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附加2區指的是什麼
這個是爆炸危險區的范疇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中:(1)2區范圍的劃分①易燃物質重於空氣,釋放源在封閉建築物內,通風不良且為第二級釋放源的主要生產裝置區,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為:以釋放源為中心,半徑為15m,地坪上的高度為7.5m及半徑為7.5m,頂部與釋放源的距離為7.5m的范圍內劃為2區;對於易燃物質重於空氣的貯罐,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為:距離貯罐外壁和頂部3m的范圍內劃為2區;當貯罐周圍設圍堤時,貯罐外壁至圍堤,其高度為堤頂高度的范圍內劃為2區。②對於易燃物質輕於空氣,通風良好且為第二級釋放源的主要生產裝置區,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為:當釋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過4.5m時,以釋放源為中心,半徑為4.5m,頂部與釋放源的距離為7.5m,及釋放源至地坪以上的范圍內劃為2區。對於易燃物質輕於空氣,通風不良且為第二級釋放源的壓縮機廠房,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為:以釋放源為中心,半徑為4.5m,地坪以上至封閉區底部的空間和距離封閉區外壁3m,頂部的垂直高度為4.5m的范圍內劃為2區。③對於開頂貯罐或池的單元分離器、預分離器和分離器液體表面為連續級釋放源的,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為:分離器的池壁外,半徑為3m,地坪上高度為3m,及至液體表面以上的范圍內劃為1區; 1區外水平距離半徑為3m,垂直上方3m,水平距離半徑為7.5m,地坪上高度為3m以及1區外水平距離半徑為22.5m,地坪上高度為0.6m的范圍內劃為2區。(2)附加2區范圍的劃分。當易燃物質可能大量釋放並擴散到15m以外時,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應劃分附加2區。易燃物質重於空氣,以釋放源為中心,總半徑為30m,地坪上的高度為0.6m,且在2區以外的范圍內劃為附加2區。
② 《爆炸與火災危險環境中電力裝置設計規范》中6kv變電站離防爆建築的距離
中國的《爆炸與火災危險環境中電力裝置設計規范》(兄哪尺GB 50058)中也緩核有規定6kV變電羨高站離防爆建築的距離,具體規定如下:
1. 6kV變電站的主變壓器、高壓開關櫃、電纜室、低壓配電室等主要設備應建在防爆建築之外,與防爆建築之間的間距應符合下表規定:
| 防爆等級 | 防爆區域 | 間距(m) |
|--------|--------|-------|
| I | 0區 | 10 |
| II | 1區 | 15 |
| III | 2區 | 20 |
2. 如果在防爆建築內設置6kV變電站,應符合下列要求:
(1)採用防爆型設備;
(2)變電站與防爆建築之間的隔離間宜採用防爆型隔離間;
(3)變電站與防爆建築之間的電纜宜採用防爆型電纜隧道,或在地下埋設防爆型電纜
③ 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 什麼規范
就規范是《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92
現在執行新的了《爆炸危險版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2014
參照《權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3.1 火災危險性分類
追問
gb50016 3.1里只是說的火災危險性,而且是有爆炸可能的,gb50058 里劃分的是區域,兩者不太一樣吧
追答
因為現在已經沒有火災危險環境這個定義,所以只以火災危險性分類作為區分標准。
追問
gb50058-2014前言里明明說:對於火災危險環境的電氣設計執行國家其他專門的設計規范,怎麼已經沒有火災危險環境這個定義了?
