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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规范

发布时间:2022-06-27 13:19:02

『壹』 有限空间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标准

气体检测仪设计、测试、认证类国际标准

GB4208-2008/EC60529∶2001《外壳防护等级 (IP代码)》

GB12358-2006《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毒气检测报警仪设计参考

GB16808-200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CCCF认证的参考标准

GB15322.1-2003《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CCCF认证的参考标准

GB15631-2008《特种火灾探测器》-火焰探测器CCCF认证参考标准

GB3868.2-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隔爆型"d"》-防爆等级认证

GB3868.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防爆等级认证气体检测仪安装、选型、应用设计(和用户现场应用相关)

劳人护(87)36《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范》

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AQ036-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灌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计规范》气体检测仪计量(和CMC计丘证、第三方计量相关)

JJG698-2004《可燃气体检测报善器》

JJG551-2003 (二氧化疏气体检测仪)

JJG915-2008 (《一氧化碳检测报等器》

JJF1438-2013《氯气检测报誉仪技术规范》

JJG695-2003 (硫化氢气体检测仪》

AQ@T3044-2013 (《氨气检测报警仪技术规范)

JG365-2008(电化学氧测定仪)

参考类标准

GBZ2.1-2007《职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查找毒气的PC-TWA/PC-STELMAC

GB T18664-2002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查找毒气的IDLH和ppm&mg/m³的换算

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可燃气浓度小于20%LEL情况下可以动火

有限空间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标准

1、有限空间的作业场所空气中的含氧量应为19.5%-21%,若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应采取通风措施。

2、有限空间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氢气小于0.4%、柴油小于0.2%

3、有限空间粉尘浓度小于20g/m3

4、有限空间硫化氢最高容许浓度10mg/m3

5、一氧化碳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20mg/m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30mg/m3

6、二氧化碳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9000mg/m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18000mg/m3

7、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20mg/m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30mg/m3

8、氯最高容许浓度1mg/ m3

9、氰化氢(按CN计)最高容许浓度1mg/ m3

10、氰化物(按CN计)最高容许浓度1 mg/m3

11、溴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0.6mg/m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2mg/m3

12、溴化氢最高容许浓度10mg/m3

13、液化石油气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1000mg/m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1500mg/m3

14、一氧化氮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15mg/m3

15、乙醚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300mg/m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500mg/m3

16、乙醛最高容许浓度45mg/m3

17、苯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6mg/m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10mg/m3

18、二氧化氮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5mg/ m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10mg/m3

19、二氧化硫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5mg/ m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10mg/m3

20、甲苯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50mg/m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100mg/m3

21、甲醇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25mg/m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50mg/m3

22、甲醛最高容许浓度0.5mg/m3

『贰』 有毒/可燃气体报警器的报警值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要求,

报警值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LEL。

2.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LEL。

3.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100%OEL,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00%OEL。当现有探测器的量程范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5%IDLH,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IDLH。

驰诚电气QB10N气体检测报警器

『叁』 工厂安装工作中对工作厂所的要求

摘要 工作场所管理 (一)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33-2009)等的相关要求,拟定工作场所管理的基本要求。 (二)具体要求 1.总体布局 (1)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2)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和低毒作业分开,噪声声级高的车间和低的车间分开,热加工车间与冷加工车间分开。 2.设备布局 (1)存在或产生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或进风口的下风侧,放散不同有害物质的设备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毒性大与毒性小的隔开; (2)存在或产生粉尘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布置在工作地点自然通风或进风口的下风侧,与非粉尘的工作地点隔开; (3)多层建筑物存在热量或有害气体的设备时,设备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空气; (4)车间内噪声较大的设备应尽量将噪声源与操作人员隔开;工艺允许远距离控制的,可设置隔声操作(控制)室;

『肆』 《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的规范号是多少

《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的规范号包括有:GB50493-2009和GBZ/T2232009

『伍』 学习解读GBT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T 50493-2019修编主要内容(全文免费下载):

1、标准名称由“设计规范”改为“设计标准”;

2、有毒气体范围由《高毒物品目录》中所列毒气扩大到常见剧毒气体;

3、增加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简称GDS)的设计相容性、独立性和可靠性要求;

4、增加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简称GDS)应与火灾及消防监控系统分开设置的要求;

5、增加了开路式(激光、红外)探测器、噪声探测器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探测器的布点和布置要求;

6、增加了常见气体探测器选用指南、GDS配置图等5个规范性标准附录;

