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齡球的問題
保齡球的計分不難,每一局總共有十格,每一格裡面有兩球,共有十支球瓶,我們要盡量在兩球之內把球瓶全部擊倒,如果第一球就把全部的球瓶都擊倒了,也就是「STRIKE」,畫面出現「X」,就算完成一格了,所得分數就是10分再加下一格兩球的倒瓶數,但是如果第一球沒有全倒時,就要再打一球了,如果剩下的球瓶全都擊倒,也就是「SPARE」,畫面出現「/」,也算完成一格,所得分數為10分再加下一格第一球的倒瓶數,但是如果第二球也沒有把球瓶全部擊倒的話,那分數就是第一球加第二球倒的瓶數,再接著打下一格。依此類推直到第十格。但是第十格有三球,第十格時如果第一球或第二球將球瓶全部擊倒時,可再加打第三球,如此就完成一局了,不難吧!
【國際保齡球聯盟(FIQ)世界十瓶保齡球聯合會(WTBA)競賽規則及規定】
共六大章 詳細內容如下
目錄是:
第一章 競賽規則
第二章 賽事的批准規則
第三章 世界和區域業余保齡球錦標賽
第四章 世界青年錦標賽競賽規則
第五章 在奧運會、地區運動會、世界運動會及其它全球性運動會中的保齡球比賽 競賽規則
第六章 世界十瓶隊際杯賽 競賽規則
第一章 競賽規則
第101條 比賽的定義:
十瓶制保齡球比賽的每一局由十格組成。如果沒有任何全中,每個運動員可以在前九格的每一格中投兩個球。如果 第十格投出全中或補中,則該運動員可以在該格投三次球。每個運動員必須以正常的順序投完每一格。經世界十瓶保聯確定的自動記分裝置,可以在世界性和區域性錦標賽以及被世界十瓶保聯批准和承認的其他國際比賽、或其會員協會組織的比賽中使用。這種裝置應該按照記分規則,顯示出得分記錄,並能進行每格的核對。當球離開運動員的手,越過犯規線進進球道時,就是合法投球。除非被宣布為死球,每一球都應被記錄並計算。保齡球必須完全用手投出,不得使用任何附加裝置,不論是球內的帶動裝置,還是附貼在球表面上的裝置或投球時可分離的附加裝置,均不得使用。
第102條 比賽的記分:
除全中的記分外,將運動員投出的 第一個球所擊倒的瓶數記在記分表上方左邊的小方格內。將運動員投出的 第二個球所擊倒的瓶數記在記分表上方右邊的小方格內。如 第二次投球未擊中任何一個剩餘的球瓶,分數不變。
第103條 全中:
如果每一格的 第一次投球擊倒了全部豎立的十個球瓶,則稱之為全中。用(X) 符號將全中記錄在記分表上該格上方左邊的小方格內。全中的得分是10分加上運動員下兩次投球擊倒的瓶數。
第104條 兩次全中:
連續兩次全中稱為兩次全中。 第一次全中那格的得分為20分再加上隨後 第一球所擊倒的瓶數。
第105條 三次全中:
連續三個全中稱為三次全中。 第一次全中那格的得分是30分。一局的最高分是300分,運動員必須連續擊出12個全中。
第106條 補中:
如果每格的 第二次投球擊倒了該格 第一次投球後所剩餘的全部球瓶,則稱其為補中。補中用符號(/)表示,記錄在該格右上角的小方格內。補中的得分是10分加運動員下一個球所擊倒的瓶數。
第107條 失誤:
除了 第一次投球形成分瓶的情況外,如果運動員在某格兩次投球後,未能將十個瓶子全部擊倒,則稱之為失誤。
第108條 分瓶(技術球):
分瓶是指在 第一球投出後,把1號瓶及其他幾個瓶擊倒,剩下的瓶子呈下列狀態:(1)2個或2個以上的瓶子,他們之間至少有1個瓶子被擊倒。如:7號瓶和9號瓶、3號瓶和10號瓶。(2)2個或2個以上的瓶子,緊挨在他們前面的瓶子至少有一個被擊倒。如:5號瓶和6號瓶。註:分瓶在記分表上用(O)符號表示。
第109條 比賽形式:
每一局比賽應在相互毗鄰的一對球道上進行,參加隊際賽、三人賽、雙人賽、單人賽的運動員應連續按順序在一對球道上投完一格球後換到另一球道上投下一格球,直到在這對球道的每條球道上各投完五格球。
第110條 投球順序:
一名或數名運動員可在一對球道上進行比賽。在一節比賽開始後,即不得改變這局比賽的投球順序,除非根據規則 第307-6-c和d,及規則 第310條的規定換人。
第111條 比賽中斷:
在比賽進行過程中,如某一球道因為設備故障而耽誤比賽的正常進行時,執行裁判可允許運動員在另外的一對球道上繼續完成比賽。
第112條 合法擊倒球瓶:
運動員合法投球後球瓶發生下列情況,將被認為是合法擊倒球瓶:
(1)球瓶被球和其他瓶直接擊倒或擊出放瓶台。
(2)球瓶被從兩側邊牆隔板或球道後部緩沖板反彈回來的瓶所擊倒或擊出放瓶台。
(3)在清掃球瓶前,球瓶被掃瓶器橫桿反彈回來的的瓶所擊倒或擊出放瓶台。
(4)球瓶斜靠在邊牆隔板上。在下次投球前,這些瓶都應該被清除掉。
第113條 不合法擊倒球瓶:
凡屬下列情況者,投出的球有效,但被擊倒之瓶不予記分:
(1)球在到達球瓶前先脫離球道,然後才擊倒的球瓶。
(2)投出的球從後部緩沖板反彈回來擊倒的球瓶。
(3)瓶接觸擺瓶員身體任何部分反彈回來擊倒的球瓶。
(4)被自動擺瓶器碰倒的瓶。
(5)在清除倒瓶時被碰倒的瓶。
(6)被擺瓶員碰倒的瓶。
(7)運動員犯規後擊倒的瓶。
(8)投球後在球道和邊溝里出現倒瓶,球在離開球道表面前碰倒這些瓶。不合法擊倒球瓶一經出現,應恢復原位。運動員有權在該格投另一個球。
第114條 位置不正確的球瓶:
當運動員在十個瓶全部被放置的情況下投球或投補中球時,如果球已投出,即使立即發現有一個或多個球瓶的位置排列不當,該投球和其得分應被計算。決定瓶的位置是否正確,責任在運動員。應在投球前,指出那些位置不正確的球瓶,否則就認為是對瓶的排列表示滿意。在一次投球後,未倒之瓶的位置不得變動,即:被自動擺瓶器移動或錯誤放置的瓶子必須保留在被移動後錯誤放置的位置上,而不得人為地加以改動。
第115條 彈回的球瓶:
被擊出球道後,反彈回來並豎立在球道上的瓶,視為豎立的瓶。
第116條 不被承認的倒瓶:
除了被運動員以合法的投球所擊倒或擊出球道的球瓶外,其它所有被擊倒之瓶均不予承認。
第117條 球瓶的更換:
在比賽中球瓶如被擊壞或嚴重損傷,應立即更換一個盡可能和當時使用的球瓶重量相等、形狀相同的球瓶。應由執行裁判決定球瓶是否放回原處。
第118條 死球:
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所投之球為死球:
(1)在一次投球後(在同一球道下次投球前),立即發現所擺的球瓶缺少一個或數個。
(2)在球未接觸到球瓶前,擺瓶員干擾了任何球瓶。
(3)在球瓶停止轉動之前,擺瓶員移動或干擾了任何剩下的球瓶。
(4)一名運動員在錯誤的球道上投球或沒有按照正確的順序投球,或各隊的一名運動員在一對球道的錯誤球道上投球。
(5)當運動員已經開始投球,但投球動作尚未完成前,其身體受到其他運動員、觀眾或運動物體的干擾時,必須選擇是接受此球將要擊倒的球瓶之結果,還是宣布為死球。
(6)運動員投出的球未接觸球瓶之前,球瓶發生移動或傾倒。
(7)運動員投出的球接觸任何障礙。當死球發生後,其得分不予記錄,球瓶必須重新放置,運動員必須重新投球
❷ 籃球聯賽的規則
籃球規則
OFFICIAL BASKETBALL RULES(2004年)國際籃球聯合會中央局2004年6月12日於法國巴黎通過 2004年9月1日起生效 中國籃球協會2004年8月9日審定。
