间和站房,宜设附设变电所或半露天变电所;
二、负荷较大的多跨厂房,负荷中心在厂房的中部且环境许可时,宜设车间内变电所或组台式成套变电站;
三、高层或大型民用建筑内,宜设室内变电所或组合式成套变电站;
四、负荷小而分散的工业企业和大中城市的居民区,宜设独立变电所,有条件时也可设附设变电所或户外箱式变电站;
五、环境允许的中小城镇居民区和工厂的生活区,当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下时,宜设杆上式或高台式变电所。
第4.1.2条带可燃性油的高压配电装置,宜装设在单独的高压配电室内。当高压开关柜的数量为6台及以下时,可与低压配电屏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第4.1.3条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具有符合IP3X防护等级外壳的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当环境允许时,可相互靠近布置在车间内。
注:IP3X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能防止直径大于2.5mm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
第4.1.4条室内变电所的每台油量为100kg及以上的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
第4.1.5条在同一配电室内单列布置高、低压配电装置时,当高压开关柜或低压配电屏顶面有裸露带电导体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当高压开关柜和低压配电屏的顶面封闭外壳防护等级符合IP2X级时,两者可靠近布置。
注:IP2X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能防止直径大于12mm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
第4.1.6条有人值班的配电所,应设单独的值班室。当低压配电室兼作值班室时,低压配电室面积应适当增大。高压配电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
第4.1.7条变电所宜单层布置。当采用双层布置时,变压器应设在底层。设于二层的配电室应设搬运设备的通道、平台或孔洞。
第4.1.8条高(低)压配电室内,宜留有适当数量配电装置的备用位置。
第4.1.9条高压配电装置的柜顶为裸母线分段时,两段母线分段处宜装设绝缘隔板,其高度不应小于0.3m。
第4.1.10条由同一配电所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母线分段处应设防火隔板或有门洞的隔墙。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路电缆不应通过同一电缆沟,当无法分开时,该电缆沟内的两路电缆应采用阻燃性电缆,且应分别敷设在电缆沟两侧的支架上。
第4.1.11条户外箱式变电站和组合式成套变电站的进出线宜采用电缆。
第4.1.12条配电所宜设辅助生产用房。
第二节 通道与围栏
第4.2.1条室内、外配电装置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第4.2.2条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不低于1.7m高的固定围栏(墙)。变压器外廓与围栏(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8m,变压器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3m,相邻变压器外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m。
第4.2.3条当露天或半露天变压器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的防火净距不应小于5m,若小于5m时,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应高出油枕顶部,且墙两端应大于挡油设施各0.5m。
第4.2.4条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表4.2.4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mm)
变压器容量(kVA)
100~1000
1250及以上
变压器外廓与后壁、侧壁净距
变压器外廓与门净距
600
800
800
1000
第4.2.5条设置于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7m的固定遮栏,遮栏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变压器的外廓与遮栏的净距不宜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第4.2.6条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6m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低压配电装置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尚应增加出口。
第4.2.7条高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4.2.7的规定。
表4.2.7高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最小宽度(mm)
开关柜布置方式
柜后维护通道
柜前操作通道
固定式
手车式
单排布置
800
1500
单车长度+1200
双排面对面布置
800
2000
双车长度+900
双排背对背布置
1000
1500
单车长度+1200
注:1、固定式开关柜为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50mm,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2、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200mm。
第4.2.8条当电源从柜(屏)后进线且需在柜(屏)正背后墙上另设隔离开关及其手动操动机构时,柜(屏)后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当柜(屏)背面的防护等级为IP2X时,可减为1.3m。
第4.2.9条低压配电室内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屏前、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4.2.9的规定。
表4.2.9配电屏前、后通道最小宽度(mm)
型式
布置方式
屏前通道
屏后通道
固
定
式
单排布置
1500
1000
双排面对面布置
2000
1000
双排背对背布置
1500
1500
抽
屉
式
单排布置
1800
1000
双排面对面布置
2300
1000
双排背对背布置
1800
1000
注:当建筑物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200mm。
第五章 并联电容器装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本章适用于电压为10kV及以下作并联补偿用的电力电容器装置的设计。
第5.1.2条电容器装置的开关设备及导体等载流部分的长期允许电流,高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5倍,低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
第5.1.3条电容器组应装设放电装置,使电容器组两端的电压从峰值(√2倍额定电压)降至50V所需的时间,高压电容器不应大于5min;低压电容器不应大于1min。
第二节 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
第5.2.1条高压电容器组宜接成中性点不接地星形,容量较小时宜接成三角形。低压电容器组应接成三角形。
第5.2.2条高压电容器组应直接与放电装置连接,中间不应设置开关或熔断器。低压电容器组和放电设备之间,可设自动接通的接点。
第5.2.3条电容器组应装设单独的控制和保护装置,当电容器组为提高单台用电设备功率因数时,可与该设备共用控制和保护装置。
第5.2.4条单台高压电容器应设置专用熔断器作为电容器内部故障保护,熔丝额定电流宜为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2.0倍。
第5.2.5条当电容器装置附近有高次谐波含量超过规定允许值时,应在回路中设置抑制谐波的串联电抗器。
第5.2.6条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与电力网的标称电压相同时,应将电容器的外壳和支架接地。当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低于电力网的标称电压时,应将每相电容器的支架绝缘,其绝缘等级应和电力网的标称电压相配合。
第三节 布置