7、对标准的部分章节和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取消了强制性条文。

◆原:名称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现:名称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条文说明:

根据国标最新标准,作为规范类文件,必须全部是强制性条文,作为推荐型标准,是没有强制性条文的。

◆原:GB50493-2009 3.0.6: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应采用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的产品。

◆现:GB/T50493-2019 3.0.5:可燃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防爆合格证和消防产品型式检测报告;参与消防联动的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取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安装在爆炸危险场所的有毒气体探测器还应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合格证。

◆条文说明:

2017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已批准新计量法于2017年12月28日执行。修改主要内容:取消制造、修理计量行政许可(即取消计量制造认证),严格执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许可。

可燃气体探测器目前已不需要取得CCCF认证,但销售时应取得消防产品型式试验检测报告(必须有)和消防产品认证证书(企业自愿取证)。

◆原:GB50493-2009 3.0.9: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独立设置。

◆现:GB/T50493-2019 3.0.8: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

◆条文说明: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不能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合并设计,是为了保证工艺装置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出现故障或停用时,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仍能正常工作。

2014年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文中也明确要求: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设置。因此,本标准修订时,参照 GB50116和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文有关要求,对GDS的设置要求进行了重新修订。

◆原:GB50493-2009 3.0.11: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现场固定安装的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采用不间断单元(UPS)供电。加油站、加气站、分散或独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经营设施,其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可采用普通电源供电。

◆现:GB/T50493-2019 3.0.9: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气体探测器、报警控制单元、现场警报器等的供电负荷,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考虑,宜采用UPS电源装置供电。

◆条文说明:

分散或独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设施,如加油站、加气站等,一般采用盘装或壁挂式,电源功率较小,故规定检测报警系统也可采用普通电源供电。

◆原:GB50493-2009 3.0.4: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现场操作室的指示报警设备,并且进行声光报警。

◆现:GB/T50493-2019 3.0.3: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条文说明:

消防控制室也需要对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进行监控。

◆原:GB50493-2009 3.0.8: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场所的检(探)测器,应采用固定式。

◆现:GB/T50493-2019 3.0.6:需要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探测器;需要临时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场所,宜配备移动式气体探测器。

◆条文说明:

对于一些不具备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场所,通常可以安装移动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以确保生产和维护的安全需要。如:环境湿度过高;环境温度过低;或在正常情况下视为非爆炸或无毒区,生产检修时可能为爆炸或有毒危险区等,受检测产品的性能所限,通常可以安装移动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以确保生产和维护的安全需要。

◆原:GB50493-2009 2.0.2:有毒气体: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通过机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的气体。本规范中有毒气体的范围是《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有毒蒸气或有毒气体。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现:GB/T50493-2019 2.0.2:有毒气体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通过皮肤接触或呼吸可导致死亡或永久性伤害的毒性气体或毒性蒸气。

◆条文说明:

只要通过皮肤接触或呼吸可导致死亡或永久性伤害的气体,都称为有毒气体。都需要遵循本规范。

◆原:GB50493-2009 3.0.5:装置区域内现场报警器的布置应该根据装置区的面积、设备及建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等综合确定。现场报警器可选用音响器或报警灯。

◆现:GB/T50493-2019 3.0.4 :控制室操作区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报警;现场区域警报器宜根据装置占地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进行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应有声、光报警功能。

◆条文说明:

当现场可燃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的数量少于10个,现场环境噪声低于85dBA,且探测器自带一体化声、光报警器时,在不影响现场报警效果情况下,可不需设置现场区域报警器。

当现场环境噪声超过85dBA,探测器自带的一体化声、光报警器难以达到报警效果时,为了警示现场工作人员,在生产现场主要出入口及高噪声区等部位,需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

◆原:GB50493-2009 3.0.10: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的配备,应根据生产装置的场地条件、工业介质的易燃易爆特性及毒性和操作人员的数量等综合确定。

◆现:GB/T50493-2019 3.0.7:进入爆炸性气体环境和(或)有毒气体环境的现场工作人员,应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进入的环境同时存在爆炸性气体和有毒气体时,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可采用多传感器类型。

◆原:GB50493-2009:气体密度大于0.97kg/m³(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重;气体密度小于0.97kg/m³(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轻。

◆现:GB/T50493-2019 4.1.2:判别泄漏气体介质是否比空气重,应以泄漏气体介质的分子量与环境空气的分子量的比值为基准:比值≥1.2,泄漏介质重于空气;1.0 ≤比值<1.2,泄漏介质略重于空气;0.8<比值<1.0,泄漏介质略轻于空气;比值≤0.8,泄漏介质轻于空气。