前 言
籃球運動在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廣泛的普及和深入的發展。為使該項運動永遠具有吸引力和生命力,並在持續的發展中得到統一和規范,國際籃聯近年來不斷地對規則進行了修改。2004年6月12日,國際籃聯中央局會議又通過了對2004年規則的修改部分,並決定9月1日起在全世界正式執行。
新的規則已經由中國籃球協會翻譯和審定。今後國際比賽和國內比賽及各類籃球裁判員晉級考試均按本規則執行。
中國籃球協會
2004年8月9日
整本《籃球規則》中所有提到的教練員、運動員、裁判員等等都是男性,同樣也適用於女性。必須理解到,這樣寫法只是為了實用的緣故。
第一章 比 賽
第1條 定義
1.1 籃球比賽
籃球比賽由兩個隊參加,每隊出場5名隊員。每隊的目標是在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隊得分。
籃球比賽由裁判員、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管理。
1.2 球籃:本方/對方
被某隊進攻的球籃是對方的球籃,由某隊防守的球籃是本方的球籃。
1.3 比賽的勝者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得分較多的隊,將是比賽的勝者。
第二章 球場和器材
第2條 球場
2.1 比賽場地
比賽場地應是一塊平坦、堅實且無障礙物的表面(圖1)。其尺寸是長28米、寬15米,從界線的內沿丈量。
國家聯合會為舉辦、比賽,有權批准最小尺寸為長26米、寬14米的現有比賽場地。
2.2 線
所有的線應用相同的顏色(最好白色)畫出,寬5厘米並清晰可見。
2.2.1 界線
比賽場地是由兩條端線(在短邊)和兩條邊線(在長邊)組成的界線所限定。這些線不是比賽場地的部分。
任何障礙物包括在球隊席就座的人員距比賽場地應至少2米。
2.2.2 中線、中圈和半圓
中線應從兩邊線的中點標出並平行於兩端線。它向每條邊線外延伸15厘米。
中圈應標在比賽場地的中央,半徑為1.80米(從圓周的外沿丈量)。如果中圈裡面著色,它必須與限制區內的顏色相同。
半圓應標在比賽場地上,半徑為1.80米(從圓周的外沿丈量),它的圓心在兩條罰球線的中點上(圖2)。
2.2.3 罰球線和限制區
罰球線應畫成與每條端線平行。從端線內沿到它的最外沿應為5.80米,其長度為3.60米。它的中點應落在連接兩條端線中點的假想線上。
限制區是在比賽場地上標出的地面區域,它由端線、罰球線和兩條起自端線(畫線的外沿距離端線中點3米)終於罰球線外沿的線所限定。除端線外,這些線都是限制區的一部分。限制區裡面可以著色,但必須與中圈內的顏色相同。
罰球時留給隊員們的沿限制區兩側的搶籃板球位置,應按圖2標出。
2.2.4 3分投籃區域
某隊的3分投籃區域(圖1和圖3)是除對方球籃附近被下述條件限制出的區域之外的整個比賽場地的地面區域。這些條件包括:
•從端線引出兩條垂直於端線的平行線,外沿分別距對方球籃的中心垂直線與地面的交點6.25米。該交點距端線內沿中點的距離為1.575米。
•以上述規定的同一點為圓心,畫半徑為6.25米(量到圓弧外沿)的半圓與兩平行線相交。
2.2.5 球隊席區域
球隊席區域(圖1)應標在記錄台和球隊成同側的場外。
每個區域由一條從端線向外延伸至少長2米的線和另一條離中線5米且與邊線成直角並至少長2米的線所限定。
球隊席區域內必須有14個座位供教練員、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使所用有。任何其他人員應在球隊席後面至少2米處。
宣告員和(或)統計員(如到場)可坐在記錄台的一側和(或)後面。
2.3 記錄台和替換椅子的位置(圖4)
第三條 器材
需要下列器材:
•擋件,包括:
——籃板;
——含有抗壓籃圈和籃網的球籃;
——籃板支撐構架(包括包紮物)。
•籃球。
•比賽計時鍾。
•記錄板。
•24秒鍾裝置。
•供暫停什時用的計秒錶或適宜的(可見的)裝置(不是比賽計時鍾)。
•兩個獨立的、顯然不同的和非常響亮的信號。
•記錄表。
•隊員犯規標志牌。
•全隊犯規標志牌。
•交替擁有指示器。
•比賽地板。
•比賽球場。
•足夠的照明。
籃球器材更詳細的描述見「籃球器材附錄」(FIBA)。
第三章 球 隊
第4條 球隊
4.1 定義
4.1.1 當一名球隊成員按照競賽組織部門的規程(包括管理年齡限制的規程)已被認可為某隊參賽,是合格參賽的球隊成員。
4.1.2 當一名球隊成員的姓名在比賽開始前已被登記在記錄表上,井且他既沒有被取消比賽資格又沒有發生5次犯規,是有資格參賽的球隊成員。
4.1.3 在比賽時間內,一名球隊成員:
•當他在比賽場地上 並有資格參賽時是一名隊員。
•當他未在比賽場地上,但他有資格參賽時是一名替補隊員。
•當他已發生5次犯規,並且不再有資格參賽時是一名逐出的隊員。
4.1.4 在比賽休息期間,所有有資格參賽的球隊成員被認為是隊員。
4.2 規定
4.2.1 每個隊應按下列要求組成;
•不超過12名有資格參賽的球隊成員,包括一名隊長。
•一名教練員,如果球隊需要可有一名助理教練員。
•最多5名有專門職責的隨隊人員可坐在球隊用上,如領隊、醫生、理療師統計員、譯員。
4.2.2 在比賽時間內,每隊應有5名隊員在場上並可被替換。
4.2.3 一名替補隊員成為隊員和一名隊員成為替補隊員:
•當裁判員招呼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時。
•登記的暫停或比賽休息期間,一名替補隊員向記錄台請求替換時。
4.3 服裝
4.3.1 球隊成員的服裝應按下列要求構成:
•背心前後的主要顏色相同。
所有隊員必須把他們的背心塞進他們的比賽短褲內。一體的服裝是允許的。
•圓領衫(不管式樣)不可以穿在背心裏面,除非隊員有醫生書面同意。如果有這樣的許可,圓領衫的顏色必須與背心的主要顏色相同。
•短褲前後的主要顏色相同,但沒必要與背心的顏色相同。
•允許穿長於短褲的緊身內褲,只要與短褲的顏色相同。
4.3.2 每一球隊成員應穿前後有號碼的背心,其清楚的單色號碼與背心的顏色有明顯的區別。
號碼應清晰可見,並且:
•後背的號碼應至少20厘米。
•前胸的號碼應至少高10厘米。
•號碼應至少寬2厘米。
•球隊應使用4至15的號碼。國家聯合會為舉辦競賽,有權批准最多兩位數字的任何其它號碼。
•同隊隊員不應佩戴相同的號碼。
•任何廣告或標識離號碼應至少5厘米。
4.3.3 每隊必須至少有兩套背心,並且:
秩序冊中命名的第一隊(主隊)應穿淺色附心(最好白色)。
秩序冊中命名的第二隊(客隊)應穿深色背心。
•然而,如果涉及比賽的兩隊同意,他們可以互換背心的顏色。
4.4 其它裝備
4.4.1 隊員使用的所有裝備必須合乎比賽要求。任何被設計成增加隊員的高度或能及的范圍,或用任何其它方法得到不正當利益的裝備是不允許的。
4.4.2 隊員不應佩戴可能使其他隊員受傷的裝備(物品)
•下列物品不允許:
