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想問問消防出台一個文件,關於小規模的建設工程不用進行消防驗收,只要被查就可以了,是什麼文件。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三章 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四章 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築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國家消防技術標准,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第四條 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轄區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具體分工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並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跨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定管轄。
第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正、嚴格、文明、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
新頒布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實施之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已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分別按原審核意見或者備案時的標准執行。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應當由二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
第二章 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和人員違反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並承擔下列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一)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並接受抽查;建設工程內設置的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二)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工程,應當將消防施工質量一並委託監理;
(三)選用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等級的消防設計、施工單位;
(四)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五)依法應當經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組織施工;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的質量責任:
(一)根據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進行消防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不得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強制性要求進行設計;
(二)在設計中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應當註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實施情況簽字確認。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一)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二)查驗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質量,使用合格產品,保證消防施工質量;
(三)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消防教育培訓,落實動火、用電、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在建工程竣工驗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監理責任:
(一)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二)在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施工、安裝前,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 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提供圖紙審查、安全評估、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執業標准提供消防技術服務,並對出具的審查、評估、檢驗、檢測意見負責。
第三章 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十三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並在建設工程竣工後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建築總面積大於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建築總面積大於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建築總面積大於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建築總面積大於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建築總面積大於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建築總面積大於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第十四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並在建設工程竣工後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設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二)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築面積大於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築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築;
(四)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五)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三)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
(四)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五)消防設計文件。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除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材料外,應當同時提供特殊消防設計的技術方案及說明,或者設計採用的國際標准、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關消防設計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技術資料: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沒有規定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採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國家標准規定的;
(三)擬採用國際標准或者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但是依照本規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時間內。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強制性要求對申報的消防設計文件進行審核。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意見,並說明理由:
(一)新建、擴建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設計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
(三)消防設計文件的編制符合公安部規定的消防設計文件申報要求;
(四)建築的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級、建築構造、安全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消防設施等的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強制性要求;
(五)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材料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和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對具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專家評審。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召開專家評審會,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技術方案進行評審。參加評審的專家應當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總數不應少於七人,並應當出具專家評審意見。評審專家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專家評審會後五日內將專家評審意見書面通知報送申請材料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時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對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專家同意的消防技術方案,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
第二十條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組織消防驗收,並出具消防驗收意見。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申報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應當依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准對已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的內容組織消防驗收。
對綜合評定結論為合格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對綜合評定結論為不合格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對通過消防設計審核的高層建築、地下工程,以及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重點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工程建設消防安全和質量責任。
第四章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二十五條 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內,通過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網站的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或者報送紙質備案表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錄入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後,應當出具備案憑證,並通過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預設的抽查程序,隨機確定抽查對象;被抽查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備案憑證之日起五日內按照備案項目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或者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強制性要求完成圖紙檢查,或者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准完成工程檢查,製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在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公告。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消防設計不合格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改正;已經開始施工的,同時責令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後,應當停止施工,對消防設計組織修改後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復查。經復查,對消防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強制性要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告知建設單位恢復施工。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竣工驗收抽查時,發現有違反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強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改正。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後,應當停止使用,組織整改後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復查。經復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告知建設單位恢復使用。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處罰,責令建設單位在五日內備案,並納入抽查范圍;對逾期不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備案期限屆滿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建設單位,責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三十條 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實行主責承辦、技術復核、審驗分離和集體會審等制度。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主責承辦人、技術復核人和行政審批人應當依照職責對消防執法質量負責。
第三十二條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互聯網上設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結合轄區內建設工程數量和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情況,統一確定消防設計與竣工驗收備案預設程序和抽查比例,並對備案、抽查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的抽查比例不應低於百分之五十。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實施備案抽查,不得擅自確定抽查對象。
