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哪些基本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关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给出了如下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2008)的有关规定。
5)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6)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7)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8)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9)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贰』 有避难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1、新规范中只有24条为强制性条文,原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理解为所有条文都是强制性条文)。 2、第3.1.5 条:“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报、联动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总数不宜超过200 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新增加内容)也就是说,每条总线回路最多可连接180 个设备(是指连接的设备,不是指编码地址数量)。 注:原规范5.1.2 条:“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3、第3.1.6 条:“系统总线上应设置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总数不应超过32 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新增加内容)也就是说,从弱电井端子箱需要分回路引出报警线路,每条线路上最多串接32个点。穿越防火分区时的线路宜从弱电井单独引出回路。短路隔离器宜集中设置在弱电井接线端子箱内,穿越防火分区处,可暗敷设短路隔离器的过路盒。 4、第3.1.7 条:“高度超过100m 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新增加内容)也就是说,避难层之间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应单独配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我理解为同一台报警控制器的输出回路,不应跨越避难层)。 5、第3.1.8 条:“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新增加内容)软启动是否可以,未提及。较好的处理方法是:35KW 以下可直接启动,大于35KW 宜采用降压启动(星型——三角型,应放2 根管子到水泵,如为1 根管子,管径应放大,要考虑2 根电缆或7 根电线从控制柜到泵)。 6、第3.2.3 条:“集中报警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警报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也就是说,新规范明确:需要配置图形显示器。 注:原规范5.2.3 条:“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系统中应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号,亦可进行联动控制。” 7、第3.3.3.3 条:“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建筑物闷顶、夹层等”应单独划分为探测区域。也就是说,水管井、空调井等处可不考虑设置探测器(有条件还是设置好些)。 注:原规范4.2.3.条: “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建筑物闷顶、夹层”应单独划分为探测区域。 8、第3.4.8.5 条:“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新增加内容)也就是说:监控室等可以和消防控制室合用,只要内部做出分隔就可以了。 9、第4.2.1 条中规定:“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直接控制自动喷淋消防泵”。(新增加内容)。 10、第4.3.1 条中规定:“当设置消火栓按钮时,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应作为报警信号及启动消火栓泵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也就是说,消火栓按钮不需要直接启动消火栓泵,只是将信号传至消防控制室(原先的方法容易误动作启动消火栓泵)。 注:原规范 6.3.2 条:“消防控制设备对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 11、第4.5.1 条中规定:“电动挡烟锤壁附近的两只独立的感烟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电动挡烟垂壁降落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电动挡烟垂壁的降落”。(新增加内容) 也就是说,是由消防中心联动控制,不是由设备附近的探测器联动控制的,探测器输出的信号只是作为联动的触发信号传送给消防控制室。 12、第4.5.3 中规定:“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按钮应采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并应直接手动控制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也就是说,防烟、排烟风机应为单独控制线路(多线制必须要有)。 注:原规范6,.3.1.2 条:“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除自动控制外,还应能手动直接控制。” 13、第4.6.3.1 条中规定:“疏散通道上在卷帘门的任一侧距卷帘纵深0.5~5m 内应设置不少于2 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也就是说,疏散通道上防火卷帘门两侧,除设置感烟探测器外,每边必须设置2 只感温火灾探测器。 注:原规范6.3.8.1 条:“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组及其警报装置,且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按钮;。 14、第4.7.2 条:“电梯运行状态信息和停于首层或转换层的反馈信号,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显示,轿厢内应设置能直接与消防控制室通话的专用电话”。也就是说,电梯机房内电梯控制箱处应该设一个模块以及一个消防电话分机。电梯五方对讲主机宜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也可解决轿厢内与消防控制室的通话)。 注:原规范6.3.1.9 条:“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控制电梯全部停于首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15、第4.8.1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报警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报警器”。 注:原规范5.5.条:“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 16、第4.8.8 条:“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当确认火灾后,应同时向全楼广播”。 注:原规范6.3.1.6 条:“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接通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首层发生火灾,应先接通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 17、第4.9.1.3 条:“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实现”。(新增加内容) 应急灯具自带蓄电池时,在应急照明配电箱内完成强制切换,可满足要求。 18、第4.10.3 条:“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打开疏散通道上门禁系统控制的门和庭院电动大门的功能,并应具有打开停车场出入口档杆的功能”。(新增加内容) 19、第5.2.2.3 条:“下列场所宜选择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楼梯、走道、电梯机房、车库等”。也就是说,地下车库宜选用感烟探测器,而不是感温探测器。 注:原规范7.2.5 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感温探测器: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无烟火灾;” 20、第6.2.2.4 条:“一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不应小于公式: N=S/K.A”。也就是说,10000 人以上公共场所,K 宜取0.7~0.8;2000~10000人公共场所,K 宜取0.8~0.9;500~2000 人公共场所,K 宜取0.9~1;其他场所,K 取1。 21、第6.2.12 条:“在电梯井、升降机井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其位置宜在井道上方的机房顶棚上”。(新增加内容) 22、第6.4.1 条:“每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宾馆、饭店等场所应在每个报警区域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当一个报警区域包括多个楼层时,宜在每个楼层设置一台仅显示本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注:原规范5.2.2.4 条:“当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23、第6.5.2 条:“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 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注:原规范5.5.2 条:“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5.5.3 条:“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 的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其声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24、第6.7.4.1 条:“计算机网络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新增加内容) 25、第6.7.4.2 条:“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插孔,并宜选择带有电话插孔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叁』 14年新消防规范中消防水泵的配电柜不允许用变频器吗 哪位大侠有新的规范给发一份呗