——手指、手、手腕、肘或前臀部位的護具、模件或保護套,它們由皮革、塑料、軟塑料、金同或任何其它堅硬的物質製造,即使表面有軟的包紮。
——能割破或引起擦傷的物品(指甲必須剪短)
——頭飾、頭發飾物和珠寶飾物。
•下列物品里允許的:
——肩、上作大腿或小腿部位的保護裝備,如果其材料被充分地包紮。
——被適當包紮的膝部保護架。
——傷鼻保護器,即使用硬質材料製成。
——不會對其他隊員造成危險的眼鏡。
——頭帶最寬為5厘米,由不會發生擦傷的單色棉布、軟塑料或橡膠製成。
4.4.3 本條中沒有明確提到的任何其它裝備.必須被國際籃聯技術委員會批准。
第5條 隊員:受傷
5.1 在隊員受傷的事件中,裁判員可以停止比賽。
5.2 如果發生受傷時球是活球,裁判員不應的哨,直到控制球的隊已經投籃、失去控制球、停止進攻或球已成死球。如果,當有必要去保護受傷隊員時,裁判員可立即中斷比賽。
5.3 如果受傷隊員不能立即(大約15秒鍾)繼續比賽,或如果他接受治療,他必須被替換,該隊必須以少於5名隊員繼續比賽。
5.4 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經裁判員允許可進人比賽場地,在受傷隊員前照料他。
5.5 如果醫生判斷受傷隊員需要即時地治療,醫生不經裁判員允許可進人比賽場地。
5.6比賽期間,任一正在流血或有傷口的隊怕必須被替換,該隊員只有在流血已經停止並且患部或創面已被全面安全地包紮後才可返回球場。
在同一停表期間,任一隊請求要登記的暫時 如果受傷隊員或任何正在流血或有傷口的隊員恢復了,該隊員可繼續比賽。
5.7 如果已判給受傷隊員罰球,必須由他的替補隊員執行,替補隊員在參加比賽到下一個比賽的鍾表運行片斷之前不能被替換。
5.8 已經被教練員指定為比賽開始時上場的隊員萬一受傷時可以被替換。在這種情況下,對方也有權替換相同數量的隊員,如果他們想這樣做的話。
第6條 隊長:職責和權力
6.1 隊長是一名在場上代表他的球隊的隊員。在比賽期間,他可與裁判員聯系以獲得信息。做此舉要有禮貌,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和比賽計時鍾停止時。
6.2 隊長可以擔任教練員。
6.3 如果球隊抗議比賽的結果並在記錄表上標有「球隊抗議隊長簽名 欄內簽名,隊長應在比賽結束時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第7條 教練員:職責和權力
7.1 至少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每位教練員或他的代表應將該場比賽中合格參賽的球隊成員的姓名和相應的號碼,以及球隊的隊長、教練員和助理教練員的名單交給記錄員。所有在記錄表上填人姓名的球隊成員有權參加比賽,即使他們在比賽開始後才到達。
7.2 至少在比賽前10分鍾,每位教練員應以在記錄表上簽字來確認已填人的他們球隊成員的姓名、相應號碼和教練員們的姓名。同時他們應指明比賽開始上場的5名隊員。「A」 隊教練員應首先提供這個資料。
7.3 只允許教練員和助理教練員(以及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等人在和留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域內,除非本規則另有規定。
7.4 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在比賽期間去記錄台以獲得統計資料 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和比賽計時鍾停止時。
7.5 只允許教練員在比賽期間保持站立。在比賽期間,他可與隊員們講話,只要他停留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域內。
7.6 如果有助理教練員,他的姓名必須在比賽開始前填入記錄表內(他沒必要簽字)。如果教練員因任何原因不能繼續工作,他應承擔教練員的所有職責和權力。
7.7 當隊長離開比賽場地時 教練員應通知裁判員擔任場上隊長的隊員的號碼。
7.8 如果沒有教練員或如果教練員不能繼續工作,並且記錄表內沒有填入助理教練員(或後者不能繼續工作),隊長應擔任教練員。如果隊長必須離開比賽場地,他可以繼續擔任教練員。然而,如果他在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後必須離開,或如果他因為受傷不能擔任教練員,代他作隊長的替補隊員替代他當教練員。
7.9 規則未確定罰球隊員的所有情況中,教練員應指定罰球隊員。
第四章 比賽通則
第8條 比賽時間、比分相等和決勝期(加時節)
8.l 比賽應由4節組成,每節10分鍾。
8.2 在第1節和第2節(第一半時)之間,第3節和第4節(第二半時)之間以及每一決勝期之前應有2分鍾的比賽休息期間。
8.3 半時間的比賽休息期間應為15分鍾。
8.4 在比賽預定的開始之前,應有20分鍾的比賽休息期間
8.5 一次比賽休息期間開始;
•比賽預定的開始之前20分鍾;
•當結束一節的比賽計時鍾信號響時。
8.6 一次比賽休息期間結束;
•在第1節的開始,當球在跳球中被一名跳球隊員合法拍擊時。
•在所有其它節的開始,當球在擲球入界中觸及一名場上隊員或被場上隊員合法觸及時。
8.7 如果在第4節比賽時間終了時比分相等,為打破平局,需要一個或多個5分鍾的決勝期來繼續比賽。
8.8 如果結束比賽時間的比賽計時鍾信號響時或恰好之前發生了犯規,在比賽時間結束之前應執行最後的罰球。
8.9 如果作為此罰球的結果需要一個決勝期,那麼,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發生的所有犯規圍被視為在比賽休息期間發生的,在決勝期開始之前應執行罰球。
第9條 比賽或節的開始或結束。
9.1在跳球中,當球被一名跳球隊員合法拍擊時第1節開始。
9.2 擲球入界後,當球觸及一名場上隊員或被場上隊員合法觸及時所有其它的節開始。
9.3 如果某一球隊在場上准備比賽的隊員不足5名,比賽不能開始
9.4對所有的比賽,在秩序冊的命名的第一隊(主隊)應擁有記錄台左側的球隊席和它的本方球籃,(坐左打右)。如雙方同意可以互換,球隊席和球籃可以分開換。
9.5在第1節和第3節前,球隊有權在對方的球籃所在的半場作賽前准備活動。
9.6 為進行第二半時的比賽,球隊應交換球場。
9.7在所有的決勝湖中,球隊應朝向第4節中相同的球籃繼續比賽。
9.8 當結束比賽時間的比其計時鍾的信號響時,一節、決勝期或比賽應結束。
第10條 球的狀態
10.1 球可以是活球或死球。
10.2 球成活球,當:
•跳球中,球被一名隊球隊員合法拍擊時。
•罰球中,罰球隊員可處理球時。
•擲球入界中,擲球入界隊員可處理球時。
10.3 球成死球,當:
•任何投籃或罰球中盤時。
•球是活球,裁判員鳴哨時。
•在一次罰球中球明顯不會進進球籃,且該次罰球後接著有;
——另一(多次)罰球時。
——進一步的罰則(罰球或擲球入界)時。