◆条文说明:

由于温度和海拔对气体的密度影响较大,为了方便判断泄漏的介质泄漏到大气中时,泄漏气体介质是否比空气重,本标准用泄漏介质的气体分子量与当地空气的分子量的相对比值作为判据。

◆原:GB50493-2009 4.4.2: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检)探测器。

◆现:GB/T50493-2019 4.4.2: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并同时设置氧气探测器。

◆原:GB50493-2009 6.1.1:相对气体密度大于0.97kg/m³(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重;相对空气密度小于(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轻。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时,推荐的检(探)测器安装高度应高出地坪(或楼板面)0.3m~0.6m。过低易造成因雨水淋、溅,对检(探)测器的损害;过高则超出了空气重的气体易于积聚的高度。

◆现:GB/T50493-2019 6.1.2: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m内。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下方0.5m-1m;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1m(新增)。

◆条文说明: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m内,09版规范为:高出释放源0.5~2m。

6.1.3 环境氧气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1.5m~2.0m。(新增)

6.1.4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宜安装于大空间开放环境,其检测区域长度不宜大于100m(新增)。

◆原:GB50493-2009 3.0.5:当现场斤需要布置数量有限的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时,在不影响现场报警效果的条件下,现场报警器可与可燃及有毒气体探测器探头合体设置。当现场需要布置数量众多的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时,此时现场报警器应与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分离设置,并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声光警示要求,分区设置。

为了提示现场工作人员,现场报警器常选用升级为105dBA的音响器,在高噪音区[噪声超过85dBA]以及生产现场主要出入口处,通常还设立旋光报警灯。

◆现:GB/T50493-2019 5.3.2:区域警报器的报警信号声级应高于110dBA(09版标准为105dBA),但距警报器1m处总声压值不得高于120dBA。

◆条文说明:

现场报警器选用,由原来105dBA的音响器修订为110dBA。

◆原:GB50493-2009 3.0.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的一级报警为常规气体泄漏警示报警,提示操作人员到现场巡检。当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达到二级报警值时,提示操作人员应采用紧急处理措施。当需要采取联动保护时,二级报警的输出接点信号可供使用。现场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事故时,为了保护现场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以便操作人员及时处理,对同时发出的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的检测报警信号的处理,应遵循二级报警优先于一级报警;属同一报警级别时,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优先的原则。

◆现:3.0.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应采用两级报警。同级别的有毒气体 和可燃气体同时报警时,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应优先。

◆条文说明:

①一级报警为气体泄漏警示,提示操作人员及时到现场巡检处理;

②二级报警为气体泄漏紧急报警,提示操作人员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③当气体泄漏需联动保护时,应采用二级报警接点信号作为联动保护条件;

④现场探测器自带的警报器接受探测器输出的一、二级报警信号,现场区域警报器接受GDS系统输出的第二级报警信号。

◆现:GB/T 50493-2019 3.0.1: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泄漏气体中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介质,只设有毒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探测器。

◆条文说明:

对于含多种有毒气体组分的混合气体,或不同工况条件下泄漏气体的 组成差异大时,当各毒性气体组分的气体浓度都有可能达到各组分的有毒 气体浓度报警设定值时,为确保生产安全,需要分别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

◆原:GB50493-2009 4.1.2:下列可能泄露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应布置检测点:

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密封处;

2、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

◆现:GB/T50493-2019 4.1.3: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周围应布置检测点:

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

2、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液体/气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经常拆卸的法兰和经常操作的阀门组。

◆条文说明:

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规定,释放源应按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连续释放源、第一级释放源和第 二级释放源。第一级释放源:在正常运转时周期或偶然释放;第二级释放源:在正常情况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检测的主要对象是属于第二级释放源的设备或场所。

◆现:GBT 50493-2019 4.3.1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注:AQ3036-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定》7.2.1.1要求: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储罐场所,在防火堤内每隔20~30m设置一台可燃气体报警仪,且监测报警仪与储罐的排水口、连接处、阀门等易释放物料处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现:GBT 50493-2019 3.0.10 确定有毒气体的职业接触限值时,应按最高容许浓度、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优先次序选用。

◆条文说明:有毒气体的三种职业接触限值(OEL)数值由低到高依次为:最高容 许浓度MAC、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每天8小时,每周5天)、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15分钟)。