只有巡检柜可以用变频器,配电柜不能用。
列出有关条文。
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3.1.8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11.0.14 消防时消防水泵应工频运行,消防水泵应工频直接启泵,当功率较大时宜采用星三角和自耦降压变压器启动,不宜采用有源器件启动。
消防水泵准工作状态自动巡检时应采用变频运行,定期人工巡检时应工频满负荷运行并出流。
『肆』 我国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关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有哪些规定
(1)一般规定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用于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
①电气火灾监控器。
②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③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及电气火灾危险性设置,并应根据电气线路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形式与安装位置。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5)在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不宜自动切断供电电源。
7)当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用于电气火灾监控时,可接入电气火灾监控器。
(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1)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以设置在低压配电系统首端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第一级配电柜(箱)的出线端。在供电线路泄漏电流大于500mA时,宜在其下一级配电柜(箱)设置。
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宜设置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和消防配电线路中。
3)选择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时,应计及供电系统自然漏流的影响,并应选择参数合适的探测器;探测器报警值宜为300mA~500mA。
4)具有探测线路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其保护线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00m。
(3)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1)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设置在电缆接头、端子、重点发热部件等部位。
2)保护对象为1000V及以下的配电线路,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采用接触式布置。
3)保护对象为1000V以上的供电线路,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宜选择光栅光纤测温式或红外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光栅光纤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直接设置在保护对象的表面。
(4)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1)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2)、(3)的规定。
2)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3)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将报警信号传至有人值班的场所。
(5)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设置
1)设有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保护区域附近;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时,应将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入消防控制室。
2)未设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伍』 消防电气施工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 GB50166-200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1(200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200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1997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503-2004
火灾报警控制器 GB4717-20005
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 GB17429-1998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16806-20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A767-200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与应用,主要依据是根据国家标准中的相关条文: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第8.4条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起到早期发现和通报火警信息,及时通知人员进行疏散、灭火的作用,应用广泛。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9条关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相关规定。
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6.4.1条规定当建筑物配电系统符合下列情况时,宜设置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其应动作于信号或切断电源。
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3.12.1条规定:为防范电气火灾,下列民用建筑物的配电线路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第7.3.16 条规定:对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除消防设备及应急照明外,配电干线回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强条)
6、《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84-2012第17.4.1规定: 特级、一级防火金融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7、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中在条文9.5.1里规定: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基本原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其基本原理是,当电气设备中的电流、温度等参数发生异常或突变时,终端探测头(如剩余电流互感器、温度传感器等)利用电磁场感应原理、温度效应的变化对该信息进行采集,并输送到监控探测器里,经放大、A/D转换、CPU对变化的幅值进行分析、判断,并与报警设定值进行比较。
一旦超出设定值则发出报警信号,同时也输送到监控设备中,再经监控设备进一步识别、判定,当确认可能会发生火灾时,监控主机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点亮报警指示灯,发出报警音响,同时在液晶显示屏上显示火灾报警等信息。值班人员则根据以上显示的信息,迅速到事故现场进行检查处理,并将报警信息发送到集中控制台。
『柒』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一般规定有哪些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一般有如下规定:
一、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发生电气火灾危险性、保护对象等级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有下列部分或全部监控装置组成:
1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3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三、应根据工程规模和需要检测电气火灾部位,确定采用独立式探测器或非独立式探测
器。
四、 应根据电气敷设和用电设备具体情况,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形式与安装位置。
五、 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 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
火灾监控探测器。
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
其依据的法规和规范有:
国家标准GB13955-2005《电气火灾监控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
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第6部分
GB5004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1.1条要求
GB14287-20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