•比賽課時鍾信號響以結束每節時。
•某隊控制球24秒鍾裝置信號響時。
•投籃中飛行的球在下述情況後被任一隊的隊員觸及時:
——裁判員鳴哨。
10.4出現下列情況,球不成死球如中籃得分,當:
•投籃的球在飛行,並且:
——裁判員鳴哨。
——比賽計時鍾信號以結束每節。
——24秒鍾裝置信號響。
•罰球的球在飛行,裁判員因除罰球隊員之外的任何規則違犯而鳴哨時。
•對方隊員在做投籃動作並控制著球時,一名隊員對任何對方隊員犯規,並且連續運動完成犯規發生前已開始的投籃。
此規定不適用並且不計得分,如果裁判員鳴哨後:
——比賽計時鍾信號以結束每節。
——24秒鍾裝置信號響。
——做了一個完全新的投籃動作。
第11條 隊員和裁判員的位置
11.1 一名隊員的位置由他正接觸著的地面所確定。
當隊員跳起在空中時,他保持當他最後接觸地面時所擁有的相同位置。這包括界線、中線、3分線、罰球線和標定限制區的各線。
11.2 一名裁判員的位置的確定與一名隊員的位置確定相同。
當球觸及裁判員時,如同觸及裁判員所位於的地面一樣。
第12條 跳球和交替擁有
12.1 定義
12.1.1在第1節開始進,一名裁判員在中圈、在任何兩名互為對方的隊員之間將球拋起,一次跳球發生。
12.1.2 當雙方球隊各有一名或多名隊員有一手或兩手緊握在球上,以至不採用粗野動作任一隊員就不能獲得控制球時,一次爭球發生。
12.2 程序
12.2.1 每一跳球隊員的雙腳應站立在靠近本方球籃的中圈半圓內,一腳靠近中線。
12.2.2 如果一名對方隊員要求占據其中一個位置,同隊隊員不得圍繞圓圈佔據相鄰的位置。
12.2.3 然後裁判員應在兩名互為對方的隊員之間將球向上(垂直地)拋起,其高度超過任一隊員跳起能達到的高度。
12.2.4 在球到達它的最高點後,球必須被一名或兩名跳球隊員用手。
12.2.5 在球被合法地拍擊前,任一跳球隊員都不應離開他的位置。
12.2.6 在球觸及非跳球隊員之一或地面前,任一跳球隊員都不得抓住球或拍擊球超過兩次。
12.2.7 如果球未被至少一名跳球隊員拍擊,則應重新跳球。
12.2.8 在球已被拍擊前,非跳球隊員的身體部分不得在圓圈上或圓圈(圓柱體)上方。
12.2.9 違反第12.2.1、12.2.4、12.2.5、12.2.6、和12.2.8是違例。
12.3 跳球情況
一次跳球情況發生,當:
•宣判了一次爭球;
•球出界,並且裁判員們對誰是最後觸及球的隊員拿不準確無誤或有爭執;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不成功的罰球中,雙方隊員罰球違例發生;
•一個活球停在球籃支架上(除去罰球之間);
•當任一隊既沒有控制球又沒有球權時球成死球;
•在抵消了雙方球隊的相等罰則後,沒有留下其它要執行的罰則,以及在第一次犯規或違例之前任一隊既沒有控制球也沒有球權時。
•除第1節外,所有節將開始時。
12.4 交替擁有
12.4.1 交替擁有是以擲球入界而不是以跳球來使球成活球的一種方法。
12.4.2 在所有跳球情況中,雙方球隊將交替擁有在最靠近發生跳球情況的地點擲球入界權。
12.4.3 在第1節開始的跳球後未在場上獲得控制活球的隊應開始交替擁有。
12.4.4 在任一節結束時對下一次交替擁有有權的隊應在記錄台對面的中線的延長部分以擲球入界開始下一節。
12.4.5 交替擁有:
•擲球入界隊員可處理球時開始。
•結束,當:
——球觸及一名場上隊員或被他合法觸及時;
——擲球入界隊發生違例時;
——擲球入界中活球停在球籃支架上。
12.4.6 應由指向對方球籃的交替擁有箭號來指明對交替擁有擲球入界有權的隊。當交替擁有擲球入界結束時,箭號的方向立即反轉。
12.4.7 某隊在它的交替擁有擲球入界中違例,使該隊失掉交替擁有擲球入界。交替擁有箭號應立即反轉,指明違例的對方在下一次跳球情況中對交替擁有擲球入界有權。於是將球判給場合隊的對方像正常的違例(即不是交替擁有擲球入界)後一樣地擲球入界繼續比賽。
12.4.8 任球隊犯規:
•在非第1節的一節開始之前;或
•在交替擁有擲球入界中。
不使擲球入界隊失掉交替擁有擲球入界。
在開始一節的最初的擲球入界中,在球已被置於擲球入界隊員可處理之後,但在球觸及場上隊員之前,如果這樣的犯規發生,那麼,則被認為是發生在比賽時間內的並相應地被處罰。
第13條 如何打球
13.1 定義
在比賽中,球只能用手來打,並且球可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但受本規則的限制。
13.2 規定
13.2.1 帶球跑,故意踢或用腿的任何部分阻擋或用拳擊球是違例。然而,球偶然地接觸到腿的任何部分,或腿的任何部分偶然地觸及球,不是違例。
13.2.2 在一次傳球或籃板球中,從下方伸手穿過球籃並觸及球,是違例。
第14條 控制球
14.1 球隊控制球開始:
當該隊一名隊員控制一個活球(因為他正持著或運著或可處理一個活球)時。
14.2 球隊控制繼續,當:
•該隊一名隊員控制一個活球時。
•球在同隊隊員之間傳遞時。
14.3 球隊控制結束,當:
•一名對方隊員獲得控制時。
•球成死球時。
•在投籃或罰球中球已離開隊員的手時。
第15條 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
15.1 投籃或罰球是隊員手中持球,然後通過空中擲向對方球籃。
拍:用手直接把球打向對方球籃。
扣:用一手或雙手迫使球向下進入對方球籃。
拍和扣也被認為是投籃。
15.2 投籃動作:
•開始:當隊員開始連續運動(通常先於球離手),根據裁判員的判斷,並且他把球投、拍或扣向對方的球籃已開始了得分嘗試時。
•結束:當球已離開隊員手時,如是在空中的投籃隊員,並且雙腳落回地面。
嘗試得分的隊員的手比可能被對方隊員抓住,從而阻礙他得分,甚至被認為是他做了得分嘗試。在這種情況下球離開隊員的手不是本質。
在跑動的合法步數和投籃動作之間沒有聯系。
15.3 投籃動作中的連續運動:
•當球在隊員手中停留並已開始投籃動作(通常是向上的)時開始。
•在投籃嘗試中須包括隊員的手臂和/或身體運動。
•如果做了一個全新的投籃動作則結束。
第16條 球中籃和它的得分值
16.1 定義
16.1.1 當活球從上方進進球籃並停留在球籃內或穿過球籃是球中籃。
16.1.2 當有極少部分的球體在籃圈中並在籃圈水平面以下時,就認為球在球籃中。
16.2 規定
16.2.1 球已進進球籃,對投籃的隊按如下計得分:
•一次罰球中籃計1分。
•從2分投籃區域中籃計2分。
•從3分投籃區域中籃計3分。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中,在球已觸及籃圈後,在球進進球籃之前被一名進攻隊員或防守隊員合法觸及,中籃計2分。
16.2.2 如果隊員意外地將球投入該隊本方球籃,中籃計2分,如同對方隊的場上隊長得分一樣地記錄。
16.2.3 如果隊員故意地將球投入該隊的本方球籃,這是違例,中籃不計得分。
16.2.4 如果隊員使整個球從下方進進球籃,這是違例。
第17條 擲球入界
17.1 定義
由界外隊員將球傳入場內時,擲球入界發生。