第三十三條 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辦理公正的,應當迴避。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建設工程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舉報,應當在三日內組織人員核查,核查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時,不得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產品設定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地區性准入條件。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指定消防產品和建築材料的品牌、銷售單位。不得參與或者干預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施工、消防產品和建築材料采購的招投標活動。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依據、范圍、條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應當在互聯網網站、受理場所、辦公場所公示。
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以外,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三十九條 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許可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其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依法撤銷許可意見:
(一)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的;
(二)建設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超出法定職責和許可權作出的;
(四)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五)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的。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二款、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有關消防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造成危害後果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時,提供虛假材料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處警告。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並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 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別處罰,合並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已經通過消防設計審核,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降低消防安全標準的;
(二)建設工程未依法進行備案,且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強制性要求的;
(三)經責令限期備案逾期不備案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函告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一)建設工程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設工程經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消防驗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驗收或者拖延時間辦理的;
(三)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
(四)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利用職務接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財物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 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強制性要求,是指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中必須嚴格執行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中的「三日」、「五日」、「七日」、「二十日」、「三十日」均指工作日。
第五十條 執行本規定所需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統一制定。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發布的《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30號)同時廢止。
『貳』 山西路橋一公司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2-01
『叄』 山西中創偉業科技有限公司怎麼樣
山西中創偉業科技有限公司是2011-07-15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於太原市迎澤區南內環東街158號(迎聯智慧商務秘書00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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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消防法中「其他建設工程」指的是什麼工程
第十一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特殊建設工程指的是體育場、展覽館、圖書館、市民文化中心、科技館等在特定的時間或者環境內才投入負荷使用的,其他時間是基本停頓不投入使用的的工程
『伍』 哪些單位能開消防工作證明
能開消防工作證明的單位有: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重點單位、消防隊、建築設計院、消防設施施工企業。
1、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從事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消防設施檢測、電氣防火技術檢測、消防安全檢測的專業技術服務機構。
2、消防隊、消防重點單位:消防隊 是對公安消防部隊的各級隊伍、企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的統稱。公安消防隊和專職消防隊接到火警後,必須立即趕赴火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這是消防隊的義務。
3、消防設施施工企業: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分為一級、二級。資質對企業資產、企業主要人員、企業工程業績都有一定要求。其中企業主要人員包括機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暖通、給排水、電氣、自動化等專業工程序列職稱人員,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等。
4、建築設計院:有些建築設計院設立分院,專業范圍包括城市規劃、建築工程設計、景觀設計、室內設計、市政設計、消防設計、智能設計等,業務涉及中外合作設計,施工圖設計審查,工程承包,環境藝術,建築智能化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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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注冊消防工程師的管理,規范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執業行為,保障消防安全技術服務與管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人員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消防工程師,是指取得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並依法注冊後,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注冊消防工程師分為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
第五條 公安部消防局對全國注冊消防工程師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消防工程師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准則,增強服務意識和社會責任感,不斷提高專業素質和業務水平。
第七條 鼓勵依託消防協會成立注冊消防工程師行業協會。注冊消防工程師行業協會應當依法登記和開展活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執業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注冊消防工程師行業協會不得從事營利性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不得通過制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妨礙公平競爭,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陸』 消防法第十三條什麼工程必須驗收,什麼工程只需備案
第十三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並在建設工程竣工後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建築總面積大於2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建築總面積大於1.5萬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建築總面積大於1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建築總面積大於2500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建築總面積大於1000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建築總面積大於500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第十四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並在建設工程竣工後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設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二)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築面積大於4萬平方米或者建築高度超過50米的公共建築;
(四)國家標准規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築;
(五)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六)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第二十四條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7日內,通過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網站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或者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業務受理場所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或者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時,應當分別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備案申報表、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及施工許可文件復印件或者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相關材料。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的,還應當提供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審查合格文件復印件。
『柒』 申報消防驗收需要什麼資料
1、《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建設單位加蓋公章);
2、新建、擴建工程提供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復印件。納入驗收范圍的裝修工程,應提供裝修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復印件;
3、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消防驗收,填寫《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消防)》,方可提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
4、消防設施的竣工圖紙;
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建設工程,應當將消防設施的工程竣工圖紙按有關規定報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存檔,申報消防驗收時可不提供竣工圖紙。原有消防設施未做系統調整的改建建設工程,申報消防驗收時可不提供竣工圖紙。
5、消防產品清單:
填寫內容包括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裝修材料等使用信息,由監理單位加蓋單位公章、監理工程師簽名,建設單位加蓋單位公章蓋章、法人代表簽名或蓋章。
具體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裝修材料符合國家規定的市場准入證明資料和產品合格證明裝訂成冊,在消防驗收現場備查。
(7)山西隧道工程專用型實驗裝置供應商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對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以及消防設計審核和申請消防驗收,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場所,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並在建設工程竣工後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人員密集場所
(一)建築總面積大於2萬㎡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建築總面積大於1.5萬㎡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建築總面積大於1萬㎡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建築總面積大於2500㎡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建築總面積大於1000㎡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建築總面積大於500㎡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二、特殊建設工程
(一)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二)單體建築面積大於4萬㎡或者建築高度超過50m的其他公共建築;
(四)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五)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