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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裝置檢測資格掛靠

發布時間:2024-04-04 11:32:59

1. 防雷檢測工程師掛靠有企業需要麼

我的防雷檢測工程師證是廣東省考的,帶有中工

2. 防雷檢測第三方可以檢測嗎

河北弘順安抄全技術服襲務有限公司:公司於2017年10月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乙級資質,可從事三類防雷檢測業務。公司擁有先進的檢測設備和經驗豐富的檢測隊伍,致力於為廣大企事業單位提供科學、優質、高效的防雷檢測服務。檢測人員在接閃器、引下線、等電位連接、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等防雷檢測項目應用中准確率達100%。,公司已配置滿足檢驗要求的檢測設備,並已經經過省計量院檢定、校準合格。
公司技術力量雄厚,現有員工100餘人,環境檢測技術人員30人,建築消防設施檢測技術16人,建築消防設施維保技術人員20人,滅火器維修技術人員10人,防雷檢測技術人員10人。其中有技術職稱的高級工程師5人,工程師8人,初級技術職稱10人,並配備2名國家注冊工程設計師,是一個技術密集,人員年輕化,專業搭配合理的新型企業。

3. 防雷設備檢測資質尋要什麼樣的人員

你是說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嗎?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防雷裝置檢內測資質證》分正容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製。資質證有效期為五年,申請甲級資質要求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五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申請乙級資質的要求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等工作三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我們有防雷檢測人員證書可掛。需要的話可以私信我

4. 按國發(2016)39號文件,部分建設項目由建設部門監管的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由誰發放

可以參考《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8號),明確規定,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 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

5.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規范防雷裝置檢測行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實施對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檢測是指對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進行檢測的活動。第三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第四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第五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製。資質證有效期為5年。第六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賴保護的原則。第二章資質申請條件第七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防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

(三)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並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和良好信譽。

(六)用於防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並在有效期內。第八條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2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6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5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近3年內開展的防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300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90%以上。

(三)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

(四)取得乙級資質3年以上。第九條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1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3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等工作3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第三章資質申請與受理第十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法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第十一條滿足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乙級資質。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見附表2);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簡表》(見附表3),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系證明和《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手冊;

(五)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六)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

(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復印件。第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甲級資質。申請單位除了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書面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現有資質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二)《近3年已完成防雷裝置檢測項目表》(見附表4)和氣象主管機構質量考核情況;

(三)近3年20個以上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相關資料。

6. 中國氣象局8號令的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和評估等。
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全國防雷減災工作。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部門和本單位的防雷減災工作,並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防雷減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推廣應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強防雷標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術水平,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增強全民防雷減災意識。
第六條 外國組織和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防雷減災活動,應當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並在當地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接受當地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監測與預警
第七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則,規劃全國雷電監測網,避免重復建設。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監測網建設,以防禦雷電災害。
第八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預警系統的建設工作,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
第九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開展雷電監測,有條件的地方開展雷電預報,並及時向社會發布。
第十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發生機理等基礎理論和防禦技術等應用理論的研究,並加強對防雷減災技術和雷電監測、預警系統的研究和開發。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並由具有相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或者施工。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接導體的總稱。
第十二條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實行資質認定製度。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並實行分級管理。甲級資質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認定;乙級和丙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定。
第十三條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應的資質等級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禁止無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擔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
第十五條 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審核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審核合格的設計方案,由負責審核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核准證明;不合格的,負責審核的氣象主管機構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書面告知理由。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條 防雷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監督管理。
在施工中變更和修改設計方案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審核。
第十七條 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
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接到申請後,應當根據具有相應資質的防雷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進行核實。驗收合格的,由氣象主管機構出具合格證書。驗收不合格的,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書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證書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出具檢測報告的防雷檢測單位,應當對隱蔽工程進行逐項檢測,並對檢測結果負責。檢測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技術依據。
第四章 防雷檢測
第十九條 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檢測應當每年一次,對爆炸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二十條 對從事防雷檢測的單位實行資質認定製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檢測單位的資質認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單位對防雷裝置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
防雷檢測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保證防雷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
第二十二條 防雷裝置所有者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已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主動申報年度檢測,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五章 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評估
第二十四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評估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評估工作。
第二十五條 遭受雷電災害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協助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與鑒定。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雷電災情和年度雷電災害情況。
第二十七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危險環境等建設項目進行雷擊風險評估,以確保公共安全。
第六章 防雷產品
第二十八條 防雷產品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九條 防雷產品應當通過正式鑒定,並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檢驗機構測試合格後投入使用。
對社會提供公正數據的防雷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計量認證或者獲得資格認可。
第三十條 防雷產品的使用,應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並接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 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許可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第三十二條 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撤銷其許可證書;被許可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許可文件的;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三)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具備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擅自從事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
(二)超出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等級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活動的;
(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裝置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證書,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產品的;
(七)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由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防雷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雷電災害事故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到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省級氣象學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認定工作。防雷專業技術人員必須通過省級氣象學會組織的考試,並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省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本級氣象學會開展防雷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認定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26日中國氣象局發布的《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主題詞:防雷 減災 辦法 令
─────────────────────────────
分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法制工作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務院各部門。
總參氣象水文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單列市人民
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計劃單列市氣象局,
各直屬單位,各內設機構。
─────────────────────────────
中國氣象局辦公室 2004年12月27日印發

7. 避雷檢測有強制的國家規定嗎 什麼依據

是的,避雷檢測有強制的國家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雷減災管理辦版法》中第四章防雷檢測權

第十九條,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二十條,防雷裝置檢測機構的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認定。

第二十一條,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依法作出處理。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真實可靠。

第二十二條,防雷裝置所有人或受託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已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主動委託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_網路

8.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

法律主觀:

需要具備條件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營場所;相應資質的工作人員;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和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檢測能力和良好信譽;專用儀器設備經檢定並在有效期內。

法律客觀: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第七條 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防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歷遲。 (三)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亂爛差證》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並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和良好信譽。 (六)用於防雷裝置檢測的嘩皮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並在有效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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