17.2 程序
17.2.1 裁判員必須將球遞交給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或置於他可處理。他也可將球拋或反彈給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只要:
•裁判員距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不超過4米。
•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是在裁判員指定的正確地點。
17.2.2 隊員應在裁判員指定的最靠近違犯或比賽中止的地點執行擲球入界,正好在籃板後面的地點除外。
17.2.3 在非第1節的所有球或由技術犯規、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或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引起的罰球之後,隨後的擲球入界應在記錄台對面的中線的延長部分執行,不管最後的或僅有的罰球是否成功。隊員應將雙腳騎跨在中線的延長部分,並有權將球傳給位於比賽場地任一處的同隊隊員。
17.2.4 控制活球隊的隊員或有擲球入界權隊的隊員發生侵人犯規後,隨後的擲球入界應在最靠近犯規的地點執行。
17.2.5 每當球進進球籃,但該投籃或罰球無效,則隨後的擲球入界應在罰球線的延長部分執行。
17.2.6投籃成功或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成功後:
•非得分隊的任一隊員應在中籃得分的端線任一地點擲球入界。
•這也適用於成功的投籃或罰球後的一次要登記的暫停或在任一比賽的中止之後,在裁判員將球遞交給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或將球置於他可處理後。
•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可橫向移動和/或後移和球可在端線上或端線後的同隊隊員之間傳遞,但是,當界外第一位隊員可處理球時,5秒鍾計算開始。
17.3 規定
17.3.1 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不應:
•球離手超過5秒鍾。
•球在手中時步入場內。
•擲球入界的球離手後,使球觸及界外。
•在球觸及另一隊員前,在場上觸及球。
•直接使球進進球籃。
•球離手前或離手時,從裁判員指定的地點向移動超過1米或向不止一個方向移動。然而,只要情況許可,他從界線後退多遠後可以。
17.3.2 其他隊員不應:
•在球被擲過界線前,將身體的任何部位過界線。
•當界線外側擲球入界地點的無障礙物區少於2米時,靠近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在1米之內。
違犯第17.3款是違例。
17.4 罰則
將球判給對方隊員在原擲球入界的地點執入界。
要登記的暫停
18.1 定義
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請求中斷比賽時要登記的暫停。
18.2 規定
18.2.1 每次要登記的暫停應持續1分鍾。
18.2.2 一次暫停機會開始,當:
•球成死球,比賽計時鍾停止,以及當裁判員結束了與記錄台的聯系時。
•如果投籃得分時,對於非得分隊。
18.2.3 一次暫停機會結束,當:
•第1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隊員可處理球時。
•擲球入界的隊員可處理球時。
18.2.4 在第一半時的任何時間每隊可准予2次要登記的暫停;在第二半時的任何時間可准予3次的要登記的暫停,以及每一決勝期的任何時間
可准予1次的要登記的暫停。
18.2.5 未用過的要登記的暫停不得遺留給下一個半時或決勝期。
18.2.6 除了對方隊員投籃得分並且沒有宣判犯規後准予的暫停外,應給首先提出暫停請求的教練員的隊登記暫停。
18.3 程序
18.3.1 只要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有權請求要登記的暫停。他應與記錄員建立視覺聯系或請自到記錄員處清楚地要求暫停,並用手做出適當的常規手勢。
18.3.2 一次要登記的暫停請求只可在記錄員發出該次暫停請求的信號之前被撤銷。
18.3.3 暫停:
•當裁判員鳴哨並給出暫停手勢時開始。
•當裁判員鳴哨並招呼球隊會到比賽場地上時結束。
18.3.4 暫停機會一開始,記錄員就應發出他的信號,通知裁判員已提出了要登記的暫停請求。
如果某隊已請求了要登記的暫停,在對方投籃得分時,計時員應立即停止比賽計時鍾並發出他的信號。
18.3.5 在暫停期間(以及第2節、第4節或每一決勝期開始之前的比賽休息期間),隊員們可以離開比賽場地並坐在球隊席上,被允許在球隊席區域內的人員可以進入場地,只要這些球隊成員留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域附近。
18.4 限制
18.4.1 由一個犯規罰則帶來的罰球或多次罰球之間或之後不允許要登記的暫停,直到一個比賽的鍾表運行片斷之後再次成死球為止。
❸ 350立方米空分裝置可否經改裝出液氧,由原先的氧壓機充裝改為液氧泵充裝
改裝難度很大。
1.換熱器熱量不平衡。因為液氧是以液態抽出冷箱,沒有換熱。按照空分的設計來看。膨脹機不可能有這么大的餘量來補充冷量。就是有,過多的膨脹空氣送入塔內的話也會破壞塔器內的精餾工況,換熱器的工作工礦業改變了。
2.必須有後備系統作為液氧的緩沖儲備。因為液氧抽出冷箱是連續的,你充裝是間斷的。當然,在你充裝間斷時間內,你也可以把液氧排放掉,但是這將損失很多冷量。大量的低溫液氧是不允許隨意排放的。這將有很大的安全隱患。
總的來說。改裝的費用可能很大。具體的數據還得計算才能知道。
❹ 保齡球的規則是什麼
第101條 比賽的定義:十瓶制保齡球比賽的每一局由十格組成。如果沒有任何全中,每個運動員可以在前九格的每一格中投兩個球。如果第十格投出全中或補中,則該運動員可以在該格投三次球。每個運動員必須以正常的順序投完每一格。經世界十瓶保聯確定的自動記分裝置,可以在世界性和區域性錦標賽以及被世界十瓶保聯批准和承認的其他國際比賽、或其會員協會組織的比賽中使用。這種裝置應該按照記分規則,顯示出得分記錄,並能進行每格的核對。當球離開運動員的手,越過犯規線進進球道時,就是合法投球。除非被宣布為死球,每一球都應被記錄並計算。保齡球必須完全用手投出,不得使用任何附加裝置,不論是球內的帶動裝置,還是附貼在球表面上的裝置或投球時可分離的附加裝置,均不得使用。
第102條 比賽的記分:除全中的記分外,將運動員投出的第一個球所擊倒的瓶數記在記分表上方左邊的小方格內。將運動員投出的第二個球所擊倒的瓶數記在記分表上方右邊的小方格內。如第二次投球未擊中任何一個剩餘的球瓶,分數不變.