追答
你一定要認為火災危險環境和火災危險性分類,是不一樣的,那就再確認一下其它標准,或者問問其他專家。反正我做了4年消防安全管理,沒有聽說還有火災危險環境這個說法。
④ 防爆場所電氣設計規范
1.GB 3836.15《爆炸性環境第15部分:裝置的設計、選型和安裝》該標准初次制定於1998年開始,是全國防爆電氣設備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等效採用IEC 60079- l4:1996《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設備第14部分:危險場所電氣安裝(煤礦除外)》,2000年發布第一版國家標准GB 3836.15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I5部分:危險場所電氣安裝(煤礦除外)》。2013年,全國防爆電氣設備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啟動了對國家標準的修訂工作,這次修訂為修改採用了IEC 60079-14: 2007 《爆炸性環境第14部分:電氣裝置的設計、選型和安裝))。這次修訂後的安裝、選型標准不僅包括對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的要求,而且還包括對可燃性粉塵環境用設備的要求,取代了GB 3836.15-2000和 GB 12476.2-2010。
2. GB50058《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該標准在爆炸危險環境電氣裝置設計方面對爆炸危險場所電氣設備的選型、安裝做了規定。
3. GB50257《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該標准在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安裝和驗收方面做了具體規定。
來自安弘認證網
⑤ 爆炸性環境的電力裝置設計應符合哪些規定
爆炸性環境的電力裝置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爆炸性環境的電力裝置回設計宜將設備答和線路,特別是正常運行時能發生火花的設備布置在爆炸性環境以外。當需設在爆炸性環境內時,應布置在爆炸危險性較小的地點。
(2)在滿足工藝生產及安全的前提下,應減少防爆電氣設備的數量。
(3)爆炸性環境內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周圍環境內化學、機械、熱、黴菌以及風沙等不同環境條件對電氣設備的要求。
(4)在爆炸性粉塵環境內,不宜採用攜帶式電氣設備。
(5)爆炸性粉塵環境內的事故排風用電動機應在生產發生事故的情況下,在便於操作的地方設置事故啟動按鈕等控制設備。
(6)在爆炸性粉塵環境內,應盡量減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燈具的數量。如需採用時,插座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塵不易積聚的地點,局部照明燈宜布置在事故時氣流不易沖擊的位置。
粉塵環境中安裝的插座開口的一面應朝下,且與垂直面的角度不應大於60°。
(7)爆炸性環境內設置的防爆電氣設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爆炸性環境第1部分:設備通用要求》(GB 3836.1—2010)的有關規定。
⑥ 建築電氣,根據《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92第五節,進行設備采購和施工,
一、電氣線路應在爆炸危險性較小的環境或遠離釋放源的地方敷設。
1.當易燃物質比空氣重時,電氣線路應在較高處敷設或直接埋地;架空敷設時宜採用電纜橋架:電纜溝敷設時溝內應充砂,並宜設置排水措施。
2.當易燃物質比空氣輕時,電氣線路宜在較低處敷設或電纜溝敷設。
3.電氣線路宜在有爆炸危險的建、構築物的牆外敷設。
二、敷設電氣線路的溝道、電纜或鋼管,所穿過的不同區域之間牆或樓板處的孔洞,應採用非燃性材料嚴密堵塞。
三、當電氣線路沿輸送易燃氣體或液體的管道棧橋敷設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沿危險程度較低的管道一側;
2.當易燃物質比空氣重時,在管道上方;比空氣輕時,在管道的下方。
四、敷設電氣線路時宜避開可能受到機械損傷、振動、腐蝕以及可能受熱的地方,不能避開時,應採取預防措施。
五、在爆炸性氣體環境內,低壓電力、照明線路用的絕緣導線和電纜的額定電壓,必須不低於工作電壓,且不應低於500V。
工作中性線的絕緣的額定電壓應與相線電壓相等,並應在同一護套或管子內敷設。
六、在1區內單相網路中的相線及中性線均應裝設短路保護,並使用雙極開關同時切斷相線及中性線。
七、在1區內應採用銅芯電纜;在2區內宜採用銅芯電纜,當採用鋁芯電纜時,與電氣設備的連接應有可靠的銅-鋁過渡接頭等措施。
八、選用電纜時應考慮環境腐蝕、鼠類和白蟻危害以及周圍環境溫度及用電設備進線盒方式等因素。在架空橋架敷設時宜採用阻燃電纜。
九、對3~10kV電纜線路,宜裝設零序電流保護:在1區內保護裝置宜動作於跳閘:在2區內宜作用於信號。