第5.3.1条室内高压电容器装置宜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当电容器组容量较小时,可设置在高压配电室内,但与高压配电装置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低压电容器装置可设置在低压配电室内,当电容器总容量较大时,宜设置在单独房间内。
第5.3.2条安装在室内的装配式高压电容器组,下层电容器的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2m,上层电容器的底部距地面不宜大于2.5m,电容器装置顶部到屋顶净距不应小于1.0m。高压电容器布置不宜超过三层。
第5.3.3条电容器外壳之间(宽面)的净距,不宜小于0.1m。电容器的排间距离,不宜小于0.2m。
第5.3.4条装配式电容器组单列布置时,网门与墙距离不应小于1.3m;当双列布置时,网门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5m。
第5.3.5条成套电容器柜单列布置时,柜正面与墙面距离不应小于1.5m;当双列布置时,柜面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0m。
第六章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第一节 防火
第6.1.1条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高压电容器室和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应为二级。
第6.1.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一、变压器室位于车间内;
二、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三、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内;
五、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第6.1.3条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6.1.4条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采用可燃油油浸变压器时,其变压器外廓与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5m。当小于5m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或通风孔:
一、油量大于1000kg时,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3m;
二、油量在1000kg及以下时,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1.5m。
第6.1.5条民用主体建筑内的附设变电所和车间内变电所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
第6.1.6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设施,或设置容量为20%变压器油量挡油池并能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
一、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二、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场所;
三、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第6.1.7条附设变电所、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中,油量为1000kg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容量为100%油量的挡油设施。
第6.1.8条在多层和高层主体建筑物的底层布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时,其底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多油开关室和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第二节 对建筑的要求
第6.2.1条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第6.2.2条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第6.2.3条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第6.2.4条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第6.2.5条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第6.2.6条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出口。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第6.2.7条配电所,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第三节 采暖及通风
第6.3.1条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
第6.3.2条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通风量应根据电容器允许温度,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电容器所允许的最高环境空气温度计算。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排热要求时,可增设机械排风。电容器室应设温度指示装置。
第6.3.3条变压器室、电容器室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其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当周围环境污秽时,宜加空气过滤器。
第6.3.4条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通风。高压配电室装有较多油断路器时,应装设事故排烟装置。
第6.3.5条在采暖地区,控制室和值班室应设采暖装置。在严寒地区,当配电室内温度影响电气设备元件和仪表正常运行时,应设采暖装置。控制室和配电室内的采暖装置,宜采用钢管焊接,且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第四节 其他
第6.4.1条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第6.4.2条有人值班的独立变电所,宜设有厕所和给排水设施。
第6.4.3条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当在配电室内裸导体上方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
⑤ 中国石油天然气华东勘察设计研究院的简介
30余年来,华东设计分公司先后完成了500余套炼油化工装置、80余项油气储运项目设计和10余项工程总承包工程,在国内相继顺利完成了广西石化千万吨炼油项目可研及1000万吨/年常减压、220万吨/年加氢裂化、220万吨/年连续重整等6装置工程设计;四川石化千万吨炼油项目可研及1000万吨/年常减压装置工程设计;大港石化千万吨炼油项目可研;华北石化千万吨炼油项目可研;锦西石化千万吨炼油项目可研;独山子千万吨级炼油厂可研及120万吨/年延迟焦化装置工程设计,长庆、华北、大港500万吨/年炼厂常减压、加氢、重整、溶剂脱沥青、焦化等装置工程设计,辽河、锦西、呼和浩特等百万吨级催化装置等的设计工作;在国外相继完成了苏丹炼厂250万吨/年常压及系统配套,220万吨/年焦化装置,航煤精制装置;采用国际标准设计的阿尔及利亚60万吨/年炼厂;哈萨克斯坦 PK炼厂改造可研项目;哈萨克斯坦750万吨/年原油脱硫醇项目工程项目等大批炼油工程的设计工作。
华东设计分公司坚持自主技术创新,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取得了显著成果。在石油加工技术领域累计荣获国家、省部级以上优秀工程设计奖120余项;在炼油及储运技术领域共取得专利技术29项(获专利正式授权22项,7项正在公示),形成专有技术22项;在两段提升管催化裂化降烯烃、多产低碳烯烃、汽油醚化、汽油加氢、苯抽提、重交沥青、延迟焦化、天然气回收等技术上形成了特色和优势。
华东设计分公司的人员配置、技术实力和软硬件设施可满足大规模、高水平的工程设计要求,具备承担千万吨级大型炼厂前期工作(项目申请报告、厂址选择、可研编制、环境、安全评价)的经验和能力,具有承担千万吨级炼厂的“设计拿总”和常减压、加氢制氢、重整等大型装置的设计的经验和能力,具有按国际标准设计炼厂的经验和能力,炼油设计综合实力已进入国内炼油设计同行业第一方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