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二十條重大安全隱患判定標准
法律分析:以下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三、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四、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五、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六、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准設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八、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九、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
十一、使用淘汰落後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准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准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十三、控制室或機櫃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准關於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准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自動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
十五、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
十八、未按照國家標准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
十九、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新建裝置未制定試生產方案投料開車;精細化工企業未按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二十、未按國家標准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十條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B. 重大隱患判定標准20條
重大隱患判定標准20條如下:
1、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2、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3、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4、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5、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
6、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准設置注水措施;
7、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8、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9、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10、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
11、使用淘汰落後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1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准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准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13、控制室或機櫃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准關於防火防爆的要求;
14、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准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自動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
15、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6、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17、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
18、未按照國家標准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
19、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
20、未按國家標准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
《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
第十條
「超層越界開采」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開採煤層層位或者標高而進行開採的;
(二)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制范圍而開採的;
(三)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
C. 請問有強制安裝燃氣報警器的條例嗎
《GB50028-2006 城鎮燃氣體設計規范》中關於燃氣報警器的要求:
第6.5.21條:
門站和儲配站:內
站內爆容炸危險廠房和裝置區內應裝設燃氣濃度檢測報警裝置。
第6.6.6條:
單獨用戶的專用調壓裝置:
當調壓裝置進口壓力不大於0.2MPa時,可設置在公共建築的頂層房間內:
房間內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監控儀表及聲、光報警裝置、該裝置應與通風設施和緊急切斷閥連鎖,並將信號引入該建築物監控室。
第7.6.10條:
壓縮天然氣加氣站、壓縮天然氣儲配站和壓縮天然氣瓶組供氣站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系統。
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的報警濃度應取天然氣爆炸下限的20%(體積分數)。
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及其報警裝置的選用和安裝,應符合國家現行標准《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SH3063的規定。
第8.5.2條:
當採用自然氣化方式供氣,且瓶組氣化站配置氣瓶的總容積小於1m3時,瓶組間可設置在與建築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築和 高層民用建築除外)外牆毗連的單層專用房間內,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應配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
D. 工作場所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是什麼誰知道
工作場所抄可燃氣體檢襲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遵守以下國家標准: GB3836.1-2010《爆炸性環境 第1部分:設備 通用要求》 GB3836.2-2010《爆炸性環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殼「d」保護 的設備》 GB15322.1-2003《可燃氣體探測器第一部分:測量范圍為 0~100 %LEL的點型可燃氣體探測器》 JJG693-2011《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檢定規程》 GB4208-2008 《外殼防護等級(IP 代碼)》 GB/T13384-92 《機電產品包裝應用技術條件》。
E. 固定式可燃氣體報警器執行哪些安裝規范或標准
《北京市消防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人員密集場所 (含餐飲場所)的經營管理人應在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場所,應當安裝濃度檢測報警裝置。
北京市地方標准《餐飲企業安全管理規范》(DB11275-2005)第5.5.4.15 條規定,燃氣、調壓裝置室等部位應配置可燃氣體報警器。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於2003年8月8日發布《北京市餐飲服務業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要求》(京政管字[2003]267號) ,規定儲存液化石油氣鋼瓶的專用瓶庫應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報警器裝置、強制通風設施,並將濃度報警裝置與通風設施聯鎖。
《北京市消防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人未在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場所安裝濃度檢測報警裝置的,由城 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因為每個地方的管理有所區別,具體可以依據當地的執行標准。但不管是什麼樣的執行標准,為了安全起見,餐飲場所 都應該合理安裝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
固定式可燃氣體(如天然氣)泄漏報警器裝置,組成結構:可燃氣體探測器、多路天然氣報警控制器、以及相關的聯動設備(如電磁閥、排風扇等)。
F. 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報警系統設置要求有哪些
1、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應由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可燃氣體探測器和火災聲光警報器等組成,能夠在保護區域內可燃氣體泄露濃度低於爆炸下限的條件下提前報警,從而預防由於可燃氣體泄漏引發的火災和爆炸事故的發生。
2、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應獨立組成,可燃氣體探測器不應接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探測器迴路;當可燃氣體的報警信號需接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應由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接入。
3、石化行業涉及過程式控制制的可燃氣體探測器,可按現行國家標准《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的有關規定設置,但其報警信號應接入消防控制室,以保證消防救援時能及時獲得相關信息。
4、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報警信息和故障信息,應在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災報警控制器上顯示,但該類信息與火災報警信息的顯示應有區別。
5、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發出報警信號時,應能啟動保護區域的火災聲光警報器,以警示相關人員進行必要的處置。
6、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保護區域內有聯動和警報要求時,應由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或消防聯動控制器聯動實現。
7、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設置在有防爆要求的場所時,還應符合有關防爆要求。
G.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對於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並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採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7)按國家標准設置檢測報警裝置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分別於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
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H. 危險化學品重大隱患判定標准
法律分析: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三、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四、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五、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六、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准設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八、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九、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
十一、使用淘汰落後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准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准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十三、控制室或機櫃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准關於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准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自動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I. 《工作場所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的規范號是多少
《工作場所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的規范號包括有:GB50493-2009和GBZ/T223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