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化学品仓库设计规范
法律分析:化学品仓库设计有如下规范:1、防火分区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2、防火间距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3、隔离贮存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信道保持空间的贮存方式。4、隔开贮存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其与禁忌物料分离开的贮存方式。5、分离贮存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物的区域内的贮存方式。 3.16禁忌物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6、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它地下建筑 7、甲、 乙类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8、厂区化学品仓库,应距民用建筑、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25.0米与厂房的间距达到12.0米,于主要道路间距10米,次要道路5米。9、根据新乡的气候特点,由於新乡小店工业区常年最多风向为东南风〈夏季〉 ,其次为西北风〈冬季〉化学品仓库应该建在园区的西南或东北角,避免建在上风位。10、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进行分类,厂区化学品仓库所存储的溶剂、清洗剂、助焊剂含有闪点低于28℃的酒精及异丙醇等有机溶剂,所以属於甲类火灾仓库。11、仓库耐火等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
法律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生产(包括生产领域的贮存、运输等)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的有关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按《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化学工业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化工生产企业凡是为本企业生产需要而进行的采购、调拨和销售(指化学危险物品)等经营活动,相应的运输活动,以及在化工生产中使用和贮存化学物品(包括原料和产品)均纳入生产许可证的核发范围,不再另行领取"经营许可证"。化学工业部将分期分批对化工产品颁发《生产许可证》,凡已发证的化学危险物品,无证企业不得生产经营该产品。
B. 什么是甲类装置它和液化烃、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防火距离分别是多少
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10%(体积)为甲类;≥10%(体积)为乙类。
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其中液化烃(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属于甲A类;甲A类以外,闪点<28℃的甲类可燃液体为甲B类;闪点≥28℃至≤45℃为乙A类;闪点>45℃至<60℃为乙B类;闪点≥06℃至≤120℃为丙A类,闪点>120℃为丙B类。
而且符合以下规定:
1、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2、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3、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本)表3-2.11
甲类工艺装置离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30米,甲类与甲类装置间防火距离为30米,甲类装置与厂区围墙(中心线)10米。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年,甲类厂房与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距离为2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