第103條 全中:如果每一格的第一次投球擊倒了全部豎立的十個球瓶,則稱之為全中。用(X) 符號將全中記錄在記分表上該格上方左邊的小方格內。全中的得分是10分加上運動員下兩次投球擊倒的瓶數。
第104條 兩次全中:連續兩次全中稱為兩次全中。第一次全中那格的得分為20分再加上隨後第一球所擊倒的瓶數。
第105條 三次全中:連續三個全中稱為三次全中。第一次全中那格的得分是30分。一局的最高分是300分,運動員必須連續擊出12個全中。
第106條 補中:如果每格的第二次投球擊倒了該格第一次投球後所剩餘的全部球瓶,則稱其為補中。補中用符號(/)表示,記錄在該格右上角的小方格內。補中的得分是10分加運動員下一個球所擊倒的瓶數。
第107條 失誤:除了第一次投球形成分瓶的情況外,如果運動員在某格兩次投球後,未能將十個瓶子全部擊倒,則稱之為失誤。
第108條 分瓶(技術球):分瓶是指在第一球投出後,把1號瓶及其他幾個瓶擊倒,剩下的瓶子呈下列狀態:(1)2個或2個以上的瓶子,他們之間至少有1個瓶子被擊倒。如:7號瓶和9號瓶、3號瓶和10號瓶。(2)2個或2個以上的瓶子,緊挨在他們前面的瓶子至少有一個被擊倒。如:5號瓶和6號瓶。註:分瓶在記分表上用(O)符號表示。
第109條 比賽形式:每一局比賽應在相互毗鄰的一對球道上進行,參加隊際賽、三人賽、雙人賽、單人賽的運動員應連續按順序在一對球道上投完一格球後換到另一球道上投下一格球,直到在這對球道的每條球道上各投完五格球。
第110條 投球順序:一名或數名運動員可在一對球道上進行比賽。在一節比賽開始後,即不得改變這局比賽的投球順序,除非根據規則第307-6-c和d,及規則第310條的規定換人。
第111條 比賽中斷:在比賽進行過程中,如某一球道因為設備故障而耽誤比賽的正常進行時,執行裁判可允許運動員在另外的一對球道上繼續完成比賽。
第112條 合法擊倒球瓶:運動員合法投球後球瓶發生下列情況,將被認為是合法擊倒球瓶:(1)球瓶被球和其他瓶直接擊倒或擊出放瓶台。(2)球瓶被從兩側邊牆隔板或球道後部緩沖板反彈回來的瓶所擊倒或擊出放瓶台。(3)在清掃球瓶前,球瓶被掃瓶器橫桿反彈回來的的瓶所擊倒或擊出放瓶台。(4)球瓶斜靠在邊牆隔板上。在下次投球前,這些瓶都應該被清除掉。
第113條 不合法擊倒球瓶:凡屬下列情況者,投出的球有效,但被擊倒之瓶不予記分:(1)球在到達球瓶前先脫離球道,然後才擊倒的球瓶。(2)投出的球從後部緩沖板反彈回來擊倒的球瓶。(3)瓶接觸擺瓶員身體任何部分反彈回來擊倒的球瓶。(4)被自動擺瓶器碰倒的瓶。(5)在清除倒瓶時被碰倒的瓶。(6)被擺瓶員碰倒的瓶。(7)運動員犯規後擊倒的瓶。(8)投球後在球道和邊溝里出現倒瓶,球在離開球道表面前碰倒這些瓶。不合法擊倒球瓶一經出現,應恢復原位。運動員有權在該格投另一個球。
第114條 位置不正確的球瓶:當運動員在十個瓶全部被放置的情況下投球或投補中球時,如果球已投出,即使立即發現有一個或多個球瓶的位置排列不當,該投球和其得分應被計算。決定瓶的位置是否正確,責任在運動員。應在投球前,指出那些位置不正確的球瓶,否則就認為是對瓶的排列表示滿意。在一次投球後,未倒之瓶的位置不得變動,即:被自動擺瓶器移動或錯誤放置的瓶子必須保留在被移動後錯誤放置的位置上,而不得人為地加以改動。
第115條 彈回的球瓶:被擊出球道後,反彈回來並豎立在球道上的瓶,視為豎立的瓶。
第116條 不被承認的倒瓶:除了被運動員以合法的投球所擊倒或擊出球道的球瓶外,其它所有被擊倒之瓶均不予承認。
❺ 請問保齡球的比賽規則是什麼打保齡球的動作要領是什麼
第101條 比賽的定義:十瓶制保齡球比賽的每一局由十格組成。如果沒有任何全中,每個運動員可以在前九格的每一格中投兩個球。如果第十格投出全中或補中,則該運動員可以在該格投三次球。每個運動員必須以正常的順序投完每一格。經世界十瓶保聯確定的自動記分裝置,可以在世界性和區域性錦標賽以及被世界十瓶保聯批准和承認的其他國際比賽、或其會員協會組織的比賽中使用。這種裝置應該按照記分規則,顯示出得分記錄,並能進行每格的核對。當球離開運動員的手,越過犯規線進進球道時,就是合法投球。除非被宣布為死球,每一球都應被記錄並計算。保齡球必須完全用手投出,不得使用任何附加裝置,不論是球內的帶動裝置,還是附貼在球表面上的裝置或投球時可分離的附加裝置,均不得使用。
第102條 比賽的記分:除全中的記分外,將運動員投出的第一個球所擊倒的瓶數記在記分表上方左邊的小方格內。將運動員投出的第二個球所擊倒的瓶數記在記分表上方右邊的小方格內。如第二次投球未擊中任何一個剩餘的球瓶,分數不變.