根据目前国内、外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制造水平,如果采用MAC市场上 无探测器可选,在确保操作人员健康安全前提下,同时有多个职业接触限 值的有毒气体,应按MAC、PC-TWA、PC-STEL优先顺序选用;没有提供OEL值的有毒气体,可按直接致死浓度IDLH选用。

◆现:GBT 50493-2019 5.4.3可燃气体探测器参与消防联动时,探测器信号应先送至取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报警信号应由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输出至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信号与火灾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系统中应有明显区别。

根据GB50493、GB50116及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文有关规定及要求,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GDS)应按下列原则进行设计:

1、GDS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现场区域警报器和室内报警控制单元等组成。现场有毒气体探测器宜带一体化声光报警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可带一体化声光报警器。

2、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独立设置的以微处理器为基础的电子产品(包括独立设置的PLC、专用气体报警控制器、DCS控制器等) 。

3、报警控制单元发出二级报警信号时,应触发安装在现场相应报警分区的区域警报器。

4、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和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进行图形显示和报警。可以设置一台独立的显示器。

5、可燃气体探测器参与消防联动时,探测器信号应先送至取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信号由报警控制器输出至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实施消防联动功能。可燃气体探测器信号不能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输入回路。

6、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信号作为安全仪表系统(SIS)的输入时,探测器应独立设置,探测器配置应根据SIL回路定级结果确定,并满足《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有关规定。

◆说明:

探测器信号用于警示报警时,GDS报警控制单元采用独立设置的以微处理器为基础的电子产品即可,既不需要取得SIL认证,也不需要取得消防产品型式检测报告;探测器信号用于消防联动时,GDS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取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探测器信号用于安全联锁时,根据《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有关规定,SIL1及以下安全等级的联锁信号可接入GDS,SIL2及以上安全等级的联锁信号应接入SIS。

『陆』 可燃气体报警器怎么安装安装规范有哪些

可燃气体探测器作为安全检测仪表,其选型、安装、设计均有相关规范要求,为了保证安全,企业在安装时应该严格遵循相关规范于标准。进入2020年以来,原有的GB50493-2009规范已经作废,转为实行新的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相比于以往,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有了部分变化

AF110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仪安装


一、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

1、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探测器安装地点与周边工艺管道或设备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0.5m

2、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0m内。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下方0.5m~1.0m;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1.0m。

3、环境氧气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1.5m~2.0m。

4、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宜安装于大空间开放环境,其检测区域长度不宜大于100m。

二、控制器及报警器安装

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人机界面应安装在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等建筑物内。

2、现场区域警报器应就近安装在探测器所在的报警区域。

3、现场区域警报器的安装高度应高于现场区域地面或楼地板2.2m,且位于工作人员易察觉的地点。

4、现场区域警报器应安装在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



『柒』 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主机报警点设定值应设置多少

通常,可燃气体报警器报警点设置为被检测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1%--25%范围内。例如对于甲烷(天然气),它的爆炸下限为5%,即LEL=5%=50000ppm, 相应天然气报警器的报警点范围应在1%LEL – 25%LEL之间,即0.05%(500ppm)-- 1.25%(12500ppm),如3000ppm ;若想增大安全系数,也可设定为1000ppm(0.01%)。但是,一味地追求高灵敏度而降低报警设定点将会导致报警器的抗干扰能力变差,无危险的微量泄漏及环境温湿度或气氛的变化均会导致报警器的误报警,从而降低了报警系统的准确性、可靠性,这也是设定报警点时必须注意的。 另外 ,由于人工煤气含有高毒性的一氧化碳,毫无爆炸危险的少量泄漏即可引起致命的中毒事故,所以预防中毒往往成为人工煤气报警器监测泄漏的首要作用,报警点的设置应该充分考虑人工煤气的一氧化碳含量,将报警点设置于相当一氧化碳100PPM-300PPM的浓度范围。

『捌』 在线检测甲苯、二甲苯的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主机设定值应设置多少

甲苯和二甲苯检测的话一般都是按照可燃气体去检测的,也就是检测气体爆炸,可燃气体爆炸一般设置两个报警点,一个低报一个高报,低报值一般是25%,高报值是50%,单位都是100%LEL

『玖』 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是什么谁知道

工作场所抄可燃气体检袭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遵守以下国家标准: GB3836.1-2010《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3836.2-2010《爆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 的设备》 GB15322.1-2003《可燃气体探测器第一部分:测量范围为 0~100 %LEL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JJG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GB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 GB/T13384-92 《机电产品包装应用技术条件》。

『拾』 有关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的国家标准是什么

GBZ/T 223—2009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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