第2.5.9條本質安全系統的電路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本質安全系統電路的導體與其它非本質安全系統電路的導體接觸時,應採取適當預防措施。不應使接觸點處產生電弧或電流增大、產生靜電或電磁感應。
二、連接導線當採用銅導線時,引燃溫度為T1~T4組時,其導線截面與最大允許電流應符合表2.5.9的規定。
銅導線截面與最大允許電流(適用於T1~T4組)表2.5.9
爆炸危險環境鋼管配線技術要求表2.5.11
鋼管應採用低壓流體輸送用鍍鋅焊接鋼管。
為了防腐蝕,鋼管連接的螺紋部分應塗以鉛油或磷化膏。
在可能凝結冷凝水的地方,管線上應裝設排除冷凝水的密封接頭。
與電氣設備的連接處宜採用撓性連接管。
第2.5.12條在爆炸性氣體環境1區、2區內鋼管配線的電氣線路必須作好隔離密封,且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爆炸性氣體環境1區、2區內,下列各處必須作隔離密封:
1.當電氣設備本身的接頭部件中無隔離密封時,導體引向電氣設備接頭部件前的管段處;
2.直徑50mm以上鋼管距引入的接線箱450mm以內處,以及直徑50mm以上鋼管每距15mm處;
3.相鄰的爆炸性氣體環境1區、2區之間;爆炸性氣體環境1區、2區與相鄰的其它危險環境或正常環境之間。
進行密封時,密封內部應用纖維作填充層的底層或隔層,以防止密封混合物流出,填充層的有效厚度必須大於鋼管的內徑。
二、供隔離密封用的連接部件,不應作為導線的連接或分線用。
⑦ 防爆電氣設計規范
根據AQ3009-2007《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范》的基本要求,在寬枝租防爆區域進行防爆電氣安裝必須遵循相關的要求和規范。總結起來,基本要求有以下幾點:
1、防爆電氣設備的類型、級別、組別、環境條件以及特殊標志等,應符合設計的規定。
2、防爆電氣設備的銘牌、防爆標志、警告牌應正確、清晰。
3、防爆電氣設備的外殼和透光部搭罩分應無裂紋、損傷。
4、防爆電氣設備的緊固螺栓應有防松措施,無松動和銹蝕。
5、防爆電氣設備宜安裝在金屬製作的支架上,支架應牢固,有振動的電氣設備的固定螺栓應有防松裝置。
6、防爆電氣設備接線盒內部接線緊固後,裸露帶電部分之間及金屬外殼之間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應滿足附錄D的要求。
7、電氣設備多餘的電纜引入口應用適合於相關防爆型式的堵塞元件進行堵封。除本質安全設備外,堵塞元件應使用專用工具才能拆卸。
8、電氣設備的電纜和導管連接應符合有關防爆型式的要求。
9、密封圈和壓緊元件之間應有一個金屬墊圈,壓緊元件應滿足產品說明書的要求,並應保證使密封圈壓緊電纜或導線。
10、電纜外護套外徑與密封圈內徑的配合應適宜並滿足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密封圈不應有老化現象。
11、燈具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a)燈具的種類、型號和功率,應符合慎兆設計和產品技術條件的要求;
b)螺旋式燈泡應旋緊,接觸良好,不得松動;
c)燈具外罩應齊全,螺栓應緊固。
12、防爆合格證書編號後綴有「U」符號的產品與其他電氣設備或系統一起使用時,應先行進行附加認證方可安裝使用。
電氣設備防爆合格證書編號帶有後綴「X」符號時,應注意其安全使用的特定條件。
1.GB3836.15《爆炸性環境第15部分:裝置的設計、選型和安裝》該標准初次制定於1998年開始,是全國防爆電氣設備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等效採用IEC60079-l4:1996《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設備第14部分:危險場所電氣安裝(煤礦除外)》,2000年發布第一版國家標准GB3836.15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I5部分:危險場所電氣安裝(煤礦除外)》。2013年,全國防爆電氣設備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啟動了對國家標準的修訂工作,這次修訂為修改採用了IEC60079-14:2007《爆炸性環境第14部分:電氣裝置的設計、選型和安裝))。這次修訂後的安裝、選型標准不僅包括對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的要求,而且還包括對可燃性粉塵環境用設備的要求,取代了GB3836.15-2000和GB12476.2-2010。2.GB50058《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該標准在爆炸危險環境電氣裝置設計方面對爆炸危險場所電氣設備的選型、安裝做了規定。3.GB50257《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該標准在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安裝和驗收方面做了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