第103條 全中:如果每一格的第一次投球擊倒了全部豎立的十個球瓶,則稱之為全中。用(X) 符號將全中記錄在記分表上該格上方左邊的小方格內。全中的得分是10分加上運動員下兩次投球擊倒的瓶數。
第104條 兩次全中:連續兩次全中稱為兩次全中。第一次全中那格的得分為20分再加上隨後第一球所擊倒的瓶數。
第105條 三次全中:連續三個全中稱為三次全中。第一次全中那格的得分是30分。一局的最高分是300分,運動員必須連續擊出12個全中。
第106條 補中:如果每格的第二次投球擊倒了該格第一次投球後所剩餘的全部球瓶,則稱其為補中。補中用符號(/)表示,記錄在該格右上角的小方格內。補中的得分是10分加運動員下一個球所擊倒的瓶數。
第107條 失誤:除了第一次投球形成分瓶的情況外,如果運動員在某格兩次投球後,未能將十個瓶子全部擊倒,則稱之為失誤。
第108條 分瓶(技術球):分瓶是指在第一球投出後,把1號瓶及其他幾個瓶擊倒,剩下的瓶子呈下列狀態:(1)2個或2個以上的瓶子,他們之間至少有1個瓶子被擊倒。如:7號瓶和9號瓶、3號瓶和10號瓶。(2)2個或2個以上的瓶子,緊挨在他們前面的瓶子至少有一個被擊倒。如:5號瓶和6號瓶。註:分瓶在記分表上用(O)符號表示。
第109條 比賽形式:每一局比賽應在相互毗鄰的一對球道上進行,參加隊際賽、三人賽、雙人賽、單人賽的運動員應連續按順序在一對球道上投完一格球後換到另一球道上投下一格球,直到在這對球道的每條球道上各投完五格球。
第110條 投球順序:一名或數名運動員可在一對球道上進行比賽。在一節比賽開始後,即不得改變這局比賽的投球順序,除非根據規則第307-6-c和d,及規則第310條的規定換人。
第111條 比賽中斷:在比賽進行過程中,如某一球道因為設備故障而耽誤比賽的正常進行時,執行裁判可允許運動員在另外的一對球道上繼續完成比賽。
第112條 合法擊倒球瓶:運動員合法投球後球瓶發生下列情況,將被認為是合法擊倒球瓶:(1)球瓶被球和其他瓶直接擊倒或擊出放瓶台。(2)球瓶被從兩側邊牆隔板或球道後部緩沖板反彈回來的瓶所擊倒或擊出放瓶台。(3)在清掃球瓶前,球瓶被掃瓶器橫桿反彈回來的的瓶所擊倒或擊出放瓶台。(4)球瓶斜靠在邊牆隔板上。在下次投球前,這些瓶都應該被清除掉。
第113條 不合法擊倒球瓶:凡屬下列情況者,投出的球有效,但被擊倒之瓶不予記分:(1)球在到達球瓶前先脫離球道,然後才擊倒的球瓶。(2)投出的球從後部緩沖板反彈回來擊倒的球瓶。(3)瓶接觸擺瓶員身體任何部分反彈回來擊倒的球瓶。(4)被自動擺瓶器碰倒的瓶。(5)在清除倒瓶時被碰倒的瓶。(6)被擺瓶員碰倒的瓶。(7)運動員犯規後擊倒的瓶。(8)投球後在球道和邊溝里出現倒瓶,球在離開球道表面前碰倒這些瓶。不合法擊倒球瓶一經出現,應恢復原位。運動員有權在該格投另一個球。
第114條 位置不正確的球瓶:當運動員在十個瓶全部被放置的情況下投球或投補中球時,如果球已投出,即使立即發現有一個或多個球瓶的位置排列不當,該投球和其得分應被計算。決定瓶的位置是否正確,責任在運動員。應在投球前,指出那些位置不正確的球瓶,否則就認為是對瓶的排列表示滿意。在一次投球後,未倒之瓶的位置不得變動,即:被自動擺瓶器移動或錯誤放置的瓶子必須保留在被移動後錯誤放置的位置上,而不得人為地加以改動。
第115條 彈回的球瓶:被擊出球道後,反彈回來並豎立在球道上的瓶,視為豎立的瓶。
第116條 不被承認的倒瓶:除了被運動員以合法的投球所擊倒或擊出球道的球瓶外,其它所有被擊倒之瓶均不予承認。
第117條 球瓶的更換:在比賽中球瓶如被擊壞或嚴重損傷,應立即更換一個盡可能和當時使用的球瓶重量相等、形狀相同的球瓶。應由執行裁判決定球瓶是否放回原處。
第118條 死球: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所投之球為死球:(1)在一次投球後(在同一球道下次投球前),立即發現所擺的球瓶缺少一個或數個。(2)在球未接觸到球瓶前,擺瓶員干擾了任何球瓶。(3)在球瓶停止轉動之前,擺瓶員移動或干擾了任何剩下的球瓶。(4)一名運動員在錯誤的球道上投球或沒有按照正確的順序投球,或各隊的一名運動員在一對球道的錯誤球道上投球。(5)當運動員已經開始投球,但投球動作尚未完成前,其身體受到其他運動員、觀眾或運動物體的干擾時,必須選擇是接受此球將要擊倒的球瓶之結果,還是宣布為死球。(6)運動員投出的球未接觸球瓶之前,球瓶發生移動或傾倒。(7)運動員投出的球接觸任何障礙。當死球發生後,其得分不予記錄,球瓶必須重新放置,運動員必須重新投球。
第119條 球道使用錯誤:按規則第118條規定,當以下情況發生時,應視為死球,運動員可以要求在正確的球道上重新投球:(1)一名運動員投錯球道。(2)各隊的一名運動員在一對球道上投錯球道。a.當同隊一名以上的運動員已經在錯誤的球道上投球時,這一局比賽就不需要更正球道,可以在此球道上繼續完成該局比賽,但下局比賽必須在規定的正確球道上進行。b.在個人對抗賽中,運動員每次投二格球,並交換球道。當發現運動員投錯球道時,該球為死球,要求這名運動員回到正確的球道上重投。如對方運動員已投球後才發現這一錯誤,則該運動員的得分應予以記錄,但以後應在正確的球道上投球。
第120條 犯規的定義:在投球時或投球後,運動員的部分身體觸及或超越了犯規線,以及接觸了球道的任何部分和其設備建築時,即為犯規。該次犯規的時效直到該名運動員或下名運動員投球為止。
第121條 故意犯規:當運動員為獲得好處而故意犯規時,他在整個此格的擊倒瓶數將被認為是零。此格不準再投球,如有問題,參看規則126條臨時性投球。
第122條 犯規的記錄:除每一格的最後一次投球外,運動員的犯規應用符號(F)記錄在記分欄中,但擊倒之瓶不記錄,應將被擊倒之瓶重新排列,運動員可繼續投本格的下一個球。每一格的最後一次投球時犯規,應作相應記錄,並結束該格的比賽。
第123條 犯規的監測:競賽委員會可以採用由世界十瓶保齡球聯合會確認的自動犯規監測裝置,如比賽場地沒有這種設備或該設備損壞,則應設立犯規線裁判員,他必須在其視線不受阻擋的條件下,看清犯規線。
第124條 明顯犯規:如果一個明顯的犯規未被自動犯規監測裝置或犯規線裁判員發現,但為以下人員認定,仍應宣布並記錄為犯規:(1)雙方隊長或雙方一名以上運動員。(2)計分員。(3)一名執行裁判員。
第125條 對犯規提出申訴:除了以下情況外不允許對犯規提出申訴:(1)證明自動犯規裝置不能正常工作。(2)對比賽之運動員未犯規提出強有力的證據。
第126條 臨時性投球:當對犯規、被擊倒之瓶或死球提出抗議,而執行裁判無法立即解決時,必須讓該運動員投臨時性的一個球或一格球,以供裁決時使用。(1)一名運動員對該格的第一次投球或第十格全中後的第二次投球出現爭議時。a.無論運動員是否犯規,該運動員必須完成這一格的投球,並繼續完成臨時性的一格投球。b.如對認為不合法擊倒之瓶有爭議,該運動員必須完成該格的投球後,再將瓶重新排列,再投臨時性一球。c.如遇是否為死球的爭論,該運動員應完成該格的投球後,再投臨時性一球。(2)如抗議是針對該格的第二次投球或第十格的第三次投球,運動員應投臨時性的一球,這時瓶的數量及位置應與其第二次投球時瓶的狀態相同。但如是不是死球的爭議,則不必做臨時性投球。
第127條 個人專用球:保齡球應該是個人專用的,除非該球的擁有者同意,其他運動員不得使用該球。
第128條 改變球的表面狀態:再經批準的比賽中,禁止使用磨料來改變保齡球的表面狀態。凡用此法改變了表面狀態的球均不能在比賽中繼續使用。
第128條 附則:此條規則不禁止在被認可之比賽中使用公認的保齡球清潔機器。
註:如證明某運動員曾在以前的比賽中違反過本條規定,而在本此比賽中再次違反本條規定,則其這局比賽成績無效,並將取消該名運動員參加本項目比賽的資格。
有些被允許的清潔劑和磨光機不在此限。
第129條 必須保持助走道的完好:因運動員的正常活動可能對助走道表面任何部分造成損傷的物品都被禁止使用,例如:滑石粉、硅石、松香等物品,同時禁止使用軟橡膠鞋底或帶有橡膠後跟的鞋。禁止將任何粉末帶入運動員比賽區域。
第130條 對記分錯誤的抗議:在比賽中出現的記分錯誤或計算方面的錯誤,必須由計分員或比賽執行裁判立即予以糾正。對有疑問的錯誤應由競賽委員會決定處理。對於記分上的錯誤所提出的抗議,其期限是從這個項目結束後或當天的這一節比賽結束後的一小時之內,但必須在頒獎典禮或下一項比賽開始之前(取決於哪個時間在前)。在這條規則精神下所提出的每條抗議,必須具有其本身的內容,不可用過去曾相似的違例來作為依據。
第131條 對參賽資格及競賽規則提出抗議:對參賽資格或競賽規則提出抗議,必須以書面形式在發生犯規的這局比賽結束後24小時內,或在發獎前(取決於哪個時間在前),提交給比賽執行裁判。對犯規或合法擊倒球瓶提出抗議,該協會代表應向執行裁判提交有關的證據。如在上述期限內沒有提交書面抗議,則比賽結果就被認可。在這條規則精神下所提的每條抗議不可用過去曾相似的違例來作為依據。世界性和地區性錦標賽中的抗議遵照規則313-1-c和313-2執行。
第132條 正式記分:在每個賽事中,都應有正式計分員或自動記分裝置記錄所有比賽成績。如犯規未被計分員記上,運動員又佯稱未看記分表,應在執行裁判員的監督下將分數改過來。一局比賽中,分數沒有累計,執行裁判員對該運動員原有成績應予確認。每個被批準的比賽必須在記分表上詳細填寫每一次投球所擊倒的瓶數,以便於每格均可以核實查對。每個運動員和隊長應在每局比賽後立即在記分表上簽名確認成績,之後收到一張記分表的副本。除了分數的計算有明顯的錯誤外,成績一經記錄不得更改。一旦發現有明顯的錯誤,執行裁判應立即改正。可疑的交競賽主任處理,競賽主任將按照規則,在限定的時間內將錯誤改正。一局比賽進行中出現漏記分數,在符合競賽規則的情況下,經競賽主任批准可以重投。
第133條 遲到運動員運動員或運動隊在比賽時遲到,應在所分配的球道上按當時正在進行比賽的那一格開始比賽,並記錄得分。如單獨被分配一球道,應從該場比賽已進行的各球道中格數最少的一格開始記錄其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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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投球裝置打靶比賽規則是什麼
一、任務:
用比賽規定的材料製作一個投球裝置,使投出去的球能盡可能地准。
二、限制條件:
1.投球裝置只能使用大型曬衣夾一隻、膠帶、塑料湯匙若干只、吸管若干根來製作。除此以外就不能使用其他任何東西。
2.必須由學生和家長二人組成參賽隊,事先在家裡按要求製作好投球裝置。
三、比賽:
1.帶好事先製作好的投球裝置,二人共同協作完成比賽任務。
2.將投球裝置固定在現場提供的課桌上,調整板凳位置,以修正乒乓球射出去的角度。
3.一人站在發射區內(人與裝置都不得超出發射區),利用投球裝置將乒乓球射出。每次只能發射1個乒乓球(共20球)。
4.另一人站在靶子旁,每次在乒乓球發射前,可以在允許的目標區域內調整靶子的角度與左右位置。乒乓球發射時,必須站回助手區。
5.每個隊的比賽時間不得超過3分鍾。
6.以射中靶子進入網袋的球的分值總和作為參賽隊的成績。
7.各賽場必須使用統一的成績記錄表。
四、場地:
如圖布置。
採納下,謝謝
❼ 什麼是廚房自動滅火裝置
低級的自動滅火裝置就是普通的熱膨脹管配噴淋頭,有一定作用(起火後內灑水降溫),但作用不容是很大 (如果不能及時切斷煤氣供應和切斷電路,反而可能造成風險)。
高級的自動滅火裝置包括 可燃氣探頭、溫度/煙感探頭等,搭配有自動的煤氣管道切斷裝置,甚至搭配有二氧化碳或泡沫滅火裝置,不過目前市場規模不大並未大量上市銷售。
目前比較多的是配備報警裝置,然後人工採取撲救措施,正確良好的廚房用火習慣更重要,安防設備只是輔助措施。
❽ 保齡球有哪些規則
1.保齡球是以局為單位,以擊倒球瓶數的多少來計分並決定勝負的。一局分為10輪,每輪有兩次投球的機會。如果在一輪中,第一次投球就把10個球瓶全部擊倒,即全中,就不能再投第二次。唯有第10輪不同,第一次投球如果投得全中,仍要繼續投完最後兩個球;如果是補中,就要繼續投完最後一球,結束全局。值得強調的是,如果兩次投球沒有將10個瓶全部擊倒,那麼第三次機會就會被自動取消。
2.比賽以抽簽的方式決定道次。每局在相鄰的一對球道上進行比賽,每輪互換球道,直至全局結束。第二局需互換球道,單數的球員向左移動,雙數的球員向右移動。有時也可以統一向右移動道次,目的是為了每個球員都能相遇和機會均等。投球的先後以抽得的A、B、C順序為准。
3.保齡球比賽時,均以6局總分累計決定名次。
(1)單人賽:將每一局的成績相加,以6局總分最高者為冠軍,次者為亞軍,再次為第三名。
(2)雙人賽:每人6局,以二人合計12局累計總分高低決定名次。
(3)三人賽:每人6局,以三人合計18局累計總分高低決定名次。
(4)五人賽:每人6局,以五人合計30局累計總分高低決定名次。
(5)全能賽:以每人24局總分高低決定全能名次。
(6)精英賽:通過上述前四項比賽,取24局總分的前16名參加准決賽,進行單循環後共打完15局,取15局總分的前4名參加挑戰賽。第四名對第三名,是第一次挑戰;勝者對第二名是第二次挑戰,勝者對第一名的比賽稱為決賽,連勝兩局者為冠軍,連負二局者為亞軍。一勝一負兩局總分高的為冠軍,一勝一負兩局分低的為亞軍。如果兩局總分相同,就要看雙方第九輪與第十輪的成績了,分數高的奪得冠軍。十瓶制保齡球比賽的每一局由十格組成。如果沒有任何全中,每個運動員可以在前九格的每一格中投兩個球。如果第十格投出全中或補中,則該運動員可以在該格投三次球。每個運動員必須以正常的順序投完每一格。經世界十瓶保聯確定的自動記分裝置,可以在世界性和區域性錦標賽以及被世界十瓶保聯批准和承認的其它國際比賽、或其會員協會組織的比賽中使用。這種裝置應該按照記分規則,顯示出得分記錄,並能進行每格的核對。當球離開運動員的手,越過犯規線進進球道時,就是合法投球。除非被宣布為死球,每一球都應被記錄並計算。保齡球必須完全用手投出,不得使用任何附加裝置,不論是球內的帶動裝置,還是附貼在球表面上的裝置或投球時可分離的附加裝置,均不得使用。
❾ 保齡球是奧運會比賽項目嗎
不是的
保齡球和高爾夫是差不多的檔次,有些高人是不願意參加比賽的,因為那是需要高額金錢的
❿ 氣體滅火系統中七佛丙烷 GQQ150自動滅火裝置 充裝139kg七佛丙烷葯劑,數字是什麼含
你好,目前七氟丙烷滅火系統主要有2.5(一級)、
4.2(二級)和5.6MPa(三級)三種壓力規格的,每種專的最大充裝量不一樣屬。 國標裡面明確標示: 1一級增壓儲存容器,不應大於1120kg/m3; 2二級增壓焊接結構儲存容器,不應大於950kg/m3;